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拜读四川大学罗志田教授的大作《学者立言宜谨慎——也说中美外交中的“承认”与“认识到”》(《东方文化》2002年第2期),不同意笔者《是“承认”还是“认识到”?——评人教社历史教材对外交原则问题的歪曲》(《学术界》2001年第6期)一文的观点,罗文不仅为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学历史教材在中美上海公报表述上的错误加以辩护,而且无端指责笔者是“自立自破”,挖苦支持笔者见解的专家是“信口开河”,无视“认识到”和“承认”在外交上法律表述的区别,甚至武断地声称中美建交公报英文版中“不存在”“‘recognize'一词”,还给笔者扣上了“有意代美国政府‘讨个说法’”的政治大帽子。 对此,笔者不能苟同,故撰文质疑罗氏“立言”,究竟是谁在“信口开河”?究竟又是谁“立言”不“谨慎”? 一、罗志田先生“立言”从“承认”到“承认”符合上海公报到建交公报的实际吗? 1972年的中美上海公报即“联合公报”中宣布,“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1] 1978年12月16日发表的中美《建交公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1979年1月1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第一段)“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在此范围内,美国人民将同台湾人民保持文化、商务和其他非官方关系。”(第二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再次强调:”(第三段)“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第七段)[2] 上述中美上海公报和中美《建交公报》的措词,白纸黑字,只要加以简单的对比,即使是中学生,也不难看出其中的变化:在1972年2月28日中美上海公报中,用的是“美国认识到……”,而1978年12月16日(北京时间)公布的中美建交公报中文文本中用的是 “美利坚合众国承认……”。就是说,中文文本是从“认识到”到“承认”,这里显然有一个明显的变化;而不是像罗先生所理解的从“承认”到“承认”,没有变化。 遗憾的是,罗先生对于中美双方认可的中文本不予采信,把笔者“上海公报中美国的‘认识到’和建交公报中美国的‘承认’,是有区别的”[3]的见解说成是“随意解释”,并且得出“美国政府的英文措辞既然未变,仅据中文文本的词汇改变从语言学角度考证出美国政策的‘变化’和‘区别’,这一结论恐怕不立”的“立言”来。[4]笔者不解的是,中文文本为何不能作为依据?而且,“美国政府的英文措辞既然未变”之说,也与实际有悖(详见下文)。 笔者在《是“承认”还是“认识到”》一文中还提到:“上海公报英文本中美国‘认识到’的表述,是经过中美两国领导人批准,中美两国外交谈判人员反复磋商达成一致共识的,并不存在什么文字解释上的歧意。”并提到:“还要指出的是,迄今发表的文献和专著关于叙述上海公报中美方关于‘一个中国’措词,几乎都无一例外的使用‘认识到’而不是中学历史教材里的‘承认’”。[5]这里很清楚,是上海公报中美国“认识到”,它的英文本对应词是“acknowledges”, 即“the u.s. side declared :the united states acknowledges that all chinese on either side of the taiwan strait maintain there is but one china and that taiwan is a part of china. the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does not challenge that position.”[6]。 如果我们实事求是地将上海公报的中英文本相对照,那么上海公报中文本‘认识到’在英文本的对应词是“acknowledges”,或者说上海公报英文本“acknowledges”,在中文本的对应词是“认识到”,怎么会是“承认”呢?究竟是谁在“随意解释”呢?究竟又是谁在“不看原始材料就‘随意’下判断”呢?[7] 笔者注意到,尽管罗文也承认“在用中文表述上海公报是用‘认识到’更切近当时的历史”的见解。但接着又莫名其妙地说:“若为避免英文不甚佳的中学生出现与黄先生相类的误解,改为‘承认’也没有太大的问题。”[8]事实上,正是由于中学教材没有如实写明“认识到”而是“改为‘承认’”,才引起了误解。至于中学教材中写明“认识到”“可能是将大学里历史研究的标准运用到中学教学之中了”[9]的说法,笔者难以赞同。在史实的准确性上,难道可以有大学和中学两个标准吗?历史知识的表述,当然要符合各个年龄段学生的认知能力,但是不能有悖史实的准确性,这是一个原则。何况,我们也不应低估中学生的判断能力。 二、罗先生“立言”为何要无视建交公报英文版中存在的“recognizes”? 罗文“立言”的重磅炸弹在于一口咬定“在两份官方文件的英文本中,‘认识到’与‘承认’都是同一个词,即‘acknowledge’”,并振振有辞地说什么在英文版中“原不存在‘recognize’一词”而是笔者的杜撰“增加了”。[10]事实又是怎样呢? 在英文本的中美建交公报第一、第二两段中,明确写有“recognize”和“recognizes”。这两段的英文本全文是:“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ave agreed to recognize each other and to establish diplomatic relations as of january 1, 1979.”“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 recognizes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11]和这两段相对应的中文本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定自1979年1月1日起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我们如果实事求是地将中英文本加以对照,会清楚地看出在上述中美建交公报中文本中“承认”的英文对应词是“recognize”和“recognizes”,或者英文本中“recognize”和“recognizes”的中文对应词是“承认”。我很纳闷,不知道罗先生看的是哪一份英文本?建交公报英文本中本来存在“recognize”和“recognizes”,这是一个事实,为什么罗先生看不到这一事实呢?难道英文本中真如罗文所说“原不存在的‘recognize’一词”吗?难道可以“不看原始材料就‘随意’下判断”吗? 罗先生不仅无视“recognizes”的存在,而且热衷于从“acknowledges”完全等同于“承认”的角度来为中美上海公报“立言”。笔者一直主张严格遵循中文文本来表述上海公报而不要自作主张,笔者并没有把上海公报中的“acknowledges”解释为“承认”,而人教社的历史教材及教材编著者却是这样表述的。罗先生文章说:“所谓把‘acknowledge’解释成‘承认’”“无形中等于确认中美公报的英文本为正本,中文本不过是英文本的‘翻译’”,[12]并用来指责笔者,显然是搞错了对象。 的确,在1979年中美建交公报英文版中的第七段中有“acknowledges”一词,对此已有研究中美关系和台湾问题专家清楚地加以分析,笔者下面将引述苏格教授的见解供读者评论。 三、究竟是谁误解了苏格先生的陈述? 笔者在《是“承认”还是“认识到”》一文中引述了外交部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苏格教授所著《美国对华政策与台湾问题》一书,他在《中美建交公报》与台湾问题一节中写道:“从中美建交公报可以看出,其(中)重申了《上海公报》中确立的原则,但又比《上海公报》向前迈进了一步。《上海公报》中美方仅仅是‘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这并不等于美国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中美建交公报》宣布‘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公报重申了‘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确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13] 罗先生对此有一段笑骂兼有的评论,武断地说我“若不是没有看明白苏格教授的中文表述,就是引申了苏教授的观点而误用之。”可是,我不知道为什么罗在转引拙文中提到的苏著原文时又偏偏删除了我在引文中“公报重申了‘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确认‘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一段重要的话。罗文只强调“苏教授使用的词汇是‘重申’”而忽略了苏著中接着陈述的“并确认”的话。[14]笔者希望,罗先生再仔细看看我的文章是怎么引的,更希望罗先生认真研究苏著的原文再加评论。如果苏著不合罗先生的“立言”,尽可著文与苏教授商榷,何以要拿我开刀?罗先生说:“只有根本未曾通读过本来不长的中美建交公报全文,也不注意苏教授所说的‘重申’,才可能产生误解。”[15]我不知道,罗先生这是否在自我表白呢? 人教社为历史教材中的不准确表述辩解时并没有提到英文本中“原不存在的‘recognize’一词”,而罗文“立言”中却武断称“原不存在的‘recognize’一词”,这样,笔者不得不再引苏著中的另一段陈述,供罗先生评点。 苏格教授写道:“中美建交公报宣布:‘美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此段文字中的‘承认’,英文文本中用的是‘recognize’,这和中文文本的意思是一致的。关于台湾问题,公报中文文本也有一个‘承认’,即:‘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但英文文本中的‘承认’用的词却是‘acknowledge’。该词含有‘认知’的意思,与法律意义上的‘承认’是有区别的。后来美国方面常有人利用这一字眼做文章,为美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暧昧态度寻找所谓的法律根据。”[16]苏著中在引用中文文本中的“承认”时,均在下面加上着重点,以引起读者特别的注意。如果罗先生看过苏著的这段陈述,又将如何评述呢?难道是我“若不是没有看明白苏格教授的中文表述,就是引申了苏教授的观点而误用之”,或者是“曲解苏格先生的陈述”。 本来中学历史教材争议说的是对于上海公报的准确表述,并没有涉及建交公报的英文文本问题,所以,笔者在文章中也只就上海公报的表述进行讨论。现在罗先生既然谈到了建交公报的文本,所以也请罗先生关注上面所引苏教授的看法,请罗先生查对原著再发议论,以免“可能产生误解”。 这里我要说明的是,中美建交公报中的中文本和英文本内容共分九段,是两国政府共同认可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重要外交文件。前已指出,公报中的第一和第二段用的是“承认”,而英文本的对应词分别是“recognize”和“recognizes”。公报中第三段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重申上海公报中双方一致同意的各项原则,并再次强调”,这段文字不仅是“重申”,而且又“再次强调”,这样就不仅保持了和上海公报的连贯性而且又比上海公报有了新变化。这种连贯性和新变化突出表现在“重申”并再次强调”的一些条款上,如第五段:“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而上海公报的表述是:“任何一方都不应该在亚洲-太平洋地区谋求霸权。每一方都反对任何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建立这种霸权的努力。”两相比较,建交公报在反霸条款中多了“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区”几个字,扩大了反霸条款的使用范围。 第七段说:“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而上海公报中的表述是:“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从“认识到”到“承认”,显然有变化。建交公报是在中美双方“重申”,并“再次强调”后写上“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尽管在英文本中使用的对应词是“acknowledges”一词,但美国政府对于中文文本使用“美利坚合众国承认中国的立场”的用词并未提出异议,而且建交公报中第七段的“承认”和第一、第二段的“承认”是相紧密联系的,如果美国有人想利用第七段中“acknowledges”一词来做什么文章,甚至为否定“承认”寻求法律依据,这完全是徒劳的,但也是我们应当警惕的。 即使如此,这并不能理解为就可以把上海公报的中文本中的“认识到”也可改成“承认”。再说,笔者本人一直主张在建交公报英文版第七段中应该使用recognize,以便与中文本“承认”取得完全一致,同时,也认为美国有人企图利用第七段中“acknowledges”一词,来为美国时而违背中美三个公报的原则精神寻找所谓“根据”,是不能得逞的,也是不利于中美两国的根本利益的。 罗先生在文章中反对“‘无限上纲’的手法”,但是他把笔者在教材中如实表述上海公报中文本中的“认识到”这个主张,扣上“有意代美国政府‘讨个说法’”[17]的帽子,请问,这难道不是“‘无限上纲’的手法”吗?好在现在不是文革时代,如在当时有大字报不分青红皂白指责某人“有意代美国政府‘讨个说法’”,岂不立刻被打入另册?想到这一点,真是叫人毛骨悚然。我担心,罗志田先生身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这一要职,如果在任职期间也不幸采取“‘无限上纲’的手法”,那么,受影响的恐怕就不是某一个人了。 四、罗先生“立言”为什么要指责“专家信口开河”? 在学术研究中,对于不清楚和没有把握的问题,需要多向各方面的专家请教,也需要向广大普通老百姓请教,因为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当然专家说话也得以事实为依据并受历史事实的检验,专家“立言”更不能信口开河。但罗文给人们的印象是,专家不是受骗上当“导致”“未必符合事实”,就是“信口开河”,“轻率地”“下判断”。罗文说:“至于有著名语言学家在‘查阅了多本外国和国内出版的词典’后告诉黄先生,他‘认为在外交文件中把‘acknowledge’解释为‘承认’是错误的。我颇怀疑这是否黄先生引述有误。”“能‘著名’者尤其不至于如此轻率地跨学科下结论。”[18]罗文指的是我所尊敬的老专家伍铁平教授。[19]罗先生的这番“立言”是否“如此轻率”,可以留待学人评述,但是,根据词典辨别词义,是人人都有权利做的事情,语言学专家也责无旁贷,不能以跨学科为由无视对词义的辨别。罗文说,中美上海公报中的“认识到”还是“承认”的中英文本对应词与语言中的用词没有关系,却实在是过于轻率了。伍先生查过许多词典,并非轻率。近日,伍先生又查阅一些词典,再次重申了他的见解。[20] 罗文指责我“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又是打错了靶子,因为“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的,是人教社历史教材世界现代史部分的编著者及其领导对于教材批评采取的错误态度。如果人教社教材编著者在上海公报表述上承认处理不当,并按照上海公报中文文本的表述如实采用“认识到”,本来不至于“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然而,在这样一个很容易判断是非的史实问题上,却掺杂了不少非学术因素的干扰,从而出现了人教社编著者继续发表辩解文章,甚至以教育部名义在《答复》中继续辩解的不正常情况。 我不知道罗先生是否注意到最先引用词典来作为佐证的恰恰是教材编著者兼责任编辑芮信先生,他在一篇文章中说:“与‘认识到’相对应的英文单词是‘acknowledges’。通过查对《新英汉词典》发现‘acknowledge’的第一个中文词意就是‘承认’,词典中却没有‘认识到’的解释。”[21]但在2001年8月11日人教社为教育部起草的《答复》中,不仅重申《新英汉词典》的解释,而且还补充《远东英汉大辞典》中的解释用作佐证。 《答复》说:“为了避免理解上的偏差,人教社特别核对了1972年上海公报的英文版,发现与该公报中文版中‘认识到’一词相对应的英文单词‘acknowledges’一词,在《新英汉词典》和梁实秋主编的《远东英汉大辞典》中的第一个词义都是‘承认’。这样看来‘认识到’与‘承认’两个词实际上并无本质差别。”[22]如果将芮文和《答复》相比较,在引用词典作为佐证问题上,《答复》来自芮文,又有所增加。《答复》说:“这样看来‘认识到’与‘承认’两个词实际上并无本质差别”的结论是与“英文单词‘acknowledges’一词,在《新英汉词典》和梁实秋主编的《远东英汉大辞典》中的第一个词义都是‘承认’”,有着直接关系的。 既然如此,笔者《是“承认”还是“认识到”?——评人教社历史教材对外交原则问题的歪曲》一文,针对《答复》和芮文对词典上的引述,进行核实,并考察其他词典的解释,有何不妥呢?怎么能“上纲上线”,不分青红皂白地把情绪发泄到笔者的头上呢?这样做是一个像罗先生这样的“真正的学界中人”应有的态度吗?究竟是谁在“无意中常将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将一个到图书馆30分钟内即可解决的史实问题上升到语言学高度进行探讨”,“移位到语言学中去找答案”呢?[23]再说,即使把词典中的涉及上海公报中“承认”还是“认识到”的词义解释弄清楚,这又犯了哪家王法?罗先生何必要上纲到“有意代美国政府‘讨个说法’”的高度?这又究竟是为什么? 还要提醒读者注意的是:“《答复》明明是说“英文单词‘acknowledges’一词,在《新英汉词典》和梁实秋主编的《远东英汉大辞典》中的第一个词义都是‘承认’”,而到了罗文那里则成了如下一段话:“在一些英汉词典中的第一个释义都是‘承认’,则”“‘认识到’与‘承认’两个词实际上并无本质差别”。[24]这里,《新英汉词典》和《远东英汉大辞典》两部词典“中的第一个词义都是‘承认’”变成了“一些英汉词典中的第一个释义都是‘承认’”,造成还有些词典和这两部词典的释义相同的印象,这是一个严肃的历史学者对待引文的态度吗? 笔者在文章中已经提到:“《汉英词典》‘承认’词条下有:‘2. give diplomatic recognition; recognize: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recognize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s the sole legal government of china’”。[25]这段引文,我们可以从中美建交公报英文本第二段上找到。但是笔者尚未发现能支持罗文“立言”的例证。罗文指责笔者:“费了如许力气旁征博引,却恰恰不去核对引起争议的文件本身,这在平时治学已不甚妥,在试图纠正他人错误时就更不合适了。”[26] 可是,罗先生又是聪明反被聪明误,他说的这段话是不是正好可以用来形容他自己的作为吗? 我在文章中之所以“旁征博引”,实属被迫和无奈,因为首先是人教社编者和《答复》“旁征博引”的,笔者只是要核实一下并搞清楚而已,想不到笔者核实这两部词典后,发现和《答复》所说的不同,于是再查其他词典弄个明白,这有何不妥呢?罗先生所言“既不核对引起争议的文件,也不引用一项其他的外交文件”[27],这一指责用来教训谁更合适呢?明明建交公报英文文本中有“recognize”和“recognizes”,为何还说什么“原不存在”呢?笔者所以在文章中用了一定篇幅研究各种词典中的释义并非无的放矢,而且在笔者的文章中已经提到:在笔者仔细核对了《新英汉词典》和梁实秋主编的《远东英汉大辞典》中的解释后,发现这两部词典不能支持《答复》的见解。笔者的文章写道:“《答复》怎能把明明不支持外交文件中‘认识到’和‘承认’等同的见解,来改变两个词典的本意呢,这是弄虚作假还是严肃负责?”[28] 罗文还说:“从黄先生论述的理路看,更可能是他先转换了问题再请教(即增加了原不存在的‘recognize’一词然后对比之),从而导致专家的答复虽支持他的论点,却未必符合事实。此虽非有意为之,等于陷这些专家于信口开河之窘境。如果黄先生坚持就本事论本事的史学常规,不转换请教的问题,相信他所请教的专家都不致做出支持他判断的答复,因为这些专家都具有读英文的能力,而且以治学严谨著称,不会不看原始材料就‘随意’下判断。”[29]罗先生“立言”的“论述的理路”,显然出于他的想当然的主观推断,用这样的主观推断来揣测学术是非,又有多大的可信度呢? 首先,笔者文章中提到的专家(杨生茂教授、资中筠研究员等)都有涉及中美外交关系史的专著面世,既然罗文称“这些专家都具有读英文的能力,而且以治学严谨著称”,他们的观点何需我来“转换”?第二,笔者的文章和观点早已见之于刊物和新闻媒体,如实说明对于人教社中学历史教材中争议的看法[30],根本谈不上什么“先转换了问题再请教”。第三,笔者在文章中所引专家看法,不仅已有先期出版的著作为证,而且还有书信、通话及对话时在场第三人为证。第四,罗先生指责笔者“等于陷这些专家于信口开河之窘境”,究竟有何事实依据呢? 附带提到,在围绕中学历史教材争议中,“等于陷这些专家于信口开河之窘境”的情况恐怕是有的,比如,人教社“10·26”专家会诊会就是一个典型例子。[31] 五、罗先生的“立言”与历史教材争议的实际相符吗? 人教社历史教材在中美上海公报美国“认识到”还是“承认”表述上的问题,早有处于第一线的中学历史教师提出了,但是并没有引起人教社教材编著者的重视。 笔者在1999年一篇长文对现行历史教材中一些问题提出了商榷意见,其中第81条指出:教材第102-103页写道:“在中美发表的上海公报中,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如果查对中美上海公报的原文,公报使用的措词是:‘美国认识到’而不是‘美国承认’,要知道‘承认’和‘认识到’在外交文件的措词里,是有着细微区别的。”[32]但是人教社的编著者并没有善待商榷意见,反倒给笔者扣上几顶帽子。[33]如果人教社及其当事人正确对待教材批评,重视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规范,本来不会“将简单的事实复杂化”的。罗文指责笔者要对“将简单的事实复杂化”负责,并上纲到“近年来史学界”“相当能体现这一倾向”的程度[34],这与教材争议的实际情况是完全不相吻合的。 问题并没有到此为止,2000年10月26日人教社领导组织了对中学历史教材的“10·26”“专家会诊”,会上一些专家对笔者和反映广大中学教师正当意见的《中学历史教学参考》杂志进行围剿,并“无限上纲”指责笔者和《中学历史教学参考》杂志“搞乱意识形态”、“误导是政治性的”、“搞乱教学”等等。[35]其实,罗先生所说的“无限上纲”在人教社就“10·26会诊”所散发的《首都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中学历史教材》材料中表现得就很充分。 笔者在《是“承认”还是“认识到”》文章中叙述了2000年10月26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组织了中学历史教科书争议的对话、2001年3月全国人大、政协“两会”期间的两份提案涉及历史教材中的错误,并且详细评论了人教社代教育部起草的关于上海公报中“认识到”表述的《答复》,指出《答复》中所谓“字数限制”说、“直接引语”“没有必要”说 ,“符合历史事实、切合问题本质”说 ,“认识到”“经教育部审查”“恰当”说 ,“无本质差别”说,是站不住的。[36] 这里为使读者自行判断和评论《答复》的内容,现将《答复》中这一部分照录如下: 关于教材第102-103页将1972年中美上海公报中“美国认识到只有一个中 国”。写为“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的问题。 1972年中美上海公报的中文版是这样写的:“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教材因为字数的限制,没有直接引用原文,而是用楷体字做了如下概括:“在中美发表的上海公报中,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最终将从台湾撤出全部武装力量和军事设施。” 教材这样叙述,是基于如下理解:(1)1972年上海公报和1979年中美建交公报、1982年的“八一七公报”这三个中美联合公报中在确认“一个中国”原则方面是一致的,而上海公报作为三个公报中的奠基者,有其不可忽视的作用;(2)从上引上海公报的那段原文看,美国政府在这里还表明了另一层意思,即对“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所谓“不提出异议”,实际上就是“同意”,也就是说,可以理解为实质上是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样理解美方立场的实质。(笔者注:标点原文如此)并在教材中做出这样的概括应该是符合历史事实、切合问题本质的。 当然,为了使教师了解事情发展的详细过程,人教社在与教科书相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中,一直提供上海公报的中文版原文。 这里附带说明一点,为了避免理解上的偏差,人教社还特别核对了1972年上海公报的英文版,发现与该公报中文版中“认识到”一词相对应的英文单词“acknowledges”,在《新英汉词典》和梁实秋主编的《远东英汉大辞典》中的第一个词义都是“承认”。这样看来,“认识到”与“承认”两个词实际上并无本质差别。当然,在中美关系史研究专著中,分析细微的过程和外交词令的微妙区别是完全应当的,但是即使如此,也不能得出在上海公报中美方“没有承认一个中国”的结论。更何况在经国家教育部审定的中学历史教科书中,点明美方立场的实质应当说的恰当的。 以上笔者照录了《答复》的内容。即使《答复》也谈到“在中美关系史研究专著中,分析细微的过程和外交词令的微妙区别是完全应当的”,罗文对于“变化”两词也加以抨击,令人费解。 笔者还要指出:以教育部名义发出的这份《答复》本身存在明显漏洞和问题,而教育部主管部门又让人教社代为教育部主管部门来起草《答复》,这就使处于仲裁人地位的教育部主管部门变成了人教社当事人相同的尴尬境地。[36]笔者迄今并不认为这份《答复》代表了教育部领导的真正看法,而很可能是某些人盖着教育部大印来应付政协委员的提案,继续为教材中的某些错误辩解。 让人不可思议的是,罗先生为了“自立自破”,在引述笔者的文章时,居然有张冠李戴、断章取义、甚至改变引文的现象。除了上面提到过的例子外,这里笔者再举一个例子:笔者文章说:“其实,教材编著者和责编早些时候就著文说:‘这里的关键点在于对比中英文本在表述上有什么不同’,‘也许就是造成人们误解的原因吧?!’‘看来,教材的叙述似乎也没有错’”。[37]笔者所引的明明是教材编著者和责编的观点,而罗文将这些话“移位”到教育部的《答复》中去了。[38] 联系到本文前面提到的罗文不尊重原意和不忠于原文的一些做法,至少在这个问题上,难以使笔者相信罗先生是“治学严谨”、重视学术批评规范的,从而也难以支持罗先生的“立言”,难说不受“非‘学术’心态”影响和“稍偏离了学者的冷静”[39]。 罗先生告诫说:“比较正常的学术批评是‘批评者在自己从事研究的领域内说话’。这一点我近来已说过不止一次,仍愿再次提请注意”,并指出在并非“强项”的领域“随意解释”的危害。[40]笔者不才,谈不上以中美关系史研究为“强项”,只是把哪怕“30分钟即可解决的史实问题”而自己还不理解的问题提出来商榷,完全可以就事论事地讨论。可是,没有想到,连这一点,也成为罗先生奚落的话题。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以为即使普通的处于第一线的中学历史教师也有发言权,他们虽然不是职业外交家,不是各个学术领域的专门家,但是他们面对的是千百万青少年提出的各种提问,要求给予准确地回答和表述。我可以用一个虚拟的简单的例子来形象地说明这个问题,设问:上海公报中美国方面声明究竟是“认识到”还是“承认”?两者中究竟哪一个准确?(单选),或者说两个都准确(多选)?在上海公报美国方面声明的表述上,标准答案是依据教材,还是依据上海公报中文本?(单选),或者两个都可以作为依据(多选)?请问,罗先生能应对这个实际问题吗? 我的教学和研究领域是现当代美国史、20世纪世界史,它当然会涉及对中美上海公报的准确了解、研究和介绍。恕我闭目塞听,我的好友和同行、美国史专家顾学稼先生在国内和在美国多次向我提到,罗志田先生当初在四川师大当教师时写过几篇关于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中美关系的文章,听说到了美国后是去读的中国史的学位了。至于现在罗先生的“强项”是什么,我还真说不上来。罗先生的“强项”是中学世界现代史教材研究吗?是世界当代史研究吗?是美国当代史研究吗?至于中美上海公报研究,我检索了好半天,也还没有发现罗先生的作品。 六、罗志田先生“自立自破”的“理论性”站得住脚吗? 罗先生写文章好兜圈子,好追求“理论性”。比如,他这次提出了一个“自立自破”论:“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黄先生提出的问题本身也未必成立——所谓把‘acknowledge’解释为‘承认’这一被攻击的目标本身并不存在,它根本是黄先生的创造。”“……等于是自己制造一个本不存在的问题然后进行辩驳,正是典型的‘自立自破’”。[41]聪明如罗先生,居然提出这样一个不伦不类的问题,让人跌破眼睛。 第一,人教社中学历史教材对于上海公报中美国方面声明“美国认识到”表述为“美国承认”,并不准确,因为公报的原文是“美国认识到”。许多中学教师和笔者指出了这个问题。 第二,人教社编著者和他们代教育部起草的《答复》中提到了“承认”与“认识到”两个词的“解释”,并以“该公报中文版中‘认识到’一词相对应的英文单词‘acknowledges’,在《新英汉词典》和梁实秋主编的《远东英汉大辞典》中的第一个词义都是‘承认’”作为依据,为教材表述“认识到”问题辩解。笔者就此提出了不同看法。 第三,至于罗先生说 “原不存在‘recognize’的一词”,并用建交公报英文本第七段中美方使用acknowledges一词而中文本使用了“承认”,来反过来说上海公报中文本的“美国认识到”可以表述为“美国承认”。进而指责从法律意义上搞清楚“承认”和“认识到”的含义及其对应词是什么“有意代美国政府‘讨个说法’”。 请问罗先生,究竟是谁在“自立自破”呢?阁下的“有意代美国政府‘讨个说法’”的“立言”,打击面是否太宽了?想要否定中美三个公报原则精神的在美国确有人在,对此我们务必保持警惕。但是在迄今我们中国学者所进行的学术讨论和学术批评中,还根本不存在这种情况,支持笔者见解的专家不是,笔者不是,人教社编著者不是,那么何来“有意代美国政府‘讨个说法’”?这算是罗先生的“自立自破”吗? 罗先生把笔者的《是“承认”还是“认识到”?》一文和“学术打假”联系在一起,并说:“此文也是他的‘打假’系列论文之一”。笔者从不认为自己是“学术打假”者,在《〈学术批评丛稿〉和实话实说——兼谈学术书评的开展》一文中,笔者谈到自己对于开展健康学术批评不易的看法,深感“我们的学术批评正需要多一些实话实说、多一些实事求是、多一些求索真理” [42]。两年多来中学历史教材争议的实践,使我对于学术批评中的种种非学术因素有了更多的了解,尤其是某些学术权威和行政主管人员的护假、护短行为,妨碍了健康的学术批评的开展,而没有健康的学术批评,我们的学术发展和繁荣将是很困难的。前不久,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杂志主编王逸舟先生在“主编的话”中提出:我们“今后不管多少困难,……哪怕从点滴做起,哪怕人言微轻,努力写有学术尊严的文章,坦率面对和批评不良现象,为中国的学术环境的改善,为中国思想大树的繁茂,注入自己应有的一份力量。”[43]我认为,这是一个有远见、负责任的学者的立场。 罗先生近来的一些文章和言论,常使人感到他“比较热衷于”反对学术打假,或者说是对学术打假的“打假”,且“其热情有时似乎太过洋溢”。这篇“立言”,也是他的反打假“系列论文之一”。可惜,他“多少带有胡适所谓‘正义的火气’,稍偏离了学者的冷静”。罗先生说“自己制造一个本不存在的问题然后进行辩驳,正是典型的‘自立自破’”。[44] 可惜,这种“自立自破”论并不符合中学历史教材争议的实际。广大教师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45],以实际行动推动教材改革,《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46],加快和深化了课程和教材改革的步伐,在教育部的直接领导和部署下,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教育部颁布的新全日制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和新的各科实验教科书,长期以来基础教育教材编写垄断的现象开始被打破,教材编写开始出现“一标(课程标准)多本(教材)”的新气象,所有这些,都足以说明,在历史教材争议中并不存在什么“自立自破”论,也不是什么人为“炒作”的结果。 至于与此相关涉及历史教材表述上海公报中“认识到”还是“承认”的争议,也不是空穴来风,不是什么罗先生所创的什么“自立自破”。罗先生宣扬的“自立自破”论,要能成立,并得到广泛支持,还得收集其他的例证来应对广大读者,但我希望他不要专做对“学术打假” “打假”的文章,更不要和健康的学术批评过不去。 近来罗先生在《打倒与建立:也说学术打假》[47]等文中,对学术批评大加非难,并提出了“建设为主、破坏为辅”等似是而非、令人难以苟同的观点,而这和2002年2月27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是很不协调的。 在结束本文时,笔者援引北大严家炎教授提出学术批评应遵循规范的建议,愿投身学术批评的学人一起引以为戒。他在2000年初撰写了《批评规范小议》一文,根据“五四”以来的一系列沉痛教训,也因在现实中深有感触,提出:“批评应该有一些起码的规范。比方说,既然要批评,首先总得了解自己批评的对象,读过自己想要批评的书。” “其次,批评的力量取决于态度的实事求是和说理的严密透辟,并不取决于摆出唬人的声势或抛出几顶可怕的帽子。”“第三,批评必须尊重原意,忠于原文,不能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另扎一个稻草人为靶子。这应该成为批评者的公德。”“第四,批评宜以对方实实在在的文字做根据,不搞诛心之论。”“第五,批评就是批评,不要进行人身攻击或造谣中伤。”[48] 读了罗文,我总觉得他颇以这一领域的“权威”自居,缺乏平等讨论的气氛;尽管“立言”实在难以服人,但冷嘲热讽,随意贬人,霸道之气十足。罗文说他“近来已说过不止一次”“比较正常的学术批评是‘批评者在自己从事研究的领域内说话’”,可惜他只是教训别人,对于自己却是例外,结果“越界立论,……热情有余而严谨不足,……在自己不熟悉的历史领域尝试……,复受情绪性因素的影响,最终走上‘随意解释’的不归路。”(引号内的话,均借用自罗语)罗先生是否也能对照一下自己的作为呢? 我们需要实事求是的健康的学术批评。健康的学术批评需要学界同仁共同来维护。“学者立言宜谨慎”,在这里再把这句话奉还给罗志田先生。 注释: [1] 《联合公报》(1972年2月28日),《人民日报》1972年2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1978年12月16日),《人民日报》,1978年12月17日。为阅读方面起见,笔者将公报分成九段。 [3] 黄安年:《是“承认”还是“认识到”?——评人教社历史教材对外交原则问题的歪曲》,《学术界》2001年第6期,第118页。以下简称黄文,只列引文出处的页码。 [4]罗志田:《学者立言宜谨慎——也说中美外交中的“承认”与“认识到”》(《东方文化》2002年第2期,第55页。以下简称罗文,只列引文出处的页码。 [5]黄文第120-122页。有关著作请见刘绪贻主编:《战后美国史1945-1986》1989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第388页;杨生茂主编:《美国外交政策史1775-1989》,1991年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第567页;资中筠主编:《战后美国外交史—从杜鲁门到里根》,1994年由世界知识社出版,下册第638页,该书评论说:“尼克松政府并未承认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王玮主编:《美国对亚太政策的演变1776-1995》,山东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7-368页。 [6]joint communiqu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ebruary 28, 1972,引自美国驻华大使馆网上提供的英文文本,并见国内公布的英文文本。 [7] 罗文第55,56页。 [8]罗文第55页。顺便要提请罗先生注意的是人教社历史教材在阐述中美三个公报时是分别叙述的,第102-103页说1972年中美上海公报,第103页说1978年中美建交联合公报,第104页说1982年8月17日中美联合公报。现在讨论的正式上海公报中的“认识到”还是“承认”问题。罗文将上海公报“改为‘承认’”之说,岂不是等于认改了上海公报的原意,这比不承认改了上海公报的原意要务实,但是,笔者以为,改动之举,实属多余。 [9] 罗文第55页。 [10] 罗文第55,56页。 [11]joint communique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n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anuary 1, 1979(the communique was released on december 15, 1978, in washington and beijing),引自美国驻华大使馆网上提供的英文文本,并见国内公布的英文文本。顺便说到,罗文断言:“在任何大学图书馆都应有的《北京周报》……”(罗文第55页),罗先生大概没有想到,即使在北京师范大学的图书馆书库里,也没有收藏《北京周报》。 [12] 罗文第57页。 [13] 黄文第122页,引自苏格著:《美国对华政策与台湾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第423-424页,1998年版。 [14] 罗文第56页。 [15] 罗文第56页。 [16]苏格:《美国对华政策与台湾问题》,世界知识出版社,第426页,1998年版。在此,我要特别强调,还在1994年资中筠先生主编的《战后美国外交史--从杜鲁门到里根》一书中,在谈到中美建交公报重申1972年上海公报内容时,有一段作者的注释,她写道:“美方在英文稿内坚持用《上海公报》上用过的‘acknowledge’字样,实际是‘认知’之意,并不等于法律上的承认。中方文稿则用‘承认’。后来美国常有人在这一字眼上做文章,为美国在有关问题上的暧昧态度找根据。”,下册,第818页脚注,世界知识出版社,1994年版。可见在这个问题上,1998年苏先生的看法和1994年资先生的看法是一致的。] [17] 罗文第57页。 [18] 罗文第56页。 [19]见黄文第127页,注释(1)。“笔者专门请教了著名语言学专家伍铁平教授,该词典是他提供的。他还查阅了多本国外和国内出版的词典,认为在外交文件中把‘acknowledge’解释为‘承认’是错误的。在此向伍铁平教授热情关注历史教育并为语言的纯洁性而不懈奋斗致谢。” [20]例如,i.r. galperin教授主编的《新英俄词典》(new english-russian dictionary)在recognize的词目下有to ~ a new county [a government], 指在外交承认用语上使用。第2卷第315页,苏联大百科全书出版公司(soviet encyclopaedia publishing house)1972年出版。 [21]人民教育出版社:《世界近代现代史》高级中学课本下册(必修),版权页上写明的编著者名单中就有芮信,而该书的责任编辑又是芮信,1996年第2版,该版到2002年在北京已经第六次印刷,内容不变。并见芮信:《是‘承认’还是‘认识到’?》,《中学历史教学问题》2001年第3期,第17页。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教育部建议、提案办理[2001]第569号《对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846号提案的答复》(2001年8月11日)第7页。 [23] 罗文第56页。 [24] 罗文第54页。 [25] 黄文第128页。见脚注,北京外国语学院英语系《汉英词典》编写组编:《汉英词典》(a chinese-english dictionary),第87页商务印书馆,1978年10月北京版。1980年1月北京版,第81页内容相同。1978年版第574页中有“认识”的词条2个释文中无外交承认实例。 [26] 罗文第56页。 [27] 罗文第56页。 [28] 黄文第126页。 [29] 罗文第56页。 [30]黄安年:《评人教社〈世界近代现代史〉下册新教材——130例质疑引发的思考》,《中学历史教学参考》(上)、(中)、(下),1999年第7、8、9期。黄安年:《如何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兼答任史识先生》,《学术界》(上)、(下),2000年第6期,2001年第1期。黄安年:《学术批评与非学术因素——质疑人民教育出版社“1026会诊”》(上)、(下),《社会科学论坛》,2001年第3期、第4期。 [31]请见黄安年:《学术批评与非学术因素——质疑人民教育出版社“10·26会诊”》(上)、(下),《社会科学论坛》,2001年第3期、第4期。并请参见人教社就“10·26会诊”散发的《首都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中学历史教材》材料。 [32]黄安年:《评人教社〈世界近代现代史〉下册新教材——130例质疑引发的思考》, 《中学历史教学参考》,1999年第8期,第12页。 [33]请见署名任史识的文章:《评黄安年先生〈评人教社<世界近代现代史>(下册)新教材〉一文——也谈“130例”质疑引发的思考》,《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00年第3期。 [34] 罗文第56页。 [35]见人教社就“10·26会诊”散发的《首都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中学历史教材》材料。笔者的回应文章见黄安年:《学术批评与非学术因素-质疑人民教育出版社“10·26会诊”》(上)、(下),《社会科学论坛》,2001年第3期、第4期。并以《人民教育出版社“1026会诊”质疑——再论如何开展实事求是的学术批评》为题,发表在《中学历史教学参考》,2001年第1期、第6期。其中原定发表在第2期的部分,由于受到非学术因素的严重干扰,直到第6期杂志编辑部才冲破阻力发表出来,为此编辑部受到了校方主要负责人的不公正待遇。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教育部建议、提案办理[2001]第569号《对全国政协九届四次会议第1846号提案的答复》(2001年8月11日)第6-7页。有关对《答复》的网上评论文章请见黄安年:《关于中学历史教材问题的两份政协提案》,(《学术批评网》2001年11月19日首发);黄安年:《现行中学历史教材的差错岂能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学术批评网》2001年11月21日首发);黄安年:《质疑对现行人教社中学历史教材错误的辩解》,(《学术批评网》2001年12月6日首发);黄安年:《岂能为原则性错误辩解?——再评人教版现行中学历史教材的若干问题》,( 2001年12月16日学术批评网首发)等文。 [37] 黄文第125页,引自芮信文章:《是‘承认’还是‘认识到’?》,《中学历史教学问题》2001年第3期第17页。 [38] 罗文第54页。在罗先生引述后还说明“此答复文字转引自黄先生文”,但教育部的《答复》并无此文,笔者所引也不来自教育部的《答复》。 [39]引文中为罗先生语。 [40] 罗文第57页。 [41] 罗文第57页。 [42]黄安年:《〈学术批评丛稿〉和实话实说——兼谈学术书评的开展》,《史学月刊》2001年第1期,第143页。 [43]王逸舟:《学点杨玉圣(主编的话)》,《世界政治与经济》,2002年第3期,第1页。 [44] 罗文第57页。 [4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1999年6月13日),《人民日报》1999年6月16日。 [46]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2001年5月29日),《人民日报》,2001年6月15日。 [47]罗厚立:《打倒与建立:也说学术打假》,[j/ol]http://www/cc/org.cn/zhoukan /shijipinglun/0110-0110261004.hlm/2001-11-27。罗厚立,即罗志田先生。 [48]严家炎著:《批评规范小议》,载《五四的误读——严家炎学术随笔自选集》第315-321页,福建教育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原载2000年1月29日《文汇读书周报》。 写于2002年4月9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