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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与德性的法律——评柏拉图《法律篇》(上)(20070810)

http://www.newdu.com 2017-11-09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法律篇》是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生平所著《理想国》、《政治家篇》和《法律篇》三部曲中最后一部力作,可以说它集中反映了晚年柏拉图对其生平思想轨迹的反思成果。无疑,通过研读《法律篇》,挖掘其中所涵摄隐寓的各种法律思想,对于理解古希腊法哲学的基础范畴与基本走向,对于正确评价柏拉图在西方法哲学史中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对《法律篇》实质评价之前,我们有必要对该书的性质进行一番探讨。可以说,虽然《法律篇》是西方第一部以法律为名的著作,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很难将《法律篇》当作一部纯粹的法学著作来解读,主要原因在于,在柏拉图写作视野之中,《法律篇》应当和《理想国》、《政治家篇》一样,是其关于理想国家政体模式探讨轨迹的最后一环。如果我们把《法律篇》放在古希腊政治哲学和伦理学的学术脉络之中去理解其中的许多论断,意义可能更加丰富,也似乎符合作为思想家而不是政治家的柏拉图的写作初衷。但是,《法律篇》对于什么是正义和关于立法、审判和惩罚等方面的细致探讨,无疑具有深刻的法学意味,甚至可能在政治哲学的探讨之中无意识地促进了古希腊法哲学的暗流涌动。我们知道,古代希腊的哲学是没有专门的法哲学的分支(这是我们现在的分类),因此,在古希腊,有意识的法哲学探讨是不存在的。而大量的以法为关键词的论题都是以正义的形式被探讨着,比如什么是合法的,在古希腊哲学家的论著之中,可能被转化成了“什么是正义”的命题的探讨。这大概是理解《法律篇》的一个基本立场,否则,你会觉得你的阅读陷入了一个极其丰富庞杂、范畴极广的空间里不能自拔。因此,如果了解了古希腊的道德、政治、教育、法律与哲学的同构关系,就有助于我们在更广阔的视野之下评价《法律篇》的本身的价值及其在古希腊思想史中的意义。下面我们主要结合《法律篇》的一些主要论述来展开评论。
    《法律篇》主要围绕着三个人在公元前4世纪中叶一个夏日的讨论展开的。一共分为十二卷,对话内容极广,涉及到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无微不至。如果稍微留心的话,我们不难发现,在《法律篇》十二卷之间存在着一个论题上的递进关系。根据我的阅读,这是一个从理论到实践,从思想到制度的过程。非常精致或者巧妙的是,柏拉图的这个写作过程恰恰体现了他在书中对于一个良好立法的论述,就是每一法律的开头都应当要有一个序言,阐述立法的价值和宗旨(P132、P187、P281等),作到以理服人,从而使法律的遵守能够避免强制而得到自愿遵守。无疑,柏拉图的这个写作顺序客观上包有了他对于良好立法的见解,这是否是巧合,我们不得而知。在《法律篇》的开头部分,辩论者们主要是围绕着关于立法的目的来展开辩论的。在论辩对手看来,一个国家立法的目的皆是围绕备战而来,法律和政治服务的目的在于战争的胜利,甚至各种美德的排列顺序也根据战争需要来进行。在某种程度上,胜利即是正义。这种思想与斯巴达实际的政治、军事现状是想符合的,在他们看来,没有战争的胜利就没有财产和国家生存(P3)。对于这种观点,柏拉图通过一个精彩的法官的比喻对此进行了批驳(P5),他认为一个好的立法者应当保持国内的和平与善,战争不过是实现和平的工具,最大的善才是立法者立法的目的(P6)。同时,柏拉图在该卷其后的论述甚至其后的几卷中多次强调了一个鲜明的观点,即立法者立法的时候,除了受最高的美德指导以外,不应考虑其他意见。在许多古希腊哲学家的眼中,美德之间按照不同的标准也存在明显的秩序划分,这在亚里士多德的《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有着典型的论述。这种对于美德秩序的划分,导致许多城邦的立法往往偏居一隅,着重强调某种美德,导致许多国家立法目的的差异和对立。对于这个问题,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特别强调:立法者考虑的美德应当是美德的整体,而不是部分。如果转化成现代话语,就是立法应当关涉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关心到人民综合美德的培养。他非常详尽地列举了一个立法者应当关心的各种情形,面面俱到,无微不至,比如立法对于人民各个年龄段的具体情况都要具体考虑,要监督公民花钱的方法等等。(P11)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极度需要理性的事业,一部法典的胜利应当是理性的胜利。(P15)。需要指出的是,在理性问题上,柏拉图继承了乃师苏格拉底的观点,认为知识即美德以及专家治国,所以,在某种程度上,理性、神性和德性三者之间是辩正统一相互印证的关系。柏拉图通过一个懂得航海知识但会晕船的人不适合做船长,以及一个有军事才能但临危而惧的人不适合指挥的例子(P21),证明了仅仅具有专业知识而不具有德性和实践能力的人是不适合做立法者。柏拉图的这个观点,实际上是对苏格拉底的一个潜在批判或者纠正,因为苏格拉底的一生就是在为获得纯粹的知识而奋斗,不断与人辩论,念兹在兹,最后获罪。柏拉图通过乃师的教训认识到了,认识真理和德性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践德性。在第四卷,柏拉图谈到对立法的目的时就指出:“我们始终在寻找哪些立法有助于美德,哪些立法无助于美德‘(P262),“我希望公民们非常乐意遵循美德的指引,显然这是立法者试图通过立法来取得的效果。”(P120)。
    二
    如果我们理解了国家和法律的目的在于追寻美德,培育有德性的公民,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教育问题在《法律篇》中的重要性。在《法律篇》的前面几卷之中,甚至间接地在所有章节里,柏拉图就非常详细地关注了教育的问题。这些关于教育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理想国》的熟悉的影子,因为理想的国家、理想的立法和理想的公民的产生与良好的教育密不可分。但是,在《法律篇》之中,柏拉图关于教育的各种安排同样体现了现代政治哲学家深切指责的所谓极权主义路线。在柏拉图看来,教育就是公民从小接受的美德教育,这是一种与其他身体训练和技艺训练相区别的训练,目的在于培养在品德和气质上完善的公民(P27)。后来的亚里士多德就此在提出过一个专门的概念,即训练美德。按照柏拉图的观点,教育的主要手段就是“在游泳中学会游泳”,通过反复严格地训练让孩子体会快乐痛苦等各种情感,潜移默化,形成所谓正确的判断,最后达到“痛恨应当痛恨的东西,热爱应当热爱的东西”的道德直觉(P38)。《法律篇》中关于教育的问题主要通过文艺教育的争论来展开的。柏拉图认为,在文艺教育中,需要有好的音乐和好的创作,但什么是好的必须由教育者来判断而不是由受教育者来判断,而不能屈从于大多数观众的举手表决。(P47)无疑这是一种与柏拉图在政治观点上相似的反民主的思想。而作为立法者,就应当通过立法来阐明各种正确的原则,说服创作者们创作体现各种美德的作品,来揭示创作原型的道德价值(P61),“宏扬主旋律”,培养孩子们正确的审美观、价值观,形成“旋律”和“和声”,使整个国家就象一个“合唱队”。(P54)总之,在文艺教育方面柏拉图推行的是一种“音乐贤人政体”,主张由有鉴赏力的人来指定优良与低劣的艺术标准,决不赞同体现自由主义色彩有观众决定的艺术标准,对此,柏拉图将之贬为“邪恶的剧场政府”。如果结合《理想国》的相关论述,我们就可以看到,柏拉图的教育思想表面上以真理为名,实质上是一个无微不至、无孔不入的规训过程,他假定了一些人在知识上和道德上高人一等,具有洞察绝对的真理和绝对的善的能力,从而天然地获得了教育者的地位和权力,对普通百姓实行强制教育,在观念和行动上使国家整齐划一,步调一致,缺乏自我,使整个国家象一个大学校或者军队,无疑,这是一些自由主义者批评柏拉图的重要原因。而《法律篇》在关于教育上的论述与《理想国》的论调是一致的。不同的是,在《法律篇》里面谈教育问题主要是要突出立法的宗旨和目的,即以立法来实现教育的目的。《理想国》里的教育强调的是教育者本身来实施教育,两者的区别无疑体现了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三
    《法律篇》的第三卷和第四卷在逻辑上可以说是继承关系。主要探讨了政治制度的最初来源和政治体制的形态问题。在我阅读过程中,关注到了柏拉图论证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醒目的理论预设,(P70)即他不是从发生学的角度来探讨政治制度的起源的,而是假设了一场洪水过后,政治制度在空白之处如何产生与演变的,无疑这是一种非常聪明的分析方法,虽然从方法论上,它可能是反历史的,至少是非历史的,但是它客观上为柏拉图的论证提供了一个坚实的逻辑起点,将自己的观察置于了一个理想的可以控制的背景之下,从而回避了对于历史与经验的琐碎与艰巨的考察,这种方法上的处理与西方政治哲学史中各种社会契约论中自然状态的处理是否具有源流关系,我们不得而知。客观上,柏拉图假定在洪水之中幸免于难的人的各种状态,由此来推理政治制度是如何缓慢而合理的产生的。柏拉图认为, “这个过程也许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渐进的,经过了一个相当长的时期”。(P72)这句话非常有趣,因为他体现了柏拉图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的一种矛盾,就是方法论上的非历史主义与世界观上的历史主义,这使我想到哲学家卡尔波谱等人在柏拉图是否是历史主义者问题上的论辩,其实如果我们通过不同的角度来分析这个论题,得出的结论也许会不尽相同的。当然,问题也许还不是那么简单。但柏拉图客观上是基于这个起点来论证的:由于假定的原始人比较单纯善良,因此他们主要靠习惯和传统来保持秩序,立法的需要以及观念尚未产生。(P75)在随后的发展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在亚里斯多德《政治学》里面详细阐述的熟悉的历史情景,即,假定的未来社会经历了一个从家庭到家庭联合到部落村落的组织演化过程。(这显然是古希腊自然主义世界观的显著特征),其组织形式也走向了寡头制和君主制以及各种变体。由于社会各种部落的联合,各种宗教和法律也开始混杂,导致有意识的立法成为可能。在这个基础之上,柏拉图对于作为立法者的政治家提出了一些建议,比如前面所讲的要注意到美德看作一个整体,并且特别要牢记立法者的第一种美德:判断力和智慧以及控制欲望的精神力量。柏拉图认为,一个第一流的立法者的工作就是要有比例意识,他由此进一步提出了一个超越了《理想国》观点,即权力的限制也应当保持在合理的比例之上(P92),这使某种程度上的权力分立思想也隐约可见。因此,在《法律篇》一书中,柏拉图认为政权形式应当是一种正确要素的混合物以保持国家的稳定。他以波斯和斯巴达(阿提卡)为例说明了单一的君主制和单一的民主制的各自缺点,从而提倡了一种中等程度的独裁和中等程度的自由,清晰地提出了一种建立混合政体的设想。(P105)。
    在《法律篇》关于理想国家的各种条件的设想之中,柏拉图体现了他在《理想国》中丰富的想象力,这些设计是否有现实模型,值得我们进一步参考。比如理想的国家应当离海80斯坦特,产生的谷物数量不要太大等等。但是,在这么一个国家中,重要的问题是由谁来管理才是最为妥当的?柏拉图在《法律篇》中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明确的答案,就是这个国家要在一个独裁者的绝对控制下,这个独裁者要年轻、记忆力强,学得快、勇敢、具有天生的崇高品格,并且自制力强(P116)。重要的是,还要有运气,就是他必须是一个与出色的立法者同时代的人,并且有幸与这个立法者有接触。后面这个条件使我们可以松一口气,因为毕竟柏拉图已经考虑到他在《理想国》中经常受人质疑的哲学王如何找到的问题。在《法律篇》中通过一种较为可行的条件设定即运气解决了这个问题,从而实现在权力与知识的现实结合。客观上来讲,柏拉图在假设上的进一步完善似乎使自己的“哲学王”具有了实践上的可行性,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可行性依旧只是理论上的,十分勉强。尽管如此,沿着这个思路,柏拉图继续设想了自己心目中的优良政体等级。(P116)他认为理想的政体是独裁制,次好的政体是立宪君主制,第三等好的政体是某种民主制,第四种是寡头政制。柏拉图强调道:不管政府的形式怎样,道理都是一样的:哪里掌握最高权力的一个人把明智的判断和自制力结合起来,那里你就可以看到与法律相配合的最好的政治制度。(P117)。这个论断具有特别的涵义,因为从这个论断之中,我们不难发现,柏拉图特别强调了统治者与法律的配合,突出了政治统治中的法治观念。这种思想在随后的论述中也体现出来了,如柏拉图认为,“为众神服务的最高职位必须授予最善于服从已制定的法律并在城邦中取得此种成就的人”(P122)。但是,我们同时也应当清楚地看到,无论在《理想国》还是在《法律篇》之中,柏拉图的观念之中都呈现出一种根深蒂固的等级意识,自觉不自觉地在人与人之间划分不同的等级(金银铜铁),不同的等级之间在知识和德性上呈现差异,在政治上存在统治关系。(P122)这种等级关系在柏拉图的心目中应当是先在的、宿命的。而所谓正义就是,是各个等级“各尽其职,各守其位”,这个统治秩序的顶点就是知识与德性并重的哲学王。柏拉图正义观是和他的平等观紧密结合的,正如他曾经在《高尔吉利亚篇》里面提到的,“正义即平等”,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在《法律篇》中柏拉图对平等做了一个细致的划分,区分了数字的平等和自然的平等。所谓数字上的平等,按照柏拉图的说法,就是简单地用抽签来分配的平等,是撞运气的平等或者绝对的平等。对于数字的平等,柏拉图是不赞成的,认为“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P168)对于而自然的平等也就是柏拉图所谓的政治正义,类似亚里斯多德的分配正义,自然的平等主张对不同的人给予不同的对待,它考虑的标准是“每个人的真正品质”的高低和受教育的多少,如果结合柏拉图对人的等级的划分,那么自然的平等就是“给大人物多些,给小人物少些。”(P169)而这才是“最真正的平等,并且是最好的平等”。从中我们不难看到,在柏拉图等级森严的理想国之中,正义原来是一种维护等级的正义,他轻视数字的平等的后面,涌动的是一种反民主的情绪,其精英意识跃然纸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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