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闵凡祥,南京大学历史系 一 “友谊会”(friendlysocieties)是18、19世纪在英国工人阶级特别是收入较高的工人上层中广为存在与发展的一种具有直接社会保障功能的民间互助组织。其成员在自愿捐资的基础上按规定向协会交纳一定数量的会费后,即可在遇到不测(如疾病、失业、年老、死亡、天灾人祸等)时向协会提出救济申请,协会和其他会员有义务为他提供必要的经济援助。这类组织名称繁多、五花八门,有友谊会、丧葬会、共济会、募捐会、疾病会、鹅会、织匠会、船匠会、鞋匠会、石板会、存款协会等,友谊会是它们的统称。 友谊会最早出现于英格兰的北部和西部等工业发达地区,但具体出现于何年何月何日,最初的组织名称是什么,它是如何组织起来的,却无从查考。一般认为,友谊会的观念至少可以追溯至17世纪,[1]最迟也在17世纪末18世纪初。芒图在《十八世纪产业革命》一书中就曾这样记载道:“早于1700年,蒂弗顿的梳羊毛工人组成了一种具有永久同盟性质的互助会。由于梳羊毛工人有流动的习惯,所以不久之后,这种也许同时在几个地方开始的运动便普及开来。梳羊毛工人的这种‘未经特许的行会’不久就将其分支机构遍设于英国各地,并自认有足够的力量来试图管理工业。”[2](p55)到18世纪50年代,曼彻斯特生产细纹布和格纹布的职工也组织起了类似的强大行业协会。[3](p310,490)但它们活动的方式更像是封建行会,它们更多的是强调自我约束和团体的共同目标,通过抵制没有学徒出身资格的劳动者涌入以求自保,经济互助性质还不是非常明显。例如,上述梳毛工人协会即明确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接受一定工资以下的工作;任何雇主都不得雇用非该会成员的梳毛匠,如他雇用这种人,那末,所有其余工人就一致拒绝为他工作;假定他雇用了20个工人,这20个人就会同时走开,而且,有时还不以停工为满足,他们还侮辱留在作坊不走的老好人,殴打他并将其工具打碎。”[2](p55)工人的这些措施遭到工厂主的痛恨和政府当局的取缔与镇压。1725年的一项法律宣布,毛纺织工、梳毛工、织袜工要求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工资的所有规章、公告、联合都是违法的、无效的;组织这样的“俱乐部”,加入同伙的组织、给予援助的工人要被处以3年劳役(重体力劳动);破坏纺织中的毛织品,破坏工具和原料,要被判处死刑。胁迫违反俱乐部章程的人并伤害其身体,要被判处7年流放。[4](p173~174)这种情况一直到1793年议会通过鼓励友谊会发展的法令——《罗斯法例》(RoseAct)后才得以改变,友谊会的活动从此取得合法地位。《罗斯法例》允许它们“为了互相救济和维持生病、年老和体弱……会员的生活,以自愿捐款,筹措……独立基金,使它们能以取得社团法人的多种资格,制定有约束力的章程和保有法律上所承认的基金……”[5](p371) 《罗斯法例》的颁布使友谊会获得了快速的发展。18世纪末,英国已有友谊会组织约7200个,但其规模一般都很小,每个协会的成员平均为97人,成员总数约为65万人。[6](p39)但在接下来的二三十年中,友谊会无论在数量的增长速度还是在规模的扩大上,都达到了惊人的地步。在1793~1824年间,单单阿伯丁郡就有200个社团的章程为治安法官所批准,且在那里和其他各地,很多都是公开出来的原来就有的手工业互助会。“我们差不多在每一个城镇里都有织匠社、船匠社、鞋匠社等,虽然它们现在很少同它们所由得名的那个行业还有任何关联”[5](p372~373),对于这个运动有20年经验的一个人在1821年如此写道。就全国范围内来看,1801年时英格兰地区兰开夏郡有友谊会组织820个,中塞克斯(伦敦)约600个,约克郡414个,西瑞丁330个,苏福克235个,伦敦250个,埃塞克斯205个,诺福克—诺威奇203个。[7](p335)艾登在1801年著的《友谊会简论》中估计,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互助会共有7000个以上,其中5117个是正式登记的协会,会员数量在60万~70万人之间。“如以每一会员家庭平均作4人计……那么不妨假定从这类有用组织中得到临时救济的约占英格兰和威尔士人口的四分之一。”在1806年,帕特里克·科胡恩相信“在首都及其附近”登记的社团大约有800个,未登记的为数也不相上下。它们的会员共有“机器匠和工人”8万人;在1815年的一项报告中,编写者认为不列颠的友谊会会员人数为92.5万人。[5](p372)虽然这种估计出来的数字相当粗略,不足以完全反映当时英国友谊会的数量与规模,但能够反映这种团体在民间存在的广泛程度。 19世纪三四十年代,一些大的甚至是全国性的友谊会团体相继出现。其中比较著名的有:博尔顿共济会(成立于1832年)、森林者友谊会(组建于1834年,其在1848年时已有会员8.4万人,到1858年时增加为13.5万人,1868年为34.9万人,1876年为49.1万人,到1886年会员人数已超过66.7万人)、曼彻斯特联合共济会(1848年时已拥有26万名会员和34万英镑的收入)、大西铁路友谊会(成立于1838年,是英国第一个铁路友谊会)、“橡树勇气”(始建于1841年)、诺丁汉共济会(成立于1843年)等。根据《英格兰和威尔士友谊会报告摘要》(AbstractofReturnsrespectingFriendlySocietiesinEnglandandWales)统计,到1835年,这两个地方参加各种友谊会的人数已不少于100万人。[8](p39~40)在当时众多的这种组织中,有的友谊会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如曼彻斯特联合共济会,“这个共济会的规模已经如此之巨,声誉已经如此出人意外,以至于它对工人阶级中的青年一代似乎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大有一举而取代所有此类较小组织之虞”[9](p595)。1853年,斯托克波特济贫区的8万居民中有5万人是丧葬会会员;在威根,丧葬会的分会有46个;利物浦也有9万名丧葬会会员;整个英格兰丧葬会会员大约有75万人。1872年,募捐会已有会员100万人左右。[10](p136) 1875年,英国国会在1871~1874年皇家友谊会调查委员会的全面调查基础上,又通过了一项关于友谊会的法例,对当时普遍存在于友谊会组织中的财政管理混乱、浪费成弊等现象进行整顿,解散那些经营不善的友谊会,同时全面承认友谊会的联合互助性质,并对所有的友谊会进行登记。经过整顿后的友谊会得到比较健康的发展。1885年友谊会的登记数目是9283个;1885~1887年,联合共济会约有175万会员,独立互助会会员有200万人,募捐会会员约300万人。由于会员参加什么类型的友谊会没有条件限制,一个人经常是多个友谊会的成员,同时又可能是工会①或消费合作社②的会员,因此,到20世纪初,英国到底有多少友谊会会员,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9](p595~601)[11](p137) 18、19世纪英国友谊会等互助组织的发展不仅数量多、规模大、涵盖面广,而且还突破了早期社会团体中男性成员一统的局面,到19世纪末期,在一些地区出现了一些颇具影响的女性友谊会。如1872年成立的“卖花姑娘基金会”、1874年成立的“妇女友谊会”和1885年成立的“母亲友谊会”(其会员到1889年时即已达到157668名之多)等。其中,卖花姑娘基金会在成立当年就向一千名左右的会员提供借款。每年冬季,当卖花女生活困难时,凡拿不出6便士现金且也不能找到担保人担保的卖花女都可以向基金会申请帮助,援助资金的数量约为1~2英镑。[12](p255)同其他女性友谊会组织相比,“妇女友谊会”的规模与影响要大得多,1913年时其正式会员达到197493名,准会员39926名,候补会员81374名。妇女友谊会不仅积极帮助会员解决困难(如在1883年就已为4000名会员找到工作),对会员进行家庭理财、责任感方面的教育等,而且还致力于妇女权利的保护。如在1884年,它就曾组织27777名会员签名,呼吁保护女工的权利。1910年,母亲友谊会的85491名会员集体表态反对一项有关离婚的法案。[13](p107~139)这说明,此时的女性友谊会组织已经开始超出单纯的福利救助性质,开始为自身的政治权利和解放而斗争。 二 从上面的描述中可以看出,友谊会等民间互助组织在18、19世纪的英国社会是非常发达的,将之称为一场运动并不为过。那么,如何来解释这样一场运动的出现呢?笔者认为,国家职能在社会保障领域的缺位是友谊会等民间互助组织在18、19世纪英国兴起和迅猛发展的最根本原因。 在中世纪的英国,既没有济贫法,也没有政府救济,所有社会下层都是主人的附庸。附庸对主人效忠,主人则要承担附庸的生活所需,保证他们的生存与安全。对于那些因意外、饥荒、畜疫或其他原因导致无生活来源而面临饥饿威胁的农民以及那些被地主残酷抛弃的年老体弱的附庸、多余的仆人或他们的子女的救济工作,则主要由教会负责。对老弱病残者进行施舍救助是教会日常事务的重要一部分。从教会保存的资料来看,从狄奥多尔(Theodore,602~690)大主教以来这种救济的事例就已很多。[14](p130)因此,在中世纪的英国社会中,贫困还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问题,不需要国家对该问题进行干预,社会依靠它自身的运作能够自然化解偶尔出现的救济需求问题。 但是,到17、18世纪,英国社会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巨大变化。圈地运动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展开和工业革命的爆发,不单单在英国的经济领域引发了一场革命,更在人类的活动范围、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式、人际关系等几乎所有领域引发了一场革命。传统的农耕社会开始向现代工业社会过渡,原有的封建领主与附庸之间的那种庇护与被庇护的关系遭到扫荡,家庭原有的保障能力由于人口大量流动引起的家庭“核心化”以及经济功能的丧失而遭到严重削弱,素有“中世纪福利国家”之称的教会[15](p100)的慈善活动也因解散修道院等运动而受到限制。传统的以家庭、教会、慈善活动为主的社会保障体系受到日益凸显和独立化的贫困等社会问题的挑战。原来由家庭、子女乃至封建领主等承担的对个人生老病死一类的保障义务,转变为社会责任,“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是社会承担起应尽的责任,并由国家来承担社会责任。”[16](p312)但此时的国家却还没有做好完全承担起这一任务的准备或在自由放任思想的支配下不愿意卷入社会经济生活之中,以国家的力量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统一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分担人民的风险,减少他们的损失,为他们构筑一道保证基本生活与发展需求的“安全网”(safetynet)。③ 然而,现实生活并没有因为新兴的民族国家还没有做好应对新的风险的准备就对被圈地运动和工业革命无情地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大军有丝毫的怜悯与同情,工人阶级在生活中所面临的生存风险几乎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失业、疾病、伤残、年老等像魔鬼一样时时伴随在他们身边,威胁着他们的生存。广大劳动者面临着比以往更多、更大的社会风险,对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有着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无法比拟的需求,且这种需求随着工业革命的不断深入仍在不断增加。但令人痛心的是,现实中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供给不但没有相应的增加,其供给的主体范围与服务数量由于社会的变迁反而在不断缩小与减少。 在这种情况下,工人们只好自发地组织起来,借鉴历史传统,④建立互助基金会,以风险共担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人生过程中因贫困、疾病、年老、死亡等原因带来的生存威胁。这就是友谊会等互助组织兴起的根本原因。 尽管18、19世纪英国的友谊会种类很多,规模大小不一,有的是全国性的,有的是地方性的,各机构章程的内容、管理形式和保险项目等方面相互之间也存在一些差别,⑤但它们的根本组织目的和宗旨却是共同的,即“遭遇不幸时互相支援,共同娱乐,互相教育”[17](p57)。其中,互助、解困是一般友谊会的首要共同特征,向会员提供某种形式的补助金是协会资金支出中最有意义的一项。 一般情况下,友谊会会员在定期交纳一定数量互助金性质的会费后,在遇到失业、疾病、年老或贫困时即可向协会申请领取一定数量的津贴;会员如果死亡,协会除负责为其办理丧事外,其家属还可得到一份津贴。这一点我们可以从散见于各种文献的有关记载得到证明。例如,1719年,纽卡斯尔的鞋匠每6个星期捐赠1先令作为疾病基金,并各捐6便士作为一位弟兄的丧葬费;[5](p370)“鉴于每个人每月向参股交纳8便士,只要任何一位成员因病或遭不幸而被困于家中,他都有权一周得到7先令。在任何时候,当他无法从事其通常的工作,他都可以得到一周3先令6便士的所谓‘生活费’(Walkingpay)。在入会10年以后,在年老或意外事故而使之失去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他同样有权利每周得到2先令6便士。除了上述的内容,在他们的大多数规章中对于葬礼都规定有十分奢侈的补贴额。从储蓄中支付成员本人的葬礼费有时会高达5英镑10先令,对于成员的妻子则是40先令……”[7](p353)1847年的一个典型的伦敦社团是完全由手工业工人组成的:没有一个人在20岁以下。会费每月3先令。补助金是疾病补助费每周10先令,养老金5先令,丧葬费7英镑,妻子丧葬费4英镑。[5](p722)1891年,各类友谊会的基金总数已经达到2270万英镑,1909年更增至4820万英镑。津贴标准因会而异,或逐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如曼彻斯特联合共济会会员在生病后的前12个月每周津贴为9先令,以后每周为4先令6便士;会员去世时,一次性支付9英镑;会员妻子去世,一次支付4英镑10先令。[18](p142) 友谊会这种工人互助福利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在保障工人年老、疾病、伤残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英国经济学家约翰·巴顿在其著作《论影响社会上劳动阶级状况的环境》中分析道:英国17、18世纪所兴起的友谊会承担了大量的体弱年老者和寡妇、孤儿的补助和帮助。[18]友谊会的救助活动“使很多卑微的生命得到了鼓舞,在社会保障方面做了脚踏实地的工作,为它们的会员减轻了对于疾病、分娩、丧失工作能力和年老的担心,也为他们的子女减轻了一笔像样的丧葬所必需的开支”[5](P374),因此,它吸引了大批的工人参加。这是友谊会在18、19世纪的英国获得巨大发展的自身方面的原因。 再则,友谊会的主要职能就是向其会员提供包括疾病、死亡、失业救济等方面的某种福利,而且会员在资格上基本没有什么限制,是向所有的人开放的,特别是那些大的友谊会通常更是向一切能够交纳会费的人开放。这样,友谊会这种带有自发性福利色彩的民间组织,无疑就为当时社会上收入不高但又特别需要社会救助的工人阶级提供了一个安全网,对缓解当时劳动大众的贫困,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协助失业者重新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凡是友谊会开展活动活跃的地区,其贫民人数就相对较少,反之则较多。“一个体质不健康的人,或者不幸失去视力、中风或其他原因而永远不能自行谋生的人,都特别地成为救济对象。”据巴顿调查,“在1797年还没有一例表明,公谊会(即友谊会。——引者)的某一成员成为他的教区的负担;甚至在今天,从济贫法委员会所得到的证据来看,这种例子似乎也是很少的。比较一下每个郡贫民的人数和各公谊会的人数,就能明显证实这一点。——从大多数情况中可以发现,两个数字是成反比的”[19](p63)。同时,友谊会又不像工会那样为执行“协调劳资关系、决定劳动条件”等职能而表现出很强的斗争性、排他性以及明显的政治诉求,从而使得当时一向反对民众结社活动的英国政府也对其另眼相看,于1793年通过《罗斯法例》,承认友谊会组织的合法地位,鼓励它的发展,对其采取鼓励、支持、规范、利用的政策。因为,英国政府认为,这类机构的存在和开展的活动有助于减轻政府的济贫负担。根据1874年英国的官方报告,友谊会可使济贫法制度每年节省救济费约两百万英镑。[17](p57)这是友谊会在18、19世纪的英国迅速发展的政治因素。 三 自18世纪中叶开始至20世纪初,友谊会在总体上一直保持着一种非常强劲的发展势头。到1910年时,友谊会已有会员约386万人,共济会已有会员279万人,募捐会会员约有716万人。[11](p137)“在1910年12月31日,共济会及其分支机构共有价值2800万英镑,一般发给福利金的友谊社计1300万英镑,储蓄会、丧葬会和少数其他‘无分支机构’型的社团约600万英镑。”[10](p618)但随着1911年《国民保险法》⑥的通过,友谊会的这种强劲发展势头遭到了扭转。 1911年《国民保险法》标志着英国开始放弃长期执行的自由放任政策,通过在社会领域进行一系列立法与采取多种政策措施,逐步承担起社会保障与救济的主要职能,向“福利国家”迈进。自此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口被纳入到政府的国民保险规划中,民间自发的福利组织的权责逐渐为福利国家所集中,并最终被完全取代。尽管友谊会等民间互助组织被以“核准团体”的身份变成了福利国家政策的执行机构,但它的作用已远不如19世纪那么重要了。 1945年7月26日,以艾德礼为首的英国工党赢得战后大选的胜利,登台执政,开始执行“福利国家”政策。1945年通过的《家庭补助法》、1946年通过的新《国民保险法》、1948年通过的《国民健康服务法》及《国民救助法》等法案将全体英国人“从生到死”都置于国家的监护之下:通过国民健康服务(NHS)系统,国家直接为公民提供各种近乎免费的医疗健康服务;家庭津贴扩大了非劳动力人口的福利……国民的生老病死、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全部由国家包揽,国家通过社会救济措施保证人们的最低生活需求,完成了国家对社会保障权责的集中和垄断。它不仅剥夺了地方当局经营福利与社会保障的权力,而且通过社会立法使中央政府获得了能够实行更为有力的战略政策和对资源进行分配的垄断权力,成为“中央福利国家”。国家特别是中央政府在福利领域的责任加强,福利支出主要由中央政府承担,国家成为全体国民的“保姆”。 福利国家的兴起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过程,即是国家(中央政府)在社会经济领域扩权并最终取得绝对支配地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友谊会逐渐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意义,因为其所提供的福利产品同国家所提供的制度化的福利服务相比已不再具有吸引力,参加者越来越少,于是,在福利国家建立后它就连同维多利亚时代所沿袭下来的其他民间互助组织逐渐退出了历史舞台。现在,英国友谊会的数目已由1948年时的1.8万个锐减至不足300个。[1] 随着福利国家的建立,友谊会等民间互助组织逐渐退出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领域的这一历史事实,也证明了我们上文中关于“友谊会等民间互助组织的出现与发展是18、19世纪英国国家职能在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领域缺位的产物”的论断的正确。 知古可以鉴今。通过对18、19世纪英国友谊会组织兴衰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认识: 第一,只要管理者未能对社会生活提供充分的服务,人们就一定会寻找其他的形式去自我满足。当社会发展到需要由国家承担起对国民的社会保障与救助职责而国家却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履行该职责时,就会造成国家职能在社会保障与救助领域的缺位,导致民众的基本自由与安全保障诉求及合法权利得不到满足和保证,社会上就会出现替代或补充国家行使有关职能的组织——各种民间互助或自助组织兴起。这些自救组织形式多样,活动方式不一,既有游离于主流社会之外、与国家相对抗的黑社会力量,也有不带有任何政治诉求和暴力倾向的民间互助组织,但无论是哪一类,它们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在国家职能出现缺位或政策执行不力的领域代替国家承担并行使相关的社会职能,为本团体谋利益,为本组织的成员提供一定的基本生存与安全保障。 第二,诸如意大利黑手党、中国青帮、英国友谊会等组织,兴起于人们的互助与共济谋生理念,这是为学界所公认的。它们在形成之初具有明显的对本团体成员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功能:保护成员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成员间的互助互惠。但为什么前二者后来发展成为社会的毒瘤,而后者却变成福利国家的一个组成部分,并在最后安静地消解了呢?追根究底,原因在于国家对它们所采取的不同态度与政策措施。意大利政府对黑手党的放任自流⑦和中国清政府对青帮的摧毁镇压⑧,是导致它们最终自我孤立于主流社会之外,并同主流社会相对抗的根本原因;英国政府对待友谊会的态度却完全相反,它不但认识到友谊会的重要社会保障作用,且还给予其合法地位,对它采取一种规范、扶持、利用的政策,最终成功地将其纳入福利国家体系之内,从而从根本上消除了其变为一支反社会力量的可能性。由此可见,对于民间出现的各类自发组织的处理,切不可一见其出现即不问青红皂白,一棍子将其打死。有关当局应当予以认真研究,区别对待。切不可重蹈意大利和晚清政府的覆辙,为渊驱鱼,为林驱鸟,人为地制造出异质于主流社会的反社会力量和秘密社会组织。 收稿日期:2004—05—25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自由放任与适度干预”(04CSS003)。 注释: ①除友谊会外,工会在组织工人运动、争取工人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很大一部分集体福利事业。在1895~1904年的10年间,英国100个工会的总支出为1606万英镑,其中就有86%的支出被用于工会的各项福利开支。工会为会员提供的福利不仅数量大,而且种类比较齐全,包括失业津贴、疾病津贴、工伤津贴、丧葬津贴、养老津贴以及罢工津贴等。1912年,英国工会用于罢工方面的补贴约占总支出的36%,用于失业方面的津贴约占27%,用于疾病和工伤方面的津贴约占18%,用于养老方面的津贴约占14%,用于丧葬方面的津贴约占10%。(克拉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年版,第614~615页) ②消费合作社也是工人的一种福利组织,是19世纪二三十年代的“合作运动”(co-operativemovement)的产物。它一般不涉及对成员的救济问题,但其成员可以从中得到一种工资外的福利。主要组织形式一般如下:一些人合伙以批发价购买成批的消费品,然后零售给其成员,从而使他们不受中间商的盘剥;或是以参股的形式融资购买,将利润分给协会成员。20年代末合作社的数量开始迅速上升,进入30年代后这种组织约有300个,后来在数量上还有进一步的增加,约有四五百个。(徐滨:《英国社会福利保障体制的形成与演变》,硕士学位论文(未刊),天津师范大学档案馆,2000年,第41~42页;丁建定:《从济贫到社会保险》,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4~145页) ③虽然作为一个新兴的民族国家的英国已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在1601年通过了《伊丽莎白济贫法》,建立起济贫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政治干预,但它所提供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是极其有限的:服务质量低劣,救济范围狭窄,大批急需社会救助的穷人得不到应有的救助。而且这种救助更多地带有惩戒、歧视、权宜和随意的性质,是一种惩戒性的救济。济贫救济的接受者不仅要遭受做苦役以及受到济贫院的奚落等惩罚和侮辱,而且还要以丧失个人尊严、个人自由和政治权利为代价。 1834年新济贫法实施后,更加重了这种“惩贫”的色彩。济贫院被人们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狱”。很多贫民宁愿不要或少要国家救济,也不愿进入济贫院。再有,济贫法下的济贫存在着一个根本的缺陷,即它以救贫为主,而不是以预防贫困为主。面对随着工业社会发展而来的日益复杂化、多样化、社会化的社会问题,单单以救济为主的济贫法制度显然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发展和变化的需要,国家所提供的社会保障与救助服务远远不能满足当时的社会需求,广大劳动者阶层游离于济贫体系的涵盖之外。 ④如在有记载的11世纪,就有自由侍从行会所属的剑桥自由侍从分会约定的相互参加葬礼、困难时互相帮助的行会规则。(B.Thorpe,DiplomatariumAnglicumAeviSaxonici,1865,p.605.转引自克拉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上卷,第1分册,姚曾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70页) ⑤如一些协会只以救济贫困、疾病者为目的,其他事项则不在其干涉范围之内;有的协会(如伦敦的一些木匠和细木匠协会)则只对火灾、劳动工具损失、丧葬等情况的当事人发给正规补助金,对于失业者,则要靠自愿资助。伦敦的帽匠团体不仅设有疾病、葬礼、失业救济金,而且据说还与国内其他城市的帽匠组织建立了联系,并支持其他非帽匠协会的罢工。协会能够出面就集体雇用、生产管理及工作时间等问题与雇主一方谈判,甚至向罢工工人提供经济支持。出于自身的利益,一些协会禁止未经做过学徒的人入会,并阻止雇主招收过多的学徒,甚至对某项特定工作的使用人数做出规定。如“在泰晤士河畔,在1825年新成立的……伦敦船匠节约会……在要求集体讲价和管理编组问题上曾经同雇主发生过严重的冲突,以致雇主(或某些雇主)拒绝雇佣它的会员。”(克拉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上卷,第1分册,第271页)由此可见,这些协会组织的活动已经超出了一般友谊会的职能范围和组织目的,具有某些现代工会的特点。但这并不代表当时友谊会活动的主流,其主流仍然仅是工人自愿建立起来、为自己的成员提供老、弱、病、伤多种津贴的自助、互助组织,并不带有明显的政治倾向。 ⑥1911年《国民保险法》的第一部分涉及医疗保险,于1912年7月生效。它规定在强制交费的基础上为年收入在160英镑以下(1919年扩大范围至250英镑,1942年扩大至420英镑)的工资劳动者(包括文职人员)提供残疾保险。职工生病时,男子每星期领取10先令,女子7.5先令,残废者男女均领取5先令,产假期间每周30先令。此外,实行免费医疗。这笔经费由雇主为每个职工每星期付3便士,男职工自己付4便士,女职工付3便士,国家为每个职工补贴2便士。国家负责保管基金,工会、友谊会和其他所谓的“核准团体”则负责执行。 ⑦黑手党产生于意大利西西里。自古罗马时代直至意大利统一的长时间内,西西里岛一直游离于国家权力的有效统治之外。人们不相信政府,也不愿置身于国家法律的管辖。生活于该岛的大批移民和逃亡者为求自保,或结社互助或接受地方权势——男爵的庇护。这种国家权力的真空导致在1892年之前西西里岛一直处在私人安全体系的时代。特殊的历史传统与近代政治结构的特点,最终促生一种强人领衔下的自救组织——黑手党。它开始于对自己的保护,最后危害及他人,自救组织变成黑社会,成为现代社会上的一颗毒瘤。(李文田、张宓编译:《黑手党》,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12~22页) ⑧清代是中国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但此时的中央政府或者说国家并没有做好这方面的准备。“社会对流动的物质设置与心理准备上的双重匮乏,迫使那些常规的流动者寻求和建立一种自我保障的服务系统”以“自救”。青帮的前身漕帮即是当时众多类似组织之一。1786年“叫魂”事件中政府对罗教的摧毁使漕帮的这种自救组织由“罗教”改名为“清门”,由公开转入秘密,并形成自己的网络与势力,活动范围也超出了共济谋生、维持最低生存目标,开始追求更高的利益并走出法律的界限。漕运的结束,加上国家在社会保障与救助领域的不作为,最终导致了“青帮走出职业团体,融化到社会之中”,成为真正的“黑社会”。(参阅郑也夫:《秘密社会》,载《开放时代》2000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Whatisafriendlysociety?[EB/OL].http://www.open.ac.uk/socialsciences/fsrg/fstgsubset/fsrginfopops/fsrgimenu2.html. [2]保尔·芒图.十八世纪产业革命——英国近代大工业初期的概况[M].杨人楩,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E.P.汤普森.英国工人阶级的形成:上册[M].钱乘旦.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 [4]库利舍尔.欧洲近代经济史[M].石军.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 [5]克拉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上卷[M].姚曾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6]黄素庵.西欧福利国家面面观[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 [7]NeilJ.Smelser.SocialChangeintheIndustrialRevolution:anapplicationoftheorytotheBritishcottonindustry[M].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59. [8]徐滨.英日社会福利保障体制的形成与演变[D].未刊硕士毕业论文,天津师范大学档案馆,2000. [9]克拉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中卷[M].姚曾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 [10]丁建定.从济贫到社会保险:英国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1870~1914)[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1]克拉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下卷[M].姚曾廙.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7. [12]克鲁泡特金.互助论[M].李平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3]BrianHarrison.ForChurch,QueenandFamily,theGirl'sFriendlySociety,1874~1920[J].PastandPreset,No.61. [14]尹虹.16、17世纪前期英国流民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15]卡洛·M.奇拉波.欧洲经济史:第1卷[M].徐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16]钱乘旦.第一个工业化社会[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17]刘燕生.社会保障的起源、发展与道路选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8]EricHopkins.ASocialHistoryoftheEnglishWorkingClass,1815~945[M].London:EdwardArnold,1979. [19]约翰·巴顿.影响社会上劳动阶级状况的环境[M].薛藩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