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清代中国和朝鲜的宗藩关系是不同于近代以缔约为主要形式的双边关系,其确认和维持并无成文条约的保障,因此非成文契约性是中朝宗藩关系的显著特征之一。清朝迫使朝鲜断绝与明朝的宗藩关系,成为朝鲜的宗主国。虽然双方存有疑忌和戒备,但是由于东北亚国际格局有利于清朝维持与朝鲜的宗藩关系,因此中朝宗藩关系能长期保持非成文契约性的特征。随着清朝国力的衰弱,这种没有条约保证的双边关系在近代国际关系模式的冲击下,不得不通过“立约保藩”来暂时延续生命,但是这种措施最终也未能挽救中朝宗藩关系的解体。 关键词:清代;中国;朝鲜;宗藩关系;非成文契约性 在以条约为确认方式的近代国际关系模式进入东北亚之前,宗藩关系是中国与周邻国家或部族的主要关系模式。中朝宗藩关系在宗藩关系体系中具有突出的典型意义。明朝成立后,中朝宗藩关系被严格制度化。入关之前,作为地方割据政权的清王朝夺取了对朝鲜的宗主权。清王朝入关成为统一中国的中央政权后,与朝鲜的宗藩关系完全被确立了下来。在明清两代,中朝宗藩关系以经常性的朝贡赏赐和使节往来为主要表现形式。这种关系没有成文条约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即明显地表现出非成文契约性的特征,因而完全不同于当时欧美国家已经形成并趋于完备的近代国际关系模式。中朝宗藩关系的非成文契约性一直持续到19世纪80年代清朝实行“立约保藩”政策时为止。 非成文契约性的特征对中朝关系的历史走向产生了很大的影响。这一特征的长期延续及其与近代国际关系模式的冲突充分反映了清代中国在东北亚国际势力布局中的变化。目前,国内外史学界对中朝宗藩关系的特征、形成过程及其影响均有详细的论述,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果。其中以张存武先生的研究成果为代表。张存武先生在《清韩封贡关系之制度性分析》和《清季中韩关系之变通》中对清代中朝宗藩关系在制度上与西方国际关系的区别,以及在清末时期的变通进行了细致的论述。[1]张存武先生的论述给笔者以启发。根据相关的学术史回顾,笔者认为,中朝宗藩关系的非成文契约性尚有研究的空间。笔者将借鉴法理学和国际关系学的研究方法,深入研究相关史料,拟对中朝宗藩关系的非成文契约性的特征和演变进行论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中朝宗藩关系的非成文契约性之形成与表现 中朝之间的朝贡关系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是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中朝宗藩关系的制度化是在明代初年完成的。中国和朝鲜在领土幅员和综合实力的对比上,都处于极度的不对称状态。朝鲜在地理上的开放性,决定了自身容易遭受陆上和海上的入侵,因此无论是在统一时期还是在分裂时期,朝鲜对长期的国家安全都有强烈而持续的诉求。自从朝鲜半岛进入高丽王朝时期后,国力孱弱,无力抵抗外来入侵,不得不寻求与周邻国家建立和睦的双边关系,以此来保证自身的长期安全。在俄国夺占中国的日本海沿岸领土之前,中国是朝鲜唯一的陆上邻国。因此,与中国的关系状况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朝鲜的安全。朝鲜并不谋求与中国建立平等的关系,相反却极力注重保持对中国的臣服姿态,以求得中国的长期保护。 明朝灭亡元朝后,单方面确定了与周围邻国和部族长期和睦相处的政策。明太祖朱元璋颁布《祖训》:“四方诸夷,皆隈山隔海,僻在一隅,得其地不足以供给,得其民不足以使令,若其自不揣量,来挠我边,则被为不详。彼既不为中国患,而我兴兵轻伐,亦不详也。……吾恐后世子孙,倚中国之富强,贪一时之战功,无故兴兵,杀伤人命,切记不可。”[2] 明王朝这种对外政策得到了朝鲜方面的积极回应。李成桂夺取高丽政权建立朝鲜半岛最后一个独立封建政权———李氏王朝后,对明朝实行了事大政策。朝鲜的这一政策在李成桂给朱元璋的上表中有着明确的表述:“臣谨当始终如一,益殚事上,亿万斯年,恒贡祝厘之恳。”[3]朝鲜的对华政策与朱元璋所确立的对外政策明显相契合。由此,中朝宗藩关系的不平等性得到了双方的确认。 可以看出,在封建时代晚期,中国和朝鲜各自吸取了已有的历史教训,通过朝贡往来,确立和平相处的双边关系,并且使之制度化。明朝颁布了《藩国朝贡仪》,对包括朝鲜在内的国家来华朝贡礼仪、文书格式、贡品种类和往返路线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由此可见,明朝把维系宗藩关系的原则和做法纳入了典章制度,但是这些规定是由中国单方面制定的,而不是双方通过外交协商后,以书面条约的形式确定的。同样,朝鲜的对华政策也无双边外交条约的文本确认。从性质上来看,中朝之间宗藩关系是双方在经常性的交往中确认下来的,属于国际契约关系,但这种契约关系没有双边条约文本的确认形式。这使得中朝宗藩关系具有非成文契约性的特征。宗藩关系的主体只是明确各自在不平等的双边交往中的地位,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了朝贡、册封和双方往来文书格式等事关礼仪的内容外,无明确的规定。 1638年(清崇德三年、明崇祯十一年),尚在关外的清朝与明朝争夺中央政权。明清之间的战争属于国内战争,但这场战争使中朝宗藩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为了切断明朝的羽翼,皇太极迫使朝鲜断绝对明朝的朝贡关系。清王朝入关后,清朝全面继承了对朝鲜的宗主权。随着清朝统治秩序的稳定,清朝和朝鲜之间的宗藩关系也得到了事实上的稳固。尽管作为宗主国的中国中央政权发生了更替,但是未改变朝鲜作为中国藩属国的状况。 明朝与朝鲜的宗藩关系是借助汉族驱逐蒙古贵族的中央政权的军事行动间接形成的,李成桂灭掉依附北元的高丽后,随即主动确认对明朝的臣属关系,这一事实也可以看做是朝鲜仰慕汉族儒家文化的表现。清朝则是通过直接的军事行动才夺取了对朝鲜的宗主权。自然,清朝的军事胁迫在朝鲜王室和士绅中留下了被征服的阴暗心理。[4]如果比较明清两朝中朝宗藩关系的确立过程,就可以看出,虽然两种过程对中朝宗藩关系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但是非成文契约性的特征并没有发生变化。和明朝一样,清朝对周边国家部族的朝贡制度也作了相关的成文规定,写入了《大清会典》中。但是这些条文只是作为中方处理接待来华贡使事务的相关规定,而非对藩属国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换言之,清朝夺取了对朝鲜的宗主权,却继续维持着中朝宗藩关系的非成文契约性。据张存武先生研究,清朝对中朝宗藩关系的规定在会典和礼部则例中都十分疏略,清代的中朝宗藩关系在实践上除册封和朝贡两项之外,“其余皆缘成例,并因时而行,并无严格之典则可循”。[5]由此可见,缺乏成文条约保障的中朝宗藩关系更类似于那种通过不成文习惯所形成的约定结果。 清朝在达到夺取对朝鲜的宗主权目的之后,并未在朝鲜派驻常任统治官员,亦未驻军,因此清王朝和朝鲜之间不具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然而,一旦发生对清王朝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端,看似松弛的中朝宗藩关系就变得格外紧密而且极具实质性。虽然没有成文条约的规定,但是清朝十分注重与朝鲜的宗藩关系。从地缘关系上看,朝鲜半岛与清朝兴起的东北地区直接毗连,与朝鲜关系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清朝统治的稳定。在清朝看来,朝鲜负有保卫上国的义务。对于国小力弱的朝鲜而言,大国的庇护是保证自身安全的直接需要。在经历了1592年的“壬辰倭乱”后,这种需要便显得更为突出。俄罗斯势力进入黑龙江流域后,清朝曾要求朝鲜出兵协助清军驱逐盘踞在雅克萨的俄罗斯军队(此事在朝鲜历史上被称做“罗禅征伐”),朝鲜遂于1654年和1658年两次派兵参加“罗禅征伐”。显然,除了册封和朝贡等传统内容外,中朝宗藩关系带有较多的以相互防卫为主的实质性内容。王如绘先生指出:“从政治和军事来说,这种关系接近于同盟关系,中国是其盟主,不过这种同盟关系不是这一体制中所有国家之间相互承诺权利义务,而是各个国家分别同中国发生承诺关系。”[6]王明星先生也持有类似的观点,认为“朝贡关系在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军事同盟关系”。[7] 然而,在这种亲密关系的表象之下,却隐藏着清王朝与朝鲜之间的疑忌和戒备。如前所述,清朝与朝鲜的宗藩关系的确立是通过军事威胁手段实现的,与李成桂自发向明太祖朱元璋表示事大政策有很大的不同。清王朝的军事威胁和元朝的征伐一样,在朝鲜王朝的内心深处投下了长长的阴影。清朝入关后镇压国内反清武装的残酷性更是加大了朝鲜的恐惧。朝鲜在谨慎奉行对清朝的事大政策的同时,担心清朝可能改变对朝鲜的不征政策。这种心态在毗邻大国的小国中具有普遍性,由此导致他们产生了在处理与大国关系上的内外不一的立场,既要保持对大国的恭顺,又要对其加以暗中戒备。 二、中朝宗藩关系非成文契约性可以长期维持的原因 毫无疑问,清朝和朝鲜之间的疑忌和戒备对中朝宗藩关系的巩固造成了消极影响。非成文契约性的特征更使得双边关系缺乏有效的外交条约保障。按照近代国际法观念,未经双边条约确认的中朝宗藩关系既不能被认定为对藩属的领土占有,也不能被视为“保护国”和“被保护国”的关系模式。正如陈志奇先生所指出的那样,中国的宗藩制度体现了中国的“势力范围”,但是中国对藩属的册封“仅止于形式上的意义”,[8]并不是真正行使统治权力。有清一代,近代国际关系模式随着西方殖民者的扩张而向全球普及,但是这种与近代国际关系模式毫不兼容的宗藩关系模式却维持了长达两个世纪之久。中朝宗藩关系何以能长期保持非成文契约性的特征,对于这一问题,有必要从诸多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这一现象的存在与当时国际力量对比格局有着密切的因果关联。考察17和18世纪的东北亚地区国际形势和国际力量对比状况就会发现,当时中国的综合国力对藩属国家具有绝对优势,与俄罗斯也保持着长期抗衡的态势。同时,日本正处于德川幕府的统治之下,实行只对中国和荷兰有限开放的“锁国政策”。显然,这一时期的东北亚国际关系处于相对平衡状态,明显有利于中朝宗藩关系的长期维持。正如日本学者依田熹家指出的那样:“册封体制”的维持“是以中国比周边各国更具实力为前提的”。[9]处在清朝统治之下的中国,比日本更具有对朝鲜的影响力。考察此时的朝鲜对外政策,朝鲜除了对清朝实行朝贡外,与日本保持有限的官方往来,避免与西方国家发生直接交往,因而被西方国家称为“隐士之国”。朝鲜与日本的闭关政策自然有助于中朝宗藩关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避免受到来自第三国的破坏。 其次,清朝入主中原后,对朝鲜没有领土吞并的欲望,继续维持明朝的不征原则。清朝的这一原则使宗藩关系得以排除来自宗主国的破坏因素。随着国内统治秩序的逐渐稳定,清朝在处理宗藩关系问题上实行了怀柔政策,减少贡品,增加赏赐。这一系列措施的目的在于强烈表现清朝的“天朝上国”意识,在客观上有利于维护中朝关系。清朝的这种意识直接转化为高度的自信心,甚至在中朝边界问题上也不急不火,与朝鲜从容协商。但是清朝对朝鲜与日本的官方交往问题则比较敏感。皇太极就曾有明确的指示,朝鲜可以与日本贸易,惟须引导日本遣使清朝。实际上,朝鲜并未屡次将与日本的往来情况咨报中国礼部,但这也没有引起清朝的强烈反应。这表明,清朝在中朝宗藩关系问题上表现出很强的自信心。 再次,中朝宗藩关系的巩固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朝鲜的现实安全需要。明朝在万历时期出兵支援朝鲜,驱逐了日本丰臣秀吉的侵略军,使朝鲜免于亡国之祸。清朝在上升时期,国力比较雄厚,击败了俄国对黑龙江流域的侵略,在客观上也阻止了俄国对朝鲜半岛的染指。这些历史记忆使朝鲜强烈地意识到,若要维护自身的长期安全,与中国建立密切的双边关系是不可缺少的因素。基于这种现实的考虑,朝鲜在心理上已适应了这种带有不平等形式和性质的宗藩关系。换言之,朝鲜对安全的诉求超过了对平等的诉求。 最后,相互接近的文化背景使得中朝双方满足于这一双边关系模式,而没有意识到用外交条约来加以确认。尽管清朝是以武力手段夺取了明朝对朝鲜的宗主权,但随着满族贵族全面接受汉族儒家文化,朝鲜也逐渐淡化了对清朝的抵触心理。这样,清朝和朝鲜的宗藩关系就在双方认同的儒家文化的氛围中稳定了下来。黄枝连先生从文化层面上考察,提出“天朝礼治体系”说。该解释认为:“礼治主义”是宗藩制度的文化内涵所在,即中国儒家礼治思想在处理对外关系特别是中国与周边国家的关系上的运用。通过礼治来建构这种上下从属分明的国际关系秩序。通过礼治主义的运用,在国际关系上建立礼治体系,从而在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地区形成“礼义世界”。[10]无疑,中朝宗藩关系就是这种“礼义世界”在外交领域中的直接体现。清朝对朝鲜的恭顺态度也甚为满意,认为朝鲜“情真意实,名分不敢稍紊”。[11]在某种意义上而言,文化上的亲和力淡化了彼此之间的疑忌。 三、非成文契约性之更张 在长达200多年的时间中,中朝宗藩关系一直保持着稳定状态。鸦片战争后,清朝在与西方国家的战争中迭遭失败,俄国亦撕毁《尼布楚条约》,侵占了中国东北大片领土。由此,中国丧失了在东北亚地区的优势地位,中朝宗藩关系也就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不利于自身延续的变化。西方国家在用武力摧毁清朝的天朝上国意识的同时,又涉足朝鲜半岛,试图打开这个“隐士之国”的大门。 朝鲜仍然以中朝宗藩关系为依托,回绝西方国家的开放要求,并希望被他们视为“上国”的中国能对朝鲜提供安全的保障。1871年6月,美国驻华公使镂斐迪(Low)率军与朝鲜交涉,要求建立通商关系。朝鲜就此事咨报中国礼部,恳请中国阻止美方的意图。显然,朝鲜希望用宗藩关系使中国不得不介入朝美之间的矛盾。而西方国家与朝鲜的冲突使得中国疲于应付。主持总理衙门的恭亲王奕奏称“嗣闻美法两国兵船往攻朝鲜均未得志。近数年来西洋各国使臣亦以未前往朝鲜之说来臣衙门饶舌”。[12]可见,清朝不愿在这一问题上激化与西方国家的矛盾。中国向来极少干预朝鲜内政的事实,可以成为清朝避免介入朝鲜与西方国家矛盾的口实,而朝鲜亦可以把处理与西方矛盾这样一个棘手问题甩给上国———中国。 对中朝宗藩关系非成文契约性最具有威胁性的挑战来自日本。日本实行明治维新后,全面接受近代国际法观念,并试图瓦解中朝宗藩关系,进而控制朝鲜。1868年,日本遣使赴朝,要求与朝鲜建立通商关系。朝鲜以日本所递文书中有“皇”等字样,拒绝接受文书,这就是“书契事件”。这一事件表明,朝鲜对日本保持着高度戒备心理,日本难以通过正常途径与朝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中朝宗藩关系的非成文契约性成为日本进攻的薄弱环节。1875年9月,日舰“云扬号”以测量朝鲜西海岸航道为由,与江华岛朝鲜守军发生冲突,史称“云扬号事件”。事件发生后,日本派全权公使森有礼与中国总理衙门进行交涉。双方就朝鲜是否为中国属邦这一问题展开了反复辩难。恭亲王奕代表中方以《中日修好条规》第一条为依据,要求日本勿侵越中国属土。但森有礼指出:“据贵国王大臣云:朝鲜虽系属国,地固不隶中国,以故中国并无干预内政,其与外国交涉,亦听彼国自主,不可相强等语。由是观之,朝鲜是一独立之国,而贵国谓之属国者,徒空名耳”,[13]进而否认了《中日修好条规》第一条对日朝关系的约束力。 1876年2月,就在中日交涉期间,日本政府派遣代表黑田清隆和井上馨等人赴朝,与朝鲜订立了《日朝修好条规》(即《江华岛条约》)。此约第一条规定:“朝鲜国自主之邦,保有与日本国平等之权。嗣后两国欲表和亲之实,须以彼此同等之礼相待,不可毫有侵越猜嫌。宜先将从前为交情阻塞之患诸例一切革除,务开扩宽裕弘通之法,以期永远相安。”[14] 《江华岛条约》是朝鲜近代史上第一个成文外交条约。该条约的出台,并未彰示朝鲜自主地解除与中国的宗藩关系,但是日本由此获得了否认中朝宗藩关系的条约依据。在以“云扬号事件”为肇端的中朝宗藩关系存废之争中,日本利用被国际公法所支持的《江华岛条约》取得了对中国的主动地位。直到1876年4月,朝鲜才将日朝立约之事咨报中国礼部,但未将《江华岛条约》全文抄录给清朝。 清朝对朝鲜此举并未做出强烈反应,更未采取惩罚性措施。由此可见,尽管中日两国就朝鲜是否为中国属国的问题进行过争辩,朝鲜亦未事先请示中国,而自行与日本立约,条约内容也无确认中朝宗藩关系之内容,但日朝关系的变化尚未达到直接破坏中朝宗藩关系的程度。因此,清朝对此采取了容忍的态度。然而,这种容忍很快就随着中日关系的紧张而发生急剧的变化。 1879年4月,日本吞并了琉球国,中日关系趋于紧张。清朝担心日本对朝鲜有进一步的举动。清朝的这种担忧直接促使中国对朝鲜的传统政策发生了转变。中国驻日参赞黄遵宪在其所著《朝鲜策略》中指出:“朝鲜一土,实居亚细亚要冲,为形胜之所必争。朝鲜危,则中东之势日亟。”由于黄遵宪认为俄罗斯为朝鲜首敌,因此他认为:“……策朝鲜今日之急务,莫急于防俄。防俄之如之何?曰亲中国,结日本,联美国,以图自强而已”。朝鲜若与美国缔约,“可以结援,可以纾祸”。[15]为了长期安全,朝鲜应“于亲中国则稍变旧章,于结日本则亟修条规,于联美国则急缔善约”。[16] 1879年8月,直隶总督李鸿章致函朝鲜前太师李裕元,建议朝鲜与西方建立通商关系以此来确保朝鲜自身的安全。李鸿章指出:“彼日本恃其诈力,以鲸吞蚕食为谋,废灭琉球一事,显露端倪,贵国固不可以备之。然日本之所畏服者西人也,以朝鲜之力制日本,或虞其不足;以统与西人通商制日本,则绰乎有余。”这样做同时可以遏制俄国远东南下扩张的态势,“若贵国先与英、德、法、美交通,不但牵制日本,并可杜俄人之窥伺,而俄亦必遣使通好矣”。[17]通览此书全文,可以看出,李鸿章没有揭示清朝国力不足以庇护朝鲜的事实,而将劝导朝鲜与西方国家通好的起因全部归结于防范日本的肆虐和俄国的扩张。 1881年6月,美国海军军官薛斐尔(R.W.Shufeldt)来天津面见李鸿章,请求代为转达致朝鲜的国书。李鸿章抓住这一时机企图使中朝宗藩关系得到美国的承认。1882年5月23日,朝鲜全权大臣申櫶与美国代表薛斐尔订立《朝美通商条约》。此后,短短两个月中,朝鲜在中国的指导下,同美、英、德三国建立了通商关系。但是,由于美国等国的反对,朝鲜为中国属国一条没有被纳入条约正文,而只能以朝鲜单方面的照会游离于条约之外。这显然远远没有达到清朝预期的目标。就在中、朝、美三国商议朝美立约的过程当中,中朝之间围绕是否变通朝贡体例进行了交涉。这个交涉直接导致了中朝双边条约体系的建立。 朝鲜在与西方国家逐步建立外交关系的过程当中,产生了变通中朝宗藩体例的期望。就在朝美即将定约前夕,朝鲜派总理机务衙门通商司主事鱼允中和李祖渊以问议官名义前往天津。1882年3月,当鱼允中一行抵达天津时,马建忠已同薛斐尔到仁川进行谈判,鱼允中向张树声递交了朝鲜分别致北洋大臣的咨文和致礼部的说帖。朝鲜在咨文中希望清朝更张朝贡典仪,解除海禁,允许中朝商民“于已开口岸,互相贸迁”,同时“亦许派使入驻京师,藉通情款,以资声势,……”[18]李鸿章、张树声和军机大臣兼总理衙门大臣王文韶仔细研究了鱼允中送来的朝鲜咨文和说帖。天津海关道周馥代表北洋大臣与鱼允中商议。周馥向鱼允中传达了清朝的立场,称中国可允许朝鲜开放边贸的请求,但不允许变通朝贡体制,理由是“此事本与通商无涉,然将来亦可徐徐商议,相机办之。若辄改旧例,微论中国公论必生是非,而贵国事大之典,亦不便轻易更改,致涉嫌疑”。周馥又称,中朝双方将订立的通商章程与正在商议的朝美条约不同,中国有向朝鲜派驻官员的权力。[19] 清朝的立场显然与朝鲜的期望相差甚远。鱼允中担心:由于中国向朝鲜派遣常驻官员,其他国家会依照最惠国惯例,援引中国在朝鲜的宗主权。周馥对此解释称:最优国待遇只适用于平等缔约邦交国,不适用于中朝宗藩关系;中国派员驻朝办理商务,对朝鲜不会有所窒碍。[20] 周馥将中朝交涉情况报告军机处和总理衙门后,光绪帝很快谕旨礼部、总理衙门和北洋大臣,“朝鲜久列封藩,典仪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惟商民货物不准在各处私相贸易,现在各国既经通商,自应量予变通,准其一体互相贸易。应如何详定章程之处,着张树声函商李鸿章妥议具奏。此后该国贸易事宜,应由总理衙门复办,其朝贡陈奏,仍照向例由礼部办理,以符旧制。至所请派使驻京一节,事多窒碍,着不准行”。[21]这份谕旨可以被视做是中国对朝鲜变通朝贡体制要求的最终答复。显然,坚守朝贡体制是中国的底线,中国只允许开放中朝贸易,而不允许对朝贡体制有所更张。朝鲜对中国的失望是毋庸置疑的。对中国的失望也使得朝鲜对中美之间围绕是否将中朝宗藩关系写入朝美条约的争议甚为消极。可以说,有关中朝宗藩体制的文字最终未能纳入朝美条约中,是朝鲜消极态度的直接产物。 自光绪帝下谕旨后,中国开始着手起草中朝商约。但是就在当年8月,朝鲜发生了“壬午兵变”,起草工作被迫停顿下来。由于中国出兵迅速并扣留了大院君李昰应,这场变乱才被迅速平定。中国的直接军事干预,使朝鲜转危为安,中朝商约起草工作也得以恢复。1882年10月,即“壬午兵变”平定后一个月,李熙派陈奏使赵宁夏和金弘集来华致谢,并请求中国帮助朝鲜编练新军。李鸿章在奏章中称“臣等前为代筹与英美德各国陆续议约开埠通商,无非欲使日震富盛,隐以备俄而抗日,而导其风气,即所以巩我藩篱”。李鸿章命令周馥和马建忠与朝鲜代表赵宁夏和鱼允中拟定《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八条,“以维藩服而扩利权”。[22]在中朝双方共同起草章程的过程当中,朝鲜不再提变通朝贡体例的要求。 10月,李鸿章与赵宁夏在天津订立了《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此章程序言声明:“朝鲜久列藩封,典礼所关,一切均有定制,毋庸更议。惟现在各国既由水路通商,自宜亟开海禁,令两国商民一体互相贸易,共沾利益,其边界互市之例,亦因时量为变通。惟此次所订水路贸易章程系中国优待属邦之意,不在各国一体均沾之例。”[23] 《中朝商民水陆贸易章程》的签订标志着中朝宗藩体制得到双边条约的确认。中朝宗藩关系也结束了非成文契约的状态。这个章程把不平等的中朝宗藩关系用条约的形式予以确定下来,因而在性质上属不平等条约。清朝还把典章制度中关于中朝宗藩体制的某些规定也纳入条约中。1883年3月,中朝双方签订了《奉天与朝鲜边民交易章程》。此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朝鲜必须遵称‘天朝’和‘上国’字样,即属寻常交移亦当遵循成宪,不得率书‘中’、‘东’等字,有违定制。至奉省边界官员则称‘朝鲜国’字样,以示优待。”[24]通过条约性质文件的签署,清朝逐步建起了旨在维护中朝宗藩关系的条约体制,中国也以这些条约为依据,强化了对朝鲜的实际控制。 对朝鲜而言,自1882年后,在本国外交事务中形成了两类相互矛盾的条约体系。一类是肯定朝鲜具有独立主权的条约体系,《江华岛条约》即属此类,《朝美通商条约》虽是在中国的积极推动下签订的,但却无承认中朝宗藩关系的规定,反而确定了朝美的平等,因此也归于此类。另一类就是中朝双方所订立的条约体系。这种外交状况非但不能使朝鲜在中日两国之间左右逢源,相反却使其陷入了一个难以抉择的困境———形式上的完全独立和实质上的安全保障,孰为我取?但是朝鲜国祀的保全远比吉凶尚未可知的“完全独立”重要得多,因此朝鲜仍然奉行对中国的事大外交。 日本虽然放弃了以外交斗争为主的破坏手段,改由军事手段解决,但是由于日本比中国更主动地吸收了西方外交的运作经验,日本在“壬午兵变”和“甲申事变”后与中国的外交斗争中,都明显地表现出主动的态势,所取得的外交成果也为以后的侵略行动铺平了道路。 1894年,日本借助镇压朝鲜东学党起义向驻朝中国军队发动了进攻,挑起了中日甲午战争。在军事和外交上都陷入被动的中国最终接受了失败的苦果。在1895年4月中日双方签订的《马关条约》中,第一款即明确规定:“中国认明朝鲜国确为完全无缺之独立,故凡有损独立体制,即如该国向中国所修贡献典礼等,嗣后全行废绝”。[25]至此,中日双方围绕中朝宗藩关系存废问题所展开的外交和军事斗争以中国的彻底失败而告终。 四、结语 中朝关系的状况是中国在东北亚国际力量布局地位变化的指示器。中朝宗藩关系从非成文契约性关系到具有成文条约关系的变化过程,反映了清朝国力由强到弱的变化。在西方国家入侵之前,清朝凭借优越的国力,在没有成文条约保障的条件下,维持着中朝宗藩关系。同时,朝鲜也从这种双边关系模式中得到了实质性的安全保障。但是,中朝关系的非成文契约性只能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才具有持续的可能,一旦中国实力受损,既无法维护自身的安全,也遑论给予朝鲜以安全保障,则中朝宗藩关系就无法应对近代国际关系法则的质疑。正如李扬帆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天朝礼治“实际上是将文化理想主义的普遍原则,用以代替政治现实主义的普遍原则”。而这种替代的后果,势必会造成制度与实际变化的脱节甚至冲突。因此,他指出:“由于现实的时势变迁,最终会导致现实原则的突出,理想主义的原则将因失去使用的环境乃至载体而过时”。[26] 面对日本利用近代国际关系法则对中朝宗藩关系的质疑,清朝为了自身的安全,主动对已有的中朝宗藩关系体制实行局部调整———用成文条约来明确中朝宗藩关系。但中朝宗藩关系在得到中朝双边条约肯定的同时,却得不到西方国家的明文承认,而且造成了两类性质不同的条约体系在朝鲜外交中并存的局面。尽管在中日双方综合力量对比尚未发生逆转及西方国家势力在远东保持暂时的势力均衡的情况下,中国对朝鲜的宗主权也仍然维持了数年时间,但是随着国力的进一步衰败,清朝最终未能从根本上扭转中朝宗藩关系走向解体的厄运。 [1] 参见张存武著《清代中韩关系论文集》(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版)。除此之外,笔者参考的主要相关学术著述还有:《近代中日关系与朝鲜问题》(王如绘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甲午战争与东亚政治》(戴逸等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4年版)、《东亚的礼义世界———中国封建王朝与朝鲜半岛关系形态论》(黄枝连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等。 [2] 朱元璋:《皇明祖训·箴戒篇》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2年。 [3] 吴晗:《李朝实录中的中国史料》中华书局,1980年,第109页。 [4] 对于此问题的研究,笔者参考了陈潮的《明清之季中韩宗藩关系探索》(《学术论坛》,1997年,第1期)。 [5] 张存武:《清代中韩关系论文集》,台北: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87年,第79页。 [6] 王如绘:《近代中日关系与朝鲜问题》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4页。 [7] 王明星:《韩国近代外交与中国(1861-191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9页。 [8] 黄枝连:《东亚的礼义世界———中国封建王朝与朝鲜半岛关系形态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 第Ⅶ页。 [9] [日]依田熹家:《近代日本的历史问题》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第139页。 [10]黄枝连:《东亚的礼义世界———中国封建王朝与朝鲜半岛关系形态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 第Ⅹ页。 [11]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1972年,第234页。 [12]王彦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北平外交史料编纂处,1935年,卷4,第34页。 [13]中国史学会:《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中日战争》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294页。 [14]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一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第135页。 [15]黄遵宪:《黄遵宪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394-395页。 [16]黄遵宪:《黄遵宪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400页。 [17]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一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79年,第143页。 [18]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1972年,第589页。 [19]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1972年,第596页。 [20]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清季中日韩关系史料》(第二卷),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1972年,第593页。 [21]王彦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北平外交史料编纂处,1935年,卷27,第45页。 [22]王彦威、王亮:《清季外交史料》,北平外交史料编纂处,1935年,卷29,第16页。 [23]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404-405页。 [24]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422页。 [25]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第614页。 [26]李扬帆:《走出晚清———涉外人物及中国世界观念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35页。 作者简介:孙昉(1973—),男,湖南浏阳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讲师,博士。 (原刊《延边大学学报》2010年第 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