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元代是土官大量出现的时期,但是元代只有土官之名,没有土官制度,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证明:(1)元代虽有土官,但元代史籍中很少用“土官”一词。(2)元代流官与明代流官名同实异,元代流官指的是流内官,与土官无关。与土官相对称的流官是在明朝开始流行的。(3)元代没有明代那种专门针对土官的职官体系和土官制度,元代土官在册封、承袭、任用、升迁、惩罚等方面均与非土官无大的区别。(4)元代有针对土官世袭的制度,但这不是元代独有,仅凭这一点不足以断定元代有土官制度。 【关 键 词】元代/土官/制度/辨析 一、问题的提出 土官制度(亦称土司制度)究竟形成于何时,向来被学术界所关注,近年来更是热议的焦点,研究成果层出不穷,观点众说纷纭,见仁见智。许公武首倡“土司制度肇始于秦汉之世”;①凌纯声提出“土司之起源……其起源甚早,如蜀汉昭烈授罗伽李恢为郡功曹书佐、主薄,晋帝用兴古爨琛做本郡太守”;②朱祖明、刘介认为土司制度形成于宋代;③杜玉亭认为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④江应樑、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形成于明代。⑤这其中土司制度形成于元朝,兴盛于明朝,衰落于清朝的观点影响最为流行,李幹《略论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⑥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⑦等多数论著均持此说。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分歧,与如何定义“土官”有直接关系。如果认为“土官”是中央政府授予土著之人的官,使之世护其民、世领其地,或者认为“土官”即少数民族官员的话,那么“土司制度肇始于秦汉之世”的观点便可成立,而唐朝“羁縻府州”的首领亦可视为“土官”。如果认为土官制度是在“土官”一词出现后,针对土官而形成的一种制度的话,那么土官制度的出现或可在元代,或可在明代。本文同意江应樑、张永国认为土司制度形成于明代的观点,并愿在同仁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就此类问题进行辨析。不妥之处,敬请斧正。 二、元代的流官与土官 (一)元代的流官 元代的“流官”与明代的“流官”名同而实异。元代流官称谓沿袭了唐宋以来的传统。唐朝官制是三省六部制,有文官和武官两大体系。文官体系分为流内官与流外官。流内官为九品十八级,且从四品开始,每级又分为上下两等;流外官也分为九等,只是流外官实际上不属于官,只能称为吏。同时在流内官中又有散官与职官之分,散官没有实际权力,仅挂名而已,地位完全比不上职官。《旧唐书•百官一》载:“亲王国令,旧规流内正九品,太极年改。公主家令,旧规流内正八品,太极年改。”《新唐书•百官一》载:“凡流外九品,取其书、计、时务,其校试、铨注,与流内略同,谓之小选。”《宋史•太祖三》载:“诏中书吏擅权多奸赃,兼用流内州、县官。”《宋史•礼二十一•宾礼三》“百官相见仪礼条”载:“公参之礼,列拜堂上,位高受参者答焉……流外见流内品官,并趋庭。”《元典章•吏部》卷2“官职二”对流内、流外官吏亦有详尽规定,如“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受宣者”迁转规定: 有出身未入流品人员,已受江南勾当任回:受宣者三品拟同六品;四品拟同七品;正、从五拟同正八;历受敕者:正、从六品拟同从八品;七品、八品拟同正、从九品;正、从九品拟同提控案牍、巡检。 该条下有“至元新格”规定:“诸在流品人员,凡能任繁剧,明达吏事,深识治礼或器非一用”;“内外四品以下普覃散官一等”“据应入流品有出身吏员、译史人等,亦自至大二年正月以前入役者,考满加散官一等”;“迁调官员”“军官、匠官、站官、医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职官荫子例”:“今江南历仕官员荫叙定例:正六品官子巡检内任用,渐次转入流品;从六品子,止于近上钱谷官,虽任数十界,别无入流之例”。《元史•选举志二》“铨法上条”载:“凡匠官……一百户之下,院长一员,同院务,例不入流品,量给食钱。” 将流内官省称为“流官”至迟在金代就已出现,元代开始流行。《金史•宪宗传》载:“有司言,诸路猛安谋克,怙其世袭多扰民,请同流官,以三十月为考。”《元典章》中流官一词多见记载。《元典章•吏部》卷2“官职二•品官子孙当儤使”载:“今议得:若依已拟,止于六品、七品子孙内当儤使者,满日诠注流外监当儤使,切缘三品以下至五品子孙便于合得品从叙用流官。”《元典章•吏部》卷3“官制三•杂职依前考第品级迁升例”载:“流官内选用者,任回,理流官月日。”《元典章•吏部》卷5“职制二”有“流官五品以上封赠”、“流官封赠通例”等规定,如“流官五品以上父母、正妻、七品以上正妻,尚书省次第议行封赠之制”。《元典章•吏部》卷6“吏治职官吏员”规定,内外诸衙门、令史、通事、知印、宣使有出身人等,一半应由无过文资流官内选取。《元史•选举志一》“科目条”载:“流官子孙荫叙……下第举人,年七十以上者,与从七品流官致仕。六十以上者,与教授。”《元史•选举志三》“铨法中”载: 大德四年,省议:“诸职官子孙荫叙……流官于巡检内用,杂职于省劄钱谷官内用……诸色目人比汉人优一等荫叙,达鲁花赤子孙与民官子孙一体荫叙,傍荫照例降叙”……泰定元年,诏:“内外流官已带覃官,准理实授……其有出身应入流品人等,如在恩例之前入役支俸者,考满亦依上例覃授”……凡减资升等:大德九年,诏:“外任流官,升转甚迟,但历在外两任,五品以下并减一资”。 《元史•百官志六》载:“经正监条”:“监卿、太监、少监并奴都赤为之,监丞流官为之”。《元史•百官志八》“序”载:“每所置提领一员,正八品。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正九品。流官内铨注。” 明初“流官”一词仍可指流内官,如《明兴野记》洪武元年十二月载:“是年,上命织五彩诰命……楷书文章,新旧勋迹,所授散官及姓名于上,分某卫某所,或世袭、或流官。”但就整个明代而言,明人所言的流官不仅包括了流内官,而且还包括了流外官以及正军的所有军职官员。这说明明代“流官”一词虽然是从元代“流官”一词演变而来,但只是沿用了元代流官的称谓,其内涵较元代要宽泛得多。明代的流官已成为一个泛词,除土官外,基本都是流官。现代一些论著中往往将明代流官一词解释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所以称之为流官,颇有望文生义之嫌。明代的流官固然可以全国范围内调动,但唐宋乃至元代的流官均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调动,所以流动只能是明代流官的特点之一,而不是称之为流官的原始。 (二)元代的土官 1.元代史籍中的土官 “土官”一词的含义大体有两大类。一类是作为礼仪中的官名、五行属土之官或土地神出现的。这在《礼记•月令》、唐陆龟蒙《祝牛宫辞序》以及《宋书•礼志四》中可见记载,但这一类土官与本文的讨论无关。⑧另一类是作为土著首领的“土官”。这在宋代以前鲜见记载,宋代开始零星使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18载:元祐三年(1088)十二月丁酉,“枢密院言,归明土官杨昌盟等乞依胡田所请,存留渠阳军,县依旧名,事应旧送县者,令渠阳寨理断,徒已上罪即送沅州”。洪迈《容斋四笔•渠阳蛮俗》载:“蛮酋自称曰官,谓其所部之长曰都幙,邦人称之为土官”。南宋范成大撰《桂海虞衡志校注•志蛮》载:北宋皇祐四年(1052),广源州壮族首领侬智高起义失败后,朝廷“因其疆域,参唐制,分析其种落,大者为州,小者为县,又小者为洞,凡五十余所。推其雄长者为首领,籍其民为壮丁,以藩篱内郡,障防外蛮,缓急追集备御,制如官军”,“有知州、权州、监州、知县、知洞,皆命于安抚,若监司给文帖朱记”。⑨这些壮族首领被一些现代学者称之为广西土官的肇始,但值得一提的是,《桂海虞衡志校注•志蛮》的作者并未使用“土官”一词。 元代亦很少使用“土官”一词。如元代官方法律文献《元典章》中“土官”一词仅在同一案例中出现过两次。⑩在元代丞相脱脱和史官阿鲁图先后主持修撰的《宋史》、《辽史》、《金史》中,“土官”一词也仅在《宋史》中出现过1次,(11)仍然与宋代渠阳蛮有关,其载:“后以渠阳为诚州,命光僭之子供备库使昌达、供备库副使杨昌等同知州事,而贯保、丰山、若水等砦皆罢戍,择授土官,俾乂间毁楼橹,撤官舍,护领居民入砦。”(12) 不过相较“土官”而言,元代史官更愿意用“土人”、“土兵”等词。《宋史》中“土人”一词出现过44次,“土兵”一词出现过33次,这其中还有几处“土人”的记载或可作为“土官”存在的佐证。《宋史•地理志六》“广南西路”载:“广南东、西路……民性轻悍。宋初,以人稀土旷,并省州县……大率民婚嫁、丧葬、衣服多不合礼。尚淫祀,杀人祭鬼。山林翳密,多瘴毒,凡命官吏,优其秩奉。春、梅诸州,炎疠颇甚,许土人领任。”《宋史•职官志十一》“俸禄制上”载: 客省及皇城以下诸司副使,二十千。内殿承制,十七千。崇班,十四千。春绢各五匹,冬十匹,绵三十两。带阁门祗候并同。供奉官,十千。带阁门祗候者,十二千。春绢四匹,冬五匹,绵二十两。侍禁,七千。带阁门祗候者,一十千。殿直,五千。带阁门祗候者,九千。并春、冬绢各四匹,冬绵十五两。三班奉职、借职,四千。春、冬绢各三匹,钱二千。下茶酒班殿侍,一千。春、冬绢七匹,冬绵十五两。下班殿侍,七百。春、冬绢各五匹,二项并蕃官并土人补充者。 《宋史•食货志上三》“漕运条”载:“绍圣二年,置汴纲,通作二百纲。在部进纳官铨试不中者,注押上供粮斛,不用衙前、土人、军将。未几,复募土人押诸路纲如故。”不仅如此,在元代史籍中“土人”一词更是大量出现,且“土人”遍布大江南北。然而即使如此,宋人、元人不常用“土官”一词确属事实。 2.明人笔下的元代土官 明人笔下的元代土官多集中在《元史》等史籍中。笔者将此类土官大体分为三种: 第一类是明人笔下的宋代土官。《元史•世祖十一》载:“至元二十四年冬十月乙酉……罗北甸土官火者、阿禾及维摩合剌孙之子并内附。”至大三年(1310)正月,湖广省乖西带蛮阿马等联结万人入寇,元廷遣万户移剌四奴领军千人,及调思、播土兵并力讨捕。(13)至大四年(1311)十一月,“立乖西府,以土官阿马知府事,佩金符”。(14)《元史•泰定帝一》载:“泰定元年二月丁亥,平伐苗酋的娘率其户十万来降,土官三百六十人请朝。湖广行省请汰其众还部,令的娘等四十六人入觐,从之。”《元史•文宗二》载:“天历二年二月癸丑,诸王月鲁帖木儿等至播州,招谕土官之从囊加台者,杨延里不花及其弟等皆来降。”《元史•顺帝五》载:“至正九年夏四月辛丑,师壁安抚司土官田驴什用、盘顺府土官墨奴什用降,立长官司四、巡检司七。”《元史•顺帝七》载:“至正十六年春正月戊申,云南土官阿芦降,遣侄腮斡以方物来贡。”《元史•外夷传三•缅传》载: 云南省遣云南诸路宣慰使都元帅纳速剌丁率蒙古、爨、僰、摩些军三千八百四十余人征缅,至江头,深蹂酋首细安立寨之所,招降其磨欲等三百余寨土官曲蜡蒲折户四千、孟磨爱吕户一千、磨柰蒙匡里答八剌户二万、蒙忙甸土官甫禄堡户一万、木都弹秃户二百,凡三万五千二百户,以天热还师。 《元史》乃明代史官所撰,但其中有如此多的宋代土官,究竟是宋代原本就称其为土官, 还是明朝史官根据明人的习惯称这些宋代的少数民族首领为土官?结合上述可知,还是后者为主。 第二类是明人笔下的元代土官。蒙古人在统一中国过程中,为了巩固和扩大政权基础,相继采用了“参用汉人”、(15)“参用南人”、(16)“参用土人”(17)的政策。土官就是在蒙古统一江南的过程中,伴随“参用土人”而出现的。《元史•世祖十三》载:“金竹府知府扫闾贡马及雨氈,且言:‘金竹府虽内附,蛮民多未服。近与赵坚招降竹古弄、古鲁花等三十余寨,乞立县,设长官、总把,参用土人。’”《元史•顺帝一》载:“平伐、都云、定云酋长宝郎、天都虫等来降,即其地复立宣抚司,参用其土酋为官。”《元史•地理四》“木来军民府条”:“中书省奏置散府,以布伯为达鲁花赤,用其土人马列知府事”。《元史•百官志七》“诸蛮夷长官司”载:“达鲁花赤、长官、副长官,参用其土人为之。”《元史•世祖十四》载: 至元二十九年九月丁卯,中书省臣言:“茆灊、十围、安化等新附洞蛮凡八万,宜设管军民司,以其土人蒙意、蒙世、莫仲文为长官,以吕天佑、塔不带为达鲁花赤。八番斡罗思招附光兰州洞蛮,宜置定远府,就用其所举秃干、高守文、黄世曾、燕只哥为达鲁花赤、知府、同知、判官”。制曰:可。 《蒙兀儿史记•昔里钤部传》附《爱鲁传》载:至元十三年(1276),特磨道首领侬士贵、左江土酋李维屏、右江土酋岑从威等二千余人至云南行省,各持土物纳款,“是岁广中降者八十余州,籍四十万户,东招靖江,南开广道,不劳一矢而安定”。《元史•成宗二》载:“大德二年冬十月壬戌……立平珠、六洞蛮夷长官司二,设土官四十四员。”《元史•地理志》载:“至元二十年,四川行省讨平九溪十八洞,以其酋长赴阙,定其地之可以设官者,与其人之可以入官者,大处为州,小处为县,并立总管府,听顺元路宣抚司节制。” 元代之所以大量任用土官,除为了扩大统治基础外,统治中还存在着一些实际困难,即“参用土人”大多是在民族成分复杂、朝廷鞭长莫及的西南边远地区实施。对于蒙古人、色目人而言,因畏惮瘴疠,大多不敢到这些地区赴任,有的地方甚至连汉人也不愿去,所以不得不“参用土人”。《元史•世祖十二》载:“湖广省言:‘左、右江口溪洞蛮獠,置四总管府,统州、县,洞百六十,而所调官畏惮瘴疠,多不敢赴,请以汉人为达鲁花赤,军官为民职,杂土人用之。’”《元史•仁宗三》载:“远方蛮夷,顽犷难制,必任土人,可以集事。今或阙员,宜从本俗,权职以行,制曰:可。”《元史•选举志三》“铨法中条”载:“本管地面,若有遐荒烟瘴险恶重地,除土官外,依例公选铨注,其有超用人员,多者不过二等。军官、匠官、医官、站官、各投下人等,例不转入流品者,虽资品相应,不许铨注。”《元史•赛典赤瞻思丁传》载:“又患山路险远,盗贼出没,为行者病,相地置镇,每镇设土酋吏一人、百夫长一人,往来者或值劫掠,则罪及之。”可见土官的使用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而采用的特殊措施,它是蒙元职官体制的一种补充和延伸。 除流内官外,土官亦可担任流外官。《南村辍耕录》卷2“土人作掾”载:“至元间,别儿怯不花公为江浙丞相,议以本身所辖土人不得为掾史。时左丞佛住公谓曰:‘若然,则中书掾当用外国人为之矣。’相有赧色,议遂不行。” 第三类是受明人影响而泛化的土官。《明太祖实录》卷67洪武四年七月乙未载:“遣工部主事王伯彦往河州赐山后七驿世袭土官劳哥等文绮、银椀。”这条史料中的土官劳哥在《明兴野记》中记为土官剌哥。《明兴野记》载: (洪武四年)二月……韦正遣人招抚山后好来、阿仁、剌哥、美吉、朵的、云都、亦思麻因等七站人民。并下缺军总旗仲与等七人,委监站掌印,以土官为副,共牧人民。以归德州土官王伦奴为千户,设西番、达达二百户所,具奏。上准设,给以诰敕…… (洪武十一年)六月……以陕西都指挥叶升代镇河州……十一月,剌哥站土官剌哥率合族酋长,以牛、羊、马匹、羊毛至河州易粮。升见头畜无数,欲尽得之,诡文密奏西番侵河州。上允其奏,悉收诛之。升拘番货牛、羊、马匹,尽入私家,其余六站番民,闻之皆遁去,朵甘思、乌思藏之路自此亦梗,不复通往来矣。(18) 对于这几条记载中的土官剌哥,包括明朝人在内的许多学者都认为是元代遗留下来的土官,但此观点值得商榷:第一,从人名上看剌哥很像是蒙古人,而元代绝不将蒙古人称为土人或土官;第二,如果是明代的土官,则明代驿站属流官系统,也不可能称其为土官。所以这应该是明朝初年的人按照明朝的理解将本不应称为土官的蒙古人泛称为土官。类似的情况还有,《明兴野记》至正二十六年载:“四月,克泗州,徐州土官参政升(陆)聚降”。《明兴野记》洪武二年四月载: 至巩昌,土官汪灵真保率军民以降……十二月,达遣大都督冯胜追思齐至临洮,土官平章赵脱儿挟思齐出城降……达以二城降兵土著者仍为土著,客兵分调各卫听征……八月,遣凤翔卫指挥韦正领全卫马步兵,请临洮代之……河州土官院使锁南领番戎至城下哨掠。 《明兴野记》的作者俞本是明初随邓愈一路征战到河州,并将其所见所闻以编年体的形式记录下来。这其中所说的土官汪灵真保属色目人,土官平章赵脱儿为吐蕃人,亦属色目范畴,河州土官院使锁南为蒙古人,元朝官方是不会将这些人视为土官的。如《元史》卷4《世祖一》载:“中统二年六月丙辰,以汪良臣同签巩昌路便宜都总帅,凡军民官并听良臣节制。”《元史•世祖十二》载:“至元二十六年六月己酉,巩昌汪惟和言:‘近括汉人兵器,臣管内已禁绝,自今臣凡用兵器,乞取之安西官库’。帝曰:‘汝家不与它汉人比,弓矢不汝禁也,任汝执之。’”《元典章•吏部》卷1“官制一•拾存备照品官杂职”中便宜都总帅为正三品官员。《元史•汪世显传》中也未将汪世显、汪良臣、汪惟和及其后裔汪灵真保等称为土官,可见这是元末明初民间汉族人将所有少数民族首领泛称为土官所致。 考察了元代流官与土官之后不难发现:(1)元代土官大体可归类为两大性质的土官,一类是未被朝廷任命的土官,即土酋;一类是被朝廷任命的土酋,属于元朝官僚体系之内的官员。(2)元代土官并不像明代那样是相对流官而言的,元代土官既可以是流内官,也可以是流外官,既可以是文职,也可以是武职,并无“文”、“武”之分。元代的流官仍然沿袭了唐宋以来称谓,主要指九品十八级的流内官(含杂流官)。明代学者以及现代学者往往用明代人的习惯理解元代流官,以至于留下了元代也有与土官相对应的流官的印象,这是一个隐形的误区。(3)元代“土官”一词的使用并不广泛,《元史》中“土官”一词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大多为明史官按照明代的习惯所致。(4)元代土官仅仅是一个表明身份的称呼,指此官职为土人担任,用今日的话说就是“本土官员”或“当地干部”,并不能证明元代是否存在着土官制度。 三、元代没有土官制度 所谓土官制度是针对土官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以往学者在论述元代存在土官制度时,大多从元代的职官体系、土官世袭、土官册封、土官选用、升迁、惩罚等方面入手,本文也从这几个方面入手辨析元代并没有针对土官而建立的一整套土官制度。 (一)职官体系。元代并不存在针对土官设置的一整套职官体系,如《元典章•吏部》卷1“官制一•内外诸官员数”中是将元代内外诸官员分为有品级官员与无品级官员,而不是分为流官与土官两大类。在有品级官员中又分为朝官、京官、外任官,而朝官、京官、外任官类下又分有色目、汉官等,却未将土官单独列为一目,即所谓“江南归附之初,民情风土特异,除授官员,南循资格。在后评定日久,南北通除,别无升等之例”。(19)元代土官出身于军政合一的部落,但土官一经封授,既可以是职官,也可以加授散官称号。《元典章•吏部》卷1“官职一•职品”所载的各级职品中均将土官所担任的官职列入其中,如从二品流内官中就将荆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南、沿边溪洞宣慰使,福建、八番顺元等处、广西两江、大理金齿等处宣慰使司元帅,广南西道、乌撒乌蒙等处、罗罗斯、曲靖等路、临安广西元江等处宣慰使兼管军万户等列入。《元史•文宗四》载: 至顺二年五月己丑,置八百等处宣慰司都元帅府,以土官昭练为宣慰使都元帅。又置临(江)[安]元江等处宣慰司兼管军万户[府]、孟定路、孟肙路并为军民总管府,秩从三品。者线、蒙庆甸、银沙罗等甸并为军民府,秩从四品。孟并、孟广、者样等甸并设军民长官司,秩从五品……庚寅,立云南省芦传路军民总管府,以土官为之,制授者各给金符……癸巳,云南威楚路之蒲蛮猛吾来朝贡,愿入银为岁赋,诏为置散府一及土官三十三所,皆赐金银符。 《元史•太平传》至正十五年载:“时诸军久出,粮饷苦不继。太平命有司给牛具以种麦,自济宁达于海州,民不扰而兵赖以济。议立土兵元帅府,轮番耕战。” 有学者将元代土官分为:行中书土官,宣慰使司土官,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土官,路总管府土官,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土县丞土官,州县及秩如下州的长官司土官,土巡检、土千户、土酋吏之类土官等七大类,(20)这也是大多数支持土官制度建立于元朝的学者最常用的论据之一,并将其视作元朝土官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元朝的一项重要创造。殊不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只有在明朝才成为土官专用的职官,元代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是最普通的地方行政机构之一,其长官多为蒙古人、色目人,并不是土官特有的职官,只有“土人为之”者方可称为土官,但并不代表这些“司”就是土司。《元史•百官七》载:“宣慰司,掌军民之务,分道以总郡县,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元史•世祖二》载:“中统三年十二月丁巳,立十路宣慰司,以真定路达鲁花赤赵瑨等为之。”即使是西南边远地区由土官担任首领的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等,即所谓“其在远服,又有招讨、安抚、宣抚等使,品秩员数,各有差等”,(21)亦如前所述,其性质依然是职官,土官只表明担当者的民族身份,而不是一种官制。同样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职官也仅仅表明了担当者的民族身份,而不是一种土官性质的官制。 (二)册封制度。许多论著还将元代土官的诰敕、印章、虎符、朝贡等列为土官制度的内容。诰敕、印章、虎符、朝贡等制度在《元典章•礼部》中有详尽的记载,作为元代土官固然要遵守这些制度,但这些制度是全体官员都要遵守的,并不是针对土官建立的,它是元代职官的基本制度,而不是元代土官独有的制度。 (三)选用、升迁、惩罚。元代土官在选用、升迁、惩罚等方面既有同于非土官的地方,也有别于非土官之处,这是元代土官较为特殊的方面。《元史•选举志二》“铨法上条”载: 凡蛮夷官:议:“播州宣抚司保蛮夷军民副长官,系远方蛮夷,不拘常调之职,合准所保。其蛮夷地分,虽不拘常调之处,而所保之人,多有泛滥。今后除袭替土官外,急阙久任者,依例以相应人举用,不许预保,违者罪及所由官司”。 《元史•选举志三》“铨法中条”载:“二十八年,诏:‘腹里官员迁去云南近里城邑,拟升二等,若极边重地,更升一等。行省咨保人员,比依定夺。其蒙古、土人及招附百姓有功之人,不拘此例。’”保举是元代选官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职官与军官均可依例保举,《元典章•圣政》卷1“典章二•举贤才”载: 天下之大,不可亡治,择人乃先务者也。仰御史台、翰林院、国史(院)、集贤院、六部, 于五品以上诸色人内,各举廉能识治体者三人已上,行省、行台、宣慰司、肃政廉访司各举五人。务要皆得实才,毋但具数而已。 从制度层面讲,土官与非土官同样可保举,但由于土官保举“多有泛滥”,才出现了上述记载中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但这不属于制度层面的规定,只是执行政策中的一些措施。 元代对于“有勋劳”的土官是要进行升赏的,相反则要惩罚。《元史•刑法二》载:“诸土官有能爱抚军民,境内宁谧者,三年一次,保勘升官。其有勋劳及应升赏承袭,文字至帅府,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者,罢之。”查《元典章》并无此项规定,但《元典章•吏部》卷2“官制二•选格”中有一条记载与此相关,其载:“外任官员三周年为一考。除达鲁花赤、回回官员另行定夺。”这说明土官与外任官执行的是同一规定,只是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官吏“辄非理疏驳,故为难阻”,所以有关土官“三年一次,保勘升官”的规定并不表明是针对土官专门制定的。 元代对于边远地区任职者的期限、考核亦有涉及到土官的记载,《元典章•吏部》卷2“官职二•远方官吏月日”载: 吏部呈:钦奉圣旨节该:“诸衙门令史、译史、宣使人等,今后一百二十月为满”。钦此。本部议得:远方令史、译史人员等月日内,甘肃、福建、四川,此间发去九十月为满,土人一百二十月。两广、海北海南道,此间发去八十月为满,土人一百二十月。云南行省八十月为满。俱呈找详。都省议得,下项去处虽系远方,平顶日久,令史、译史、通事、知印、宣使、奏差,自大德元年三月初七日以后勾当人员,此间发去者俱以九十月为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 《元史•选举志四》“考课条”亦载: 云南行省极边重地令、译、史人等,六十月考满。甘肃行省令译史人等,六十五月考满,本土人员,依旧例用。部议:“远方令、译、史人等,甘肃、福建、四川于此发去,九十月为满。两广、海北、海南道于此发去,八十月满。云南省八十月满。土人一百二十月满”……都省议:“俱以九十月为考满,土人依例一百二十月为满”……部议:“合准旧例,云南六十月,河西、四川六十五月,土人九十月为满”。 上述记载表明,按照元朝通例,各处行省令史,通例任满一百二十月,方许出职,土人依例也是以一百二十月为满,后经部议,以九十月为满,只有在云南、甘肃、福建、四川等边远地区任职的非土官可适当缩短任职期限,一般为六十至九十月为满。由此可见,元代土官与非土官在任职期限方面执行的是同一法律和同一标准。 在惩罚方面,《元典章•新集》卷6“刑部•土官取受无禄同有禄人断”载: 延祐七年二月□日,江西行省准中书省咨: 延祐七年九月十七日奏过事内一件:“御史台官人每,备着陕西行台文书,俺根底与文书有:‘云南建昌路张姓的同知,因事取受人的马匹上头(事),本处廉访司官要了他的招状,依例断七十七下,例降散官二等。他是本土人有。依先定来的(例),依旧勾当’。么道,说将来的上头,俺叫刑部定拟呵,‘是本处土官无禄人有。依无禄例,减一等,断六十七下,依旧勾当’。么道,定拟了,呈与俺文书有。俺商量来:待异者无禄减等断罪呵,土官犯罪不殿降,依旧勾当,更兼承袭父兄的职事。他是受宣命的人有,难比无禄的人。如今将他依着有禄人的例要罪过,今后拟这般土官犯赃呵,怎生?”奏呵,奉圣旨:“那般者”。钦此,都省咨请钦此实行。 《元典章•圣政》卷2“典章三•霈恩宥”载:“湖南、云南边境诸蛮,互相仇杀,掳掠人民。如能悔过自新,即与免罪。”《元史•刑法二》载:“诸内郡官仕云南者,有罪依常律,土官有罪,罚而不废。诸左右两江所部土官,辄兴兵相雠杀者,坐以叛逆之罪。其有妄相告言者,以其罪罪之。有司受财妄听者,以枉法论。”上述记载透露出如下信息:(1)土官中有无禄土官与有禄土官之分。(2)元代无禄土官有罪或可享受一定的减罪处罚,如“土官有罪,罚而不废”,或“本处土官无禄人有,依无禄例,(罪)减一等”。(3)这些规定都具有地域性,如“土官有罪,罚而不废”明确指的是云南土官,而左右两江所部土官似乎并不在此规定之内。《元史•吕思诚传》载:“思诚纳印绶殿前,遂出佥广西廉访司事。巡行郡县,土官有于元帅者,恃势鱼肉人,恐事觉,阴遣其子迓思诚于道,思诚缚之,悉发其阴私,痛惩其罪,一道震肃。”实际上元代对待土官的原则是“叛则讨之,服则舍之”,(22)并不是一味怀柔。如果认为蒙元统治者自身属于边疆夷狄,较少有“华夷有别”、“内华夏、外夷狄”的大汉族的正统观,对其他边疆蛮夷的防范较少。这种观点只说对了一部分。在汉族统治者的“华夷之辨”中的确是将境内民族分为“华”与“夷”两大类,即“华夷之辨”,且“华夷有别”。蒙元统治者虽然较少有“华夷之别”的区分,但民族等级观念更为突出,不仅有蒙古人与色目人之别,蒙古人与汉人之别,而且还有蒙古人与南人之别,蒙古人与蛮夷之别。这其中蛮夷的地位最低,而元代土官基本为蛮夷,所以针对上述记载而言,元代土官所享受的减罪处罚应当是有限的。(4)这些规定亦存在着一定的时限性,如无禄土官,罪减一等只存在于延祐七年(1320)以前,按照上述记载,延祐七年后,大凡受宣命的土官犯赃,难比无禄之人,只能“依着有禄人的例要罪过”。总之上述这些规定既存在着有别于非土官之处,也存在着相同之处,但就不同之处来看,基本上属于“有例可依,无法可循”的性质,大多为临时性、区域性的规定,属政策层面,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即国家制度层面。 (四)世袭制度。《元史•仁宗三》载:“中书省臣言:‘云南土官病故,子侄兄弟袭之,无则妻承夫职。’”元代土官可以世袭在许多论著中同样被列为元代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但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那就是世袭乃土官与生俱有的属性,没有世袭土官也就不成其为土官,但是部落首领世袭历代如此,并非元代创新或独有,元代只是沿袭了前朝的做法。从“土官有罪,罚而不废”来看,元朝将土官世袭纳入职官管理体系,更多的是着眼于土官能否按照元朝规定的继承资格和继承顺序承袭,而不是废除这一制度。如《元史•世祖八》载:至元十七年(1280),“亦奚不薛病,遣其从子入觐。帝曰:‘亦奚不薛禀命,辄以职授其从子,无人臣礼。宜令亦奚不薛出,乃还军。’”所以如果没有其他制度配合,单独拿是否允许世袭作为元代有土官制度的论据不足以说明问题。实际上,元代土官世袭与元代职官荫子、军官承袭是一脉相承的。元代职官荫子、军官承袭制度已非常完备,这在《元典章•吏部》卷2“官制二”之“承荫”、“承袭”、“儤使”中对职官子、军官子、低品级职官子的承荫、承袭、儤使讲得十分详尽。如果说职官荫子、军官承袭是七品以上普通职官以及军官所享受的特权,那么世袭则是土官享有的特权,是元代秩官荫子制度在土官的延伸,虽有差别,但性质是相同的,它不是制度上的问题,是土官本性所决定的细节上的差异。 (五)元代土官有纳赋税者,也有不纳赋税者,这要视土官归附元朝中央的程度而定。《元史•信苴日传》载:世祖忽必烈平定大理,大理旧主段兴智入觐,险地图,“条奏治民立赋之法”。《元史•世祖七》载:至元十六年(1279),纳速剌丁将大理军抵金齿、蒲骠、曲蜡、缅国界内,招忙木、巨木秃等寨三百,籍户十一万二百,“诏定赋租”。纳过赋的土官很可能享有俸禄,而不纳赋的土官则无俸禄,所以上述《元典章•新集》卷6“刑部•土官取受无禄同有禄人断”所载土官分为有禄土官与无禄土官,很可能区别就在于此,而这也是元代土官与普通职官的一大区别,即部分不纳税赋的土官只有品,没有秩,不享有俸禄,这其中未入流的低级土官最多。但这些均无法构成判断是否存在土官制度的因素。 注释: ①许公武:《土司制度考略》,《中国边疆》1943年2月第1卷第1期。 ②凌纯声:《中国边政之土司制度(上、中、下)》,《边政公论》1943年第2卷第11、12期;1944年第3卷第1、2期。 ③参见朱祖明:《改流前之天全土司》,《康导月刊》1943年12月第1卷第2期;刘介:《宋代僮族地主在土官统治下的经济形态》,《民族团结》1963年3月号。 ④参见杜玉亭:《试论云南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民族团结》1963年2月号。 ⑤参见江应樑:《略论云南土司制度》,《学术研究》(昆明)1963年第5期;张永国:《也谈土司制度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昆明)1964年第3期。 ⑥李幹:《略论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84年第4期。 ⑦龚荫:《中国土司制度史》,云南民族出版社1992年版。 ⑧《宋书》卷17《礼四》有“社主土神,司空土官,故祭社使司空行事”的记载,但与本文无关。 ⑨范成大撰、严沛校注:《桂海虞衡志校注•志蛮》,广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⑩《元典章•新集》卷6“刑部•土官取受无禄同有禄人断”。 (11)《金史》卷15《宣宗中》载:“遣监察御史粘割梭失往河中、绛、解等郡,同守土官商度可保城池。”这里的土官是指守土之官,并非本文所指的土官。 (12)《宋史》卷494《蛮夷传二•城徽州传》。 (13)参见《元史》卷23《武宗二》。 (14)《元史》卷24《仁宗一》。 (15)《元史》卷12《世祖纪九》。 (16)《元史》卷14《世祖纪十一》。 (17)《元史》卷16《世祖纪十三》。 (18)陈学霖:《史林漫识》附录(三)俞本《明兴野记》(《纪事录》),中国友谊出版社2001年版。 (19)陈高华等点校:《元典章•吏部》卷2“官制二•承荫”之“职官荫子例”,中华书局、天津出版社2011年版。 (20)参见李幹:《略述元代土司制度中的几个问题》,《民族研究》1984年第4期。 (21)《元史》卷91《百官七》。 (22)《元史》卷120《立智理威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