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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国珍 赖施虬]民俗文化与女性社会地位

http://www.newdu.com 2017-11-06 中国文学网 邱国珍 赖施虬 参加讨论

    世俗社会中人的社会地位是由权利、金钱等决定的;辈分、道德、才华等,也是构成人的社会地位的要素。此外,中国历来有从生理性别上确定女性地位的民俗传统,女性家庭成员处于男性的从属地位。(注:董晓萍:《说话的文化——民俗传统与现代生活》,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94页。)但在畲族民俗文化研究中,我们发现:畲族女性有较高的家庭和社会地位。而畲族女性的地位,与民俗文化密切相关。众所周知,民俗文化是民众创造、传承和享用的生活文化。民俗文化因地域、民族的不同而显示其鲜明的个性。本文试图从女性视角审视畲族民俗文化,并对民俗文化与女性地位之间的关系作一考察。
    一、生产民俗与畲族女性地位
    生产民俗,亦即生产劳动民俗,是人类在生产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习惯与风尚。女性在生产民俗中的角色定位,与其在家庭及社区中的地位密切相关。畲族女性较高的社会地位,与她们在生产劳动中的角色定位、畲族的婚姻制度、民间信仰等多方面的原因有关。但根本的原因,是她们在生产劳动中的角色定位。换言之,畲族的游耕生产方式在这里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畲族是一个以农耕为主体的民族。畲族的农业,准确地说,是山地农业。畲族当代农业生产方式基本与当地汉族相同。然而,明清以前,畲族“食尽一山则他徙”(注: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27册《广东·下》。),是一种刀耕火种的“游耕”农业。游耕的基本特征是,采用“刀耕火种”方式进行农业生产,在一个地方耕作几年以后,地力耗尽则迁徙别处。清李调元在《南越笔记》中记载:畲族“耕无犁锄,率以刀治土,种五谷,曰刀耕。燔林木使灰入土,土暖而虫蛇死,以为肥,曰火耨”。同时,由于畲民长期居住于荒山野林野兽出没之地,狩猎经济比较发达。狩猎不仅可以消除兽害,保护庄稼,获得丰收;还可以弥补农业生产收入的不足。所以,畲民代代狩猎,曾有过“家家皆猎户”的时代。如福建永春、罗源和浙江丽水、云和等地几乎家家户户都有猎枪,猎捕虎、豹、野猪、山羊、山禽等。直到明清时期,狩猎生产在畲族生产习俗中仍具有重要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畲民还有狩猎的习俗。
    费孝通先生认为,游耕“是一个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意识形态的综合性概念,一种社会经济模式”(注:《读书》1983年第11期。转引自潘洪纲:《传统社会中南方少数民族妇女的社会角色——兼与汉族妇女比较》。)。这种社会经济模式,产生出与汉族迥然不同的男女两性社会分工。在山区特有的生态环境中,畲族男性始终未能完全从狩猎中退出。由于环境的变化、猎物的减少,他们也从事一部分农业或贸易、手工、樵采等等,但由于不断迁徙,狩猎的长期存在,他们始终没有在农业中取代妇女而成为主力。随着生态环境的变化,农业在整个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愈来愈重要,这样,虽然畲族早已进入了父系时代,但作为农业劳动主力的妇女的地位却始终未能如汉族那样迅速下降。
    如果对畲族女性生产劳动习俗作一描述,可以用“勤劳动、善持家、巧手艺”来概括。
    唐代刘禹锡在《连州竹枝词》这样写道:“银钏金钗来负水,长刀短笠去烧畲。”表明福建畲族女性早在唐代就担负着家务、农活的主要劳动。在田野调查中,我们发现,全国各地的畲族女性历来不缠足,与男子同样上山下田劳动。如春耕季节,男子耕田,女子上山割蒿;男子插秧,女子插灰(即用泥灰拌入粪尿塞秧根)。畲族家庭,不仅烧柴大多由妇女采砍,她们还担柴去集镇换取粮食和生产生活用品。笔者于2002年在平阳县怀溪乡畲龙村作田野调查时,遇到一位70多岁的畲族老妪,挑着一担柴在山路上快步行走。平日,煮饭、担水、洗衣及喂养猪、鸡、鸭等家务都由妇女承担。冬季的夜晚,她们要刨番薯丝、拣油茶子壳、剥桐子壳;田间种苎麻、剥麻及养蚕、抽丝亦是妇女的活计;农闲季节或严冬雨雪天要纺纱、捻麻线、织带、缝补衣服。新婚妇女,一般婚后三天即夫妻双双下田劳动。带小孩的妇女要背小孩上山,下田干活。耕地少的山村,则是“女耕男猎”,男子常上山打猎,女子在田间干农活。不少妇女不仅能肩挑重担翻山越岭,还能犁田、耙田、耖田、插秧。
    畲族家庭,大多是妇女当家。她们能在经济条件十分困难的情况下,省吃俭用,缝缝补补,安排好家庭生活。特别是没有男人的家庭妇女,拖儿带女,既要安排好家庭生活,又要管好田间生产,里里外外的活儿一人承担,更显示出善于持家的才能。
    畲族女性不但是农业劳动中的主力军,她们在编织、刺绣等方面也有一套精巧手艺。她们用手纺车纺纱织布,采来色染柴汁染成青、蓝色布,制作冬衣、围裙等。她们将苎麻剖成麻丝,捻成麻线,织成麻布,制作麻布衣供夏天穿着。她们还养蚕,用蚕丝织花带、刺绣花边,自织土丝绸布缝制衣服。旧时的刺绣花边衣,手艺非常精巧,配色绚丽,花样繁多,除在衣裤上刺绣花边,还在枕套、帐帘、童帽、鞋面、肚兜、五谷袋等生活用品上绣各色各样花纹。编织花带更是畲族女性的特殊手艺。从少女时起,她们就跟随上辈学织花带,花带不仅能编织出各色各样花纹,还能仿照汉文方块字样编织出汉文词句。
    商贸方面,畲族女性的作用尤其突出。南方各地墟市贸易,由来已久,山区少数民族亦大体相类,而以女性为交易主要人群。旧时,畲族基本上没有经商的人,他们将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拿到市场上进行以物易物的原始交易。此俗在全国畲民中较普遍。如浙江省畲民“没有一人经商的,平时仅有少数农产品,如香菇、柴草或丝带等,向汉人易男子的旧衣旧鞋而已”(注:沈作乾:《畲民调查记》,《东方杂志》第11卷,第7号,1924。)。有的畲民对买卖这个词还很生疏,在云和县,他们不说“买卖”,而说“换”。在景宁县他们用个“兑”字。光绪二十二年印的《畲客风俗》第22页有一张画,名曰“换衣”,画中有一畲妇身穿民族服装,头上戴冠,肩背小孩接过从汉族女人那里换来的衣服、鞋、帽;另一畲妇肩挑一担蕃薯、鸡蛋、鸡等物,跟畲妇后面去换衣,这是当时畲族女性在商品交换中以物易物的真实写照。
    从理论上说,女性在生产民俗中的角色定位,说明了其个人的收入状况。而个人收入状况构成是女性经济地位的物质基础,也是影响女性在家庭、社区中地位的重要因素。经济上的独立,保证了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不存在依附和被依附的关系,也不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女性经济上的独立,也保证了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人格的独立和自身价值的体现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的确认等等,使妇女不再是丈夫的附庸,而是社会的一员。畲族女性在生产民俗中所扮演的角色,客观上印证了上述理论,为她们在家庭和社区中的地位奠定了基础。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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