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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平:关于清代回疆伯克制度的几个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摘要:清朝统一回疆之前该地最具地方特色的行政制度———伯克制度———存在着一套固有的运行机制和管理规范,这是清朝中央政府改造伯克制度并将其纳入清朝地方官制序列的基础。学术界关于清代回疆伯克的种类及其任职情况的研究还有值得探讨的余地,爬梳史料,确有新的发现。清代回疆地区的伯克职官名称和实际职掌并非完全相合,名不符实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甚至可以被视为清代伯克制度的一个特点。
    关键词:清代 回疆 伯克制度 边疆政策
    在清代的边疆管理体制中,清朝在回疆(天山南路)地区采行的伯克制度可以说是其中极具特色和引人注目的。作为一种回疆地域特色的制度文化与中原制度文化相融合的产物,它体现出清朝边疆政策中“因俗而治”的原则,因而颇受学术界的重视。
    清代回疆伯克制度由回疆旧有伯克制度改造而来,但是由于文献资料,特别是汉文文献资料的缺乏,学术界对清朝统一回疆之前当地旧有伯克制度情况的了解并不深入,这使得对清朝统一回疆之初确立回疆统治秩序的过程,特别是在行政制度确立这个领域,难以有深入认识。伯克制度体系庞杂,其名称来源于突厥语、蒙古语、波斯语甚至汉语等多语种,职官种类三十余种,各种文献记载互有出入,因此通过新材料考订伯克种类,仍是一种有意义的工作。学术界已有的成果中对伯克职掌的认定主要是静态的,依凭职官名称的含义以及官私文献中伯克职掌的界说进行讨论,而清代回疆的实际情况可能与推定的结论不完全相符。本文希望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仔细爬梳史料,特别是利用新材料,试图就上述问题做出新的解释。
    一
    “伯克”(bek、beg)一词是一个古老的突厥语词汇,在唐代鄂尔浑(Orkhon)河流域突厥语碑铭中已经出现,汉译为“匐”。[1]该词汇在不同时期、不同民族中含义也不尽相同,在唐代突厥语中,它主要指特权者或贵族,有时行政长官也用此号。受伊斯兰教传播的影响,在中亚地区“伯克”一词常与阿拉伯语“埃米尔”(Emir)、波斯语“米尔咱”(mirza)混称,明代以后,在新疆及中亚定居民族如维吾尔、乌孜别克族中,“伯克”一词已成为对官吏的泛称,即“回人亦有官职品制,所谓伯克,犹华言官也”。[2]伯克制度无疑是回疆穆斯林社会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种行政制度文化。
    清政府在统一回疆之后,参照内地官制对回疆旧有伯克制度进行了改造,例如厘定其品秩、给予俸地和燕齐、实行地域和亲属回避等,使之成为清代回疆地方官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经过清朝改造之后纳入到边疆体制和政治秩序中的伯克制度与清朝统一回疆之前回疆旧有的伯克制度已有较大的不同,但它毕竟是在旧有制度改造基础之上形成的。了解回疆旧有伯克制度的情况,对于研究伯克制度的嬗变过程以及深入认识清朝回疆统治政策的形成,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一种政治制度,伯克制度应该有自己运行的机制。清朝统一回疆之前,回疆既然存在着以伯克为显著特色的职官制度,它就会存在着一套自身的行政法规。成书于清朝平定回疆最初几年的抄本《西域地理图说》中说,“西域回人,官职制度,军规条例,原有律焉”,只是和中原地区完备的行政制度相比,“体制未洽”。[3]另外,也可以从平定回疆之初任职回疆的清朝官员的报告中得到一些信息。例如乾隆二十六年(1761)叶尔羌办事都统新柱的奏折中说:“叶尔羌形势,毗连戈壁,雨水亦少,全赖引水溉田,是以设有密喇布伯克,专司其事。查回部旧例,凡怠于灌溉及紊乱成规者,俱有罚项,以充公费。”[4]所谓的“回部旧例”应该就是回疆原有的行政法规。
    清军进入回疆平定大小和卓叛乱的同时,清朝政府即委派官员对回疆旧有管理体制进行调查,以便为制定统治回疆的新政策做准备。乾隆二十四年年初,参赞大臣舒赫德呈报了和田等六城“大小伯克职名、户口、粮石、牲只数目”。七月,定边将军兆惠奏报了回疆重镇喀什噶尔伯克制度的情况。他在奏折中说:“查回部头目。曰阿奇木,总理一城;曰伊沙罕,协办阿奇木事;曰商伯克,管理租赋;曰哈子,管理刑名;曰密喇布,管理水利;曰讷克布,管理匠役;曰帕察沙布,查拿贼盗;曰茂特色布,承办经教;曰木特斡里,管理田宅;曰都管,管理馆驿;曰巴济格尔,管理税课;曰阿尔巴布,派差催课;曰市珲,协办都管事;曰巴克迈塔尔,专管园林;曰明伯克,其职如千总。”[5]
    尽管兆惠统计的十五种伯克不全面,但这十五种伯克应该是当时回疆社会中最主要的官员,他们的职掌也如上所述。和兆惠的报告一样,多数的清代文献对于清朝统一回疆之前旧有伯克制度的记载是对伯克名称和职掌做简单静态的描述,制度的运行情况失之过简。然而认真梳理的结果仍能得到一些有价值的信息。例如,《西域地理图说》卷2《官职制度》中说:“名伯克者,即其官之号也。但其职之大小,并无顶翎品级,惟以坐次论之。任守虽有正副之分,而服色并无崇卑之别,欲知何伯克应司某事者,须先识其职衔,方知所司何事,故其体制未洽,且各伯克等并无俸饷养廉之例,均(系)视其民力之所能,尽性勒索夺取,所以民众受劫不过,致有离散奔逃躲避他邦之乱。”
    从中可以看出旧有伯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官员统称伯克,有不同的职衔,分管不同的事务;官员没有明确的品级和着装(官服);没有法定的薪饷俸禄。《新疆回部志》卷3所记,也大体相同,例如说原先伯克“具等级,惟以坐次之序为崇卑,无服色之别,亦无俸禄额数,视所辖回民贫富,恣意取索,不知抚恤,以致部回不堪其扰”。[6]从“具……惟以……”一句前后语气看,应该是“具无等级”,这是与内地等级森严职官制度相比,其实在伯克制度内部,例如一城之中,等级还是存在的,《西域图志》中就说,“回部官职大小,旧有等差”(见下段引文),否则无法实现行政的有效管理。
    清朝对回疆旧有伯克制度所做的改革是按照清朝的职官制度对它进行重新厘定,从而纳入到清朝的职官体系里来。《西域图志》上说:“回部官职大小,旧有等差,伯克其统名也。我皇上抚定西陲,设官置辅,仍其旧名,而宠之以天朝之品秩,自三品以下至七品不等,回人中有从戎效力及输诚内附者,量才以授,而数之多寡,则因乎地之大小,事之简繁,或有添设裁减,则办事大臣随时奏请,未有定数。”[7]
    在中国古代行政法中,官员行使行政权力必须有合法的凭证———印信。任官授印,免官收印,成为一项法定的制度。在清朝统治下,一些伯克持有这样的凭证,例如阿奇木伯克“职司一城重任,有仓库出纳等事,文报档案,均需钤盖图记,以昭信守”。乾隆二十六年,经参赞大臣、尚书永贵于奏请“给与图记,皆由部铸颁发,字兼满洲、蒙古、回字”。[8]根据《大清会典》的记载,凡印之别有五,一曰宝,二曰印,三曰关防,四曰图记,五曰条记。图记,其制为铜钮方形,领队大臣、八旗佐领等官用之,由礼部铸印局发给,文体及大小、厚薄各有定制。[9]
    不过,从清代文献来看,回疆伯克拥有并使用官印并不是在清朝统一回疆之后才开始的,清朝统一新疆之前,伯克手中曾有自制的官印。《西域地理图说》中记载:“阿奇木伯克,乃首司一城重任之职,凡遇关系地方钱粮,军民等事,文案图记,是所必需。伊等旧例,即用回字铁石图记,皆自造之字号。故其往常假冒其字式,造作私行,以图觅利等敝(弊)重重。今为我属,凡事皆归我律更章,其私造图记一则,自应踪之我律,诓正其私行,以慎公务,而地方幸甚。且总领人员官爵已抵三品,民务鞅掌,权衡非轻,若不照依内地,用以钦赏关防图记,管领其部卒,亦非为之洽善。”[10]
    《新疆回部志》说,回疆伯克“有回字铁石图记,皆系自行刊铸,各立名号,每有伪造假冒之弊”。[11]比较详细的记载见之于《西域图志》:“摩和尔,印也。汗之印,其形正圆,径一寸余,色用红。伯克之印,圆而有蒂,径一寸余,色用黑。伯克中惟阿奇木、伊什罕有之,余俱无。印文首镌年分,次镌其父名,最下镌本人名。伯克印亦如之。汗新立、伯克新授则别铸其印焉。”[12]清朝统一回疆地区,伯克已是朝廷的命官,作为行政权力象征之一的官印自然不能是“自行刊铸,各立名号”,于是才有了乾隆二十六年永贵的奏请。
    清朝统一回疆之前,伯克的选任原则,文献记载阙略。乾隆二十四年九月,乾隆皇帝传谕定边将军兆惠说:“回城现俱平定,应将霍集占等私行征敛之项,严行禁止,即办事之阿奇木等员,亦应如各省大臣之例,遇缺补授,或缘事革退,则开缺另补。……阿奇木伯克不过办事大员,毋许自称诺颜,私收贡赋,即阿奇木等缺出,亦拣选贤员,或以伊什罕升补,不准世袭。章程既定,则伊等布冀之念自消,庶地方可以宁谧。”[13]
    这段文字表明,清朝政府立法禁止回疆伯克的世袭,由此,中外学者都认为清朝改造之前的回疆伯克制度是世袭的。例如日本学者佐口透认为:“以前,阿奇木是各城的豪族统治者,是世袭的,到了清朝统治时期成了地方官,不再处于世袭的地位。”[14]《新疆简史》和《西域通史》也持这一看法。[15]其实这个问题还有讨论余地。《西域地理图说》卷2《官职制度》中说:“其先年回地,至一城则一部,虽有如是坐位之次序,(变)〔辨〕别其专佐之尊卑升降,却未依其次序,不(拒)〔拘〕何伯克缺出,无论贤愚,于出缺人本(旅)〔城〕内(撰)〔选〕有财力能事者,即任其职,所以非可为治政之道。”看来,伯克的选任似乎并不都是世袭的。椿园七十一《西域记》卷7也记载:“王化以前,是日(入则爱伊谛,roza heyt,维语,即开斋节)之阿奇木伯克入寺礼拜毕,即有阿浑等,议其贤否,以为贤则留之,以为某某事无道,某某事大无道,则与回众废而杀之,以故阿奇木多拥兵自卫。”阿浑等人可以借故废除当地的阿奇木伯克,采取的方式是“废而杀之”,所以尽管文献中没有明确说世袭与否,但是似乎隐含着否定的含义。
    当然清朝平定回疆之后,伯克不能世袭,必须由清朝官方任命,这一点是肯定无疑的。禁止伯克世袭,也是担心伯克家族由此会形成势力,不便统治。乾隆四十三年叶尔羌阿奇木伯克鄂对病故,叶尔羌办事大臣高朴奏请以鄂对之子鄂斯?接办其父阿奇木伯克事,乾隆不允,“朕以为若如此,父子相继办事,竟似叶尔羌之阿奇木为伊家世职,久之与唐时藩镇何异?”于是鄂斯?被派往喀什噶尔,色提巴尔第接任叶尔羌阿奇木伯克,他揭发了高朴私运玉石之事,此事更坚定了清政府禁止伯克世袭和实行回避制度的信念。[16]
    二
    关于回疆伯克种类,清代文献所载互有出入,多寡不一。日本学者佐口透梳理了清朝编述有关回疆的官私文献,找出伯克职名35种。他依据的主要文献见下表:[17]
    

    文献
    

    著者
    

    编纂年代
    

    所在卷册
    

    职名种类
    

    西域图志
    

    (钦定)
    

    乾隆二十七年第一次本
    乾隆四十七年现行本
    

    卷30
    

    31种
    

    西域同文志
    

    (钦定)
    

    乾隆三十六年第一次本
    乾隆四十七年现行本
    

    卷12
    

    26种
    

    回疆志
    

    永贵撰
    苏尔德补
    

    乾隆三十七年
    

    卷3
    

    27种
    

    西域闻见录
    

    椿园七十一
    

    乾隆四十二年
    

    卷4
    

    19种
    

    回疆则例
    

    (钦定)
    

    嘉庆十九年原修
    道光二十二年修改本
    

    卷2
    

    31种
    

    详细对比文献中伯克名称之后,佐口透认为,《西域图志》和《西域同文志》内容上大体一致,只是《西域同文志》中缺少斯帕哈滋伯克、拉雅哈滋伯克、哈什伯克、克图瓦尔伯克、鄂可他克齐伯克;《回疆志》中记载了《西域图志》和《西域同文志》所没有的依尔哈齐伯克、阿尔屯伯克、密斯伯克、喀鲁尔伯克;《西域图志》、《西域同文志》、《回疆志》、《西域闻见录》中共同记载的伯克名称有十六种,这是回疆最普遍的伯克官职;《回疆则例》似乎是以以上四种文献为依据的,所以不能把它看做是最为完备的资料;[18]“斯帕哈子伯克、拉雅哈子伯克、多博伯克、鄂尔沁伯克、都尔噶伯克、克图瓦尔伯克、鄂尔他克奇伯克这7种,仅在《西域图志》的记载中有,而实际上却没有任命、配置。”[19]但在下文中他又写道,道光八年(1828)前后,西四城拣选的伯克中,出现了“斯帕哈资伯克”和“喇雅哈资伯克”,[20]推想佐口透的意思是说,这两种伯克清初在回疆没有被任命过。国内有学者则肯定地认为斯帕哈滋伯克、拉雅哈滋伯克两种伯克清朝在回疆没有任命。[21]佐口透还发现:“噶匝纳齐伯克的职掌似乎也重要,有8个人;而在叶尔羌和和田却没有,其原因难以理解。”[22]他在注释中又解释说:“明伯克、密喇布伯克都管征粮,所以,噶匝纳齐伯克并不一定是非设不可的。但是这一点不敢十分肯定。”[23]
    关于佐口透的研究,笔者认为有几点还需要做进一步探讨。
    首先,清代文献中出现的回疆伯克的种类,应该不止35种。根据苗普生先生的研究,回疆共有伯克37种,多出的两种是墨克塔布伯克和群奇由布伯克,前者是“专教幼童习经者”,即伊斯兰经文学校的教师;后者“专教回童经典”,为伊斯兰经文学校高年级学生的教师。[24]笔者认为,如进一步爬梳史料,在伯克的种类方面可能还会有新的发现。
    《西域地理图说》是近年发现的新的文献,该书卷2《官职制度》中记载回疆伯克31种,其中哈滋伯克名下提到三种,都官伯克名下还提到一种,所以实际记载是34种。34种伯克名称中有几种是上述文献中没有提到的,如:关于哈滋伯克,该书还提到“寺辟哈滋”、“喀拉哈滋”和“拉雅哈滋”,可以说这是清代文献中关于回疆穆斯林职官中“哈滋”伯克最详细的说明,其中的“喀拉哈滋”为其他文献所缺。
    “哈滋”是阿拉伯语qādī音译,其意为“伊斯兰教教法说明官”。波斯语中引入该词后,词形未变,但读音与阿拉伯语有差异,字母d在阿拉伯语中发[d]音,而在波斯语中发[z]音。这一差异导致了qādī一词在中国文献中不同的翻译,元代根据阿拉伯语音译作“哈的”,《瀛涯胜览》中译作“加的”,[25]而明清回族学者多受波斯语影响,将其译作“嘎最”、“嘎锥”、“嘎尊”,清代西域文献又译作“哈资”、“哈子”、“哈孜”、“喀孜”等。(本文行文中统一用“哈滋”)
    清代的官方文献中提到了三种哈滋伯克:第一种就叫“哈资伯克”,《西域图志》上说其职掌是“总理一切刑名事务”,《回疆则例》上简单地记作“总理刑名”,其品级有五品、六品、七品,多数情况下为六品。第二种“斯帕哈资伯克”,又译“寺辟哈滋”,勒寇克(Le Coq)收集到的维吾尔语词汇是Sipāh Bag,[26]Sipāh在波斯语中意为军队、官吏,[27]所以《西域图志》上说该伯克的职掌是“办理头目词讼”,《回疆则例》上说“分理回子头目词讼”。该伯克品秩为五品。第三种“拉雅哈资伯克”。拉雅,为阿拉伯语raiyyat的复数,ra'ya音译,意为臣民、百姓。《西域图志》上说其职责为“办理细民词讼”,《回疆则例》上说“分理小回子词讼”。该伯克的品秩为五品。
    但是《西域地理图说》中关于哈资(哈滋)伯克的记载与上述文献不同:
    居五者,哈滋伯克。
    专理刑名,兼管生谣、乱阵、脱逃、躲避等事之职。
    寺辟哈滋。
    大部落有哈滋专理刑名,其余者乃寺辟哈滋事也。
    喀拉哈滋。
    专管鉴查、打仗、行围时,有偷闲遁后之人,兼理巡拿流犯捕缉之职。
    拉雅哈滋。
    专管说和上下不睦,评论两处不合之事,兼理帮助哈滋照管不周小争斗等事之职。[28]
    从这段文字似乎可以看出,哈滋伯克分为四种,即品级较高的“哈滋”,和协助他工作的寺辟(斯帕)哈滋(资)、喀拉哈滋(资)和拉雅哈滋(资)。具体的分工,《西域地理图说》上的说法和《西域图志》、《回疆则例》不同,笔者推测,《西域地理图说》中记载的可能是清朝统治回疆之前的情况,之后这些伯克的职掌在清朝的改造后发生了变化。《西域地理图说》记载的伯克职掌中有一些属于军事方面的职掌,这显然是属于清朝统一回疆之前的情况,该书同卷中记载回疆旧有“征战之军规”时说道:“每逢敌入边境,预备打仗,始攒聚从人,委署头目。……鉴查脱逃、避后、偷闲、生谣、乱阵者,有喀拉哈子、巴察沙布等司其事。……听其呼唤,调令传宣者,索辟等事也。索辟,乃回人侍卫之职。”“索辟”应该就是“寺辟”。可见在清朝统一回疆之前,包括哈滋伯克在内的一些伯克官员在紧急情况下被赋予军事职责,有一些则主要负责军事;回疆归属清朝统治之后,伯克手中的军事职能自然被削去,像喀拉哈滋这样的伯克不再存在。
    《西域地理图说》中又记载:“居二十七者,威塘伯克。专管台站民人之职。”负责台站、驿站、卡伦的伯克是喀喇都管、哲博、什琥勒,这三种伯克在《西域地理图说》中均有,所以“威塘伯克”和他们应该是不同的一种伯克,《西域地理图说》记载回疆各地伯克设置情况时,多次提到威塘伯克,品秩为六品。
    其次,关于《回疆则例》,笔者认为此书关于伯克名称的记载确实不是最多的,但却是具有权威性的,因为它是由主管回疆的政府部门编纂,由皇帝钦定,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书。《回疆则例》中关于伯克种类的记载不是根据《西域图志》、《回疆志》的相关文字,而是来自回疆官员设置的实际情况,《回疆则例》卷2的伯克官名的记载与卷1实际设置的记述吻合,也就是说,《回疆则例》记载的是在道光年间清政府实际任命的伯克。
    再次,关于斯帕哈滋、拉雅哈滋等七种伯克的设置问题也是值得讨论的问题。查《回疆则例》卷1可知,叶尔羌本城设有拉雅哈滋伯克一人,五品;斯帕哈滋伯克一人,五品;叶尔羌所属鄂坡尔设有鄂尔沁伯克一人,六品,伊垦苏阿拉斯地方设有斯帕哈滋伯克一人,五品。《西域地理图说》卷2的记载也可以证实,在叶尔羌确有五品拉雅哈滋(资)伯克和寺辟哈滋(斯帕哈资)的存在,同时又记载叶尔羌所属伊里启地方设有多背(博)伯克一人,七品。从《回疆则例》和《西域地理图说》的记载来看,至少拉雅哈滋和斯帕哈滋这两种伯克清朝确有任命。据考证,《西域地理图说》的撰写时间是在乾隆二十八年至二十九年,[29]可见清统治新疆之初就在回疆任命了拉雅哈滋伯克、斯帕哈滋伯克。《西域地理图说》系近年刊布,佐口透当时未见到这一资料。至于《西域图志》为什么漏载,为什么二者仅设于叶尔羌地区,原因并不是太清楚。另外,噶匝纳齐伯克在叶尔羌和和田也是设置了的,《回疆则例》卷1及《西域地理图说》卷2均有记载,叶尔羌的噶匝纳齐伯克品秩是四品,和田的则是五品,但是《西域图志》漏载,《回疆通志》记载笼统,这可能是佐口透出错的原因。
    三
    在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行政法规体系完备而缜密,官员的品秩和职掌有明确的规定,不得僭越。对于清代回疆伯克职掌,清代官私文献有大体相近的记载,学者们的研究大多以此为基础展开。但是笔者认为,伯克制度的情况和中原地区的职官制度还是有区别的,仅藉伯克的名称以及文献中阐说的职掌范围做静态的研究,其方法存在着缺陷,因为伯克们实际上的职掌,他们在回疆事务中实际承担的职责,可能会与文献所载不完全吻合,也就是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名不符实”的情况,这一点实际上在研究清代伯克制度时也应该是非常重要的。佐口透在书中几次推断说:“(伯克)官职是不是真的有着它们的职名所显示的那样的机能,还不能立即作出结论……缺乏有关他们的实际职掌的记载。”[30]但他没有展开论述。笔者同意佐口透的观点,文献中相关的例证虽然不多,但也是能够说明问题的。
    《西域图志》等书所载伯克官制体系庞大,职权划分极细,而实际上各地伯克的设置并非如此。例如,“总理一切刑名事务”的哈滋伯克应为各地所不可缺少的官员,然而有的地方却未设置。几度出任回疆重职的那彦成的一份奏稿中说:“(喀什噶尔属)阿尔瑚庄额设六品阿奇木伯克与六品哈资伯克,品级相等,无相统属,著将六品哈资伯克移驻察拉根,管理农田。”[31]从理论上说,“总理城村大小事务”的阿奇木伯克和“职理词讼”的哈滋伯克其职能并不冲突,之所以要将两者之一调任别处,是因为“品级相等,无相统属”,更为奇怪的是,这名六品哈滋调动后的工作居然是“管理农田”,这实际上是密拉布伯克的职司。可见,官员之间以品级定隶属关系,并非按职权划分,所以按“名分”负责司法的哈滋伯克可以实际上管理农田。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所藏的一些清代回疆档案上看,一些不应分管司法的伯克却实际上负责地方司法,如嘉庆十七年(1837)十月岳普尔虎庄斗殴案中,死者之父是向密拉普(布)伯克处首告,请求查办。[32]密拉普伯克,《回疆则例》中规定的职能是“管理水利,疏浚灌溉”,这里却成为受理案件的官员。“名不符实”的另一个例证是《叶尔羌庄名里数方向户口粮赋布棉册》,在这份存于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的清代叶尔羌土地户籍材料中,记载有叶尔羌城区5个区的管理机构,其首脑分别是“城上五品密图瓦里伯克”、“城上五品斯帕哈资伯克”、“城上六品明伯克”、“城上六品阿尔巴普伯克”和“城上六品都管伯克”。[33]这些官员分掌不同的城区,因为没有材料显示叶尔羌各城区之间有巨大的差别,因此他们的职守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实际上其职名无一相同。笔者曾经在英国牛津大学的波德兰图书馆(Bodlein Library,Oxford University)东方部研读过该校所藏的几份清代库车、沙雅尔地方官衙的档案,其中关于两地伯克职掌的记载,也提供了例证。例如抄本《库车沙雅尔二城回众历年应纳粮石铜觔硝石火药等项赋役暨大小伯克品级衔任承办事件应得烟齐各项目细册》中记载,库车设有五品噶杂纳齐伯克和五品商伯克,官职名称不同,但档案中记载的职掌却是一致的,他们“管理回子种田交粮事务”,同样是七品都管伯克,一员职能是“管理回子文眷事务”;另外两员则是“分管派差事务”。[34]
    曾有清代来回疆旅行的外国人发现过回疆伯克官职存在名实不符的现象,这可以从他们的旅行著作中得以印证。1858年曾到南疆旅行的俄国人瓦里汗诺夫说:“新疆官吏众多,官级纷杂,然而没有确定的职务,他们是否参与政务,要视他们同清朝官吏和当权者的态度及关系而定。”[35]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清代回疆社会伯克官职与实际职掌之间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名实不符的现象,当然笔者并不是完全否认职名和实际职司的关系,但仅依文献上的记载按图索骥,来认定伯克在回疆政治生活中的角色,从研究方法上看是有缺陷的。
    注释:
    [1]作为一个著名的突厥语头衔,在不同的方言中它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bag、bak、bek、biy、bi、pig等,学术界认为它们均来自唐代鄂尔浑碑铭中的bag一词,复合词bag lar用于指贵族,其对应者bodun为“百姓、人民”。但该词究竟是源于汉语的“伯”,还是源于中古伊朗语bege(神),学者们意见并不一致。“匐”字是并母屋韵,带有-k的入声,可对应于bag、bak。
    [2]苏尔德:《新疆回部志》卷3《官制第二十九》。
    [3]《西域地理图说》卷2《官职制度》。该书为清代稿本,原藏四川省南充师范学院图书馆,阮明道汉文笺注,刘景宪满文译注,延边大学出版社1992年整理出版。
    [4]《清高宗实录》卷632,乾隆二十六年三月丁未。
    [5]以上均见《清高宗实录》卷593,乾隆二十四年七月庚午。
    [6][8][11]苏尔德:《新疆回部志》卷3《官制第二十九》
    [7]傅恒等:《钦定皇舆西域图志》卷30《官制二》。
    [9]参见《钦定大清会典》卷34《礼部铸印局》,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印行,第349页
    [10]《西域地理图说》卷2《官职制度》。
    [12]《钦定皇舆西域图志》卷42《服物二》。
    [13]《清高宗实录》卷597,乾隆二十四年九月甲戌。
    [14][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新疆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5页。
    [15]参见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新疆简史》第一册,新疆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90页;余太山:《西域通史》,中州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444页。
    [16]参见《清高宗实录》卷1068,乾隆四十三年十月戊午。
    [17]参见[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第127页。
    [18]参见[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第129-130页
    [19][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第145页。
    [20][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第157页
    [21]参见陈国光:《清朝统治时期新疆维吾尔地区伊斯兰教的教法问题》,《世界宗教研究》1990年第2期。
    [22][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第146页。
    [23][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第213页。
    [24]参见苗普生:《关于伯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西北民族研究》一九八七年号,三秦出版社1989年版。
    [25]《瀛涯胜览》记忽鲁谟厮国时说:“加的者,掌教门规矩之官也。”
    [26]参见[德]A·V·勒寇克:《东突厥语的诗歌和故事》,KSZ,ⅩⅢ,第98页,转引自[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第134页。
    [27]北京大学东方语言文学系波斯语教研室编《波斯语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对sipāh的解释为部队、军队、大军,但西方学者门格斯在1955年于威斯巴登出版的《关于东突厥斯坦的人种学文献的辞解》(K.V.Menges, Glossar zuden volkskundlichen Texten aus Ost-Turkistan 11 Abhdl.d, Geistes-und Sozialwissens-chaftliche Klasse.jg. 1954. Nr.14.Wiesbaden,1955)认为sipāh有官吏之意。参见[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第211页。
    [28]《西域地理图说》卷2《官职制度》。
    [29]参见阮明道:《西域地理图说注·序言》,第2页。
    [30][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164页。
    [31]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138《职官二十四》。
    [32]参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民族类》(缩微胶片卷596),嘉庆十七年十月岳普尔虎庄斗杀案。
    [33]原件藏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大木文库,此处转引自[日]佐口透著、凌颂纯译:《18—19世纪新疆社会史研究》上册,第159页。
    [34]牛津大学波德兰图书馆藏:《库车沙雅尔二城回众历年应纳粮石铜觔硝石火药等项赋役暨大小伯克品级衔任承办事件应得烟齐各项目细册》。同名抄本文书共四本,依次编号为Ms.chin.d 69-a,Ms.chin.d 69-b,Ms.chin.d 69-c,Ms.
    chin.d 69-d。
    [35]Ч.Ч.Валиханов,СобраниеСочинений,Алма-Ата,1984-1985.том3,стр. 172。
    作者王东平,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
    (原刊《民族研究》2005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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