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一 [36] 参见拙文《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3期。 [37] 拙文《秦汉“名田宅制”说——从张家山汉简看战国秦汉的土地制度》发表后,于振波先生撰文《张家山汉简中的名田制及其在汉代的实施情况》(《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1期),对拙文基于师丹上言提出的文帝时名田宅制明确废止的主张提出不同看法,撇开其他问题不谈,仅就本文所论及的汉代法典编纂修订的实态,于说似需作出说明为宜。 [38] 详见本文“五、汉代法典体系的形成”。 [39] 《后汉书·桓谭列传》。 [40] 参见本文“五、汉代法典体系的形成”。 [41] 律文为:“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关市”。 [42] 释文读作“,”我认为“。”较为合适。 [43] 整理小组《注释》:“索,搜查。” [44] 整理者把简429归入《金布律》而非《□市律》,可能基于以下理由:第一,睡虎地秦简《金布律》还有一条律文“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也是关于官府受钱的法律;第二、简429的内容较之睡虎地秦简《关市律》更为丰富,除了涉及“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之外,还涉及“户赋”和“园池入钱”,而户赋、园池入钱似乎与“关市律”没有关系;第三、由于整理者将429和430联缀在一起,而430—432是关于翻船后救护人员和船只的奖惩法律,《晋书·刑法志》说:“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金布律有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这样的归类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此简的整理存在一个问题。简430后文至简432的内容与前文毫不相干,《注释》在“不幸流”下出注说:“自此为另一条律文,从内容看,似与第六至第八简相关。流,指溺水。”《二年律令》中象这样窜入其他律文的情况并不多,笔者翻检了一下《附录一竹简整理号与出土号对照表》,简429对应出土号C160、简430对应C167、简431对应C166、简432对应F73,但是,奇怪的是出土号C161的简却没有对应的整理号。因此,C161的内容就无法了解,它是否是与津关有关的简呢? [45] 《二年律令·盗律》:“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简55)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钱到廿二钱,罚金四两。不盈廿二钱到一钱罚金二两。(简56)” [46] 整理小组《注释》云:“奠,疑读为‘填’。填黄金器,镶嵌黄金的器物。” [47] 此事亦见《史记·平准书》:“太史公曰:……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刀,或龟贝。及至秦,中一国之币为(三)【二】等,黄金以溢名,为上币;铜钱识曰半两,重如其文,为下币。而珠玉、龟贝、银锡之属为器饰宝藏,不为币。然各随时而轻重无常。” [48]《晋书·刑法志》:“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叔孙通益律所不及,傍章十八篇,张汤《越宫律》二十七篇,赵禹《朝律》六篇,合六十篇。又汉时决事,集为《令甲》以下三百余篇,及司徒鲍公撰嫁娶辞讼决为《法比都目》,凡九百六卷。世有增损,率皆集类为篇,结事为章。一章之中或事过数十,事类虽同,轻重乖异。而通条连句,上下相蒙,虽大体异篇,实相采入。《盗律》有贼伤之例,《贼律》有盗章之文,《兴律》有上狱之法,《厩律》有逮捕之事,若此之比,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所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言数益繁,览者益难。” [49] 参见拙文《秦汉律篇存在二级分类说——论〈二年律令〉二十七种律均属九章》,待刊。 [50] 《汉书·刑法志》。 [51] 《汉书》本传基本同。 [52] 程树德《九朝律考·汉律考·律(章程附)》“傍章十八篇”,第18页。 [53] 此事亦见诸其他文献。如《史记·汲郑列传·汲黯》:“张汤方以更定律令为廷尉,黯数质责汤于上前,曰:‘……何乃取高皇帝约束纷更之为?公以此无种矣。’”《汉书·叙传》:“汉章九法,太宗改作,轻重之差,世有定籍。”《盐铁论·轻重》御史曰:“张廷尉论定律令,明法以绳天下,诛奸猾,绝并兼之徒,而强不凌弱,众不暴寡。” [54] 对于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是否是张汤、赵禹所作,有学者提出质疑,认为《汉书·刑法志》此段记载不实。参见张建国《试析汉初“约法三章”的法律效力——兼谈“二年律令”与萧何的关系》等。 [55] 下划线为本文作者所加。 [56] 参见前引《晋书·刑法志》,及前引《魏书·刑罚志》:“后汉二百年间,律章无大增减。” [57] 关于元、哀减省刑罚之事,《汉书·元帝纪》记初元五年(公元前44年):“省刑罚七十余事。除光禄大夫以下至郎中保父母同产之令。令从官给事宫司马中者,得为大父母父母兄弟通籍。”此外,《晋书·刑法志》引东汉初年梁统上书说:“臣窃见元帝初元五年,轻殊刑三十四事,哀帝建平元年尽四年,轻殊死者刑八十一事,其四十二事,手杀人皆减死罪一等,著为常法。自是以后,人轻犯法,吏易杀人,吏民俱失,至于不羁……元帝法律,少所改更,天下称安。孝成、孝哀,承平继体,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余事,或不便于政,或不厌人心……”此外,《后汉书·梁统列传》、袁宏《后汉纪》(周天游校注本,卷第六,天津古籍出版社1987年)亦载有梁统上书,其文与《晋书·刑法志》略有不同。《后汉书·梁统列传》载:“臣窃见元哀二帝轻殊死之以一百二十三事,手杀人者减死一等,自是以后,著为常准,故人轻犯法,吏易杀人……至哀、平继体,而即位日浅,听断尚寡,丞相王嘉轻为穿凿,亏除先帝旧约成律,数年之间,百有余事,或不便于理,或不厌民心……”关于哀帝减省刑罚之事,《东观汉记》亦有记载:“建平元年,轻殊死刑八十一事”,其说不确。梁统上书批评丞相王嘉等仅在几年的时间里即“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余事”,而根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下》,王嘉任丞相在哀帝建平三年,元寿元年三月下狱死,因此,修订律令的时间的确如梁统上书所说应在建平元年至四年,所花的时间远远长于武帝和元、成时。 [58] 《后汉书·光武帝纪》。 [59] 《盐铁论·刑德》载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上文学语:“方今律令百有余篇,文章繁,罪名重,郡国用之疑惑,或浅或深,自吏明习者,不知所处,而况愚民!律令尘蠹于栈阁,吏不能遍睹,而况于愚民乎!”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中华书局1992年版)引《晋书·刑法志》,说“疑此文‘百’上脱‘三’字。” [60] 《后汉书·应奉列传附子劭》:“又删定律令为《汉仪》,建安元年乃奏之。曰:‘……逆臣董卓,荡覆王室,典宪焚燎,靡有孑遗,开辟以来,莫或兹酷。今大驾东迈,巡省许都,拔出险难,其命惟新。臣累世受恩,荣祚丰衍,窃不自揆,贪少云补,辄撰具《律本章句》﹑《尚书旧事》﹑《廷尉板令》﹑《决事比例》﹑《司徒都目》﹑《五曹诏书》及《春秋断狱》凡二百五十篇。蠲去复重,为之节文。又集驳议三十篇,以类相从,凡八十二事。其见《汉书》二十五,《汉记》四,皆删叙润色,以全本体。其二十六,博采古今环玮之士,文章焕炳,德义可观。其二十七,臣所创造……’献帝善之。” [61] [日]富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學報》(京都)第七二冊,2000年。 [62] [日]富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學報》(京都)第七二冊,2000年。 [63] 参见徐世虹《汉代法律载体考述》,见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三卷《历代法制考·两汉魏晋南北朝法制考》三,第151-161页。 [64] [日]富谷至:《晉泰始律令への道——第一部 秦漢の律と令》,《東方學報》(京都)第七二冊,2000年。 [65] 武威地区博物馆:《甘肃武威旱滩坡东汉墓》,《文物》1993年第10期。 [66] 但是,正如本文中心所论,我不同意滋贺先生由此推断“九章律”的形成没有任何的公权起源,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典。正如吕后二年修订的法典被称作“二年律令”一样,萧何所作律也应该有类似的名称。只是后来由于“九章律”名的兴起和流行,以后各朝修订的律令大概就不再称作“某年律令”了。这可能也与武帝以前各朝皇帝没有年号有一定的关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