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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戈金]“多长算是长”:论史诗的长度问题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中国民俗学网 朝戈金 参加讨论

    【摘要】 史诗是文学中最重要的文类之一。在如何界定史诗的问题上,国际学界一直众说纷纭。虽然主流工具书都指明史诗是长篇叙事诗,但多长算长篇,没有形成一致意见。20世纪最有影响的史诗研究家劳里•杭柯认为,所谓长篇的标准应该至少达到1000诗行。笔者结合运用口头诗学理论和中外田野研究材料,论述了设定这一标准的不合理之处,进而认为,形式上诗行的多寡,并非是认定史诗的核心尺度,史诗内容诸要素才是鉴别的关键。
    【关键词】口传史诗;长篇叙事诗;口头诗学;史诗定义;
    

    一
    当被告知成立“伦敦史诗讲习班”[②]的消息时,阿瑟•威利(Arthur Waley)说“每当想到史诗,我就想它们都是多么的各不相同”。[1]这是有感而发的话。从事史诗研究的学者大都同意,史诗是个内部差异巨大的文类,给它下定义颇为不易。
    发行量可观、影响很大的《牛津简明文学术语词典》中“史诗”词条是这样表述的:
    史诗是长篇叙事诗,以崇高庄严的风格歌颂一个或多个传奇英雄的伟大功业。史诗英雄往往受到神的庇护,甚或是神的传人。他们总是在艰苦的旅程和卓绝的战争中表现出超人的能力,常常拯救或者缔造一个民族——例如在维吉尔的《埃涅阿斯纪》(公元前30~20),乃至拯救整个人类,如弥尔顿的《失乐园》。维吉尔和弥尔顿所创作的诗歌被叫做“次生的”(secondary)或者文学的史诗,它们是对更早的“原生的”(primary)的或者叫传统的荷马史诗的模仿。荷马的《伊利亚特》和《奥德赛》(公元前8世纪)则来自口头吟唱的史诗传统。这些次生之作吸收了荷马史诗的诸多技巧,包括对诗神缪斯的吁请,“特性修饰语”(epithet)的使用,对众英雄和对手的“详表”(listing)式形容,以及“从中间开始”的结构(至于史诗传统的其他手法,见“史诗明喻”,“程式化”和“史诗手法”等)。盎格鲁—撒克逊史诗《贝奥武甫》(公元8世纪)是一篇原生的史诗,就如今天所知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巴比伦史诗《吉尔伽美什》(公元前3000年)一样。在文艺复兴时期,史诗(也称“英雄诗歌”)被看做是文学的最高形式,因而成为创作的范本,如意大利塔索的《被解放的耶路撒冷》(1575)和葡萄牙卡蒙斯的《卢济塔尼亚人之歌》(1572)。其他重要的民族史诗还有印度的《摩诃婆罗多》(公元3或4世纪)以及日耳曼人的《尼贝龙根之歌》(公元1200年)。史诗的场面宏大,因此该术语也被引申用来指长篇小说或气势恢宏的历史小说,例如托尔斯泰的《战争与和平》(1863-1869)。某些场景宏大的英雄题材或历史题材的电影也被叫做史诗。[2]
    再看看更为专业的工具书。《普林斯顿诗歌与诗学百科全书》中,“史诗”词条占据了这部大开本百科全书的13页之多。该词条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历史,回顾了从古至今的史诗现象,第二部分是理论,主要介绍了“古典和亚历山大时期的希腊”,“古典拉丁和中世纪”,以及“文艺复兴到现代”三个阶段的主要理论建树。该词条给出的核心定义是:“一部史诗是一首长篇叙事诗,描述一个或多个史诗英雄,并关注某个历史事件,如战争或征服,或展示作为某文化中传统和信仰核心的英勇探险或其他神奇功业。”[3]在2012年面世的该百科全书第四版中,核心定义被修改为:“一部史诗是关于英雄行为的长篇叙事诗歌:叙事意味着它讲述一个故事,诗歌表明它以韵文体而非散文体写就,英雄行为则被各个传统的诗人们一般解读为对英雄所归属社区而言有重大意义的英勇行为。”[4]
    上引史诗定义中,都点明史诗是长篇诗体叙事,只不过没有明确多长算是长篇。在《普林斯顿诗歌与诗学百科全书》不同版本之间文字表述上的变化就或显或隐地表明,学界越来越不认为史诗是一个边界清晰、内涵稳定、有明确篇幅限定的文类。这种认识上的变化与下述事实不无关联:近年来不断有新史诗被发现、记录和展开相应研究———越南近年辑录出版的卷帙浩繁的“西原史诗系列”就是一个突出的例子。[5]涌入史诗领地的各类鲜活样例,以其形式、内容、功能和作用的各不相同,不断挑战和冲击陈旧的以欧洲史诗为圭臬和参照的史诗观念体系。今天,在关于史诗的几乎每一个重要问题上,学界都有歧见和争议。[③]不过,“长篇诗体叙事”倒是被多数人坚守的尺度之一,只是在长度问题上多语焉不详。本文是朝向讨论史诗界定问题的系列思考之一,史诗长度问题当然是需要优先讨论的。为了便于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样例比较,也为了层次上更清晰,本文的事例主要来自“原生的”或口头的史诗传统。
    二
    在民间文艺学领域,史诗是一个文类,就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也都是叙事文类一样。只不过史诗是特意强调篇幅的文类,这一点与散文体的神话、传说和故事等都不同。短者如《精卫填海》《后羿射日》《嫦娥奔月》等汉族上古神话,寥寥数语;长者如希腊神话,滔滔不绝,皆可入神话殿堂,无论短长。传说亦然,世界各地传说无算,或长或短,彼此极为参差,大抵不影响其传说定位。民间故事虽以短制居多,但篇幅上一向没有特别要求。韵文体诸文类,如叙事诗、民谣、谚语、挽歌、祝词等,界定尺度多聚焦内容及功能,于篇幅上素无要求。
    不过,诚然史诗作为一个文类可以与故事等文类并列,但与其他文类相比较,史诗又是一个特殊的文类———它既是一个独立的文类,又是一个往往含纳和吞噬其他文类的文类。所以,在美国史诗学者理查德•马丁(RichardP.Martin)看来,作为一种“超级文类”(“super-genre”),史诗与绝大多数有较为固定风格的语词艺术样式不同,它具有一种可以被称为“普泛性”(“pervasiveness”)的属性。[6]约翰•迈尔斯•弗里则直呼史诗为“重大文类”(master-genre)。他说:“史诗是古代世界的重大文类。无论聚焦哪个时代或哪个地方,史诗在古代社会都扮演重要角色,发挥着从历史和政治的到文化和教诲的及其他诸多功能。作为认同的标识,古代史诗看来总是居于事物的中心。”[7]笔者十分赞同马丁和弗里的上述见解。史诗文类不是一个静止的和高度自洽的现象,口传史诗尤其不是。史诗的篇幅问题是外在形式问题,但从辩证法角度看,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质的转化。从哲学上看,一般而言事物的内容决定形式。史诗在内容上多涉及关乎国家民族生死存亡的重大事件,其主人公往往非同一般(神祇或半神),史诗世界往往景象宏阔。包容上述内涵的叙事,在形式上就不可能太过短小,这很容易理解。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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