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法”不是一个国家法的概念,而是就其他域范围而言,泛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特征主要为: 第一,古希腊法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而是古希腊各城邦多种法律的组合。 第二,古希腊法多是具体规范的堆积,缺乏抽象的概括与分析,也未能形成比较系统成熟的成文法典。 第三,古希腊法具有浓厚的哲学基础。 第四,古希腊法中公法比私法发达。 第五,古希腊成文法出现较早。 第六,古希腊法律在技术处理上具有灵活性。没有形成罗马那样职业化的法官群体。更多的依赖陪审制度。 它和东方法的差异表现为: 1、东方国家虽然产生较早,但长期保留土地公有制,影响了其法制的发展;而希腊除个别城邦,大多数的私有经济普遍发展,促进了法律的“私有化”发展。 由此,古东方国家法律上原始残余迟迟不能消除,有关产权转让的规定内容少范围狭窄,法律与宗教道德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长期混为一体。这也是两者的差异根本所在 2、古希腊法不同程度的体现出民主色彩,而古东方法更多的是对君主制度的维护。 古东方国家最古老的法典表此案出来的是强调王权和对相关制度的保护。古希腊很早就发展了公民权利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雅典主权在民和斯巴达的公民选举两种形式体现。相对而言,“公民权”的观念和制度从来没有在东方国家出现。 3、关于奴隶制立法。古东方,奴隶不是社会生产力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有关法律不发达。 古希腊,奴隶数量超过自由民。奴隶劳动渗透于社会各领域,因此有关奴隶转让、买卖、出租,以及对奴隶反抗的制裁等刑事法律都是其重要内容。 注:据“百度问问”回答者说,他的答案主要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何勤华教授的《外国法制史》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