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根蟠 [国学网] 提 要:本文回顾了“封建”概念在中国古代和近代的演变,着重考察了近代引入西欧“feudalism”概念以后人们的逆向认识过程:首先认识了现实社会的封建性质,据此确定了民主革命的纲领,进而追溯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上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史大论战,焦点之一就是秦汉以后的中国是否封建社会。经过长期的认真讨论,多数学者不但肯定了秦汉以后中国社会的封建性质,而且认定它是区别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地主制”。这些认识获得了新民主革命实践的验证,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历史实际相结合的丰硕的成果。 文章认为,以现在使用的“封建”概念不同于中国古代的“封建”为由,来否定中国历史上(或秦汉以后)存在过封建社会,是站不住脚的。西欧中心论是应当批判的,但不能由此否定人类历史发展的共同性,否定马克思主义所包含的对人类历史发展普遍性的认识。 关键词:封建 feudalism 唯物史观 社会史大论战 封建地主制 引言:问题的提出 本文所要讨论的“封建地主制”(或称“地主经济封建制”)是指封建社会形态中的一种类型,这种类型既区别于中国战国以前的封建领主制(或把战国以前定性为奴隶制),也区别于西欧中世纪的封建领主制。 “封建地主制”理论是与对战国秦汉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这一历史阶段社会经济性质的认识联系在一起的。战国秦汉至鸦片战争是中国历史上十分重要的一个时代,把它放到世界历史发展的大潮中看,它显得很有特色,似乎与众不同。对这段历史如何认识,如何定性,颇费历史学家踌躇。早在上一世纪的二三十年代,就有人称之为“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1]。“封建地主制”是上世纪三十年代学界对该时代诸多定性中的一种,经过长期的研究和讨论,自四五十年代以来,它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认同,以至成为中国学术界关于战国以后的社会性质的主流观点。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人们反思以往的研究,对传统经济,尤其是战国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社会经济性质进行再认识,提出了形形色色的理论观点。据我的考察和概括,其荦荦大者,除“地主经济论”以外,还有“权力经济论”和“市场经济论”[2]。近年来,“地主经济论”这一主流观点,一再受到“权力经济论”者和“市场经济论”者的质疑和批评,其中有的是点名与我商榷的[3]。 作为一个“地主经济论”的信奉者,我觉得有必要、有责任回答这些质疑和批评,同时根据学科研究的新进展,对“封建地主制”的理论做出某些修正和补充。 现在,封建地主制理论又遇到更为根本性的挑战。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出现一股似乎越来越大声浪,否定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封建社会,尤其是不承认战国秦汉以后的中国为封建社会。他们说,西欧的封建(feudalism)和中国古代的“封建”是根本不同的,认定中国古代存在西欧式的封建社会,是把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的学说(五阶段论)硬套到中国历史上的结果;这是中国古史研究中最大的“荒谬”和“尴尬”,云云。如果连封建社会都不存在,封建地主制就更是无从谈起。 也正因为这样,我们对中国封建地主制的讨论,不能不从在中国历史研究中使用“封建”、“封建社会”、“封建制度”的概念是否科学谈起。本文着重于学术史的回顾。首先分析“封建”概念的古今演变,然后评述中国社会史论战中秦以后是否封建社会之争,疏理“封建地主制”理论形成的过程,最后回答质疑者提出的部分问题。至于应该如何认识地主经济体系及其运行机制,在新的形势下应对封建地主制理论作些什么补充和修正,只好留待另文阐述了。 ----------------------------------------------------- *本文初稿承林甘泉、方行、宁可、叶坦诸先生审阅,提出宝贵意见,特此志谢。 [1] 王礼锡:《中国社会形态发展史中之谜的时代》,《读书杂志·中国社会史论战》第一辑。 [2] 拙文《中国封建经济史若干理论观点的逻辑关系及其得失浅议》,载《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3期。 [3] 例如,《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2期刊登美籍华裔学者赵冈《试论地主的主导力》一文,就是指名和我商榷的。 一、 从古代“封建”到近世“feudalism”概念的引入 (一)中国古代的“封建” 中国古代“封建”的原始意义是封土建制、封邦建国,大规模“封建”的事实发生在西周建国初年。 甲骨文中已有“封”字,是在土堆上种树的象形,它是土地疆界的一种标志。帝王要在其统治范围内或势力范围内建立诸侯国,首先要确定它的疆界,设置“封”作为标志,并建立某种法规,这就是所谓“封建”,也可以单称“封”或“建”[1]。或谓殷代已有“封建”,根据尚嫌不足[2],且殷代没有出现需要普遍实行“封建”的客观情势。盖周族以僻处西陲的蕞尔小国灭掉“大邑商”,如何统治这幅员广阔的土地,成为十分棘手的问题,分封制度由此应运而生。分封的用意,是让亲戚子弟率领族人到各地建立武装的据点,以此为依托控制各个地区,并从而形成拱卫宗周的态势。《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讲的就是这一事实。诸侯从周天子那里取得土地和人民,即拥有相对独立的土地领有权和政治统治权,同时要向周王室提供贡赋,形成某种统属关系。诸侯又对其统属下的亲戚子弟进行分封。所谓“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左传·桓公二年》)。从周天子到诸侯卿大夫士,形成以宗法制维系的等级体系,君临广大被占领地区人民之上。大规模的“封建”完成于西周成、康之世,以后只有零星实行者,但“封建”所形成的一整套制度延续到春秋以至战国。 封建制度春秋战国之际开始逐步瓦解,秦统一全面实行郡县制,取代了西周以来的封建制。 “封建”的事实虽然发生在西周,但明确用“封建”一词表述它则是春秋时代的事情[3]。实际上,终先秦之世,“封建”一词是很少使用的。倒是秦汉以后,有了郡县制作为它的对立物,“封建”的特点才更加突显出来,该词出现的频率也增加了。关于封建制和郡县制孰优孰劣的争论,从秦汉到明清迄未停止。在这一争论中,来源于西周的“封邦建国”的“封建”这一概念,已经发生了某些微妙的变化——它的内涵被拓宽了。就拿柳宗元著名的《封建论》来说,虽然也谈到西周“裂土田而瓜分之”的事实,但柳宗元心目中的“封建”,主要是指人类原初时代为了消弭共同体内部纷争、以应对外部自然界威胁而自然形成的君长权力[4]。古圣王只是不得已而承认这种现实。所以他说:“彼封建者,更古圣王尧、舜、禹、汤、文、武而莫能去之。盖非不欲去之也,势不可也。势之来,其生人之初乎?不初,无以有封建。”“故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他把“封建”的出现看成是客观情势所使然,而不是圣人主观意志的产物,就这一点来说,是一种唯物的观点;但他所理解的“封建”与西周自上而下的“封建”,显然是有区别的[5]。 柳宗元的这种观念,并非凭空产生。战国秦汉时代的人们追溯和考察远古历史的时候,往往按照离他们比较近的西周春秋的历史模式去理解它,从而把当时存在的某种“联盟”的关系视为西周那样的统一“王朝”,把作为联盟首领的“共主”当作“王朝”的“君主”,把星罗棋布的部落方国比附成西周春秋时代分封的“诸侯”。例如,司马迁就说“黄帝之时,神农氏世衰,诸侯相侵伐”,黄帝打败蚩尤以后,“诸侯咸尊轩辕为天子”,于是黄帝“置左右大监,监于万国”(《史记·五帝本纪》);“禹……即天子位……封皋陶之后于英六”(《史记·夏本纪》);等等。西周的“封建”造就了许多国中之国,而有些“诸侯”又确实是原有方国部落的归顺者。远古时代松散联盟和方国林立的状态在某些方面与西周相似,在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下,把它与“封建”挂钩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6]。 魏晋以降,封爵而不治民的制度也开始沿用“封建”之名。如《三国志》卷20《魏书·武文世王公传》:“魏氏王公,既徒有国土之名,而无社稷之实……”南朝宋裴松之注引《袁子》(按,指晋人袁准所著《正论》))曰:“魏兴,承大乱之后,民人损减,不可则以古(始)[治]。于是封建侯王,皆使寄地空名,而无其实。” 东晋孙盛也说:“异哉,魏氏之封建也!不度先王之典,不思藩屏之术,违敦穆之风,背维城之义。”[7]《晋书》卷23《乐志下》谓改古乐曲《有所思》为《惟庸蜀》系“言文帝既平万乘之蜀,封建万国,复五等之爵也”。 宋元时代,李昉等辑《太平御览》设“封建部”五卷。继之,马端临写《文献通考》设“封建考”十八卷,一方面把“封建”从西周追溯到黄帝时代,另一方面又把秦汉至唐宋封爵而不治民(或曰“封”而不“建”)的制度也囊括其中。马端临开创的这一体例为《续文献通考》、《清文献通考》、《续清文献通考》所继承。在《通考》的这个系统中,先秦的“封建”可称为狭义的“封建”,它虽然包括了西周的“封建”,而且是在西周“封建”的基础上推衍出来的,但两者毕竟不同;广义的“封建”则包括先秦的“封建”和秦汉以后的“封建”。马端临等人并没有把秦汉以后的分封王侯等同于先秦的“封建”,但他们确实把中国古代“封建”的概念拓宽了。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的“封建”虽然起源于西周的“爵土建制”,并以此为基础,但这一概念的内涵是历史地发展变化着的。黄帝、唐虞、三代的“封建”已经与西周的“封建”有所不同,更遑论《通考》系统那种广义的“封建”了!不过,不管是狭义的还是广义的“封建”,它们指的都是一种政治制度。 --------------------------------------------------- [1] 《周礼·封人》:“掌诏王之社壝,为畿封而树之。凡封国,设其社稷之壝,封其四疆;造都邑之封域者亦如之。”《说文》:“封,爵诸侯之土也。”《一切经音义》卷23引《声类》:“建国以土地曰封。”“建”,《说文》谓“立朝律也”,即建立法规,也意味着某种国家政权的建立。按:《鲁颂·閟宫》:“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大启尔宇,为周室辅。”这里的“建”就是建立侯国的意思。 [2] 胡厚宣:《殷代封建制度考》,载《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齐鲁大学国学研究所专刊之一,1944年出版。陈中凡在《殷商社会史之商榷——读胡著<甲骨学商史论丛(初集)>质疑》(《新中华》复刊号,1946年3月)一文中对胡氏的观点提出批评。 [3] 上引《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春秋时人富辰语。又,《诗经·商颂·殷武》:“命于下国,封建厥福。”“封”训“大”。这里的“封建”不同于作为一种制度的“封建”。 [4] 柳氏《封建论》说:人类之初“与万物皆生,草木榛榛,鹿豕狉狉,人不能搏噬,而且无毛羽,莫克自奉自卫,荀卿有言:必将假物以为用者也。夫假物者必争,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而听命焉。其智而明者,所伏必众;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由是君长刑政生焉。故近者聚而为群。群之分,其争必大,大而后有兵有德。又有大者,众群之长又就而听命焉,以安其属。于是有诸侯之列。……” [5] 西周的“封建”是自上而下地把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原来没有土地的亲戚臣属,所以《礼记·乐记》注说:“封谓故无土地者也。”《公羊传·隐公元年》注说:“无土建国曰封。”这与原来就管辖一定的土地和人民的方国部落显然是不同的。 [6] 侯外庐认为“ ‘封国’非封建制度”。“封建亲戚以蕃王室的说法,是战国时代造作出来的……在战国末年儒家改编《国语》所凑成的《左传》才把周代封建的制度有源有本地描画出来,到了汉代,儒家更把封建制度造作到三代,一直推到黄帝。”(侯外庐《中国古代社会史论》第139—140页,河北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从诗书等文献看,西周时已有“封建”的事实不应怀疑,但侯外庐认为汉代“儒家更把封建制度造作到三代,一直推到黄帝”,则基本上是事实。 [7] 《三国志》卷19《魏书·陈思王植传》注。 (二)西欧的feudalism和“封建”与feudalism的对译 “封建”一词内涵之变化,至近代而益显。中国近代以来流行的“封建”概念,虽与古代的“封建”虽存在某种渊源关系,但内涵已大不一样,它基本上是来自西欧“feudalism”的意译,并在这个基础上发展的。 在西欧,后来被译为“封建”的“feudalism”这一概念,也是历史地变化着的。它原来是用以指称西欧中世纪的某种制度,但它并非流行于中世纪,而是西方近代学者所使用的概念。在中世纪欧洲,“feudalism”所指的内容实际上只是某些地区零碎存在,且都集中在早期。从16世纪开始,欧洲法学家对它进行研究,其着眼点主要是一种封土之律(LiAri Feudorum )及其所反映的国王和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直到18世纪的西方学者仍视封建为一种法律制度。19世纪,西方学术界从经济、政治、社会、法律等角度对封建的各个方面如封君封臣关系、封土制度、庄园农奴、农村公社、封建城市等,进行了研究,做出了许多概括,并以feudalism一词指称封建制度。这样,feudalism就不光是指一种法律制度,其含义已扩展为一种社会制度或社会形态;不过,当时史学家们对封建主义、封建制度仍多从政治、法律方面认识和讨论。到19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在他们的理论体系中,“封建”是人类历史上依次递嬗的几种社会形态之一。他们把封建社会理解为一种生产方式、理解为特定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并着重从经济基础、所有制、生产关系来把握其特征。这些理论不断得到学术界的认同并有所发展。20世纪30年代末马克·布洛克写的集当时研究之大成的《封建社会》一书,就深受唯物史观的影响。正如马克垚教授指出的,西方“封建”概念的内涵经历了由法律政治制度到社会或社会形态的变化[1]。当“封建”用以指称某种社会的时候,这个概念已经具备了某种普遍的品性,可以用它来研究世界各地类似的社会和类似的历史,而不光局限在西欧一地,于是有东欧的封建社会、亚洲的封建社会、非洲的封建社会等等。当然,西方学术界的认识也并不是统一的,把封建理解为中世纪西欧的一种特殊的政治法律制度的仍大有人在。 总之,我们应该用发展的眼光看待欧洲学者feudalism (“封建”)这一概念,马克思主义的“封建”观是在继承以往学界积极的认识成果基础上的创新。其实,即使是马克思主义的“封建”观也是历史地发展着的。[2]欧洲的这种“封建”概念和理论传到中国后,不能不引起了中国固有的“封建”概念的巨大变化。 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是封闭的,以自我为中心,人们观察历史时只是把当今与往古比较,而且往往着眼于政治制度。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的国门,中国开始正视外部强大的西方世界,开始拿中国历史与西方比较,开始吸收西方的历史观念。西方“feudalism”的概念就是在这种比较中引进的,从而给中国古老的词汇——“封建”赋予全新的内涵。 最先提出中国和西方都经历“封建时代”的是新史学的先驱者梁启超。1899年,梁启超提出中国与欧洲的国体都依次经历了家族时代、酋长时代和封建时代;中国周代和欧洲希腊的国体相同点最多,都是封建时代与贵族政治、列国分立[3]。梁氏这里所说的“封建”仍然是中国古代(西周)的“封建”,而不是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但这里的“封建”已经不是单纯的政治制度,而是作为时代标志的“国体”,在认识上包含了某种突破的意义。 据现在掌握的资料,最早把西欧“feudalism”译为“封建”的是日本学者,而最早运用“feudalism—封建”这一概念分析中国社会的则是严复。1901年严复翻译出版亚当•斯密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译名为《原富》),译feudalism为“拂特之制”,这是音译。1903年底翻译出版爱德华•詹克斯《政治制度史》(译名为《社会通诠》),则进一步把feudalism译为“封建”。严复是否沿用日本人的翻译或受其影响,不得而知,但他采用这一译名经过了自己的认真分析,则是显而易见的[4]。他认为人类的进化,都要经过图腾社会、宗法社会而进入国家社会(或曰“军国社会”),而“封建社会”则是宗法社会与国家社会之间的过渡,“二者之间,其相受而蜕化者以封建”。“此其为序之信,若天之四时,人之童少壮老,期有迟速,而不可或少紊者也。”也就是说,“封建”是人类社会必经的历史阶段。在中国,“由唐虞以讫于周,中间二千余年,皆封建之时代”。西欧“其趾封建,略当中国唐宋间”[5]。可见,严复是拿中国的历史与西欧作比较,认为中国古代的“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相类,从而把“feudalism”翻译为“封建”的[6]。 严复引入feudalism 概念分析中国历史并以“封建”对译时,不是把它当作单纯的政治法律制度,而是理解为一种社会形态或社会发展阶段,从而大大超越了中国古代学者仅仅把“封建”理解为一种政治制度的认识。他虽然还不可能像马克思主义者那样从生产关系、所有制和经济基础去把握“封建社会”;但他已经意识到封建社会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类型基础之上的。他指出图腾社会建立在渔猎生产的基础上,宗法和封建社会建立在耕稼生产的基础上,国家社会建立在农、工、商全面发展的基础上;从图腾向宗法过渡的社会,则建立在游牧生产基础上[7]。严复的这种认识并非孤立的。在严复翻译出版《社会通诠》前后,夏曾佑撰写《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认为人类总是由渔猎社会进入游牧社会,再由游牧社会进入耕稼社会;进入耕稼社会以后,“前此栉甚风沐甚雨,不惶宁处者,至此皆可殖田园,长子孙,有安土重迁之乐,于是更有暇日,以扩其思想界。且以画地而耕,其生也有界,其死也有传,而井田、宗法、世禄、封建之制生焉,天下万国,其进化之级,莫不由此。”也就是说,井田、宗法、世禄、封建这一套相互联系的制度是建立在农业生产基础之上的。这种认识与严复的“封建”观显然是吻合的。[8] 从严复开始,中国学者一般都把“封建”看作一种社会[9],这说明严复的翻译和理解已被中国学者所普遍接受。 还应指出的是,中国古义的西周“封建”虽然是一种政治制度,但它本质上是对土地和人民权力的一种分配,从而涉及生产关系的核心部分(生产资料与生产者结合的方式)。因此,把“封建”与“feudalism”对译,作为表示某种社会形态的概念,与马克思主义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并不矛盾,而是相通的[10]。 总之,二十世纪初以严复等人为代表的思想界的先驱们突破了就中国论中国的狭隘眼界,进行中西比较,以进化论指导历史研究,承认人类历史发展存在某种普遍性和规律性,不是仅仅把“封建”看作一种政治制度,而是把它看作以一定生产类型为基础的社会形态或人类社会发展阶段。这比起中国古代学者对“封建”的认识和对历史的理念无疑是一次飞跃。 -------------------------------------------------------[1] 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学林出版社,1997年。 [2] 晁福林在《论封建》(《历史研究》2000年第3期)中指出:“就马克思主义理论本身来说,关于封建主义的理论也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上个世纪,西方学者关于“封建”的概念主要指一种政治、法律制度,核心是指封君与臣属的人身依附关系,马克思和恩格斯也受了这种观点的影响,所以在他们关于“封建”的理论中有许多是在强调这种属于政治的法律的人身依附关系,但是又在许多地方,从经济学的角度强调封建的生产关系、封建的土地关系,这是我们在研究关于封建问题时所应当注意的。” [3] 梁启超《论中国与欧洲国体异同》载《清议报》的第17册(6月8日)和第26册(9月5日)。参见何怀宏《世袭社会》。 [4] 日知在《“封建主义”问题(论feudlism百年来的误译)》一文(载《世界历史》1991年第6期)中说严复是最早把feudlism翻译为“封建”的,黄仁宇在《大历史》自序的注中,则说是日本人首先把feudlism翻译成“封建”。外来词词典记述来自日本的外来词中确实列有“封建”一词。日本何时以“封建”对译“feudlism”尚待查考,但1903年初马君武在《社会主义与进化论比较》一文中即提到“欧洲封建分立之制”,这里的“封建”显然是“feudlism”的对译,可能是沿用了日本的译文。这时《社会通诠》还没有出版。所以不能排除严复采取日本译名的可能性。 [5] [英]甄克思著、严复译《社会通诠》序,此据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6] 参阅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 [7] [英]甄克思著、严复译《社会通诠》序,此据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 [8] 夏曾佑与严复过从甚密,同为天津《国闻报》(1897创刊)的创始人。《最新中学中国历史教科书》(后改名为《中国古代史》)是1902年夏氏为其母守孝时开始写作的。1903年11月夏氏曾为严译《社会通诠》作序,认为宗法社会为人类社会所必历,中国自黄帝至今为宗法社会,又以秦为界分为前后两期,并试图从政治与“宗教”的相互关系解释为什么中国进入宗法社会甚早,而迟迟未能脱离宗法社会的原因。这和严氏定唐虞三代为封建社会(也就是典型的宗法社会),入秦以后为向军国社会过渡的宗法社会的观点是基本一致的。可见,夏曾佑也接受了“图腾—宗法—封建—军国”的社会进化图式,“渔猎—游牧—耕稼”只是这种进化图式从另一个角度的表述。 [9] 参阅马克垚《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导言》 [10]晁福林指出:“我国上古时代的封建,形式上是政治权力的封建,而实质上是对于劳动力和土地的分配……最终的着眼点在于对于劳动群众的控制,《白虎通•封公侯》谓‘王者即位,先封贤者,忧民之急也。故列土为疆非为诸侯,张官设府非为卿大夫,皆为民也’,即道出了其中奥妙。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关系的理论,生产资料的所有及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结合的方式,是为生产关系的核心内容,周代的封建之制恰恰在这方面做出了系统的规定。从这个角度说,严复在本世纪初就采用了“封建”一词进行译作,实为天才创造。“封建”一词长期行用不废,与此应当是有关系的。”(《论封建》,《历史研究》2000年第?期) 二、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对中国封建社会的认识 (一)从对中国现实社会封建性的认识开始 如前所述,自严复引进feudalism的概念以后,中国历史上存在过相当于西欧feudalism的封建社会,已为学界所承认;但相当多学者心目中的封建社会是西周或三代。至于战国秦汉到鸦片战争时期中国社会的封建性质,是经过长期的论争以后才逐步被多数学者所认同的。这种认识经历了一个从现实到历史的逆向考察的过程。它得以完成,即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起决定作用的当然是马列主义唯物史观的传播和指导。不过,这种认识的开始可以追溯到更早。 早在“五四运动”以前,中国的先进分子就揭示了当时社会文化的封建性。如1915年陈独秀在《新青年》第一卷第一号《敬告青年》中说:“举凡残民害理之妖言,率能徵之故训,而不可谓诬,谬种流传,岂自今始?固有之伦理、法律、学术、礼俗,无一非封建制度之遗。”他斥两千年来所奉行的孔教为“封建时代之道德”、“封建时代之礼教,封建时代之生活状态”、“封建时代之政治”[1]《新青年》第四卷第三号(1918年3月15日)发表了由张祖荫口述的一篇《社会调查》,叙述了江苏省震泽镇农民在地租和债利重重剥削下的悲惨生活,揭露地主和佃户表面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实际上存在严重的政治干预和人身依附。整理者陶履恭指出:“昔日欧洲封建制度,所蓄的农人,多属世袭,与土地相展转。观此篇所述之佃户,与欧洲昔日之农奴比较,亦不见有何分别。不过欧洲封建的君王对于农奴,多方体恤,以农奴为财产,不忍损害。而震泽的农民以大田主不措意于田之肥瘠,专以就剥佃主为事,所以不以农民为财产的一部分,不事怜恤。一七八九年法国大革命以前的时代法国贵族对于一般农民就彷佛震泽的田主对于农民的样子。”可见,近代先进的中国人对当时社会存在的各种封建现象的认识开始于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系统传播以前,它是人们从现实出发通过古今中外比较而产生的感悟[2]。不过当时的这种认识还没有提高到社会形态的层次。 中国先进分子最早对马克思主义的系统介绍是在1919年5月出版的《新青年》第6卷第5号,其代表作是李大钊《我的马克思主义观》。其上篇引述了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演进的经典论述:“综其大体而论,吾人得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及现代资本家的生产方法,为社会经济的组织的进步和阶段。”李大钊显然认为这种理论也是适合于中国的。1921年成立的中国共产党自觉地以马克思主义为观察和改造社会的理论武器。从此,早期的共产党人成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考察中国的现实和历史的主要推动力量。不过,建党前后的早期共产党人还来不及深入剖析中国国情,他们曾经笼统地认为中国是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一部分,也是资本主义的国家,中国革命是与国际革命同步的社会主义革命。进入1922年,中国共产党人开始注重对中国社会实际情况的分析和研究。1922年1月15日创刊的中国共青团团刊《先驱》,在其发刊词中提出“努力研究中国的客观实际情形,而求得一个最合宜的实际的解决中国问题的方案”的任务。该文分析当时的全国形势,“还是旧的势力占着优势,如国内武人军阀的横行,他们勒索聚敛,毫无忌殚,使我们感觉着这还是法国大革命以前封建社会的状态,何曾有丝毫的民主气味呢?”并首次指出中国是“半独立的封建国家”。1922年6月15日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对时局的主张》,指出辛亥革命“是适应近代由封建制度到民主制度,由单纯商品生产制度到资本家商品生产制度之世界共同趋势的战争”,由于“民主派屡次与封建的旧势力妥协”而失败。辛亥革命之后,中国仍处于国际帝国主义和国内封建军阀的压迫下,“成为半独立的封建国家”。随后,1922年7月,中共二大宣言进一步指出:“帝国主义的列强既然在中国政治经济上具有支配的实力,因此中国一切重要的政治经济,没有不是受他们操纵的。又因现尚停留在半原始的家庭农业和手工业的经济基础上面,工业资本主义化的时期还是很远,所以在政治方面还是处于军阀官僚的封建制度把持之下。”正是基于上述认识,中共二大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纲领。 中国共产党人的这种认识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取得的,其中列宁有关理论的影响尤著。列宁在指导世界革命的过程中对中国社会的性质有过直接的论述。早在1912年7月,列宁就指出中国是一个封建关系仍然占着统治地位的“落后的、半封建的农业国家”[3],不过这篇文章当时并没有译介到中国来。1920年7月26日,列宁在所作的《民族和殖民地问题委员会报告》中,又一次指出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的农民“处于半封建依附地位”,处于“封建和半封建的关系”[4]之中,这当然是包括中国在内的。1922年1月,远东各国共产党及民族革命团体第一次代表大会,依据列宁这一报告的精神,阐述了中国革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人和革命力量(包括国民党的代表)积极参与了这次会议,列宁的有关思想由此传到中国并发生重大影响。不过,当时从国外传入的理论思潮是各式各样的,中国共产党人是经过比较和鉴别,经过思考和观察,而得出自己的结论的。这一结论并非突然发生的,它与“五四运动”以前先进的中国人对当时社会封建性的认识一脉相承,可见,它植根于中国人自己对现实社会的考察,早有思想基础,故能“一拍即合”。把这种认识说成是外铄的,是十分皮相看法。马克思主义并没有“制造”出中国的封建社会,只是为中国人认识这种封建社会提供了思想武器。 在中共二大以后,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社会封建性质的认识继续深化。李达在1923年撰写的《中国商工阶级应有之觉悟》等文中,首次提出了中国周秦至清末是封建社会,鸦片战争以后进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观点[5]。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所进行的社会调查,则揭示了封建宗法制度在阶级关系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的表现。 中国社会具有严重的封建性的这种认识,在大革命期间为社会各界所广泛接受,封建一词也在日常生活中流行开来[6]。因为当时人们在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中,都可以强烈地感到这种与“五四”以来倡导的民主科学精神格格不入的封建性事物的存在。但是,对中国封建制度的来龙去脉及其在各方面的表现,总的说来,中国共产党人和马克思主义者还没有来得及作深入细致的分析和论证。 1927年,大革命失败,关于当时中国社会的性质,中国共产党内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内部都出现了不同意见的激烈争论。托洛茨基及其中国的追随者认为中国已经进入资本主义社会,指责共产国际关于中世纪的封建关系仍在中国经济和政治中占统治地位的论断是“彻头彻尾的错误”。也有认为中国当时是商业资本主义社会或所谓“亚细亚社会”的。这样,作为重新检讨和制定革命的战略策略的基础,如何确定当时的社会性质,又成为对革命生死攸关的迫切问题。1928年6—7月举行的中共六大的决议指出:当时的中国“(一)国家真正的统一并未完成,中国并没有从帝国主义铁蹄之下解放出来;(二)地主阶级私有土地制度并没有推翻,一切半封建余孽并没有肃清;(三)现在的政权,是地主、军阀、买办、民族资产阶级底国家政权,这一反动联盟依靠着国际帝国主义之政治的经济的威力”;因此,革命的性质仍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7]。决议还明确地否定了中国社会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观点,在详细分析了中国社会各种土地关系的基础上,肯定了“中国经济底特点,土地关系底特点,很明显是半封建制度”。[8]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当时争论的回答,从而把握住了革命前进的正确航向。但争论并没有结束,从党内的托陈反对派和党外的“新生命派”的发难开始,争论公开化,从党内扩展到社会,从现实扩展到历史,这就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到三十年代初关于中国社会性质、中国社会史和中国农村社会性质的大论战。 在这场论战中,中国社会史论战是中国社会性质论战的延续,它反映了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人们对中国国情的认识由现实到历史的逆向发展路线,因为人们是为了前瞻未来而回顾历史的。1937年何干之回顾这一论争时写道:“为了彻底认清目前的中国社会,决定我们对未来社会的追求,逼着我们不得不生出清算过去社会的要求。……这一场论争所涉及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由目前的中国起,说到帝国主义侵入前的中国,再说到中国封建制的历史,又由封建制说到奴隶制,再说到亚细亚生产方法。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决定未来方向而生出彻底清算过去和未来的要求。” [9] -------------------------------------------------------------------------------- [1] 《孔子之道与现代生活》,《新青年》第2卷第4号。 [2] 从1919年以前陈独秀对中国社会文化封建性的论述中,还看不出马克思主义的直接影响,但其中的某些思想渊源,却可以从严复、夏曾祐等人的著作中找到。例如陈独秀在《新青年》第二卷第六号《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中说:“商君李斯破坏封建之际,吾国本有由宗法社会转成军国社会之机,顾至于今日欧洲脱离宗法社会已久,而吾国终颠顿于宗法社会之中而不能前进,推原其故实家族制度为之梗也。”这和严复在《社会通铨·译者序》中对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是一致的。严复认为“封建”是从宗法社会向军国社会的过渡阶段,中国的封建社会虽然在秦统一后结束,但秦以后的中国社会仍是“宗法居其七”(《社会通铨》“宗法社会”按语)。我们知道,在中国封建和宗法是互为表里的。从中国社会的宗法性出发,很容易导致中国秦以后社会仍然是封建社会的认识。夏曾祐在《社会通铨·序》中试图以政治与宗教(夏氏所说的“宗教”是指“其神智之所执着者”)的相互关系解释中国迟迟未能脱离宗法社会的原因。“考我国宗法社会,自黄帝至今,中可分为二期,秦以前为一期,秦以后为一期,前者为粗,后者为精,而为之钤键者,厥惟孔子。”把秦以前和秦以后视为同一社会的两个发展阶段。又说:“孔子之术,其的在于君权,而径则由于宗法,盖借宗法以定君权,而非借君权以维宗法。然终以君权之借径于此也,故君权存,宗法亦隨之而存,斯托始之不可不慎矣。”这和陈独秀等人抨击孔子所倡封建思想、封建礼教、封建政治为中国社会之痼疾,也是一脉相承的。 [3] 列宁的原话是:“……中国这个落后的、半封建的农业国家的客观条件,在将近五亿人民的生活日程上,只提出了这种压迫和这种剥削的一定的历史独特形式——封建制度。农业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是封建制度的基础;中国农民这样或那样地受土地束缚是他们受封建剥削的根源;这种剥削的政治代表是以皇帝为政体首脑的全体封建主和各个封建主。”(《中国的民主主义和民粹主义》,《列宁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426页。 [4] 《列宁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35页。) [5] 该文载于湖南自修大学《新时代》第1卷第4号。原话是:“中国是个农业国家,自周秦以至满清末年,可说是长期的农业经济时代。和这长期的农业经济组织相适应的政治组织,是封建的专制政治。两千多年之间,经济组织上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所以政治组织上虽有转朝易代的波澜,而在实质上也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参阅洪认清:《李达的历史理论和史学思想》,载《船山学刊》2001年第2期。 [6] 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王亚南说过:“所谓‘封建军阀’‘封建思想’一类术语,早就流行于一般文人学士之口。”(《中国社会史论战》第一辑第39页)陈嘨江也说过:“封建说法之所以繁盛的原因,当回溯1925—1927革命的时候,那时把一切旧的都看作封建的,因而亦在被打倒之列”(《西汉社会经济研究·导言》,新生命书局,1936年)。 [7]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政治决议案》,载中共中央书记处编《六大以来:党的秘密文件》第3页,人民出版社,1981年。 [8] 中国共产党第六次代表大会《土地问题决议案》,载《六大以来》第31页。该决议还指出:“现在农村的社会经济制度,完全受过去的封建制度之余毒束缚着。中国封建制度的历史发展之特殊情形,和西欧封建制度有许多差异;中国以前的国家封建制度(所谓国有土地)与地主土地私有制度同时并存,这两种制度互相斗争。然而根本的事实并不因此而变更,这个根本事实,就是现在的中国经济政治制度,的确应该规定为半封建制度。”“如果(因为)[认为]现代中国社会经济制度,以及农村经济,完全是亚洲式生产方法进于资本主义之过渡的制度,那是错误的。亚洲式的生产方法底最主要的特点是:(一)一没有土地私有制度。(二)国家指导巨大的社会工程之建设(尤其是水利河道),这是形成集权的中央政府统治一般小生产者的组织(家族公产社或农村公产社)之物质的基础。(三)公社制度之巩固地存在(这种制度根据于手工业与农业经过家庭而相结合的现象)。这些条件,尤其是第一个条件,是和中国的实际情形相反的。” [9]何干之:《中国社会性质问题论战》,《何干之文集》第1卷,北京出版社,1993年版,第186页。 (二)在社会史论战中封建社会问题的地位及各种不同的意见 在社会史论战涉及的各式各样历史问题中,封建社会的问题实际上占居中心的位置。这个问题与现实关系最为密切,社会性质论战要接触它,社会史论战也要接触它,所以它成为联结社会史论战和社会性质论战的枢纽。 在大革命期间和大革命失败后,中国共产党人指出鸦片战争以后的中国社会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其逻辑前提是认定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因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正是由它演变而来的。1928年10月,陶希圣发表《中国社会到底是什么社会》一文,提出中国的封建社会在战国时代已经崩坏,秦以后的中国虽还而存在封建势力,但已不是封建社会,而是商业资本统治的社会。以后又连续发表了一系列相关的论著[1]。陶希圣的这些观点显然是针对中共六大关于中国社会为半封建、半殖民地性质的结论的,从而在社会上挑起了关于中国社会性质的争论,并把这一争论从现实拓展到历史。中国共产党人以《新思潮》为主要阵地对陶希圣等人的观点进行了反击。这些争论虽然也涉及历史问题,但基本上属于社会性质的论战。以社会史为中心的论战,则是以《读书杂志》为主要战场的。《读书杂志》在其创刊号(1931年4月)即开辟了“中国社会史论战”专栏,刊登了朱其华与陶希圣讨论中国封建制度的通信,由此揭开了论战的序幕。从同年8月至1933年4月,相继出版了四个《中国社会史论战》专辑,演出了论战中最为热闹的场面。可见,社会史论战首先是围绕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的问题展开的。 关于封建社会问题,当时讨论的并不是中国历史上有无封建社会,而是封建社会存在于中国历史上的哪个时代,什么时候形成,什么时候崩溃?也就是说,是在承认中国历史上存在过封建社会的前提下的讨论。1937年,社会史论战的参与者陈嘨江曾对1937年以前的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做过一个述评,其中收集罗列了20世纪20年代末至1937年中外学者论中国封建社会的各家观点[2]。我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列成以下三表。 -------------------------------------------------------------------------------- [1] 《中国社会到底是什么社会》一文载《新生命》第1卷第2期,1928年10月1日。从这开始,陶希圣陆续在《新生命》、《东方杂志》、《学生杂志》、《教育杂志》、《春潮》、《民族》、《经济学报》和《读书杂志》等刊物上发表了一系列相关文章,后来结集为或展写为《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中国的封建社会》等书,成为当时论战中“新生命派”的主将。 [2] 《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总成绩及其待决问题》,载《社会科学论丛季刊》第三卷第一期。 以上统计虽然不是完整无缺,但已能反映大体情形,从中可以看出:一、上述论者虽然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崩溃期主张不一,却没有主张中国历史上不存在封建社会的[1];二、对西周或先秦为封建社会,多数学者不持异议,因此,关于中国封建社会及相关问题的争论,聚焦于对战国秦汉到鸦片战争这一时期社会性质的认识和把握上[2];三、关于战国秦汉以后的社会性质的主张,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类,其中,是否封建社会之争是主要的。 -------------------------------------------------------------------------------- [1] 我们还没有发现当时中国学者有否认中国历史上存在封建社会的,但在苏联学者中确实有持这种主张的,如坎脱罗维亚、别林和洛马金。参阅白钢《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论战的由来与发展》第3—4页。 [2] 当时主张西周以后才进入封建社会的学者很少,主要代表者郭沫若在国外,人们对他的批评也集中在秦始皇统一是否完成了封建化的过程这一点上。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