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以来,越南开始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普查、保护和宣传工作也逐渐引起了调查者、负责人、相关的组织和社区的注意。许多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也开始受关注,当然也需要国际社会关心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相关调查者和负责人。 一、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点 上世纪60年代,普遍的观点是把文化分成两部分: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从70年代开始,越南的研究者开始把文化分成非物质和物质文化两种,并且在越南开始广泛应用。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32届会议确立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了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因此起草文化遗产法案时,越南政府采用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两个概念,并在越南文化遗产法案第四条中明确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备历史性、文化性,以及科学意义的精神产物,并由人类的记忆、书本以及口口相传的方式保存下来,如大家所知道的传统的手工艺、表演以及别的保存和传承形式,包括语言、书本、艺术品、科学、口头文学、民间表演艺术、生活习俗、节日、传统手工艺、美食、传统服装和别的民俗知识。 二、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长久以来,越南的文化一直跟农民、水稻种植以及乡村有关。农民作为文化的主体也作为文化的客体,一直与越南文化保持着紧密地联系。直到现在,越南人口的70%都是农民。根据前苏联著名民俗学家V.E. Goucev的观点:人类是民间文化的具有创造性的主体,此观点也同样适用于越南,而越南民间文化的创造性主体的主要力量来自于农民。但是更重要的是,越南的民间文化的主体还包括儒学家和文化的从业人员。儒学家生活在乡村,并与乡村保持着紧密的联系,虽然他们是儒家信徒,但是他们像农民一样思考、感知。在越南,农耕的主要手段基本原理就是水稻种植。同时越南乡村的历史性和社会性让越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更加明显。特征如下:第一,越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于在稻田里耕作的农民的内心世界和记忆里,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会紧密相连并在社会中保存。社会就是个人创造力变成公有并被保存下来的地方。如锣鼓以及相关的活动与生活在中部高地的少数民族有紧密的联系,至今仍然存在着。第二,儒家学者和文化从业人员在社会的发展历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代相传以及保护有着突出的贡献。如,Nguyen Du(1765~1820)和Phan Boi Chau(?~1940)这两位儒学大家就与织布工人行会的日常活动有紧密联系,他们热衷于唱歌,并给织布的男女歌手写了许多歌。 三、越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策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必须考虑到越南的文化意识形态,包括文化遗产中非常重要的民俗部分。在1985年会见文化工作者的时候,胡志明主席肯定地说:经典的谚语、流行的讽刺诗、民间歌曲都是人民创作出来的。这些作品生动、简洁、不冗长。文化领域的工作人员必须全力支持人民创作出来的有价值的作品。这些作品犹如稀有的珍珠。 在会议文件中,越南共产党总会确定:“政府和人民……必须保护和修复历史文化遗迹,对不同民族的文化艺术作品进行收集整理。”为了使政策制度化,1993年1月19日,越南总理宣布了关于恢复文化艺术活动的决议并决定:“在保护和收集文化遗产的工作中,100%的资金必须应用在文化遗产的调查、修正、编辑、汇编、保存和传播之中,例如民间文学作品,少数民族的舞蹈、歌曲和传统手工艺等。” 越南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第8次会议再次强调:“文化遗产是无价的,它把国家的每一个社区联系在一起,它们代表了国家的文化特性,是再次创造新的有价值的作品和进行文化交流的基础。保护、继承和发展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民间文化的价值和革新的文化价值都是至关重要的。” 党和胡志明主席在保护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观点和方针政策已经被写入有关文化遗产法律的第3章的第17条款到27条款,明确了政府机构的责任及保护和发展的原则。例如第20条款规定:政府必须执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款,避免毁坏和消逝(2001年文化遗产法)。第26条款规定:政府要表彰和照顾那些精通技艺的艺术家以保证他们能保护并传播传统艺术和专业知识(2001年文化遗产法)。执行这些法规,还有许多事情应该完成,但是最急需的就是从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情况开始。有两件事要做,或者准确地说有两种系统的并紧密相连的工作:收集和研究,保护和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