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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名兴:清末民初中英(印)关系中的“西藏问题”———清末民初中国政府维护西藏主权的努力

http://www.newdu.com 2017-11-04 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 佚名 参加讨论

    原文出处:《南亚研究季刊》,2011年第4期,第90—99页
    作者简介:范名兴,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大学南亚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在国际资本主义从自由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争夺殖民地的矛盾空前尖锐的20世纪初,英国殖民主义图谋进一步侵略和独霸西藏。西藏成为这一时期中国和英国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和外交斗争的焦点。外交上一贯妥协退让的晚清政府和民国初年政府,在西藏问题上虽然也曾一让再让,但是,还是做了一系列的努力以维护国家主权,终于使得西藏没有像外蒙古那样从中国分裂出去。
    关键词:中国;西藏;主权
    20世纪初期,在列强瓜分中国的斗争中,英国和俄国在中国西部和中亚地区的争夺愈演愈烈,通过1907年的《英俄协约》双方暂时达成了分赃妥协。根据默契,俄国攫取外蒙,英国进一步霸占西藏。西藏地方当局的亲英势力,也利用清朝衰败瓦解出现的动荡形势,在英国的支持下谋求西藏独立。于是,西藏成为这一时期中国和英国关系中的核心问题和外交斗争的焦点。外交上一贯妥协退让的晚清政府和民国初年政府,在“西藏问题”上虽然也曾一让再让,但是还是做了一系列的努力以维护国家主权,终于使得西藏没有像外蒙古那样从中国分裂出去。
    一、重议《拉萨条约》
    继1898年第一次侵略西藏之后,英国军队又于1904年在荣赫鹏的率领下入侵拉萨。当时的驻藏大臣有泰昏庸无能,不仅帮助英国侵略军逼迫西藏摄政和三大寺头领签署严重损害中国主权的《拉萨条约》(又称《英藏条约》);甚至自己也准备在这个不平等条约上签字,被手下官员劝阻而没有铸成更为严重的历史错误。
    《拉萨条约》共十款。包括开放西藏亚东、江孜、噶大克为商埠,并保证由印度边界至商埠的“通道不得稍有阻碍”;“将所有自印度边界至江孜拉萨之炮台山寨一律削平,并将所有窒碍通道之武备全行撤去”;西藏向英国赔款750万卢比(后减为250万),在缴清赔款和商埠开办三年之前,英军“仍于春丕驻守作质”;西藏不得收税;特别是第九款规定,“非英国政府先行照允”,西藏不得举办以下五项:第一,西藏土地,无论何外国,皆不准有让卖、租典或别样出脱情事;第二,西藏一切事宜,无论何外国,皆不准干涉;第三,无论何外国,皆不许派员或派代理人进入藏境;第四,无论何项铁路、电线、矿产或别项利权,均不许各外国或隶各外国籍之民人享受;若允此项利权,将相抵之利权或相同之利益,一律给与英国政府享受;第五,西藏各进款或货物或金银钱币等类,皆不许给与各外国或籍隶各外国之民抵押拔兑。①除以上十款之外,还列有一项专条规定英国驻江孜的商务代表可以到拉萨与清政府或西藏专员磋商商务问题。
    显然,这项条约的实质是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和排除其他一切外部势力染指,由英国独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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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王光祈:《库伦条约之始末与西藏外交文件》,第184-198页;转引自黄德福:《清末民初中英藏案交涉(1905-1919)———国际秩序原理之冲突》,附录2,台湾博硕士论文知识加值系统,2007年。以下简称黄文,http://ndltd.ncl.edu.tw/cgi-bin/gs32/gsweb.cgi/login?o=dnclcdr&s=id=%22095PCCU0227023%22.&searchmode=basic。
    西藏。条约把中国列为“不准干涉”西藏内外事务的“外国”,把西藏从中国分离出去的企图昭然若揭。然而,这一条约系英国与不具国际法人资格的西藏地方当局签订的,是不折不扣的非法的不平等条约。
    当时的清朝外务部认为“藏约损失之权太甚”。①国内舆论也纷纷指出,该约(特别是第九款)使中国“不特主权尽失,并中国后此几希之望亦复无存,虽有智者,无从补救。当局者万无允许之理。”②清廷一面立即指示有泰“切勿画押”,一面向英国声明,所有条款应由清朝和英国政府商议后,才能审核;西藏答应的赔款,由清朝政府支付。这些都是力图宣示主权的做法。
    英印当局自知它抛开中国与西藏签订的任何条约都只能是一纸空文,所以,英同意与中国政府重议《拉萨条约》。1905年,清廷派唐绍议等与英国专使费夏利(S.M.Fraser)谈判,双方激烈交锋。争论聚焦于三个问题:第一,中国是西藏的“主国”(主权国)还是“上国”(“宗主国”)?英国坚持只认中国的“宗主权”,而中国坚持对西藏拥有主权;第二,《拉萨条约》是重议,还是在原约基础上稍作修改后,以《中英条约》的名义签署?第三,《拉萨条约》是否写入新的条约?显然,第一个问题是核心和关键,第二、三个问题涉及西藏单独与外国签约的权利问题,也都与西藏的政治地位和中国的主权相关。弱国无外交。尽管一线的外交人员据理力争,但是,腐朽没落的晚清王朝最后还是采取“默许较胜于明认”的企鹅政策,以英国不将“宗主权”写入条约为满足,当然,英国也绝不会明确承认中国的主权。尽管如此,中国还是在一些具体条款中维护了对西藏的部分主权。
    据《清史稿》记述,谈判中“英使讳言废约,允商订修改。绍仪易其七八,费谓无异废约,坚拒焉。第九款又力辨主国、上国之据。”③另据何藻翔著《藏语》记述,会谈一开始,英方便拿出《拉萨条约》,催促中国专使定期画押;并称条约已经英政府批准,不能更改。唐驳斥说,中国代表奉命前来议约,约尚未议,谈不上画押;并且声明,中英所以会议该约,就是因为“西藏主权在中国也”;而《拉萨条约》“有干犯主权之语,自当解剖明白”。经再三辩驳,唐绍仪退让不称“废约”,改称“申明”,费礼夏才答应会商。④
    唐还义正言辞地指出,英国意图独占西藏,中国是不会答应的;英国的做法已经引起其他列强的干预,英国国内也是反对声音不断,不如商议一项切实可行的条约。于是,中方提出自己的约稿,将第九款全行改易,其他各项也修改70%-80%。英方对此稿“极不以为然”。费建议:其他各款不变,只在总纲中声明西藏属于中国的一部分。中方认为,问题并不那么简单。不然,完全可以通过中英两国政府以互致照会的方式解决,荣赫鹏也不必处心积虑地要驻藏大臣在条约上签字。
    接着,英方提出一份约稿,第一款,《拉萨条约》附入此约作为附章,两国允认遵守。第二款,缮约以英文为推。第三款,订期互换印藏条约。不仅其他各条只字未改,而且没有声明西藏属于中国。约稿总纲内有《拉萨条约》业经印度总督寇松批准及美化他体恤藏人等内容。显然,寇松是谈判的幕后操纵者。中方代表当面讥评说:“我奉命议约,阁下亦奉英君之命议约,两国敕谕均未提及寇督,焉得以两国之公约认为一人之私权?”⑤费礼夏语塞,此后态度有所缓和,同意先商订第九款。然而,在下一次会议上,英方只承认中国为西藏的“宗主国”,并称必须将新约(按指《英藏条约》)附入此约(按指印京会议所欲订之约),方允改《英藏条约》第九款。英甚至不承认“中国对西藏的原有和现时享受应得之权利”(“Existing authority of China overTibet”)。⑥唐再次声明,西藏主权在我,荣赫鹏与西藏官员数人私立约章,我自有权不认。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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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清史稿》,卷525列传三百十二,藩部八。
    ②“英藏新约解注”,《中国时报》,1904年10月3日。
    ③《清史稿》,卷525,列传三百十二,藩部八。
    ④北京大学历史系等编:《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第225-228页。
    ⑤“光绪三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收议约大臣唐绍仪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第1函,第1宗,第6册,页67-68。见黄文,第66页。
    ⑥ Warren W.Smith,Tibetan Nation,New Delhi: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1997,p.161.
    行并非哀求议约,倘在印不能妥商,我国固自有办法。一周后,英方提出新的约稿共七款,主要是英国“允认中国为西藏之上国”;《拉萨条约》作为附约“附入现立之约”;“倘他国无尝试干预西藏政治之事,则英国不愿併佔藏地”;《拉萨条约》第九款内之第四节所声明各项利权,“倘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则英国政府不愿自行要求或代其人民要求此项利权”,向印度境内布设电线除外;中国允认“不用他国人在西藏办理一切事件”。①
    英国代表同时声称:“英国费数年之心力,耗兵费八十余万镑,冻毙兵士百余人,始成拉萨之约”。②现在不能将已得利益全行让出,坚持此稿断不能更改。唐说,英国与西藏立约“只有一面,并非两平等国,不能视为约内已得利益。”同时,唐列举了充足的证据说明中国一直对西藏行使着管理权,对侵犯我主权的条款进行了批驳。中方针对英方七款约稿提出驳覆,一是坚持主国上国之分;二是反对将《拉萨条约》附入此约,否则便意味着我全认该约,且无异承认西藏有权与英国订约之独立国,另外,约稿侵犯我国用人主权。
    1905年5月,清廷外务部提出一个妥协约稿,主要内容是:英国“允认中国为西藏之主国”;对1904年的《拉萨条约》中需切实遵守者,“中国愿督率藏众随时认真遵守。”“凡一切约内应行事件”,由英国商务委员“妥商驻藏大臣酌核办理”;中国“应允不准各外国干预西藏一切政治。”英国“不得侵犯藏境”,“不得干预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允许英国在一个商埠设立与印度边境相接的电线;英国商人按指定的路线前往西藏三个商埠,禁止英国人在藏游历,禁止各外国游客擅入西藏边境;《拉萨条约》第九条所列“一切利益事件”,不许他国享受,“英国政府亦不得自行要求,或代其人民要求此项一切利益”。③外务部认为,“上国一层万难允认,亦不得承认《英藏条约》,否则便认西藏有立约之权”。唐绍仪也深知,“英今日之视藏,即与光绪初年日本与韩立约之意相同,用心叵测。故有关主国、上国之款规定若稍与迁就,遗祸无穷。④
    在中国做出诸多努力后,英方坚持不做让步,双方谈判十次,毫无结果。唐绍仪因病辞职回国,张荫棠被清政府委以特命全权代表,继续与英人磋磨,以期有所转机。经过几个回合后,英国代表终于在1905年10月摊牌,威胁张荫棠,如不画押,“即以此时定局,作为罢议!”张荫棠理直气壮地驳斥英方:“英政府既然承认接议,则表示该约尚未谈妥,所以双方派代表续议,因此贵大臣自应遵照贵政府的训条,妥商办理。今贵大臣尚未与本人开议,仍以未经洽妥的约稿,遽请画押,实无此理!非俟开议后,双方任可不能允准”。⑤于是,谈判中断。
    1905年底,英国自由党取代保守党上台,印度总督寇松也被明托替换。这时,英国需要在亚洲腾出手来,准备对德作战,对藏政策有所缓和。清廷认为,英新政府既有意转圜,我自当早图结束,以保主权。1906年,中英在北京重开议约谈判。4月27日,在中方提出的草案的基础上略加修改,双方达成《中英续定藏印条约》(亦称《北京条约》)。主约共六款,第一款规定,将《拉萨条约》“附入现立之约,作为附约,彼此允认切实遵守”。第二款规定,英国“允不占并藏境及不干涉西藏一切政治”;中国“应允不准其他外国干涉藏境及其一切内治”。第三款规定,《拉萨条约》第九款内第四条所声明各项权利,“除中国外不许他国国家及他国人民享受。惟在该约第二款指明之各商埠,英国应得架电线,通报印度境内”(中方约稿有“经与中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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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光绪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收议约大臣唐绍仪电”,《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第1函,第1宗,第6册,页49-50。见黄文,第70页。
    ②“光绪三十一年五月三十日收议约大臣唐绍仪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第1函,第1宗,第6册,页83。见黄文,第69页。
    ③“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十二日收议约大臣唐绍仪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第1函,第1宗,第6册,页97-99。见黄文,第72-73页。
    ④“光绪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收议约大臣唐绍仪函”,《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第3函,第3宗,第16页。见黄文,第77页。
    ⑤清季外交资料,卷196第118页,转引自曾国庆:《论清季驻藏大臣张荫棠》,http://hi.baidu.com/%B9%C5%D6%AE%B0%BD%D5%DF/blog/item/cc4ee73fbc69b2e954e723d9.html。
    定”几字,定稿时删掉)。①
    这次延宕长达一年的谈判是晚清时期维护在西藏主权比较坚定的一次。它的意义在于向外界申明,英印当局企图抛开中国与西藏直接签约是非法的、无效的;打掉了英印当局企图将中国的“宗主权”写入条约和把中国列为“外国”的阴谋,宣示了对西藏的主权。条约内容表明中国是唯一对西藏地方政权及其外交实行掌控的中央政权,而英国则是“外国”。在交付赔款的方式上,中方坚持由清政府代表直接交付英国,坚决拒绝英国提出的经由西藏地方代表交付的要求,使英国妄图与西藏直接交涉的阴谋受到抵制。
    但是条约的总则中承认由于西藏“未切实遵办”1890年和1893年条约,促使英国为了“保卫该两约所享利权”而发动第二次侵藏战争,将帝国主义的侵略行径合法化,从而这次侵略的产物———《拉萨条约》被列为附约并许诺切实遵守,这与主约的精神相互矛盾,为今后与英国谈判增加了困难;同时,它承认为英国开设新的商埠,使其进一步打开了西藏的门户。
    二、商订《中英续订藏印通商章程》
    《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签订后,英印当局为进一步扩张在西藏的影响和商业权利,迫切要求根据有关条约,另订新的通商章程。同时,英帝国主义者利用英军占领春丕的有利形势,在江孜进行非法占地、强买强卖、干涉地方内政等不法活动,并且拒绝承认中国驻西藏三商埠的汉藏商务委员的地位和职权。鉴于此,清朝政府为尽快恢复在藏势力,在偿清赔款后和开埠将届三年(这是英国从春丕撤兵的先决条件)之际,于1907年4月8日照会英国政府要求立即谈判签订新的藏印贸易章程,并任命张荫棠为全权谈判代表。
    英国政府在谈判之前便提出必须“由西藏特派番官持有议商並代行画押全权,会同张大臣前往印度新辣(按指西姆拉),在彼与印度政府特派之员商议。”②英方还以推迟从春丕地区撤军相要挟,迫使清朝政府同意其无理要求。清廷先是建议由西藏官员和印度官员进行谈判,然后,双方谈判代表分别向中国政府和英印当局报告;后来不得不同意西藏代表噶伦汪曲结布参加谈判。开谈前,英国又节外生枝,要求西藏代表必须持有“西藏政府发给随同画押之掌权文据,并应将此项掌权之据,直达印度政府”。③其企图是造成印藏直接交涉的事实,为西藏独立做铺垫。清廷根据张荫棠的建议,坚持西藏地方“无直达印督办理交涉之权”,通知英印当局“嗣后印督如有商办事件,可行文驻藏大臣转行商上妥为办理。”④
    谈判于1907年9月12日在印度西姆拉开始。双方争辩激烈,拖延至1908年3月,才签订了《中英修订藏印通商章程》十五款。分歧的焦点集中在西藏代表的地位和英国是否直接与西藏当局交涉问题,以及英印人员在藏的治外法权问题。
    (1)关于西藏的地位问题。在谈判过程中,英方处处企图塞进英国可与西藏直接交涉的内容。如它最初提出的方案里,将英、中、藏三方并列,坚持要以藏文入约;在其他条款中,英方提出西藏各商埠治理权归西藏官员掌握,英国商务委员可自由与西藏地方官员或人民直接交往;如英商务委员及西藏地方官员意见不合,应各禀诸拉萨噶厦官员及印度政府酌夺办理;英藏人民如有争执,应由最近商埠之英国商务委员与西藏官员会同查讯,公平办理等等。中方对于上述把中国抛在一边、有损中国主权的内容坚决反对。外务部指出:此次议约“实本于去年中英新约第一款所称,‘应行设法之时,彼此设法将该约切实办理’一语。所谓彼此者,即中英两国也。”⑤
    _______________
    ①“光绪三十二年三月一日外务部奏折”,《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第2函,第2宗,第1册,第33-34页。见黄文,第77页。
    ②“光緒三十三年四月三日收英朱使面递节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第5函,第5宗,第1册,第52页。见黄文,第100页。
    ③“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初七日收英参赞梅尔思面交节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第5函,第5宗,第1册,页188。见黄文,第103页。
    ④“光绪三十三年六月十四日发英朱使节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第5函,第5宗,第1册,页194。见黄文,第104页。
    ⑤“光绪三十三年八月十八日收外务部电”,《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清档》,第6函,第6宗,第1册,第122-123页。
    中方坚持中、英、藏三方不能并列,藏员只能作为随员;各商埠治理权应仍照原来归中国官员督饬藏官管理;双方意见不和时,应各禀请驻藏大臣及印度总督酌夺;英藏人民发生争执,应由最近之英国商务委员与商埠裁判局(张荫棠在西藏新设的巡警局制下)会同面议办法。
    谈判的结果否定了中、英、藏三方并列的条文。中英两国代表称为“钦差全权大臣”;西藏代表称为“掌权员”、“代表员”,“隨同签押”。关于商埠的管理,章程第三款规定:“各商埠治理权应归中国官督饬藏官管理”;“凡商务委员及地方官因意见难合不能断定之事,应请拉萨西藏大吏及印度政府核办”;“如拉萨西藏大吏与印度政府仍不能断定之事,应按光绪三十二年北京条约(即《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第一款,由中英两国政府核办”。第十四、十五款还规定:章程用“华、藏、英文各缮四份”,以“英文作正义”等。①
    (2)关于英国在西藏的治外法权问题。谈判过程中,英方提出了商埠内处理中英之间的民、刑事案件一律适用“西律”,即“凡英印商民控告中藏商民案件,……中藏商民控告英印商民案件,……俱按西律一体科罪……。”②其意在否认了被告人主义的领事裁判权管辖原则,使中国人民在自己的国土上失去了自己的法律保护,严重侵夺了中国司法主权,使西藏等同于英国殖民地。清政府电告张荫棠指出:这样的做法有失平允,应“改照烟台条约会审章程办理,视被告系何国人民,即由该国官员审判,其原告之国官员只能从旁观审。至商埠法律应各按本国律科断,如恐中律偏重,应候政府改良法律编定颁发,再行遵守。”③在中方代表的力争之下,英方只得同意取消上述条款,改为“凡英印人与英印人,因身家产业之权利而起之事,俱归英国官管理。”“如英印人民在各商埠与中藏人民有所争论,应由最近商埠之英国商务委员与该商埠裁判局之中藏官员,会同查讯,面议办法。”“凡中藏人民至英商务委员处控诉英印人民,中藏官得有派员往英国商务委员公堂观审之权利。凡英印人民到商埠內裁判局控告中藏人民之案件,英国商务委员亦得有派员往裁判局观审之权利。”又中国“西藏大吏遵北京政府训令,深愿改良西藏法律,俾与各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无论何时,英国在中国弃其治外法权。并俟查悉西藏律例情形,及审断办法,即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亦即弃其治外法权。”④
    中方的修正条款纠正了英方几处混淆视听的提法。第一,商埠内发生的民刑案件不应由“英设公堂”或“西藏公堂”分别审理,而是在商埠内的裁判局会审,并由原告所属国官员观审。第二,商埠对民刑事案件会审权不局限于“西藏人民”,而是“中藏人民”,这一提法包括了藏族人民在内的中国在藏各民族的人民。第三,在适用法律上,不只是“英国法律”和“西藏法律”,而应是“各犯罪人本国法律”,适用中藏人民的法律除“西藏法律”外其他大清律例通同适用。第四,戳穿英方以“治外法律”偷换“治外法权”、为今后英国人干预西藏地方辞讼埋下伏笔的阴谋。因为“治外法权”的含义远比“治外法律”的含义宽泛,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还包括法律的审判问题。
    在中方代表的努力下,《章程》中关于治外法权的条款(第四、第五条)基本上按中方拟议的方案定稿,从而使得清廷在领事裁判权问题上又争回了一点权利。
    (3)其他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关于设置商场的问题。英国反对在商埠划定商场,要求“允英国人民亦得在商埠内租地建筑房栈”。中方则坚持应在江孜、噶大克两地划定商场界址,商场内任英、不(丹)等国商民来往贸易,租地居住。最后签订的章程第二款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即英国商民可在划定的商埠界限内“租地建筑房栈”,但建筑地基之处,应由中藏官员与英商务委员“商酌划定”。“英国商务委员与英印人民,除在此处外,不得在他处建筑房栈”。⑤关于由印边界至江孜原英军所建的旅舍问题。中
    _______________
    ①《清末对外交涉条约辑》,(二)光绪条约,第980-983页;见黄文,第274页。
    ②吴丰培编辑:《清代藏事奏牍》,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第1385页。
    ③吴丰培编辑:《清代藏事奏牍》,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1994,第1386页。
    ④王光祈:《库伦条约始末与西藏外交文件》,213-234页;见黄文,第271页。
    ⑤王光祈:《库伦条约始末与西藏外交文件》,213-234页;见黄文,第272页。
    国坚持赎回,由中国经营。英国反对由中国赎回;后来同意中国赎回,但应交英电报局管理,遭中方拒绝。最后在章程第六款规定这十一处原英国旅舍,由中国“照原价赎回”,租与英国。“每旅舍一半留为英国经管由各商埠至印度边界电线之官役之用,并存储材具。其余则留为中藏英印体面官往来站宿之用。”“一俟中国电线,已由中国接修至江孜;英国可酌量将由印边界至江孜之电线,移售于中国。”①关于英国和其他外国人不准从商埠绕道西藏内地的问题。英方最后同意不绕道入西藏内地,但要求印边居民例外。最后达成的协议是:“凡往各商埠之英国官民以及货物等,应确循印藏边界之通商大路前往,不准擅往商埠外各地。不得由亚东、江孜,无论由何道路绕入藏属内地,以往噶大克。亦不得由噶大克,无论由何道路绕入藏属内地,以往江孜、亚东。惟印度边界土人向在藏属居住贸易者,因习惯既久,仍得照旧按通行规例,来往贸易。但此种人如是往来贸易时,应仍按向例,服从地方官管理。”②此外,还有印茶入藏等问题,留待后议。
    在谈判《修订藏印通商章程》的过程中,清朝政府代表比较坚定地反对英国殖民和分裂西藏的阴谋,努力维护主权,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这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即西藏地方代表与中国、英国代表同在《章程》上签字(虽然明确西藏代表系禀承训示,随同商议)。
    三、有关西姆拉会议的斗争
    辛亥革命后,中国形成军阀混战的动荡局面,英国在中国、在中国西藏的影响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西藏,第十三世达赖喇嘛的政治态度明显倾英。北京政府出兵征藏,川军、滇军节节胜利。英国对西藏局势的发展颇为不安。它意识到需要自己直接干预中国和西藏的关系,给西藏亲英派撑腰,才能保住在西藏的影响和既得利益。这就是英国自命为中国与西藏的中间调停者,百般施压,逼迫中国政府参加中、英、藏三方西姆拉会议的背景。英国策划西姆拉会议的真实意图是趁中国政府自顾不暇和西藏与中央出现龃龉的机会,否定1906年条约和1908年的通商章程中对中国的一些让步,要回它在《拉萨条约》中攫取的特权,使西藏脱离中国,变成听从英印当局控制的缓冲区。并且以条约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合法化。
    (1)驳斥“8·17备忘录”,否认召开西姆拉会议的必要性
    1912年8月17日,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向北洋政府提交备忘录,以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为诱饵,要挟中国同意参加西姆拉会议,并以该“8·17备忘录”作为会议重新确定西藏地位的基础。主要内容有五条:第一,以“宗主权”否定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地位,不承认中国有权处理西藏地方事务。宣称英政府“正式承认中国在西藏内有上邦之权”,但“未尝认允亦尚不欲认允中国与西藏之内政有实行干涉之权”,根据条约,这项权利“仍应西藏长官自行操持”;第二,反对中央政府依法加强对西藏的管理,指责“此二年来华官在西藏擅夺该地内所有行政权柄之行为”,以及袁世凯关于“西藏应视与内地各省平等,将来该地方一切政治俱属内务行政范围之语”;第三,公然干涉中国内政,为在藏驻军员额设限。称“中国所有派驻拉萨代表,带同适宜之护卫,奉命向西藏劝告外交事宜之权”不予置议,但“不欲允准,或在拉萨或在西藏境内存留无限华兵”;第四,以上三条作为承认中华民国的条件,必须先行立约,英“方能将承认之益施之于中华民国”;第五,“暂时中国与西藏所有经过印度之交通,应视为尽行断绝,除照以上各节订立约文之后,按英国政府或欲限制之处外,决不再为开放。”中国军队若欲由印度回华,则准自由而行。③
    12月23日,北京政府就英国政府照会复照朱尔典,对上述备忘录逐条作了批驳:
    首先,按照1906年《中英续定藏印条约》,除中国之外,其他国皆无干涉西藏内政之权,“今谓中国无干涉西藏内政之权,理由甚无根据”。至于改设行省一事,“为民国必要之政务,
    _______________
    ①王光祈:《库伦条约始末与西藏外交文件》,213-234页;见黄文,第272页。
    ②王光祈:《库伦条约始末与西藏外交文件》,213─234页;见黄文,第272-273页。
    ③“民国元年八月十七日收英馆节略”,《中华民国外交档案─西藏议约档》,第3函,第3宗,第1册,77-81页。见黄文,第163页。
    各国既承认中华民国,即不能不承认中国改西藏为行省。”“惟现在中国认定不许其他一切外国干涉西藏之领土权及其内政”。其次,中国并无派遣无限制军队驻扎西藏之事,“中国于西藏紧要各处”,派遣军队是履行1908年通商条约赋予中国维护商埠秩序及保护印藏交通的权力。第三,中英关于西藏之交涉,“已经两次订立条约,一切皆已规定明确,今日并无改订新约之必要”。第四,“中国政府从前并无有意断阻印藏交通之事”,英国政府阻碍印藏交通是非法的。最后,明确指出:“承认中华民国是另一问题,不能与“西藏问题”并为一谈”。①
    英使却借口“目前西藏情形与前异”,坚持要否定旧约,订立新约。目的是为它放手侵略西藏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在英属印度和西藏地方之间建立一个广阔的“缓冲带”和资源丰富、气候宜人的经济区的目的。这个意思在半个月后英国外交部的备忘录中说得很清楚:“西藏保持名义上的在中国宗主权下的自治,实际上处于完全依赖印度政府的地位……应该建立一个有效排除中国和俄国的机制,……目前最主要的是与俄国和中国分别签订条约,以便使我们获得完全的行动自由。”②英国对中国政府维护在西藏主权的态度十分不满,坚持以8·17备忘录为基础谈判新约,断言“非依照本国之节略办理,实无开谈判之余地”。英国使节还以教训的口吻无礼地指责中方不听英国的“忠诫”,这样会使英政府认为中国“藐视”它,以至英国“以后可在西藏白由行动”,而不再与中方“商议”。要中方再“详阅”备忘录。甚至威吓说,若按中国政府的上述答复,“城恐我国政府亦无能为力,将施行其所以为适当者而已”。③即“不承认民国”,“以实力助藏独立”等。在英国的压力下,北京政府不得不同意参加西姆拉会议。
    (2)反对西藏代表与中、英代表平等与会和签约
    除了西姆拉会议的必要性之外,中英双方还就会议的地点、议题、形式等问题进行了长达9个月的会商。这些所谓“磋商”,实质就是英国千方百计设法排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地位,支持西藏独立,而中国则坚持排除英国干涉、竭力维护在西藏主权的激烈斗争过程。中方对英方的阴谋进行了揭露和批驳,阐明了自己在“西藏问题”上的坚定立场。1913年7月15日,中英双方在北京第七次会商“西藏问题”时,中国代表顾维钧参事驳斥了英国代表艾斯敦关于中英藏平等与会和签约的阴谋。他指出:西藏对本国之关系,历史已有定论,“曾经贵国于条约上一再承认,在新约未立之前,旧约当然有效”。中方宣布中国政府不承认西藏代表“擅用全权大臣等字样”。只能参照1908年通商章程的办法,西藏代表称为“掌权员,随同商议”。同时,中方反对英方关于三方以“平等名义同时签字”,揭穿英国的阴谋“是不啻承认西藏有主约之权,而等于自主之国”。“属国”尚且不能与他国订立条约,更何况中国与西藏的关系并不是“上国”与“属国”的关系。顾还提出中方的建议,即在会议结束后,可根据会议的条款,由中藏代表另拟文件作为中藏备件,由中藏代表签字,然后再由中英代表根据议定的款项订立条约,正式签字。如果西藏代表参加签字,可按1908年办法,准其附签于后。④
    会议前夕,中国政府又做了最后一次努力,向英方重申,“若以三方平等为前提,则不啻取消旧有条约,而认为中国与西藏向无关系。此与理想不合,与公法不通,能称平等吗?”⑤然而,英方态度强硬,蛮横地宣称,对三方面平等一层,“断无更改之理”。外交部当时担心,“倘长此拖延,如英藏自行立约,则中国反无置喙之余地”。⑥至此,“我方已无取舍的余地,只好同意将英方所提三方代表,均处平等地位,并将采取
    _______________
    ①参见《东方杂志》第九卷,第八号,“中国大事记”。
    ②“Foreign Office Memorandum”,Sep.1,1912,Warren W.Smith,Tibetan Nation,New Delhi:Harper Col-lins Publishers,1997,p.189.
    ③卢秀璋:《论“西姆拉会议”兼析民国时期西藏的法律地位》,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3年,第129页。
    ④“民国二年七月十五日顾署参事与英艾署使之会晤”,《中华民国外交档案—西藏议约档》,第5函,第5宗,第2册,第11-12页;见黄文,第166页。
    ⑤“民国二年七月二十九日严秘书往英馆与汉务参赞巴尔敦会晤之问答”,《中华民国外交档案—西藏议约档》,第5函,第5宗,第2册,第29-33页;见黄文,第167页。
    ⑥《中华民国外交档案———西藏议约档》,第5函,第5宗,第2册,第34-35页;见黄文,第168页。
    三方开议的原则,呈报政府定夺”。①
    当时的中国积贫积弱,在外交事务中没有发言权。北洋政府更是亟待国际承认,而且需要依靠帝国主义国家的贷款维持统治,处于被动求人的地位。在做了一系列奋争之后,最终不得不屈服于英国的压力,同意参加中英藏三方会议,任命陈贻范为议约全权专员;同时,停止川滇军西进。“但是英国硬逼中国同意西藏地方与会的磋商过程,正反映出西藏只是中国的一个地方,而不是国际法上所认可的享有主权的‘事实上已独立的国家’”。②
    (3)批驳“西藏独立”的谬论
    西姆拉会议一开始,麦克马洪就把西藏称作一个“国家”,西藏代表厦扎按照英国的预先安排,出人意料地宣布“西藏独立”,并抛出如下谬论:第一,西藏独立。歪曲西藏地方和祖国的关系,否认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宣称“西藏与中国向来不相隶属”,“此后当亦不能安然相处,现议决西藏为独立国,无论教事民事,达赖喇嘛为西藏之主。”西藏不承认1906年的《中英续订印藏条约》,因为西藏“并未派有代表至京,亦无议员签字”。第二,要求划定所谓“中国与西藏之国界”。由于过去“两国好似一家”,西藏以为中国不会加害西藏,所以,一直没有与中国划定国界。中藏国界应以“英国政府所绘新地图”为根据(该地图将我国甘、青、川、滇藏区皆划入西藏范围)。第三,1894年暨1904年之印藏通商章程,应由英国与西藏两政府修改,中国不得过问。第四,中国不得派员驻藏。“自经此乱以后中藏已结深仇,……以后华官华兵均不准驻扎西藏”。“驻藏长官或他项官吏以及华兵华民等均不准入藏,亦不准在藏居留。华商可以入藏,惟须领有西藏政府发给之护照。”第五,“蒙古与中国人每遣僧人,並向各寺宇布施;又蒙古与中国之庙宇及其他教堂均承认达赖喇嘛为教主,此后仍一概继续承认。”第六,“所有中国向西藏政府勒取之财产暨在瞻对(新龙)等县横征之税饷,以及焚毀寺宇官民之房屋产业,损害尼泊尔与拉达克民之性命家产,均须由中政府以现银速行赔偿西藏”。③
    中国代表陈贻范没有料到西藏地方分裂势力会提出如此荒谬的要求。他深知这是英国人背地里指使怂恿的结果。他在致北洋政府的报告中指出:“英人以贝尔主持一切。此人深鹫多谋,伦钦夏扎诸人全在其掌握之中。此次藏方所提条款英文本,文字甚佳,显为英人主谋。”④北洋政府也认为西藏代表的要求“无理至极,根本无从与议”,遂指示陈贻范,对厦扎所提六款逐条予以驳复;表述中不用“中藏边界”而用“西藏区域”,不用“中国”,而用“中央政府”;并指出:西藏区域将来划分办法,须照傅崧炢所绘之西康省图核商;修改通商章程一款,最好根据1908年正约第三款,声明附约第九款第四项所载各项权利,中国独能享受等语,设法声叙。外交部还嘱陈“此次虽经商定三方会议,但将来立约签押,应争取中英并列,藏员随同签押,以崇体制。”⑤
    陈贻范按国内指示,在会上以大量历史事实详细阐述了中国在西藏的主权地位,指出,这些事实不仅见诸中国历史记载,而且在英国的官方、非官方记录和书籍中也有反映。他分析了清末民初汉藏关系的变化及其原因,有力地驳斥了西藏地方分裂势力关于西藏“独立”的谬论。最后明确表示中国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代表“所提的要求是不能接受的”,“作为答复,并且作为该会议讨论‘西藏问题’的唯一基础”,中国代表特提出如下七条提案:第一,“西藏为中国领土完全之一部分,其向为中国领土之关系,英藏均担任绝不设法间断”。无论西藏或者英国都不应图谋破坏这种关系,而应尊重中国历来享受的各种权利。中国允准不将西藏改为中国的行省,英国政府也允准不将西藏或西藏内无论何部分割据。第二,“中国可派驻藏长官驻扎拉萨,该员应享一切应有之礼待及权利,与前相同。并可带有卫队汉兵二千六百名,除一千名驻扎拉萨外,余一千六百名由该员斟酌分驻各处”。第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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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吕秋文:《中英西藏交涉始末》,台湾商务印书馆,1974年,第231一232页。
    ②卢秀璋:《论“西姆拉会议”兼析民国时期西藏的法律地位》,北京:中国藏学出版社,2003年,第163页。
    ③“民国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收西藏议约全权陈专员电“,《中华民国外交档案———西藏议约档》,第6函,第6宗,第1册,第46-50页;见黄文,第168-169页。
    ④周卫平:《百年中印关系》,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6年,第74页。
    ⑤“民国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致西藏议约全权陈专员电”,《中华民国外交档案─西藏议约档》,第5函,第5宗,第3册,页73;见黄文,第170页。
    藏于外交及军事宜均应听受中国中央政府指示而后行,非经由中国政府不能与外国有所订商”。但是,1904年9月7日《藏英条约》第五款关于英国商务委员与西藏官员会商有关商务事宜等,不在此限。第四,“凡西藏官员或人民之以向与中国官员或人民夙有感情因而被西藏官吏治以监禁或将其产业抄没者,西藏允一律释放缴还”。第五,“西藏条件说帖内之第五款可以商议”。第六,“1892年12月5日暨1908年4月27日所订之通商条约,如需修改,须公同商议,根据光绪三十二年四月初四日(公元1906年4月27日)中英所订藏事正约(即“中英续订藏印条约”)第三款商议”。第七,“中国直省与西藏毗连之边界,其界限约略标记于所附之图内”。(即宣统二年傅崧炢所测绘、清廷核准之西康省与西藏行政区划界线图,此图内将当拉岭、江达等处一律划归西康省)。①
    显然,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三个问题上:西藏的政治地位问题,即西藏在中国的主权管辖之下,还是一个独立的国家;中央派驻代表及军队问题,这与国家主权攸关;西藏地区的范围,这不仅仅是省界划分问题,而是关系中央政府的管辖权限问题。在这些原则问题上,西藏地方政府妄图依仗英国的支持谋求独立,脱离中央政府的管辖;而中央政府在对西藏主权的问题上比较明确和坚定,没有调和妥协的余地。这便注定了西姆拉会议必将无果而终。
    在会议期间,麦克马洪别有用心地把会议的焦点由主权问题转移到“界务问题”上,召开多次正式和非正式会议就西藏代表提出的西藏边界问题进行讨论。中国代表以大量的历史证据无可辩驳地否定了伦钦夏扎的荒谬主张。
    (4)拒签“西姆拉条约”
    英国代表在西姆拉会议上,抛出了臭名昭著的《西姆拉条约》。其实质是以“调停”、“斡旋”为名,行干涉中国内政,褫夺中国在西藏主权和分裂中国之实,把它在西藏的既得利益以条约的形式确认下来,并进而图谋西藏独立,进一步控制西藏。条约共11条,除了个别调整外,主要内容与西藏代表提出的六点要求一致。草约中虽然把伦钦夏扎提的西藏“独立”,改为外藏“自治”,但从西姆拉条约的其他条款来看,两者的实质都是排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实际含义没有本质不同。草约的要点是:
    第一,鼓吹西藏独立,否认中国主权。规定“英国和中国政府承认西藏是在中国宗主权而非主权下的一个国家,②也承认外藏自治,并保证尊重其领土完整,且不得对外藏进行行政干预(包括达赖喇嘛之选任),行政权将属于拉萨的西藏政府”。
    “中国政府保证不将西藏行省化”。中国“不派遣军队至外藏,也不能设有官方或军事人员所需之营所,中国不能在该国进行殖民,仍在外藏之军队和公务员,③将于本约签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一个月之期限被遣送出境”。④但“一位驻在拉萨的中国高级官员,仍可维持携有适量卫队,然不得超过三百人”。此外,在换文中还规定,“所有外藏官员之选任,全在于西藏政府”。“西藏不派代表出席中国国会或任何其他之类似团体”。
    第二,保持英印当局对在藏特权的垄断。规定中国“承认英国在西藏地理位置上之特殊利益”,“对接邻印度和邻近国家的边界地区之和平与秩序的维持,需要一个有效的西藏政府存在”。中国和西藏政府“保证彼此或与其他国家将不进行任何谈判或协定”(除非类似1904年英藏条约,1906年中英条约的情况)。“英国在商务上享有的最惠国待遇将不得少于其他最惠国”。⑤
    第三,划定西藏边界,以及“外藏”与“内藏”之分界。“西藏政府在内藏包括有选任各寺宇之高僧和保留所有对宗教制度有影响性事情上之完全控制之权力。”
    第四,废除1893年、1908年的贸易协定,“西藏政府保证及时指派有权代表与英国政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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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民国二年十二月一日收西藏议约陈专员函一件”,《中华民国外交档案─西藏议约档》,第6函,第6宗,第2册,第31-32页;见黄文,第171页。
    ②后来将“而非主权下的一个国家”删除。
    ③后来加“或殖民者”。
    ④后来改为“三个月”。
    ⑤后改为“不得少于中国或其他最惠国”。
    商订定新贸易规定,①让1904年英藏条约第二、第四、第五条规定产生效用,使此目的不致拖延。”“倘总是非有中国政府同意,则现行条约之规定将无法修改。”“英国商务代表可驻在贸易商业中心地,当发生与条约规范相关情事而无法透过协调或其他方法解决,需要与西藏政府进行咨商时,也能携带卫队造访拉萨”。②
    在正约之外,在换文中明确:“大会认可西藏是中国领土之一部分。”“原规定达赖喇嘛由西藏政府选任,以后将修正其任命由中国政府为之”。③
    从约稿的内容可以明显看出,西姆拉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西藏的政治地位问题和中国与西藏的关系问题。这是边界问题和其他问题的前提。因为只有西藏被当成独立的国家,才有可能中英藏三方在一起讨论边界问题,决定驻军派任官员。否则,这些问题只是中国的内政问题,英国无权参与。麦克马洪在会议上蛮横地拒绝中国代表提出的讨论西藏地位问题的要求,把会议引向界务谈判。其目的是把西藏作为独立国家的地位和中国对藏的宗主权问题作为既定的前提。
    对麦克马洪的约稿,中国政府在会内会外进行了多次反驳。
    1914年4月27日,中国代表陈贻范屈服于英国的压力,草签西姆拉条约;同时声明:“画行与签押当分为两事,签划约文非奉政府训令不可”。④得知陈贻范草签后,北洋政府即电告陈:执事受迫画行,政府不能承认,应即声明取消。如英员愿和平续商,仍应接议,中国故不愿遽行停议也。⑤
    1914年7月3日,在最后一次会议上,麦克马洪代表英国同西藏代表伦钦夏扎在西姆拉条约上签字,在条约之外还附有一个声明,称“双方同意,只要中国拒绝在上述条约签字,中国将被排除享受由于该条约所生的一切权利”。⑥对此,陈贻范再次表明:“本专员奉本国政府训条,令勿签押”。“本专员并奉训令向本会声明,凡英、藏本日或他日所签之约或类似之文牍,本国政府一概不能承认”。⑦7月6日,中国外交部又致电中国驻英公使,令其向英国政府外交部声明:“中国政府不能擅让领土,致不能同意签押,并不能承认中国未经承诺之英藏所签之约或类似之文牍。”⑧英印当局精心策划的西姆拉会议以失败告终,企图剥夺中国对西藏主权的“西姆拉条约”也成为一纸空文。
    四、小结
    20世纪头二十年,中国经历了经济衰败、社会动荡和外交屈辱。当时的政府在十分艰难的条件下精心安排,不屈不挠地维护国家对西藏的主权,难能可贵。但是,这种努力的成功少于失败。其根本原因在于国力不支,即弱国无外交。而西藏的分裂势力也乘机闹独立,暴露了其卖国主义的丑恶嘴脸。在这一时期,英国侵略势力和国内的分裂势力合谋制造了“西藏问题”,他们的策略和目的就是企图以“宗主权”排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以“自治”的名义实现西藏独立,以“大藏区”的要求挑战国家的领土主权完整。这些手法至今仍被达赖集团及其外国支持者所抄袭。我们当前与他们的斗争正是一百年前斗争的继续。然而,时过境迁,富强、安定的中国作为有影响的世界大国,更有条件在发展中印关系的同时,维护中国对西藏的主权和国家的领土完整。
    _______________
    ①后来删除“及时指派有权代表”。
    ②后来删除“英国商务代表可驻在贸易商业中心地”,明确“英国驻江孜之商务代表”可以随时携带卫队造访拉萨。
    ③《中华民国外交档案———西藏档》,第8函,第8宗,第1册,第51-53页;见黄文,第297-298页。
    ④“民国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收西藏陈专员电”,《中华民国外交档案———西藏议约档》,第8函,第8宗,第1册,第58页;见黄文,第187页。
    ⑤“民国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致西藏议约陈专员电”,《中华民国外交档案———西藏议约档》,第8函,第8宗,第2册,第65页;见黄文,第188页。
    ⑥北京大学历史系等编:《西藏地方历史资料选辑》,北京:三联书店,1963年,第306页。
    ⑦“民国三年七月五日收藏约陈专员电”,《中华民国外交档案———西藏议约档》;见黄文,第194页。
    ⑧西藏社会科学院等编:《西藏地方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史料选辑),拉萨: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69页。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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