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传统社会组织创造性转化的结构功能分析 (一)从“寨老”、“侗款”到“老年人协会”:侗族村寨传统社会组织的结构性转化 有研究者指出,现在侗族村寨里的老人协会其实就是以前侗族自治组织“寨老”的变异[3]。这种由“寨老”向“老年人协会”的转变,事实上并不是简单的变异,调查研究发现,这是侗族地区传统社会组织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一种创造性转化。 1.从“自发结构”转向“自主结构”。在传统侗寨,“寨老”、“款首”的产生并非世袭,而是一种保留有原始民主遗风的“禅让”,即“让贤”。但是,这种“让贤”是在一定范围内举行的,并非所有寨民都能平等自主地参加。如在单一姓氏的村寨中,“寨老”、“款首”通常由“族老”、“族正”自然担任,若有两个姓或两个姓氏以上的,则一般从几个姓的族老、族正中推举产生或轮流担任。寨老既不世袭,也不是终身的,更不是职业性的,因此一个村往往有多个寨老。这种传统的多“寨老”组织事实上容易产生权力摩擦与矛盾。在传统社会可以由自然习惯法来调节,但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就必须进行创造性的转化。改革开放后,通道侗族自治县的“寨老”权威开始上升。2000年左右,随着青壮年外出打工人员逐渐增多,各侗族村寨的寨老们开始尝试成立“老年人协会”,此后通道县各侗族村寨几乎都成立了“老年人协会”,传统的“寨老”转化为“老年人协会”主要骨干成员。与传统“寨老”产生方式不同的是,“老年人协会”的主要成员由全体老年人自由平等公开选举产生,一般都采取“简单多数制”的计票形式产生会长,副会长、会计等主要成员则依得票多少并根据个人特长而定。如果说传统的“寨老”及在此基础上的“侗款”是一种自发结构的话,当今的“老年人协会”则是一种自主联合结构。调查中发现,其中有一个村的“老年人协会”的会长曾当过该行政村的“副主任”,而副会长则当过该村的“村主任”。由此可见,“老年人协会”的自主性非常强。 2.从“结构单一”转向“结构分化”。传统的侗族“寨老”往往由具有传统“克里斯玛型”权威的个人兼任,传统的“寨老”及在此基础上的“侗款”组织其内部是没有合理的现代职权分工的。而现代的“老年人协会”的主要成员尽管也往往是由村寨中具有较高威望的老人组成,但其内部结构进行了“合理分化”。调查发现,湖南通道县的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普遍进行了内部的合理分工,一般由会长、副会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文艺委员、会计、出纳等七名成员组成。会长、副会长一般按得票多少而定,其他主要成员也是依票而定,但其职责分工主要依据其个人特长而定。如在通道县坪坦村,其老年协会的会计以前就是村里的“老会计”,而文艺委员则是村里有名的芦笙吹手。而且,会计与出纳的关系必须回避,可见其内部的合理分化程度。 3.从“金字塔结构”转向“扁平结构”。传统的“寨老”一般是在一个自然村寨中自发形成的,一个侗族村寨会有一个“寨老”。传统的以“寨老”为基础的“侗款”组织则是一种松散的定期“盟会”组织,尽管其内部并无明确的合理职权分工,但仍然是一种自上而下的金字塔结构。一般几个村寨组成一个小款,几个小款组成一个中款,几个中款组成一个大款,若干个大款或绝大部分侗族地区组成联合大款。但是,当今湖南省通道县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不再以传统的类似于自然村的“村寨”为单位,而是以现代行政村为单位。一个行政村往往会有几个自然村寨,每个自然村寨的“寨老”就自然地被选举进“老年人协会”担任主要组织成员。而且,行政村之间的“老年人协会”都是相互独立的,在此之上并无更大规模的“老年人协会”,也无过去那种定期的“盟会”,是一个多中心的扁平结构体系。 社会组织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发展中能够促使人们实现发展目标的基本动力与润滑剂,在当代的社会发展中,我们仍然需要重视一个民族在长期的生存与发展中积累起来的传统社会组织的价值,不能使传统社会组织存量降低甚至流失[4]。但简单地将传统社会组织引入现代社会的治理是不合适的,其社会组织的结构性现代转换是前提。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侗族村寨的“老年人协会”应该说正是源自于传统侗族“寨老”、“侗款”的一种现代化结构转化。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