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方,人们必须处理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一种是具有伦理性、血缘性的同一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一种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不同家族成员之间的关系,非血缘关系的伦理性即便有,也是拟制出来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这种关系是地缘关系。在村庄内部,不同姓氏和家族的村民之间有合作,也有竞争甚至斗争,有妥协和平衡,这个过程中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矛盾。如果关系处理得好,就是北方A型村庄;处理不好,就属于北方B型村庄。村庄社区内部关系处理的不同,就会使村庄呈现出具体形态的不同,亲族之间关系处理好的村庄,不会有派性,否则就有派性。而且一旦关系处理不好,又不可能像南方一样存在缓冲的空间,通过权力结构的模化来消解。而派性一旦激烈,就会使社会功能失调,社区呈现分裂状态。而即使是在南方A型村庄,即使是大宗族中的房头关系处理不好,受宗族血缘关系规则的约束,也不致于导致社区功能失调。 也正因为北方村庄的这种结构特征,当面临外来压力时,村庄共同体可能被压垮,这就是黄宗智所说的情况。而实际上,南方存在无论在何种压力下,都没有被压垮过,防盗防匪、对抗国家征税,等等,南方村庄对外来力量的抵抗一致非常强。即使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力量也不能彻底的深入到南方村庄中,村庄中仍然有其共守的秘密。我们可以说,南方村庄是血缘共同体,北方村庄是地缘共同体,而血缘共同体天然比地缘共同体抵抗外来压力的能力更强。地缘是暂时的,即使中国农民安土重迁,但也存在改变的可能性;而血缘却是不可改变的,是在人的生活成长过程中被内化的。地缘共同体内部人员构成复杂,人际关系的整合比血缘共同体要难,因此维护村落共同体的难度更大。尤其是在今天这种社会流动加剧,人的生活预期日益短浅,利益趋向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北方村庄保持共同体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派性政治生长的空间也越大。 在北方,处理家族之间的关系时,常常会使村庄共同体本身的维系成为问题,因此需要一个外来的中间性力量对之进行仲裁,而只有国家才可能成为这个中间性力量。因此北方村庄中,人们对皇权对国家有着积极的诉求,从心理上期待皇权的进入,而从北方的地理条件来看,国家政权的进入也有现实条件。因此,在村庄中,尽管有不同的派系,但各个派系都争相与国家政权亲近,对国家政策和意识形态毫无抵抗心态。而国家政权和意识形态一旦进入村庄,它并不会加强村庄共同体的力量。在南方,宗族天然对外来力量是排斥的,它不希望外来的力量干涉宗族之内的事务,毫无疑问,国家政权也是外来力量。而同其它宗族的斗争,会加强宗族的内聚力,使得宗族自身的认同越来越强。 * 陈柏峰(1980-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本文属于教育部社科规划项目“中国农民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研究”(批准号06JA810014)成果的一部分。 [1]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4页。 [2]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63-167页。 [3] 陈柏峰:“从利益运作到感情运作:新农村建设时代的乡村关系”,《开发研究》2007年第4期。 [4] 胡宗泽:“华北地方权力的变迁”,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 贺雪峰:“小亲族与派性——晋南董西村调查”,《论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待出版。 [6] 李远行:“自洽性与徽州村庄”,《乡村中国评论》第1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 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59-283页;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48-165页。 [8] 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6-10页。 [9] 可参见陈柏峰:“北方村落紧密熟人圈的凶杀”,未刊稿。 [10] 贺雪峰:《新乡土中国》,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8页。 (本文载《开发研究》2008年第1期)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