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两个中文本的使用及其反思 两个中文本是否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施行效力?“文本并存”这一问题对中国作为缔约国在履约过程中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影响是什么?应该如何认识、澄清与解决这一矛盾的“文本间关系”?我们不妨罗列若干文本使用的基本情况,以期说明“文本并存”对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会带来怎样的认知风险,又会在实践向度上造成怎样的行动混乱。 2004年8月28日,许多门户网站都转发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但非同寻常的是,《公约》本身并没有按惯例随《决定》一同刊布[7]。该《决定》随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4年第6期全文刊出。与网媒不同的是,原刊第586页附有一行文字为“编者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暂缓刊登”,但并未做任何说明。《公约》的中文本全文,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年第2期才正式刊出(下称“缓刊文”[8])。2006年5月17日,全国人大网也发布了《公约》的中文本[9],内容与《公报》版一致。 但是,九年过去了,这个“暂缓刊登”的《公约》中文本在中国知网仅有“被引频次9”和“下载频次361”的访问记录。虽然全国人大网的访问记录无从查证,但由此可以推论的是,全国人大网发布的中文本虽然与教科文现行的订正本一致,但传播非常有限。而正是由于“暂缓刊登”又未作出解释,且只通过纸版《公报》“告知”公众,造成教科文2003年发布的“前在本”在中国被当作“有效文本”并被长期沿用。虽然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以其《公报》和网站两种官方途径向外正式公布了《公约》的中文本,这两个渠道的文本都是该主管部门迄今为止发布过的唯一中文本,也是现行有效的国际多边文件,与教科文组织2006年发布的“订正本”完全一致。但是,目前在中国广为使用的《公约》中文本却是“前在本”而非“缓刊”的中文本。也就是说,“前在本”在中文语境中普遍存在,这一事实不容规避。 文化部网站则是到了2008年2月27日才发布《公约》全文[10],几乎比全国人大网晚了近两年。虽然两个网站发布的约文在文字上没有太明显的不一致,但通过文档比较我们依然能看出这两个主管部门发布的文本并非基于同一个来源。从文体到行文,仔细比对二者的不一致处,几乎可以肯定,文化部网站发布的版本正好处于“前在本”和“订正本”的过渡阶段,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尚未完成的“修订版”(下称“过渡文”)。按理说,文化部网站晚了两年才发布,但为什么没有发布教科文的订正本或是全国人大的“缓刊文”?实际上,文化部外联局编辑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中英对照)》早在2006年6月就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了,其中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用的就是订正本。某高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网转载的《公约》文本与文化部网站的极其相似,但不知为什么作为《公约》重要组成部分的“序文”却“消失”了[11],这是明显的“做减法”。 文化政策图书馆(CPLL)以其在线服务赢得了众多的访客。在其“法规库”中设有“现行文化政策法规”栏目,其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子栏目下已有162条文件记录。经检索,发现该库四年之间先后发布过两次《公约》文本:一次在2004年8月29日,阅读4029次[12],另一次在2008年12月7日,阅读857次[13];后者的标题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多了“国际”两个字,正文中还增加了两个标题“一、设置意义”“二、内容全文”,这又是明显的“做加法”。一经比对,不难看出这两个文本实为同一个“版本”,即前在本。值得注意的是,该图书馆为中央文化管理干部学院版权所有,支持单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文化室、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及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是国内非遗领域最具话语权威的专业网站。但其使用的文本既不是文化部网站刊布的“过渡文”,也非全国人大公布的“缓刊文”,而沿用了教科文2003年发布的前在本[14]。按属地管理原则,中国各省都先后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大多开通了专属网站并设有“政策法规”专栏。然而,但凡能够打开网页者几乎毫无例外地沿用了前在本,比如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山东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海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吉林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等省级网站,其中仅有两家注明信息来源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 同样的“沿用”在中国互联网上比比皆是,如国家公共文化网、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以及在“中国最受欢迎的十大法律网站”榜上有名的找法网,等等,足以说明政府职能部门和专业机构使用前在本的普遍程度。还有机构甚至直接修改《公约》标题,并置于“国际宣言”栏目[15],罔顾“公约”与“宣言”在教科文标准文书中的本质区别。 在学界,以“前在本”为文本基础的研究成果也甚为普遍。今天在全国人大的官网上还能看到专门从事文化立法的资深专家对《公约》两个中文本“并存”的不敏感,以致在自己的同一篇文章的同一段表述中多次引用前在本中关于“保护”的界定,还出现了明显的前后不一致,将《公约》的九项保护措施“减”为八项,各项措施的前后顺序也被随意置放。[16]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