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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成果不容抄袭剽窃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文物信息网 郭德维 参加讨论

                          编者按:近日,接到中国考古学会理事长张忠培先生转来的一封读者来信,反映重庆出版社出版的《图说曾侯乙墓》一书存在抄袭的情况。本报编辑部就此事多方了解情况进行了核查。同时设法联系著者,未果。现将来信予以刊发,略有删节。
    曾侯乙墓的发掘,是建国以来的重大考古收获。我有幸参加了此墓田野发掘、室内整理研究的全过程:即从1978年开始筹备发掘起至1989年发掘报告《曾侯乙墓》定稿、出版止,我为曾侯乙墓的发掘、研究,花了整整十二年的时间和精力。《报告》完成后,为满足广大群众的需要,我又写了两本介绍曾侯乙墓的小册子。尽管是通俗读物,然而,没有十二年的研究,没有对曾侯乙墓的全面了解,也是写不出来的。其中一本叫《礼乐地宫——曾侯乙墓发掘亲历记》,由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年出版(下简称《地宫》)。出版后,颇受欢迎,因此很快销售一空。然而事隔十多年后,一件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2006年重庆出版社出版了一本李秀媛著《图说曾侯乙墓》(以下简称《图说》)。有些地方竟和《地宫》完全相同。不信,请看下列事实:《地宫》第88页第二段第二行最后的句起:
    一个考古队员在日记中曾经这样写道:“1978年5月25日,晴。继续清理中室淤泥。有人问我:‘辛不辛苦?’我当时只有笑笑,没有正面回答,我能回答什么呢?我只能说:有苦也有甜,苦是有目共睹的,而甜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理解的。能不辛苦吗?……然而,这个苦我愿意吃,特别是最近这几天,工地上天天都有新的重要发现,实在令人振奋啊!见到这些文物,我能不格外高兴吗?见到这些新发现,我就有使不完的劲、用不完的力哟!”
    《图说》第22页第2段末句为,一位考古队员在日记中这样写道:(下空一行,另起一段,并用不同字体标出,但无书引号)
    1978年5月25日,晴。继续清理中室淤泥。有人问我:“辛不辛苦?”我当时只是笑笑,没有正面回答,我能回答什么呢?我只能说:有苦也有甜。苦是有目共睹的,而甜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理解的。能不辛苦吗?……这个苦我愿意吃,特别是最近这几天,工地上天天都有新的重要发现,实在令人振奋啊!见到这些文物,我能不格外高兴吗?见到这些新发现,我就有使不完的劲、用不完的力哟!
    仔细对照这两段文字,后者除对个别字做了改动外,几乎是全部照搬。《地宫》写的是一个考古队员的日记,其实,正是作者本人的日记,表现作者当时的心情。《图说》的这段文字,虽用小一号的字单独标出,但不见书引号,也没有标明出处,不言自明,这段文字就来自《地宫》。
    这是谁的日记?是已发表出来的还是尚未发表的,发表在何处?《图说》全无交代。为何不交代,因为要和这书均未交代图从何来,述论来自何处的做法保持一致。目的就是要掩盖“著”者的抄袭行为。再看下面的事实:
    《地宫》从167页至176页介绍玉器,《图说》从45页至54页也是介绍玉器,,它们之间有什么关系呢?首先介绍玉器的先后顺序完全一样,如都是从口含开始,到挂饰、玉佩、玉璜……到琉璃珠。其次是内容完全“相同”,相同到仅有个别句子的个别字不一样。如《地宫》167页第二行末句“在尸骨之上及其四周布满了玉器、珠饰和骨角饰器,并且放置得颇有规律:如玉梳置于头部;小件玉猪、羊、牛、鸡等或塞于口中……”,《图说》45页第六行末句为“在尸骨的上面和四周布满了玉器、珠饰和骨角饰器,并且放置得颇有规律:如玉梳置于头部;小件玉猪、羊、牛、鸡或塞于口中……”。再如《地宫》167页倒2行第5字起的整段文字,与《图说》46页第2段起的整段文字相同。
    为什么会是这样整段整段的或整页整页的相同,而且介绍玉器的顺序也一样,每一段的行文也都一样,这难道是偶然的巧合吗?显然是说不通的。唯一的解释只能是抄袭。
    或许有人会说,考古界对器物的描述,是相同的或大体相同的。因而上述两书的相同,似是可以理解的。这种解释是说不通的。上述玉器的介绍中,也不完全只是对器物的描述,如古人为什么重视玉,上一段关于玉雕小动物含于口中的意义等等,都是原作者的个人观点。再举一个更明显的例子:《地宫》233页第三段起至236页倒数第二段止,论述我国古代丝织成就和此墓丝织品的突出贡献,都是作者的学术观点,不是器物特征描述。而《图说》第60页第二行末句起至63页止,都一字不漏地“相同”,只是将原著“此墓”改为“墓中”;将原著一段改成几段。都没有书引号,不标明出处,不是明显的抄袭又是什么呢?
    除了玉器部分的这样完全“相同”以外,《图说》的其他部分,虽标题不一样,出现的先后也不相同,但内容和《地宫》的相关章节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图说》共105页,从45页至105页几乎是全部照抄,占全书的60%,而从1-44页,则是采用全抄、摘抄、节录或缩写的形式,这占30%,总之,《图说》90%以上,都抄自《地宫》。我已将《图说》的哪一页哪一段哪一行,抄自《地宫》哪一页哪一段哪一行,一一对应列表,为节省篇幅,这里仅摘录几条,予以示众:
    《图说》起止页码//《地宫》起止页码
    《图说》48页第2段第2行第5字起至50页止//《地宫》170页下一段起至171页止
    《图说》51页上段//《地宫》172页首句起至最下段第3行首句止
    《图说》51页中段至54页上段//《地宫》173页起至175页上段
    《图说》73页倒数第2段起至76页最上一行//《地宫》183页第2段起至184页第2段 
    《图说》93页最下一段起至95页第2段//《地宫》100页5行最后3字起至103页2行首句
    白纸黑字,读者对阅两书,即可看个明白。
    此书不只是抄袭,还有两点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令人气愤。一是篡改原著主题,原著反复强调:“考古是一门科学,是通过田野手段获得一些实物资料去进行科学研究”(86页),“考古不是挖宝,必须保障科学资料”(25页)。《图说》则篡改说“发掘的主题,揭棺寻宝”(15页)。这不只是对科学研究的亵渎,更是对挖宝、盗宝、盗墓的鼓励。二是错误百出,如将竹简二百四十余枚,错成四十枚;大铜缶直径1.26米,错成0.26米;将一件“拥颈鸡鸣”戈,错成曾侯乙寝戈:将笙错成篪,将篪错成笙……不胜枚举。
    根据2001年10月27日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我是《礼乐地宫》的作者,因此,我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也就是第十条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等的权利。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已将这些明确列为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图说》不正符合这些条款吗?不是明显的侵权是什么?
    《图说》的出版,重庆出版社是逃脱不了责任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出版者、……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十七条还列出了下列为侵权行为:“(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这样,重庆出版社明显地违犯了《著作权法》,既侵害了《地宫》作者的著作权,又侵犯了《地宫》出版单位的版权。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图说》版权页的最下面用五号黑体字标出“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如此贼喊捉贼,亵渎《著作权法》的行为,这是滑天下之大稽!
    剽窃者毫不遮掩并堂而皇之将他人的著作据为己有。这种风气对学术界是一种严重的腐蚀剂,危害极大,必须坚决刹住!
    (《中国文物报》2011年8月5日7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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