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出处:《铜 仁 学 院 学 报》2016 年第 5期,第95—98页。 作者简介:曹利华(1981-),女,河南濮阳人,讲师,西南民族大学博士研究生,从事少数民族史、吐鲁番学研究。1.西南民族大学 民族研究院,四川 成都 610064;2.攀枝花学院 人文学院,四川 攀枝花 617000 基金项目:四川省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改革项目(JJ1309);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点建设资助项目(2015-XWD-B0304)。 摘要: 明清两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两朝对西藏地区都进行了有效治理,治理策略上既有诸多相似又各具特色。文章试图从宗教、政治、军事三方面对比分析明清两朝治藏政策之异同及特点,并探讨其历史必然性。 关键词:明清; 西藏; 治理策略; 对比研究 明、清两代对西藏的治理各有长处和特点,都有其历史必然性。明朝对西藏的政策主要是招附、赏赐、多封众建、政教合一,在基层则推行都指挥使司和卫所制度,军政合一,对藏族地区未派驻大臣督管、也未驻兵。总之,对藏区的治理采取了相对松散、柔和、粗放,也更为谨慎的政策。清朝则因势利导,根据形势变化和自身实力,不断调整政策、完备制度、严密立法,治理手段越来越科学,政策越来越严密,越来越体现中央政府的绝对权威。册封达赖喇嘛、设置驻藏大臣、设噶厦、确定金瓶掣签制,以及颁布《钦定西藏章程》、建立正规藏军等,均为前所未有的创举。清代对西藏的治理颇为成功和出色,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绝对统治地位。 一、宗教利用和关系处理 明清两朝在定都之初,都面临着严峻形势。因在西藏治理中牵涉蒙藏僧俗各方的复杂关系,在充分考虑宗教在西藏地区的广泛影响和良好信众的基础上,两朝都特别重视宗教在凝聚民心、强基固本方面的政治作用。所以两朝在对宗教的重视、尊崇、优待、利用宗教解决政治问题等方面都表现出惊人相似。但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二者在具体政策执行方面又有极大的差别。明朝“多封重建,辅以朝贡赏赐”,清朝则“独尊一派,借黄教以安蒙藏”。 (一)明朝“多封众建,怀柔远夷” 明朝初年,帕竹作为首个与明朝中央建立关系的地方政权,受到朝廷重视,成为西藏地方最大的政教合一势力;止贡派和萨迦派势力随后也接受明朝中央的诏令,虽不如帕竹强大,但仍实力雄厚;噶玛噶举派偏居卫藏和康区不容忽视,新兴的格鲁派势力也日益壮大。在如此局势之下,明朝对各派都采取扶持、笼络的政策,并未像元朝那样厚此薄彼。自 1406 年至 1413 年明朝中央将西藏地区五个地方政权的首领册封为王。又分别于 1407 年、1413年、1434 年封噶玛噶举派僧人却贝桑卜、萨迦派僧人贡噶扎西、格鲁派僧人释迦也为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和大慈法王。三大法王均无固定领地,无实际权利。虽互有高低,但互相并不统辖。明朝政府通过优崇宗教领袖来安抚西藏地方。 明朝对于要求册封的藏族僧人一般来者不拒。并且,“为进一步强调册封所包含的政治隶属关系,明朝在册封的基础上又建立了与之配套的朝贡制度,要求西藏各地僧俗首领向中央朝贡,并回赐 3倍于贡物的财物”[1]。 (二)清朝“独尊一派,以安蒙藏” 清朝一改明代与各教派首领等距离联系的政策,选择了“兴黄教即所以安众蒙古”的基本政策。皇太极时期就遣使西藏延请高僧并优礼西藏使团。定都北京后,顺治至乾隆诸朝,一贯优礼和扶持格鲁派。顺治几次邀请达赖入京,1653年五世达赖奉迎朝清,“上赐坐,赐宴”[2]卷七一待以殊礼。并且“请王依次设宴,就彼馆舍款之”[2]卷七一接待极为隆重,赏赐极为丰厚。返藏途中,清政府册封五世达赖为“西天大善自在佛所领天下释教普通瓦赤喇怛喇达赖喇嘛”[2]卷七四。显然是把五世达赖作为西藏宗教领袖予以正式册封。1713年康熙帝发布谕旨,册封格鲁派另一大活佛五世班禅为“班禅额尔德尼”,赐金册金印。乾隆十六年(1751)清政府授权格鲁派七世达赖掌政,正式建立格鲁派“政教合一”的地方政权。可见,清朝复兴黄教以安蒙藏的政策执行得很成功。 二、行政管理和行政建制 明朝对西藏的施政主要是招附、赏赐、册封五王、政教合一,在基层推行都指挥使司和卫所制度,军政合一。明朝对藏族地区未派驻大臣督管、也未驻兵。总之,明朝对藏区的治理采取了相对松散、柔和且颇具弹性的施政策略。清朝则因势利导,根据形势变化和自身实力,不断调整政策,主要采取了以蒙治汉、葛伦制度、驻藏大臣制度、政教合一、金瓶擎签制度等治理策略,治理手段越来越科学,政策越来越严密,越来越体现中央政府的绝对权威。清代对西藏的治理颇为成功和出色。 (一)明朝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建制 明朝在西藏的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两个系统来进行的:行政管理的上层,中央王朝通过册封各地方政权首领,实现统一管辖;在行政管理的基层,主要通过推行都指挥使司和卫所制度,使西藏地方与明朝整个边疆行政管理体制相一致。 1.册封地方王、政教合一。 “对待各教派一视同仁,使各教派平衡发展,不单独支持任何一派,不给任何一个教派单独发展壮大的机会”[1]。对于各地方势力的首领都加以封授,重点是教派领袖的分封。之后六七年间册封了 5 个地方政教首领为王,自 1406 年至 1413 年明朝中央将西藏地区五个地方政权的首领册封为王。又分别于 1407 年、1413 年、1434 年封噶玛噶举派僧人却贝桑卜、萨迦派僧人贡噶扎西、格鲁派僧人释迦也为大宝法王、大乘法王和大慈法王。明朝笼络地方政教首领,通过他们实现对西藏的治理,同时册封了 5 个地方王也可以达到相互牵制,防止某一方势力过大而对抗中央的目的。 2.推行都司、卫所制度。 在地方行政建制上,明朝政府在内地实行州府县体制,而在藏区则推行军政合一的都司、卫所制度。“一郡者设所,连郡者设卫”[3]41,洪武七年(1374)八月又“定兵卫之制,大率以五千六百人为一卫,而千、百户、总、小旗所领之数则同。遇有事征调则分统于诸将,无事则散还各卫”[4]卷九十二。洪武四年(1371 年),明中央政府在西藏地区设河州卫,此后又置朵甘卫、乌思藏卫,并统辖三卫。明朝对乌思藏、朵甘等藏区,不管是在地方行政建设上,还是在具体地方政教事务的管理过程中,皆以指导为主,基本不做具体安排,如昭告西藏受封官员“务遵朝廷之法,抚安一方”[4]卷七十九。“政府在藏区广泛推行卫所建制,保证了内地与藏区关系畅通,从而使中央政令能够及时的传达到藏区”[5]。 (二)清朝不断调整的行政管理策略 “清朝治藏制度体系的最终确立,虽然经历了不断调整终致健全的曲折历程,但是,无可否认,其制度之完备,不仅使自元以来藏区地方与封建中央的关系达到最高阶段,并使这种关系在政治制度上最终趋于定型和强化,而且个别措施具有超时代的意义”[6]。 1.以蒙治藏。 1642 年,和硕特部蒙古汗王图鲁拜琥(“国师汗”“固始汉”),在格鲁派活佛四世班禅与五世达赖的邀请下突袭西藏地区,在西藏建立了由蒙古汗王与格鲁派领袖联合掌权的政教分离政权,蒙古汗王掌握政治权力,达赖掌握宗教权力。和硕特部蒙古对西藏的统治由此开始。清朝面对统一全国的诸多严峻形势,对藏区已有的政权形式予以承认,因势利导,以蒙治藏。并且对政治、宗教领袖采用了安抚、优礼政策。1644 年、1648 年邀请达赖入京。1653年在册封五世达赖后,又册封蒙古汗王为“遵行文义敏慧固始汗”[7]167。通过授印、封汗,清政府承认了蒙古固始汗与五世达赖联合治理西藏的事实。 2.取消汗王,噶伦共同执政。 1717 年,准噶尔势力入藏。1720 年,清军驱逐准噶尔部,稳定了政局。1721 年春,清政府分析当时形势,反思“以蒙治藏”的政策后,改革西藏行政体制,采取噶伦(藏语音译,意为发布命令的官员)共同掌政的制度。噶伦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命,联合掌权。当时,清政府任命抗击准噶尔有功的康济兼、阿尔布巴等人为噶伦,后又增任 2 名噶伦,其中康济兼为首席噶伦,一总西藏地方政务。从此,清朝中央政府不再在西藏册封蒙古汗王掌政。 3.赐予达赖喇嘛政治统治地位,推行政教合一。 随着噶伦制的推行,清政府逐渐认识到,设置诸多噶伦,易造成彼此间权力之争。且当时格鲁派寺院集团已空前强大,为清政府调整新的治藏策略做了准备。于是,清政府借 1750 年平叛珠尔默特那木札勒内乱之机,于 1751 颁行《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对西藏的行政体制进行了系列改革。首次正式规定了达赖喇嘛的世俗权力。于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之下,建立由 3 俗 1 僧共 4 名噶伦组成的噶厦(噶伦地位平等,互不统属),形成了驻藏大臣、达赖僧官系统、噶厦俗官系统三者制衡的状态。西藏地区政教合一的政治体制开始形成。 4.设驻藏大臣,加强对西藏的统治。 1709 年,康熙认为“西藏事务,不便令拉藏(汗)独理”,须“遣官一员,前往西藏,协同拉藏办理事务”[8]161。这是清朝第一次派官员驻藏。1724 年(雍正二年),噶伦内乱,康济鼐被杀,清政府派军入藏,平息叛乱,并于 1727 年(雍正五年)派内阁大学士僧格、副都统马喇驻扎西藏,派驻藏大臣遂成定制。1751 年颁行《酌定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条,规定噶伦直接受命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地位平等。但是“向来驻藏大臣往往以在藏驻扎视为苦差,诸事因循,惟思年期届满幸免无事,即可更换进京”[9]266。所以,驻藏大臣制度还有调整空间。 5.推行摄政制度、金瓶掣签制度,进一步强化清政府的统治权威。 摄政制度。1757 年,七世达赖圆寂,乾隆帝为解决达赖圆寂后的权力真空问题,创设了摄政制度。即从达赖圆寂到转世灵童亲政这段时间空当,由“摄政”代行西藏政教大权。摄政推选范围仅限于极少数的大活佛,须由驻藏大臣奏请清政府任命,清政府视其出身及勋绩赏赐名号,颁发金册、银印。 金瓶掣签制度。1792 年,清政府派两广总督福康安援藏,第二次驱逐廓尔喀(今尼泊尔)军。为进一步加强西藏地方治理,乾隆命福康安在1751 年《酌定西藏善后章程》的基础上拟定“西藏善后章程”。1793 年“西藏善后章程”的部分条款汇编成《钦定藏内善后章程》颁行,共 29 条。第一条便设立了金瓶掣签制度。即“制一金本巴瓶派员赍往,设于前藏大昭,仍从其俗,俟将来藏内或出达赖喇嘛、班禅额尔德尼及大呼图克图等乎必勒罕时,将报出幼孩内择选数名,将其生年月日、名姓各写一签,入于瓶内,交达赖喇嘛念经,会同驻藏大臣,在众前签掣,以昭公当”[9]775-776。转世灵童的认定置于驻藏大臣的监督之下,从而将西藏政教领袖继承人的认定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再加之驻藏大臣制度,至此,清政府已经达到了对西藏政治管理的完全控制,确立了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府的绝对领导地位。 另外,在西藏边界问题上,清中央政府将部分西藏地区划归青海、四川、云南管辖,“少其地而众建之,既以彰赏罚之典,又使力少不能为乱,庶可予辑边陲”[10]卷一一五·职官志二。 三、军事 明朝对西藏地区的统治一直采用较为柔和的统治策略,有明一代并未对西藏派驻军队,也未像清政府那样整饬藏区军队。清朝则不同,曾几次出兵解决西藏内部事务或抗击外族侵略西藏,并派驻军队。1717 年(康熙五十六年)准噶尔部攻入拉萨,杀死拉藏汗,囚禁了六世达赖;1718 年至 1720 年间,清军兵分两路入藏,驱逐准噶尔。随后清政府留军两千驻防。1721 年再由云南、四川各调 500 名兵丁入藏,这样,在藏兵丁共计 4000 名。1724 年(雍正二年),噶伦内乱,康济鼐被杀,中央政府派军入藏平息叛乱。1750 年(乾隆十五年)珠尔默特那木札勒内乱。随后,清朝廷派四川总督策楞领兵入藏平叛。1792 年,乾隆派两广总督福康安援藏,驱逐廓尔喀侵扰后,对西藏原有的 6000 余名松散藏军加以整顿:额定编制3000 名,核定军官职级、职责,官兵分别酌给口粮、钱粮,发给军器,认真操练,明示赏罚。 四、明清治藏政策的历史必然性 明清两代所采取的治藏政策都是根据藏区形式、国家实际、周边民族状况做出的,具有历史必然性。明军占领元大都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北元蒙古政权占据大漠南北,实力尚存,很大程度上威胁明中央政府在北部边疆的统治。致使有明诸帝均将北疆的军力布置、边防建设视为头等大事,整个北部边疆民族关系的处理,以及相关民族政策的制定受到影响,对治藏政策影响尤甚。这使得明朝在确立治藏政策时,既要正视藏区内部割据力量强大的现实,又要防止蒙藏联合内侵,力求以和缓的方式来确立对藏区主权,着力阻隔蒙藏民族的传统联系。所以,明朝在治藏方面虽然看似粗放,其实尤为谨慎。清政府和蒙古有良好的渊源关系,在不能真正统治西藏之前,信任和硕特部蒙古。在满、蒙民族的早期关系史上,除宗教文化的相近,生产、生活方式的相似外,与蒙古族姻亲不断。清入关之初,无力顾及被蒙古控制的西藏地区,中央政府只能承认并利用蒙古控制西藏,一方面是现实所迫,另一方面也基于和蒙古族的友好渊源。随着,局势的变化和清中央政府实力的增强,清中央政府不断 调整治藏政策,最终确立了对西藏的绝对统治。 参考文献: [1] 泽勇.元明两朝治藏政策及其特点[J].西藏研究,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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