翼城大河口墓地M2002所出鳥形盉銘文解釋 白軍鵬 吉林大學古籍研究所 《中國文物報》2010年1月1日第7版發表了關於翼城大河口墓地的介紹,其中公佈了一件鳥形器,發掘者稱為“鳥尊形盉”。但當時並沒有公佈清晰的照片。近日,《中華遺產》2011年第3期發表了這件盉的銘文照片[1],盉蓋上有銘文五十二字(包括合文一字),此銘文與常見西周銅器銘文不盡相同,而且銘文中一些字的字形亦很重要,很多是第一次見到的,其中有很多可討論處,爰作小文,以就教于方家。 我們先按我們的理解寫出釋文:(銘文照片見附圖) ![]() ![]() 無,則鞭身茀傳。肇報氒誓,曰: 余既曰,余 ![]() 肇棄。對公命,用乍寶盤盉,孫子子 其萬年用! 【 ![]() ![]() 首字構形極為詭譎,作 ![]() ![]() ![]() ![]() “弗”下一字從“爯”從“攴”,當即 “爯”之繁構,古文字中與此類似之例甚多,如“無睪”之“睪”即我們熟悉之“無斁”。“爯”有揚、舉之意,金文中常見“爯旗”一語,如衛盉(9456)“惟三年二月既生霸,壬寅,王爯旗于豐。”即此意,“爯公命”蓋“舉公命”之意,就是 “承公命”。 【余自無,則鞭身,茀傳】 “無”字構形較奇特,作 ![]() “鞭”字九年衛鼎(2831)作 ![]() ![]() ![]() ![]() ![]() ![]() ![]() ![]() “茀”本從竹,古文字中從竹之字與從草之字常可相同,例可不舉。傳世文獻中有“茀”字,是車上的遮蓋物,如《衛風·碩人》“翟茀以朝。”《齊風·載驅》“簟茀朱鞹”皆用此意,然而用為此意的“茀”於古文字中皆作“弼”,如毛公鼎(2724)、番生簋(4326)等。吳振武先生在《 ![]() 散氏盤謂“余有散氏心賊,則鞭千伐千,傳棄之。”《商周青銅器名文選》認為“傳”應訓為“執”,認為是“執而放逐之。[5]”我們認為“傳棄之”應該就是“棄之傳”,這樣理解與本銘“茀傳”同意。(“茀傳”應該是人名,詳後記) 【肇報氒誓,曰:余既曰,余 ![]() 首字作 ![]() ![]() ![]() ![]() ![]() ![]() ![]() ![]() ![]() “襄”可讀為“曩”,《爾雅·釋言》:“曩,嚮也。”《左傳·襄公二十四年》“曩者志入而已,今則怯也。”即其例。“改”即“改變”之“改”,此字又見於《上博·詩論》,而意與此近似。散氏盤言“有爽,實余有散氏心賊,則鞭千罰千”,“余有爽變,鞭千罰千, ” “爽”有差忒之意,與“改”意近似。《方言》卷二“撊、梗、爽也。晉魏之間曰撊,韓趙之間曰梗,齊晉曰爽。”說明爽、更音義是比較近的,而更與改有意義上的聯繫,因此改與爽意義上是可以聯繫起來的。 ![]() ![]() ![]() ![]() “棄”字作 ![]() “對”作 ![]() ![]() ![]() ![]() ![]() 從整句看來,器主大概先前曾經有過對 “公”的宣誓,但是後來他違背了這誓言,因此此處他又重新宣誓,宣稱不再違背其誓(肇棄)。 下面試就我們的理解將這篇銘文作白話翻譯: 宣誓說:“我不能不尊承公的命令。如果我自己廢棄了這個誓言,則鞭打我身,茀傳再確認其誓說:“我已經說過要尊承公命。然而從前我曾經廢棄過這一誓言,現在我要拋棄這種違誓的行為。對揚公命。”(在這一宣誓儀式結束後)茀傳作了這一套盤、盉,希望其子孫能永遠保有使用。 銅器銘文中作“盤盉”者尚有王盉(9438)“王作豐妊單寶盤盉”等。上古盤盉往往成套使用。據《中國文物報》報導M2002所獲的青銅禮器有盤一件、鳥尊形盉一件,而據《大河口西周墓地:小國的“霸”氣》言“ 在2002號墓中,恰好有銅盤與這件鳥形盉相配。”由本銘首字,並結合 ![]() 在結束本文之前我們想順帶談一下古代的誓與罰。在討論銘文時我們已經提到 ![]() ![]() ![]() 李學勤先生在前舉文中已經引到《周禮 ·條狼氏》文,原文作“凡誓,執鞭以趨於前,且命之,誓僕右曰殺,誓馭曰車轅,誓大夫曰敢不關,鞭五百,誓師曰三百,誓邦之大史曰殺,誓小史曰墨”。《周禮》本文現在看來完全理解尚有困難。當時學者注意到的與之相當的出土文獻似乎只有 ![]() ![]() ![]() ![]() 後記:本文是在朋友提供銘文資訊的情況下用一個下午完成的。當時覺得銘文的解釋應該沒有什麼問題,故完成後便“束之高閣”了,今晚那位朋友勸我將此文發於網上,我覺得雖然此類文章得銘文者均可為之,但是畢竟這樣一篇小文也可以起抛磚引玉之效,因此從其勸,並祈方家指點。其中“茀傳”一詞,我今晚重新考慮了一下,不管此篇銘文是否有與之相聯讀的部分它都應該是人名,實際就是作器者。然而之前的觀點亦未刪去,只在銘文翻譯上略作改動。而此盉亦應該改為“茀傳盉”。 五月三日夜 [1]衛康叔等:《大河口西周墓地:小國的“霸”氣》,中華遺產,2011.3。 [2]郭沫若:《兩周金文辭大系·考釋》,《郭沫若全集·考古編》第八卷,科學出版社, 2002年。 [3]張桂光:《古文字考釋四則》,《古文字論集》115頁,中華書局 ,2004年。然而張先生立論的根據與我們此處所述不盡相同。 [4]吳振武:《 ![]() [5]馬承源等:《商周青銅器銘文選》299頁,文物出版社,1988年。 [6]裘錫圭 《釋“厄”》,《紀年殷墟甲骨文發現一百周年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 [7]裘錫圭:《豳公盨銘文考釋》,《中國出土文獻十講》67頁,復旦大學出版社,2004年。 [8]王輝:《商周金文》180頁,文物出版社,2006年。關於這個字的左面部份可以參考李家浩先生的《戰國 ![]() [9]李學勤:《岐山董家村訓匜考釋》,《古文字研究》第一輯152頁,中華書局,1979年。 点击下载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