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传承人在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博览园内展示藏族格萨尔彩绘石刻技艺(5月29日摄) 4月7日,第二届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暨西安文化遗产博览会在西安举行。 图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洛川蹩鼓表演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155票赞成、2票反对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以下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该部法律的出台,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走上依法保护的阶段。 从上世纪90年代末启动立法,到20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走过了十多年的艰难立法之路。 非遗保护自古有之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重视,中国有着光荣传统。 早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中国就有了采诗、采风的制度,设有采诗之官,以“观风俗、知得失”。先秦著名文化典籍《易经》、《仪礼》、《尚书》、《山海经》等均有风俗和口头文学的记载。中国第一部伟大的诗歌总集《诗经》,就是以采集的民歌民谣为主体。 近代以来,特别是1918年,著名学者刘半农倡议,发起了搜集近世歌谣的文化运动,成为新文化运动的一个重要内容,并开启了中国民俗学的近代历程。 1942年,为体现为人民服务的文艺宗旨和开展向人民学习的文艺运动,解放区的文艺工作者响应毛泽东同志的号召,掀起了大规模的采风热潮。 新中国成立后,在党和政府的领导支持下,1950年,成立了以郭沫若为主席的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专事民间文艺的搜集、研究和民间文艺事业发展的规划。1958年,开展了全国性的采风活动。 真正催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思路萌芽的,是改革开放以后的诸多保护工程。其中,以中国民间文艺十大集成志书编纂出版工程的影响最大。该工程于1979年由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发起。《中国民族民间十部文艺集成志书》被誉为“中国民间文艺的万里长城”,它为后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其立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素材、提供了有力的学术支持。 地方立法始于1998年 “非遗保护的立法工作,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90年代。”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文化室主任朱兵说,当时在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任职的委员们,如朱开轩、范敬宜、聂大江、常沙娜、宋木文、高运甲等,对立法保护我国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非常积极。 限于我国立法程序和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内容的广泛性,加之当时人们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认识不足,九届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萌生了“先地方、后中央”的立法思路。 1998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朱开轩率队对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考察。考察结束后的座谈会上,朱开轩向云南省人大建议,可否在全国率先制定有关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地方性法规。“地方先行,云南先行”,既为全国各地制定类似的法规提供借鉴,也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 据参加座谈的人士回忆,时任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尹俊当场就表态同意。领受这一任务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会同云南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旅游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了由相关方面领导、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加的起草小组,深入到部分地市州县进行了较为广泛的调查研究。 草案出来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又面向全省征求意见。之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分管领导率队赴北京就条例的起草、修改情况向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汇报。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此十分重视,组织召开座谈会,对云南省拟定的草案给予肯定,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起草小组对草案先后作出14次较大的修改。2000年6月26日,云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以全票赞成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 “全票赞成通过,这在地方立法史上,非常罕见。”朱兵说,这充分表明了当时人们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期望和急切。 云南出台的这一保护条例,对此后的全国和地方立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