文书是一种工具。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为了凭证、记载、公布和传递的需要,而以文字或某种符号的方式,在一定的书写或表达的载体上,贯彻或流露思想意图、交流信息、反映情况、叙述某些事由的记录。它包括私人文书和公务文书两种性质,又各有许多种类。规范各种文书的名称、用途、格式、形制、处理程序、运转途径等的定制,称为文书制度;遵循这些规章制度去处理文书,保证文书有效发挥作用并安全保存的工作,称为文书工作。 清代的公、私文书种类之多及文书制度的健全,超过了它以前的历代王朝。其中公务文书也称官文书,是指官府在实施其统治过程中,为发布政令指示、上下沟通、传递信息、交流经验等等而使用和形成的文字记录。由于文书的内容与使用者和文书所及对象身份地位的不同,官文书的种类很多,大致分为上行、平行和下行三类,各有不同的名称、不同的使用范围和起不同的作用,并且反映了严格的官场中上下尊卑的等级关系。清代的多达百十种的官文书中,虽然大多是继承以前各代的,但也有一些是清代所新创的。清代官文书中最重要的有所谓“制、诏、诰、敕;题、奏、表、笺”八种,前四种为下行文,是皇帝所专用的命令文书;后四种为上行文书,是臣下向皇帝的报告文书。这八种在当时是属于内阁处理和保存的文书,另外在当时军机处负责处理和保管的另两种文书——上谕文书和奏摺文书,也是非常重要的官文书。鉴于制、诏、诰、敕及表、笺这六种文书虽然重要,但其功用和处理过程比较简明,故本文不拟详述。而由于题本、奏本、奏摺这三种文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有关制度,在清王朝发展史上,曾起过极重要的作用,并且现在存世的数量也很多1,其中所蕴藏的信息量很大,向为学界所关心,故拟略作概论。 一、题本、奏本文书及其制度 (1)题本奏本的由来与演变:题本与奏本是一种上行官文书,属于奏章文书的一种,是臣下向皇帝报告事务时所使用。它们不是清代所创始,而是沿自明代。明代初年是以奏本作为正式的上奏文书,后因奏本的规格、字体等过于繁琐,使用不便,遂有题本的出现。见<明会典>卷七十六载: “国初定制,臣民具疏上于朝廷者为奏本,东宫者为启本,皆细字。后以在京诸司奏本不便,凡公事用题本。”又见明人叶盛《水东日记》卷十:“国朝之制,臣民奏事称奏本。后以奏本用长纸,字画必依洪武正韵,又用字计数。于后舍郑重而从简便,改用题本,则不然矣。”明廷正式允许使用题本后,曾作了明文规定:凡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若乞恩、认罪、缴敕、谢恩并军民人等陈情建言、申诉等事,俱用奏本2。使题本与奏本的用途有所分工,已寓公事用题本、私事用奏本之意。而用奏本之处仍较多,两者区别也并不很明析。 清廷入关以后,沿用明制,决定使用题本、奏本作为臣民的奏报文书。其实早在关外时期,其臣工上奏文书已仿照明制,此时不过作为正式制度宣布而已。据康熙《大清会典》记载:顺治元年即定制,京内外衙门陈述公务均用题本,臣民具疏上闻者用奏本。题本用印,奏本不用印。亦即沿用按公、私之事以分别题、奏用途之明制。但何谓公事,何谓私事,也还不甚明析。故到雍正三年(1725)更明确规定:“题奏事例理应划一,令各省督抚提镇,嗣后钱粮、刑名、兵丁、马匹、地方民务所关大小公事,皆用题本,用印具题。本身私事,俱用奏本,虽有印之官,不准用印。若违题、奏定例,交部议处”3。雍正七年又进一步明确:“嗣后举劾属官及钱粮、兵马、命盗、刑名,一应公事照例用题本。其庆贺表文、各官到任、接任、离任、交任及奉到敕谕、颁发各直省衙门书籍、或报日期、或系谢恩并代通省官民庆贺称谢、或原案件未明奉旨回奏者,皆属公事,应用题本。至各官到任、升转、加级、纪录、宽免降罚或降革留任、或特荷赏赉谢恩、或代所属官员谢恩者,应用奏本,概不钤印”4。故自顺治至康熙中叶约半个多世纪内,题本与奏本一直是清王朝最重要的奏报文书,尤以题本为最。但自康熙晚期至雍正王朝, 出现了奏折文书,并且得到广泛使用,遂于乾隆十三年(1748)发生了清代题奏文书制度的第一次改革,奏本被废止。其理由见当时的上谕:“向来各处本章有题本、奏本之分别,地方公事则用题本,用印;一己之事则用奏本,不用印。其式沿自前明,盖因其时纪纲废弛,内阁、通政使司,借公私之名,以便上下其手。究之同一入告,何必分别名色。著将用奏本之处,概用题本,以示行简之意。”5其实是因为此时奏摺文书的使用已如日中天,题本、奏本文书的重要性则日见下降,几乎已成为例行公事,所以不仅奏本被废止,而且题本文书的使用,也一再被明令裁减整顿,最终被废止的命运亦已可预期。果然到了光绪二十七年(1901)八月,清政府在刘坤一、张之洞等大员的奏请下,终于以“整顿庶政、务去浮文”的名义,进行了第二次题奏文书的改革,下令废止了题本的使用。其上谕为:“内外衙门一切题本,多属繁复,现在整理庶政,诸事务去浮文,嗣后除贺本仍照常恭进外,所有缺分题本及向来专系具题之件,均著改题归奏。其余各项本章,即一律删除,以归简易。”6此项上谕下达后,虽然仍保留了题贺本,但已属无关紧要,自明代以来所使用的题本文书,已经被奏摺所取代,故史称“改题为奏”。 (2)题本与奏本的规制款式:明清两代的题本与奏本,规格大小不一。明代的奏本较题本的尺寸为大,奏本纸高一尺三寸,题本则在一尺左右。清初,题、奏本章尺寸长短大小无一定规制,至顺治九年(1652)才严令划一。其题本比奏本略大,长约七寸九分即约26公分、宽三寸六分即将近12公分;奏本则长约七寸即约23公分,宽三寸四分即约11公分余。题奏本章的书写款式则与明代大致相同,每幅为六行,每行二十格,平行写十八字,抬头有抬二字或抬三字者。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零四十二载:“顺治八年题准每幅六行,每行二十格。平行写十八字,章内称宫殿者,抬一字;称皇帝、称上谕、称旨、称御者,抬二字;称天地、宗庙、山陵、庙号、列祖谕旨者,均出格一字(即抬三字——笔者)。首行列衙门官衔、具奏人姓名;末幅具年月日。内外一式遵行”。书写字体一律为宋体。清代题、奏本章的字数,起先限定三百字以内,即: “又议定凡内外官员题奏本章不得过三百字,虽刑名钱谷等本难拘字数,亦不许重复冗长。仍将本中大意,撮为贴黄(7),以便阅览。贴黄不许过一百字。如有字数溢额及多开条款,或贴黄与原本参差异同者,该衙门不得封进,仍以违式纠参(8)”。但到雍正三年,对题奏本章的字数已明令不加限制,通政使司不再以字数溢额而驳回和纠参(9)。各省本章则仍须摘写贴黄,粘于本尾,已成制度。清代的本章一般要求满汉合璧,满文自左向右,汉文自右向左,至结尾处合璧。一些满员的本章也有全是满文而无汉文者,而以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本章及边疆驻防军政长官的本章等居多。也有少量只有汉文而无满文者。 (3)题本与奏本文书的处理和运转过程:清代京内衙门或官员的题奏本章,与地方官员的题奏本章,在处理和运转过程方面,略有不同,遂有部本与通本的不同名称。主要区别在于地方官员的题、奏本章要通过通政使司转送内阁,而京内衙门及京官的题、奏本章毋需通过通政使司。见光绪《大清会典》卷二记载,凡本,有通本、有部本:“各省将军、督抚、提镇、学政、顺天奉天府尹、盛京五部本章,俱赍至通政司,由通政司送阁,为通本;六部本章,及各院府寺监衙门本章附于六部之后,统为部本”。 清沿明制,题奏本章统由内阁入奏和处理。各直省本章(包括揭帖)由各省驻京提塘官(10)送至通政使司接收。 通政使司收到各省通本后,例须进行检查,如有撰写违式或到京日期逾限等,则由司写揭帖随本送内阁,请旨申斥或议处。通本每件须另备具有副本性质(不是副本)的揭帖三份:一留司存案,一送有关部院办理,一送六科查考。后来又增送起居注馆一份,待记注后将此揭帖送内阁收存。随本揭帖应与该本章同时送达通政使司,一般须待五日后,通政司再将随本揭帖交回提塘官,分别投交有关部、院、科、馆,以避免本章内容提前泄漏。但也不能送出过迟,而影响有关部院的办理。另外凡有关人事任免的通本,其揭帖一般可以于本章递进的当天即送交吏部 通政使司对通本进行检查处理后,即将该本送内阁,由汉本房接收。汉本房先由中书(从七品)登入档簿,然后由侍读学士(从四品)或侍读(正六品)确定其缓急之限,再分交中书译其贴黄。凡只有汉文的题本,由满中书照汉文贴黄译成满文(清初有全文翻译者),经改本中书校改,侍读覆校,待读学士总核后,送满本房接收。 满本房接到通本后,由中书将所译贴黄满文稿,分缮成正文,经侍读、侍读学士校对无误,粘连于通本左面,送汉票签处。 部本不必通过通政使司,而直接送内阁汉票签处。部本到了汉票签处后,其处理及运转程序,即与通本相同。 汉票签处接到由满本房送来的通本和在京各衙门送到的部本后,即开始票拟,这是题奏本章处理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清代顺康年间内阁权力高于部院、参与中枢决策的体现。“票”与“标”同义,票拟是明清两代内阁草拟题、奏本章的专用名词,也就是标拟处理意见的意思。但这种票拟并不是直接拟写在本章之上,而是写在一种长约七寸多、宽约四寸多的纸片上,称为票签。票签上左写满文,右写汉文,满汉合璧。具体的票拟过程是,先由汉票签处侍读阅览汉文,交由汉中书拟写汉文草签,经侍读核阅后,移送满票签处。由满票签处根据汉文草签,票拟满文草签。再由满票签处将满、汉草签连同该本章,送内阁大学士(正一品)阅本核签,见清《宣宗实录》:“内阁为丝纶重地。大学士轮日到阁阅看本章,兼核清汉本签”。然后发交满、汉票签处。由中书将汉、满草签分别誊清,满汉合璧,并各于背尾书誊缮者姓名,是为正签。夹入本内,再分别本章内容的轻重缓急,贮于黄绫匣内,由满票签处中书,于次日黎明送批本处接收。批本处同时将业经皇帝核定之上次送呈的本章,交该中书带回。 批本处收到已票拟的本章,进行登记,然后送内奏事处,经记档太监登记,由奏事太监进呈皇帝阅览。见《国朝宫史续编》载:“月华门之南为内奏事处每自内外臣工所进奏章及呈递膳牌由外奏事官接入于此处交内奏事太监进呈得旨后仍由此交出(11)” 皇帝阅本并核定票签,或准照原签所拟,或于原签内用朱笔改定,或饬令改签,或于双签、三签、四签内,核定该用何签,得旨后,经内奏事处发下批本处(乾隆五十九年以后,还规定要皇帝阅览的本内重点之处,要贴以黄签。在这以前则是夹条)。凡皇帝饬令改签之本,即折一角发下,称为“折本”。内阁接到折本后,于皇帝御门听政之曰,由内阁大学士、学士捧至御前,当面请旨。然后再回内阁遵旨票拟,再送皇帝阅定后发下批本处。也有谓折本下内阁后,积若干件,奏请御门日期(12)。从《康熙起居注》内可知,康熙帝几乎每日御门听政,而每次御门,内阁几乎都有折本当面请旨。 批本处在接到皇帝发下的巳核阅的本和签后,于次日由派到该处工作的翰林、中书,照核定的满文签,在本章的满文部分首面上,用红笔批写满字。又次曰,再下内阁(即由满票签处送本中书从批本处带回者),交由典籍厅汉学士(从二品),照核定的汉文签,在本章的汉文部分面页上,用红笔批写汉字。这批写的满汉文红字,称为“旨”,亦称“批红”。至此,通本或部本又称红本。遇有国丧则用蓝笔。清代还规定送内阁的本章,都应于正本之外另备副本一份,以备查对。正本用红笔批写旨意,副本则用墨笔批写。副本初由通政使司保存,雍正七年(1729)下令建立副本制度后,统由内阁送皇史城收贮。 本章批红后,即送收发红本处(或简称红本处,或称收本房)接收,转发六科。 六科每日派值日给事中一人,赴内阁收发红本处领出红本,叫做“接本”。每日数件或十数件不等,依本章内容归口,分给各科,分别“正抄”、和“外抄”,抄发各衙门办理。也有记载说:“凡本批毕,发兵科,每日给事中一员在科接本。六部皆至科抄录旨意,谓之科抄” (13)。这一记载内容不够确切,据光绪《大清会典》卷二记载:只有军机处需要发抄的谕旨和奏摺,才是由内阁传知各部院等衙门,到内阁抄录遵行,称为“阁抄”而不是科抄。题奏本章,则是由内阁红本处发六科抄发。又据该书卷六十九载:“凡科钞,给事中亲接本于内阁,各分其正钞、外钞而下于部”又有注曰:“以给事中一人直日,赴内阁接本。本章命下,事属某部者,即由某科钞清汉文交出某部,为正钞;如关涉数处者,即以本送于别科转发,为外钞”。但科抄一般只抄贴黄,不抄本章之全文(因为有关部院衙门已有该本章之揭帖),批红旨意则系全抄。另外六科除将每件抄发正抄或外抄外,还要将每件另抄录两份副本:一份称为“史书”,送内阁收贮,供史官记注;一份称为“录书”(也称录疏),存科以备编纂。史书和录书皆须经过校对并钤印(14)。清代各衙门只有接到科抄,才予以办理和执行。但凡属密本则不发抄,而由科登记编号,以原封送各有关部院,该部办毕,仍密封送科。各科所领本章发抄后,各存于本科,年终时仍由六科汇集全年所领红本,缴还内阁,由红本处知会典籍厅,贮入红本库。科存揭帖也随本一同缴还,由红本处转知满本房收贮。至此,题奏本章的处理和运转过程,全部结束。 各部院接到科抄本章,需要将办理情形行知各省时,即将议覆原本和所奉谕旨,抄录咨行督抚等衙门查照遵行,交由有关提塘官递送各省,各省亦即据以办理。 二、奏摺文书的使用及其处理和运转制度 (1)奏摺的起源:奏摺也称摺子、奏帖、或摺奏,是清代高级官员向皇帝奏事进言的一种重要的上行官文书,而且是由清代所独创始行。由于它具有很高的史料价值,是当前研究清史的最重要的原始史料之一,所以引起人们想了解它的广泛兴趣。 奏摺究竟起源于清代何时,人们至今议论不一。有的认为奏摺文书发端于顺治朝,推行于康熙朝,至雍正而大盛(15)。因为据世祖实录卷一百零二内载有:“十三年谕,向来科、道及在京满汉各官奏摺,先送内院。今后悉照部例,径诣宫门陈奏”之言。有的认为奏摺始用于雍正年间,因为《啸亭杂录》内,有“自明太祖立通政使,凡内外奏章皆须于其司挂号后始能达入九重,故权相多以其私人专主其任。宪皇帝夙知其弊,乃命内外诸臣凡有紧密事务,改用摺奏。专命奏事人员若干,以通喉舌,无不立达御前”的记载。(16)又,清末地方大员刘坤一、张之洞也说:“我朝雍正年间,谕令臣工将要事改为奏摺,简易速览,远胜题本。(17)”。但是多数史学家及档案学家则认为,奏摺是始用于康熙年间。这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尚未能发现任何一件顺治朝的奏摺实物;在文献记载方面,除上引世祖实录的那一条记载外,也别无其他记载可以佐证。而且多数学者都认为,那条记载中所说的“奏摺”,实际上是指奏本。因为既然说向来百官奏摺是先送内院的,那就不可能是奏摺,应该是奏本(18)。至于《世祖实录》内怎会将奏本记作奏摺的原因,则既可能是“误于史馆儒臣之手”,更可能是原文为满文,而在康熙朝修世祖实录由满译汉时,将奏本译成奏摺。因为在满文中,奏本、奏摺及题本等,均为同一个词,在译成汉文时有可能混淆。如七十年代故宫明清档案部编辑出版的《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一书中,其第一件“内务府总管嘎噜等奏复校尉服色请照曹玺呈进缎样织造摺”,其实该件并非奏摺,而是题本,是满文译汉时所误译。奏摺始于顺治说既可否定,则起始于雍正年间之说更不能成立,因为康熙年间的奏摺实物现尚大量存世。因此,奏摺始用于康熙朝之说,应可确立。 但对于奏摺文书究竟是始行于康熙何年?则人们又有不同意见。《清史稿··圣祖本纪》谓:“康熙五十一年正月壬子,命内外大臣具摺陈事,摺奏自此始”;台湾学者庄吉发认为奏摺始于康熙二十五年(见其所著《清代奏摺制度》);更多的学者则认为是始于康熙三十年代。但以上这三种说法现在都已不能成立,因为在存世的康熙时期的朱批奏摺中,已发现了一件康熙二十八年(1689)二月二十七日大学士伊桑阿的《奏谢温谕赐问平安摺》,这是一份汉文摺。另外据说还有一些年月更早的满文摺,但因满文题奏及奏折不分,究竟是奏本、题本还是奏摺,我认为还应再慎重考证,所以暂时还难引以为证。但康熙二十八年究竟是否就是清代奏摺始行年呢?回答应该是否定的。因为在康熙二十年(1681)十月初二月的《起居注册》内,发现有关于摺子的记载:“早,上御乾清门,听部院各衙门官员面奏政事。大学士、学士等会同户部并仓场为漕运冻阻,具摺请旨。上顾阁臣曰:‘漕粮当照限运解,该督抚等不行速运,但求宽限,皆图有便于己,不肯实为国家。户部亦不详为筹划于事有益与否,惟草率照督抚所请,准其宽限。今船只迟误,以至冻阻。此摺著户部领去,具本来奏。尔等将此情节票上,著严行议奏’。”在这条记载中,明明白白地说是用摺子奏事,而且康熙帝也把“摺”和“本”区分得十分清楚,这说明至迟在康熙二十年,已有奏摺文书的存在。而且上述记载具有连续性,并否是偶然的孤证,因为在此后的康熙二十一年、二十二年及二十三年等的《起居注册》内,陆续出现了更多的有关“摺子”的记载。由此可以推定:清代奏摺文书的使用,最迟也应是在康熙二十年或者更前一些。惟此时的“摺子”与后来的密摺似乎还有所区别。可以这样认为,奏摺文书最早是作为题奏本章的补充手段,主要是用以向皇帝提供各类名单和数字,也有用以奏事的,但比较少见。康熙二十年至二十七年的《起居注册》内,共有42条有关摺子的记载,其中有38条是属于名单及清单性质的摺子,只有4条是属于奏事摺子。当时它是属于一种公开性质的奏报文书,但它又不完全与题奏本章及其附件清单、清册之类相同。因为:第一,奏摺不必经过通政使司及内阁,而是在御门听政时,当面呈进给皇帝,并且大都是康熙帝本人谕令某个衙门或某个官员具摺子奏事的;第二,这时用摺子奏事的人,都是在京各衙门官员,或正在京中的地方官员;第三,此时的奏摺,并不算正式官文书,摺中所奏之事,须另行具本补行手续。大概也正因为有这三点不同,才于日后发展为密摺及奏摺制度。 (2)创行奏摺制度的原因及其演进概况 清代到康熙年间,至所以会使用奏摺文书并于雍正以后逐渐形成制度,最终取代题奏本章成为清王朝最重要的奏报文书,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它运转迅速,可以直达御前,中间环节少,保密性强,适合封建君主进一步加强其专制独裁统治的需要。康熙帝玄烨是一位想有所作为的封建统治者,十分勤政,为了更好的控制他的臣民,以加强皇权,巩固其长久统治,他迫切需要及时了解当时官场及民间的隐情,不受限制地作出判断和进行处理。而当时他的情报及信息(即其实行统治的依据)来源,除官员面奏及他亲自察访所得外,主要的、大量的和经常的还是要靠官员们的奏报文书。但是,当时主要的奏报文书——题本和奏本及其运转处理制度,对于像他那样一个竭力想了解和掌握民情和政情的皇帝来说,却是既有利也有弊,难以满足他的需要。首先是因为题、奏本章运转时间长,中间环节多,经办的人手杂,要经过通政使司及内阁的许多部门多次阅览审核之后,才能到达皇帝案头。为时既长(一件通本,从送达通政使司到六科抄出,其间最少需要4至5天),更不易保密;其次,实际上也是很重要的是,按照制度,题、奏本章不是由皇帝直接处理,必须先送内阁由内阁票拟,即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再送皇帝认可(顺治时曾有皇帝亲临内阁与臣共商票拟之例。)而且皇帝认可的处理意见,也不是由他亲自批答,还必须由内阁及批本处代为批红。皇帝虽然也可否定内阁所拟的票签,但是也只能以折本的方式发还内阁重新票拟,还是不能直接批答。何况内阁大学士们都是元老重臣,皇帝一般也不会轻易地或过多地否定他们的意见。总之,这样的文书制度,对于像康熙帝那样有雄心有能力的皇帝来说,当然是难以满意的,想用另一种文书制度作为补充甚至于取而代之,也就不足为奇了。摺子(即奏摺)的出现,使康熙帝受到启发,也许正是他本人想到可利用奏摺作为一种新的奏报文书。因为奏摺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可以避开内阁直达御前,由皇帝直接处理;皇帝有什么旨意,也可直接批在摺上,直接下达给具摺人执行,没有第三者知道。所以到康熙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康熙帝就令他的一些派驻外地的亲信家奴,亦即那些曾经在内廷供职,为康熙帝所熟识的官员,像曹寅、李煦之流,可以用摺子向他报告某些当地的情形。起初是报些雨雪粮价之类信息,不久就在康熙帝的鼓励及指使下,发展到密报地方官场隐私和民间舆情以及一切能够打听到的消息。因为没有第三者参与,彼此就像家人父子那样随便交流。又由于这些官员都远在京外任职,不可能象京官那样在御门听政时向他面呈奏摺,也不可能通过驿递公开送达,所以他就允许他们派亲信家人将摺子直送皇宫,由皇帝亲自拆封,遂有康熙帝亲自在畅春园接见李煦所派送摺家人的事例。因为这些摺子密来密往,有很大的私密性,遂称密摺。起初可以用密摺奏事的官员很少,后来其他外放官员为了邀宠,也纷纷要求用密摺奏事。康熙帝为了扩大情报来源,也为了进一步加强地方官员的互相监视,就逐步增加使用密摺的人,以后又发展到准许地方督抚、提镇大员也可用密摺奏事。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又谕令在京部院大臣及科道官员等,除可在御门听政时以摺子奏事外,也可私下用密折奏事。故在康熙后期,京内外高级官员用摺奏事已十分普遍。自此康熙帝通过臣工们所递进的密摺,掌握了许多官场隐私及民间动静,大大加强了他的控制和统治能量。正如他自己所言:“朕令大臣皆奏密摺,最有关系,此即明目达聪之意也。其所奏之或公或私,朕无不洞悉。凡一切奏摺,皆朕亲批,诸王文武大臣等知有密摺,莫测其所言何事,自然各加警惧修省矣(19)”。 雍正即位之初,进一步扩大奏摺的使用范围,准许地方布按两司及道府官员,甚至有些州县微员和个别的寺庙主持和尚,也特准具摺奏事。而且由于奏摺没有题奏本章那样的程式化,叙事比较随便,许多在题奏本章中不便细谈之事,在奏摺中却可详细奏陈,所以臣工们大都喜欢用摺奏事(20)。奏折的数量因而大增,内容也从密报消息而扩大到日常军政事务的汇报和请示。所以在雍正年间已开始将一些需要有关衙门知道和办理的奏摺,交六科发抄。雍正七年,清廷谕令建立副本制度,所有臣工奏折,除留中不发者外,都由军机处抄录副本,。这样奏摺也就由密摺逐步向国家正式官文书转化,逐步取代了一部份题奏本章的职能。到乾隆十三年,终于取消了奏本的使用,使奏摺与题本并存,成为国家正式的官文书,建立了正式的处理制度,由军机处负责办理,即所谓“应题应奏,事有定章,厘然不紊”(见《养吉斋丛录》卷之二十三)。到光绪二十七年,清廷改题为奏,奏摺也就成为清王朝主要的奏报文书,一直伴随到清王朝灭亡而被废止。 (3)奏摺的形制与格式 奏摺在康熙创行之初,在形制方面并无一定之制,大者与题奏本章相同,小者仅有数寸长短。如王鸿绪密奏小摺那般。在字体、字数方面亦无定制,只要能密报信息即可。但规定密摺必须由具奏人亲笔书写,不可借手他人。所奏内容也不得与第三者商量,更不准将摺子出示于他人。有的官员年老眼花,两手颤抖而不能提笔者,也可由子侄代书,但必须在摺内声明。具奏者的资格也无一定之规,品阶不高的官员只要得到皇帝的授权,即可具密摺奏事,而高级官员无皇帝特许,仍不得擅自递摺。如江苏巡抚宋荦,当时与李煦同城办事,宋为二品大员,而李仅为五品织造,但宋若有事奏报,他只好请李煦代奏。巳取得递摺资格的官员若犯有过错,皇帝还随时有取消其递摺资格的可能,故当时已有资格递摺者,莫不小心谨慎,惟恐失去递摺资格而失宠于皇帝。 随着有资格具摺奏事官员人数的增加,奏摺数量的增多,从雍正以后,尤其是在乾隆十三年以后,在奏摺的形制与格式方面,逐步有了一些定制和成规。如奏摺有奏事摺、贺摺、请安摺、谢恩摺、遗摺等的区别,其中以奏事摺为最多。奏事摺用纸,一般用细洁坚光的白摺纸,长约六寸一分(即约20公分多),宽为二寸八分(即约9公分多)。每摺共有十三幅,每两幅(即左右幅相合)称为“一扣”。字少者可减幅,字多者可用“接扣”的办法增幅。每幅六行,每行计二十字,实写为十八字,称为平格。空两字留作抬头,抬三字则出一格。有关抬格的规定,与题奏本章相同。其书写格式为:第一幅是页面,于中央书一“奏”字;第二幅(右幅)开始写正文,首行写具奏人官衔姓名。正文末尾以“谨奏”二字作结束,末幅写具奏年月日。字体一律用楷书,一般为馆阁体,字迹匀正方光,不准用宋体。奏摺也无字数限制,少者数百字,多者数千字,也有上万字者。惟内容不得象题本那样重复转引,以简洁顺畅、叙事明析为要。并规定每摺只能奏闻一件主要事项及与此事有关之情由,若有其他次要之事须同时入奏者,可另写“片”奏明。前者称“正摺”,后者称“夹片”(亦称附片),附于正摺之后,一并递奏。夹片一般不能超过五百字,每件正摺究竟可附几件夹片,并无定制,最多有附八、九件者,一般则为一至四、五件不等。夹片无页面,从左幅开始,起首即叙事,不写具片人官衔姓名,末幅也无具片年月日期,故夹片一旦与正摺脱离,则最易混淆难辨其来源线索。另外如有摺件文字不便说明或说不详细之事者,可另附图说、清单之类附件。 (4)奏摺文书的处理和运转过程 1、奏摺的递送 :京内奏折的递送 在京各衙门呈递奏摺,皆用黄绫匣装贮。若是密奏文件,则加封黄匣。每夜子正(午夜(12点)后,部院公事奏摺,由一笔贴式捧摺匣至东华门外,少俟门启,进入宫内,于寅初二刻(即清晨4点多)送至景运门内九卿房外奏事处。据说由于当时天色仍黑,沿路又无路灯(只有在乾清门内才有路灯),在光绪初年某夜大雨,竟有某捧摺笔帖式淹死在御河者(21)。捧摺笔帖式至外奏事处后,即将摺匣及随附之本衙门印片(具印咨文)一纸,交奏事官(值班章京)接收,由该处笔帖式登记档簿。寅正(清晨5时),乾清门启,外奏事官员捧摺入内,至内奏事处交奏事太监接收。 各衙门递摺,必须有本衙门印片,经外奏事处官员逐一核对无误,方能接收。此为道光十三年(1833)所规定,因为是年曾发生旗员韦陀保伪摺案。韦伪称某衙门递摺者,递进其摺,道光帝拆阅后,乃匿名讦诉大学士长龄者。于是,不仅韦陀保被处绞刑,而且奏事处官员也因疏忽诖误罪被议处,遂令其后各衙门递摺,必须备递印片(22)。凡内官外补及外官入觐不能具印文者,则必须亲捧呈递。在京轮值衙门具摺,也须堂官亲递。如系自奏之折,贝勒以下皆须亲递,亲王、郡王准遣属官代递。文武大臣年过六十者,亦准代递。递请安摺,也要赴宫门(乾清门)跪递。 外省奏摺的递送 最初,外省官员的奏摺,必须特遣家人专送宫门。至康熙后期,因为可具奏摺的人增多了,要送京的奏摺数量也增大了,这就产生了如何递送才更合适的问题。故到康熙五十五年(1716)十二月,康熙帝特发上谕曰:“外省总督、巡抚、提督、总兵官等,凡有奏摺,皆用家人雇骡马赍发,甚为过费。清贫督抚、提督、总兵官等,力不能堪,且事亦至迟误。嗣后凡奏摺,或差伊属下千总官等,或遣可用兵丁一人,各遣家人一名相随,驰驿前来。一次但用马二匹,则驿地可免骚扰,亦不致误事(23)”。自此以后,外省官员即可动用驿马递送。当然,也还可自派家人递送。凡用驿马递送者,一律送至兵部捷报处,再由该处值班官员直送宫门,由内奏事处接收,随到随收,不受时间限制,因其中往往有紧要公文;凡专遣家人或专差递送者,则可直送景运门内外奏事处,统由外奏事处官员转送内奏事处接收。各省大员专差递奏,也均随折附有用印咨文,以凭查核(查核该摺片数量是否相符有无擅拆泄漏沉匿递送迟误等情弊)。外省奏摺的包封,在康熙时并不讲究,大都以纸封裹。如康熙三、四十年代苏州织造李煦的数百件密摺,其原包封均是以宣纸或黄粉纸多层封裹,别无其他保护装置。到雍正二年(1724),为怕途中泄密,雍正帝特赐内制皮匣予外省官员,备有小锁,令他们将奏折封锁奏达,具摺人及宫中各掌握钥匙一把,用以开启(24)。《养吉斋丛录》卷二十三内也说:在雍正朝“外臣文员至道府同知,有赏折匣者……武员至镇协,往往赏摺匣,许奏事,并颁锁匙,与今摺匣异。用尽许更请,所以广耳目也”。以后则一律以封套密封,用木匣贮放(匣用黄纸装裱,称为摺匣),一般不用锁匙(密件除外);或用夹板封固并粘贴印花,作为保护装置。 2、奏摺文书的处理程序及运转过程 京内外官员的奏摺送到内奏事处后,由记档太监登记,交奏事太监呈进皇帝启封批阅。呈递的次序是,先外省奏摺,再京内衙门之摺件。皇帝一般于清晨卯刻(清晨5—7时)起床,梁章钜《枢垣记略》有载:“上每晨起必以卯刻,长夏时天已向明,至冬月才五更也……每日膳后,阅中外奏摺毕(25)”。梁是嘉道年间人,其所记当是嘉庆帝事。 奏摺经皇帝阅批后,发下内奏事处。内奏事处即将发下之朱批奏摺,于清晨送交军机处,由军机章京分送各军机大臣阅看,。称为“接摺”。 军机大臣阅折后,凡有明确朱批者,即遵旨处理,称为“早事”。未批定者(指‘另有旨’、‘即有旨’及未批者”),即另贮黄匣,捧入请旨,称为“见面”。每日不过数件。有的也有不入内见面,而由军机大臣草拟批旨,由军机章京用宽约寸余白折纸一条,恭楷缮清,再由军机大臣阅定,夹于未批之摺内,盛以黄匣,由南书房太监呈进,请皇帝定夺采用与否。其中如有提出两种处理意见者,称为“双请”。皇帝阅批后,仍发交军机处办理(26)。军机处由值日章京将本日所接奏摺、所奉谕旨、所呈片单,详细登记入档,称为随手登记簿。随手登记簿每年按春夏、秋冬合订为两大册称为“随手档”。 3、奏摺的发抄与发还 奏摺自其始行之初,在皇帝阅批之后,例不滞留宫中,而是立即发下内奏事处,交由原送摺家人赍回,由具摺人遵照摺上朱批执行,此后遂成制度。到雍正中,一方面是为要建立副本制度,一方面是因为奏摺内容逐渐由密报消息而扩大至公私事务的请示和汇报,其中有一些需要有关部院衙门知道或办理,雍正帝遂令军机处将所有已经朱批过的摺片,一律抄录副本,俗称“录副奏摺”,然后再将原摺片分别发还原奏衙门和个人。其中凡京内衙门摺片,或由军机处发还,或交当日召见的大臣带回,余下之摺片则退回奏事处,由外奏事处传旨给领,于每日清晨,在乾清门前发交各衙门领回。地方衙门和官员的摺件,则分两个途径退还。即:凡遣家人或专差送达宫门的摺片,也由军机处集中退至内奏事处,再由该奏事处太监封固,于次日晨在乾清门外,交由原差或家人领回;凡经由驿递送兵部捷报处转送宫中的摺片,则由军机处包封并标明马递里数,仍交捷报处由驿送还。其中有些奏摺如果不需立即退还者,也可先封存,以后有便时再发往。凡未经朱批的摺片,大都是属于御史风闻奏事或内容涉及机密不宜公开者,或是经具奏者本人请求留中之件,则由皇帝留中不发,暂不下军机处。但经过一定时日,待时过境迁之后,皇帝或将该摺片裁去具奏人姓名,或原封不动,仍发下军机处。这类留中不发之件,称为“原摺”,不再退还本人,而由军机处归入月摺包内存档。 录副奏摺一般由军机处附属之方略馆的供事抄录,字体为行草。凡涉及机密之摺片,则由军机章京抄录,抄毕还须由两位章京执正副本校核。录副奏摺每积半月合为一包,称为“月摺包”,存于方略馆库房,也称军机处大库。 凡需发抄之摺片,指凡有朱批:“即有旨”、“另有旨”,或朱批:“该部知道”、“该部议奏”之摺片,均应立即交内阁中书领出,由内阁满票签处传有关部院前来抄录遵办,称为“阁抄”,均抄录朱批(或上谕)及摺片的全文。凡有朱批:“览”、“知道了”或朱批准.驳其事或朱批训饬嘉勉之词的奏摺,如其事系某部院应办者,也即发抄。不涉某部院者,则不发抄。凡发内阁传抄之摺件,均须于抄毕后,内阁立即将所领之摺件交回军机处备案后处理之(27)。 4奏摺的缴回 根据清廷定制,凡经皇帝朱批过后的奏摺,在退还具奏人恭阅遵办后,必须仍行缴回皇宫,臣工不得自存,违者甚至会受到严厉的惩办。这一方面是为了保密,另一方面是因为皇帝至高无上,他的手迹不能随便散落在外。至于这一缴回朱摺的制度究竟始于何年,史学界通常都认为是始于雍正帝即位之初,即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是日,雍正帝下了一道上谕曰:“军前将军,各省督、抚、将军、提、镇,所有皇父朱批旨意,亦俱著敬谨查收进呈。或抄写存留、隐匿焚弃,日后败露,断不宥恕,定行从重治罪。京师除在内阿哥、舅舅隆科多、大学士马齐外,满汉大臣官员,凡一切事件有皇父朱批旨意,亦俱著敬谨查收进呈”。又曰:“嗣后朕亲批密旨,下次具奏事件内,务须进呈,亦不可抄写存留”。此道上谕内,还同时申明所以要缴回朱批奏摺的原因是:“目今若不查收,日后倘有不肖之徒,指称皇父之旨,捏造行事,并无证据,于皇父盛治大有关系”。(28)持雍正帝是篡位论者,更认为他所以要回收康熙帝朱批奏摺,是因为他心中有鬼,害怕康熙帝朱批中有不利于他的内容,若任之流落民间,给其政敌以借口,会造成不良后果云云。但笔者从第一历史档案馆所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内却见到一件康熙五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江南提督赵珀的奏摺内有:“再有奏请者,主子教训御批之笔,理应恭缴。但奴才伏睹圣谟远大,天汉宸章,窃思传为子孙世宝。除现奉主子手书恭缴外,嗣后御批可否赏给,准免恭缴,叩求主子恩示遵行。为此具折差家人郭弘拖罗赍捧,谨具奏闻。”康熙帝在此摺末尾朱批:“若不关蜜(密)事无妨。”可见皇帝“御批之笔”要缴回之制,早在康熙年间,至迟在康熙晚年即已存在,并非雍正帝始行。但可能在康熙时执行并不严格,因此有人并未将康熙御批摺件交回,如李煦即是。而在雍正时则严格执行,违反者均予严厉惩处,甚至有因此而被拟以“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重刑者(29)。 此后,清廷一直较严格地执行这一朱摺缴回制度。在雍正朝时大都是乘便缴进,乾隆以后则于年终缴回,据说也有任满汇缴者(30)。京中各衙门朱摺,大都送军机处汇交宫中;地方衙门及官员朱摺,则有的咨送军机处汇交,也有的径送宫门交奏事处者。光绪二十年(1894)三月才规定统一咨送军机处集中,于年终缴送内奏事处,贮存于内库(31)。。亦有谓缴进之朱摺先是存于红本处,嘉庆十二年(1807)后则移藏于太和殿东夹室内者(32)此两说并不矛盾,太和殿东室者也可算作内库之一。惟除太和殿之外,宫中其他殿堂也有收贮缴进之朱摺者。晚清时期地方督抚势力渐增,中央权力相对削弱,缴回朱摺之制遂逐渐有所松弛,不少大员已不真正全缴。 本文前已有述,清代官文书种类很多,其有关制度也十分健全,奏报文书只是其中之一类,而本文所论及的清代题奏本章及奏摺文书,又只是奏报文书的一部份。其他如表文、笺文、奏片等,也都属于上行的奏报文书,只不过各自的使用范围和具奏者的身份有所不同而已。本文限于篇幅,难以遍及。然而也不可否认,题奏本章及奏摺文书,是清代奏报文书类内最主要、最重要也是作用最大的三种,对于当今及以后的清史研究最为有用。所以不仅在清代对它们有详细完备的制度规定,并且还不断有所发展和变化,内容十分丰富,情况也十分复杂,有待深入探讨的问题尚多。本文所及,只是一些常识性的概况,仅供有心去接触利用这些奏报文书者参考,谈不上有什么深入的研究或体会。而且以往和当今研究这些文书及其有关制度的专家学者甚多,已问世的研究成果及笔记、杂记、偶闻之类作品也不少。笔者虽然从事清代档案文献及清代典章制度研究有年,惟自知功力有限,挂一漏万,甚至谬误之处,定所不免,亟盼方家指正。 注释: (1)现在存世的题奏本章约在250万件以上,奏折及其抄件——录副奏摺约在150万件以上。 (2)见《明会典》卷二百十二。 (3)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十三。 (4)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千零四十二。 (5)、(8)、(9)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十三。 (6)见光绪《东华录》卷一百六十九。 (7)即用黄纸摘录本中要点,粘于本章尾部,称为贴黄。 (10)据光绪会典载,除东北地区外,全国十八省共有驻京提塘官十六人:其中陕甘新合为一人,云贵合为一人,其他十三省各一人,漕运及河道合一人。他们的任务是:①递送本省大员的题本;②负责中央部院衙门与各省督抚提镇衙门平行咨文的交发;③送交敕书及官印给本省官员;④按日抄录刊发京报(邸抄)等。 (11)转引自《清宫述闻》“内奏事处”。 (12)见《养吉斋丛录》)卷之五。 (13)、(22)同上书卷之二十三。 (14)见光绪《大清会典》卷六十九“都察院”。 (15)见杨启樵:《雍正帝及其密折制度研究》。 (16)见【清】昭《啸亭杂录》卷十“摺子”。 (17)见光绪朝《东华录》卷169,光绪二十七年八月癸丑。 (18)见台湾庄吉发:《清代奏摺制度研究》台北版第26页。鞠德源:《清代题奏文书制度》载《清史论丛》第三辑。季士家:《清代题奏制度沿革考释》载《历史档案》1984年第3期。 (19)见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七十。 (20)见《养吉斋丛录》卷之二十三载:“题本之外有奏摺,可以详陈速达,不似本章之拘于成式。且谕旨所不能尽者,可于摺内详悉批示也”。 (21)见《天咫偶闻》卷一。 (23)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起居注》第三册。 (24)见雍正二年十一月初九日起居注册。 (25)梁章钜《枢垣纪略》卷二十七“杂记一”。 (26)见《清宫述闻》“军机处”。 (27)见光绪《大清会典》卷三“办理军机处”;又见梁章钜《枢垣纪略》卷之二十三。 (28)见《上谕内阁》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又见吴什奏摺,雍正元年二月二十五日。 (29)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雍正起居注册》雍正六年十二月下。 (30)见【清】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一载:“臣工奏摺凡经有朱笔虽一圈点俱呈交不独有朱批而后缴也其在任久者或每年奏缴一次或任满汇缴则无定制”。 (31)见【清】继昌《行素斋杂记》卷上。 (32)见姚元之《竹叶亭杂记》卷一。 (资料来源:《明清史论丛——孙文良教授诞辰七十周年纪念文集》,辽宁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