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近年学界逐渐有人开始讨论嫁妆与聘礼的问题,文章利用所能接触到的资料对有关嫁妆与聘礼的意义问题进行简单的检索,总结出几种主要的理论成果:继承说;福利说;劳动价值说;竞争说;家庭意图说;财产转移说。每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有各自的田野基础,但本文不着重讨论这些理论背景。尽管学者对嫁妆与聘礼的看法差异很大,但他们还是站在一个共同的基点之上,即二者在给出妻子集团和接受妻子集团之间的姻亲关系的建立上是一个重要的因素。 【关键词】嫁妆;聘礼;姻亲关系 【中图分类号】 C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Dowry and bride wealth: a simple review on academic history Diao Tong-ju 【Summary 】In the past several years ,the topic about dowry and bride wealth have gradually been the point discussed in academic circles. In the thesis, the author uses the gained information to probe into the issues about dowry and bride wealth and summarize out several important theories: being inheritance; being welfare; being compensation for labor force; being competition; being family offer; being wealth transfer. All of these theories have their own fieldwork as their basis, but this thesis doesn’t mean to deal with their theory background. Although the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viewpoints, they stand on the same starting point, that is, dowry and bride wealth is a important factor in building the affinal relations between the wife-givers and the wife-receivrs. 【Key words】 dowry ; bride wealth; affinal relation 在缔结一个婚姻时,联姻的两个家庭之间相互交换礼物(不管何种形式)是世界上许多民族和社会中一个比较普遍的实践。在人类学那里,男方向女方的赠与包括聘礼(bride wealth)、聘金[①](bride price)、新娘服务(bride service),指的是新郎或其亲属送给新娘本人或其亲属的礼品,包括钱财、物品,也包括以体力劳动的形式提供的各种服务。女子出嫁时亲属赠送的各种物品或货币称为嫁妆(dowry),有时候也包括新娘或其亲属提供给新郎亲属的新郎服务(bridegroom service)。 古德在他的《家庭》中提出了“为什么有的社会是给新娘下聘金,而有的社会却给新郎送去嫁妆”这个问题。在西方国家婚姻交换之中,可以看出几条总的原则:第一,嫁妆和聘金与新婚夫妇的地位以及双方家庭世系的利益相关;第二,婚姻中涉及到的财富转移在长辈眼里是公平合理的;第三,婚姻中的财富转移是双向而非单向的,回赠礼物关乎名誉;第四,嫁妆或聘礼制度可以决定婚姻安排过程中的当事人的价值[1](P83-86)。事实上,当今学界有关嫁妆和聘礼的讨论之复杂远远超过了这几种原则。针对近年学界逐渐有人开始讨论嫁妆与聘礼的问题[2][3][4],本文利用所能接触到的资料对有关嫁妆与聘礼的意义问题进行简单的检索,总结出几种主要的理论成果:继承说;福利说;劳动价值说;竞争说;家庭意图说;财产转移说。需要指出的是,每一种理论在得出具体的结论之前,都有各自的理论背景与田野基础,本文的检索将不详细涉及这些背景与基础。 一、继承说 杰克•古德(Jack Goody)于1973年对欧洲社会进行考察,指出嫁妆在它的一般表现形式上,是在父母死亡之前的一种财产继承形式[5](P306)。坦比亚(Tambiah)于1984年发表了同样的观点,认为嫁妆暗示了女性结婚时被转移的女性财富或者女性权力,是父母死亡之前的一种财产继承形式[6](P216)。这种认为嫁妆实际上是女性提前继承父母财产的观点,放在中国习俗的背景下是没有立足之地的。 笔者认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习俗,嫁妆之于女性的性质,首先要否定它是女性在父母死亡之前对其财产的提前继承方式。关于女性的财产继承权,一直是现代女权主义关注的主题。但是由于中国传统的财产继承制是单边而非双边的,以父系血缘关系为准绳,因此只要有儿子就不可能轮到女儿来继承财产,女性是一直被排斥在外的。其原因如法国历史学家古郎士所指出的,将来接替父亲祭祀祖先的是儿子[7](P34-35)。儿子要传递家族的香火,要继承父母的财产,但是也要负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女儿长大后要嫁给其他家族,不会继承财产,也不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这并不是否定了女性的继承权,嫁出去的女儿将随同她的丈夫来继承公婆的财产。如同女性的地位最终要通过婚姻和生育来确定一样,她的继承权也与婚姻和生育有关。 虽然法律上规定了女儿拥有与儿子同样的财产继承权,但这与习俗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当一对没有儿子的夫妻死亡以后,嫁出去的女儿不能回到出生家庭来继承财产(比如房屋),除非是招赘。招赘是保证宗族延续的一种灵活形式,其出发点并未考虑到女儿的继承权。虽然女儿通常可以通过嫁妆的形式得到一笔赠予,但按照传统观念,父母的不动产例如房屋和生产性资料仍然是传儿不传女。男性继承的不动产和生产性资料在婚后仍有增殖的可能,而妻子带来的嫁妆在人们心目中具有“针线筐子”的意义,多为日常生活用品,不仅难以增殖,而且折旧甚快。因此,即使双方父母为新的家庭“投资”数额(嫁妆与聘礼)相当,男女双方的婚前财产也仍然是不等价的。更为关键的是,在人们心目中,土地和房屋才是“财产”,嫁妆即使像最近十几年来增加了高档家用电器,也仍然不是人们所谓的“财产”。并且,赠送给女儿的嫁妆并不需要太多的花费,在1980年代之前,男方赠与女方的货币和礼物的价值仅有大约三分之二被女方花费到给女方的嫁妆上,1980年代以后女方赠与男方的嫁妆价值高于男方赠与女方的聘礼价值,但是相差也并非很多。经过统计,前者仅高出后者28%。 在山东大部分地区,父母去世的葬礼上,是儿子去摔碎象征着继承权的“老盆”;儿媳才有权去翻开用来垫棺材的石头,表示“翻财”。但与此同时,人们同样认为女儿没有赡养出生家庭父母的责任,只有逢年过节看望父母的义务。这种义务与赡养责任相比,当然是有差距的,但这种差距和女儿出嫁受赠的嫁妆与儿子继承的财产之间的比例也是相适应的。 二、福利说 福利说的主要观点是,嫁妆与女儿在接受妻子集团中的生活是否幸福有关。艾丽斯•斯赫莱格尔(Alice Schlegel)和罗恩•埃劳尔(Rohn Eloul)认为家庭能够用女儿的嫁妆来增加她们的幸福,这有两种方式:一是用来交换具有高地位的女婿,这在印度是非常普通的实践;或者以此来吸引较穷的但是像样的女婿,可以通过女儿的财富确保他的忠诚[5]。张俊森(J. Zhang)和陈威廉(W. Chan)在把嫁妆当作是女儿继承父亲财产的手段的同时,也认为嫁妆将会影响到一个新娘的福利。这种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增加了新娘的新家庭能够获得的资源;第二,它使新娘在其家庭中具有威胁力,或者是占据有利的交易位置。这种假设得到了台湾的微观资料的检验[8]。巴里•S•休利特(Barry S. Hewlett)则认为嫁妆既然是在死亡之前传递给女儿财富的手段,实际上等于是对女儿的福利的一种投资[9](P100)。 印度拥有一种独具特色的种姓制度,该制度起源于印度教,至今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在种姓制度中,人分为四个不同的等级,包含不同的群体:婆罗门(僧侣)、刹帝利(贵族和武士)、吠舍(农牧民和工商业者)和首陀罗(奴隶、杂工、仆役)。在这四个等级之外,另有许多贱民,被称为“不可接触者”。因种姓制度形成的社会等级之间的差别给印度人的生活造成了重大的影响,其中一个就是不同种姓间的通婚被严厉禁止。虽然在1947年印度政府就已经在法律上废除了种姓制度,但是它造成的差别意识仍然根深蒂固,不管是求学还是就业,低种姓的人都毫无优势。如果想在种姓上提高一个等级,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因此一些人就利用嫁妆制度来为女儿选择一个高地位的女婿,结果等于是提高了女儿的社会地位。艾丽斯•斯赫莱格尔和罗恩•埃劳尔的研究结果,和中国社会有某些类似之处。农村女孩若想嫁到城市,大多需要漂亮的外貌或丰厚的嫁妆。同时,父母在女儿出嫁之时赠送嫁妆,可以帮助女儿获得在家庭事务中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嫁妆的价值来决定的。这可能是有些地方把嫁妆叫做“赔送”的某些原因所在。赔送之“送”透出父母对女儿的感情。嫁妆可以决定女人在婆家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两个方面,比如丈夫能否帮助分担家务,自己在家中有没有一定的权威,在夫妻之间有不同意见时最终谁能够掌握决定权,对金钱有多少支配权。如果在这些问题上,女儿能够处在有利的地位,那么她就能够“得日子过”[②]。在福利说这一观点之上,嫁妆可以被看作是协商情形下的女性的代理人。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