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讨论农业发展研究中的两个理论问题:1.农民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地位,2.农业发展的不同道路。与这两个方面有关的基本文献可能多数人耳熟能详,但在处理理论与经验事实之间的复杂关系时一直有两种倾向,或者拘泥于现成结论,或者比较主观随意地引用和诠释理论。一个多世纪以来,人们围绕这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争论不休。近来又平添了关于中国农村改革实行家庭承包制度是前进还是倒退、农户承包土地自主经营与人民公社集体经营孰优孰劣的争论。这些讨论基本上没有跳出马克思主义的论说系统,正像两位西方学者所总结的:“上个世纪的马克思主义著述家就所观察到的诸结构进程展开的讨论,仍在影响着对当代农业结构变化的解释”。[1]因此,在接触当前的有关讨论以前,有必要追本溯源,对马克思以来关于农业和农民的理论做一点梳理工作。 一、关于农民随农业资本主义发展而消亡问题 马克思的有关思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点:1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农业和工业一样由资本家经营;2现代各国自耕农的自由土地所有与自主经营,只能是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之间的一个过渡形态;3资本主义大农业以农民的无产者化为代价,自耕农民的消亡是不可避免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里论述了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形成和演变。所谓“农业资本主义”,完整的表述应当是“农业和工业完全一样受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统治,也就是说,农业由资本家经营。”[2]马克思认为:一部农业现代发展史,可以看作是进步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改造旧的土地所有权和落后的经营方法的历史,其间不只是生产关系的变革,还有经营方法的进步、科学技术的应用亦即生产力的发展。所有这些都以资本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为基础,以直接生产者的赤贫即农民的无产者化为代价: 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要结果之一是,它一方面使农业由社会最不发达部分的单纯经验的和机械地沿袭下来的经营方法,在私有制条件下一般能够做到的范围内,转化为农艺学的自觉的科学的应用;……一方面使农业合理化,从而第一次使农业有可能按社会化的方式经营,另一方面,把土地所有权弄成荒谬的东西,——这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巨大功绩。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这种进步,同它的所有其他历史进步一样,首先也是以直接生产者的赤贫为代价而取得的。”[3] 由实业家、农业资本家垄断性大规模经营的资本主义大农业,将使农民——土地耕种者变为纯粹的雇佣工人。当然,资本主义对农业的统治并非一蹴而就。从封建制度的瓦解到农业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建立,中间有一个过渡形式——自耕农的自有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这里,占据突出位置的仍然是土地所有权: 自耕农的这种自有小块土地所有制形式,……在现代各国,我们又发现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解体所产生的各种形式之一。英国的自耕农,瑞典的农民等级、法国和德国西部的农民,都属于这一类。 ……在这种生产方式中,土地的占有是劳动者对本人的劳动产品拥有所有权的一个条件;在这种生产方式中,耕者不管是一个自由的土地所有者,还是一个隶属的农民,总是独立地作为孤立的劳动者,同他的家人一起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土地的所有权是这种生产方式充分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如工具的所有权是手工业生产自由发展的必要条件一样。在这里,土地的所有权是个人独立发展的基础。它也是农业本身发展的一个必要的过渡阶段。这种土地所有权灭亡的原因表明了它的限度。[4] 马克思认为:小农即自耕农的生产方式以其对土地的占有为重要条件,但在这种生产方式下,只能有小农维持生计的农业。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对直接生产者生产资料的剥夺,现代各国的小农制度的灭亡最终是不可避免的。造成其灭亡的主要因素包括:农村家庭工业因大工业的发展而被破坏;大地主霸占公有地;种植园大农业的竞争排挤;农业技术的进步;高利贷和税收制度;小农资金短缺,小地块难以采用现代农业改良措施,等等。也就是说,现代各国的自耕农的生产方式或自耕农制度相对于封建制度是进步的,但仍然属于传统的农业制度之列,因而终将被消灭,整个农业也就变成资本家役使农业工人、为利润而经营的农业。 应当指出,关于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前,古典经济学家已经多有论述。他们所描绘的图景,是农民小生产者被工农业大生产吞没。在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论和李嘉图的分配论中都是没有自耕农地位的。也正因为如此,在主张大农业大地产制反对农民家庭“小农业”的长长的队列里,既有马克思主义者,也有不少经济自由主义者的身影。主张家庭农业自主发展的人则常常被列入“民粹派”,认为是反对历史进步甚至是主张倒退。 马克思的“农业资本主义”是从他当时所能看到的关于英国农村的材料总结出来的。16-18世纪的英国农业常常被视为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典型:“通过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夺走他们的公有地的办法,造成了人数更多得无比的无产阶级。在英国,特别是弗兰德羊毛纺织工场手工业的繁荣,以及由此引起的羊毛价格的上涨,对这件事起了直接的推动作用。”[5] 然而,农业发展的历史真实究竟如何?现在看来,过去人们对英国圈地运动和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程度的估计过高了。16世纪的英格兰只有2%的土地被圈占,而且大量的是农民圈地。到19世纪全部被圈占土地也只占到总面积的50%。19世纪中叶英国使用雇佣劳动者的农场不过占农场总数的一半稍多,其中还有相当一批使用极少量雇佣劳动力的农场。[6]1688年的英国有25%-33%的土地为自由的自耕农(owner-occupyingfreeholders)所拥有[7],有将近三分之二的土地是由中小农民所经营的。[8]最近,文礼朋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中以大量资料说明:近代英国土地财产的不平等分配,主要是封建时代的遗留,而非国会圈地的后果。在20世纪前的西欧,雇佣农场往往就等同于大农场,而农户的经营往往就等同于小块土地耕作。从19世纪末期以来,包括英国在内的西方国家雇佣农场衰落了,家庭农场重新夺回了他们一度失去的优势。从19世纪后期到20世纪30年代,农业现代化——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使得农业部门所需的劳动力大为下降,而首先被排挤的劳动力往往是雇佣劳动力。其他许多家庭农场制度占优势的国家,农业也都获得了迅速发展,并取得了比大农场占优势的国家更为优异的经济绩效。[9] 到了20世纪后半叶,发达国家的农业劳动者绝对数量和比重都已经很小,农业经营规模也已经扩大,但占统治地位的仍然是家庭农场。就经营规模来看,1970年小于20公顷的农场跟50公顷以上的农场的百分比差在西欧各国分别是:丹麦62.1:6.2;英国52.4:23.3;爱尔兰68.2:7.5;荷兰81.5:1.5;比利时84.9:2.0;西德83.7:1.8;法国65.5:8.5;意大利94.6:1.7;西班牙(1972)86.9:4.8(%)。其中,英、荷、比、德四国的农业人口占全国劳动人口的比重都在10%以下。[10]在现代资本和技术密集条件下,20公顷土地完全可以由农场主和他的家庭成员自主经营。农村无产者不仅在绝对数字上下降了,而且在农村劳动力比重中也下降了。1966-67年度,欧共体六国农业中非家庭的雇佣劳动者只占全部农业劳动人口的14%,而且里面还包括一些部分时间雇工(part-timelabor)。[11]1999年西欧各国农业家庭劳动力占劳动力总量的比例,在荷兰是75%,英国69%,法国85%,德国77%,西班牙和比利时则分别高达87%和91%,欧盟15国平均为88%。[12]正是基于这些数字和事实,荷兰农业问题专家、对近现代中国农村变革也有很深研究的L.道欧教授才敢说:“在2000年,家庭农场仍然是描述农业部门主导形式的一个恰当词汇。这样说不仅是因为家庭劳动力在农业中占了很大比例,而且在于所有权和管理权的结合,家庭和经济目标的重叠,以及家庭农场还要以遗产形式传承给下一代。……不仅在荷兰,而且在西欧、北欧乃至世界上其他许多地方,家庭农场都是农业的主导形式。”[13] 想要说明历来人多地少、二战以后实行了土地改革的东亚国家与地区农业迄今仍然以家庭自耕农为主体,其实不需要多费口舌。[14]这里举韩国的一个例子,来看看这种自耕农的家庭农业的变化。1967年到80年代末,韩国农户总数从高峰期的258.7万下降为176.7万,户均人口也从5.8人下降到3.8人,农户总人口从1443万下降到666万,但并没有出现多少依靠雇佣劳动从事资本主义经营的企业化大农场、大农户。根据一项对京畿道三个村子(其中一个靠近工业区)前后相隔20年的追踪调查,从1971年到1991年,三个村户口总数略有增加(因为有非农户迁入),务农户比重从93%下降到63%,单位农户人口平均从6.7减到4.8,务农劳动力支出反而从2.3增加到2.9。45%农户地产有所增加,21%户减少,其余维持不变。农户平均拥有农地面积为1.66町步(1町步约合0.99公顷)。1971年有地4町步以上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11%,到1991年不再有;3-4町步农户从10.7%降为3.5%;3町步以下农户在1971年占78%,1991年达96%。与此同时,农户的实际收入平均提高了5倍,从146万韩圆增加到942万韩圆。生活标准按三档划分,低水准户从46%降为31%,中等户从46%上升到63%,高等户则从8%下降到6%。调查显示:青年农民认为自己的生活不如父辈的,1971年占22%,1991年降为8%,认为好过父辈的则从54%增加到78%。调查还显示,1991年比1971年农业雇工和传统的互助换工都因为农村劳动力短缺而大幅减少,70年代由政府发动的农业合作化也基本失败;农户拥有机械数则大幅度增加:1971年三个村只有两户农民各拥有一台农用机械(播种机),1991年,57%农户自有了播种机,55%农户用上了联合收割机。[15]调查得出的这些数字应当可以说明,在土改几十年和经历了高速工业化、城市化的巨大冲击以后,韩国以小自耕农为主体的“家庭农场”没有消失,农民中没有出现两极分化和普遍的贫困化;由于农民户均占有农地面积没有增加, 农业经营规模也不可能明显扩大;与此同时,从整体上看,农业中的资本和技术集约化程度、农户实际收入和生活水平都明显地提高了。 再看日本的情况。战后日本比韩国更早实施了以创设自耕农为目标的农地改革,自耕地比重达到90%,自耕农加自耕佃农达到88%,同时出现了小农户增加、大农户减少的趋势。进入20世纪60年代,日本政府实施了旨在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合作经营、提高家庭农业效率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农业基本法》(1961),随后又一再修改《农地法》,放宽对地权最高面积的限制,以推动土地流转。但是,到1980年,日本仍有71%农户经营土地在1.0公顷以下,其中3/5少于0.5公顷。1999年,日本政府以一项《食品·农业·农村基本法》代替1961年的《农业基本法》。新基本法仍然以促进农业经营规模化为目标,要求实施将农地向“有效稳定的农业经营者”集中的措施。2001年开始实施《农地法》修正案,推动建立农业生产法人制度,进一步放宽农地管制,所有这些变革,都没有走出以自耕农为主体的农地制度。日本农业跟东亚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一样,苦于土地资源稀缺和由此带来的经营规模过小、劳动生产率难以大幅度提高。多数农户需要兼业,1980年兼业收入高于家庭农业收入的农户已经达到农户总数的65%。1960年,日本共有农地(耕地加牧草地)607万公顷,到2000年还剩483万公顷。由于不能强行购买和迫使农民离农,也由于地价上升与农业衰退造成购地欲望退步,由买卖实现土地转移非常困难,政策走向是以租佃来促进土地流转,为此而设置了各种免于适用限制佃耕地所有规定的特例。类似台湾地区的“委托经营”(由于土改立法废止租佃制度,所以有“委托经营不以租佃论”的规定),日本农民可以通过农协将自己无法耕作的农地委托其他会员经营。但即便如此,所有权转移和使用权转移两项相加每年也只有几万公顷。[16] 如果说西欧跟东亚相似,历来人多地少,我们可以拿地广人稀的美国为例。这里首先要说明美国的“农场”(farm)和“家庭农场”(familyfarm)概念。美国自1978年农业普查以来执行的农场标准是农产品每年毛收入达到1000美圆。根据这一标准,1998年美国农场总数为205万个(1978年为243.6万个),农场平均面积为456英亩(1978年为429英亩),农场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6%,农业劳动力为全国劳动力总量的2%,从1978年的395.7万下降到262.7万,其中,雇佣农工一直徘徊在30%与37%之间,1998年占33.5%(约88万人),比50-70年代中所占比例明显增长。[17]按照1998年的平均产出和价格计算的农民年毛收入,养一头奶牛可收入2635美圆,100只母鸡收入1394美圆,种植5英亩玉米收入1479美圆,10英亩小麦收入1258美圆。由此可知,以1000美圆为底线,反映了美国迄今仍有为数不少的小农场。事实上,农产品年收入数千美圆的农户,都只能是靠兼业维持的“过小农”。 “家庭农场”一词在美国的各种政治性讨论中有很高的使用频率,但它并没有一个像“农场”那样明确的量化标准。按照美国农业部《1998年农业年鉴》的定义,一个“家庭农场”是这样一个农业经营单位:1生产一定数量拿来出售的农产品,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农场而不仅仅是一个乡下住户;2有足够的收入(包括非农收入)支付家庭和农业经营所需、支付债务、保持所有物;3农场主自己经营管理;4由农场主及其家庭提供足够的劳动力;5可以在农忙时使用季节工,也可以雇佣少量的全职农工。[18]根据上述标准,据美国人口普查局资料:1997年美国农场若按“家庭农场”(Familyfarm)与“企业农场”(Corporatefarms)两项划分,前者总面积为5.85亿英亩(35.08亿亩),比1987年减少0.43亿英亩;后者占地1.31亿英亩(7.86亿亩),高于10年前的1.19亿英亩(7.14亿亩),数量则从6.7万个增加到8.4万个。[19] 另据美国商业部的《农业普查》统计的结果,1997年美国各种个人和家庭农场(farmsoperatedbyindividual/familyproprietor)总数为全国农场总数的86%,拥有全部农地的63%;户均拥有土地356英亩;合伙农场(farmsoperatedbypartnerships)占农场总数8.9%,拥有土地16%,平均面积881英亩;家庭拥有的“公司农场”(farmsoperatedbyfamily-heldcorporations)占4%,拥有13%土地,平均面积1571英亩;其余1.2%为其他类型的公司农场、合作农场和公共农业机构,共有8%的土地,单位面积可达4000英亩以上。由于合伙农场多数为父子或兄弟合伙,若将其列入非企业化经营的广义的家庭农场,则这项统计跟前述人口普查的数据基本吻合。《农业普查》所显示的另一些数字是:从1949年到1997年,完全为农场主自己所有的农场(farmsoperatedbyfullowners)一直占农场总数60%左右(57.6%-62.5%),拥有土地比重从40%下降到34%(1978年最低,为30.6%),平均规模则从136英亩增加到276英亩;农场主拥有部分所有权的农场(farmsoperatedbypartowners)从15.4%增加到30%,占有土地从40%增加到了54.5%,平均规模从512英亩增加到885英亩;租佃农场(farmsoperatedbytenants)从27%下降到10%,占有土地从20%减到11.6%,平均规模则从147英亩增加到566英亩。各类农场主的平均年龄从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一直在50-54岁之间,农民兼业其他工作的比例达到61%,从事非农工作在200天以上的达到37%;农户净收入比30年前有较明显增长,其中,户均纯务农收入和农业收入+政府补贴徘徊在2万美圆上下,加上非农收入则高达7万美圆。美国农场主的户均资产拥有1997年为69.8万美圆,大大高于非农家庭的户均资产37.4万美圆;农场总资本比1950年增加了2.25倍。[20] 从1960到1998年,收入2万圆以下的小农场的务农总收入占各类规模农场农业总收入的比例从48.6%减少到5.4%,份额直线下降,趋于微小;毛收入50万圆以上的大农场总收入则从13.8%(1969年)上升到45%。[21]这反映了美国农场经营规模扩大的趋势。按照1998年的价格,50万圆毛收入是饲养190头奶牛或者36000只母鸡,种植1690英亩玉米或者将近4000英亩小麦的收入。美国完全或基本依靠自身劳动力经营的家庭农场,小的可以是几十英亩,基本从事蔬菜、果树种植或者奶牛、家禽养殖,农场主一般有非农兼业;大的有数千英亩的农场,种植玉米、小麦等粮食或经济作物。大小家庭农场农忙季节很多都需要雇工,包括墨西哥流动农工、亲戚朋友和度假的学生。较大的农场一般自己拥有价值不菲的机械设备。同社区农场之间在农产品仓储、销售等方面有稳定而密切的互助合作。 美国农业地广人稀,农场的平均规模当然是大的,投入和产出都高度商品化,有组织完好的产供销社会化服务系统;农牧业生产都已经高度资本集约化,有很高的资本回报率、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因此,可以说美国农业部门已经高度现代化,然而却仍然以农户自己拥有自主经营的家庭农场而不是以人们所想象的资本家雇佣大量农业工人的企业化大农场为主体。[22]美国农民的主体也不是租佃农场主。1790年美国首次人口普查显示:美国人口90%以上是农民,绝大多数是自耕农。[23]1860年的统计表明:北部公地州绝大多数农民拥有自己的土地,小农场主们还拥有大量的耕畜和农场机械设备。[24]全美佃农农场占全部农场的比重1880年为25.6%,1890年为28.4%,1900年为35.3%,1910年达到高峰,为37%[25],此后逐渐减少,到世纪末还剩10%。而“自由的家庭农场”所占比例基本维持在50%以上。美国的家庭农业经营方式是在最有条件发展资本主义雇佣型大农业的环境条件下形成的。它的历史和现实动因,比之东亚或者西欧家庭农业经营方式的延续,应当更值得人们深思。 如前所述,马克思主要根据当年他能看到的英国的材料而提出,现代各国自耕农的生产方式只是一种过渡形态。农业将完全被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统治,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将变成从属于资本家的无产者。农民作为一个阶级而灭亡是不可避免的。然而,历史常有出人意料之处。从16世纪迄于今日,无论是英国的农民还是欧洲和北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农民始终都没有被消灭。为了解释这一难题,19世纪末以来的马克思主义者曾经做了不懈的努力。考茨基和列宁的有关论著都属此列。考茨基的代表作是《土地问题》,笔者曾著文做了粗浅的探讨。[26]列宁《关于农业中资本主义发展规律的新材料》等著述和有关土地问题的笔记内容丰富、篇幅浩大,对其做评述非本文力所能及,当另外进行专门的研究、讨论。 当代一些研究农业问题的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尝试建立一种新的解释框架,其理论基础是对“生产形式”(formsofproduction)与“生产方式”(modeofproduction)的区分。他们提出,“生产形式”只是在直接的劳动过程中显示出的生产关系,同一“生产方式”内部可以有不同“生产形式”共存。比如在资本主义结构内,“生产形式”有可能保留着“前资本主义社会结构所特有的劳动组织”。依照这种解释,农民的家庭经营这样一种反映直接劳动进程的“生产形式”,尽管保留着前资本主义的色彩,本质上仍然属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农民家庭劳动者本质上是无产者。比如美国农民这些“拥有不动产的劳动者”,他们对土地的所有权仅仅代表“形式上”对生产资料的拥有关系,生产的关键性要素和产品的使用均取决于资本主义的生产与交换,取决于市场,由资本主义的运行规则所支配。农民作为直接生产者可以保留法律上的所有权,“真正的”所有权掌握在控制着农业生产的“关键性要素”和农产品市场的资本家手里。生产进程的节奏和组织均由后者决定。所以农户对生产资料的形式上的所有权只不过掩盖了直接生产者的农村无产者身份。家庭农场的再生产是资本主义的功能。[27] 这种带有浓重的“依附论”色彩的尝试,重视农业发展中生产关系的演变,但是没有对农业生产本身做一番认真的研究分析。在对生产关系的分析中,看起来提出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的包容性、多样性,实际上是在捍卫资本主义形态的纯洁性、纯粹性,容不得其中有非资本主义的成分。而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体系里,依靠(或者基本依靠)自身劳动的家庭农业经营是“小农的生产方式”,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完全不同的。如同列宁所说:“只有使用雇佣劳动的多少才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最可靠最直接的标志。”[28]早有批评者把这种尝试称为是“调和资本主义与非资本主义两种生产体系”,“使资本主义弱化为一个空洞的概念”,认为它只关注生产关系,强调资本主义体系的统一性, 却无视农业生产的自然的生物学的特征。批评者指出,恰恰因为农业生产过程为自然所支配,使得农业的技术进步成为农民生存下来的条件。较高的生产力水平为家庭农场应付产出与价格的波动提供了屏障。另一方面,季节和生物性周期对农业生产造成限制,使生产与劳动时间之间缺乏同步性,进而使农业利润率下降到其他经济部门的一般利润率之下,结果是资本主义投资农业受阻,家庭农场成为更适宜的生产单位。[29] 20世纪经济学家里主张家庭农场制的最著名的代表,一是俄罗斯-苏联经济学家恰亚诺夫,一是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恰亚诺夫认为,在当代资本主义阶段,大部分工业与商业以使用雇佣劳动的经济组织为基础,而农业则有相当一部分以家庭农场组织为基础。古典经济学的“经济人”往往是家庭生产的组织者。但是恰亚诺夫对家庭农场生命力的解释,主要是在人口过剩而土地不足的情况下,家庭农场情愿支付比资本主义农场更高的地价和地租,从而成为土地争夺中的赢家,并且采用许多看来无利可图的土壤改良措施。[30]恰亚诺夫实际上继承了马克思关于小农为了维持生存宁可以生产价格出售产品的观点。他认为“马克思本人也好,后来的经济学家也好,都未能充分地阐明这一问题”,因而做了进一步发挥。[31]但正如文礼朋所论证:从家庭制企业(这里权且将家庭农场看作企业)与雇佣经营企业劳动投入模式的不同特征来说明家庭农场制度的生命力并不能令人满意。因为家庭企业的上述特征在几乎任何一个行业中都存在,而不仅仅是在农业部门当中。然而在其他行业中,家庭企业的这种特性并没有使它们避免被大规模雇佣生产所排挤的命运,只能处于边缘地位。从根本上来说,如果这个产业部门的规模递增效益很高,家庭企业的这种特性,也即劳动的自我剥削和节省劳动寻找成本的作用,就会变得微不足道,工厂式大规模生产就有利可图。此外,恰亚诺夫的理论主要是针对人多地少,同时又缺乏足够的农业外就业机会的地区。对于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土地资源丰富、劳动力相对稀缺的国家和地区,则缺乏说服力。[32] 因此,家庭农场的优势还应该用农业生产的特点来解释。例如日本学者速水佑次郎和美国学者拉坦就提出,工业部门的机械化过程使工作变得高度标准化而且容易控制,农业则不然。因为农业生产的生物过程受制于无数的变量,而这些变量都与生态条件有关。农业劳动者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是否仔细并具有判断力至关重要。这类工作的质量极难监控。农业作业分散面很大也增加了监控难度。[33] 西奥多·舒尔茨在他1964年出版的《改造传统农业》中提出:传统农业以农民世代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为基础,技术状况长期不变,没有增加生产要素的动机,但农业中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并不低下。传统小农作为理性的“经济人”,比之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都不逊色。对传统农业不需要苏联式改造,而是在保存家庭农场基础上,提供给农民可以合理利用的现代生产要素和利益刺激。其中最重要的,一是市场机制,通过农产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变动来刺激农民;二是对农民进行人力资本投资亦即教育培训。 舒尔茨主张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的家庭农场制度,这大体上是美国农业的经验,或者说是对美国农业发展史的总结。舒尔茨的理论当然不是无懈可击。例如把传统的、前现代的小农看作理性的经济人,用现代经济学的理性主义、功利主义解释其行为,就引起很大的争议,受到恰亚诺夫学派或“实体主义者”的批评。但有些批评是不公正的,例如说他忽视生产关系。实际上舒尔茨支持以“耕者有其田”为目标的农地改革,主张取消地主-租佃制度,实行“居住所有制”,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一。他论证“在土地所有者和农民之间分摊成本和收益的方式有时会把为获得与采用新要素所需要的全部追加成本都加在农民身上,而只让他得到由此所增加的部分产量。众所周知,在这样的租佃制度之下,要使农民用于新要素的额外成本与额外总收益相等是不可能的。”[34]“耕者有其田”、“农地农用”是二战以后以东亚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土地改革中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其中,禁止租佃和农地非农流转等可以视为国家对农民地权的限制或分割,是跟“使土地买卖有最大的自由”[35]的“土地国有化”不同的另外一种“国有化”。研究土改问题的台湾学者就把“平均地权”、“耕者有其田”看作国有化的一种形式。舒尔茨受到的另一项批评是“反对土地国有化”。从战后东亚经验看,舒氏对国家在农地问题上的地位和广泛作用的确不够重视。从维护私有权和现存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角度看,像提高农民在国内外市场上的集体谈判地位,保护农民免受高利贷者、土地投机者的损害和国际市场的有害冲击,以及对农地转为非农用的严格限制等等政府作为,自然属于应予消除之列。但这样一来,东亚以及世界许多地方的农业部门真的就要步入黄昏、朝不保夕了。这又引发出一系列涉及国际经济秩序或“全球化”的问题。 自耕小农和家庭农业的命运也是中国学者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很多人认为小农经济是中国社会发展停滞的原因,把中国传统农民定义为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视之为贫困落后的象征。但正如已故王毓铨先生所指出的:在古代中国的编户齐民中,农民没有身份自由。他们的人身和其他编户的人身一样属于皇帝。皇帝可以役其人身,税其人身,迁移其人身,固着其人身。只要他身隶名籍,他就得为皇帝而生活而生产而供应劳役;而不著籍又是违背帝王大法的。[36]因此,尽管历史上发生过不止一次的“均田”,明末清初力主“经世致用”的学者就已经提出耕者有其田,但历来作为“编户”的农民没有身份自由,跟今天享有人身自由和对所使用土地的充分权益、自主经营的自耕农户,是不能混为一谈的。 中国经济学家林毅夫师从舒尔茨,博士论文即比较研究中国家庭责任制与人民公社体制的优劣成败,经过整理,1988年以《中国农业家庭责任制改革的理论与经验研究》为题发表。文中提出了跟速水和拉坦相近的观点:人民公社的生产队集体耕作制度不成功的根本原因是劳动监督非常困难,社员的劳动积极性相应地很低。相反,家庭农场的优越性在于农民为自己生产,因此生产的积极性也就高。不同在于:这里讲的是对农民劳动本身的监督,速水和拉坦强调的是对工作质量的监控。熟悉中国农村生活的人都知道,人民公社社员的劳动强度一点都不小,跟之前之后农户单干时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公社时期农村一年四季战天斗地甚至抹杀性别特点让妇女和男子一样赤膊上阵的事情,决非个别发生的现象。在“一抓就灵”的阶级斗争之鞭催动下,干部和普通社员常常都是起早贪黑地为集体工作,在农忙季节尤其如此。尽管这样,还要被迫不断地“割除资本主义尾巴”。问题是劳动无效率(劳动力大量浪费)或者“高产无效益”(单一粮食种植,造成普遍的“高产穷队”现象)。根源恐怕主要还在于高度集中、整齐划一的组织管理体制不适合农业的生物性和生产过程相对分散等特征。 1990年林毅夫又发文,以博弈论解释1959-61年中国的农业危机,认为人民公社的制度结构、组织性质是“一次性博弈”,农民无退社自由,相互间缺少一种自律合约——承诺提供跟为自己劳动时一样大的努力的“自我实施”协议。以上两篇论文都收在作者的论文集《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里。也有从农业耕作本身的特点即“农户经营的生物学基础”来看中国农村改革的。他们认为20年前的那场转变,其实是劳作方式向家庭的回归。家庭劳作方式本身对土地所有权有着极其复杂的影响,而不是倒过来,像很多人解说的那样。所以,不赞成对联产承包责任制做“产权复归”的解释。这样,就排除了土地归属权对农户经营效率的影响。[37] 如果说,19世纪末西欧各国农民小生产者不减反增,跟期待大生产排挤小生产以清洗农村地盘的社会民主党人的预想大相径庭,被称为令人惊慌失措的神秘力量。今天,许多人仍然甚至更加困惑于历史与现实中农民经济普遍存在的事实。一些对历史真实生活中的农业与农民不了解或者不愿做深入了解的人们,仍然像当年考茨基所论及的那些民主党人,“以为农民是神秘的、不可思议的,甚至有时引起灾祸的东西。”[38]例如最近有人提出:家庭承包制已经不是对农民的“恩赐”,而成为套在亿万农民脖子上的枷锁。不消灭农民,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这样的结论跟我们看到的世界各国(包括中国)迄今盛行家庭农业的情况并不吻合,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也不符合中国农村改革和农业发展的实际进程。 究其根源,当代家庭农业经营长期延续,农民的生产方式在新的社会形态下显示出顽强生命力,是由各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姑在此重复归纳罗列若干:1家庭农民拥有不记工时辛勤劳作的传统,加上市场机制、教育和技术培训,以及适用的中小型农机与水利灌溉设施、化肥、农药、农作物或禽畜新品种等“规模中立型”农业技术,不仅可以使农户的土地生产率继续高出资本主义的或者集体化的大土地经营,也使在农户家庭经营基础上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成为可能。2资本向农业部门的扩张,受农业生产的生物性特点(自然因素的影响、生产周期长而且缺乏连续性等等)的障碍。3在众多土地资源稀缺的国家和地区,在工业化水平有限因而可以吸收的非农就业有限的情况下,农业人口多而耕地少,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狭小。这是欧亚众多国家和地区家庭农场盛行而且平均规模长期难以扩大的重要原因。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农业部门剩余劳动力技术过大——工业革命在西欧开始时农业人口已经下降到占人口总量的5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是在农业人口占70-80%的情况下开始的,转移如此巨量的剩余劳动力将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此大背景之下,推行资本化的大规模农业经营制度既有“钱从哪里来”的问题,也有“人往哪里去”的问题。因此,像中国和其他东亚国家与地区目前这样的小规模家庭农业的出路,恐怕只能是在稳定农民家庭经营的基础上,在工业化、城市化不断深入的条件下,逐步减少农业人口,改变人地比例,使留下的农户得以不断提高经营规模,并以资本投入的扩大和不断的技术创新来提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以此带动农民物质精神生活的提高和乡村的现代化。 二、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两条道路:从考茨基到列宁 19世纪末,考茨基根据当时资本主义最发达的英、法、德、美的最新材料,对资本主义社会中农村经济的发展做了专门的研究;1899年初问世的《土地问题》, 被列宁誉为《资本论》第三卷以后最出色的经济学著作、关于土地问题的第一部有系统的科学研究著作。当时德国工人运动内外围绕农民与农地问题发生了激烈争论,《土地问题》即参与论争之作,出版后又引发了俄国民粹派与列宁之间的更激烈的争论。无论德国还是俄国的争论,中心都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农业发展的道路问题——是维护农民小私有经济?还是承认并且顺应资本主义大地产、大农业发展的趋势?《土地问题》以捍卫马克思为己任,对应地权变化的两种趋势,提出了“农业走向资本”的两条道路:在土地集中的情况下发展出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在更多的土地分散的形式下发展出抵押信用制度。两条道路的归宿则分别是土地的国有化和抵押的国有化。但考茨基既要照顾到土地碎分和小农业不是衰落而是增长的现实,又要证明资本主义大农业优越性规律的普遍适用性,一些论述如将小农纳入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范畴的讨论难以自圆其说,留下了许多有待继续讨论的问题。 列宁则按另外的标准区分农业发展道路。他在论述俄国革命的土地纲领时,引证了马克思比较各国“资本在创造适合自己的土地占有制形式时所采用的各种方式”的论述,提出了“美国方式”和“普鲁士方式”这样“两种可能的资本主义农业演进形式”,或者叫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两条道路。让我们回顾一下列宁的有关论述: 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在1905年——1907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中提出了“资产阶级的农业演进的两种方式”或者说“在资产阶级国家里消灭农奴制可能有两条道路”: 第一条消灭农奴制的道路,就是农奴主-地主农场缓慢地转变为容克-资产阶级农场,大批农民变成单身无靠的农民和雇农,用暴力保持群众贫穷的生活水平,同时分化出一小撮大农,也就是资本主义必然要在农民中间造成的资产阶级大农。黑帮地主及其大臣斯托雷平正是走的这条道路。…… 第二条发展道路,我们称之为美国式的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以区别于第一条道路,普鲁士式的道路。第二条道路也是要求用暴力来摧毁旧的土地占有制,……但是,这种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摧毁也可能有利于农民群众而不是有利于一小撮地主。一大批自由的农场主可能成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基础而根本不要什么地主经济,因为地主经济整个说来在经济上是反动的,而农场经济的因素通过我国以前的经济历史已经在农民经济中形成了。[39] 列宁所论述的俄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美国式道路”,不只是要消灭地主土地占有制,还要摆脱中世纪式的农民份地占有制,为“自由的业主经营自由的土地”扫清障碍: 要在俄国建立起真正自由的农场主经济,必须“废除”全部土地——无论是地主的土地还是份地——的“地界”。必须摧毁一切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必须为自由的业主经营自由的土地铲除一切土地方面的特权。必须尽最大的可能保证自由交换土地,自由迁居,自由扩大地段,建立新的自由的协作社来代替陈旧的带纳税性质的村社。[40] 列宁反复讲到“俄国拥有大量的待垦土地”,这一跟西欧各国不同的情况是俄国农业按“美国式道路”实行资产阶级演进的经济基础。有了这样一个基础,通过没收和粉碎封建领地的革命,实行“土地国有化”,有可能在俄国建立起“按资本主义农场经济的道路自由发展的小农经济”并使生产力得到“最为迅速”的发展(“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41]“土地国有化”跟建立“真正自由的农场主经济”、“保证自由交换土地,自由迁居,自由扩大地段……”不矛盾吗?看起来矛盾,实际上并不矛盾。这是因为“在资本主义关系下实行土地国有化,无非就是把地租交给国家。”[42]“按照马克思的学说,土地国有就是:尽量铲除农业中的中世纪垄断和中世纪关系,使土地买卖有最大的自由,使农业有最大的可能适应市场。”[43]所有这些交换、迁居、扩大地段和买卖土地的自由,都跟“普鲁士道路”针锋相对,它们“有利于农民群众而不是有利于一小撮地主”。“为自由的业主经营自由的土地铲除一切土地方面的特权”即以自由的农场主为基础,还是以农奴主-地主经济为基础,这是列宁两条道路论述的“关键”所在。 俄国革命阵营中一直有“土地社会化”(即平均分配土地)与“土地国有化”两种土地纲领之争,二者都反对沙皇政府自上而下推行的“普鲁士道路”。列宁在理论原则上坚持土地国有化,但是并没有一般地反对平分土地。他曾反复指出:“平等思想在反对旧的专制制度、尤其是反对旧的农奴主大地主所有制的斗争中是最革命的思想。”[44]“‘平分’全部土地的主张(即民粹派土地纲领)是一种平等思想。这种平等思想是同农奴制残余作斗争时所必然产生的,……”“(左派民粹派的‘要废除地界’)道出了资产者最彻底、最勇敢、最激进的观点:必须摧毁一切旧的、中世纪的土地占有界限,实行新的土地分配。”列宁还强调“这种因素(按指民粹派的建设性方案中含有的对中世纪制度的破坏性因素)不是空想。这是活生生的现实。不论从资本主义还是从无产阶级的观点看来,这都是最彻底最进步的现实。”[45]十月革命中,历来强调“土地国有化不仅是资产阶级革命的‘最高成就’,而且是走向社会主义的一个步骤”[46]的列宁,认为土地平均分配也可以是“达到完全社会主义的一种过渡办法”。[47]为什么会有如此变化?根本原因在于,列宁土地问题思想的核心是“走革命的道路”,通过农民的革命行动消除农奴主-地主经济,正如列宁在批评把土地国有化放在决议开头的一项修正案提议时所说的:“我把国有化放在第三位,因为首要的应该是创举和革命行动,而国有化则是表达人民意志的法律。我反对这项修正。”[48]苏维埃新政权关于农业和农民问题的两个纲领性文件——1917年所颁布的《土地法令》和1918年的《土地社会化基本法令》,要点都是平分土地,是“土地社会化”而不是土地国有化。而土地社会化是民粹派的纲领,其内容一如1917年5月社会革命党三大决议所宣布的:“土地的各种所有权应该取消”,“土地不经赎买转为全民财产,由劳动者平均使用。”[49]但由于社会革命党主张土地问题要等待立宪会议解决,反对立即夺取地主的土地,因而它的“社会化”只能停留在纸面上。在左派分裂出来以后,这个党本身也跟临时政府一起被农民革命摧垮了。“土地社会化”是由布尔什维克和左派社会革命党人共同实行的。从颁布两个土地法令可以看出: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与社会革命党在土地和农民问题上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国有化还是社会化,而在于要不要支持和组织农民立即起来革命,夺取地主的土地;要不要在实际行动中拒绝“普鲁士道路”。列宁后来为共产国际二大起草的《土地问题提纲初稿》,要求废除地租和抵押关系,无偿没收地主和大土地占有者的土地并把它们分配给农民,以及“为大大提高耕作和一般农业劳动生产率打下物质基础,从而用榜样的力量促使小农为了自身的利益过渡到集体的、机械化的大农业上去。”[50]但9条决议案均只字未提“土地国有化”。 这样说并不是要抹杀列宁与民粹派在农业资本主义发展问题上的原则分歧。如前所述,列宁在十月革命以前的一系列论著中,反复强调土地国有化更便于农民转移土地,国有化下的土地租佃制比土地私有制“更便于发展纯粹的资本主义,更便于最充分地、灵活地、‘理想地’适应市场。”因而他批评“自由派和民粹派害怕农民土地的转移,即害怕土地的自由买卖,……‘保护小土地所有制’这个自由派(俄国的)和民粹派非常喜欢的提法,是一句反动的空话。”[51]通观列宁关于农民和土地问题的论述,可以清楚地看出,在农民经济亦即自耕农的小生产与资本主义大生产两者关系问题上,列宁的思想跟马克思、恩格斯、考茨基都是一致的:经济上,后者比前者优越,因而前者注定要灭亡;政治上,巩固农民私有者和业主的地位不利于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民粹派和机会主义者)都竭力证明小生产是有生命力的,比大生产更有利可图。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地位牢固可靠的农民,不应当靠拢无产阶级,而应当靠拢资产阶级,不应当参加雇佣工人的阶级斗争,而应当巩固自己私有者和业主的地位,——这就是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理论的实质。”[52]当然,列宁有自己的新贡献,并没有躺在马克思恩格斯的既有论述之上,而是有所修正,有所发展。例如,他把前述马克思关于“封建的土地所有权,克兰的所有权,或马尔克公社的小农所有权,不管它们的法律形式如何不同,都转化为同这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经营形式”的论述,概括为“所有这些土地所有权形式,资本都使之服从于自己,只是采取的形式和手段有所不同而已”,然后引申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中所强调的这样一个真理,即农业中的资本主义并不取决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的形式。”[53]对照马克思在引文同一页所说“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前提,并且始终是它的基础”,这应当被看作是一个修正。从对各国最新农业调查的分析得出“现代农业中尤其是小农业中使用雇佣劳动的规模,比人们通常想象的要大得多”,则是列宁的新结论、新思想。至于这一结论是否成立,则要经受历史实践经验材料的检验。 当年列宁所设想的俄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美国式道路,在十月革命后的苏维埃国家可以认为走了一半,即以革命的手段消灭了地主土地占有制。后面的更重要的任务“建立起真正自由的农场主经济……保证自由交换土地,自由迁居,自由扩大地段,建立新的自由的协作社来代替陈旧的带纳税性质的村社”,则基本没有实现。至于列宁总结的“美国式道路”与其原型的关系、以及美国农业发展的道路究竟如何,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最近,吕新雨教授的长文《农业资本主义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道路》[54]引起很大反响。文章提出了一系列新观点。例如说列宁再三论证的“美国式”道路最重要的特征(或者叫“关键”)就是土地国有化、美国的农民主要都不是自由的家庭农场主,而是租佃农场主,等等,但所引论著不足以说服读者相信这些判断。文章提出:不在地主使用权与租佃农场主的经营权相分离的租佃农场现象是“美国式”道路的关键,同时又认为“(内战结束后)南部种植园发展成为‘普鲁士道路’,大量的租佃农场成为南部农业的特点。”这明显是将两条道路在“租佃农场制“之下混为一谈了。作者随后引述了列宁关于美国式道路的一段论述:“在美国,这种改造是通过对南部各州奴隶主农庄施行暴力的方式来进行的。在那里,暴力是用来对付农奴主—地主的。他们的土地被分掉了,封建的大地产变成资产阶级的小地产。对于美国许多‘空闲’土地来说,为新生产方式(即为资本主义)创造新的土地关系这一使命,是由‘美国土地平分运动’,由40年代的抗租运动(Anti-Rent-Bewegung),由宅地法等等来完成的。”[55]列宁的观察与作者的关于美国农业的上述两个判断明显不同,作者却没有做任何说明或者批评。 吕文谈到南北战争前农奴制的南方要求自由贸易,战争的结果不是自由贸易的农业的胜利而是保护主义的工业的胜利;“自由主义的市场理论从来没有被美国在农业发展中真正实现过。这就是所谓的‘美国式道路’的真正面目。”从作者一再强调“土地国有化”和反复批评市场自由主义,看得出文章的重要立意之一是揭露美国的全球霸权和美国政府对其农业实行的“非自由贸易的国家保护主义”。但在笔者看来,一国对其农业采取自由贸易还是保护主义,主要起因于该国农业和整个经济在世界市场上的地位。19世纪中叶前后,英国废止“谷物法”并在全球推行自由贸易帝国主义;到世纪之交,执政的保守党人公开提出放弃自由贸易实行保护关税。19世纪90年代,俾斯麦和他的继任先后与欧洲各国签订最惠国条约,德国加入国际自由贸易体制;但随后不久,容克地主利益集团便迫使政府结束所有长期贸易协定,使德国农业退出全球市场——这些跟两国的农业道路选择都没有必然联系。1814年,联邦党人麇集的美国新英格兰各州也曾以退出联邦相威胁,强烈要求取消对该地区外贸的限制。美国内战的确以曾经要求自由贸易的南方奴隶主的失败而告终,但由此推论说内战的结果是“自由贸易的农业”的失败,则是荒谬的。不要忘了当时美国面临的真正问题即北方实行的是自由劳动,南部则在实行奴隶制。美国“必须结束这种分裂的状态,或者奉行自由的原则,或者屈服于奴隶制。”[56]主张从全球角度看各国农业问题当然没有错,但不能因此而忽视一国农村变革的内在动因与道路。吕文引《全球通史》里的话“思想进步的俄国贵族赞成解放农奴”来佐证作者赞同的观点:1861年农奴制改革并不是因为19世纪的俄国农奴制经济处于危机状态,而是外部世界资本主义发展压力的结果。可是,就在上述所引《全球通史》的同一段落里,就有对俄国农奴制危机的长篇论述,例如说到“旧制度所显示的破产导致旧制度的变革,第一个变革是解放农奴;农奴甚至在战争以前也一直是极不安定的。事实上,在1825至1855年尼古拉一世统治的30年间,已爆发了500多次农民骚动。”[57]这些话不知道为什么作者竟然没有看到,抑或这还不能算做农奴制经济的危机?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两条道路的讨论最后也归结到家庭自耕农的“小农经济”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和命运。吕文特别指出: 列宁反对民粹派回到村社份地化的土地道路,正是因为他看到小农经济是无法走向资本主义发展的。中国目前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实是退回到以家庭为单位的自耕农的小农经济中去,而目前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历史困境验证了当年列宁的洞察。 这段话应当是该文的“题眼”。正像刊发吕文的《视界》在“编者按”里所赞赏的该文“真正关注的焦点则是当代中国日趋严峻的‘三农’问题。”但这里留下了更多问题:为什么认为连黑帮地主也正在走向资本主义,反复强调民粹派的土地纲领是“彻底地为资本主义扫清道路、反映了最激进的资产阶级要求”,甚至认为“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58]的列宁,却被该文作者认为“看到小农经济无法走向资本主义发展”?“目前中国农业现代化的历史困境”究竟是什么?是因为“退回到以家庭为单位的自耕农的小农经济中去”而无法走向资本主义发展吗?什么是“当年列宁的洞察”?实行家庭承包制究竟是适应了农业发展的要求,还是一种没有出路的倒退?对这些问题作者都没有明确地回答。 统揽“农业资本主义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道路”全文可以知道,作者对“美国式道路”的解读是跳跃性的:前面引用列宁的论述,讲的是跟“国家与地主阶级联手用暴力掠夺农民来完成‘地主资本主义’发展”相对立的农民革命道路,强调俄罗斯与美国特有的广阔土地(拥有大量的待垦地)是美国式道路的必要条件。作者注意到列宁对一些人的批评:“不加思考就死板地拿西欧各国同俄国作比较,殊不知那里的全部土地,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代早就有人耕种了。”文章最后却强调“自由主义的市场理论从来没有被美国在农业发展中真正实现过,这就是所谓的“美国式道路”的真正面目”。“这种‘美国式’道路其实无独有偶。为了与美国竞争世界农产品市场,欧盟在农业上的补贴与干涉比美国还要强烈”。这些论述都没有离开列宁所提出的命题,但前后所使用的显然不是同一个概念。 笔者对列宁的“美国式道路”论述跟吕教授有不同的理解。从消除农奴主-地主经济、“有利于农民群众而不是有利于一小撮地主”和发展农业生产这两个角度理解“美国式道路”,可以认为,列宁的设想不仅对当年处于革命中的俄国有意义,对迄今仍处于从农业社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中的发展中国家也不失其意义。二战以后得到普遍认同[59]的、以消除地主租佃制实现“耕者有其田”为宗旨的土地改革,和以农户自主经营为基础的农业发展的所谓“单峰战略”(Unimodalstrategy)[60],不过是依靠国家暴力,以渐进的自上而下的方式消灭传统地主经济;跟列宁当年设想的区别,在于后者所关注的,不再是资本主义发展将会造成的农村阶级分化、农民的无产者化,而是农村社会稳定、农民对工业化的贡献和家庭农业本身的现代化。 注释: [1]DavidGoodman,etal,FromPeasanttoProletarian,CapitalistDevelopmentandAgriculturalTransitions,London:BlackwellPublisher,1981,p.1. [2]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第三卷,下册第693-694页。马克思对现代农业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另一表述是“懒惰的农场主被实业家,农业资本家所取代,土地耕种者变为纯粹的雇佣工人,农业大规模经营,即以积聚的资本经营。”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26卷第116页。 [3]马克思:《资本论》,人民出版社,1975,第三卷,下册第696-697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下册第909页。 [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下册第786-787页。 [6]沈汉:“16世纪英国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典型性问题及其他”,《现代化研究》第三辑,商务印书馆2005。 [7]F.M.L.Thompson,TheSocialDistributionofLandedPropertyinEnglandSincetheSixteenthCentury,TheEconomicHistoryReview,NewSeries,Vol.19,No.3.(1966),p.513.转引自文礼朋:《近代英国雇佣型大农场制度的兴衰(1600-1930年)》,北京大学2005年历史学博士论文。 [8]RobertC.Allen,EnclosureandtheYeoman,p.85.转引自文礼朋:《近代英国雇佣型大农场制度的兴衰(1600-1930年)》。 [9]文礼朋:《近代英国雇佣型大农场制度的兴衰(1600-1930年)》;另见其“历史发展的悖论:农业生产的特殊性与家庭自耕农的生命力”一文,《现代化研究》第三辑。 [10]DavidGoodmanandMichaelRedclift,FromPeasanttoProletarian,Oxford:basilBlackwell,1981,p.17,Table1. [11]JohnHarrissed.,RuralDevelopment,London,1984,p.139. [12]欧洲统计署:1999年农场结构调查,转引自L.道欧等:《荷兰农业的勃兴》,厉为民等译,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第109页表11.1。 [13]L.道欧等:《荷兰农业的勃兴》,第109-110页。 [14]笔者曾对战后初期东亚自耕农制度的形成和延续做过一些探讨。参见拙文“小农制与东亚现代化模式”,《北京大学学报》1994/3.;《近现代东亚土地制度演变的基本轨迹》,《北大亚太研究》第3辑;《现代化的基础工程》,《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8年秋季号。另见董正华等人合著:《透视东亚“奇迹”》,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第1部分。 [15]HyunhoSeok,“TransformationoftheFamilyFarm:theCaseof3SouthKoreanVillages”,DevelopmentandSociety(SeoulNationalUniversity),vol.27,no.1,June1998. [16]关谷俊作:《日本的农地制度》,金洪云译,北京:三联书店,2004。王新生:“自民党农业政策利弊得失剖析”,北京大学亚太研究院编《亚太研究论丛》第一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17]MiltonC.Hallberg;EconomictrendsinUSAgricultureandFoodSystemssinceWWII,Ames,Iowa:IowaStateUniversityPress, 2001,p.5-6,8,,Appendix2:StatisticalTableA1.农产品包括农作物、家禽和家畜产品。 [18]USDA,AgricultureFactBook1998,from:Hallberg,P.6. [19]http://www.msnbc.msn.com/id/4244867/;参见《交流》(美国驻华大使馆新闻文化处编),2004年冬季刊,63页。按:这里的“企业农场”应当包括一部分企业化的家庭农场在内。 [20]美国商业部历年《农业普查》,转引自Hallberg,p.27-28. [21]Hallberg,Appendix2,TableA2. [22]这种想象相当普遍,如Hallberg所指出的:“这些数据暴露了一种相当流行的误解,即认为企业公司已经接管了美国农业。(ThesedatadebunkthefairlycommonlyheldmisconceptionthatbusinesscorporationaretakingoveragricultureintheUS.)”Hallberg,p.28-29. [23]秦明周R.H.Jackson主编:《美国的土地利用与管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第20页。 [24]孔庆山:《美国早期土地制度研究》,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2,第286-289页。顺便提及,本书由作者的博士论文修改而成,是笔者看到的迄今为止中国学者论述美国土地问题的最好的专著。对于将美国“公地”的形成视为“土地国有化”的观点,该书也提出了批评并从学理上做了辨析(第20-21页)。 [25]参见列宁《美国农业统计(第1-12页摘录)》,《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56卷586页。 [26]参见拙文:“现代小农制的历史地位”,《北大史学》第3辑。 [27]J.Banaji,“ModesofProductioninamaterialconceptionofhistory,”CapitalandClass,1977,3,Autumn.I.Vogeler,TheMythoftheFamilyFarm:AgribusinessDominanceofUSAgriculture,Boulder,Col.:WeatviewPress,1981.Ref.:D.Goodman,etal,FromFarmingtoBiotechnology,atheoryofagro-industrialdevelopment,Oxford:BasilBlackwell,1987,p.150-151. [28]《列宁全集》中文第2版,第22卷,第34页。 [29]D.Goodman,etal,FromFarmingtoBiotechnology,atheoryofagro-industrialdevelopment,p.153-154. [30]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萧正洪译,中央编译出版社,1996,第221-222,234-235页。 [31]恰亚诺夫:《农民经济组织》,第233,237页。所引马克思的两段话是:小农“不必像在正常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那样,使土地产品的市场价格提高到向他提供平均利润的程度,更不必提高到一个固定在地租形式上的超过平均利润的余额的程度。”小农“生产的很大部分都是为满足本身的需要,和一般利润率的调节作用无关。”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1975年中文版,第908-909,913页。 [32]文礼朋:《近代英国雇佣型大农场制度的兴衰(1600-1930年)》,北京大学2005年历史学博士论文。 [33]速水佑次郎、弗农·拉坦:《农业发展的国际分析》,郭熙保等译,中国社会科出版社,2000年,第389-393页。 [34]舒尔茨:《改造传统农业》,梁小民译,商务印书馆,1987,125-126页。 [35]见《列宁全集》1990年中文版第21卷第431页。 [36]王毅:“展现经济史真实脉络——写在梁方仲、王毓铨文集出版之际,兼评他们与‘加州学派’的区别”,《新华文摘》2005/16,原载《南方周末》2005-06-16。 [37]Y&C:“走向救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转型”,http://www.cc.org.cn/newcc/browwenzhang.php?articleid=2958,2005/2/22发布。 [38]考茨基:《土地问题》,三联书店1955,第14页。 [39]《列宁全集》中文第二版(以下所引均同此),第16卷,第388-389页。黑体字系原文所有,下同。 [40]《列宁全集》第16卷,第390-391页。 [41]《列宁全集》第16卷,第205,209页。 [42]《列宁全集》第16卷,第261页。 [43]《列宁全集》第21卷,第431页。 [44]《列宁全集》第16卷,第203页。 [45]《列宁全集》,第21卷391-393页。 [46]《列宁全集》第16卷,第396页。 [47]《列宁全集》第33卷,第99页。 [48]《列宁全集》,第29卷,第417页。 [49]转引自徐天新:《平等、强国的理想与苏联的实践》,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第10页,注1。 [50]《列宁全集》第39卷175页。提纲草案第4条提到:“‘中农’从经济上来说是小农。” [51]《列宁全集》第23卷429-431页。 [52]《列宁全集》第23卷,292页。 [53]《列宁全集》第27卷,153页;黑体字系原文所有。顺便提及:该页编者注“693-694页”似应为“696页,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263-264页。”列宁对马克思有关论述的概括另见《列宁全集》第16卷240页:“在上面引证的那一部分,马克思把资本在创造适合自己的土地占有形式时所采用的各种方式作了比较。” [54]吕新雨:“农业资本主义与民族国家的现代化道路——驳秦晖先生对“美国式道路”和“普鲁士道路”的阐述”,《视界》第13辑(2004);《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第5期“本刊特别推荐”栏目摘要转发,题目改为“农业资本主义与‘美国式道路’”。不少学术网站对吕文都有转载。 [55]引文见《列宁全集》第十六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10月,第241页。 [56]Lincoln’sspeechatSpringfield(16June1858),引自王希:《原则与妥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239-240页。 [57]斯塔夫里亚诺斯:《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吴象婴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第384页。 [58]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人民出版社,1949,第6页。 [59]1979年联合国召开了关于亚洲和远东土地改革问题的专门会议,10年后又召开了农村改革与发展国际会议,有将近150个国家和民族解放组织派代表与会。参见C.K.Eicher&M.Staatz,eds.AgriculturalDevelopmentintheThirdWorld,Baltimore,1984,p.263. [60]B.F.Johnston&P.Kilby,AgricultureandStructuralTransformation:EconomicStrategiesinLate-DevelopingCountries,London,1975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