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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保成]如何面对窦娥的悲剧(6)

http://www.newdu.com 2017-11-07 作者提供 康保成 参加讨论

    “人间私语,天闻若雷;暗室亏心,神目如电。”元杂剧往往利用屈死的鬼魂诉冤,将阴暗角落里的犯罪行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给没有留下犯罪证据的坏人一个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结局。在《盆儿鬼》中,盆罐赵谋财害命,将杨国用杀死,又将其骨灰捏成瓦盆,杨国用的鬼魂在瓦盆中叮当作响向包公告状,包公当即判断:“果然有这等冤枉事!”在《神奴儿》中,在法庭上陷害嫂嫂的王腊梅一见到被自己勒死的神奴儿的鬼魂,便忙不迭地承认:“气杀伯伯的也是我来,混赖家私的也是我来,勒杀侄儿的也是我来。”在《朱砂担》中,杀人犯白正向被杀的王文用的鬼魂索要“证见”,鬼魂云:证见就是这滴水浮沤!于是白正被东岳太尉判“押赴丰都,受诸苦恼,永为饿鬼,以报王文用之仇。”如果在这样的戏剧中还求什么“人证物证”,那就是轻易地被文学和文学家捉弄了。
    当然,虚构的文学往往反映出本质的真实。正如梁启超在《中国历史研究法》一书中所指出的:
    善为史者,偏能于非事实中觅出事实。例如《水浒传》中鲁智深醉打山门,固非事实,然元明间犯罪之人得一度谍即可以借佛门作逋逃薮,此却为一事实。[20]
    “于非事实中觅出事实”,需要一点力透纸背的功夫,不是轻易能做到的。从司法的角度解读文学,除了司法知识之外,还需要具备必要的古典文学鉴赏能力,尤其是戏剧小说的鉴赏能力,需要有文学史、戏剧史知识,当然还需要法制史常识和正常的逻辑判断能力。
    著有《法律与文学》的美国著名法官波斯纳(Ricbard A. Posner)受到苏力先生的推崇。然而,这本书初版标题为:《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10年后,当这本书再版时,副标题“一场误会”被删去,但书中“对法律与文学的许多基本判断没有什么变化”(苏力《法律与文学》代译序)。波斯纳指出:“法律和文学有着重要的共同之处和交叉的地方,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也一样重要。”“我对法律与文学运动的这一分支深表怀疑,它有着柏拉图创立的说教的和道德化的文学批评学派——这一分支就是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延伸——的所有缺点,而且它还有其它缺点。” [21] 在结束本文的时候,笔者录下波斯纳的话,与苏力先生和其他从事“法律与文学”研究的朋友们共勉。
    附记:2005年秋冬之际,黄天骥教授、黄仕忠教授、徐忠明教授(中大法学院)和我,与05级博士生一起讨论苏力《窦娥的悲剧》一文,参加讨论的博士生有:彭恒礼、邓琪瑛、詹双晖、陈志勇、刘红娟、邹越、刘成春、刘根勤、长松纯子、小野夕子、关瑾华、王芳辉。本文吸取了那次讨论的成果,谨向上述老师和同学致谢。
    

    

    注释:
    [1]《左传》,引自《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阮刻本,第1862页。
    [2]《史记》,中华书局点校本,第36-37页。
    [3]《窦娥冤》第二折,引自王季思主编《全元戏曲》第一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本文所引《窦娥冤》及其它元杂剧作品,均用《全元戏曲》,以下不再注出。
    [4]苏力:《传统司法中“人治”模式——从元杂剧中透视》,《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5]参王与《无冤录》,《元代法律资料辑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6]《水浒传》,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重印本,第681页。
    [7]摩尔根:《古代社会》,杨东莼等译,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8页。
    [8]《唐律疏义》卷二十九,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台湾商务印书馆,第672册,361页。本文引《唐律》及《疏义》均据同一版本,以下不再注出。顺便提及,苏文及其他一些朋友把《唐律疏义》错引作《唐律疏议》,应当改正。
    [9]《元典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影印元刊本,齐鲁书社,史部第263册,第676页。本文引《元典章》均用同一版本,以下不再注出。
    [10]应当指出,对于刑讯以外的审案手段,苏文并非没有完全注意到,例如文中提到“五听”,也提到元杂剧《救孝子》与《魔合罗》中,办案官吏都是从被告“眼中流泪”对案情发生怀疑。但为什么对桃杌滥施酷刑如此宽容,殊难理解。
    [11]《周礼》,引自孙诒让《周礼正义》,中华书局点校本,1987年版,第2766页。
    [12]胡祗遹:《紫山大全集》卷二十三,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6册,第424、425页。
    [13]《元史》,中华书局点校本,第2632页。
    [14]《大元验尸记》,引自《元代法律资料汇编》,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13页。
    [15]苏力:《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
    [16]仅据笔者在网上的初步搜索,直接将《窦娥冤》引入法学研究的论文,就有孔志国《不仅仅是法学的解读——我眼中的〈窦娥冤〉》、强世功《文学中的法律:安提戈涅、窦娥和鲍西亚——女权主义的法律视角及检讨》、李家军《法律里的悲剧——从〈巴黎圣母院〉和〈窦娥冤〉谈起》(以上三篇见于北大法律信息网),左卫民、谢鸿飞《幽暗的事实与尴尬的法官》(中文方案文档站),这些论文都或多或少地声称曾经受到朱苏力先生授课或论文的影响。中学语文教学资源网上有一篇署名曹伟平的文章,题目是《为“贪官”桃杌申冤》,虽未提及苏文及朱苏力先生,但从该文的主要观点(如说桃杌“刑讯逼供是无奈的选择”、“窦娥及其婆婆更有谋杀张父的动机”)和发布时间(2005年8月15日)来看,明显是受到了苏文的影响。
    [17]王国维:《宋元戏曲考》,《王国维戏剧论文集》,中国戏剧出版社,1984年版,第85页。
    [18]苏力曾以此例说明这是传统司法中“人治”的表现,参《传统司法中“人治”模式——从元杂剧中透视》,《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19]苏力:《传统司法中“人治”模式——从元杂剧中透视》,《政法论坛》,2005年第1期。
    [20]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21]波斯纳:《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第7页。
    (本文原刊于《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3期)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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