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學國際漢語學院) 引 言 《告武夷》見於江陵九店五六號楚墓《日書》43-44號兩支竹簡,因其篇首有“[□]敢告□ ![]() ![]() 本文想要重點探討的是後一個分歧,即本篇後半段疑難字的訓釋和幾處文句的斷讀。希望在諸家研究基礎上,結合新出楚簡材料,為《告武夷》簡文的完全釋讀提供一些參考意見。為了行文方便,我們先把有代表性的兩種斷句和釋文寫出,然後再作討論。 李家浩先生:[□]敢告□ ![]() ![]() ![]() ![]() ![]() ![]() ![]() ![]() ![]() 周鳳五先生:【皋】!敢告□ ![]() ![]() ![]() ![]() ![]() ![]() ![]() ![]() ![]() ![]() ![]() ![]() ![]() ![]() 一、某敢 ![]() 此句諸家斷句及訓釋多有不同。李家浩先生單獨一句,並謂此句的第一“妻”字是名詞,第二“妻”字是動詞,是嫁給的意思,古人有為神祇娶妻的習俗,例如《史記‧滑稽列傳》所記魏文侯時鄴人為河伯娶婦。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詰》39背三說:“上神下取(娶)妻”。簡文“以其妻□妻汝”,即許願為武夷娶妻。[3] 周鳯五先生認為第二個“妻”應讀為“齎”,意為致送。其讀法當與下文連讀,作“某敢以其妻□齎汝聶幣、芳糧”,其意是說:“某人命其妻送聶幣、芳糧”。林志鵬先生、陳斯鵬先生均從之。[4] 此外,陳松長先生認為“妻女(汝)”之前所闕之字在竹簡照片上依稀可辨,就作兩橫劃,可釋為“二”字。所謂“妻二”也就是“二妻”之倒裝,古漢語中數詞作定語後置是常見現象。至於古人之多妻,諸如堯以娥皇、女英嫁給舜帝為妻的事累見不鮮,因此,此句可補為:“某敢 ![]() ![]() 我們首先來看此句中“妻女(汝)”之前的所闕之字,此字確如陳松長先生所說,殘畫尚清晰,作 ![]() 瑟: ![]() ![]() 琴: ![]() ![]() 二: ![]() ![]() ![]() 上: ![]() ![]() ![]() ![]() ![]() ![]() △ ![]() 二、[ ![]() ![]() ![]() ![]() ![]() 此句中爭議最大的即“ ![]() ![]() ![]() ![]() ![]() ![]() ![]() ![]() ![]() ![]() 《上博五·競》4-3:今此祭之得福也,青(請)量之以衰[11] ![]() 《上博六·競》1:吾幣帛甚媺於吾先君之量矣。 陳劍先生首先指出《上博五·競》中的“量”字當與九店M56所謂“告武夷簡”中簡44“(某敢以)聶幣芳糧以 ![]() ![]() ![]() ![]() ![]() ![]() ![]() 林志鵬先生認為,“ ![]() 從上列上博簡中有關的“量”字來看,周鳳五先生將“ ![]() “量”字正確釋出後,“ ![]() ![]() ![]() ![]() ![]() ![]() ![]() 三、君昔(夕)受某之 ![]() ![]() 研究者一般如此斷讀,但對於其中所謂的“昔”字卻有不同意見。此字原簡文作 ![]() 顏世鉉、周鳳五、李守奎、陳斯鵬等先生都認為此字是“向”。顏世鉉先生將此字釋為“襄”,讀為“曩”,指前不久。周鳯五則認為當讀“曏”,即“曩”,指不久以前,引申為“昔日”之意。陳斯鵬先生疑讀“饗”,義為歆饗、受食。[18]吳儒宣先生從周鳳五先生之說,認為簡文“向”,讀為“曏”,指不久以前的“剛才”。[19] 冀小軍先生則認為是“皿”字,並懷疑在簡文可以讀為“饗”。冀先生指出:“《潛夫論·巫列》:‘由是觀之,德義無違,鬼神乃享;鬼神受享,福祚乃隆。’‘受享’可能應讀為‘受饗’。《九店》44號簡的‘ ![]() 我們認為釋“向”可從,釋“昔”、“皿”均與字形差別較大,試比較下列相關字形。 昔: ![]() ![]() ![]() 皿旁: ![]() ![]() ![]() 向: ![]() ![]() ![]() ![]() △ ![]() ![]() “向”在簡文中當從陳斯鵬先生讀作“享”或“饗”,上古音“向”、“享”、“饗”三字皆屬曉母陽部,聲韻俱同,文獻中相通之例多見。[21]簡文中“向”讀作“享”或“饗”,意謂鬼神享用祭品,文獻及同批簡文均有例證,如: 《詩·小雅·楚茨》:“先祖是皇,神保是饗。”鄭玄箋:“其鬼神又安而享其祭祀。” 《孟子·萬章上》: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 《九店》簡27: ![]() ![]() ![]() 由此可見,此句當重新斷讀作“君向(享),受某之 ![]() ![]() ![]() ![]() 結 語 通過以上討論,九店簡《告武夷》篇後半段文字可重新釋讀作:“某敢 ![]() ![]() ![]() ![]() ![]() ![]() ![]() ![]() ![]() ![]() 附 錄 ![]() ![]() (編者按: [1]釋文參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江陵九店東周墓》頁506-511,科學出版社1995年;李家浩《九店楚簡告武夷研究》,中國文化大學主辨“第一屆簡帛學術討論會”會議論文,臺北,1999年12月10-12日;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頁50,中華書局2000年;《著名中年語言學家自選集·李家浩卷》頁319,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釋文前後稍有不同,此據最後一書引入。 [2]周鳳五《九店楚簡〈告武夷〉重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2本第4分,頁943,2001年12月。 [3]參見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頁106,中華書局2000年。 [4]參見林志鵬《上博楚竹書〈競建內之〉重編新解》,簡帛網,2006年2月25日;陳斯鵬《論周原甲骨和楚系簡帛中的“囟”與“思”——兼論卜辭命辭的性質》,《第四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頁403,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2003年;又《文史》2006年1輯。 [5]李零《古文字雜識(二則)》,《第三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頁760,香港中文大學中文系1997年。 [6]李零《讀九店楚簡〈日書〉》,《中國方術續考》頁423,東方出版社2001年。 [7]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睡虎地秦墓竹簡》頁215,文物出版社1990年。 [8]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頁108,中華書局2000年。 [9]夏德安《戰國時代兵死者的禱辭》,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簡帛研究譯叢》第2輯,頁34,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 [10]周鳳五《九店楚簡〈告武夷〉重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2本第4分,頁953,2001年12月。 [11]“衰”從何有祖先生釋,參見氏著《上博五楚竹書〈競建內之〉劄記五則》,簡帛網,2006年2月18日。 [12]釋文及編連參見陳劍《談談〈上博(五)〉的竹簡分篇、拼合與編聯問題》,簡帛網,2006年2月19日。 [13]陳劍《談談〈上博(五)〉的竹簡分篇、拼合與編聯問題》,簡帛網,2006年2月19日。 [14]林志鵬《上博楚竹書〈競建內之〉重編新解》,簡帛網,2006年2月25日。 [15]參見楊澤生《讀上博簡〈競建內之〉短劄兩則》,簡帛網,2006年2月24日。 [16]此篇具體內容和性質,學者間的意見並不一致,有人認為這是為受兵死者所害的病人招魂的禱辭,有人認為是求武夷照顧兵死者的祝語。有人認為是兵死者的妻子用“聶幣”、“芳糧”為兵死者贖罪,請求武夷讓兵死者暫時脫離武夷的管轄,回到人間享受美食。從我國現存的“叫魂”、“喊魂”、“喊驚”等民俗學的材料來看,我們認為最為合理的應該是第一種看法。 [17]楊華《新蔡簡所見楚地祭禱禮儀二則》,簡帛研究網,2004年8月1日;又丁四新主編《楚地出土簡帛文獻思想研究(二)》,湖北教育出版社2005年。 [18]分別參見:顏世鉉《郭店楚簡散論(三)》,《大陸雜誌》第101卷第2期,頁26,2000年;周鳳五《九店楚簡〈告武夷〉重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2本第4分,頁954-955,2001年12月;李守奎編《楚文字編》頁451,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2003年;陳斯鵬《論周原甲骨和楚系簡帛中的“囟”與“思”——兼論卜辭命辭的性質》,《第四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頁403,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2003年;又《文史》2006年1輯。 [19]吳儒宣《九店楚簡研究》頁11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研所2003年碩士學位論文,許錟輝教授指導。 [20]冀小軍《九店楚簡告武夷重探》,簡帛研究網,2002年7月21日。 [21]參見高亨纂著、董治安整理《古字通假會典》頁281-283,齊魯書社1989年。 [22]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研究所、北京大學中文系編《九店楚簡》頁86,中華書局2000年。 [23]“囟”讀作“使”從陳斯鵬先生,參見氏著《論周原甲骨和楚系簡帛中的“囟”與“思”——兼論卜辭命辭的性質》,《第四屆國際中國古文字學研討會論文集》頁403,香港中文大學中國語言及文學系2003年;又《文史》2006年1輯。 [24]“如”從周鳳五先生補,參見氏著《九店楚簡〈告武夷〉重探》,《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72本第4分,頁943,2001年12月。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