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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云: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形成与版本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钦定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以下简称“钦定二十九条”)是由乾隆五十三年(1788)和五十六年(1791)廓尔喀人两次武装侵藏及其被逐出而引起的,而导致廓军侵藏的主要原因却是贸易争端。
    西藏地方与廓尔喀的直接贸易由来已久,廓尔喀所铸货币(章嘎),也在藏内畅通无阻。以此之故,廓尔喀的部分不法商贩即私铸掺假章嘎,鱼目混珠,冒充纯银章嘎。既使西藏地方在贸易中蒙受巨大损失,造成白银大量外流,也给廓尔喀政府造成金融上的混乱。于是,廓尔喀政府决定另铸新的纯银章嘎,规定一枚新币兑换两枚旧币,并将此通知给西藏地方。这种直接损害西藏地方利益的行径,自然遭到西藏地方政府的拒绝。而刚刚吞并各部,统一尼泊尔,在军事上处于上升状态的廓尔喀当政者,决定以黩武方式解决贸易争端,企图迫使西藏地方就范。
    乾隆五十三年(1788),廓尔喀方面终于找到了借口。这一年五月,廓方向八世达赖喇嘛写信,要求西藏地方与之兑换新旧货币,达赖喇嘛未予答复。六月,廓方即以后藏聂拉木地方的西藏税官增加对廓尔喀商人的课税数额并殴打商人为由,派苏尔巴尔达布率兵入侵西藏,并乘虚直进,占领济咙、聂拉木和宗喀三地。(1)
    廓军入侵的另一条理由是,西藏地方在先前发生的廓尔喀与不丹的冲突中曾支持后者。但是,这些显然都只是一些托辞,其真正的目的不外乎两条:一是向西藏地方施加军事压力,迫使其在对廓贸易上作出退缩与让步,以维护其在贸易中的有利地位;一是企图劫掠后藏地区,尤其是札什伦布等寺院的财富。后一种阴谋又与业已圆寂的六世班禅之弟沙玛尔巴有关。乾隆四十五年(1780)十一月,六世班禅在京患痘病圆寂,他留下的丰厚财物均为其兄仲巴呼图克图运回西藏,并据为已有。因隔于教派,以羊八井寺为驻锡地、身为噶玛噶举派红帽系第十世法王的沙玛尔巴未分得分文,心怀怨恨,遂借机向廓方告以札寺财富之巨,边防之空虚,怂恿其出兵抢劫。(2)
    廓尔喀第一次侵藏事件发生后,驻藏大臣庆麟即刻上奏朝廷,以“卫藏兵力不敷,咨请四川总督调派兵一千名,由成德带往协剿。”乾隆皇帝即命四川总督李世杰、提督成德,从四川绿营兵及明正、里塘各土司兵内就近调动三四千人,由成德和建昌镇总兵穆克登阿率领,迅速入藏驱敌。同时,谕令成都将军鄂辉准备带兵入藏。(3)廓军先攻克聂拉木,又在攻占宗喀后,围攻胁噶尔。朝廷命庆麟固守后藏,雅满泰在前藏督办军粮,八世达赖喇嘛也在积极为进藏兵丁筹办口粮。为周密计,乾隆皇帝又特派理藩院侍郎巴忠前往后藏督办各事。(4)
    巴忠自作主张,既不遵循乾隆皇帝的旨意,又不接受八世达赖喇嘛的劝告,竟听由沙玛尔巴缀合,派丹津班珠尔等与廓方谈判,约定由西藏地方向廓方每年提供300个元宝(约合9600两白银),作为换取廓方撤出所占诸地的条件,并立下字据为证。(5)同时上报乾隆皇帝,谓“已将聂拉木、宗喀、济咙等地方次第收复”。接着,还让廓方派遣大头人进表纳贡,以示归降。(6)
    噶伦丹津班珠尔等答应廓方要价后,先从札什伦布、萨迦寺,以及后藏贸易商人那里借来300个元宝,作为第一年的赔偿金交给廓方。回到拉萨后,向达赖喇嘛禀知详情,并“恳将所借后藏银两在商上清还”。(7)
    乾隆五十五年(1790)秋天,廓尔喀派人催要第二笔款目。达赖喇嘛派人带去150个元宝(后补足为300个),欲“以此银付给,将所立合同撤回,永断葛藤,嗣后不得再索要前项。”到边界后,廓方强行劫夺了180个元宝,然后将丹津班珠尔等扣作人质,(8)并在乾隆五十六年(1791)七月第二次出兵入侵西藏。
    面对廓军入侵,怯懦无能的驻藏大臣保泰十分惊慌,即请将达赖、班禅移居泰宁。受命带兵前往驱敌的鄂辉、成德等人,行兵迟缓,坐失机会,加重了西藏地方局势的危机。这让乾隆皇帝极为失望。五十六年十一月初二日,遂授福康安为将军(后加封大将军),海兰察、奎林为参赞,统率官兵进剿。福康安不负重托,率兵逐出入侵廓军,并深入廓境,直逼阳布(加德满都)。后因天气转寒,士兵们不服水土,以及廓王先后多次请和,送还所俘人质,交出沙玛尔巴尸骨及其妻子、札寺被劫财物和先前所立赔金字据,遂请旨许和,退兵返藏。(9)
    驱逐廓军入侵的战斗取得了胜利,但是,通过此次事件也暴露了西藏地方事务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首先是防务上的空虚。廓军两次侵藏,很少遇到强有力的抵抗,除了都司徐南鹏在日喀则宗城堡固守而外,廓军一路畅通,直抵萨迦和札什伦布,遂得劫掠大量财宝。
    第二,驻藏大臣的无权和无能。从廓军第一次侵藏时担任驻藏大臣、御敌无方的庆麟、雅满泰,到第二次侵藏时仓惶失措的保泰、雅满泰(第二次任职),莫不如此。加之驻藏大臣权力有限,就使西藏地方的抵抗活动处于瘫痪或紊乱状态。
    第三,受命查办藏事的理藩院侍郎巴忠,竟违逆圣旨,默许沙玛尔巴说和,同意噶伦丹津班珠尔等人与廓方私立字据,致使朝廷两度调兵入藏,耗费巨资与民力,而遵旨率兵入藏的军事大员鄂辉、成德竟“每日只行一站,并不趱程进发”,坐失良机,使驱敌之行虎头蛇尾。
    第四,噶厦政府内部也存在诸多问题。达赖喇嘛不能约束其弟,使其弟罗布藏根敦扎克巴贪污商上财物,占人地亩,为所欲为。而噶伦们也借达赖喇嘛专心宗教、不问政务之机,擅权妄为,竟然向廓方私许赔偿,并从商上支取,目无法纪。
    第五,萨迦寺喇嘛堪布等,在廓军入侵时,屈从压力,献上哈达,而札什伦布寺的仲巴呼图克图,在敌至之前携资逃窜;该寺的降神喇嘛竟占卜惑众,散乱人心。更有甚者,沙玛尔巴身为呼图克图,居然以未分得财物之怨,即行勾引敌人入侵藏内,怂恿敌人抢劫札寺财物,足见僧界上层中存在问题同样不少。
    乾隆皇帝针对西藏地方业已出现的问题,一经查明,即予以严肃处理。乾隆五十三年(1788)十月,以驻藏大臣庆麟听任萨迦呼图克图及达赖喇嘛之言,私与巴勒布(即廓尔喀)讲和,诏革其公爵,降为蓝翎侍卫。十二月,将其革职,枷号三年,仍留西藏效力。次年二月,又以其抵藏后任意修饰房屋,怠于公务,并听信索诺木旺扎勒(尔)之言,隐匿巴勒布呈进表文不奏,将其解赴打箭炉枷号三年,让往来西藏的大臣官员触目惊心,以昭炯戒。(10)
    乾隆五十四年(1789)二月,将雅满泰贬阿克苏领队大臣。次年五月,因舒濂办事不协,雅满泰再度出任驻藏大臣。五十六年(1791)廓军侵藏,督办不力,先被革职枷号,后被拿解至京。驻藏大臣普福被革去侍郎,在三等侍卫上行走;保泰被革职留藏效力;巴忠则在其所办诸事被揭发后畏罪自杀;鄂辉、成德等钦命大臣,几乎无例外地受到降职处分。(11)
    对于畏罪自杀的噶伦索诺木旺扎尔和红教喇嘛沙马尔巴,均被革去名号,抄没家产,收归达赖喇嘛商上公用。前者子孙不准承袭,后者活佛系统不准“转世”,且由红教(噶玛派)改宗黄教(格鲁派)。将祷验龙单、妖言惑众的降神喇嘛,为首者(罗布藏丹巴)剥黄正法;其余四人,遵旨解京。对于临阵逃跑的仲巴呼图克图,念其系前世班禅之兄,姑从宽典,拿解至京。(12)
    乾隆皇帝大刀阔斧的整肃,使西藏地方局面获得新的转机。为了革除积弊,从根本上实现  西藏地方的长治久安,清朝中央政府结合西藏地方实际,因地制宜,制订出办理藏内事务的纲领性文件——钦定二十九条。
    总括藏内事务的钦定二十九条,是清代中期以后,中央政府治藏政策方面的一个纲领性文件,也是一份细密而又具体的地方性法规。它的出现,标志着清朝中央政府治藏基本政策的最后形成。这一章程直接指导了清朝中期以后,中央政府在西藏地方的施政活动,并维护了西藏地方以政教合一为特色的封建农奴制的统治制度,其意义和影响十分巨大,学术界议之者也甚多,此不赘述。今就钦定二十九条的形成过程与依据论列如下。
    首先,钦定二十九条是依据成例,并吸收自清初以来百余年在治藏方面的成功经验形成的,它并非是瞬间出现的。乾隆十五年(1750),负责西藏地方军政事务的郡王珠尔默特那木扎勒叛乱失败,乾隆皇帝派四川总督策楞人藏,处理善后事务,并明确指出:此措置唐古忒(特)一大机会也,若经理得宜,自可永远宁谧,否则久复别生事端。珠尔默特那木扎勒敢怀逆志,由于地广兵强,事权专一。嗣后,唐古忒(特)应多立头目,以分其势,尔等共详议善后事宜,为一劳永逸计。”(13)最后便形成了清代中央管理西藏地方事务的第一个较系统的重要文件——“钦定藏内善后章程十三条”。它的贯彻和执行,是成功的,有利于地方的安定与发展。
    第二,廓尔喀第一次侵藏事件发生后,乾隆皇帝即针对当时边防空虚的状况,在乾隆五十三年(1788)十月十三日,谕内阁,著巴忠传旨申饬驻藏大臣庆麟,“此事完结之后,交界地方如何安置唐古特兵丁防守,如何操练及一切应办事件,着交巴忠于办理善后时,务与鄂辉尽心商办,以期永远奉行,实有裨益。”(14)
    乾隆五十四年(1789)二月十七日,在廓军撤出后藏以后,乾隆帝又谕令成都将军鄂辉:“兹虽事竣,撤兵后藏内诸务,倘不订立章程,复有贼匪入侵,无所防备,又需大张办理,藏众亦不得长享安全。以前补放藏地噶伦、戴本、第巴,均由达赖喇嘛专办,驻藏大臣竟不与闻。倘达赖喇嘛明理,择优补放,于事犹有裨益。现在达赖喇嘛朴实无能,不能掌事,仅仗近侍喇嘛办事,凡有噶伦、戴本、第巴缺出,未免轻听属下人等情面补放,譬如噶伦索诺木札勒、第巴桑干等,即为明证也。……(嗣后)专责驻藏大臣拣选藏地噶伦、戴本、第巴拣选请补,方为于事有益。并著驻藏大臣等,平素先将众噶伦、戴本、第巴,或优或劣,悉心查察,俟缺出拟补时,更自有主见,不为属众所惑,而于偶遇紧急事件差遣,亦可期得力。驻藏大臣内或有不肖者,每年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遣使呈进丹书,顺便将驻藏大臣错谬之处据实陈奏,亦无不可,朕即重治其罪,决不宽恕。”(15)已经提出了订立章程,解决西藏地方官员选择任用权和驻藏大臣的地位问题,同时还对练兵、驻防及确定军需供应等提出具体要求。(16)
    依据这一要求,成都将军鄂辉、参赞大臣成德、御前侍卫侍郎副都统巴忠和驻藏大臣舒濂等,提出了“藏地善后事宜十九条”,在乾隆五十四年(1789)六月二十七日,经由军机处大臣和珅等商议后,上奏乾隆皇帝,内容有:(一)在后藏酌拨绿营官兵以资防御,并于拉子、萨喀、胁噶尔等要地驻扎藏兵;藏兵按期训练;西藏粮台应建立仓贮,以济缓急;立赏奖励藏兵。(二)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公办事件应酌定章程;补放第巴,无论缺之好坏,均应亲往办事,不得派人代替;驻藏大臣应每年亲历后藏巡查,并就地检阅驻兵,噶伦每年也应亲往巡查;两位驻藏大臣应同居一处,遇事商同办理;对于噶伦、戴本的选择应慎重。(三)对在藏贸易的外番,应令噶伦等公举可靠能干的第巴,协同该处派来的番目善为抚驭;酌量减少后藏抽收巴勒布的税项;藏地销售的食盐应分别质量高低,酌定价格。(四)驻藏理藩院司员及驻藏游击,应请发给关防,以昭信守;胁噶尔新设戴本,请援例赏给号纸。(五)四川至西藏的台站应分东西两部分管理;派驻台站的文武官员,三年期满,请援两金川屯员边俸之例,量予升擢,并拣干练官兵换班驻防。此外,还对军饷运输、驻藏官兵的军纪等提出要求与意见。(17)这可以说是钦定二十九条出台的先声。
    第三,廓尔喀第二次侵藏后,善后应办事宜急剧增多。乾隆皇帝先后处理了办理不力或失职的在藏大员和札寺占卜惑众的喇嘛、仲巴呼图克图等,命令福康安率军人藏驱敌并办理善后事宜。乾隆五十七年(1792)正月,福康安抵达拉萨后,即面告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将来剿平贼匪后,一切善后事宜,必须另立章程,逐一筹办,务使边圉谧宁,永除后患。”达赖和班禅均表示:“将来应办事宜,悉听裁酌主持,永远遵奉。”(18)
    同年同月,乾隆帝又颁布圣旨,认为“卫藏一切事务,由达赖喇嘛与噶布伦商同办理,不复关白驻藏大臣,相沿已非一日。但达赖喇嘛系出世之人,岂复经理俗务?噶布伦等因达赖喇嘛不复措意,遂尔从中舞弊,以至屡次滋衅。鄂辉办理藏务,仍事事令噶布伦干预,积习相沿,不可不大为整顿。嗣后遇有应办事件,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商同办理,噶布伦等应与在藏章京会办,不得稍有专擅。或驻藏大臣办事偏私,达赖喇嘛原可据实参奏,朕必当严行惩治。若达赖喇嘛虑及参劾驻藏大臣,派出审办大臣不免袒护,此尤事之必无。朕办理庶务,一秉至公,达赖喇嘛更可毋庸过虑。”福康安接到谕旨,即遵令告知达赖喇嘛,达赖喇嘛及摄政济咙呼图克图等,均表示积极拥护。(19)
    第四,廓尔喀入侵军被彻底驱逐出西藏以后,班师回藏的大将军福康安,先后会见班禅与达赖,并再次提到善后章程等事。至拉萨后,即受命与四川总督孙士毅、驻藏大臣惠龄、和琳等“公同详酌”,“另立章程,务期经久无弊,一劳永逸。”乾隆皇帝还为其提出了七条改革内容,其要点有:(一)改革活佛转世方法,防止出现活佛“世职”现象,“嗣后应令拉穆吹忠四人认真作法,降神指出,务寻实在根基呼毕勒罕姓名若干,将其生年月日各写一签,贮于由京发去金奔巴瓶内,令达赖喇嘛等会同驻藏大臣公同念经,对众拈定具奏,作为呼毕勒罕。”(二)驻藏大臣不仅拣放商卓特巴、噶伦、第巴、戴本等官出缺,而且要综核商上收支。但又不能挪用商上钱财,也不能限制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例需各项开支。(三)此后商上若有羡余,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不可视为已有,且不得专给喇嘛,必须普及民众,使僧俗联为一体,同心保卫西藏地方。(四)撤兵后查明藏内边界,一一设立鄂博,不许私立越界。驻藏大臣按四季二人轮流亲往济咙、聂拉木、宗喀等边地稽查。(20)
    以上各条虽不完善,但也足以表现出乾隆皇帝和清朝中央政府对改革西藏地方管理制度及加强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一切事务的职能之主要意图。
    第五,福康安在接到乾隆皇帝的谕旨后,与孙士毅、惠龄、和琳等人,征求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意见,给合西藏地方的当时实际情况,积极工作,连续呈上奏折并获得乾隆皇帝的细密批示,最后终于形成了钦定二十九条的全部内容。
    乾隆五十七年(1792)十月二十三日,福康安等奏,拟将即将送来的钦颁金瓶供奉拉萨大昭寺内,并奏周边国家商人在藏交往贸易必须立法稽查折。(21)十一月初二日,奏酌定稽查商上收支,并劝谕达赖喇嘛蠲免租赋,减轻人民负担折,同日奏复酌定额设藏兵及训练事宜六条折。二十一日,奏“拟卫藏善后章程六款”折。十二月十一日,奏“尚有应行办理章程十八条”折。(22)从而完成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的制订工作。
    钦定二十九条包括这样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关于驻藏大臣的地位及其与达赖、班禅的关系,噶厦官员的任免、升降与侍遇等问题。(二)用金瓶掣签确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及其他主要活佛的转世,以及寺庙管理、堪布任免,蒙古信众迎请西藏活佛的手续问题。(三)货币改革、地方政府税收、乌拉差役及减免负担、旧欠赋税等问题。(四)建立正规额设藏军问题。(五)关于外事、外侨及外贸管理等问题。(23)各项改革措施的核心是:在行政上加强驻藏大臣督办藏内一切事务的权力,宗教上以金瓶掣签形式严格活佛转世管理制度,军事上加强边防力量和维护地方安全,财政上完善管理手续,防止贪污与铺张浪费。其中前两点尤为重要,为此,乾隆皇帝除了三令五申地强调驻藏大臣在督办藏内事务中的重要性之外,还亲自撰写了<喇嘛说)一文,明确他对佛教的态度,文说:“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所系非小,故不可不保护之,而非若元朝之曲庇谄敬番僧也。”“近世其风日下,所生之呼必勒罕,率出一族,斯则与世袭爵禄何异?予意以为大不然。盖佛本无生,岂能转世,但使今无转世之呼土克图,则数万番僧无皈依,不得不如此耳。……兹予制一金瓶送往西藏,于凡转世之呼必勒罕,众所举数人,各书其名置瓶中,掣签以定。虽不能尽去其弊,较之从前一人之授意者,或略公矣。”(24)从而,使指导西藏地方各项事务的政教大政方针确定下来。
    钦定二十九条的版本问题是应该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我们现在看到的钦定二十九条是藏文本,对于它的来源,以及是否存在汉文本或其他文体的钦定二十九条章程,我们也拟予探讨。
    钦定二十九条,就目前所见,只有藏文本一种文本形式,而藏文本可以见到的,至少有三种大同小异的抄本。(25)但是,尚未见到汉文本的“钦定二十九条”,并不是说汉文中不存在二十九条章程的内容,更不能说钦定二十九条的藏文本是孤立存在的。恰恰相反,钦定二十九条章程的藏文本不是由汉文(或者也有满文)翻译而来的,汉文本才是它的原始形式,只不过汉文本不是以二十九条方式,而是以福康安、孙士毅、惠龄、和琳等人的奏折和乾隆皇帝的朱批谕旨表现出来的。
    钦定二十九条章程的藏文原件(文),见于西藏自治区档案馆所藏《水牛年(1793)文书》,汉译文见牙含章编著《达赖喇嘛传》,(26)现结合汉文档案材料,(27)对其一一勘定,明其来历。
    1)钦定二十九条中,第一条有关金瓶掣签确定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及其他主要呼图克图转世灵童的内容,出自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乾隆皇帝谕军机处传知福康安等,详酌妥办七条事务之第一条,(28)以及同年十月二十三日,福康安等奏拟将钦颁金瓶在大昭寺内供奉事折。(29)
    2)第二条有关廓尔喀及克什米尔等外番与西藏贸易及边境设卡稽查等内容,出自乾隆五十七年(1792)十月二十三日福康安等奏周边国家商人在西藏贸易交往须立法稽查折。(30)
    3)第三条有关币制改革的内容,出自乾隆五十七年(1792)十二月初六日乾隆皇帝谕传福康安等颁发藏币钱式等。(31)其详细内容又见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一书。(32)
    4)第四条有关藏兵额设数目、驻防地点等事;第五条有关藏军的建制及所辖人数、军官的迁升等事;第六条有关藏军官兵的粮饷问题;第七条有关藏军的武器装备等,出自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初二日福康安等奏复酌定额设藏兵及训练事宜六条折。(33)
    5)第八条有关驻藏大臣审核达赖喇嘛与班禅额尔德尼商上用度;第九条有关达赖喇嘛及噶厦应减免平民租赋差徭等事,出自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初二日福康安等酌定稽查商上收支,并劝谕达赖喇嘛蠲免租赋等事折。(34)
    6)第十条有关驻藏大臣议事与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地位平等问题;第十一条由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拣选噶伦、戴本、商上仔本、商卓特巴等下属官员;第十二条有关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的亲属不得参预政事;第十三条有关驻藏大臣每年应亲身巡查前后藏,督察练兵等内容,出自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福康安等奏拟卫藏善后章程六款折。(35)
    7)从第十四条有关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与外番通信应告知驻藏大臣详为商酌,到第
    二十九条有关杜绝各村庄提前征收百姓赋税,或将逃户赋税转嫁给其他百姓的错误做法等,计十六条,出自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福康安等奏藏内善后条款除遵旨议复者外,尚有应行办理章程十八条折。(36)
    从以上对比中,我们可以看到,除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等之外,其余各条主要来自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初二日酌定额设藏兵及训练事宜六条折、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卫藏善后章程六款折和同年十二月十一日的尚有应行办理章程十八条折这三条奏折,但是,又并没有照抄原奏折的所有内容,而是有所取舍的。
    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初二日的六条折中,钦定二十九条取其前四条,分别形成了第四、第五、第六和第七各条。没有被抄录的另两条是:(一)济咙、聂拉木等处边界毋庸另设番兵驻守。(二)严禁将备弁兵欺凌番兵并役占番兵,以实营伍。前者由于无须另设藏兵驻守,说明前议业已解决,自然毋庸列进章程;后者是军纪问题,只需训令明白,也无须纳入关乎西藏地方大政的二十九条章程。
    在乾隆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六款折中,钦定二十九条也取其前四条,分别形成章程中的第十、第十一、第十二和第十三各条。没有抄录的另两条是:(一)驻藏文员应请添设。(二)驻藏大臣衙门及文武各员酌定听差兵丁数目,以实操防。这两条在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阿桂等遵旨议奏福康安等酌定善后事宜各款中已经提到,在乾隆皇帝的朱批奏折中,也涉及驻藏属官人员的增减问题,故也无须再写入章程。
    在乾隆五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的十八条折中,钦定二十九条取其前十六条,分别形成该章程的第十四条到第二十九条。未收入章程的两条是:(一)驻藏大臣衙门应设译写廓尔喀番字通事人役。(二)廓尔喀贡使往来应酌派文武官员护送。这两条同样可以通过简单的行政手段加以解决,自然也不会受到军机大臣们的格外重视,更不足以纳入指导西藏地方大政方针的钦定二十九条章程之中。
    据此,我们可以说,钦定二十九条已经包括了福康安等所奏各项改革事宜的基本内容。这些内容有的为乾隆皇帝的指示,但大多数为福康安等依据皇帝圣旨精神,并结合西藏地方实际新提出来的,都毫无例外地要经过军机大臣会同大学士、议政九卿等的商议,最后报请乾隆皇帝批准的。
    钦定藏内善后章程的各项内容形成后,被翻译为藏文,即形成钦定二十九条,并于乾隆五十八年(1793)颁布执行。这一年是藏历水牛年,故藏文也称其为“水牛年文书”(chu glangwang shu tshur:phul gyi deb),钦定二十九条是其中之一。
    据档案资料记载,乾隆五十八年(1793)二月二十三日,福康安等令人“将定立章程翻出唐古特字,同至布达拉面见达赖喇嘛,与之逐条详细讲论,并传集各呼图克图、大喇嘛等,及噶布伦以下番目,谕以大皇帝振兴黄教,保护卫藏,焦劳宵旰,上廑圣怀,总期边境无事,达赖喇嘛等得以奉教安禅,僧俗人等咸资乐利,是以屡奉谕旨,将藏内一切章程详细训示。我等现已遵旨查明藏地情形,逐条熟筹,妥议具奏。达赖喇嘛等当知感激圣恩,遵依办理,方于藏地有益,不可狃于积习,日久懈弛。”(37)
    达赖喇嘛、摄政及各大喇嘛呼图克图等,表示完全拥护钦定二十九条。达赖喇嘛合掌告
    称:“我自幼仰蒙大皇帝天恩,至深极重,不啻如父之爱子。……所议各条,皆系怜爱僧俗,体恤番情,实可垂之永久。……从此谨守章程,事事与驻藏大人会商办理。我惟有习静修持,虔诵万寿经典,仰报大皇帝高厚鸿恩,断不敢稍有格碍。”(38)
    该章程对“所有从前五十四年、五十五年鄂辉等两次所议章程,今已另加更改,应照现定条款遵行,以昭划一。”(39)它得到了西藏地方僧俗群众的真诚支持与积极响应。
    那么,钦定二十九条章程是否存在一个汉文本呢?对此,我们有这样几点认识:
    第一,我们既然已经确认了藏文本来自汉文奏折,并对其来历进行了一一勘对,证明其准确无误,而藏文本的钦定二十九条全部存在于汉文奏折之中,并构成其最根本的内容,汉文奏折是由乾隆皇帝钦定的,译自汉文奏折的藏文二十九条章程自然也是钦定的,那么,是否存在汉文本二十九条这一文本形式,已不复重要,它丝毫不会影响到钦定二十九条内容的真实性和它来自汉文的确定性。
    第二,诚如我们上文所言,藏文本的钦定二十九条,业已包括了汉文奏折中最核心的,或者说是全部较为重要的内容,而未被采纳入藏文本钦定二十九条的,则是少数次要的,或者已经得到解决,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行政手段立即获得解决的问题,如果去掉这些内容,则汉文奏折应该说就是汉文本的钦定二十九条,无须在上奏朝廷并获得皇帝批准的各项奏折之外,再形成一个所谓的汉文本“钦定二十九条章程”,然后再报请皇帝批准,这样做既无必要,目前也无史料证据可以为之说明。
    第三,据福康安、孙士毅、和琳、惠龄等人在乾隆五十八年(1793)二月二十四日所奏“藏事章程已定,阖藏欢欣遵奉”折中所言,对于善后章程,“应俟臣等节次奏折奉到训谕后,由驻藏大臣衙门翻写番字,刊刻出示,在前后藏各处张挂,晓谕穷乡僻壤,咸使周知,以仰副圣主卫法定制、爱育番黎至意。”(40)即福康安等人是将先后各次所奏章程,在获得皇帝的批准后,直接译成藏文本,并形成钦定二十九条的,并没有由奏折组成一个汉文本的钦定二十九条,然后再译之为藏文,形成藏文本的钦定二十九条章程。因而,所谓的钦定二十九条章程的汉文本也许并不存在,即使有人发现了这样一种汉文本的钦定二十九条,那也只是为了方便翻译而使用的一个底稿而已,它对说明钦定二十九条并无突出的意义。人们自然也无须为它之不出现会对钦定二十九条真实性制造什么影响或遗憾而担心。
    (1)《福康安奏查明廓尔喀两次滋事实情折》,乾隆五十七年(1792)正月二十二日。见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宫中朱批奏折,下未注明之奏折出处均同此。参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以下简称《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08—711页。下引此书,不一一注出。
    (2)《福康安等奏报廓尔喀遣大头人乞降送出丹津班珠尔等折》,乾隆五十七年(1792)六月二十八日。附二:《译出贼酋拉特纳巴都尔来禀》,军机处录副奏折;《清史稿》卷525《藩部·西藏》。
    (3)《寄信鄂辉等廓尔喀抢占济咙等地调川兵赴藏堵剿》,乾隆五十三年(1788)七月二十八日,军机处上谕档;《清高宗实录》卷1309。
    (4)《谕巴忠等前往后藏办事》,乾隆五十三年(1788)九月初九日;《清高宗实录》卷1312。
    (5)《福康安奏查明廓尔喀两次滋事实情折》。
    (6)《兵部录抄内阁抄出鄂辉等奏廓尔喀复遣大头人进表纳贡事折给稽察房移会》,乾隆五十四年(1789)七月;《明清史料》庚编下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820—821页。
    (7)《福康安奏查明廓尔喀两次滋事实情折》。
    (8)《福康安奏查明廓尔喀两次滋事实情折》。
    (9)《福康安等密陈军行困阻宜早受降完局情形折》,乾隆五十七年(1792)七月十九日,军机处录副奏折。
    (10)《清高宗实录》卷1314、1319、1323等。
    (11)松筠:《卫藏通志》,卷13上,见《西藏志·卫藏通志》,西藏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59—360页。
    (12)《谕令送仲巴呼图克图至京安插并派岁本堪布返札什伦布寺安辑僧众》,乾隆五十六年(1791)十月二十二日。
    (13) 《谕军机大臣等措置西藏事宜基本政策著详悉定议并备细传谕策楞等》,乾隆十五年(1750)十一月十七日;《清高宗实录》卷377。
    (14)《谕内阁听从抄玛尔巴与廓尔喀私和甚属错谬著巴忠传旨申饬庆麟等》,乾隆五十三年(1788)十月十三日,内阁杂册。
    (15)《谕鄂辉等事竣之后应订立章程》,乾隆五十四年(1789)二月十七日,军机处满文巴勒布档。
    (16)《谕鄂辉等事竣之后应订立章程》。
    (17)《和珅等遵旨议复藏地善后事宜十九条折》,乾隆五十四年(1789)六月二十七日;《清高宗实录》卷1362。
    (18)《福康安奏报抵藏后达赖喇嘛班禅面宜谕旨情形折》,乾隆五十七年(1792)正月二十二日。
    (19)《福康安奏达赖喇嘛遵旨嗣后藏务由驻藏大臣与伊酌商妥办不许噶伦专擅折》,乾隆五十七年(1792)正月二十六日。
    (20)《谕军机大臣传知福康安等所指各条著详酌妥办》,乾隆五十七年(1792)八月二十七日;《钦定廓尔喀纪略》卷40。
    (21)《福康安等拟将钦颁金瓶在大昭寺内供奉事折》;《福康安等奏周边国家商人在西藏贸易交往须立法稽查折》,以上均为乾隆五十七年(1792)十月二十三日。
    (22)《福康安等奏藏内善后条款除遵旨议复者外尚有应行办理章程十八条折》,乾隆五十七年(1792)十二月十一日;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32—341页。
    (23)参阅牙含章编著:《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2—72页。
    (24)勒文石碑今存北京雍和宫,文用满、汉、蒙、藏四体,参见张羽新:《清政府与喇嘛教》,西藏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339—343页。
    (25)参阅蔡志纯、黄颢编著:《活佛转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5页。
    (26)牙含章编著:《达赖喇嘛传》,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62—72页。
    (27)见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等编《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年版。
    (28)见《汇编》第763—764页;《钦定廓尔喀纪略》卷410
    (29)见《汇编》第776—777页,又见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8、346页;《清高宗实录》卷1411;《卫藏通志》卷5等。
    (30)见《汇编》第777—779页,又见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第342—344页等。
    (31)见《汇编》第759页。
    (32)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西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25—327页。
    (33)见《汇编》第783—788页,又见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第320—324页;《钦定廓尔喀纪略》卷47。
    (34)见《汇编》第780—783页,又见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第308页等。
    (35)见《汇编》第788—791页,又见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第327—330页。
    (36)见《汇编》第795—802页,又见张其勤《清代藏事辑要》第332—340页;《清高宗实录》卷1421。
    (37)《福康安等奏藏事章程已定阖藏欢欣遵奉折》,乾隆五十八年(1793)二月二十四日。
    (38)《福康安等奏藏事章程已定阖藏欢欣遵奉折》。
    (39)《福康安等奏藏事章程已定阖藏欢欣遵奉折》。
    (40)《福康安等奏藏事章程已定阖藏欢欣遵奉折》。
                                    (原刊《民族研究》1997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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