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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艺作品版权保护:箭在弦上(2)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中国新闻出版网 2008-08-0 白庚胜 陶阳 张锠 参加讨论

    创作集体和个人都应当获得报酬
    段宝林(北京大学人类学民俗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过去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集体创作,也就是说集体创作、集体流传、集体使用,归集体所共有。它的作者不是个人,而是集体。
    我在民间文学概要里谈到这点,集体性和个人性是一对矛盾,但它又是统一的,统一在哪儿呢?比方说,《东方红》每个人都会唱。但要现实化体现出来,就要通过一个歌手,这个歌手必须是经过了很好的学习、传承,是最能够代表作品的内容和形式特征的。集体创作,它的流传过程就是它的创作过程。它是在流传的过程中集中了大家的智慧,你改一点,到我这儿,我再改一点,这样不断丰富、不断地精炼、不断地发展。所以,个人的作用绝对不能忽视。
    现实的就是要通过接触的传承人来表现,但光是会唱还不行,没有人把它记录下来,它就失传了。记录者也应该得到报酬,集体也应该得到报酬。
    条例考虑了民间文学的很多特点,但还应该从实际出发。我认为可操作性很重要。我们可以把相关的案例收集起来,考虑应该按什么办法解决它。这个法就是方法,方法是一个工具。美国人把我们的《木兰辞》搞了一个大片,赚了十几亿美元。我们立了法之后,他们今后就不能随便用我们的东西了,要付报酬。
    另外我认为,电视台、广播电台要播放民间文艺的时候,播一次应该有一次的报酬。据说现在没有,给一次就完了,有的一次都不给,这更不好。所以对这些东西应该规定具体。常见的违规行为,我们更要规定得具体。
    改编作品不需要专门条例保护
    陶立璠 (中央民族大学民俗文化中心主任、教授)
    我认为怎样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条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因为这涉及到保护对象,同时也涉及到保护的主体究竟是什么。
    回到传统上来讲,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叙事的方式,表现的是两个方面,一个是我们所讲的用文体,一个是散文体。像民间故事、神话传说。另外,歌谣、叙事诗,用文体又是一类。从体裁上来讲,民间文学大家可能共识的,主要包括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叙事长诗),用文体里还有谚语、谜语,这都是在民间文学范围里。我想这点大家分歧不是很大。民间艺术主要是大家讲到的民间表演。民间音乐包括了声乐和器乐,美术包括绘画和雕刻部分。舞蹈戏剧包括小戏,主要是民间小戏,还有民间工艺,还应该包括民间的竞技,包括武术、杂技。我觉得范围已经非常广了,所以在条例制订方面,应该考虑到这些方面。
    它的传承主体究竟是谁?民间艺术方面,是我们平常讲的民间艺人,或者把它叫做工艺师。可能是个人的,也可能是集体的。这里要区别一下,不是说所有的讲述者和歌手、艺人,作品都在我们保护之列。我们保护的主体,创作者一定是具有代表性的或者杰出的传承人。
    从民间文学艺术的定义来讲,我觉得包含这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是范围,第二是主体,第三是方式,第四是时限,第五个是价值。我们要做一些判断,它是什么范围之内的,它的创作主体是什么?是以什么方式表现的,同时有没有时限上的限制?另外就是价值判断,它是不是遗产,它在这个民族历史上是不是产生作用的遗产?
    还有改编的作品,我想改编的作品是不属于保护范围的。如果是音乐方面的,应该是音乐家协会负责。著作权法里就有这个规定。所以改编部分,我觉得应该把这部分人剔除出来,因为这是两个性质不同的。王洛宾的作品,有著作权保护它。有很多人吸取素材的《乌苏里船歌》《刘三姐》,也是吸取民间故事、传说、民歌创作出来的,既是一个改编自民间作品,同时又是作家的创作,不需要专门的条例来进行保护。
    保护民间文艺应坚守原则易于操作
    李耀宗(中央民族大学教授)
    第一,一般还没有定义准的理论问题,我们要适当回避。能够定义准的理论问题,我们要毫不含糊,一些应该有、而暂时没有的内容应该予以酌补,磨刀不误砍柴工,希望多修改、多征询各方意见。
    第二,多加强定向研讨。就稿本所涉及的概念问题,包括个案,分类方面的表述,进行界定。
    第三,著作层面,什么叫收集、注释、整理、汇编,包括译注。这一部分都应该算做民间范畴,往后演绎的、改编的,再创造的,我个人认为不能算做民间作品。法规里应该有这个对象。
    最后,法律的把握。什么叫剽窃,什么叫篡改?改编算篡改吗?什么叫假冒?我希望结合很多个案来研究这些问题。
    16个字:坚守原则、易于操作、要留弹性、日臻完善。这是对我们本条例总体上的希望。
    保护民间文艺应当以人为本
    王峰 (中国电视家协会分党组书记、秘书长)
    我个人认为,我们现在的工作很有基础,但还有差距,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我想首先在立法目的方面提两个补充性意见供参考,第一,缺乏以人为本的精神,建议补充上去。我们保护著作权的目的主要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这一点,只有通过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才能促进创造的繁荣,促进传统文化传承和弘扬。其实,加几个字就可以了,就是把第一句话“为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及著作权人的权益”,把这个意思体现在国家提倡的以人为本的精神。第二,法规的目的。既然我们有著作权法这个大法,那么我们制定保护条例的目的,如何体现呢?我想有两个方面,一是要对著作权法的贯彻,在民间文艺艺术领域能够得到更直接的、更有可操作性。而且对著作权法里面一些未尽的细则要在这个领域有更直接的操作性。
    第二,我非常赞同前辈们、老专家们提到的目前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的表述,这个范围确实存在很大争议。我想,突出的问题,实际上是我们对民间的认识问题。我们现在用的是“民间艺术”,题目没有用“作品”,用的是“著作权”,体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实际上这个组合词的核心,我认为我们要说明两个问题,一个是说明民间,怎么认定它的保护范围?第二是认定作品,哪些是作品?
    保护的管理办法里有一个基本的核心是登记制,我提出一个疑问:没有登记的作品算不算?保护不保护?如果说我们只登记不保护,是一个做法,不是说不能这么提。当然没有登记的作品会存在很大争议,将来操作上、运作上对于侵权认定会比较麻烦,但是立法的保护对象不能把未经登记的作品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这大概是不合适的。
    关于有偿使用的问题,这里面有很多概念模糊,比如说改编作品不属于民间作品范畴。我想补充说一点,比如说复制问题,我不知道民间的口头的东西复制从何说起?如果复制这个法律概念运用的话,那么就要把有形可复制的东西要在法规上规定下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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