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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漢簡中的烽火信號“表”

http://www.newdu.com 2017-11-05 武汉大学简帛网 李明曉 参加讨论

    (西南大學文獻所)
    摘  要:本文主要探討了烽火信號“表”的形制、類別與用途,指出它與“烽”在製作材料、安放位置以及功用都有不同之處。結合田野發掘遺址,文章還厘清了“地表”、“塢上表”、“布表”等與“表”相關的一些烽火術語的含義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最後,本文討論了一組烽火詞語“承苣”、“程苣”。
    關鍵詞:表;形制;類別;用途
    候望系統是漢代防禦體系的前沿,對整個防禦體系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候望,即瞭望放哨,是預警的重要手段,能夠及時、準確地將進犯之敵情資訊傳遞到邊郡決策者手中,為採取各項軍事手段提供有力依據。西北漢簡中出現了“蓬(烽)”、“表”、“苣火”、“積薪”等重要的烽火信號[1],其中“烽”在漢代已經由西周燃燒報警的煙火變成在白天升舉的籠狀標識物(如竹籠、竹簍);“表”是白天升舉的長條狀旗幟;“苣火”是夜間燃燒的烽火信號,多用蘆葦、芨芨草等乾草捆紮而成;“積薪”是堆積在亭燧附近一定位置的大草垛,即可在夜間燃燒施放信號,也可在白天使用,是表示敵情最嚴重的信號(《居延新簡》EPF16:1-17《塞上蓬火品約》)。本文將主要討論烽火信號“表”的形制、類別及其用途,並分析它與“烽”的異同,最後還將考釋一組烽火詞語“承苣”、“程苣”。[2]
    一、“表”的形制
    “表”主要在春秋至魏晉南北朝時期使用的旗幟,其上赤、白二色相間,白天觀之醒目示遠,與今日標竿、交通信號竿中的紅白二色相間是同樣道理。“表”不能點燃,有敵情便懸掛起來,只能用於白天。
    《國語·晉語五》:“車無退表,鼓無退聲。”韋昭注:“表,旌旗也。”
    而在《墨子》中出現了大量警示敵人入侵的木制標杆“表”。《墨子·號令》:“士候無過十裏,居高便所樹表,表三人守之,比至城者三表,與城上烽燧相望,晝則舉烽,夜則舉火。……各立其表,城上應之。候出越陳表,遮坐郭門之外內,立其表,令卒之少居門內,令其少多無知可也。即有驚,見寇越陳表,城上以麾指之……”此“表”,應為巡邏士兵在地勢較高且方便之處豎立的標杆,主要是警示標誌,一般由三人看守。從野外到城邑共豎立三處標杆,跟城上的烽火臺遙相回應,白天就燒煙,夜間則點火。《墨子·雜守》:“候無過五十,寇至堞,隨去之,無弇逮。日暮出之,令皆為微識。距阜、山林,皆令可以跡,平明而跡,無跡;各立其表,城上應之。候出置田表,斥坐郭內外,立旗幟,卒半在內,令多少無可知。即有警,舉孔(疑“外”之訛)表;見寇,舉牧(疑“次”之訛)表。城上以麾指之,斥步鼓、整旗以備戰,從麾所指。田者男子以戰備從斥,女子亟走入。即見寇,鼓,傳到城止。守表者三人,更立捶表而望,守數令騎若吏行旁視,有以知其所為。其曹一鼓。望見寇,鼓,傳到城止。”“田表”是疆界上的報警標誌;“捶表”是交通要道樹立的標誌。如果有敵情,則舉起“外表”,如果看到敵人,則舉起“次表”,說明“表”皆為報知敵警的裝置。
    漢簡中“表”習見,如《塞上烽火品約》(《居延新簡》74EPF16:3):“匈奴人晝入甲渠河北塞,舉二烽,塢上大表一,燔一積薪。夜入,燔一積薪,舉堠上二苣火,毋絕至明。殄北、三十井塞上和如品。”此處“塢上大表”與“烽”、“積薪”、“堠上苣火”等發佈警報的信號並列,故“表”是表幟。
    “表”的形制,儘管未找到考古實物,漢簡中也沒有對“表”收放的直接描述,但可通過田野發掘中對“烽”的考察尋找到一些線索。因為在堠(望樓)頂一席之地兼設或同時並舉“烽”、“表”確實過於狹窄,因此“表”實際是用烽竿的設施升舉。
    黃文弼先生曾于1930年4月29日在羅布泊沿岸發現5根高約3.6米的烽竿:“在南有長方形土台,高八英尺許,長十九英尺,寬五英尺五寸。上豎立木竿五,南北直列,高十二英尺弱,每竿相距約十二英尺許。木竿上端鑿一方孔,疑為穿桔槔之用,尚有若干廢棄木料橫陳其旁,木上均有斧鑿痕跡,或中鑿一圓孔,或方木而中鑿一槽,均長不及丈,疑皆為支持烽竿之用,類今取水井架也。”[3]“舉烽之法,取橫竿之中央系於竿頂,懸以桔槔,無事則下垂,有警則在橫竿上系以炬燔之,上舉。”[4]從上可見,蓬(烽)竿的形制,似以橫木穿在木柱上端,呈“十”字形,轆轤則置於橫木較長一端之首,主要是收放烽索。
    漢簡中有“轆轤”、“轉櫨”,如《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36·7(頁225)“第卅四隧地烽,鹿盧不調”;《居延漢簡釋文合校》227·31 (頁367)“累舉蓬(烽)鹿盧”。“鹿盧”即轆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214·5(頁334)有“轉櫨(櫓)皆毋柅,蓬一,不事用。”214·47(頁338)“轉櫨(櫓)皆毋柅。”214·49“轉櫨(櫓)毋柅,蓬一,不任事。”214·82(頁340):“地蓬幹頃,轉櫨(櫓)皆毋柅。”“轉櫨”即轉櫓,當於轆轤相類,上有塞於車輪下的制動之木“柅”,可轉動收放烽索,一旦有警,迅速升烽於竿頂橫木。《額濟納漢簡》2000ES9SF3:15A有:“地(烽),鹿廬一,蓋隨。”《居延新簡》EPT52:568:“燧地蓬(烽)索小,兵”。地烽,即塢(防守用的小堡)中之烽,烽竿立於地面,使用轆轤升降烽。
    升降烽火信號的烽索長三、四丈,等長或略長於烽竿。如《居延漢簡釋文合校》354·4(頁546)“□索長四丈五尺”;393·9A(393·9B同,頁549,550)“索長三丈一,完。”正與羅布泊附近發現烽竿高度相合。因烽竿本身長3.6米,再建于4米左右高臺之上,即有7.6米。而上述簡中索長三丈一即7.3米,四丈五有10.6米。[5]
    綜上,“表”是在烽竿上懸垂的布帛製作而成的長條狀旗幟。當然“表”的形制在後代亦有演變。北宋官方兵書《武經總要·守城》(前集卷十二)有:“每將各設四表,賊來近,則舉一表;賊至城,則舉二表;賊登城,則舉三表;賊攀女牆,則舉四表;夜則加燭於表上,虞候戰隊視舉表處急緩,如賊已向城、乘城,將士皆援。”此時,“表”已非布表,可能是篝籠之類,方可內置燭。
    二、“表”的類別
    從西北邊塞漢簡來看,漢時諸邊燧皆有“表”。
    根據“表”的大小不同可分“大表”、“小表”。
    《居延新簡》EPT68:84-85:“舉堠上二蓬(烽),塢上大表一,燔一積薪。”《居延漢簡釋文合校》264·32(頁441):“大積薪二,未更積;塢上大表一,古惡。”大表當為大的表幟,比“烽”大的多。《居延新簡》EJT9.110:“小表”。“小表”的形制當小於一般的表幟。[1]
    值得注意的是,同樣作為信號使用的“烽”,按照其製作材料可分為草烽、布烽[7],但“表”只見“布表”。“莫當隧守禦器簿”有:
    驚三石  草烽一    汲器二          (EJT37·1541)
    馬矢橐一  布表一    儲水罌二        (EJT37·1545)
    *橐一    布烽三    塢戶上下級各一  (EJT37·1549)
    此份兵器清單專門記載了“烽”有草、布製作,而“表”為布帛製成。
    《居延新簡》EJT37.1545:“馬矢橐一、布表一、儲水罌二”。“馬矢(屎)橐”,是盛放馬糞的布袋,而馬、牛糞可在風乾粉碎後作為守禦武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506·1(頁607):“、馬矢橐各一,毋。……布篷三,不具。布表一,鼓一,”結合“布表”錄於守禦器簿,可見“布表”就是用來發佈敵情的信號“表”,它一般與“布烽”同時出現,主要是體現其製作材料。[8]
    根據“表”的性質,除了發佈敵警的“表”外,還有“蘭(闌)入表”、“亡人赤表”、“詬表”。
    其中“蘭(闌)入表”為發現敵人正在侵犯邊塞的警告性信號,如《居延新簡》EJT23·765“蘭入表單小”。“亡人赤表”又作“亡赤”(EJT23·23)、“亡人表”(EJT23·991),為告示各邊塞警戒追捕逃亡者的紅色緊急信號,如《居延新簡》EJT23·991“入亡人赤表二桓”、《居延漢簡釋文合校》212·9(頁342)“出亡人赤表火一函”、502·3(頁599)“出亡人赤表函一北”。“詬表”是用表號詬責,並需傳遞,可能是表示警告、責問某種違法行為。如《居延新簡》EJT30·101“出詬表一通”、EJT34·47“入詬表一通”、EJ·3“入詬表一通”、《居延漢簡釋文合校》 29·4“月詬表”。
    另外,根據“表”的安放位置可分為塢上表、地表。
    《額濟納漢簡》2000ES7SH1:1“*望塢上表”,見於考核嘉獎官吏的法令—“功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28·1(頁42):“渠鉼庭隧以日出舉塢上一表、一□,下餔五分通府。”126·40,536·4(頁208):“有臨莫隧長留人戍申日西中時受,止虜隧塢上表再通,塢上苣火三通。”“塢上表”應指安放塢頂上可以升舉的表,主要見於額濟納流域肩水都尉轄區。西北漢簡中有“堠上烽”、“亭上烽”,如《居延新簡》EPT68·84-85:“隧長陳陽為舉堠上二烽,塢上大表一,燔一積薪。”堠是瞭望敵情的土堡,規模比塢要大一些。堠上烽指安放堠頂之烽,是舉烽主要所在和烽的主要品種。《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4·11(頁22):“●虜守亭障,不得燔積薪,晝舉亭上烽一煙,夜舉離合苣火,次亭燔積薪如品約。”亭障指亭與障,亭是秦漢時邊地至內地管理烽燧報警之事的建築,又稱亭燧。它也管理治安、收納行人住宿以及傳送文書。而障主要指邊塞險要之地駐紮士卒的城堡。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68·109(頁121):“門關戊隨    地表幣    塢戶穿    地表埃”。此段簡文記錄了“地表”的破損。《居延新簡》EPC:36:“四月庚戌平旦,眾騎亭舉地表,下一苣火,再通。”可見“地表”同“苣火”一樣,是用來發佈敵情的信號旗幟。西北漢簡習見“地烽”,如《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16·41(頁188):“居延地蓬一會”。“地表”大概置於烽台旁側之塢中地面,亦採用地烽竿的設施升舉。《額濟納漢簡》2000ES7SF1:4有“望地表”。漢簡中的“望地”與“望塢上”、“望塢上表”與“望地表”格式相同,說明“地表”、“塢上表”二者並不同物,有位置高低之分,即前者安放地面,後者在堡頂。[9]“望地”應指隨時觀察地面情況,“望地表”指隨時觀察“地表”旗幟的升降,以更好地分析敵情,做好警戒。
    三、“表”的用途
    在漢代西北邊塞,一般來說,如果有敵情,邊地上屯戍的士卒往往會根據時間和事情的緊迫程度施放不同的烽火信號。在白天主要用“烽”,每次舉三枚;“表”是在敵情緊急下作為“烽”的補充信號使用,有時“烽”、“表”同時使用。在夜晚傳送敵情一般用“苣火”,每次舉三枚,而在敵情特別重要時燃燒積薪。[10]如: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4·11(頁22)有肩水都尉府《烽火品約》:“●虜守亭鄣不得燔積薪。晝舉亭上蓬一、煙;夜舉離合苣火。次亭,燔積薪如品約。”其意謂:如果有敵人來犯,守衛邊塞的亭障不能點燃積薪。白天只能是升舉亭上烽,並點煙火;晚上則點燃用放置塢牆之上時離時合的離合苣火。在將敵情傳遞到下一個亭時,可按品約規定點燃積薪。
    《居延新簡》EPF16:1-17《塞上蓬火品約》是居延都尉府制定的烽火制度,提出在匈奴入侵甲渠殄北塞時要根據人數多少、到達區域、天氣狀況等作出不同的警情反應。
    1●匈人奴晝入殄北塞,舉二蓬,□煩(燔)蓬一[11],燔一積薪。夜入,燔一積薪,舉堠上離合苣火,毋絕至明。
    2●匈人奴晝甲渠河北塞,舉二蓬,燔一積薪。夜入,燔一積薪,舉堠上二苣火,毋絕至明。殄北三十井塞和如品。
    3 ●匈奴人晝入甲渠河南道上塞,舉二蓬,塢上大表一,燔一積薪。夜入,燔一積薪,舉堠上二苣火,毋絕至明。
    4●匈奴人晝入三十井降虜隧以東,舉一蓬,燔一積薪。夜入,燔一積薪,舉堠上一苣火,毋絕至明。
    5●匈奴人晝入三十井候遠隧以東,舉一蓬,燔一積薪,堠上煙一。夜入,燔一積薪,舉堠上一苣火,毋絕至明。
    6●匈奴人渡三十井縣索關門外道上隧天田失亡,舉一蓬,塢上大表一,燔二積薪。不失亡,毋燔薪,它如約。
    8●匈奴人入殄北塞,舉三蓬。後复入甲渠部,累舉旁河蓬。後复入三十井以內,部累舉堠上直上蓬。
    在一般情況下邊塞守卒只需舉烽或苣火,如果情況比較嚴重(如敵人較多或天田遭到破壞或要塞失守)則還要舉表,點燃積薪。如第六條中規定當居延都尉一線關防要隘縣索關天田被匈奴人攻破時,要同時舉一烽、一塢上大表,還要點燃二堆積薪。第八條規定如果匈奴人攻破殄北塞,直入甲渠和三十井塞,形勢危急,這時要不斷地舉烽示警。
    綜上,可將西北漢簡中所見“表”與其他烽火信號列表如下:

    

    信號

    蓬(烽)

    表

    積薪

    苣火

    材料

    草烽

    布烽

    布表

    

    葦、芨芨草

    時間

    晝

    晝、夜

    夜

    方式

    升舉

    燃燒

    位置

    亭上

    亭上烽

    

    

    

    堠上

    堠上烽

    

    

    

    塢上

    塢上旁烽

    塢上表(大表)

    

    離合苣火
    塢上苣火

    地面

    地烽

    地表

    

    

    四、一組相關烽火詞語“承苣”、“程苣”考釋[12]
    1.承苣
    《居延漢簡釋文合校》 82·1(頁144):“大、小積薪薄隨。承苣少卅七。”
    “承”有“備用”之義,漢簡中習見,如:
    “承索”,《居延漢簡釋文合校》49·3(頁84):“*蓬,承索八”,145·15(頁239):“□平毋承索二,地蓬索三”。承索,為備用的升降烽的繩索。
    “承弦”,《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93·6A(頁306)有:“●平虜六石糸承弦一,短”承弦為弓弦的副弦。
    “承弩”,《居延新簡》 EPT53:78:“三石承弩一,傷一淵,循一幣。”“承弩”與“具弩”相對,是備用之弩。
    因此,“承苣”應為備用的苣。在田野調查發掘中,已經發現了大量葦苣,有的堆放在塢牆外一角的坑內,有的堆放在望樓門前,這些可能就是備用之苣。
    2.程苣
    程苣,《中國簡牘集成》第八冊(頁132):“程苣,燃苣火用的草把子。程,又作桯,即大苣。”[13]桯(tīng),《說文·木部》:“床前幾也。”又作橫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243·14(頁406)有:“桯各廿三。”而“程”或“桯”都與“大”無直接語意聯繫,由此“程苣”並非大苣。再有,西北漢簡中與“程苣”相關的例子有:
    (1)《居延漢簡釋文合校》506·1(頁307-308):“小苣三百,程苣九。”
    (2)《居延漢簡》莫當隧守禦器簿EJT37:1553-1554:“小苣二百,程苣六。”
    (3)《居延新簡》EPT49:13B :“大苣卅,小苣、四尺苣各百。”
    由上例(1)、(2)可見小苣與程苣的配備比例為100:3,但結合例(3)可知大苣與小苣的數量卻為100:30,而且每燧一般準備程苣只有六—九枚,大苣卻有數十枚,因此也可推知“程苣”並非大苣。
    在居延肩水金關橐他塞莫當燧發現兩件苣,是殘長82釐米(原長約1米),直徑8釐米的芨芨草把,分五節,中間橫插二或三根短木棍。[14]由此可知“桯”指橫木,也就是中間橫插的短木棍。“蓋‘桯’為直或橫連之木,‘桯’在苣中腰或一端,升舉時豎於堠頂謂程苣。”[15]製作苣的材料一般是就地取材,在居延用芨芨草,敦煌則取葦製作。居延發現的苣全長80釐米,底部直徑約7 釐米左右,在中間橫插三根木棒,棒長22—37釐米不等,各棒之間相距為20釐米左右。其餘各苣,形制完全一樣,唯棒長、棒距以及苣長大同小異。苣間的木棒,薛英群先生(1979:362)指出此木棒有平衡、定向、繼火等三種作用。苣火不大,火力有限,多懸著於塢上烽竿使用,懸掛時為保持一定的重心,不致隨風飄擺,使之相對平衡,所以加以木棒;為使苣燃後保持一定的方向,可於三根木棒處加系三條草繩,聯結于竿頭索上,確保相臨烽燧能一目了然;第三個用途那就是繼火作用,芨芨草曬乾後,極易燃燒,如遇勁風,也會突然熄滅,木棒燃後,既可繼火,也可使芨芨草不致燃之太快,在某種程度上講,起了苣火的調節作用。[16]
    這也啟發我們思考另外一個相關的烽火詞語“箕木蓬”。《居延漢簡釋文合校》553·4(頁652)“箕木蓬一,完。”《國語·鄭語》:“檿弧箕服,實亡周國。”韋昭曰:“箕,木名。服,矢房也。”雖然漢簡中並無木蓬,但此處“箕木”應指木架由箕木做成,“箕木蓬”即是安放在箕木做成木架之上的烽。
    (4)《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113(頁40):“大苣廿。”
    (5)《居延漢簡釋文合校》264·32(頁441):“毋角火苣五十。”
    由例(3)、(5)可知還有“四尺苣”、“角火苣”,而且其數量與小苣接近。
    羅布泊沿岸也發現苣:“亦有葦草把,長約3尺許,以草繩束之,蓋古時有寇來則燔之,是以為警。”[17]此正與“四尺苣”(漢時一尺約0.23米)相當,長近一米。由此可以推測,此“苣”應為一般的苣,即“中苣”。大苣、小苣隨此長度而有所增減。
    1979年在敦煌馬圈灣烽燧遺址中出土的西漢“苣”分大、中、小三種,皆為蘆葦把。《敦煌漢簡釋文》1030: “十五日:一日休,一日苣,一日格,九日葦,三日運葦。”
    大苣長2.33米,直徑5釐米,用葦草數根擰成繩捆紮6道。中苣長33-35.5釐米,直徑4.5釐米,多以葦草捆紮,個別用麻繩捆紮,道數約2—4道不等。大、中苣多置於烽燧塢牆外的堆放坑中。小苣以葦葉或蒲草葉捆成,長約8.7釐米,直徑3釐米,用細麻繩捆紮3道,出土於居室內,像做引火用。另外,在敦煌西湖漢長城烽燧遺址D18(T9a)發現長180釐米、直徑10釐米的葦苣,置於烽燧東側臺階的方坑內縱橫交叉分層堆放;D3(T6b)是長110釐米、直徑10釐米的葦苣,在燧頂望樓門內前部呈東西堆放。
    綜合以上考古發現,可以推知,中苣長約1米,大苣應在2米左右,小苣則在30釐米以下。“程苣”是中間插有木棍的苣;而“四尺苣”是中苣的一種,“角火苣”則是小苣的一種,用蘆葦做成。[18]
    附記:本文曾在重慶市第七屆語言學會年會上(2009年12月)宣讀。同時本文得到重慶社科基金項目“戰國楚簡虛詞研究(2007YY08)資助”。
    (編者按:    參考文獻:
    [1] 林梅村、李均明:《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文物出版社,1984年。
    [2]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
    [3] 居延新簡整理小組:《居延新簡—甲渠侯官與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90年。
    [4] 魏堅:《額濟納漢簡》,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5年。   
    
[1]另外還有煙、鼓等,具體可參見初師賓《居延烽火考述—兼論古代烽號的演變》,《漢簡研究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頁335-398。
    [2]本文所討論的問題僅限於目前所見材料,但居延肩水金關漢簡、敦煌懸泉置漢簡等材料尚未全部公佈,有些結論可能還需要一些新材料來證實或修定。同時,本文有些結論是綜合了相關學者成果,限于體例,未一一注明。
    [3]《羅布淖爾考古記》,國立北京大學出版部,1948年,頁106。
    [4]黃文弼遺著,黃烈整理《黃文弼蒙新考察日記(1927—1932)》,文物出版社,1990年,頁547。
    [5]有的高臺(如堠頂)約9-10米。
    [6]初師賓認為“小表”即烽燧間定時進行例行聯絡的信號,見《漢邊塞守禦器備考略》,載《漢簡研究文集》,頁142-222。馬怡則認為“小表”或即用來測時的“八尺之表”,見《漢代的計時器及相關問題》,《中國史研究》2006年第3期。
    [7]《居延漢簡釋文合校》284·24(頁479)有:“八月甲子,買赤白繒蓬一,完。”繒蓬即用帛製作的烽。
    [8]初師賓(1984:167)疑“布表”即大表,可發佈敵警;馬怡(2006)指出“布表”其上或綴有布帛,用來測時。
    [9]初師賓(1984:368-369)認為“地表”與“塢上表”同物異名;而“布表”主要見於守禦簿,“塢上大表”主要見於由都尉府制定並發佈的預警規則“烽火品約”,二者亦系同物。但實際上“塢上表”也可見於功令等,應是“布表”的一種。見初師賓:《居延烽火考述—兼論古代烽號的演變》,《漢簡研究文集》,頁335-398。
    [10]每燧裝備烽號的數量隨時代變遷、邊塞戰事多少而不同。王莽初年每燧烽的數量至少為草烽一、布烽三,漢元帝時每燧備布烽六枚;“表”至少為一;苣火則是大苣六至九枚,小苣二百至三百枚;積薪則是大、小各三至四垛。
    [11]“煩(燔)蓬一”疑有誤,因漢代的“蓬”只可升舉不能點燃。
    [12]在西北邊塞漢簡中有兩個烽火詞語,語意待考。(1)守何表《居延漢簡釋文合校》214·47(頁338):“第十八長單威;斤刃決,斧刃決,守何表二,不鮮明。毋,……轉櫨皆毋柅。狗少一。小積薪一,上便傾。”㡒(zhūn),指盛弩的布袋。當時居延都尉府對這些裝備器物的管理相當嚴格,大約定期檢查,有損壞丟失要追究燧長的責任,而此位單威燧長所管烽燧的兵器裝備(錛、斧、表)損壞,積薪堆積不結實,東西丟失(㡒、柅、狗),肯定要受到上級處分。簡文中提到“守何表”不鮮明,應指表幟破舊,沒有及時更新。陳夢家《漢簡綴述》(中華書局,1980年,頁163)指出:“不知何所指,或是亭上表。”但“守何表”到底是什麼性質的表,還有待考察。(2)旁蓬《居延漢簡釋文合校》13·2(頁20):“到北界,舉塢上旁蓬一通。夜,塢上”;349·11(頁541)“塢上旁蓬一通,同時付並山丙辰日入時”;349·14(頁541)“旁蓬一通,夜食時”;349·27(頁542)“檄,塢上旁蓬一通”。由上可知“旁蓬”是蓬(烽)的一種,但“旁蓬”到底是安放於塢內還是塢旁尚不清楚。
    [13]《中國簡牘集成》第一輯,敦煌文藝出版社,2001年。
    [14]《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和新出土的簡冊實物》,《文物》1978年第1期。
    [15]程喜霖《漢唐烽堠制度研究》,三秦出版社,1990年,頁60。
    [16]薛英群:《居延〈塞上烽火品約〉冊》,《考古》1979年第4期。
    [17]《黃文弼蒙新考察日記(1927—1932)》,頁545-546。
    [18]角火苣,乃爝火、引火苣。爝,《說文·火部》:“苣,火祓也。”段玉裁注:“苣,束葦燒之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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