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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秦簡(四)所見秦刑徒終身服役的新證

http://www.newdu.com 2017-11-05 武汉大学简帛网 曹旅寧 参加讨论

    (華南師範大學法學院)
    
    歐揚《岳麓秦簡所見比初探》所公布的一條秦令引起了我們的注意。[1]其文如下:
    0640:縣恒以十月粼牒,書署當賣及就食狀,寡卒史、屬、糞兵,取省以令,令案視。當就食,其親、所智(知)
    0635:者賣之,隸臣妾、城旦、城旦舂司寇、鬼薪白粲及系城旦舂老、癃病、毋賴不能作者,遣就食蜀守。
    0526:當就食,其親、所智(知)欲買,請止,毋令就食。許。其歸,罪,不得賣。
    0319:東郡守言:東郡多食,食賤,徒隸老、癃病、毋賴,縣官當就食者,請止,毋遣就食。它有等比。制曰:可。
    秦代刑徒爲罪犯奴隸,沒有刑期,終身服役。[2]幷已得到里耶秦簡的證實。我們注意到里耶秦簡有兩處提及“徒隸”。里耶秦簡J1⒃5云:“悉行(第1行)城旦舂、隸臣妾、居資贖責(債)”;“悉行乘城卒、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資贖(第3行)責。”李學勤先生通過上下文的對比,明確指出:“徒隸就是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這些,從漢代觀念看,都是刑徒,其罪名由政府判加,人身爲政府所拘管。” [3]這個論斷非常重要。我們可據此推斷,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稱刑徒爲徒;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中“徒隸”一詞,又往往“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幷舉,這兩者之間是相通、相同的。
    里耶秦簡J1⑧154:
    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遷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第1行)朔日上所買徒隸數。”問之毋當令者,敢言(第2行)之。(第3行)
    簡文中所引用的是一條秦令。李學勤先生據此指出:“這正是奴隸制的法律。要求每月朔日上報買進徒隸數量。”這個論斷也十分重要,可見當時奴隸買賣的對象包括隸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等,奴隸制下,罪犯爲奴隸、奴隸爲買賣對象是很自然的現象。這確切反映了刑徒的罪犯奴隸屬性。
    岳麓秦簡0640等四簡可以與里耶秦簡J1⑧154對讀,其中也是“隸臣妾、城旦、城旦舂司寇、鬼薪白粲及系城旦舂”對應“徒隸”,反映歲首官府統計徒隸買賣及就食狀况,特別提到徒隸年老疾病無賴者喪失勞動力後,允許徒隸親屬朋友贖買歸鄉,沒有親屬朋友贖買則遣送蜀地就食。蜀地爲秦新開發邊遠地區,人口稀少。至于喪失勞動力後的徒隸至蜀地後如何就食,自食其力,抑或由國家供養,則律令沒有明言。東郡守提出變通辦法,認爲不必遣送蜀地就食,可就當地食多、食賤之地安置,得到朝廷認可,成爲全國通行的一條法令。或許編入某部令集,只是令集名稱一時無法查明。至于岳麓秦簡中的“親、所智(知)”,睡虎地秦簡整理小組解釋爲:“親屬朋友”應該是正確的。
    有學者指出:“隸臣妾的身份。學者據睡虎地簡立論,分歧甚多,久議不决,張家山簡有關材料不少,在幾個關鍵方面都較秦律更爲清楚,促使衆說有以折衷。”[4]現在根據里耶秦簡、岳麓秦簡中的新證,秦代徒隸也就是刑徒爲罪犯奴隸、沒有刑期、終身服役已是不爭的歷史事實。
    (編者按:本文收稿時間爲2015年1月14日12:33。)
    
[1]歐揚《岳麓秦簡所見比初探》,2014年秦簡學術討論會論文。
    [2]高恒:《秦律中的刑徒及刑期問題》,《法學研究》1983年第6期。
    [3]李學勤:《初讀里耶秦簡》,《文物》2003年第1期。拙作《秦刑徒所以終身服役的一種推測》,《秦律新探》,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35——248頁。拙作《釋“徒隸”兼論秦刑徒的身份及刑期問題》,《秦漢魏晋法制探微》,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135——142頁。
    [4]李學勤:《張家山漢簡研究的幾個問題》,《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漢律價值初探(筆談)》,《鄭州大學學報》2002年第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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