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情礼俗制度化 “人情”最原本的含义是人天然自发的感情和性情,它随心所欲而没有节制,因此必须在建立社会义理的目标下对人情进行规范,使人情完成从自然性向社会性的转化。在中国传统社会中,这种转化的标志就是礼制的出现。 在儒家的社会秩序建构中,“礼”用来连接天人之间的关系。天地万物运行的规律被称为“理”,它是自然规律,人不能改变,只能服从。在连接天人关系过程中,圣王承天道而制礼,即以天的名义来规范人情。在儒家看来,只要人情能够顺应天意,情感表达达到中和境界,天地万物就运行不悖、秩序井然了。 礼对情的规范,体现了儒家对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思考与建构,在功能上符合传统社会的需要。中国传统社会是农耕社会,生产生活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都非常高,高度依赖于人们的相互合作。儒家因此极端重视家庭伦理和家族伦理。礼制对家庭、家族关系的建构,实际上是对人们家庭关系中自然感情的礼俗制度化,其目的在于维护坚固的群聚共同体。因为自然情感的延伸有限,无法构成共同体的坚固基础。不过,这种人情的礼俗化,并非对所有关系中的情感一视同仁,而是更加强调父子之爱和兄弟之爱,轻视夫妇之爱。 儒家强调小型社会(宗族)认同的方式提供了想象和建构大型社会(“国”/“天下”)的通道。一是要求人们推己及人,使家庭情感普遍化;二是借助家庭关系来想象各种政治关系,用父子类比君臣,用兄弟类比同僚,用婚姻来建构与少数民族的关系。因此,礼也就在人情的基础上打通了家国关系,将家族内的结构形态、关系模式及行为准则推及到家族之外的社会组织中,使家国同构、家国一体。 儒家通过礼对社会秩序进行建构的过程,实际上就是礼对人情的规范过程,也就是人情礼俗化过程。之后,熟人社会中的人情就不单是自然情感,而与礼俗浑然一体。礼俗社会因此可以说是人情社会,人情也因此构成了乡土熟人社会的基本思维方式。 乡土逻辑歧视陌生人 在人情礼俗化的熟人社会中,人们的行为是围绕着人情关系展开的,行动准则是人情规范,这种人情取向的行动规律可以称为乡土逻辑。 当人们在儒家建构的社会秩序理论支配下,用礼俗化的“人情”来思考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时,由于不同关系中应然的“情分”、“情义”是不同的,因此实然的“情谊”也应该有所不同。个人与家人之间的情分是“只有今生,没有来世”,因此必须讲“亲情”,“有情有义”;个人与熟人之间的情分是“大家乡里乡亲的,低头不见抬头见”,所以必须讲“人情”,讲“面子”;个人与陌生人之间没有情分或仅有“见面之情”、“一面之缘”,因此可以什么都不讲。概括来说,“人情取向的乡土逻辑”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熟人之间的“情面原则”,它是从熟悉和亲密关系中生发出来的一种处事原则。它要求人们待人接物、处理关系时,顾及人情和面子。其中的“权利”和“义务”在长时间的互动中追求互惠平衡,而在每一次互动中讲究互让,并不要求平衡,也就是日常互让、长期互惠。 二是情面原则衍生出的“不走极端原则”。人们不仅仅要讲人情、顾面子,还要在情与理发生冲突时,不能“认死理”。这就要求人们首先按照人情决定自己的具体行为,在情理法冲突时,援情略法,情在理先。否则,再怎么占理也是“不近人情”,不具有正当性。 三是情面原则衍生出的对待陌生人的“歧视原则”。在熟人社会中,人们区分对待熟人与陌生人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与对待熟人不同,对待陌生人显得非常无情。歧视、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作为交涉手段、漠视陌生人的利益、偏袒熟人和本地人,都是普遍的和具有正当性的做法。 四是情面原则衍生出的“乡情原则”。“落叶归根”的乡情是人情的延伸,这种以故土为精神归属的乡土习性,就是“乡情原则”。离开熟人社会的精英仍然受人情机制规训。他们关心村庄越多,在村庄的地位就越高,名声也越好。乡情原则维系着乡土中国的生态平衡,实现城乡社会的有机循环。 (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第 175 期 9 版“社会学”文章之一;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