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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品库房的盘点核对与清点交接

http://www.newdu.com 2017-11-08 《近代中国与文物》2007年 刘月兰 参加讨论

    文物是博物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条件,馆藏文物的管理是博物馆工作的核心,对文物藏品库房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是保证博物馆各项业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的基础。而对藏品库房进行定期盘库核对,则是这一基础性工作的重要一环。其目的不仅是对文物安全、文物现存状态以及库房环境进行普查和全面了解,同时也是对库房管理者工作绩效,对一段时期内藏品管理工作的阶段性总结。不仅如此,正确、有效的盘库核对,还可以及时修正工作中的失误,并使库房管理人员进一步明悉藏品的内容和意义,掌握藏品动态,为博物馆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高效支持。笔者曾在国博藏品保管部工作数年,对近现代文物库房藏品的清点和盘库核对工作有以下几点心得,愿与同行分享。
    严格的规章制度是规范行为,保证文物安全的重要保障。藏品库房的管理,首先要有一套严格严密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制定的是否周密合理,执行的是否严格到位,直接影响藏品库房的管理水平和文物安全。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文物保护法》,是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和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也为博物馆文物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在我国博物馆事业几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各级文博主管部门逐步制定了一系列与博物馆工作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藏品库房管理的有关规定,1978年1月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发的《博物馆藏品保管试行办法》;1986年6月文化部印发的《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对博物馆藏品管理和合理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博物馆事业的快速发展,不断引进、更新的管理手段和方式,以及现代博物馆的管理理念,使一些传统的、运用多年的文物库房管理制度和规章指导意义变弱,实际工作中的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针对文物库房盘点核对和清点交接的相关规范,或是原则性的,不具体;或没有涉及关键的工作流程。比如:有些部门或单位制定的《藏品保管工作办法》文物库房应5至8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点盘库。这是一个原则性要求。实际工作中,有些库房的藏品,5至8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不去动,也无大碍。而有的则不然,需不定期地、较为经常性地盘查,特别是那些提取、外借频率高,或易腐、易质变损坏的藏品,需特别留意。
    博物馆藏品管理部门在藏品运用过程中,根据文物性质与工作实际,也制定一些工作规范,如《藏品库房管理办法》、《库房保管员岗位职责》、《藏品提借办法》、《藏品丢失、损害处理办法》等,其内容在沿袭多年后,有的也应根据变化了的情况进行修改补充。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符合实际和执行不严格,直接影响着藏品库房管理水平。博物馆应在参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博物馆库房工作的实际以及馆藏文物性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藏品库房盘库核对和文物外借的工作规范,并根据变化了的情况,适时做出修改补充。在这方面,我们根据工作实践并结合我馆库房特点和藏品情况,正在拟订《博物馆藏品库房盘点核对与清点交接工作规范》。
    此外,笔者最近看到一个课题组修改的《博物馆藏品保护环境试行规范》(征求意见稿),从博物馆藏品保存场所的自然条件,安全技术,防范条件,消防条件和环境监控等方面加以规范,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又此联想到国家博物馆即将开始的大楼改扩建工程,馆藏文物、文物保护设施的搬迁,也应该制定出相应的条例规范,以保证文物搬迁过程中的文物安全。
    文物库房藏品的盘库核对工作大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文物确定收藏编目入库后,文物提取供陈列、研究、教学、复制之用,是经常性工作,它与文物外拨、注销等出入库在这一过程中容易发生各种情况,为了及时准确的掌握藏品所处的状态,就必须定期进行盘库核对工作;二是因库房工作人员出现变动等原因,需别人接手这一工作时进行的清点交接;三是文物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办理馆藏文物的移交手续。根据2002年《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本文主要讨论前两种情况的清点交接工作。无论是藏品库房的盘点核对还是清点交接,藏品与账目是否相符是其核心工作,只有物、账、卡相符,完成相应的工作报告后,才能办理各种交接手续。在进入库房开始清点作业前,藏品保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领导要求,悉心周密筹划,落实参加人员,明确清点盘库的目的和原则,依据藏品性质拟订操作规程和各工作岗位的职责,并提出纪律要求,以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盘点核对或清点交接过程中,具体经办人员要有高度责任心、耐心和细心,面对几万件,甚至几十万件、上百万件的藏品,切不可急与求成,贪图进度,潦草从事。需各方面工作人员的密切配合,从物、账、卡、总账几个方面找准、相符。
    另外,几个细节问题也必须应引起注意:1、应遵从一定顺序。比如:文物柜中的藏品,宜从上至下,同一层面的文物,宜从里及外。2、要最小干预质地薄或易变形损坏的文物,应轻取轻放,或在能看到的情况下,以不动为宜,减少文物的移挪几率。3、避免保存环境的骤变,易腐或质地易变的藏品,宜适当加快核对速度,尽量减少其环境改变的时间和空间。盘库核对是一项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目的是要做到对文物库房总体情况心中有数,发现文物破损,及时保护和抢救。以保障藏品库房保存的静态安全和提取使用过程中的动态安全。
    由于博物馆藏品性质的差异以及某一阶段工作侧重点不同,文物清点核对工作的目的、原则、内容、运作程序等也因此有所区别,但保障文物安全、掌握藏品现状的总目标是一致的。同时也必须承认每位库房保管员的藏品管理意识、工作能力、习惯、责任心各有所不同,管理藏品的方式与状况亦存在一定差别。清点盘库不仅是保障文物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提高库房业务工作的良好措施,是观摩、学习、交流的好机会。每次清点核对后,各库保管员应写出清点核对报告,内容包括:清点时间,参加人员,工作内容,结果,同时要注明出现问题的藏品、原因和处理结果,该报告经部门领导、藏品室负责人登编室文物总账工作人员、库房保管员等所有参加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后,送馆档案室、藏品保管部、藏品室、登编室总账、藏品库房等部门存档备案。藏品室在各库清点报告的基础上形成一份总体的清点报告,报主管领导审阅并备案。
    馆藏文物必须按质地分库实行专库专人管理,采取二人管一库或三人合管二库的交叉管理方式,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依靠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对藏品进行管理。藏品库房的工作性质要求藏品库房保管人员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但人员的岗位变动、交流又是不可避免的。藏品库房的清点交接的规范化、程序化就显得尤为重要。库房保管员的工作调动,退休或脱产学习等情况,其管理的藏品库房需要安排其他同事接替或代管,藏品库房的交接清点不可避免。藏品需逐件移交清楚,接库保管员写出清点交接报告,经交接人双方核验,签署意见后,送藏品保管部、藏品室、藏品库房各存一份备案。部门领导或藏品室主任必须监督交接双方执行点交手续的全过程。
    以上仅就藏品库房的清点交接与盘点核对谈了一点体会。只有将藏品库房核对与清点交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数字化,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才能克服工作中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馆藏文物的损毁、流失,保障藏品的绝对安全和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除了藏品库房的盘点核对与清点交接需要进一步进行规范外,在藏品管理工作中仍有许多事情需要有明确的规章进行规范。如库房钥匙的管理、文物出入库交接、文物保存、展出环境,文物展出周期提借频率以及文物提借凭证管理保存期限等等,都有进一步明确规范的必要,它是文物安全的有力支持和保障。
    以下附上我们结合工作实践草拟的《藏品库房盘库核对与清点交接工作规范》,希望通过交流使之不断完善,将藏品库房的清点交接工作制度化、程序化、正规化。
    藏品库房盘库核对与清点交接工作规范(草稿)
    一、藏品库房应五至八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点盘库。藏品库房保管员工作变动,脱产学习或退休离岗前,必须依照国家文物局《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或馆内规章,对其所管辖的藏品库房进行清点交接或盘库核对。
    二、盘库核对由保管部组织实施,部门主任负责。由藏品保管部主任、藏品室主任、库房管理员、登编室总账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库房管理员负责提取藏品,并与保管部主任、藏品室主任、藏品总账人员,一同依据库藏卡上的藏品号、文物名称、现状、件数、来源、入藏时间、重量、方位等内容逐项核对。核对完毕,总账工作人员在其账册上做已核对标记,库房管理员立起库藏卡,并在库房分库账册上作一标识,以示该件藏品已经核对。
    三、库房管理员变更时的清点交接由藏品室组织进行,藏品室主任负责监督交库人和接库人双方工作的全过程;交库人提取文物并读藏品号,接库人根据库藏卡上的内容逐项与藏品现状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立起库藏卡,以示完成该件藏品的交接。
    四、库房管理员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盘库核对或清点交接属非程序操作,需有馆长办公会议或主管馆长的书面授权,由保管部组织实施,部门主任主持核对或清点工作的全过程。无原库房管理员参加的盘库核对或清点工作,应由保管部主任、藏品室主任、登编室总账、二名接库人共同完成。一名接库人提物并读号,另一名接库人与其共同核对藏品与库藏卡上的各项内容,确认无误后立起库藏卡,藏品室主任核校《库房号码表》上的藏品方位等项内容。登编室文物总账工作人员在其账簿上做出已核标志并记录已核件数。参加清点工作的部门负责人运用电脑逐件登记藏品号、藏品方位并累计清点总件数。
    五、盘库清点后由库房保管员与文物总账工作人员共同核对库存藏品总件数。盘库核对由藏品保管部或藏品室写出总结报告。交接或清点由接库人负责起草交接或清点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参加人员、方法、问题、结果、说明、附录、参加人签字、报告形成时间等。总结或清点报告要如实反映盘点核对、清点交接工作的全过程,日后如果变更报告内容宜另外行文补正,并由所有当事人签字证明,以示周知。
    六、盘库核对或清点交接期间所有参加人员,进库前均需在《藏品库房出入登记簿》上签字登记,并应同时出入库房;库房钥匙宜由交接双方保管员分别管理。盘库时的库房管理员、清点交接时的接库人应将每天出入库人员、时间、核对件数、交接或清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详细记入《库务日志》以备查考。
    七、盘库核对的总结或清点交接报告一式五份,交馆档案室、保管部、藏品室、登编室、藏品库房各存一份备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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