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宗族社区”和“村落宗族共同体”的基本定义是大体一致或相同的,即地缘与血缘相结合的自主性团体,但其概念的发展相当复杂,来自不同理论的继承、发展与融合,因而“宗族社区”或“村落宗族共同体”有不同的理论分析框架。但从清水盛光的村落宗族共同体理论来看,科大卫教授所说在弗里德曼之前日本汉学界存在着“自然村落—社区—宗族”的理论分析框架应该也是事实。 拙作《日本汉学界没有“宗族社区”理论分析框架吗》(《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7月1日A10版),与杜靖博士商榷,试图说明在弗里德曼之前,日本汉学界存在某种“宗族社区”的理论分析框架。而其中反驳杜靖博士所说的“日本本土的相关研究始终未发育出有关宗族和村落相叠合的理论分析架构”,却又并未论及日本本土的宗族与村落研究,这是笔者的失误。且杜靖博士指出,《日本汉学界没有“宗族社区”理论分析框架吗》一文“对‘宗族社区’这个概念表现出相当大的模糊性”(《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9月9日4版),即模糊了“宗族社区”与“村落宗族共同体”两个概念,使得该问题值得进一步讨论下去。故愿就阅读所及,再作辨析。 “社区”或“共同体”有着大致相同的指向 严格意义上,中国学者界定的“社区”与“共同体”确实存在差别,然而,自从有了“社区”一词,很多中国学者就将其与“共同体”混同使用。如林耀华先生称葛学溥的宗族研究为乡村社区研究,说“葛氏利用西方文化人类学派的观点和方法,来考察中国的乡村社区”,其标示的研究方法“足可为一切乡村社区研究的模范”。葛学溥《华南乡村生活》一书出版于中国学者创立“中国社区派”之前的1925年,虽然他所用的“community”一词主要指村落,但很大程度上有“共同体”的含义。事实上,弗里德曼《中国东南宗族组织》一书中的“community”也被翻译为社区,因而就有了杜靖博士的《谁是“宗族社区”概念的最早提出者》之争。但笔者认为,弗里德曼的“community”并不能简单等同于中国社区派的“社区”,前者含有较多的共同体含义。这一点后面还要谈到。 “社区”与“共同体”之所以出现混同使用的情况,主要因为在中外学术交流中,“community”是可以与“共同体”、“社区”、“社群”等互译的。在一般中文语境中,“社区”似更偏重于地域因素,而“共同体”则更偏重于基于共同利益、愿望、情感的结合状态。但是在各类共同体或社区的实际研究中,社会学家或人类学家大多从地域团体着手,关注社会信仰、社会情感、社会关系、社会组织同地域的相关性。即便是中国社区派,在林耀华先生的宗族社区研究和费孝通先生的乡土社区研究中,均有共同信仰、共同情感等“主观性”意义的分析,因而“社区”或“共同体”有着大致相同的指向,即一定区域有特定生活方式并且具有成员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团体。 尤其在“宗族社区”和“村落宗族共同体”的基本定义方面,很难看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林耀华先生所定义的宗族社区,也就是血缘与地缘相结合的自主性团体,这与村落宗族共同体的基本定义并没有什么差别。而在研究对象方面,宗族社区和村落宗族共同体的具体所指都是村落宗族。 西方学者的“community”并不简单等同于中国学者的“社区” 当然,作为特定的解释“宗族社区”或“村落宗族共同体”的理论,林耀华先生的宗族社区理论与村落宗族共同体理论是有差别的,笔者还认为,他的“宗族社区”界定与西方学者也是有差别的。 中国学者的宗族社区理论受功能主义学派影响甚大。诚如杜靖博士所指出的,林耀华先生的宗族社区研究有“浓厚的结构—功能理论旨趣”。林先生的宗族社区研究直接受拉德克利夫-布朗的“结构—功能”理论影响,强调结构与功能的一致性,强调功能决定组织。与共同体理论强调归属感与共同性不同,他强调共同信仰以组织和团体为依托,并不强调利益、信仰和情感的共同体特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