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实践促研究,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不断深化 我国全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十几年来,围绕着继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目标,形成了保护实践带动理论研究的发展态势。2011年6月1日实施的《非遗法》,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这些内容,既蕴含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理念,也是实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指针。2016年1月14日,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会议在江苏省苏州市召开。文化部副部长项兆伦同志在会上总结了十多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的瞩目成就,分析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指导思想和重点工作,强调了在提高中保护、“非遗”走进现代生活、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生态保护三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理念。 项兆伦同志认为:“提出在提高中保护的理念,是由于非遗保护的关键是传承。只有不断提高传承水平,才能增强非遗的表现力和吸引力,维护和拓展非遗的生存与发展空间,鼓励和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传承行列,实现可持续的非遗保护。非遗走进现代生活的理念,是基于非遗是民族的文化印记,是一个民族、一个地区、一个乡村和一个街道社区的生活方式。非遗是以人为核心、以生活为载体的活态传承实践。非遗的生命在生活。要促进非遗在秉承传统、不失其本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地融入当代人的生活,让非遗在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中得到传承;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生态保护理念的提出,我们在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和会同住建部开展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过程中,要求把非遗项目和其得以孕育、滋养的人文环境一起保护;要求在古村落和老街改造中保留原住民,保护原住民的生活方式,避免传统村落、老街变成只有建筑和商铺、没有原住民的空心遗址,避免非遗失去传承基因、环境和土壤。”[4] 以上三个理念的提出,既是我国《非遗法》立法理念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宗旨的具体化体现,也与《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的有关部署紧密关联。 2016年也是国际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理念深化与发展的重要一年。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IGC)第十届常会在纳米比亚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以下简称《非遗伦理原则》)(Ethical Principles for afeguarding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包括12条内容的《非遗伦理原则》,强调了社区、群体和个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和应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威胁时的权益;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的立场;提出了建立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或实践预警评估机制的必要性;细化了性别平等、年轻人参与、尊重民族认同应涵括在保护措施制订等对文化多样性尊重的内容;表达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利益,加强合作,避免社区、群体和个人疏离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愿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遵循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现有的保护人权和原住民权利国际标准文书的精神而制定。这些原则代表一套鼓励性的总体原则,对政府、组织和个人可形成直接或间接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实践,以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并由此确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促进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贡献,因而获得广泛接受。作为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公约〉操作指南》和国家立法框架的补充,这些伦理原则可作为制定适用于地方和部门条件的具体道德准则和工具的基础。”[5] 2016年,《非遗伦理原则》正式进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视野,成为继2003年《公约》之后,影响并指导我国在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重要理念和原则。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力建设得到加强,保护水平明显提升 不断加强能力建设,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满足社会进步需要,顺应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6年,围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水平的工作目标,文化部通过巩固抢救保护成果、探索完善管理机制、开展重点工作第三方评估等重要举措,有力地促进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能力建设,保护工作水平明显提升。 (一)巩固保护成果,深化保护工作 1、抢救性保护 2016年度,文化部完成2013年度试点支持的50位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评估工作,结合各地抢救性记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编写《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操作指南》,加强对口述片、项目实践片、传承教学片采录工作的指导,并于9月举办培训班。加强跟踪指导,分类别遴选样例片,请专家予以剖析,供各地参考。累计安排资金2.23亿元,支持对571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了抢救性记录。此项工作,一方面采集了大量珍贵的国家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传承实践活动的数字化资源;另一方面也为全面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分析掌握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的相关因素提供了参考。 2、整体性保护 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的、鲜明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条件和传承环境不断优化的探索实践。2016年,文化部在总结十年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要有针对性地采取支持措施,努力使每个实验区真正成为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工作思路。2016年,文化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格萨尔文化(果洛)、客家文化(赣南)、铜鼓文化(河池)、黔东南民族文化等实验区的总体规划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指导客家文化(梅州)、大理文化、陕北文化等实验区进一步修改完善总体规划;启动新的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工作;协调并指导青海玉树、福建龙岩、西藏拉萨、河南宝丰等申报地区按照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并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完成相关考察和规划纲要论证工作;支持18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62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中心、增设287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点。201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性保护水平,通过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工作推进,得到显著提升。 3、生产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目前,这一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目前,文化部共命名了100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在巩固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各省(区、市)也开展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命名工作。截止2016年8月31日,22省(区、市)共命名了653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不断推进生产性保护的深化。 4、数字化保护 由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起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专业标准》,在2016年完成标准(送审稿)网络公示、自评及标委会全体委员函审工作,为其批准、发布,并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指导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作,迈出重要一步。 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试点工作”资源入库质量,2016年,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中心组织专家对参与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试点工作的33个单位提交的24675条数字资源进行了审核,包括文档2582条,图片17384张,音频1147条(17825分钟),视频3562条(42088分钟)。同时,第二批试点地区资源上报工作有序推进。截至2016年12月15日,25个试点地区共56个试点单位提交数字资源26307条,其中文档5552条,图片11421张,音频6527条(约96886分钟),视频2807条(约35885分钟)。两批试点资源充实、丰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总量达3.09TB。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