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清一代共设有5个围场,位于塞外的4个,即木兰、盛京、吉林和黑龙江围场。清廷在这些围场实行的是一种军事化的行政管理,是针对动植物资源所采取的特殊的管理模式。近些年,钮仲勋、浦汉昕和崔海亭等对木兰围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破坏做过深入研究,[1]然侧重点各异,很多方面仍有继续深化的余地,且均没有涉及其余几个围场。本文试就清廷对塞外几个围场的资源管理问题做简单探析,求教方家。 一、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塞外围场既然是皇家的禁苑,皇室为持续有效利用其中资源,设置专门机构、实行军事化行政管理和采取一套适宜牲兽繁衍和草场、树木得以保护的经营管理模式。比如盛京将军管辖的盛京围场辖设“围场处”,专门管理行围捕牲、看管围场、处理偷牲伐树事件。 围场处特别强调对盛京105围[①]以“年”为周期、约占60%的轮转捕猎,也即史籍所记载的“按年轮转捕猎”,二年1次,每次捕猎围数为63围,每次只准捕杀鹿羔60只,[ 2](卷4,卷5)且在每年芒种节气之前进行。[②]同时,也按季节节气为时段,设置专人加以管理。具体职责和办法:清明节前,因天气干燥,草场林地容易发生火灾,就派官兵前往围场撩火。[③]立夏前,天气宜人,派兵出边演围,也沿围场巡逻。立秋前,派兵更换回立夏前进围演练的官兵。白露节气前,派兵驻扎柳河身,稽查捕鲜官兵,不准越界捕打牲兽。寒露前,委派官兵看守围叚草木。冬围开始之前,再派官兵前往围场修理桥梁道路,以给前往围场举行冬围的车辆人马提供交通方便。小雪到来前,由围长、翼长带兵领纛打围。[ 3](卷5) 上述围场处的职责中列出的“稽查捕鲜官兵,不准越界捕打牲兽”条例,与105围中的鲜围围场有关。前文已述,鲜围是盛京围场中比较特殊的一类,不仅是八旗军士射猎和军事演练场所,为了“操演技艺”,同时承担捕晒干鹿肉的任务。关于“操演技艺”这一点,道光帝在有关围场的谕令中不止一次提到。如道光七年(1827)二月上谕有:“盛京吉林围场,每年猎杀牲兽,原为我满洲官兵操演技艺而设”。[ 4](卷114,p915)十九年又谕:“盛京行围,原为满洲操演技艺而设。” [ 5](卷709,p824)由于鲜围的重要程度,围场处派专人稽查捕鲜人员,不得越界阑入非规定的鲜围围场捕获牲兽,以免因牲兽数量减少而影响八旗兵以射猎为形式的军事演练。 围场处还承担着为北京皇宫准备贡品的捕牲任务,限定有明确的围场,规定有捕获时间。贡例一般分初次鲜、二次鲜和三次鲜3种,以及一、二、三、四次鹿差4种情况进行,每次需要的量都比较大。比如:初次鲜,定于每年农历8月在鲜围捕获,进贡以鲜鹿尾、鹿舌、鹿肋条、鹿肠为主,[④]还有晾晒的风干鹿肉,以及备办的冬鸭等。举行冬围的年份,4次鹿差是必须要完成的任务。冬围时,除了进贡二、三次鲜,常规例行的一、二、三、四次鹿差不能免,且非新鲜的鹿尾、鹿舌等项的进贡数量有所增加,鲜鹿肉项的进贡有所减少。若不举行冬围,上述贡品也就停贡。所进贡的物品,除了鹿类系列,如鹿肉、鹿尾、鹿肋条、鹿五脏等外,还有麅子、麞子、野鸡类和鱼类等。 自道光二十三年(1843)起,有些进贡物品的数量有所减少,明确规定“按朱批改减的数”呈进,[ 6](卷4)并为定例。咸同以后,因贡品常常不能如数,时常减少或者停办,至光绪初年,定制几成空文一纸。当然,为了保证京城庙坛祭祀活动所需,经盛京将军增祺奏准,把东流水围场中大荒沟卡伦所管辖11围中的付力哈色钦围(“付”也写作“伏”),圈定为养贡鹿的饲养场,这一围场占地约34470亩。这样虽然保证每年能够进贡鹿类物品,但围场骑射演武的军事功能已经荡然无存,“围场”仅仅成为清廷“养贡鹿的官山地”了。[ 7](p275) 由于塞外盛京和塞内北京有明显的气候差别,在保证进贡鹿羔的喂养、肉类储存和运输时间方面,也有一套办法。如前所述,围场处的演围官兵每二年1次的捕鲜活动,于农历4月间进行,是时,草木已经泛绿茂盛,也不影响鹿只生长。只是因受气候影响,捕获物不能立刻送达北京城,于是规定将捕获鹿羔先由盛京地方喂养,鹿肉等物晾晒风干,待农历10月份天气凉爽时才运送北京。[ 8](卷4)可见,围场处管辖下的所有围场轮番捕获与按节令捕杀,体现了适宜和有利于牲兽繁衍生长的游牧经济驯养方式,客观上保护了动物持续繁衍生息。 设置专门机构也显示了清廷对围场资源“物诫尽取”的保护意识。其它围场的日常管理中,为保证鹿只存量和孳息生长,猎鹿也注意物候时节,做到获取有时禁。因为鹿求偶交配和生育繁衍一般在秋分前后,秋分前牝牡各自为群,中秋后则牝分群而求牡。[9](卷48)按照鹿的这一习性,木兰围场行围获鹿的时间就规定在秋分后,也就是自农历八月十六日后的20天进行。当然,一旦遇到闰月时令转迁,也会因“鹿皆疲瘦而母鹿也皆胎孕”等情形,奏请停围。[ 10](卷48) 行围狩猎时,坚决不能将围内牲兽一“围”打尽,以留待来年繁衍。如按照木兰围场的行围规制,每次行围时,都要在合围处设置幔城,也称为看城。合围狩猎前,皇帝先要登上看城检阅。此时,皇帝除了检阅军士围猎仪式和队形外,还要做一件很重要的事情,就是检查被围于场中的牲兽数量和种类,然后做出几个决定。一般情况下,首先命令官兵追射逃出围外的牲兽,然后再看围中是否圈进熊、虎等大型猛兽,若有,皇帝必定策马射杀,同时令虎枪营官兵掩杀。最重要的是在检阅时,如果皇帝发现围内以麋鹿为主的牲兽数量太多,就会下令官兵撤开一面布防,放出一些,以减少捕杀。[⑤]从今天保护动物视角看,这一做法当是最值得肯定的。 当然,有关这样的行为和意识在清代皇帝的文学诗歌中也有强烈的反映,乾隆帝在《于木兰作》、《放鹿》、《放鹿行》等诗中,不止一次表达了永续利用动植物的思想。如“以故百物滋,取丰留尚富”;“于物诫尽取,多或弃无用”;“麀鹿逾常伙,开围任赴榛,聊因学宣牧,匪欲博汤仁。……宁辽待取报,明岁猎牲牲”;“物亦命也戒尽殛,取之无厌理则那。传宣开围任逸避,……蓄养外囿斯深意”。[ 11](《于木兰作》碑),(卷47)可见,清廷有着保护围场内牲兽总量和百物滋繁的目的。当然,最直接的还在于以免过量猎杀雌性牲兽而导致动物锐减,不利于牲兽繁殖和永续利用。 二、设官建制,奖惩分明 清廷在围场设官建制、实施严密军事化管理的办法,与围场动植物资源由丰渐减和管理无力、漏洞百出有着密切关系,且自康雍至嘉道年间得以不断完善。康雍时期,处于管理办法的初创时期,皇帝意旨主要体现在对管理护卫围场有功者的表彰。康熙帝对行围射猎就关注有加,不断建围于蒙古王公地中,且每年出口行围,壮军整纪,加恩蒙古,设置卡伦,成为定例。在盛京围场就率先置围场协领、坐办围场事务协领、翼长佐领等官佐僚属32名,六品顶戴5名、八旗传达兵丁200名。还不包括在12处卡伦各设的官1人、兵20人。巡查时,又另派官24人,兵480人。[ 12](卷5) 在吉林围场也设有“荒营”,作为吉林将军的衙署,主管围场事务。荒营以下设行走章京掌管围务档案,还有领催外郎5人,向导兵10人。按月在行走官员内派官1人,率领兵丁入山巡视卡伦。[ 13](卷51) 清廷对木兰围场的保护和管理更重视,设置的管理职官和品阶也较高,有总管、翼长、防御、骁骑校等职。康熙四十五年(1706),设总管1人,正四品;防御或章京8人,皆正六品。[ 14](卷543,p28)下置满蒙八旗兵110名,卡伦40处。各有地界,分司稽察。[ 15](卷46)值得一提的是位于木兰围场西部的察哈尔八旗蒙古,一直承袭护卫围场的职责,围场内的捕盗官就是从察哈尔八旗蒙古中选派。[ 16](p1539)另外,喀喇沁、翁牛特两部的王公们都承担着管理围场的重要职责。[ 17](第159、161号,全宗号1) 乾隆时期,伴随木兰围场周边移民人口增多,对围场的私垦、偷猎现象渐多,[⑥]清廷对围场管理更加重视,以建官增人实现维护管理围场的目的。乾隆六年(1741)除去原本设有的巡防围场蒙古官兵不计外,仅满人侍卫官员就有225人。[ 18](卷149,p1141)十四年(1749),围场总管划归理藩院辖属。不久,升为三品,防御为五品。并于左、右翼各增设翼长1人,每旗增设骁骑校1人,驻防兵丁增至800余名,卡伦增至58处。[ 19](卷543,p28) 嘉庆七年(1802)秋猎,皇帝觉察昔日孳生繁富的木兰塞上神皋,已是“鹿只等项已觉稀少”。为杜绝“偷窃情弊”,于九年“特设围场副都统,严厉章程,专职稽查”。[ 20](p351)其下各有分层,最低的是“马甲”。十八年(1813)六月,又增添卡伦20处,兵150名,驻防官兵达到1000人。同时增加每年稽查次数。 道光八年(1828),由于盛京、吉林围场私入围偷牲伐木严重,又在康雍时期定制的基础上,于二道沟、康家口子、锡伯霍落地方,添设卡伦3处,增至14处。[ 21](卷774,p501)黑龙江围场共设卡座40处,派遣索伦、蒙古兵丁看守。[ 22](卷26) 光绪四年(1878),盛京围场的所属的海龙20鲜围开放垦殖后,为保住东、西流水围场未开垦地方,又增设总管1员,专管四季巡围、缉捕盗贼,并督催海龙厅征收等事。同时,又设佐领2员,按月巡围,培筑封堆,分管界段,催收课赋。又设防御、骁骑校等员9人,以便加强对围场的管理和看护。[ 23](卷8) 在设置管理机构和增扩管理人员的同时,清廷还对围场管理者制定了明确的奖惩规定。尤其对守围官兵监守自盗、内外勾结等不法现象实施惩戒。康熙五十五年(1716),在木兰围场西缘的沙冈围场内,就发生过私闯围场之人搭筑窝棚和擅割芦苇事件。究其原因,均因为翁牛特郡王旗下的驻哨蒙古章京、披甲等管理者徇情枉法、措施不严所致。[ 24](p1135~1136)雍正四年(1726),盛京围场一名叫诺果的看守官员就私收银两,擅放人员进围射猎,被拿获。[ 25](p1293)清廷禁苑不允许此类事件屡次发生,于是,自乾隆年间起,在加强围场管理和严密防守周边的同时,对不同管理层制定了优叙和处罚条例,并不断调整和完善。 乾隆三十八年(1773),规定附近围场由总管专派捕盗官员等,不时巡察。对失察在3案以内,该捕盗官佐领,每案罚俸6月,该总管免议;若失察在4案以上,自第4案起,每案降1级留任,该总管罚俸1年;如能自行拿获者,每2案记1次。又单就木兰围场特别规定:该管章京骁骑校等拿获贼犯至10名,记功1次;20名者,总管记功1次;翼长等拿获至15名者,记功1次。该管副都统及所属官员获贼至30名,记功1次。[ 26](卷609,p869~870) 嘉庆六年(1801)对潜入盛京等处围场,偷打牲畜、私挖蘑菇、砍伐木植等事件,若官员失察,查拿不力,均罚俸1年,严加议处。每发生1次私入事件,总管罚俸2月;失察4次以上,照例覆议。由于察哈尔及札萨克旗下蒙古偷盗牲畜和树木事件不断发生,情节严重,于嘉庆十五年(1910)完善对失察各级官员处罚条例,实施连带责任。即:失察围场附近察哈尔,有犯罪应加则者,该管佐领捕盗官罚俸6月。人犯因发河南、山东者,该官罚俸1年;人犯因发湖广等省者,该管官降1级留任;人犯因发云南等省者,该管官降1级调用。总管及所属官至降级者罚俸1年。另外,对札萨克旗下蒙古犯科者,均罚以一定量的牲畜。[ 27](卷609,p870~871)清廷希冀通过严加整饬管理层的办法,达到维护围场资源皇家独享的目的。 三、制定刑律,加重处罚 清廷对私入各围场,偷树猎牲者的惩罚延及刑律。为了更清晰更符合史实的解释这一问题,我们以乾隆和嘉庆两朝对围场管理情况做一比较。我们发现自乾隆四年(1739)至末年的56年中,处罚条例没有大的改变,基本按照乾隆四年(1739)或六年制定“旧例”执行,即无论旗民兵丁,如系偷采菜蔬及割草之人,每犯1次,枷号1个月,三犯以上,枷号3个月,鞭100;若盗砍木植,偷打牲畜1-2次者,发乌鲁木齐等处种地;3次者,发往乌鲁木齐等处为奴。但步入嘉庆年间后,调整处罚条例次数增多,频率加大,惩罚加重,前后修改达4次之多。 嘉庆四年(1799),经刑部议复、铁保条奏,改为:初犯,枷号3个月;再犯,杖100、徒3年;三犯,发乌鲁木齐种地。纂入例册。惩罚条例加重。 嘉庆八年(1802)二月,木兰围场副都统台斐音以立法应遵从“宜重”的原则,进行了轻重适当的调整。即:打牲砍木人犯,初犯,枷号1个月、刺左臂;再犯,枷号2个月、徒3年,刺右臂;三犯,发遣刑部。 嘉庆九年(1803)八月,各部会同酌议从重处罚办法,集枷、杖、徒、流、刺字等刑罚全部用于一犯。而且晓谕天下:“初犯,枷号3个月,杖100,徒3年;再犯,发乌鲁木齐等处种地;三犯,发遣为奴。均照例刺字”。同时议处,旗人犯法,消除旗档,照一般百姓案例办理。管围官兵自行偷窃者,“仍照捕役行窃例,枷号2个月,按罪发落”。[ 28](p316) 嘉庆十五年(1810)八月,军机大臣会同刑部议奏,制定惩处察哈尔蒙古私入围场偷打牲畜、私砍木植办法,即偷牲10只以上,偷砍木植500斤以上者,发遣河南、山东;牲畜20只以上,木植800斤以上者,发遣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牲畜30只以上,木植1000斤以上者,发遣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其零星偷窃被抓获者,偷牲畜5只以内,木植100斤以内,鞭100,枷号2月;牲畜10只以内,木植500斤以内,鞭100,枷号3月。案内从犯,各减一等。[ 29](卷609,p871) 嘉庆时期如此反复地修订惩处条例,说明当时偷猎盗伐活动有增无减,且日形猖獗,当然,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清廷在刻意加强对围场资源管理的力度。可事实却不尽如人意。道光七年(1827),清廷又更订完善和细化了私入木兰等处围场“偷牲伐木条例”(包括私入南苑偷窃菜蔬、柴草、野鸡等项),对偷窃的数量和不同身份犯罪者做出全面严格规定:初犯,枷号1月;再犯,枷号2月;三犯,枷号3月。满日各杖100。若盗砍木植、偷打牲畜者,初犯,杖100,徒3年;再犯、三犯、及虽系初犯、而偷窃木植至500斤以上、牲畜至10只以上,或身为财主、雇请多人者,改发极边足4000里充军。从犯及偷窃未得者,各照为首及已得减一等,贩卖者又减一等。旗人销除旗档,按照汉人一体办理。兵丁偷窃,均先插箭游示,加一等治罪。受贿故纵者,与犯同罪。失察者杖100,再犯,折责革伍。该管员弁失于觉察者,交部议处。察哈尔及札萨克旗下蒙古,私入围场,盗砍木植,偷打牲畜,亦照此例办理。蒙古人犯应拟徒罪者,照例折枷。应充军者,发遣湖广、福建、江西、浙江、江南,交驿站充当苦差。上述偷盗围场人犯,均于面部刺“盗围场”字样。至于偷盗未遂者,也均面剌“私入围场”字样。[ 30](卷130,p1158~1159) 可见,为维护皇家围场资源及其利用,清廷将各种刑罚都施行于围场管理中。至道光十六年(1836),尽管皇帝谕令军机大臣“围场内树木牲畜,毋得私自戕伐猎取,以昭慎重”。但入清以来不断加强和完善的禁例已至废弛边缘,仅木兰围场中“颇有偷砍木植、私打牲畜之事”,且围内“车迹纵横”,管理人员“擅入肆行践踏”、“怠玩已极”。[ 31](卷292,519)清廷的禁令不通,执行不力,围场资源管理办法和占有形式处于不得不改变的关头。 总之,无论清廷出于何种动机,对塞外围场的管理和保护可谓不断加强,但实际情况却不甚理想。一个无可否认的事实是自清中叶以后,围场资源开始呈明显衰减的趋势,每况愈下,最终导致围场体系完结。 余论 塞外围场存在是清廷权力的象征,对围场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就是围绕着权力展开的,围场管理有序,生态环境状况较好,否则就是管理无序,生态环境恶化。当然其中也纠葛着管理力度越强、制度更改越频繁,生态资源利用和环境恶化更快的情形。所以,塞外围场衰败的最终原因,恐怕还不仅仅在清廷管理不善,还在于人们对自然资源利用的贪婪无度使然,有着更复杂的社会原因。尤其在人口骤增、大量北移、寻求生存的过程中,怎容得这么一块“空地”存在,这是资源利益的诱使。随着管理制度松弛和颓废,围场也消逝。所以资源环境问题不能仅借助于国家的措施来解决。 清廷对塞外围场的管理办法还不能与今天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或者说与可持续发展划完全的等号。但在管理严格有序的时段中,客观上还是起到了对自然动植物环境资源的保护作用。所以从皇家狩猎禁苑的诞生,乃至到现在,大量的已经制定的政策可能对保护森林和动物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这些政策制定的最初目的。就如对清代森林与土地管理素有研究的美国学者孟泽思所说:“边境防御、内部安全、意识形态机制所采取的土地分配的特殊模式,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都是生态保护主义者的明显的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力量。” [ 32](p45)不管怎么说,清前期管理保护围场生态资源的目的很明确,完全为了维持“骑射旧业”,是出于对北方地区的统治,是加强皇权的手段,是清廷权威的体现。换言之,是以维护围场资源的手段来达到巩固政治的目的。实际上,也起到了这样的作用。 塞外围场管理办法的出台和不断强化,也正是由于资源存在受到需求的威胁,如果没有无限增长人口对资源环境的高需求,也就无所谓管理办法的强化。所以,在任何时候,地理环境是社会物质生活经常必要的条件,由于塞外围场特殊的自然环境,丰富动植物资源与土地资源条件,也才是人们的需求成为可能。当然,人类可利用的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这种限制不是局部的,而是全面的,人口的增加会超过可以生产或循环的整个资源的需求。人们的需求总在不断增加,索取资源的手段也在不断提高,对自然的依赖也越来越强,也必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注释: [①] 塞外的几个围场又根据山势地形、动植物分布状况,以及循环围猎、资源利用对象和便于管理等的需要,各自分为若干小围场。可参见吴振棫撰,童正伦点校:《养吉斋丛录》卷16,第209页,见《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点校本,2005年;昭梿《啸亭杂录》卷7,第220页,见《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 [②] 这种定制随着鹿只的减少而发生变化,同治八年,至规定上交日期时,捕获鹿只还不及规定的一半。参见《盛京典制备考》卷4《礼司应办事宜》。 [③] 对火烧草场,清廷历来就十分重视,处罚也很严厉。《理藩院则例》卷55记载:凡内地民人出口贸易,不戒于火,致延烧牧场者,均照蒙古熏兽失火例,罚取牲兽。无牲兽者,按照所罚牲兽数目折价,罚取银两。 [④] 咸丰十年前为5盘,十年增加了10盘,共计15盘,一直延续到光绪四年未改变。参见《盛京典制备考》卷4《礼司应办事宜》。 [⑤] “围中麋鹿过多,则开一面放之”,参见《热河志》卷47《围场三》。 [⑥] 实际上,在雍正年间,偷牲垦荒之事也屡屡发生。如雍正元年八月,发生入围偷打鹿只之事。同年,国子监祭酒伊尔登奏报请开垦木兰一带锡尔哈、乌拉岱山谷土地,以增加粮食。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译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第264、272页,合肥,黄山书社,1998。 ------------------------------------------------------------------------------- [1] 钮仲勋、浦汉昕《清代狩猎区木兰围场的兴衰和自然景观的保护与破坏》,载《自然资源》,1983(1);崔海亭《清代木兰围场的兴废与自然景观的保护与破坏》,载《北京大学学报》1992《历史地理学专刊》。 [ 2] [ 3] [6] [ 8 ] [ 12] 崇厚 辑《盛京典制备考》,见《续修四库全书·史部·政书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本,1994。 [ 4] 《清宣宗实录》,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86。 [ 5] [ 14] [ 19] [ 21] [ 26] [ 27] [ 29] 《大清会典事例》,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0。 [ 7] 天海谦三郎《满洲旧惯调查报告书·皇产》,日本:总务部事务局调查课,大正四年(1915)。 [ 9] [ 11] [ 16] 和珅 修《热河志》,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标点本,1999。 [ 10] 海忠 修《承德府志》,台北:成文出版社,影印本,1968。 [ 13] 长顺修、李桂林纂《吉林通志》,见中国边疆史志集成《东北史志》第4部第8册,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4。 [ 15] [ 24] 理藩院奏蒙古章京等巡察围场折,康熙五十六年九月初三日;理藩院奏请哨兵等擅入围场割芦苇查办折,康熙五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 17] 见赤峰市档案馆藏的“翁牛特右旗札萨克衙门档”。 [ 18] 《清高宗实录》,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86。 [ 20] [ 28] 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等编:《清宫热河档案》(第10册)(以下简称《热河档》),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5。 [ 22] 万福麟 监修 张伯英 总纂《黑龙江志稿》,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2。 [ 23] 徐世昌编纂《东三省政略》,见《长白丛书》三集,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点校本,1995。 [ 25] 盛京将军噶尔弼等奏参看守围场不力官员折,雍正四年三月初一日,见《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下),合肥:黄山书社,1998。 [ 30] [ 31] 《清宣宗实录》,北京:中华书局,标点本,1986。 [ 32] Nickolas K. Menzies, Forest and land management in imperial China, St. martin`s press, 1994. (原刊《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8年第5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