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价值判断是评审和认定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根据和基础。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而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又最终取决于用什么样的历史观作指导。不讲文化遗产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意义和作用,只讲以当今的“主体价值观”来做标准,是一种冒似革命、实则超革命的、“左”的思想观点,过去它割伤了我们的肌体和灵魂,今天它仍然是一种危险的、严重危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观点。“精华与糟粕”论是处理意识形态问题的政治概念或政策,受时政因素的影响甚大,而非文化概念或文化理念,也不是研究传统文化的方法论。在发展和创新当代文化时,吸收和发扬传统文化的精神或元素,固然要有所选择,不能无选择地兼收并蓄,但文化发展和创新的理念,不能等同于对待文化遗产的原则和理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出现的许多怪现象,盖出于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想象为“纯”而又纯的文化或文艺这样一种乌托邦式的理念,唯物史观从来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观;精华糟粕论;历史观;精英文化;跨火盆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建立国家级、省(市)、县(区)三级名录,对进入各级名录的项目进行有效保护,其基本的依据,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的、认识的、学术的、艺术的、实用的等多方面的价值。于是,对“申遗”的项目预先进行价值判断和论证就成为申报和入选名录的重要一步。试问,没有价值的东西,有什么根据、有什么必要、有什么可能进入名录并对其进行保护呢?在判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时,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是至关重要的,而采取什么样的价值观,又最终取决于用什么样的历史观作指导。在这个极其重要的问题上,我国文化界,包括在评审“非遗”项目中,始终或隐或显地存在着深刻的分歧,对许许多多在价值判断上存有争议的项目,至今得不到在国家层面上的保护,这种情况如今似已形成了一种不可不注意和不可不警惕的倾向。这种认识上的分歧,亟待开展平等的讨论和争鸣。 关于“主体价值观” 两年前,曾在某大报上读到一篇由某大学国际法教授写的文章,作者以不容置疑的权威口吻写道: 非物质文化遗产就被限定在一个正面的健康的剔除了糟粕的框架之中,我们不能将所有的文化传统冠以此名统而论之。当然,精华和糟粕的辨析在中国是一个老问题,每个时代的价值判断标准亦不同。然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贯穿下来的定义及范畴是非常明确的,可谓“有法可依”。在此前提下,遗产所包含的内容,不能违背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更不能与现代社会准则相抵触。 作者重申了一种在我国思想界、舆论界似曾相识的观点,主张以当代的“主体价值观”来评判历史上形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此来区分开精华与糟粕,只有“精华”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按照这种观点,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是纯而又纯的,必须是完全符合于“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的,凡是与“当今文明时代的主体价值观”不相符合、相违背的传统文化,就都属于“糟粕”,都不能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应在被排斥、被扬弃、被批判、被取缔之列。我之所以说这种观点是似曾相识的,是因为我们这一代人不仅经历过,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过。20世纪60年代初,在意识形态领域里,已经开始了对修正主义的批判,理论上的片面性逐渐显露出来,即使在那样的情势下,在文化遗产问题上,官方言论和重要理论家还是强调从两面讲,即一方面看文化遗产“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的意义和作用”;另一方面又要看它们“在今天的条件下的意义和作用”。[1] 而在经历了拨乱反正、改革开放的今天,上面引述的观点,不讲文化遗产在当时社会条件下的意义和作用,而只讲拿当今的“主体价值观”来做标准,显然比20世纪60年代初我们官方的或流行的观点还要倒退了许多,更像是“文化大革命”中的观点!中国的历史告诉我们,这是一种冒似革命、实则超革命的、“左”的思想观点,过去它割伤了我们的肌体和灵魂,今天它仍然是一种危险的、严重危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的观点。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