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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顺治朝与康熙朝初期对《明史》的纂修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华文史网 乔治忠 参加讨论
 
    清朝官方纂修《明史》,是史学界多有研究和普遍关注的问题。几年前,笔者曾经撰写《〈明史〉的纂修与清朝官方的明史学》一文[1],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近来,笔者读到香港大学何冠彪博士的两篇专题论文,对清顺治朝和康熙四年纂修《明史》的问题发表了值得注意的观点,且涉及笔者的某些论述,因而重新予以检讨、审视和研究,并撰成此文。一方面,这是对笔者前此的某些表述略加修订补充;另一方面,也是对何冠彪博士的主要见解提出商榷。 
    一、清顺治朝命修《明史》的动机与结果 
    清朝入主中原之后,转年即顺治二年(1645年)四月癸亥(十一日),御史赵继鼎奏请纂修《明史》(注:赵继鼎奏请纂修《明史》的记载,见于《清世祖实录》卷15,何冠彪《顺治朝〈明史〉编纂考》一文首揭此事。但清廷何时决议纂修,尚无确切史料证实。清代官书中亦不见有关纂修《明史》的诏令,《清世祖实录》中仅见几位总裁于顺治二年五月癸未的上奏,其中言,“臣等钦奉圣谕,总裁《明史》”,并提出副总裁及纂修人员名单。这种“钦奉圣谕”,很可能仅是早朝时的口头指示而已。以往论著称顺治二年五月“诏修《明史》”,表述确实有所不当,准确言之为:顺治二年五月,清廷组成《明史》的纂修人员。),得到了清廷认可。其后,大学士冯铨、李建泰、范文程、刚林、祁充格为总裁,操办此事。是年五月,由总裁提名副总裁和纂修官,并设收掌官七员,满字誊录十员,汉字誊录三十六员[2](P141), 揭开了清朝官方纂修《明史》的序幕。这种具有定员、定额和明确纂修人选的组织方式,应当视为正式组成了明史馆(注:《清史列传·朱之锡传》载其顺治十二年上疏称,“自国家定鼎以来,开馆纂修《明史》”云云,是当时组建了明史馆,但其独立行使修史任务的权力甚小,有关事务多依靠于内三院。)。 
    然而,当时各地的抗清斗争仍然十分炽烈,战争未息,经济凋敝,并不具备纂修大型史书的条件。清廷所以这样匆忙地准备纂修《明史》,是另有政治目的的。清军占领北京之后,便面临一个很迫切的问题,即如何将清廷显示为一个替代明朝的正统政权,这对于消减汉人反清情绪,对于占领全国的战略目标都是颇为必要的。为此,清统治者实施了与历史、史学相关联的两大举措:一是继顺治元年(1644年)六月将明太祖牌位移入历代帝王庙、祭文中明确宣布明朝已经灭亡之后,顺治二年三月又定议祭祀历代帝王[2](P130); 二是同年五月开馆纂修《明史》。 
    中国古代自唐朝之后,向有新建王朝纂修胜朝一代之史的惯例。清廷随祭祀历代帝王之后,紧接着纂修《明史》,等于再次强化明朝已经灭亡的宣传声势,并使自身具备继明朝而兴的新王朝形象。祭祀历代帝王和下令纂修《明史》,都具有配合清廷战略目标的政治舆论性作用,其影响虽不及“薙发令”或其他镇压措施迅猛,但却没有激化民族矛盾的后果。而纂修《明史》,更能抓住汉族士人传统的心理素质,便于怀柔、笼络与安排已经归附清廷的汉族文官。至于当时是否具备纂修《明史》的条件,对清廷来说是次要的问题。 
    整个顺治朝在纂修《明史》的史料问题上,仅仅关注《明实录》,而其中却出现意外的损失,即发现明天启四年(1624年)的明代实录缺失。于是,人们传闻是原在明朝曾投靠宦官魏忠贤、此时当上清朝明史馆总裁的冯铨捣鬼,怀疑他得见天启四年《明实录》多记有他本人的劣迹,于是窃取销毁[3](卷5)。顺治五年(1648年)九月,清廷谕内三院:“今纂修《明史》,缺天启四年、七年实录及崇祯元年以后事迹,着在内六部、都察院等衙门,在外督、抚、镇、按及都、布、按三司等衙门,将所缺年分内一应上下文移有关政事者,作速开送礼部,汇送内院以备纂修。”[2](P321)后来,又多次有大臣提议征求该年份的文献史料,但均属了无结果。顺治朝纂修《明史》的史料工作并未取得显著成效,只局限于官方已掌握的范围之内,而且主要是原存于宫中的明代实录而已。但是,这一阶段毕竟使清廷形成重视官方历史资料的意识。上引顺治五年九月的谕旨清楚地表明,对实录缺失部分有着急切弥补的要求。所以,明代实录除最初遗失者外,后来都得到了妥善的保存。 
    顺治朝在《明史》纂修工作上,不过是令纂修官按年分段抓阄,各依抓得之年抄略《明实录》。例如,顺治九年(1652年)入明史馆的傅维鳞,即抓阄得二十余年时限,馆中规定“止采实录,严禁旁搜”,大有“事既简静,偃息多闲”和“悲岁月之流迈”的感触[4](《叙传二》)。看来,《明史》纂修人员十分悠闲,无所事事,其成效可想而知。乾隆初,史官杨椿曾追述顺治朝的明史馆,其成绩不过是“仿《通鉴》体仅成数帙”[5](卷2)。这种所谓的“仿《通鉴》体”明史文稿,实际乃如纂修官傅维鳞所说,“止类编实录”[4](《叙传二》),即仅仅抄略《明实录》“数帙”以敷衍了事而已。 
    整个顺治朝在《明史》纂修上之所以无成绩可言,除了客观条件所限之外,清廷对此并不重视是很重要的原因。顺治二年开设明史馆,是出于政治目的做做姿态,对于应采取怎样的体例、如何处理一些重大的史事,官方并未予以讨论和研究。清廷对《明史》的体例问题,实际上处于无意识、不考虑的状态,根本没有指望它纂修有成。就是这种做做姿态,也是多尔衮掌政时所为。在多尔衮逝世之后,清世祖对《明史》纂修之事更为消极、漠不关心。例如,顺治八年闰二月癸丑日刚林上奏、十六年五月己卯日折库纳上奏,皆要求征求《明实录》所缺年份的文献史料,清廷对此则一是“下所司知之”,二是“报可”[2](P426,977),实际无任何举措。期间,要求纂修《明史》的奏请者尚多, 无须一一列举,因为都是奏请后再无下文。在顺治朝晚期,不仅没有了纂修《明史》的活动,而且明史馆本身也处于或存或亡之间。请看《清世祖实录》顺治十六年(1659年)闰三月壬午日的记载:“陕西道御史姜图南疏言:‘《明史》一书,虽事属前代,而纂修之典,则在本朝。请发金匮藏书,敕内阁翰林诸臣,开馆编摹,广搜会订,以成信史。’疏下所司。”其中竟然有“开馆编摹”的要求,直似当时已无明史馆的存在,而清廷仍是“疏下所司”,淡然处置。 
    明代历史纷纭复杂,史料史籍混乱歧异,清理考订十分繁难,清顺治朝确实尚不具备纂修一部高质量《明史》的条件;但更值得注意的是:清廷当时并无修成正史的决心,开设明史馆,只是出于政治目的,而不是基于传统的史学意识。这是分析顺治朝官方在纂修《明史》问题上的种种现象之时,不可忘记的一个总的前提。大凡出于狭隘、短视政治目的的官方学术文化事业,一旦政治效用过时不显,其事就可能逐渐废弛。 
    二、康熙四年再修《明史》的背景与成效 
    顺治十八年(1661)正月,清世祖逝世,皇三子玄烨以八岁冲龄继皇帝位,是为清圣祖。此时,朝政由索尼、鳌拜等四名辅政大臣执掌,一时保守复旧之风大炽。尤其罕见的是:守旧大臣拟定的所谓遗诏,竟然以“自责”的方式批评清世祖的十四项大的过错,其中之一是“自亲政以来,纪纲法度、用人行政,不能仰法太祖、太宗谟烈,因循悠忽,苟且目前。且渐习汉俗,于淳朴旧制,日有更张。以致国治未臻,民生未遂,是朕之罪一也”[2](P1105)。于是,在“一切政务,思欲率循祖制,咸复旧章”[6](P73)的口号下,顺治后期的改制措施多被否定,如恢复辽太祖、金太祖、元太祖的历代帝王祀典[6](P50),裁撤内阁、翰林院,恢复“内三院”制度,等等。从顺治十八年到康熙二年(1663年)的不足三年时间内,制造出“哭庙案”、“通海案”、“奏销案”、“庄氏史狱”等多项惨烈大案,残酷打击汉人士绅。“庄氏史狱”于顺治十八年十二月案发,因浙江富户庄廷鑨欲借纂辑《明史》留名后世,病死后其父继续雇人编纂,书稿刊印,载有努尔哈赤生平等为时所忌内容,且不避讳“夷寇”、“奴酋”等字样,又采用南明年号纪年,被人告发,酿成大狱,株连列名参校、刻印、买书等人员甚广。康熙二年结案,多人惨遭杀害,其中名士、文人、学者实际多未参与其事,乃庄氏私自列入者。因此,“庄氏史狱”既是一个残暴的文字狱事件,其中又充满冤案。 
    这个案件事涉私修明史,办案中搜缴出许多私修明史的文稿与史料。例如,罹难的青年史家吴炎、潘柽章,二人纂修明史的手稿及史料即被搜去,其中有顾炎武借与的书籍上千卷[7](P116)。 民间学人积极私修明史的现象,对康熙初年的清廷统治者也有很大刺激,他们感到朝廷不能再对纂修《明史》毫无作为。于是,即有康熙四年(1665年)再次纂修《明史》之举。是年八月,清廷对礼部下旨曰: 
    前于顺治五年九月内有旨:纂修《明史》,因缺少天启甲子、丁卯两年实录,及戊辰年以后事迹,令内外衙门,速查开送。至今未行查送。尔部即再行内外各衙门,将彼时所行事迹及奏疏、谕旨、旧案,俱著察送。在内部院,委满汉官员详查;在外委该地方能干官员详查。如委之书吏、下役,仍前因循了事,不行详查,被旁人出首,定行治罪。其官民之家,如有开载明季时事之书,亦著送来,虽有忌讳之语,亦不治罪。尔部即作速传谕行[6](P239)。十月,山东道御史顾如华上疏云: 
    伏读上谕,礼部广搜前明天启以后事迹,以备纂修《明史》,诚盛典也。查《明史》旧有刊本,尚非钦定之书。且天启以后,文籍残毁,苟非广搜稗史,何以考订无疑?如《三朝要典》、《同时尚论录》、《樵史》、《两朝崇信录》、《颂天胪笔》及世族大家之纪录,高年逸叟之传闻,俱宜采访,以备考订。至于开设史局,尤宜择词臣博雅者,兼广征海内弘通之士,同事纂辑,然后上之满汉总裁,以决去取,纂成全书,进呈御览,以成一代信史[6](P248)。这个奏请中“广搜稗史”的建议,与清廷谕旨基本相符;“开设史局”,语气中表明当为清廷已经决定之事,这里乃建言人员的选择。但“广征海内弘通之士同事纂辑”,绝非当时清廷所能应允。因此,现有史料显示,康熙四年的征集明季史料,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而设明史馆纂修,则仅委任朝官,秉承清廷旨意闭门造车而已。这次征集史料,虽表明是承接顺治五年的举措,但责任明确,督催严厉,不仅征集明朝公文案牍,而且将征集范围扩大到明季史籍,申明不避忌讳之书,因而成绩显然。今档案文献中尚存有《各衙门交收明季天启、崇祯事迹清单》[8]一件,此文件后有进呈者签名,日期为“十二月十五日”,签收者署名有大学士车克、巴哈纳、巴泰、伊图、魏裔介、李霨及学士常(额)、章(云鹭)、蔡(毓荣),等等。朱希祖在上述“清单”的跋文中,据《清史稿》的《内阁大臣年表》(按:似应为《大学士年表》)指出,此数人同为大学士是在康熙三年至五年。何冠彪进一步考订,上述常额、章云鹭、蔡毓荣等分别于康熙五年四月、五月、九月调离学士之职。因此,这个清单所署“十二月十五日”,只能为康熙四年[9]。这些考订是确凿可信的。总之,康熙四年八月谕令征集明史史料后,迅速取得成效,清单内开载的档案文件与书籍数量相当可观。例如,兵部征集的明天启年间案卷有1742件,崇祯案卷21761件,簿册156本;礼部征集案卷1042件,簿册32本;内务府征集天启、崇祯事迹书籍717本,奏疏73件。此外,尚有工部、太仆寺、弘胪寺等征集的文献(注:笔者《清朝官方史学研究》一书第180页, 论到这个清单载征集所得之“案卷、簿册、奏议、书籍数量相当可观”,但未列举数字。而何冠彪《〈明史〉编纂杂考》列举其总数曰“天启朝史料154件, 崇祯朝史料1826件,两朝共合1980件”,数量差误极大,未知何故。这里,不得不列举部分数字以正之。)。这只是少数部院衙门征集史料一次呈交的清单。可以想见,当时全国范围的征集所得史料文献总量应当是很大的。 
    如果我们联系“庄氏史狱”来分析清廷这次比较认真的征集明史史料活动,不难悟出其政治目的:即通过这个举措,使官员和学人进一步明了纂修《明史》应是官方之事,朝廷要掌握明史史料而扼制私修明史的势头;同时,规定征集图书“虽有忌讳之语,亦不治罪”,以缓和“庄氏史狱”造成的恐怖气氛。这样,清康熙四年在搜集明史史料上比顺治时期前进了一步。但是,在同样狭隘、短视的政治目的之下,实际对《明史》纂修并未比此前有丝毫的起色。雍正、乾隆年间参修《明史》的官员杨椿追述说:“康熙四年,史馆复开,以国书译《明实录》,未数十卷,会修《世祖章皇帝实录》,遂罢。”[5](卷2)据此,康熙四年不仅征集史料,还开设了明史馆,但以满文翻译《明实录》的做法,十分怪异,在顺治时期也无此举。无论如何,这反映了执政满洲贵族的狭隘复旧思想,只能将《明史》的纂修带进无法进行的死胡同。按杨椿所言,此次纂修《明史》,仅维持两年左右即再次停辍(注:康熙四年开设明史馆,应在十月顾如华上疏之稍后。纂修《清世祖实录》始于康熙六年七月,是年九月组成实录馆。中间间隔两年左右时间。),是完全可以据信的。康熙四年的再修《明史》,是在政治复旧气氛中进行的,其成效仅在于史料的搜集有所进展,纂修工作比顺治朝更加低劣,维持的时间也比顺治朝更短。 
    基于上述史实,笔者曾将康熙四年采取的纂修《明史》举措,与顺治年间的举措同归于清朝纂修《明史》的第一阶段。此阶段未能取得修史的实际成果,狭隘、短视的政治目的窒息了编纂方法、编纂行为的发挥。但是,清廷至少在以下几点取得了定识或进展:第一,清廷应当组织人员纂修《明史》,这是责无旁贷、早晚必须完成的事业。第二,清官方纂修《明史》,是站在继起政权的立场上,而不是敌对立场,这是清廷推崇明太祖等明帝,宽容评价崇祯帝,以及宣称清取天下得自“流贼”之手所必定导致的结果。第三,为修《明史》而重视《明实录》等官方文献。康熙初已认识到应当参考其他史籍,在搜集史料方面也有所作为且取得成效。第四,顺治年间,汤斌等众多臣僚还曾提出相当中肯的纂修方法与纂修立意,清廷未采纳也未加否定,这对于清廷《明史》纂修的认识是有影响的。所以,顺治朝与康熙初对《明史》的纂修不是毫无意义的,而是在观念、认识与史料问题上,都做了一定的准备,是整个纂修《明史》过程的准备阶段。 
    三、对何冠彪论点的几处辨正 
    1999年前后,何冠彪博士发表了关于清朝纂修《明史》的两篇论文:《顺治朝〈明史〉编纂考》(下文简称《编纂考》)[10]与《〈明史〉编纂杂考》(下文简称《杂考》)[9],发掘出许多细微史料,考辨史事也十分认真,对于进一步清理《明史》纂修的详细情节甚有裨益。但是,在有关评价顺治朝和康熙初《明史》纂修的较大问题上,何文却提出一些偏颇的新论点,影响对清朝纂修《明史》整个过程的叙述和评论,有必要予以讨论和辨正。 
    (一)顺治朝是否曾修成编年体《明史》 
    何冠彪《编纂考》一文根据谈迁《北游录》中“《明史》成,止编年。范文程阅‘二十一史’,谓编年未尽,仍另撰”[11](卷8 )等记述,认为至顺治十二年(1655年)二月“编年体《明史》已经成书或接近成书”。这种看法是缺乏说服力的。第一,从顺治到乾隆年间,清朝官方以及众多参与《明史》纂修的人员,无一人讲过有所谓编年体《明史》修成之言。第二,“《明史》成”字样仅仅出现于《北游录·纪闻》下,而这样孤立的、不明来源的传闻之言,根本不足采信。第三,顺治朝即使纂修简略的编年体《明史》,也不可能完成。因为缺乏明天启间部分年份和崇祯朝实录,又未曾搜采其他史料,根本无法编辑成书。 
    为了给谈迁《北游录》中的“《明史》成,止编年”之语寻求可信的理由,何文称:“上述记载,乃谈迁在顺治十年十月至十三年正月间于北京朱之锡记室时的见闻。朱之锡在这两年间由弘文院编修转詹事府少詹事兼侍读学士、少詹事兼国史院侍讲学士、詹事兼秘书院侍读学士等官。因此,作为朱之锡记室,谈迁的记载理应可信。”这里罗列朱之锡的“词臣”官职,强调谈迁为朱之锡的记室,其实对其论点毫无补益,却适得其反。因为谈迁将之写在《纪闻》,即说明来自于局外传闻,而不是得自朱之锡等文官。朱之锡于顺治十二年二月上疏,奏请广泛征集与购求明季档案文献和史书,提到此前纂修《明史》,“因天启、崇祯年间事实散佚,参考无凭,遂致停搁”[12](《朱之锡传》),表明朱之锡决无“《明史》成”之类的说法。 
    谈迁的《北游录》是笔记杂录之书,内容有纪程、纪邮、纪闻、纪咏、纪文等五类。纪程是旅途中的日记,其中多亲眼所见社会民生状况;纪邮为留居北京等地时的日记,其中多简略记录与当时人士的交往;纪咏、纪文,乃这一时期所作诗文;惟纪闻是关于清初的传闻轶事,其中多道听途说,随手记录,而不论其真伪。谈迁在《北游录·纪闻》的自序中感慨自己身份低下,难得机会与贵人、硕儒谈说时事,“馀则垣壁桯杌之是徇,余之愦愦,不其甚乎。然幸于燕而闻其略也,若锢我荒篱之下,禽籁虫吟,聊足入耳,能倾隃糜之残沈乎哉?”这段自序主旨是说他幸而到北方一游,才听得许多传闻,但同时也透露出这些传闻多得自“垣壁桯杌”之间,即市井、乡间的闲谈。朱之锡《北游录序》赞扬谈迁勤于记述,其文曰:“或途听壁窥,轶事绪闻,残楮圮碣,就耳目所及无遗者,其勤至矣。”这种勤于记述的笔记,当然是过而存之,不遑辨别真伪的。谈迁的其他笔记之作,也是这种风格。如《枣林杂俎》,明人高弘图为之写序,称其“时于坐聆涂听,稍可涉笔者,无一轻置也”[13]。笔记乃是有闻必录,不同于认真的历史著述,谈迁写于《北游录·纪闻》中的传闻,他自己也并非都予以相信。如果缺乏其他史料的有效配合,把这样的笔记传闻当成立论依据,实在有失于严谨。 
    《编纂考》一文还引述了雍正、乾隆时史官杨椿的追述,但却做了手脚。杨椿原文为:“《明史》之初修也,在顺治二年,时……仿《通鉴》体仅成数帙。”[5](卷2)何博士引文先是砍去“仅成数帙”四字,以突出“仿《通鉴》体”即编年体;后文又硬说顺治时修成编年体《明史》,但“无论如何,这部《明史》‘仅成数帙’,篇幅不多”[10]。明眼人一看即知:杨椿原意是说顺治年间《明史》纂修成绩很小,更谈不上编纂成书。而经过何博士这样腰斩史料,两处包装,不但所谓“编年体”似乎有了着落,就连“仅成数帙”也解释成《明史》修成,只是“篇幅不多”。然而,《明史》如果真的修成,怎么会仅仅“数帙”呢!为了自己的一个立论,竟然如此舞弄笔端,似乎不大值得。 
    在《明史》未完成定稿之前,顺治、康熙时期的纂修文稿应当如数保存于明史馆;杨椿作为雍正年间参修《明史》的史官,应当看得到官方此前的纂修文稿。因此,杨椿所说的“仅成数帙”是可以确信的。但“仿《通鉴》体”的说法,不过是杨椿翻阅“数帙”遗稿而产生的主观印象。顺治二年开设明史馆后,没有任何史料表明官方曾经议论和规定过体例问题,说顺治时纂修《明史》采用“编年体”、“《通鉴》体”或别的什么体式,都是没有根据的。当时的《明史》纂修官傅维鳞,自称他“所纂不过二十余年,止类编实录,不旁采,工无庸多”[4 ](《叙传二》),反映了明史馆内敷衍拖沓的情态。这种不下工夫、随意抄略的“类编实录”,只能是史料不像史料、撰述不似撰述的废品。按顺治初的政治背景,史馆中满洲掌权官僚并不关心《明史》的实际纂修,降清的汉官惴惴不安,惟恐触及忌讳,“止类编实录”乃明史馆的敷衍塞责、拖延观望之策,虽外形类若编年,实际并无体例可言。因此,顺治朝不仅没有修成编年体《明史》,而且根本没有采用“编年体”的意念和规定。 
    (二)顺治朝是否有过纪传体《明史》的议修和编纂 
    《编纂考》一文还断言,顺治朝“纪传体《明史》的编纂,不可能迟于顺治十二年才开始”[10];《杂考》一文也如斯写道:“顺治二年(1645年)开馆纂修《明史》。但初时编纂仅系编年,及成书后,才改用纪传体重新编纂。”[9 ]这其实也是从《北游录·纪闻》下“《明史》成,止编年。范文程阅《二十一史》,谓编年未尽,仍另撰”的后半句发挥出来的。该文首先利用顺治十二年朱之锡的上疏当做旁证。这件上疏,笔者上文已经提到,主要是请求清廷着手搜集明季史料,理由是当初“开馆纂修《明史》,因天启、崇祯年间事实散佚,参考无凭,遂致停搁”,这对何冠彪的论点本无帮助。但是,其《编纂考》中却解释说:“疏中所谓纂修《明史》‘停搁’,相信指的是编年体《明史》完成而至纪传体《明史》未编纂的时候。”[10]这不但是巧文曲解,而且将己意强加于古人。请问:朱之锡既然明白指出“事实散佚,参考无凭”,又怎能修成编年体《明史》?因此,“停搁”只能理解为半途而废,无成书可言。与朱之锡同时上疏请修《明史》者还有汤斌。诚如《编纂考》一文所引,汤斌在申述《明史》编修方法时,确是按纪传体的思路展开的。但是,这件奏疏能否当做顺治朝纂修纪传体《明史》的证据,至少还必须认真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朱、汤二人的上疏是在什么背景下出现的?第二,奏疏引起了什么反响,其结果如何? 
    顺治十二年正月,清世祖鉴于“水旱相仍,干戈未息”、“灾变未弭,时艰莫救”,发出“广开言路,博询化理”的谕旨,令群臣上疏进言,并声称,“一切启迪朕躬,匡弼国政者,所言果是,即与采用;如有未当,必不加罪。毋得浮泛塞责,负朕求言至意。”[2](P693)于是引发约三个月间群臣纷纷奏事,涉及时政甚广,诸如吏治、军务、国计民生、擢用人才等等,无不有所进言,甚至提出修改投充法、减轻“逃人”处置、恢复多尔衮王爵等极其敏感的建议,也有提出纂修两朝圣训、设立起居注制度之类的奏请,这些在《清世祖实录》有详细记载。朱之锡、汤斌关于纂修《明史》的上疏亦在此种背景下“应诏陈言”[12](《汤斌传》),并非清廷专有一项议修《明史》的举动。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汤斌去世之后,汪琬为之撰《墓志铭》,提到这次上疏时写有“时方议修《明史》”字样,乃是事隔三十多年后的模糊、影附之词;其他记述汤斌生平之文若有相同字样,亦属于转相抄录,其致误来源如一,皆不足为据。然而,为何这个讹误不被时人察觉?思忖其因,是康熙十九年之后出现朝野议论《明史》义例的热烈情景,深入汪琬等文人学者之心,他们又不了解汤斌上疏的真正起因,遂无意中造成联想性笔误。何冠彪明知顺治十二年清廷的举动是“广开言路,博询化理”,但却接连突出地强调“‘方议修’的《明史》”、“顺治十二年所议修的《明史》”是一部“纪传体《明史》”,此乃将朱之锡、汤斌个人的“议修”行为,偷运到了清朝官方的头上。 
    顺治十二年,清廷根本没有“议修《明史》”的旨意,朱之锡、汤斌等少数人关于编纂《明史》的奏议当然也就没有任何反响与结果。这个问题不必深辨,何文亦承认清廷对之毫不采纳。既然如此,又哪里会有什么“改用纪传体重新编纂”之事呢!清世祖亲掌朝政后,对纂修《明史》的有关奏议一概不予理睬,包括不对奏议中的违碍言辞作出处罚,这是他很有定见的一贯做法,其定见就是使《明史》处于既无纂修行动、又不明言废止的状态。因此,所谓修成编年体《明史》和改用纪传体纂修,都是绝对的子虚乌有。何冠彪《编纂考》的全文其实就是对《北游录·纪闻》下中一句传闻之语的推演,引用史料虽多,但对其论点而言皆属于牵强附会。 
    (三)关于康熙初《明史》纂修的废弛 
    如上文所述,康熙四年再修《明史》,征集史料曾颇有起色,但纂修工作很快废弛。杨椿称,“康熙四年,史馆复开,以国书译《明实录》,未数十卷,会修《世祖章皇帝实录》,遂罢”,即反映出这种情况。清廷决定纂修《清世祖实录》是在康熙六年七月,组成实录馆在当年九月,按杨椿的语意,《明史》纂修即于此期间罢止,这是相当明晰的。 
    但何冠彪《杂考》一文认为,“杨椿的记载甚为笼统”,并举出明遗民阎尔梅在康熙七年的两句诗“朝来闻道修明史,洪武元年纪戊申”来证明康熙七年《明史》仍在纂修。这迫使笔者不得不废些笔墨说明此事。 
    阎尔梅是一位恪守遗民气节的文人。清军占据北京后,他曾南渡参与南明抗清事业。见事不可为,乃隐居,游历各地,撰写诗歌多首。其中如《题昭烈庙》一诗:“高皇世祖两贻谋,章武还从末路收。自可王孙承帝统,宁容国贼篡神州。蛮方扩地曾名益,蜀士谈天直姓刘。诸葛死忠谌死孝,当时悔不斩谯周。”[14](卷3 )诗中充满忠君爱国、痛恨卖国投降行为的思想感情。但他与龚鼎孳(字孝升)早有旧交,龚氏投降清朝做了高官,仍主动与遗民文人交往,以修补“失节”后的人格形象。康熙七年正月七日(人日),龚鼎孳请阎尔梅等几人饮酒,阎尔梅当场作诗曰:“雁后花前七日春,晴宵围坐百禽茵。尚平犹未完婚嫁,贾谊徒能说鬼神。遍考名山多得意,覃思佳句必惊人。朝来闻道修明史,洪武元年纪戊申。”(注:阎尔梅《白耷山人诗二·戊申人日孝升招饮与周山、陆冰修、朱锡鬯、纪伯紫分韵》,载《徐州二遗民集》卷6。诗中“尚平”乃别本异名,即东汉人向子平,隐士,子女婚嫁完毕便不问世事,出游名山大川,不知所终。事见《后汉书·逸民列传》。)最后两句诗字面的意思是:早晨听说修《明史》之时,把洪武元年改纪为戊申年。这实际是挖苦龚鼎孳等人背弃明朝,纂修《明史》连“洪武”年号也不使用。由于洪武元年是戊申年,康熙七年也正好是戊申年,促人前后联想,很有艺术感染力。稍有文学知识的人都会明白,不论当时清廷是否正在纂修《明史》,也不论诗人早晨是否真的听到了什么,皆可以这样写作。引用“朝来闻道修明史”来证明《明史》还在纂修,就像引用“尚平犹未完婚嫁”来证明东汉人尚平还活在世上一样可笑。 
    顺治、康熙两朝开馆纂修《明史》,都未能坚持始终,但废弛、罢止又都不可能公开宣布,朝鲜人不知道《明史》已于康熙六年停修,这毫不奇怪。康熙十五年,朝鲜李朝派来使臣,请求在《明史》中为其先祖夺取君位之事正名,清廷当然不能告知《明史》已经停修,而漫答以“本朝纂修《明史》,是非本乎至公”等辞令。何冠彪引述这类事例,涉及的是不知内情的朝鲜和未讲实情的清廷,并不能证明《明史》是否还在纂修。 
    康熙四年开明史馆,乃以满文翻译《明实录》。对此,何冠彪《杂考》认为:顺治二年初设明史馆即有满字誊录官十人,当时修《明史》是要有满文本的,“为了预备满文本,先将重要的史料翻译为满文,是有所需要的”。此言非是,问题的关键是先修成何种文本作为底本。顺治时并未翻译《明实录》,是因为要以汉文本为底本,汉文本完成后再译为满文本,这不需要翻译史料。清入关前与顺治年间纂修实录,是以满文本为底本的;康熙四年纂修《明史》的做法,似乎也是要以满文本为底本。这种不顾史料特点的做法,是极端复旧的行为。面对浩瀚的明史史料,用满文翻译的做法只能将纂修工作带入死胡同。因此,明史纂修工作不待《清世祖实录》开修,就已经走向废弛。不过,纂修《清实录》可以给官方一个退步的台阶,将翻译《明实录》的工作草草收场。杨椿作为雍正、乾隆年间《明史》完成阶段的重要纂修官,应当有机会看到史馆案卷,了解以前的编纂情况。杨椿在编纂《明史》和《明史纲目》工作中,经常与总裁张廷玉见解抵牾,发生激烈争执,关于《明史》“会修《世祖章皇帝实录》,遂罢”这段话,正是出现在与总裁争论的书信中。面对顶头上司,岂敢没有根据地乱说!因此,杨椿的追述是不能轻易否认的。 
    以上笔者辨正何冠彪博士的三个论点,这是他关于顺治朝与康熙初《明史》纂修问题的主要见解。何文注释中还有对笔者一些文句的指摘,限于篇幅,有待他处随机论析(注:何冠彪对笔者《清朝官方史学研究》,指出几处失于检核与表述不当之处,是应当感谢的。但有些指摘则不正确,如关于顺治朝定议祭祀历代帝王问题,这里略作补充说明:第一,此前将明太祖移入历代帝王庙,虽等于宣布明朝灭亡,但这种宣传有必要反复进行。第二,祭祀历代帝王,显示清朝是自古一脉相承的正统政权,比其他方式更为系统。第三,明洪武时虽将元世祖入祀历代帝王,但嘉靖时又撤去;清初,汉人华夷之分思潮高涨,清廷此时添加多名少数民族君主,自有强调少数民族政权亦属正统的政治目的。)。这里还应指出,何冠彪的见解颇有自相矛盾之处,最明显的是他主张顺治朝修成编年体《明史》并且后来改以纪传体,可是却又说“终顺治一朝,也没有切实进行编纂《明史》的工作”;“在《明史》编纂史上,顺治朝谈不上有任何贡献”[10]。揆其原因,是何博士偏信《北游录·纪闻》之类的个别材料,又不能不正视正规的记载,因而陷入史料之间的矛盾。 
    顺治及康熙初期,清朝纂修《明史》成绩甚少,后来《明史》修成刊印,而原史馆案卷却未能留存至今,考察这个问题,仍需要广泛、深入地发掘史料。何冠彪博士的文章,无疑在史料发掘上作出了贡献。但是,对较为冷僻的史料一定要予以认真分析,不应遽然信据,更不应曲为解释。否则,史料的发掘反而可能导致偏颇的见解,这是驾驭史料的基本态度与见识问题,值得引起重视。 
    【参考文献】 
    [1]乔治忠.清朝官方史学研究[M].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 
    [2]世祖章皇帝实录[M].北京:中华书局,1985。 
    [3]朱彝尊.曝书亭集[M].上海:上海书店,1989。 
    [4]傅维鳞.明书[M].北京:中华书局,1985。 
    [5]杨椿.孟邻堂文钞[M].清嘉庆二十三年(1818年)刻本。 
    [6]圣祖仁皇帝实录[Z].北京:中华书局,1985。 
    [7]顾炎武.顾亭林诗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3。 
    [8]国学季刊,1929(2)。 
    [9]何冠彪.《明史》编纂杂考[J].明代史研究,第27号,1999。 
    [10]何冠彪.顺治朝《明史》编纂考[J].大陆杂志,1999(2)。 
    [11]谈迁.北游录[M].北京:中华书局,1960。 
    [12]清史列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7。 
    [13]谈迁.枣林杂俎[M].上海:国学扶轮社,1911。 
    [14]阎尔梅.白耷山人诗三·题昭烈庙[A].徐州二遗民集[Z].清光绪十九年(1893年)刻本。 
    (资料来源:《河北学刊》2003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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