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成本分析法长期以来被奉为判断赚与亏的分析方法: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即为赚;当收益小于成本时即为亏。然而,在分析知识产权交易的赚与亏时则遇到了阻碍。 如果拥有一个知识产权,比如一项“能把水变成油”的专利权,那么应当如何把这项专利权转化为资金? 问题一:知识产权如何资本化 第一种方法,就是把它转让(许可使用),获得转让费用(许可使用费用)。 第二种方法,就是将这项技术投资入股组建公司,进行产业化运作,通过生产,出售专利产品获取收益;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技术最多可占注册资本的70%。 第三种方法,就是以该专利权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 第四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信托,即知识产权人作为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来管理运营或者转让该技术,由此获取收益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 第五种方法,就是知识产权证券化,将企业中的知识产权作为证券化资产隔离出来,“真实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由特殊目的机构来向投资人发行证券(一般为债券)。 问题二:知识产权的价值如何确定 事实上,更多的人会选择转让或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的方式来赚钱,那么如何判断知识产权资本化过程中的赚与亏?经济学上效益成本分析法(Benefit-cost Analysis)长期以来被奉为判断赚与亏的分析方法:当收益大于成本时即为赚;当收益小于成本时即为亏。然而,在分析知识产权交易的赚与亏时则遇到了阻碍,知识产权的价值又是如何确定的? 任何商品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知识产权作为商品时也不例外。先来看商品价值的计算方法。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就已揭示商品价值理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劳动量所决定的,而劳动量又是由劳动时间来量化;不同质的劳动时间可以换算:复杂劳动是自乘或多倍的简单劳动。由于不同主体生产同一商品花费的劳动时间不同,马克思又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价值理论”同时指出:商品的价格也受供需关系的影响,价格总是围绕价值上下波动。 但知识产权不同于普通商品。首先它没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因为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都独一无二,不存在“社会平均”的问题。同样也无法用个别劳动时间来计算知识产权的价值,因为任何发明创造,都具随机、偶然、不可预测、不可复制性,个别劳动时间无从捉摸。某种程度上,发明创造的好坏与主体所花费的时间并无必然联系,有时甚至花费较少时间的发明创造,其技术的价值反而更大。 知识产权产生的特殊性,使得传统的价值理论难以直接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产权价值无法计算。“一项技术=100万元”,类似的交换足以证明,知识产权的价值仍是可以确定和计算的。举例来说:100个工人一天可以生产100台电视机;若现在拥有一项专利技术,50个工人就可以生产100台,节约50个工人的劳动力,这项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就相当于50个劳动力一天的价值。劳动力的价值是可以计算的,技术每一天的价值同样可以计算;再结合技术的实际寿命,技术的实际价值便可得出。显然,技术减少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的价值应由它所能减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 再看作品价值的计算。如,某作家撰写一部作品,正是作品使得一本白纸变成一本书,具有欣赏和阅读的使用价值。若一本书价值51元,而白纸成本仅为1元,那么,一本书增值50元,假设会有1000人购买这本书,实现增值5万元,这就是作品的价值,或者说其价值由它所能增加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计算。 如此看来,知识产权(技术与版权)的价值就是由其所能增加或节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的。当然,马克思的价值理论阐述中并没有涵盖知识产权,因为价值理论形成于1857—1858年,而在价值理论诞生的20年后德国才颁布第一部专利法。 问题三:商标权的使用价值如何界定 商标权是一类特殊的知识产权,价值计算方法则不同于技术和版权。笔者认为,商标的使用价值可界定为“实现非等价交换”。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一双金利来的皮鞋,价值300元,拿去金利来商标,同样的做工、材料,价值100元。驰名商标如此,普通商标亦如此。在同一商业领域,驰名商标与普通商标在使用价值上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所能实现的非等价交换额度更大。如果商标不能实现非等价交换,即贴与不贴商标,商品价格不受影响,那么该商标就尚无使用价值,还不能作为商品。 商标的魅力就在于实现非等价交换,而这一使用价值又通过优秀的设计,扩大知名度、美誉度等方式产生。消费者为了买到更优的商品、减少搜寻程本,很多时候不惜进行非等价交换。因此,简言之,商标的价值就是由其使用价值“实现非等价交换”所决定的。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