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奴隶阶级,古巴比伦称男奴为瓦尔都,女奴为阿姆图。瓦尔都(或阿姆图)同牲畜一样被视为一种财产。至今已发现许多关于奴隶买卖、转让、交换、赠与或借用的泥板契约文书。汉谟拉比法典在维护奴隶主对于奴隶所有权方面,较以往任何法典者更为严峻。例如,汉谟拉比法典第7、15、19条规定,凡拐骗、藏匿他人或宫廷奴隶者处死刑。这种情形和埃什努那的俾拉拉马法典第49条规定的“以奴还奴”以及伊新的李必特·伊丝达法典第12条规定的“一头还一头”的条文比较已发生了明显变化。这说明奴隶制有了较大的发展,奴隶的价值提高了。 在一些契约中,奴隶和其他财产一样的买卖、转让的对象。奴隶的名字一般都不注明其父名,这是不同于自由民阿维鲁等级的重要之点。据考证,当时奴隶的最高价格达90舍客勒,女奴达84舍客勒,最低价格是3舍客勒,差别甚悬殊。据汉谟拉比法典第116、216、252条,奴隶的价格一般为20舍客勒,较其他商品仍是昂贵的。在奴隶买卖的过程中,买主和卖主双方缔结的契约是十分郑重的。契约上须盖几个在场证人的印章。汉谟拉比法典第278条规定,出售的奴隶,卖主须保证其在一个月内不患癫癎病。契约上还规定有3天的“追寻期”,即出售的奴隶倘在3天内逃亡,卖主必须负责“追寻”归来,否则退还买主的银价。契约上注明这是符合国王法令的。由此推知,古巴比伦曾颁布过这样的法令。 奴隶大多数属于宫廷、神庙、官吏和大商人等,一般自由民占有奴隶数量不多(三、五个至十几个)。从已发现的奴隶买卖契约看,女奴隶的买卖占很大的比重。奴隶的来源除战俘外,从外地买来的居多,债务奴役制随着高利贷的猖獗而广泛流行。 债务奴隶,阿卡德语称为基萨图(Kissatum),与奴隶瓦尔都不同,也不同于债务人质尼普图(Niputum)。尼普图似乎是短时间的人质,基萨图与尼普图都是因债务而受奴役的自由人。汉谟拉比法典第117条规定倘债务人将其妻、其子女出卖或交出为债奴,以服役3年为限,第四年应予解放。但法典第118条又规定,债务人如以其奴或婢为债奴,债权人则有权将其出卖或转让。此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平民反抗高利贷盘剥和奴役斗争所获得的积极成果在法典中的反映。根据汉谟拉比征服前的拉尔沙的一件关于债奴契约泥板文书证明,债务奴隶必须“偿清其债务”才可恢复其自由。 古巴比伦的奴隶在个别情况下可获得解放。例如,汉谟拉比法典第171条规定,为其主人生有子女的女奴,在主人死后应予解放。在尼普尔,一个女奴以十舍客勒银价向恩都(女祭司)赎取自由。在西巴尔,一个女奴主收养一名奴隶为养子,收养的条件是由这个养子照料她的晚年。一般说来,在古巴比伦尼亚时代,奴隶的解放是通过收养、婚姻、交纳赎金等方式个别实现的,而数量甚少。解放奴隶是在神庙沙马什神像前举行特殊仪式,为奴隶“洗洁眉额”。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