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乾隆二十年间平定准噶尔和大小和卓后,设立总统伊犁等处将军,管辖新疆天山南北地区。佟克力,《清代伊犁驻防八旗始末》、《伊犁驻防满营与新满营始末》,讨论1762—1771年八旗驻防先后有察哈尔、索伦、厄鲁特、满洲、锡伯族等一万多名官兵携眷进驻伊犁各地。[1]杨尘,《清代伊犁军府至财政管理体制述略》讨论伊犁屯田管理体制有兵屯、回屯、遣屯、户屯或称民屯。[2]何金山,《试析松筠<西陲总统事略>中经营农业生产的经济思想》讨论松筠实地考察伊犁河,疏渠引泉,灌溉垦种,解决八旗过剩人口的养赡问题。[3]其中遣屯是发遣伊犁披甲为奴的罪犯。遣屯的成果吴元丰利用满文档案,对乾隆年间发伊犁遣犯的人数与种地亩数、收获都有翔实研究。[4] 关于他们犯罪的缘由,以及身份问题似乎未有学者讨论。根据林干《清代旗、民法律关系的调整-以“犯罪免发遣”律为核心》的研究,乾隆中叶对旗人犯罪免发遣的法律进行调整。如32年,将旗人罪犯“削去本身户籍,依律发遣,仍逐案声明请旨”。[5]本文引用《清实录》、《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现存清代内阁大库原藏明清档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藏)(以下简称《明清档案》),有关伊犁的档案有1,244笔,国立故宫博物院藏伊犁的档案817笔,其中发遣案件约一百余笔。 本文初步研究发现乾隆年间为了移民实边,许多犯轻罪的旗人也发遣伊犁,而嘉庆年间则改由会党、江洋大盗党羽才发遣伊犁,松筠并对遣犯的农耕效益进行评估,将遣屯改为回屯。本文比较乾隆与嘉庆年间发遣罪犯的案例,讨论伊犁将军松筠对发遣的条例作修正,使发遣伊犁案例符合《大清律例》规定。 二、清朝发遣伊犁的法律与案例 乾隆24年统一新疆后,清政府把新疆作为发遣人犯的地区。从《明清档案》找到发遣伊犁的案例共58件,其中关于旗人案件有15件,汉人42件。若按《读律存疑》规定,发遣伊犁人犯的罪涉及罪犯或兵丁脱逃、私盐、抢匪、用药迷人等。实际上,《明清档案》的案例中被发遣伊犁的罪名范围更广。以下分别讨论: (一)、乾隆年间的发遣案件 表1 乾隆年间旗人发遣案例
根据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中所载发遣伊犁人犯,涉及以下罪刑: 根据《读律存疑‧从征守御官军逃》217.06载:“派往伊犁等处换防种地之满、汉各项兵丁,初次犯逃,自行投回者,枷号三个月,满日鞭责,交该管官严行管束。如被拏获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若逃走二次,及在原派处所曾经犯逃,移驻伊犁之后,复行逃走者,自行投回,应俱用重枷枷号五个月,痛加责惩折磨差使。如被拏获者,即行正法。”[11]派往各省驻防满洲兵丁,临行及中途脱逃者有各种的处分,而《明清档案》有关发遣伊犁的案例,如惠达于挑赴金川军营,拨派九把领地方守卡伦,乾隆40年寻伐木植,乘间脱逃,至沿边草地求乞度日。47年遇见兄长惠彦,付县投首。奉旨发遣伊犁给种地兵丁为奴。[12]甚至逃人之子,亦受牵连被发往伊犁,乾隆34年上谕:“郭翵翀、陈元震,以军前办事之员,辄敢私自逃回,其情甚属可恶。业经正法,该犯之子,俱着削去旗籍,发往伊犁给与厄鲁特为奴。”[13] 《读律存疑‧盗卖田宅》313.01载:“凡奴仆殴辱职官者,家长笞五十,系官交该部议处。”[14]《明清档案》之案例为步军统领奏厢黄旗满洲佐领金齐贤家奴老格,乘醉混闹。将查夜步军校隆柱揪殴成伤,应发往伊犁等处派给兵丁为奴。[15]《读律存疑‧宗室觉罗在街市与人争殴》305.02载:“凡宗室、觉罗与人争殴之案,除审明宗室、觉罗并未与人争较,而常人寻衅擅殴者,仍照例治罪。”[16]《明清档案》之案例为宗室瑚敦阿同伊奴五狗儿与民人程世德斗殴一案,五狗儿发往伊犁为奴,程世德照律笞三十递回原籍。[17]通常旗人斗殴,顶多枷号二十日。[18]宗室瑚敦阿的奴仆被发往伊犁的案例较为少见。 “玷污旗籍照寡廉鲜耻例,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以旗人卖身案件最多。《读律存疑‧犯罪免发遣》09.04载:“在京满洲、蒙古、汉军,及外省驻防并盛京、吉林等处屯居之无差使旗人,如实系寡廉鲜耻有玷旗籍者,均削去本身户籍,依律发遣。”《内务府来文》刑罚类的案件系乾隆43年,万四保捏称民人改名万德,凂步甲陈福儿说合卖身与镶黄旗满洲已故护军萨宁阿之妻孀妇为奴。应照寡廉鲜耻例,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19]明福系正黄旗包衣已革护军校二顺之子,娶妻佟氏,伊父因其嗜酒懒惰,将伊夫妇分出另住,明福原当护军,于乾隆54年因误差革退。明福穷难度日,起意同妻卖身,凂同院居住之马甲福保住找主,福保住转向牙保祁九告知,立契卖与蓝翎侍卫敷庆家为奴,得身价银8两,祁九分2.8两,说合人张高氏分得银8钱。[20] 《明清档案》之案例为内务府护军明福谎称民人,同伊妻佟氏屡次卖身,应削去本身户籍,发往伊犁给察哈尔驻防官兵为奴。[21]八一儿系正黄旗第二管领下人,于乾隆52年因偷窃由内库解户部元宝,由刑部审明刺字销除旗档,发遣伊犁。[22]德柱即三格供称:“系镶黄旗包衣珠尔杭阿佐领下人,年三十岁。有母黄氏六十七岁。并无兄弟妻子,原当铁匠,于乾隆三十七年四月因病革退。后因贫苦于乾隆三十九年五月假充宛平县民人刘三格,凭素识民人王进才说合得身价银二两,白契卖与正黄旗蒙古那素图左领下已故护军那汉太之妻赵氏家为奴。四十二年十一月经本旗挑取步甲,官名三格。每月领钱粮一两五钱、每季关米二石六斗。所关米粮,每月给主母大钱三百文、每季给米一石,其余钱米主母给我当差用度。”福绶是德柱侄儿,年十五岁。因父母俱故,跟德柱过日子。德柱叫他拿稍马子往领崔家取米钱。德柱应照寡廉鲜耻例削除本身户籍,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永原不准回籍。[23] 《读律存疑‧盗卖田宅》93.01载:“军民人等将争竞不明,并卖过及民间起科,僧道将寺观各田地,若子孙将公共祖坟山地,朦胧投献王府及内外官豪势要之家,私捏文契典卖者,投献之人问发边远充军。”[24]《明清档案》发遣伊犁的案例:贝子弘旿庄头卢密倚恃王府壮丁辄敢讹占郭天玉所典旗地,并投献王府交租充为庄头。复假捏揽契诬控,意图霸占审实。应从重佥妻子发往伊犁为奴。[25] 表2 乾隆年间民人发遣案例
根据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中所载发遣伊犁人犯,《读律存疑‧犯罪存留养亲》018-16载:“在配偷逃者”。《明清档案》案例系乾隆53年,解役席成等疏纵新疆改发内地遣犯王二审实,应如所奏依故纵与囚同罪律,俱发伊犁等处给与兵丁为奴。[34] 《明清档案》有关逃兵发遣伊犁的案例,如逃兵宋元身充兵丁,奏派出师,胆敢乘间脱逃,实为罪不容诛。今既自行投首,应遵恩旨免其死罪,将其发遣伊犁给种地兵丁为奴。[35]金山军营脱逃兵丁张士明,于限内自首。自应遵旨免其死罪,发往伊犁为奴。[36]陕西兴汉镇营金川军营逃兵牛得宗,赴兴安州自首,遵旨免其死罪发往伊犁为奴。[37]金川军营脱逃兵犯杨孝,于限内自首。应免其死罪发往伊犁为奴。[38] 《读律存疑‧白昼抢夺》268.23载:“川省匪徒,并河南、安徽、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及山东、江苏府州,如有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于场市人烟凑集之所,横行抢劫,纠伙不及五人者,不分首从,俱改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州官兵为奴。但伤人,未经帮殴成伤者,发往伊犁为奴。如纠伙五人以上,无论曾否得财,为首照光掍例拟斩立决。”[39]268.24“川省匪徒,并河南、安徽、湖北等三省交界地方,及山东、江苏府州,如有红胡子、白撞手、拽刀手等名目,在野拦抢,未经伤人之案,如四人以上至九人者,不分首从,俱改发伊犁,分给该处察哈尔及驻防满州官兵为奴。但伤人,未经帮殴成伤者,发往伊犁为奴。”[40] 乾隆51年发生林爽闻之役,原任福建县丞洪智于乾隆35年,署漳化县丞任内,被逆匪林爽文拘禁,并未从贼,发往伊犁充当苦差。[41]乾隆年间台湾的械斗特别研究,故特别订立“台湾光棍抢夺杀人放火”例。乾隆53年定例:台湾无籍游民,犷悍凶恶,肆行不法,犯该死罪者,即照光棍例,拟斩立决。犯该徒流以上者,照棍徒生事扰害例,发极边足四千里充军,仍酌其情罪较重者,改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审系被诱随行,犯止枷杖者,一概逐回原籍,严加管束。[42]不过,《明清档案》有关台湾光棍的案件,共有15则,多数罪犯皆处斩立决。如乾隆48年彰化县械斗漳匪林表等攻庄杀命,均依“台湾光棍抢夺杀人放火”例,处斩。而乾隆49年拿获械斗逸匪庄执却处发遣伊犁,为特殊案例。福建台湾镇总兵柴大纪奏报,缉获诸罗县漳泉械斗案内,逸匪庄执合依台湾光棍放火抢夺例,减等杖一百流三千里,仍从重改发伊犁给种地兵丁为奴。[43] 《读律存疑‧犯罪存留养亲》18.17 行营金刃伤人者。[44]《读律存疑‧宫内忿事》304.03载:“常人在各处当差,及各官跟役,金刃伤人者,发伊犁给驻防官兵为奴。”[45]审拟已革侍卫托克通武因口角细故,在圆明园正门外西厢房用刀自划,审实。应比照太监在皇城内持金刃自伤例,量减一等,发往伊犁当差。[46]河南巡抚马慧裕奏,马勇父子籍端讹索执刀赴县堂咆哮,应如该抚所奏发往伊犁充当苦差。[47] 《读律存疑‧人户以籍为定》76.22载:“民间世仆,如现在主家服役者,应俟放出三代后所生子孙,方准报捐考试。若早经放出,并非现在服役豢养,及现不与奴仆为婚者,虽曾葬田主之山,佃田主之田,均一体开豁为良。已历三代者,即准其报捐考试。”[48]《明清档案》发遣伊犁的案例为太平县民盛尚令,本系胡鲲池家世仆,乃出户未满四世,辄为伊子违例捐监。迨审明追照,复敢捏情妄控胡鲲池等压良为贱。审实。从重发伊犁给与种地兵丁为奴。[49] 《读律存疑‧发冢》276.08载:“凡指称旱魃刨坟毁尸,为首者照发冢开棺见尸律,拟绞监候。如讯明实无嫌隙秋审入于缓决,若审有挟雠泄忿情事,秋审入于情实。为从帮同刨毁者,改发近边充军。”[50]《明清档案》之案例为山东高密县指称,旱魃刨坟烧尸案内轰传旱魃之言寔,不知起于何村。研讯仲二一犯,系属后到之人,仅止当场喝刨,究非首先倡议,自应仍照为从问拟发 伊犁当差。[51] 《读律存疑‧越诉》332.04载:“凡奸徒身藏金刃,欲行叩阍擅入午门、长安等门者,不问所告虚实,立案不行,仍杖一百,发近边充军。沧州民人崔凌云赴密云道旁叩阍审拟治罪一折。应如该督所奏,崔凌云从重发往伊犁给种地兵丁为奴。”[52]《明清档案》之案例为江西崇义县生员蓝永清,妄行献策造言狂诞,甚属不安本分。未便容留内地,应遵旨发往伊犁与散秩大臣硕通为奴,饬令各委员沿途严行管押小心防护。[53] 《读律存疑‧诈假官》360.06载:“凡无官而诈称有官,并冒称见任官员姓名,并未造有凭札,但系图骗一人,图行一事。犯该徒罪以下者,发近边充军。”[54]《明清档案》之案例为湖北汉阳县通禀钱廷顺,妄戴顶帽诈称御舟水手,撞骗李永和银钱。审实。应如该督所奏,该犯发乌鲁木齐伊犁等处给兵丁为奴。[55] 小结:由以上讨论可知,乾隆朝被发遣伊犁的罪犯,旗人以“逃兵”、“玷污旗籍”、“斗殴”、“讹诈”居多。而汉人的罪犯以影响社会治安被发遣,如“棍徒扰害发遣例”、“和诱知情例”、“逃人”、“伙盗免死发遣”等罪犯,棍徒扰民、偷盗,拐逃妇女,影响社会治安发遣边疆。 以前阅读旗人控告儿子不孝的档案,我发现母亲责怪儿子不成材,喝酒滋事。儿子锁送刑部,照例发遣黑龙江等地。旗人不孝之罪,顶多制造家庭纠纷,发遣边疆看起来太严苛了。[56]巴县档案中县官审讯不孝儿子的案例,通常母亲控告儿子不孝后,县官要求不孝子写切结书表示反悔,并没有发遣边疆的处分。[57]旗人因生计问题卖身,也不涉及治安问题却依照“玷污旗籍”例发遣,亦失之严苛。从《明清档案》所见旗人犯偷窃罪、斗殴、争产即被发遣伊犁。清代对旗人由“犯罪免发遣”到实发边疆后,各种细故都有可能发遣;而汉人发遣则涉及治安如“棍徒生事扰害”例,或“诬告”如叩阍、献策,案件类型较为一致。 况且,《明清档案》中大臣奏议,旗人罪犯若“依律拟徒,无以示惩,应从重,发往伊犁等处给种地兵丁为奴”故有旗人犯罪,并没按照清律例治罪。如镶红满洲旗披甲雅隆阿原在拉林种地,假称母亲病故,告假到北京。经大臣查证后,判雅隆阿“捏造告假来京,实无法纪之甚,发往伊犁充当苦差”,[58]并没引律例。 《读律存疑》记载的罪犯应“发近边充军”或“发边远充军”,在《明清档案》中却是发往伊犁。由清代发遣伊犁的案例看来,发遣伊犁系皇帝的御旨,并不是《大清律例》既定的条文。如郭翵翀、陈元震两人军前逃走被正法,其子削去旗籍,发往伊犁。若按“犯罪存留养亲”律,只有罪犯本身发遣,而皇帝却将罪犯正法,其子发遣,由此说明清朝皇权凌驾于《大清律例》之上。 三、嘉庆年间的发遣案件 嘉庆年间被解到伊犁的罪犯,数量减少为15件,并以结党盗匪居多。反而不见旗人被发遣伊犁的案件。嘉庆4年刑部奏议:对广东“添弟会”会匪发遣伊犁等地案,与寻常“积匪滑贼”发内地。所谓的积匪指“积匪滑贼窃盗临时拒捕伤非金刃伤轻平复者、发掘他人坟冢见棺椁为首、及开棺见尸为从者、回民行窃结伙三人以上执持绳鞭器械者、抢夺金刃伤人及折伤下手为从者,原发伊犁等处改拨内地。”会匪如天地会与胁从江洋大盗的盗匪,被发往新疆。此项条例是嘉庆8年广东省奏会匪陈积引案内,从犯冯嗣胜等48名一半发吉林、黑龙江;一半发遣伊犁、乌鲁木齐。[59] 嘉庆年间东南沿海海盗猖獗,蔡牵为福建海盗,匪首枭首示众,从犯则发遣伊犁。[60]嘉庆6年更定条例,据《读律存疑》266.02记载:“凡响马强盗,执有弓矢军器,白日邀劫道路,赃证明白者,俱不分人数多寡,曾否伤人,依律处决。于行劫处枭首示众。如伤人不得财,首犯斩监候,为从发新疆给官兵为奴。如未得财又未伤人,首犯发新疆给官兵为奴,为从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江洋行劫大盗,俱照此例立斩枭示。”[61] 嘉庆7年,浙江巡抚阮元奏,拿获盗犯许裕等分别审拟治罪。应如该抚所拟许裕等照例斩决枭示,王阿括等应照例发伊犁给兵丁为奴。[62]此次,定海镇标兵拿获盗犯许裕等15名、临海县拿获张阿土11名、象山县报获金阿奇等10名、太平县禀报盗犯3名、玉环厅投首盗犯王均等11名。例载:“洋盗案内,被胁服役应发回疆各犯,改发伊犁、乌鲁木齐等处给种地兵丁为奴。”被胁为盗中,以接赃一次者发往伊犁。但因伊犁将军奏称伊犁铜厂、铅厂、钱局、舡工缺乏人役,故原分拨乌鲁木齐、黑龙江人犯皆改发伊犁。 近年来,西方学者研究清史所采取的新视野,将清朝看成多种族,多文化的帝国。Elliot强调清统治的双重性格,一方面做为多元种族的统一帝国,吸取各方文化,以建立“普世帝国”;另方面致力于维系满族为中心的特殊权力结构。[63]从清代的法律来观察,除了《大清律例》外,针对不同族群清朝有《理藩院则例》、《蒙古律》、《番律》、《回律》等。针对不同阶层有《钦定宗室觉罗律例》、《钦定宗人府则例》、《钦定王公处分则例》等。Elliot的观点让我思考清代对台湾械斗采“光棍律”斩刑,以维护社会秩序。嘉庆朝台湾械斗案件皆处斩立决,落实边疆统治的严刑峻法。[64]而清朝犯奸案则不像结伙抢劫、盗匪之类,从头到尾都维持斩刑,自顺治到清末有从轻处分的趋势。顺治年间犯奸以“逼人致死”处斩刑,雍正皇帝认为强奸未遂处斩罪太严苛,将“奸未成,或但经调戏,本妇即羞忿自尽者,应绞监候。”嘉庆年间,对语言调戏者处流徒。《顺天府档案》法律词讼类看到道光年间对强奸案件亦有和解结案。[65] 四、发遣伊犁人犯的处置 (一)、发遣罪犯 乾隆年间,发遣新疆的罪犯来源十分复杂,以直隶、山东、福建、云南、广东、广西、浙江、河南、安徽、四川居多。纪昀提到罪犯“操北语半南音”发遣人犯的管理,该将军都统等,于每年十月截,数将该处一年内发到遣犯名数,同积年问发到配遣犯现存共计若干名,并该处安插遣犯有无逃脱及已未拏获各数目,详细声叙咨报军机处、刑部。[66]《大清律例‧名例律‧流囚家属》第16条例文载:“洲、蒙古旗人,如原犯军流者定限三年,免死检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过安分,即交伊犁驻防处所,编入本地丁册,挑补驻防兵丁食粮当差。系汉军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入于彼处绿营食粮。”各处永远枷号人犯,于枷示已逾十年后即咨明刑部汇题,分别发遣。若该犯原拟系死罪,并应发新疆者,发往伊犁。[67] 伊犁只身遣犯每名给地12亩,另给地4.5亩,以备办理自身穿戴衣物。携眷遣犯给地15亩。耕畜每三人和卖给一头,农具由该屯绿营工匠办置。[68]遣犯军流改发者定为3年、死罪减等者定为5年,限内无过,准入民籍。[69]另外就是能拿获逃犯。[70]遣犯如年老力衰,不能耕种纳粮者,令该将军等酌量该犯年力应当差使,责令承充。官给与半分口粮,以资养赡,仍令该管处管束。[71] 若发往当差遣犯,果能悔过悛改,定限五年,编入该处民户册内,给地耕种纳粮。俱不准回籍。有关大逆缘坐发遣为奴,并叛案干连、邪教会匪,及台湾聚众抢夺杀人放火为从各项人犯,俱不准做工帮捐外,其余无论当差为奴,罪由轻重,咨部记档准其入厂。若果能始终实心悔过,入厂五年期满,俱准其为民,改入该处民户册内。查系当差人犯,再效力十年,准其回籍。[72]遣犯转入民籍,每户拨地30亩,籽种小麦8斗、粟谷1斗、青稞3斗,房价银1两。每6人发给农具一副、马2匹。[73] 罪犯罪刑重大,佥妻子发往伊犁为奴,属于有眷的遣犯。每名给地15亩,耕畜每三人和卖给一头,农具由该屯绿营工匠办置。按照《读律存疑重刊本》载:“佥遣伊犁等处为奴人犯,在配所生之女,及妇女本身犯罪发遣为奴单身到配者,俱准其各就该处择配。永远不准回籍之遣犯,仍令各将所配,自行报明该管官存案。” 根据吴元丰教授研究,只身遣犯到达配所后,因思念亲人,脱逃情形时有发生,不易管束。有眷遣犯则比较安分守己,易于管束。乾隆31年伊犁将军明瑞奏准,应发伊犁遣犯携眷发遣。从此伊犁遣犯内携眷者逐年增多。吴教授认为伊犁设置遣犯,开发伊犁土地和促进经济发展产生一定的积极作用。另外,遣屯为当地驻防官兵提供足够的粮食,撤回一千名的种地绿营兵丁,可以专务操演,对该地区防务的巩固和家强具有一定意义。[74] 不过,嘉庆年间,伊犁将军松筠却对遣屯的耕种成效做实际评估,认为遣犯不适合担任屯垦工作。嘉庆9年,伊犁将军松筠奏称:“地亩极多,与其屯种有名无实。”遣犯多系积匪滑贼,不习耕种。原先遣犯数十人耕种哈什河南屯田,每年供给铜铅厂夫口2,000石小麦。然,该地毗连厄鲁特游牧区,遣犯偷盗马匹,苦累厄鲁特人。[75]松筠建议伊犁种地回子六千户,从前每年每户交粮16石,通共每年交粮96,000石。乾隆54年,回民生齿日繁,添垦地亩。又共续增交粮4,000石。六千回户居住伊犁40余年,生齿倍加。由遣屯地亩极多,拨给回子耕作,俾应纳官粮。盈余即可养赡家口,庶于回子公私均得实惠。鄂罗木杂布及伊什罕伯克等咸称,情愿每年交纳小麦2,000石,以供铜铅厂夫口食。因而,种地的遣犯数十名又回归铜厂、铅厂当苦差。回子六千户每年交102,000石小麦,似乎比遣屯耕种效益更高。 松筠于嘉庆7年奏行旗屯,嘉庆9年惠远城旗屯收籼稻14,000余石、各色杂粮4,190余石、小麦15,000余石。旗人屯垦种地养赡自己,解决生计问题。[76]不过,回屯和旗屯只解决滋生人丁的问题,实际上驻防所需的银两仍相当可观,《明清档案》载:伊犁驻札八旗满洲,并发遣充当马步甲兵丁、同知、巡检等官役,以及绿营携眷官兵。应需嘉庆12年俸饷、俸工共银525,358两。同屯田官兵所需经费银84,641两。两项共银六十一万两。[77] 发遣罪犯在伊犁继续犯罪依法处死,如乾隆32年为奴人犯费世太等行窃,照例即行正法。[78] (二)、捐 赎 发遣伊犁的罪犯,自年限期满,一概为民。照理说,遣犯不准返回原籍,在当地安插。不过,松筠曾办理几位捐赎案件。如赵炳以母亲年老为由的捐赎。伊犁将军松筠奏,发遣伊犁为奴年满为民之赵炳,因母年过八十家,无次丁。原本呈请捐银一千二百两,又呈请加倍捐赎罪银二千四百两,请准其捐赎释放。[79]赵炳是两淮盐运使柴桢的幕友,替柴桢买玉器赚取银两。乾隆58年柴桢贪污案发被处斩罪,赵炳也因此被判发往伊犁给兵丁为奴。赵炳配拨到厂当差,年满十年,奉准为民,故捐赎释放。 发遣人犯中,属于文武职官犯徒以上,轻则军台效力,重者新疆当差。齐清顺《清代“废员”在新疆的“效力赎罪”》提到废员到新疆参与政治方面活动,著名军政要员松筠、长龄、那彦成都在新疆降职后参与过政治活动。另一种是在各级官府中从事一般文书事务工作。在经济方面,废员捐资兴屯,或参与屯田开荒、兴修水利、采矿冶炼活动。军事、文化方面也都有许多贡献。[80]内阁典籍厅伊犁将军松筠奏,为兵部因续纂会典屡次行取伊犁等处全分事宜。各处总未能画一似应纂办伊犁总志那彦成,系奉旨效力赎罪之人,似可责令总司编辑。奉朱批大学士六部尚书议奏钦此。[81] 废员到伊犁的费用全部自理,而且捐赎的数量比罪犯多。如将军松筠奏原署福建平和县知县张毓龄捐赎遣罪银三千两。奉上谕,张毓龄本不应准其捐赎,姑念伊母年老衰病,张毓龄且系独子。着加恩准其赎罪。[82]发往伊犁效力当差原任直隶保定府知府吴兆熊之母吴赵氏呈称,现年八十二岁,赖子以养余年情愿捐银一万五千两为子赎罪,可否准赎,恭候钦定。奉旨吴兆熊着准其赎罪。[83]两则皆以母亲年老而获得赎罪。 遣伊犁、乌噜木齐阜康县吉木萨县丞刘之芳,其兄贡生刘之旭将己产业折变遣子治安,远赴伊犁情愿缴银代弟赎罪。奉朱批准其赎罪刑部知道。[84]四川总督勒保奏,原任潼关通判连彭年,因案发往伊犁効力赎罪。今到戍三年期满,原案系属因公。可否准其在川加倍捐复,即以通判补用。奉朱批连彭年,准其加倍捐复。[85] 松筠奏为山西生员姚勋棨呈称,伊父姚秉哲系原任广东海阳县知县,因失察地棍私铸炮位案,革职发往伊犁。愿加倍捐银3,000两,代父赎罪。奉上谕,俟三年期满彼时或可加恩释回。[86]松筠奏为原任江西巡抚张诚基,前蒙恩旨减等改发伊犁效力,因伯母年已八十三岁,衰老无依。情愿设措三万两,呈请赎罪,应否准赎恭候钦定。[87] 五、结论 清代刑律处分棍徒扰害地方、逃人、伙盗免死发遣等罪犯,发遣至伊犁、黑龙江、打牲乌拉、宁古塔等边远地区。这些棍徒扰民、偷盗,拐逃妇女,影响社会治安。然,《明清档案》所见旗人犯偷窃罪、斗殴、争产即被发遣伊犁。由清初旗人“犯罪免发遣”到乾隆年间旗人犯罪实发边疆,可以看出清代法律对旗人犯罪处分逐渐趋于严厉。《明清档案》中大臣奏议,旗人罪犯若“依律拟徒,无以示惩,应从重,发往伊犁等处给种地兵丁为奴”故有旗人犯罪,并没按照清律例治罪。 乾隆年间汉人发遣则涉及“棍徒生事扰害”例,或“诬告”如叩阍、献策,案件类型较为单纯。嘉庆年间被解到伊犁的罪犯,以盗匪最多,江洋大盗和添弟会会匪发遣伊犁等地案,寻常“积匪滑贼”则发内地。 《读律存疑》记载的罪犯应“发近边充军”或“发边远充军”,在《明清档案》中却是发往伊犁。由清代发遣伊犁的案例看来,发遣伊犁系皇帝的御旨,并不是《大清律例》既定的条文。如郭翵翀、陈元震两人军前逃走被正法,其子削去旗籍,发往伊犁。若按“犯罪存留养亲”律,只有罪犯本身发遣,而皇帝却将罪犯正法,其子发遣,由此说明清朝皇权凌驾于《大清律例》之上。 注释: [1] 佟克力:《清代伊犁驻防八旗始末》,《西域研究》,2004年第3期,页25-32;——《伊犁驻防满营与新满营始末》,《新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9月,页82-87。 [2] 杨尘:《清代伊犁军府至财政管理体制述略》,《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1998年第3期,页77-82。 [3] 何金山:《试析松筠<西陲总统事略>中经营农业生产的经济思想》,《内蒙古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页52-55。 [4] 吴元丰:《清乾隆年间伊犁遣犯》,《西域研究》1991年第3期,页50-58。 [5] 林干:《清代旗、民法律关系的调整-以“犯罪免发遣”律为核心》,《清史研究》2004年第1期,页39-50。 [6]《明清档案》,登录号147911-001,乾隆28年12月。 [7]《明清档案》,登录号162248-001,乾隆48年11月27日。 [8]《明清档案》,登录号099535-001,乾隆55年8月9日。 [9]《明清档案》,登录号150138-001,乾隆38年5月17日。 [10]《明清档案》,登录号158201-001,乾隆43年4月。 [11]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三),卷21,页485。 [12]《明清档案》,登录号162248-001,乾隆48年11月27日。 [13]《明清档案》,登录号107362-001,乾隆33年4月。 [14]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四),卷35,页914。 [15]《明清档案》,登录号093238-001,乾隆28年2月。 [16]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四),卷35,页904。 [17]《明清档案》,登录号147911-001,乾隆28年12月。 [18] 广寿于咸丰四年八月七日与李二斗殴枷号二十日。《内务府慎刑司呈稿》,咸刑第八包,咸丰9年7月1日。 [19]《内务府来文》刑罚类,第2136包,乾隆43年9月。 [20]《内务府来文》刑罚类,第2159包,乾隆五十五年七月。 [21]《明清档案》,登录号099535-001,乾隆55年8月9日。 [22]《内务府慎刑司呈稿》,嘉刑第14包,嘉庆十三年。 [23]《内务府来文》刑罚类,第2136包,乾隆四十三年七月。 [24]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二),卷10,页276。 [25]《明清档案》,登录号158201-001,乾隆43年4月。 [26]《明清档案》,登录号159456-001,乾隆30年3月17日。 [27]《明清档案》,登录号151231-001,乾隆53年11月15日。 [28]《明清档案》,登录号146259-001,乾隆51年5月。 [29]《明清档案》,登录号177262-001,乾隆50年3月。 [30]《明清档案》,登录号084568-001,乾隆34年12月23日。 [31]《明清档案》,登录号084568-001,乾隆34年12月23日。 [32]《明清档案》,登录号168769-001,乾隆49年6月24日。 [33]《明清档案》,登录号155165-001,乾隆31年1月。 [34]《明清档案》,登录号151231-001,乾隆53年11月15日。 [35]《明清档案》,登录号162248-001,乾隆48年11月27日。 [36] 国立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北:国立故宫博物院,1982),第52辑,页719。 [37] 国立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3辑,页713。 [38] 国立故宫博物院编,《宫中档乾隆朝奏折》,第53辑,页807。 [39]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三),卷27,页644。 [40]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三),卷27,页644。 [41]《明清档案》,登录号175064-001,嘉庆9年4月。 [42]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四),卷30,页713。 [43]《明清档案》,登录号252615-001,乾隆49年7月。 [44]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二),卷3,页70-71。 [45]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四),卷35,页903。 [46]《明清档案》,登录号163752-001,嘉庆8年9月。 [47]《明清档案》,登录号144268-001,嘉庆12年2月。 [48]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二),卷9,页241。 [49]《明清档案》,登录号168769-001,乾隆49年6月24日。 [50]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四),卷31,页743。 [51]《明清档案》,登录号176043-001,嘉庆10年3月。 [52]《明清档案》,登录号148434-001,嘉庆元年8月。 [53]《明清档案》,登录号159456-001,乾隆30年3月17日。 [54]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五),卷42,页1070。 [55]《明清档案》,登录号155165-001,乾隆31年1月。 [56] 赖惠敏:《妇女无知?清代内务旗妇的法律地位》,《近代中国妇女史研究》,11期(2003年12月),页1-46。 [57] 四川省档案馆编:《清代干嘉道巴县档案选编》(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页475、478-79。 [58]《明清档案》,登录号078909-001,乾隆29年1月。 [59]《明清档案》,登录号157239-001,嘉庆10年9月。 [60] 有关蔡牵的研究,参见苏同炳《海盗蔡牵始末》(上)、(下),《台湾文献》,25卷4期(1974)页1-24、26卷1期(1975)页1-16。 [61]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三),卷26,页590-591。 [62]《明清档案》,登录号125470-001,嘉庆7年3月。类似案例为洋盗吴亚老等犯,在洋叠次劫掳审明后先行斩决毋庸再议。接递赃物之廖广等,应如两广总督所奏均照例改发伊犁为奴仍刺字。《明清档案》,登录号150921-001,嘉庆7年5月。 [63] 这些研究成果,参见Pamela Crossley, A Translucent Mirror(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9); Mark C. Elliott, The Manchu Way ; The Eight Banners and Ethnic Identi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Stanford, Calif.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 [64] 周山窑乡民周誉听纠械斗鎗伤蔡宽毙命,并折毁陈良等房屋。寔属同恶相济,应如闽浙总督玉德所奏,周誉依台湾械斗杀人照光棍例拟斩立决。《明清档案》,登录号157727-001,嘉庆9年12月22日。此法亦推至福建地区械斗,如福建漳州府龙溪县民施文质等,与林茂捕鱼争角起衅林茂族人林大宁,并施文质各纠族众持械互斗致毙五命。审实查台湾定例械斗杀人均照光棍例拟斩立决。施文质等均依例拟斩立决。《明清档案》,登录号181338-001,嘉庆10年闰6月7日。 [65] 参见赖惠敏《法律与社会:论清代的犯奸案》,收入《明清司法运作中的权力与文化》(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出版中)。 [66]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二),卷6,页152。 [67]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二),卷6,页164。 [68] 参见吴元丰《清乾隆年间伊犁遣屯》,《西域研究》1991年第3期,页。 [69] 《读律存疑‧徒流迁徙地方》45-20载:“满洲、蒙古旗人,如原犯军流者定限三年,免死减等者定限五年,果能改过安分,即交伊犁驻防处所,编入本地丁册,挑补驻防兵丁食粮当差。系汉军人犯,照民人分定年限,入于彼处绿营食粮。”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二),卷6,页155。 [70] 如果发往伊犁遣犯,在配安分,又能将该处脱逃遣犯拏获者,除逃遣照例办理外,其获犯之遣犯,无论当差为奴,不拘年限,准为彼处之民,不准回籍。若为民后,又能拏获逃人,即准其回籍。其在厂在配年满为民遣犯,有能孥获逃遣者,亦准回籍。傥逃犯力壮,一人不能缉拏者,止许添一人帮拏,概不得过二人。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二),卷6,页158。 [71] 《读律存疑‧徒流迁徙地方》45.32;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二),卷6,页160。 [72] 薛允升着,黄静嘉编校:《读律存疑重刊本》(二),卷6,页161。 [73] 参见蔡家艺:《清代新疆社会经济史纲》(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页138。 [74] 吴元丰:《清乾隆年间伊犁遣犯》,《西域研究》1991年第3期,页50-58。 [75]《明清档案》,登录号175056-001,嘉庆9年8月11日;登录号185693-001,嘉庆9年8月12日。 [76]《明清档案》,登录号1747291,嘉庆9年12月16日。 [77]《明清档案》,登录号056332-001,嘉庆11年12月20日。 [78]《明清档案》,登录号158328-001,乾隆32年2月。 [79]《明清档案》,登录号169456-001,嘉庆9年4月;登录号157772-001,嘉庆9年4月10日。 [80] 齐清顺:《清代“废员”在新疆的“效力赎罪”》,《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页50-57。 [81]《明清档案》,登录号186870-001,嘉庆11年12月6日。那彦成获罪原因是诱致盗首李崇玉,于私给银牌顶戴札付行粮等项,俱匿不奏。于办理地方要务不能详慎妥,寔任意妄为。应请旨发往伊犁效力赎罪。《明清档案》,登录号181256-001,嘉庆11年3月。 [82]《明清档案》,登录号158991-001,嘉庆10年12月21日。 [83]《明清档案》,登录号181138-001,嘉庆10年5月17日。 [84]《明清档案》,登录号158896-001,嘉庆7年12月。 [85]《明清档案》,登录号176074-001,嘉庆10年1月。 [86]《明清档案》,登录号160194-001,嘉庆12年1月30日。 [87]《明清档案》,登录号173003-001,嘉庆12年3月。 (资料来源:中华文史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