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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锐:“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及规则探析

http://www.newdu.com 2017-11-09 爱思想 李锐 参加讨论

    王国维提出的“二重证据法”,作为具有理论自觉的方法论,一直深有影响,为众多古文献、古史等领域研究者奉为圭臬。特别是在出土文献日益众多的今天,许多学者以之为基础方法。不少学者试图扩充“二重证据法”,[1]或者阐发其学理,[2]乃至指出操作步骤,[3]以图规范之。不过,近年学界除了对“二重证据法”持肯定态度之外,也有一些异议。其中值得关注的至少有两类意见,一是指出“二重证据法”的一些缺点,乃至批评其不是一个严格科学性的概念;二是认为“二重证据法”古已有之,王国维只是命名者。此外,还有若干持折衷态度者,如虽承认“二重证据法”的作用,但认为不宜夸大;或者调和王国维和顾颉刚的差别,认为两人观点并无根本上的矛盾,[4]等等。
    1925年秋,王氏在清华学校研究院讲授《古史新证》时,于第一章“总论”中提出“二重证据法”:
    研究中国古史,为最纠纷之问题。上古之事,传说与史实混而不分。史实之中,固不免有所缘饰,与传说无异。而传说之中,亦往往有史实为之素地。二者不易区别,此世界各国之所同也,在中国古代已注意此事……孟子于古事之可存疑者,则日:“于传有之”; 于不足信者,曰:“好事者为之”……疑古之过,乃并尧舜禺(引案:即禹)之人物而亦疑之。其于怀疑之态度及批评之精神,不无可取,然惜于古史材料未尝为充分之处理也。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
    《古史新证》第二章“禹”,第三章“殷之先公先王”,第四章“商诸臣”(王氏是以旧文《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与《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为主体,删去“多后”、“大示二示三示四示”两节,补充了“禹”和“商诸臣”两章,以及“康丁”、“后祖乙”、“文武丁”,三小节),于此下有一段按语总结前文:
    右商之先公先王及先正见于卜辞者大率如此,而名字之不见于古书者不与焉。由此观之,则《史记》所述商一代世系,以卜辞证之,虽不免小有舛驳而大致不误。可知《史记》所据之《世本》全是实录。而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又虽谬悠缘饰之书如《山海经》、《楚辞•天问》,成于后世之书如《晏子春秋》、《墨子》、《吕氏春秋》,晚出之书如《竹书纪年》,其所言古事亦有一部分之确实性。然则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
    这一段话和“总论”相呼应,言辞有前后相因者,如《古史新证》的按语中用了“二重证明”;“缘饰”、“吾辈生于今日”、“始得”等词句,也一直沿用。此外,王国维《明堂庙寝通考》提及的材料是鼎彝和甲骨,而《古史新证》谈及地下之材料仅有二种:“(一)甲骨文字殷时物,自盘庚迁殷后迄帝乙时;(二)金文殷周二代”。[7]从这点来看,“二重证明法”与“二重证据法,,比较接近。有学者遂认为“二重证明法”与“二重证据法”没有很大不同,[8]忽视了二者的差别。
    王氏的“二重证明法”所关注的主要是“古制”[分而为“制度”、(名物)、“风俗”、(礼俗)],他撰《明堂庙寝通考》,“全根据金文、龟卜文,而以经证之无乎不合”。[9]他在1913年10月编《齐鲁封泥集存》时云:“自宋人始为金石之学,欧、赵、黄、洪各据古代遗文以证经考史,咸有创获。然涂术虽启,而流派未宏。近二百年始益光大,于是三古遗物应世而出。金石之出于邱陇窟穴者,既数十倍于往昔。此外如洹阴之甲骨,燕齐之陶器,西域之简牍,巴蜀齐鲁之封泥,皆出于近数十年间,而金石之名乃不足以该之矣。之数者,其数量之多,年代之古,与金石同。其足以考经证史,亦与金石同”,[10]这是将证经考史的材料扩大了。王氏1917年在《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中也说“使世人知殷虚遗物之有裨于经史二学者有如斯也”,[11]关注基点仍为经史之学。1923年王氏作《殷虚文字类编序》,云:“文字之外,若人名,若地理,若礼制,有待于考究者尤多。故此新出之史料,在在与旧史料相需。故古文字古器物之学,与经史之学实相表里。惟能达观二者之际,不屈旧以就新,亦不绌新以从旧,然后能得古人之真,而其言乃可信于后世”,[12]于此可见,“人名”、“地理”、“礼制”都包含在经史之学中。1925年7月,王氏在开讲《古史新证》之前,于清华讲演《最近二三十年中中国新发见之学问》,谓:“然则中国纸上之学问赖于地下之学问者,固不自今日始矣”,[13]已经将新发现的汉晋木简、敦煌写卷、内阁档案与殷墟甲骨文字并列,不仅是材料进一步扩大了,所关注者也由经史之学扩大到了纸上、地下之学问。
    但是在《古史新证》里,王氏所说的地下之材料只有甲骨、金文;所关注的对象,是处于传说和史实之间的“上古之事”,即是上古人物及其行事说到底是人物。就王氏的学术视野来看,在《古史新证》中他运用的材料和关注的问题,突然都急遽缩小,这显然不符合他的学术发展脉络。
    什么原因使得王氏要缩小学术视野和材料范围,提出“二重证据法”呢?很多学者指出,这与学术情势有关,“古史新证”是针对“疑古”而发。1923年,顾颉刚在《与钱玄同先生论古史书》一文中,提出“层累地造成的中国古史”说,批评传统三皇五帝的古史系统,由此引发古史大讨论,一度形成声势浩大的“疑古派”(或称“古史辨派”)。当时顾颉刚和胡适已经知道王国维用甲骨证明殷商史之事,[14]却将神话和历史截然分开,[15]借用西方从神话史诗到信史的模式考察中国上古史,相信《诗经》中的史诗而质疑《尚书》的可靠性。[16]这些意见有西方“科学”背景,对中国古史研究造成很大冲击,导致中国文化不可信的观念盛行。
    王氏虽然没有直接参加古史讨论,但在《古史新证》中提出传说和史实相混之说,实际上是反对将神话与信史截然分开的观点。王氏《古史新证》是要研究处于传说和史实之间的人物,而能和这些传说与史实相及的材料,在当时只有年代较早的甲骨、金文中所见的,些内容。也只有甲骨、金文中的这些内容,才足以证明传世文献中的相应内容不能怀疑,“东周以上无史论”等说法便不攻自破。[17]在当时的学术情境下,王国维正是要从“二重证据法”的微观考证中衍生出宏观论题,那就是传说与史实相混的上古史,是可证而可信的。中国的上古史可以由此而重建,这在“疑古”流行的背景下,具有很大意义。王氏进一步的理想,是要利用以“二重证据法”来证明的上古史,重建学界对古史系统及其上所维系的中华文明的信仰,用“证古”抗衡“疑古”。李学勤曾指出:“一部书……如果说一部分,比如有十篇,里面有一篇证明是真的,其余九篇不知道真不真,那至少证明一篇是真的,就使其它几篇是真的的可能性提高;相反也是如此,如果证明十篇里面有一篇是假的,那么其它各篇是假的可能性也会加大。”[18]可能性虽然不能代替证明,没有逻辑绝对性,但是在资料缺乏的情况下,确实会让研究者由已知推未知,出现一定的偏向或成见。因此王国维利用“二重证据法”,使“古史新证”,由部分被二重证明可信的古书古史古人物,为经史之学以及其他研究奠定基础,进而恢复对于中国文化的信仰。
    胡适、顾颉刚等人的“疑古”,既然面向古史、古书,那么,王氏以古史、古书、甲骨金文来证明古史人物,自然不会运用针对“古制”的“二重证明法”,也不必涉及全面的经史之学,而只以古史人物为核心,所以王国维对“二重证据法”的界定非常清楚。
    其实,“二重证据法”与“二重证明法”虽有前述的因袭、相近之处,但是两者具有本质差异:两者的目标、所关注的对象、对出土材料的运用及写作模式等均有不同。
    《古史新证》里提出的“二重证据法”,针对传说与史实之间的人物;而在《明堂庙寝通考》里提出的“二重证明法”,则关注“古制”。“二重证据法”是要运用地下之新材料,补正纸上之材料,偏重于利用出土材料来解读纸上材料,如用甲骨卜辞证实《史记》殷商世系,用卜辞证明晚出的《山海经》、《楚辞•天问》、古本《竹书纪年》以及诸子书等“所言古事,亦有一部分之确实性”;而“二重证明法”则是运用周秦、乃至较晚的两汉之书,证明出土材料并自证,偏重于用传世材料来解读出土材料,如用明堂制度来解读甲骨、金文中的太室,因此两者对出土材料的运用是不同的。
    “二重证据法”与“二重证明法”的写作模式也有不同。许冠三曾区分王氏与出土文献有关的一些研究成果,认为:“《先公先王》(引案:即《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与《续考》)以地下材料为主,《简牍检署考》则以纸上材料为本……此外,不可忽视的,尚有据文献以考释文物的一种互证,这与《先公先王考》之据文物以证订文献的取径恰好相反,《流沙坠简》诸跋和《观堂古金文考释》所用方法,都属这一类型。”[19]这诚为的论。王氏《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统一先列出土文献,然后结合传世文献等进行疏通解释(作为附录的《商之都邑及诸侯》稍不同;王氏的《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中,有些人物的考证如“上甲”等,没有先列甲骨材料)。而《明堂庙寝通考》则先论传世文献,再以出土文献作补充,与之有所不同。
    此外,“二重证明法”的证明范围,尤其是地下材料的范围,可以无限扩充,而“二重证据法”既然是讨论处于传说和史实之间的古史人物,则其地下之材料在今天看来恐怕主要仍然是甲骨、金文。[20]
    当然,“二重证据”的目的是为了“二重证明”;王氏在《殷虚文字类编序》中谈经史之学时,提到考订人名,则“二重证明法”的研究范围包括了研究传说与古史,可以说“二重证明法”包含了“二重证据法”。但是,“二重证据法”的特殊性和针对性,不容忽视。
    由“二重证据法”与“二重证明法”的异同可以看出,如果抛开作为材料的甲骨文出土时间的特殊性,那么只可以说“二重证明法”古已有之;古人虽也有用铜器证上古人物者,但所说多难凭信。[21]而就提出“二重证据法”的《古史新证》而言,如果除去作为附录的《商之都邑及诸侯》中“邶鄘卫”一节用了铜器铭文,以及第三章第十五节“祖某父某兄某”所引的“三句兵”铭文(均未对应文献中可考的人物),则王国维主要是用金文证明“禹”(这一点其实是可疑的,详后),真正所根据的主要材料是甲骨卜辞。因此“二重证据法”必须要在甲骨文出土并且被释读之后,才有可能产生,确实并非古已有之。“二重证据法”的确是王国维的发明,“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
    然而由于“二重证明法”与“二重证据法”的包含关系,以及学界对“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多未深究,因此许多人说的是“二重证据法”,实际上却将之扩大为“二重证明法”了。比如杨宽说:“释古派的长处就是王国维自称的二重证据法……王国维为首的释古派也还不免有缺点,就是依据少数的地下实物否定文献上所载典章制度”,[22]有学者由此认为这是“二重证据法”不成功的例子。[23]其实有学者并不同意将王国维归入释古派;[24]而由杨宽所说的“制度”不难判断,他所论的应该是“二重证明法”;因此这不是“二重证据法”不成功的例子。[25]
    更甚者,论者或又引陈寅恪之语,或王氏弟子吴其昌之语,以表明王氏的“二重证据法”之所指(如许冠三[26])。陈寅恪在《王静安先生遗书序》中曾将王氏的学术内容及治学方法概括为三目:“一曰取地下之实物与纸上之遗文,互相释证”,“二曰取异族之故书与吾国之旧籍,互相补正”,“三曰取外来之观念与固有之材料,互相参证。”[27]吴其昌说:“先师于学问上最大之贡献,乃在将物质与经籍,证成一片……将地下纸上,打成一片。”[28]但这里是陈寅恪、吴其昌总结王氏一生的学问之言,
    并不是专门针对“二重证据法”而论。学者从陈寅恪所总结的第一目乃至全部三目来理解“二重证据法”,或者从吴其昌之语来认识“二重证据法”,就不免将“二重证据法”扩大化了。
    此外,不少人都不满意王国维以甲骨文字、金文为地下材料,如王国维当年的同事李济直言王氏的地下材料是“以有文字者为限”,因此李氏把“地下材料”扩大为现代考古学的定义:“凡是经过人丁的、埋在地下的资料,不管它是否有文字,都可以作研究人类历史的资料。”[29]有学者干脆提议将非文字的考古资料也看作一重证据。可是,一则李氏此言针对考古学及“研究人类历史”,包含史前史等很广泛的内容;二则非文字的考古资料不能自己说话,其解读实际上和研究者的“预设”相关,恐怕并不具备“证据”的效用。另外,也有学者提议将民族学资料、异邦的古史资料、口述史料等看作新的一重证据,但是这些证据恐怕最多只能算作间接证据,[30]还达不到作为第三重证据的程度。
    总之,虽然学界一直试图扩充“二重证据法”,但目前似乎还没有一个得到学界普遍承认的结论,因此本文的讨论,只关注王氏谈论“二重证据法”时的严格限定。
    就甲骨文来说,其中出现的商代先公先王,多见于周祭卜辞,它和传世文献《史记》等所载商代先公先王,属于不同的文本类型。参互比较数者所载先公先王,不能完全对应。根据学者们对于商代周祭制度的研究,有汤之子太丁(未立而卒)受祭,武丁之子祖己(未立)等受祭,但是未发现仲(中)壬(或以为即南壬,恐不可信)、沃丁、廪辛(卜辞中康丁所称的兄辛)受祭。对于这种情况,应该求同存异,关注不同文本类型之相同者,以说明《史记》等有可证、可信之部分;而不宜以地下之材料否定纸上之材料。像有学者认为“名号既不见于卜辞,在周祭中又没有祭祀位置的中壬、沃丁,很可能都是未曾被确定继承王位的”,[44]虽然用了“很可能”,但是证据恐怕并不充分。因为根据同样的理由,难道要说“名号既见于卜辞,在周祭中有祭祀位置的太丁、祖己,很可能都是实际继承了王位的”,《史记》等的记载有问题么?毕竟周祭卜辞是比较特殊的地下之材料,如果我们尚不清楚是否列入周祭所当遵循的准则,最好对中壬、沃丁等阙疑。陈梦家曾解释说:“中壬沃丁的不见于卜辞,因为他们都是较早的小宗,故武丁以后的祀典中没有他们了”,[45]此说后来又有发展,见于《殷虚卜辞综述•商王继统法》及其后数节。但这种说法是否可信,还需要再讨论。
    李幼蒸对王国维“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的论断,特别提出批评:“此句重点在前半,它成了其后信古派的座右铭……如按"不能证伪,即应视为真实"原则,则可为任何虚假话语的制作大开方便之门”,[46]但是这个批评恐怕存在误解和夸大。
    其实王氏此句话的重点或许在于后半,冈为他提出“二重证据法”是为了“古史新证”,是要通过部分证明了的古史,恢复对于古史系统的信心。已经得到证明了的古书,就应该肯定古人所述古史有可信性(至少这些古史对于作为阐述者的古人而言是“真”的,至于历史2是否符合历史1,那是近现代才有的认识)。正因为古书可证,因此未得二重证明者,是待证,尚不能否定。当然这里有个人的理想或偏向在,他认为某些古书古史虽未得完全证明,“然容有可证明之日”。[47]至于王氏的“否定”,是指的“抹杀”,冈为他在《古史新证》第四章按语中说:“经典所记上古之事,今日虽有未得二重证明者,固未可以完全抹杀也。”李幼蒸说“如按"不能证伪,即应视为真实"原则,则可为任何虚假话语的制作大开方便之门”,这当然是正确的。问题是,王氏的意思只是:不能证伪,则不能被疑古派否定(或抹杀)当然王氏的理想是相信“容有可证明之日”。
    而且王氏所说的古书,有明确范围:(一)《尚书》、(二)《诗》、(三)《易》、(四)《五帝德》及《帝系姓》、(五)《春秋》、(六)《左氏传》、《国语》、(七)《世本》、(八)《竹书纪年》、(九)《战国策》及周秦诸子、(十)《史记》。再确切一点说,是这些书中有关传说和史实的部分内容。[48]疑古派对于这些古书古史的态度多是存疑、否定或认为晚作,抹杀了很多。这一点,看看顾颉刚的《中国上古史研究讲义》就很清楚。相反,王氏本人也做辨伪工作,他就专门花时间来研究今本《竹书纪年》,指出它是伪书;而且在考证王亥时还说过“《纪年》一书,亦非可尽信者”,[49]这是说古本《竹书纪年》也不可尽信。
    王国维的重要成绩是考证商代的先公先王,李幼蒸又根据丁山和陈梦家的部分意见,认为王氏的经典文章《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所论“殷商史实”有问题。[50]这个批评不能让人信服。
    丁山指出:“自"高祖夔"至"高祖亥",这个八九世的"高祖之主,昭穆之世",在甲骨文里至今尚未见成系统的记载;可见殷商王朝尚知那群祖宗都是神祗,不是人物。”[51]陈梦家也在《殷虚卜辞综述》中指出:“商殷世系的研究,还不曾完结。第一,关于上甲以前的先公部分,其中夹杂着传说与神话人物,他们和神祗如何分别……由于系统祭祀(周祭)的发现,王国维以为上甲至示癸六示为先公的说法,已不能成立。上甲以前,属于神话传说的时代,也可以得到证明。”[52]
    丁山和陈梦家之说看似接近,其实不同。甲骨文中自“高祖夔”至“高祖亥”,《史记》有一个系谱:喾契昭明—相土—昌若—曹圉—冥—振(亥),而这些人物多数不见于卜辞,或不能与卜辞完全对应,丁山说这些都是虚构的神祗;陈梦家对于“神话”则有专门的叙述:“神话的发生似乎可大别为二,一是自然的,一是人为的。自然的发生,因为神话本身是历史传说,历史传说在传递中不自觉的神化了,于是变成又是历史又是神话;但是我们可以批剥华伪,把神话中的历史部分提炼出来,重造古史。还有一种自然发生的神话,乃是由于人类求知欲的伸长,以及人类想象力的奔放,往往造成极离奇的神话。人为的神话,就是所谓神道设教……本文对于神话研究,偏重从神话传说中提取古史,建立一个较可信的世系……”可见他的神话和传说之差别不大,倒是神话传说人物与神祗有明确的区别。前述其《殷虚卜辞综述》也说:“传说与神话人物,他们和神祗如何分别……”因此陈梦家会说“得明义士牧师诸拓片,乃深信王亥绝非神话人物,而是与大乙祖乙小乙武丁同为商代有功的先祖”,“高祖夔在卜辞中仅为求雨求年的对象而从无降噗施雨的权力,他实是人王而非天帝……先祖与河岳之神是同类的……河伯山神皆为先正,故以事人之道事之。”[53]
    但李幼蒸在文章中批评陈梦家称赞王国维考证王亥之说:“王亥作为殷商祭祀远祖何以是"先公"呢?武丁以后殷人祭祀其神话远祖,与所谓先公之历史身份无关,也不能以此反过来证明《殷本纪》系谱的"真实性"。"真实性"在此何义?二者即使真的相合,只能证明二者取自同一传说系统。”[54]
    李氏说“只能证明二者取自同一传说系统”,其实二者未必来自于同一传说系统,而是世系和周祭两个系统中有相同的一部分。至于传说与神话的概念,李氏的认识大概和丁山不远,即:凡是神话、传说人物,就并非实有其人,只不过是后来神话人物被历史化了;但是王国维、陈梦家等人的意见则正好相反:神话、传说人物有“史实”依据,后来历史人物被神化了。不难发现,这里存在两种对于神话、传说截然相反的认识。王国维、陈梦家认为神话中含有史迹,即西方学界所说的“爱凡麦(Evh4mere)化”。[55]丁山、李幼蒸的观点,则属于反“爱凡麦化”,认为神话被解释成了历史。其实,目前关于“神话”的定义,以及这一概念是否适合于分析中国上古史等有关问题,正处于争议之中。[56]在此种情况下,应该允许不同人对“神话”、“传说”和“历史”之间的关系,存在不同的理解。李氏在不区分众人“先见”不同的情况下,要求王国维等人按照他对“神话”、“传说”的理解来讨论有关问题,恐怕不太合适。更何况李氏所推 崇的顾颉刚,也相信王国维对于王亥故事的考证,指出《周易》卦爻辞中记有王亥丧牛羊于有易的故事。[57]
    至于陈梦家所说“王国维以为上甲至示癸六示为先公的说法,已不能成立”,也非、定论。王 国维以为六示为先公,是根据传统的商汤灭夏而建立商朝之说而言的。陈梦家认为六示不是先公,是根据这些人见于商代的周祭而得出的。因为周祭制度建立的原则我们不清楚,故不能说 在周祭制度之中的就是先王。而且治甲骨的专家如于省吾,在陈梦家之后发表的文章里也仍然 称六示为先公,[58]可见陈梦家之说并未得到公认。
    由此处的争论,或许可以看出李幼蒸不满意“二重证据法”的地方,恐怕主要在于它所要证明 的殷商世系谱的开端部分。确实,许多系谱的开端部分往往都有问题(详后),李幼蒸的这个质疑 是可取的。只是殷商世系谱的开端中,王亥比较特殊,因此李氏的具体观点难以令人信服。
    上文区分了“二重证明法”和“二重证据法”,讨论了对于“二重证据法”的一些误解和批 评。这些批评意见有一定合理因素,如指出王国维本人以“夔”为“喾”之“二重证据”的不成功,过分相信世系谱的开端人物,过于理想化等等,这对于学界破除对于王国维的迷信,深入认识“二重证据法”很有帮助。
    当前,对于“二重证据法”,也有进一步的质疑。如有学者提出:“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其实是个很模糊的概念,怎样的史料才算是"二重"?"二重"的材料怎样结合成证据?这 种结合有什么规范?如此等等,皆属朦胧状态,极易被人任意发挥,引入歧途,变为荒唐的穿凿附会。”[59]这种质疑,深入到了“二重证据法”的核心。“怎样的史料才算是"二重"”,前文有述。“"二重"的材料怎样结合成证据”,是问“二重证据法”如何可能?有何操作步骤?这主要是讨论“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和具体操作,关于后者,前述《古史新证》的写作模式,或可算一种解答。“这种结合有什么规范”,则是问“二重证据法”是否有一定的规则?因此,对于此处的质疑,尚需要探索“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和规则。
    “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王国维生前并没有直接论述,对于规则倒有部分的说明。本文对“二重证据法”的界定虽然是严格根据王国维之说而来,但是有鉴于许多学者对“二重证据法”的怀疑和批评,加之王国维提出“二重证据法”有一定理想因素在其中,因此“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和规则不能完全按照王国维之说而定,而只能就如何使“二重证据法”合理有效来进行探讨。
    关于“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笔者注意到傅斯年1927年在《史料论略》中,曾用西方的直接史料和间接史料互相为用的观点给予过说明。他指出:
    史学便是史料学……史料是不同的,有来源的不同,有先后的不同,有价值的不同,有一切花样的不同……“史学的方法是以科学的比较为手段,去处理不同的记载”……凡是未经中间人手修改或省略或转写的,是直接的史料;凡是已经中间人手修改或省略或转 写的,是间接的史料。《周书》是间接的材料,毛公鼎则是直接的。《世本》是间接的材料(今已佚),卜辞则是直接的……直接材料的来源有些限制,所以每有偏重的现象……若是我们不先对于间接材料有一番细功夫,这些直接材料之意义和位置,是不知道的……直接 材料每每残缺,每每偏于小事,不靠较为普通、略具系统的间接材料先作说明,何从了解这一件直接材料……直接材料虽然不比间接材料全得多,却比间接材料正确得多。
    其后专门选取王国维的《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为例,“以见直接间接史料之互相为用”。虽然傅斯年很客气地说:“原文太长,现在只节录前篇的"王亥"、"王恒"、"上甲"三节,下篇(引案:即《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续考》)的"商先王世数"一节,以见其方法。其实这个著作是不能割裂的,读者仍当取原书全看。
    ”但很显然,傅斯年回避了高祖夔、季、土等这些考证有问题的部分。
    “不同的记载”被区分为直接史料和间接史料,二者各有特点,相互为用,均有助于探讨“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不过“二重证据法”所涉及材料的范围要小得多。而傅斯年还指出:
    有些间接的材料和直接的差不多,例如《史记》所记秦刻石;有些便和直接的材料成极端的相反,例如《左传》、《国语》中所载的那些语来语去。自然,直接的材料是比较最可信的,间接材料因转手的缘故,容易被人更改或加减;但有时某一种直接的材料也许是孤立的,是例外的,而有时间接材料反是前人精密归纳直接材料而得的:这个都不能一概论断,要随时随地的分别着看。[60]
    这些情况,就使问题变得复杂了。因此如果要借用直接史料和间接史料的区分来表述“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恐怕还需要配合王国维所说的“纸上之材料”、“地下之材料”为宜。
    由前面的有关论述,或可以将“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表述为:地下之直接史料和纸上之间接史料所记载的处于传说与史实之间的古史人物及其行事,本来同源,指涉着相同的对象。但是因为文献流传、材料保存等原因,造成地下之直接史料和纸上之间接史料并不完全、直接对应。纸上之间接史料较为系统,地下之直接史料虽然多数比较零碎,但封存后未再经改动。因此可以用地下之直接史料补正纸上之间接史料,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百家不雅驯之言也表示一面之“事实”,以利于进一步探讨史料所述古史与真实史事之间的关系。由此,“二重证据法”得以成立。
    可是,“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既然是让地下之直接史料补正纸上之间接史料,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百家不雅驯之言也表示一面之“事实”,那么“二重证据法""的使用就主要是证实、补正而不是证伪,是求同而非立异,这容易导致为了较多地求同而附会,这是“二重证据法”本身所具有的第一个局限。像前述甲骨文中的商之先祖“夔”,就有“喾”、“夋”、“蓐收,,等多种说法,此中恐怕只有一种说法是正确的,也可能都不正确。对于附会,要保持警醒。
    另外,“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既然说明处于传说与史实之间的古史人物可以证明,并且很多人物都得到了证明,这就容易让人相信处于传说与史实之间的人物全部可证。即使有些人物现在一时不可证,也相信将来可以得证。因此,遂有王国维所说“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这种想法,其实是一种由已知推未知、不完全归纳的思维陷阱,是“二重证据法”的第二个局限。有些人物,恐怕永远难以得到有效的证明(详后)。所以要对“处于传说与史实之间的人物全部可证”保持警醒。
    由“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可以探索其所应该遵循的规则,以及可能存在的一些推论。笔者找出了三条规则和三条推论。
    傅斯年有一句名言:“一分材料出一分货,十分材料出十分货,没有材料便不出货……推论是危险的事,以假设可能为当然是不诚信的事……材料之外我们一点也不越过去说。”[61]这或可能是要修正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所说:“由殷周世系之确实,因之推想夏后氏世系之确实,此又当然之事也。”就严格的史料证明来讲,没有夏代出土文献材料所反映的夏代的人和事,就不能证明《史记》、《世本》等关于夏代的纪录可信。王国维对于夏后氏世系使用了推想,这表明他有些出于理想而非实证了。
    不过这里似乎存在一个“悖论”:王氏所根据的甲骨卜辞,很显然全部都是在先公先王的年代之后,然而却可以结合传世文献,讨论年代在此前的“王亥”、“王恒”、“上甲”等先公先王。这一点,傅斯年甚至顾颉刚都没有疑问。这当是因为甲骨卜辞是商代的遗存,它与商的先公先王算是属性相同的;它与夏后氏的世系则是属性不同的。因此,当王国维推论夏时,顾颉刚和傅斯年都反对。[62]而当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根据直接史料秦公敦(引案:实为簋)和齐侯镩、钟铭文都提及“禹”,又根据间接史料即传世的《尧典》、《皋陶谟》、《禹贡》、《吕刑》、《诗》等,断定“春秋之世,东西二大国,无不信禹为古之帝王,且先汤而有天下也”时,顾颉刚反在跋文中据此以证己说,说明春秋时“都不言尧舜”、“最古的人王只有禹”。[63]同是依据直接史料和间接史料,同是根据“二重证据法”,王国维和顾颉刚得出不同的结论。对此笔者曾指出:
    为什么王国维的《殷卜辞中所见先公先王考》和《续考》二文,根据甲骨文证《史记》等所记殷商世系,受人推崇;而根据铜器铭文证大禹为古帝王,却适得其反呢?这涉及到“二重证据法”的规范性问题。王国维的前二文,是根据殷商时期的直接史料,证间接史料,直接史料的时代与所要证明的时代基本是共时性材料,故其结论可信。而根据铜器铭文证大禹为古帝王,则是希望根据春秋时期的直接史料,去证时代远在此前的史实,把异时性材料当作共时性材料,故而缺少说服力,不成功春秋时期的史料只能说明春秋时期的情况。[64]
    王国维的不当之处在于把异时性证据当作共时性证据。因此,结合前文,可以得出“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规则是:地下之直接史料,应与所要证明的纸上之间接史料属性相同,所指涉的时间基本上是共时的。只有遵循属性相同、共时这样的规则,“二重证据法”才能发挥效用。
    “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规则说明了不能得到属性相同、共时的证明,就不能保证其有效性。可是如果反思一下,就可以发现很多记述古代人物的文献之时代是要晚很多的,即以《尚书•尧典》而论,开篇说“日若稽古帝尧”,很多学者就已经指出这是后人追述之语。另外,很多单线传递的世系谱也都是后人追述而形成的。[65]而目前所能见到的有文字的地下之材料,只是甲骨和金文。即使将来的考古发掘能提供更早的甲骨、金文乃至其他材质的文字材料,这些文字也很可能不足以表述当事人的名姓、事迹。[66]因此所能得到属性相同、共时的证明的古史人物,常常是世系谱的后段而非开端的一些人物。而且从文化人类学、民族学等的研究成果来看,世系之开端部分的那些英雄祖先,往往并非真实的人物,或可能有过加工。[67]因此,可以提出“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推论为:古史人物世系谱的后段可能有希望得到确切的证明,开端部分可能很难得到严格的证明(此条推论有利于对“二重证据法”的第二个局限保持警醒)。
    也就是说像炎帝、黄帝、尧、舜、禹这样的人物,恐怕很难得到属性相同、共时的证明,较多的只是异时性的证明(目前大概最多只能说在周代人的观念中他们是“存在”的),而这种证明的有效性是不足的。根据“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推论,以及甲骨卜辞,可以证明王亥以下的一些商代先公可信。虽然这些人的时代可能是夏代,但是甲骨文中并没有出现年代在此前的夏代的直接证据,而且夏和商是属性不同的。因此关于夏代,目前得不到严格的证明。
    不过,在殷商史得到证明后,学界常常纠缠于夏代史以及先夏史,却忘记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王国维用甲骨文证殷商史之后,尚未见于甲骨文的帝乙、帝辛,尤其是属性不同的周代的世系、历史其实也一直未得到严格的证明(尽管金文中不乏可以对应的周代大臣名,但是周的世系尚没有完整地出现,或因此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也没有专门证周代史),可是大家都不再怀疑商末史、周代史。胡适也改变了疑古的态度,和顾颉刚都不再谈“东周以上无史论”。此后,东西方学者也基本上无人再怀疑周代历史的真实性。但其实,直到近年眉县杨家村青铜器铭文的出土,里面从周文王历叙至周厉王,以及时王(周宣王),才大体上可谓用“二重证据法”证明了《史记》所述西周君王世系的可靠性。[68]近年在周公庙甲骨中,才出现了王季。
    这说明,由“二重证据法”对殷商部分历史的证实,可以}上时代稍晚、属性相同的商代史,时代更晚、属性不同的周代史得到附带的证明虽然当时仍未有确切的证据;但是不能让时代较早的、属性不同的夏代史得到证明,也不能让人确信时代稍早、属性相同的王亥之前的先公也是真实人物。因此,可以尝试提出“二重证据法”的第二条推论:经“二重证据法”得到证明的部分古史,可以让部分所述时代晚的纸上之间接史料被附带证明,但是不能让所述时代早的纸上之间接史料被附带证明。这里的“附带证明”,并不是源自于严格的“二重证据法”的证明,而是史学研究者的理性推导,因此也只是一条推论。
    当然,根据“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推论,这里所说的附带证明西周的世系,恐怕并不能包括周后稷等起源人物。至于秦、楚等的世系,根据“二重证据法”的第二条推论,也可以得到一些附带证明。但是根据第一条推论,以及新近公布的清华简《系年》来看,秦世系谱中,蜚廉以后的世系才较有可信度(当然像蜚廉于霍太山得有铭石棺这样的故事未必可信)。
    根据“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推论,可以知道像禹这样的人物,很难得到共时性的证明。但是近年公布的燹公盈铭文,有助于探讨相关的问题,下面试作一些推导。
    对照“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规则,地下之直接史料秦公敦(簋)和齐侯镈、钟铭文虽然都提及“禹”,但只能证明春秋时人提到禹,并不能证明此前必定有禹。不过,我们可以替王国维申辩说:地下之直接史料的时间虽晚,尚可等待新的发现;而且纸上之间接史料,尚有时间在直接史料年代之前者,则禹之年代尚可提前,他只是根据出土文献为说而已。
    恰好顾颉刚在《古史辨》第一册“自序”中曾说及,1922年他已不信《尧典》和《皋陶谟》的年代,但是相信《吕刑》的年代较早。[69]顾氏后来曾有《论(今文尚书)著作时代书》一文,仍然认为《吕刑》“可信为真”。[70]则即便《古史新证》中王国维为证明禹而举的《尧典》、《皋陶谟》、《禹贡》的年代不可信,但是仍有《吕刑》、《诗》的年代较早,都提及了禹(陆懋德在和顾氏辩论时曾指出《尚书》中的《立政》篇也提及禹,年代早于西周中叶,[71]但是顾氏在《论(今文尚书)著作时代书》中将此篇定为“东周问的作品”[72])。当然,顾氏可以说,这时的“禹”是神,还不是人。但是王国维可以反驳说禹的神话、传说中有史实。这两种结论涉及“神话”的定义和个人“先见”的问题,难以裁断。但很可能因为有这种难以解决的间接史料时代的问题,以致顾氏后来釜底抽薪,怀疑《吕刑》成于吕灭于楚之后,[73]只不过他的这个意见难以服人。在当时的条件下,无意于聚讼者,只能采取如郭沫若这样的态度:根据秦公敦(簋)和齐侯铸、钟铭文,小心地说:“在春秋时代一般人之信念中,确承认商之前有夏,而禹为夏之先祖。”[74]
    近年发现的燹公盨铭文,开篇就说:“天命禹敷土,随山浚川”。盈的年代是西周中期,裘锡圭指出:“虽然烫公盈恰好是西周中期器,但是这却并不能成为支持顾氏"禹是西周中期起来的"说法的证据。在此盈铸造的时代,禹的传说无疑已经是相当古老的被人们当作历史的一个传说了。”夔公盈铭文虽然还不足以证明王国维心目中的禹,但是回顾前面的讨论,可以看出,将说及禹的《吕刑》乃至《立政》之时代定在西周中期,应该可信。如果当时王国维肯取顾颉刚之证据定《吕刑》年代,那么在地下之直接史料(秦公簋和齐侯镈、钟)年代较晚的情况下,王国维可据间接材料,说西周中期已经信“禹为古之帝王”了(当然王国维并不会以西周中期为满足)。
    由此可以提出“二重证据法”的第三条推论:如果地下之直接史料的形成时代较晚,但是纸上之间接史料的写定时代可以确定较早,则地下之直接史料所能证明者,时代可以提前至纸上之间接史料的写定时代。当然,就严格的证据来讲,用地下之直接史料的时代比较稳妥,因为对于纸上之间接史料的形成时间,常有不同意见。所以这个说法只是一个推论。
    不过,裘锡圭根据燹公盈铭文指出:“可见在较早的传说中,禹确是受天,即上帝之命来平治下界的水土的。
    ”[75]但是笔者对于“天命禹敷土”,有不同的理解。刘掞藜曾经在和顾颉刚的辩论中说过,如果根据顾氏之说,那么商汤、文王也是神不是人。因为当时人的思维习惯、乃至当事者自己,都认为其成功是天命。[76]西周恭王时期的史墙盘铭文,根据裘锡圭的考订,提及恭王得到“上帝、后稷亢保”,恭王由此得到“绾命、厚福、丰年”,[77]则远逊文王的周恭王也是受命者。因此所谓天命,至少对西周人而言,只是一种思想观念,不能说得天命行事者都是神。
    根据前文的讨论,特别是“"二重证据法"的古书”的内容,可以提出“二重证据法”的第二条规则是:地下之直接史料与纸上之间接史料皆有明确的范围。
    地下之直接史料,主要是甲骨和金文。最近的战国竹简特别是清华大学藏简中有一些关于楚人、秦人祖先事迹的记述,这一部分或许可以纳入其中,有待讨论。
    纸上之间接史料,王国维已经指出过有:(一)《尚书》、(二)《诗》、(三)《易》、(四)《五帝德》及《帝系姓》、(五)《春秋》、(六)《左氏传》、《国语》、(七)《世本》、(八)《竹书纪年》、(九)《战国策》及周秦诸子、(十)《史记》。再确切一点说,是这些书中处于传说和史实之间的人物这部分内容。
    不过根据“二重证据法”的第一条推论,可以知道《五帝德》及《帝系姓》中所记载的那些人物,恐怕很难得到共时性证明。因此,这一部分纸上之间接史料或可以取消。但是王国维在《古史新证》中提到了《山海经》、《楚辞•天问》,值得考虑。《山海经》多神怪之说,涉及的人物多比王亥早,目前或可以暂时不考虑;《天问》中却有不少值得重视的记述,可以补充为纸上之间接史料。然则纸上之间接史料是:(一)《尚书》、(二)《诗》、(三)《易》、(四)《春秋》、(五)《左氏传》、《国语》、(六)《世本》、(七)《竹书纪年》、(八)《战国策》及周秦诸子、(九)《史记》、(十)《楚辞•天问》。
    根据王国维的《殷虚文字类编序》,以及前面“关于"二重证据法"的不科学”中的内容,可以提出“二重证据法”的第三条规则为:不能屈纸上之间接史料以就地下之直接史料,也不能绌地下之直接史料以从纸上之间接史料。地下之直接史料和纸上之间接史料可能分属不同的文本系统,对之应该求同存异。如果二者所论古史可以对应,或者说有比较可信的证据证明其相应,则可以适用“二重证据法”;如果二者所论古史尚不能有比较坚实的证据证明其相应,则应该阙疑,或者说学者对之所作的解释只是一种假说,尚有待研究,不得视为定论。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要轻易断言相异者有一误。“阙疑”之法,有助于对“二重证据法”的第一个局限保持警醒。
    “有比较可信的证据证明其相应”,可参前文所提到的王亥之“亥”或作“核”、“该”,《史记》作“振”当是讹误的例子。关于“没有充分的证据,不要轻易断言相异者有一误”,从形式逻辑上来讲,二者之间,一真必然另一假,才不违反(不)矛盾律。因此研究者往往在面对不可调和的差别之时,要判断地下之材料和纸上之材料的真假对错。但是就古史资料的形成来看,尚需要看地下之直接史料和纸上之间接史料的两个文本系统是否同源、属性是否相同。只有同源或属性相同者之间才有真假对错;不同源、属性不同的只能具体分析,条件不足的话,阙疑比较好。比如前述甲骨文周祭制度中的先公先王谱系,和《史记》等记载的殷商世系,二者有同源的部分,那就是殷商的世系,祭祀先公先王和世系有关系;但是也有属性不同的部分,一个是单纯的世系,一个则是祭祀系谱,祭祀不必要一定完全遵循世系,多数是有选择的(或者说除非找到该祭祀完全包含所有世系的证据,否则不能认为二者是属性相同的)。从同源的世系部分看,能够说周祭的先公先王多数见于《史记》等记载的世系,《史记》有一些错误,可据以改正。从不同的部分来看,因为祭祀制度的原则不清楚,所以某些人物被纳入祭祀,某些不见于祭祀,其原因还是阙疑较好。
    综上可以看出,王国维的“二重证据法”,从其“二重证明法”而来,主要是针对疑古思潮而发,讨论处于传说和史实之间的人物及其行事,有明确的对象性和时代性,并非古已有之,确实是王国维的发明。它与“二重证明法”有诸多不同,值得特别重视。将“二重证据法”与王国维重建古史的理想剥离之后,对于作为考证方法的“二重证据法”,笔者推导出“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三条规则和三条推论,以及两个局限性。王国维在提出“二重证据法”之时,曾对学术理据及一些规则有所论述(特别是规则二和规则三),但是因其所处时代的学术情境和其理想,他在使用“二重证据法”的时候,也有不合规则之处。
    以上所说“二重证据法”的学术理据和局限、规则、推论,只是笔者就所见问题粗疏得出的,或有不足乃至错误之处,希望博学之士批评指正。
    平心而论,“二重证据法”所讨论的对象,极其狭窄,是在特定文化情势下提出的奠基式理论,所讨论的问题其实长时间内进展不大。相关的研究进展,都是在此基础上扩充至其他领域,使用“二重证明法”、或所谓“三重证据法”等方法得出的,但学界于此未有明确区分,对于规则未进行详细限定,因此出现某些混淆,并导致不少人怀疑“二重证据法”的效用。希望学界能进一步厘清“二重证明法”、“三重证据法”等的学术理据及运用规则,不致滥用才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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