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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世纪的困惑,不疲倦的追求——斯维至教授与古史分期问题讨论

http://www.newdu.com 2017-11-10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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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同学问:“历史发展五阶段论”是怎么形成的?所谓“亚细亚形态”是怎么回事?我想,如果认真读过下面这篇文章,可以基本了解这个问题。事先声明:这一问题学术界争论很大;以下解说只是我个人的看法,而不是什么“定论”。如果赞成我的解说且要加以引用,务请注明出处,否则将视为剽窃。有疑问,欢迎提问;有不同意见,欢迎提出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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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将出版的《斯维至史学文集》,依据一年多以前斯先生自己列出的目录整理而成。17篇文章按时间排列,大体包涵了斯先生平生所撰主要论文。>>
    第一、二篇发表于上世纪四十年代,是斯先生成名作。文章运用金文和甲骨文资料探寻西周行政制度真相和殷代文化风尚。其中不少论断,至今为不少相关著述作为定论征引。其所代表的是上世纪前期中国大多数古史专家的治学方法和致思方向。>>
    斯先生接触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可以追溯到抗战初年。当时读到郭沫若《中国古代社会研究》,斯先生颇为振奋,并且接受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前的人类史大体分为按时间演进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三阶段的思想。
    从五十年代开始,斯先生把致思方向转为探讨殷周时期的社会形态、社会性质问题。此即人们所谓中国史学界在二十世纪中期讨论的热点问题、“五朵金花”之一的“历史分期问题”。
    为什么叫“分期问题”?由于政治力量的干预,在五十年代,学术界争论的中心已不是如三十年代陶希圣等所争论的中国有没有奴隶制社会的问题,而是奴隶制度与封建制度在何时交替的问题,这就是所谓“分期问题”。
    这场论战固然与政治形势有密切的联系,但所涉及的问题则与学术研究密不可分。先验的、或者说政治上预设的“真理”,牢牢地套住人们的手脚。而具有严谨学风的学者,则在这种束缚中苦苦挣扎。因此可以说,本文集所收的后十五篇文章,反映的是斯先生努力解答这个问题的过程,也就是以其早年养成的学术功底、治学态度同先验的“真理”那些可疑的概念搏斗的过程。这种搏斗在斯先生主观上并不是自觉的,然而却是执着的。斯先生就在苦苦挣扎中逐渐摆脱教条,追求和接近着真理。
      1956年发表在《历史研究》上的《关于殷周土地所有制的问题》,针对上海社会科学院李亚农先生认为中国上古没有土地公有制的观点,运用古文字资料进行了驳斥。我们知道,依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常识,阶级的划分和阶级剥削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基础上的。论证殷周社会属奴隶社会首先就要说明那时的生产资料——土地,被私人占有。李亚农依据《格伯簋》铭文,得出西周没有土地国有制的结论。接着说:“周人的奴隶制是从殷人那里继承来的,西周既没有土地国有制,我们有什么根据说周人的师傅殷人是实行土地国有制的呢?”李亚农认为,殷代已进入了“高级阶段的奴隶制”。(《李亚农史论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1978年印刷,第575、579页)。斯先生证明甲骨文中祈祷祭祀的“土”字应读“社”,实即家族公社之社。(P50。P代表《斯维至史学文集》的页码,下同)公社成员使用土地,只是“承袭的占有者”使用的“份地”,过若干年必须重新分配,(P55)“占有”和“私有”是不同的概念;使用份地者是没有私有权的。“公社的土地所有制,与古典的私有财产形态——土地私有制——不同。”(P57)
    土地所有制问题之所以重要,如斯先生1982年发表的《古代土地所有制问题辨疑》所说:“古代土地所有制问题的解决,实在是解决古代社会性质与分期问题的前提。”(P191)在流行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认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决定着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产品的分配,也决定了人的阶级地位和那个社会的性质。在收入台湾版《中国古代社会文化论稿》的1985年发表的《我国古代国家的形成》一文中,斯先生说:等级是因血缘关系来决定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及其权利的,因此它是世袭的、身份性的,而阶级是根据一个人占有生产资料的多少或有无来决定的。”1985年时斯先生已认识到,因血缘亲疏而产生的“等级”与政治经济学中的“阶级”不是一个概念。我们在这里提出一个疑问:既然殷周时期主要生产资料——土地,还不存在私人所有制,那么这个社会还是不是阶级社会呢?斯先生在五十年代没有也不可能,或者说也不敢提出这样的疑问。他只是针对李亚农所谓殷代已进入“高级阶段的奴隶制”的说法,认为殷代处于“早期奴隶社会阶段”。但是同时,斯先生又进一步指出,公社成员助耕公田,“是为了保险、战争和祭祀之用”,“公社成员为借(藉)田所支付的剩余劳动还不是真正的劳役制”,“至少在原始的意义上,藉田只是国王借民代耕,还不具有严格的剥削意味”(P60)。我们知道,提供给国家机器、权力机构的赋税是不能叫做剥削的。我们这里再提出一点疑问:如果殷代和西周这样的生产关系不是剥削关系,那么,还能不能说殷周是奴隶社会抑或是阶级社会呢?斯先生当时尚未提出这样的疑问,但已有了这样的困惑。
    斯先生认为,从殷到周,社会没有本质的变化。既然都处于“早期奴隶社会”阶段,五十年代的斯先生自然而然就认为,“国人”,即周贵族和周人自己的公社农民属于自由民;“野人”即被征服部族的公社农民“则属于奴隶的范畴”。(P67)不过,斯先生指出:殷周的奴隶与古希腊罗马“古典奴隶制”的属于个人私有的奴隶不同,“他们只是整个公社的被奴役,而不是个人的被奴役”(P66)。
    到了六十年代初,斯先生已从文献中得出了“庶人并非奴隶”的结论。在发表于《人文杂志》1960年1期的《论春秋战国时期公私贵族的斗争和阶级斗争》文中,斯先生明确指出:“虞、夏、商等族人民沦亡以后都成了庶人阶级。”(P78)也就是说,被征服部族的公社农民是庶人而不是奴隶;“大体说来,西周的阶级结构,依我们的理解是:士以上为宗族贵族(即氏族贵族),庶人工商为自由的或半自由的平民阶级,皂隶牧御等是奴隶阶级。由于当时的奴隶还带着家内奴隶的性质,所以社会的主要生产者是庶人阶级。”(P79)
    主要的生产者是庶人而不是奴隶,这样的社会还能不能叫“奴隶社会”呢?人们当然有理由怀疑了。是追求真理的科学研究推动着斯先生向着这个方向走;不过对他本人来讲,这不是有意的。
    六十年代初,斯先生出于“阶级斗争学说”的“常识”,还把同样是“庶人”的“国人”和“野人”之间的等级界限夸大为“根本上是两个对抗的阶级”(P84),现在看来,这显然还是不妥当的。
    春秋时期,国野界限逐步取消。春秋后期发生了庶人、百工与贵族之间的斗争。这些斗争,在郭沫若主编的《中国史稿》中是作为“奴隶起义”的证据的。斯先生注意到,这些斗争是在新老贵族矛盾斗争的背景下发生的,主要是庶人针对旧贵族的斗争。(P89)在这些斗争中,人民的政治地位有了某些提高,(P90)等级差异也缩小了。春秋时期,在大国间的争霸战争及其后各国发生的新旧势力的斗争中,公社的土地制度破坏了,血缘纽带松弛了,一个新的时代即将到来。
    收入本书的发表于1978和1979两年间的文章,从《释宗族》、《论庶人》到《论“工商食官”制度及新兴工商业的作用》,计有六篇。可以看出,“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给刚过花甲之年的斯先生带来新的学术激情;思想解放令斯先生对于“分期问题”有了新的思考。
    要知道斯先生的思考新在何处,先得了解当时先秦史学界在这一问题上所受的思想禁锢是什么。
    恩格斯讲到过人类的“两种生产”:一是生活资料的生产,二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劳动愈不发展,其生产品底数量、从而社会底财富愈有限制,则血统纽结对于社会制度底支配影响便显得愈强烈。”(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八八四年第一版序言》,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6页)显然,在上古,人类自身的生产即血缘关系应该是更重要的。因此,苏联版政治经济学中所谓“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决定着生产中人与人的关系和产品的分配”的说法,对于上古社会——由“人类自身的生产”所支配的、以血缘纽带为中心的社会,是不适用的。上古社会是血缘亲疏关系决定着生产资料的占有和产品的分配。因此,那个社会呈现出与后世大不一样的社会文化和精神风貌。如果硬要用适合于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形态的某些概念(如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阶级及阶级之间的斗争)去分析研究上古社会,那就势必曲解史料、唐突古人。
    但是,在斯大林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中,却认为恩格斯关于“两种生产”的观点是“不精确”的或者说是不正确的;即使在上古,“家庭是不能与劳动、与作为社会发展底决定原因的物质生产相提并论的。”(见“联共(布)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研究院”给《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写的《序言》,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4页)。而斯大林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放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中作为每个布尔什维克党员的必读书的,其内容是不允许质疑和讨论的。也就是说,即使是在讨论上古社会的时候,也不能把血缘关系置于比生产资料的占有更重要的地位上。
    出于对上古文献的熟悉和对殷周社会的深切了解,斯先生直觉地感到血缘关系对于那个社会极其重要,因此有了《释宗族》、《论庶人》以及后来的《说德》等论文和《姓名的故事》的小册子;在实际上突破了思想禁锢,把血统纽结提到了对于当时的社会制度起支配作用的地位。
    《释宗族》有一个副题——《关于父家长家庭公社及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这是因为谈及殷周时期血缘组织又无法回避与土地联系在一起的“公社”问题。马、恩在19世纪五十年代就详细讨论过存在于印度等地的土地公有的“村社”,并且创造了“亚细亚形态”一词来称呼它。(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8卷,1853年6月马恩的通信)
    下面,我们不得不再费一些笔墨来谈有关“亚细亚形态”问题的来龙去脉。
    在1884年出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恩格斯没有涉及“亚细亚形态”问题。这是因为,在19世纪六十年代以前,人们对于家庭史几乎一无所知,马恩把“亚细亚形态”即土地公有的“村社”看作最古老的社会形态,并认为这是解开古老的东方天国的秘密的一把钥匙;到了六十年代、七十年代,民族学家对于早期人类社会的研究有了革命性的进展。从巴霍芬的《母权论》(1861斯图加特)到麦克伦南的《原始婚姻》(1865爱丁堡)、《古代史研究》(1876伦敦),尤其是美国民族学家路·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1877伦敦),使得人们对于母权制氏族、父权制氏族及以这种血族团体为基础组成的公社——氏族公社,有了基本的了解。五十年代讨论的所谓“亚细亚形态”,实际上是存在于中世纪的“农村公社”,显然不是什么最古老的社会形态。
    到了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初,俄国学者马·马·柯瓦列夫斯基的著作《原始法权》(1886莫斯科)、《家庭及所有制的起源和发展概论》(1890斯德哥尔摩),认为从公元前数世纪到凯撒时代甚至更晚,在被征服的罗马各行省,许多氏族,包括全体德意志人,是按血族分开居住的;过去把他们看作与“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意义相同,现在看来,这些公社“都是大家庭公社,土地在它们之间进行分配,农村公社只是后来才从它们当中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版,131-132页)柯瓦列夫斯基证明了,“家长制家庭公社乃是母权制共产制家庭和现代的孤立的家庭之间的中间阶段”(同上,137页)。恩格斯指出:从此以后,问题不再是有没有“土地公有”,“而是关于土地公有的形式是什么了”(同上,138页)。
      1891年《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即将再版,恩格斯充分吸收了七年来社会科学研究的新进展,重新校阅全文,补充了关于家族公社的内容,对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的理论体系做了重要修正和补充;并且指出,“这种解释又造成了新的困难和引起了新的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里只有新的研究才能解决”(同上139页)。显然,1891年版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与1884年版有很大的不同。也就是说,1884年版只涉及到“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1891年版则增加了关于家庭(家族)公社的内容。
      1895年恩格斯去世,把关于家族公社在历史上的地位问题,或者说关于家族公社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体系中的位置问题的“新的研究”的任务,留给了后人。
    1894年,俄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列宁发表了《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列宁实事求是地指出:在五十年代,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关于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的思想(原文:“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做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3页),“在那时暂且还只是一个假设”;此后马克思花了20多年的功夫研究商品经济体系,详尽分析了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写出了《资本论》。列宁认为,“马克思只说到一个‘社会经济形态’,即资产阶级社会经济形态;换句话说,他研究的只是这个形态而不是别的形态的发展规律”。马克思的伟大在于他提供了这样一种方法,即“把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见《列宁全集》第1卷119、116页)依据恩格斯在1891年对家族公社的新了解,列宁在1917年撰写的《国家与革命》中,在论及国家与旧的社会组织的不同特征时,刻意在恩格斯1884年版《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原文“旧的氏族组织”氏族一词后面加上了“或宗族”几个字;在谈到阶级社会的武装力量与此前的武装力量的区别时,列宁将阶级社会以前的人类的原始组织分为原始人类和宗族社会两个阶段。(见《列宁全集》第25卷377页,可参阅拙文《宗族社会初论》,陕西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3期第47页)这就是说,列宁是用“宗族社会”一词代表柯瓦列夫斯基发现的父权制大家庭公社阶段,以区别于摩尔根所讲的氏族概念。同时可知,宗族社会是既不同于原始人类也不同于阶级社会的一个阶段。
    1924年列宁去世,没有来得及研究和说明“宗族社会”在历史上的地位问题。
    与此同时,亚、非、拉美兴起了民族解放运动。分析这些国家的社会形态及革命性质成了马克思主义者的任务。马克思早年(1859)提到过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前的几种社会形态——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能否概括东方国家的历史?成为学者们争论的一个热点。二十年代末到三十年代,苏联学者展开了争论。一些人从领导世界革命的需要出发,竭力把所有国家的历史纳入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体系之中。一些人则在史料与理论的矛盾面前陷入困惑,觉得东西方经由了不同的道路;马恩当年关于所谓“亚细亚形态”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的讨论被他们作为摆脱困惑的理论依据。遗憾的是他们没有注意到列宁提到的“宗族社会”的概念,却想用马恩50年代认识的很不成熟的“亚细亚形态”的概念来说明东方古代,这就给论辩的对手留下可乘之机。为了制止争论,有利于“领导世界革命”,1938年9月,斯大林《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发表,随即收入《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明教程》第4章,成为每个干部的必读经典。其中提出了人们耳熟能详的“五阶段”论。原文为:
        历史上有五种基本生产关系:原始公社制     的、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的。
    这意味着,所谓“亚细亚形态”和东方国家不同道路的观点都不容许再讨论了。
    受其影响,中国学者不久就把问题集中到殷周时期是否存在土地公有的村社?其社会性质如何?奴隶制与封建制从何处划分开来?这就是所谓“分期问题”。可以看出,这实际是一个无法辨清的问题,因为它的前提——在中国,奴隶制度曾经作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形态存在——本身就是成问题的。
    与当时的政治环境有很大关系,中国先秦史学界长达半世纪的争论,问题就出在把“五阶段论”当作教条,不能越雷池一步。
    让我们再来看七十年代末斯先生的六篇文章。
    《释宗族》用副题标出“父家长家庭公社”,这说明斯先生读懂了《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1891年版与1884年版的区别,明确地将家庭公社与农村公社区别开来。
    做到这一点是非常不容易的。因为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各种中文版本都没有详细比照和注明哪些是1891年版恩格斯新增加的内容。几乎所有中国学者都会被书中不时出现的“公社”、“村社”、“家庭公社”、“农村公社”搅昏头脑;必须十分细心反复阅读才能弄清其区别。1972年,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人民出版社出版《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次详细注明了1891年版恩格斯所增加的全部内容。而这时“文革”尚未结束,大多参加过“分期问题”讨论的老先生无暇顾及或不再有兴趣重新阅读收入《选集》中的《起源》。然而,以解决“分期问题”为己任的斯先生执着地读起了《起源》的新版本,这从后面几篇文章的注解可以看出。因此可以说,斯先生是在做当年恩格斯留给后人的“新的研究”工作。
    在《释宗族》中,斯先生明确地指出:“商周时期的宗族就是父家长家庭,也就是父家长家庭公社。”(P95)“当时的主要生产者是家庭公社农民,即庶人,不是奴隶”;“‘室’是父家长家庭的基本生产单位”。(P103)斯先生接下来论证了家庭公社的破坏过程,认为战国时期出现了农村公社的田制。(最后这一点,尚有待新的材料和新的论证。)
      1978年初撰写的《论庶人》,既不同意郭沫若认庶人为奴隶因而周代是奴隶社会,也不同意范文澜认庶人为农奴因而周代是封建社会。斯先生专门申论了“庶人应该是平民阶级,不是奴隶”的观点,但认为周代还是“东方型的奴隶制”社会。(P110)作为“公社农民”的“平民阶级”在周代“助耕公田还不算受剥削”(P116);到春秋时期,社会矛盾加剧,公田制逐渐破坏,租税制发展起来,徭役劳动多起来;庶人受剥削但也可以当兵甚至可以议政了。春秋史上那些反抗贵族的“役人”、“筑者”等等,都不是奴隶而只能是平民。(P121)
      1978年发表于《思想战线》的《郭沫若同志在古文字学和古史研究上的卓越贡献》是为纪念郭老去世而作,带着浓郁的时代特征,也涉及到一些有关“分期问题”讨论的早期的政治背景。从文中可以看出,斯先生对于上古史执着的探索精神,受郭老的影响是不小的;同时,从对郭老勇于自我批判的精神的赞扬中,可以发现斯先生不断努力接近真理的动力,那就是尊重科学。
    《早周的历史初探》发表于1978年,讲的是武王伐纣以前周人的历史。(八十年代以后学者们多以“先周”称呼西周建国以前的历史,而以“早周”指西周早期。)斯先生认为周人祖先“窜于戎狄之间”在夏太康失国之后(P136),这一点是值得商榷的。本文的主题,是要证明周人当时处于“父家长家庭公社”阶段,而不是所谓“奴隶社会”或“初期封建社会”。这无疑是很重要的。但斯先生将其时代归于“氏族社会末期”,则似有些欠妥。试想,周人从始祖弃在舜禹时期担任农官“后稷”,到文王在殷纣时任“西伯”,历时一千年,与夏商王朝关系密切,怎么能一直还是原始的“氏族社会末期”呢?我们自然想到列宁在恩格斯1884年版“旧的氏族组织”氏族一词后面加上的“或宗族”几个字和列宁将阶级社会以前的人类的原始组织分为原始人类和宗族社会两个阶段。斯先生所说周先民处在“父家长家庭公社阶段”,应该就是如列宁所说的“宗族社会”阶段。包括夏商和西周,血缘纽带起支配作用,土地尚未私有,有等级而无阶级,剥削尚未形成制度。这个令学者们聚讼纷纭的“奇怪”的社会,应该就是“宗族社会”。
    《从子产谈到孔子》对春秋后期两位杰出人物进行评价。其论辩对手是“文革”初期炙手可热的“中央文革小组”成员关锋。关锋将子产与孔子对立起来,认为子产代表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孔子代表没落的奴隶主阶级。斯先生依据史实,认为子产和孔子站的都是公室贵族的立场。斯先生认为,春秋战国之际的氏族贵族是“一身而兼两任”的,“既是奴隶主贵族,也是封建地主贵族”,“我们要在他们身上划分奴隶主或封建地主,就是很困难的了”。(P157)斯先生的看法显然比关锋要客观一些、高明一些。然而这些看法的前提都在于把那个社会看作是阶级社会。以阶级斗争学说指导历史研究是那个时代的特点,谁也难以超越。在社会性质问题没有解决以前,要想把这些问题讨论清楚,真是很困难的。
    《论“工商食官”制度及新兴工商业的作用》,探讨了那个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男耕女织自然经济为基础的社会中手工业和商业的特点,及其发展对于家庭公社的破坏作用。在这篇文章中,斯先生提出,在战国时期,“自家庭公社破坏之后,随着出现了从上而下的‘十六受田,六十还田’的授田制,因此形成‘两重性’(公有与私有)的地域为主的农村公社组织”(P170)。国家授田,能否称之为“公社”?与马恩提到的日耳曼人的马尔克公社或农村公社是否类似?农村公社在中国古代史上是否存在过?这些都有待认真探讨。
    利用民族学的材料帮助上古史的研究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在《关于庶人和曲诺的比较研究》中,斯先生利用凉山彝族史料帮助论证自己在《论庶人》中提到的小人与庶人的区别问题,(P112)应该说是成功的。同时,斯先生提出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大问题:希腊、罗马“由父家长的奴隶制发展为发达的奴隶制”,中国则是由父家长的奴隶制走向封建社会,凉山彝族却仍然是家长式奴隶社会,“这终究是什么原因呢?”斯先生说,他现在无力回答。以我不成熟的看法,这只有从巴尔干、亚平宁半岛和华北大平原和凉山地区的地理环境差异去找原因。
    八十年代初,有赵光贤、田昌五等的先秦史著作问世,对于三十年代曾经讨论过的“井田制度”问题有了更深入细致的研究。但因理论上概念上的混乱没有澄清,仍然是言人人殊。斯先生撰写《古代土地所有制问题辨疑》,在史料、理论和井田制是否存在三个问题上阐明自己的基本观点。斯先生认为,《孟子》比《周礼》可靠一些;孟子所讲的井田制是家族公社,《周礼》所讲的授田制则是农村公社。“前者是以血缘关系组成的,后者是按照地域关系组成的”(P187-188)斯先生以民族学资料为依据,说“我们实在不能不相信我国古文献所讲的井田制是存在过的”。这几点我都很赞同。但斯先生认为家族公社是属于农村公社的较古的一种类型,又认为国家授田给农民向农民征调赋税即是农村公社,则有待商榷。
    《封建考源》解答了一个人们经常混淆的问题,即上古的封建与中世纪封建有何区别。依据对中国国家形成——封邦建国过程的研究,斯先生强调“商周时期的分封是以家族为单位的”(P210)。因此,斯先生认为,“没有把殷商与西周分为两个社会形态的理由。殷周之际的变革,只是两个王朝的变革,而不是社会性质的变革。”(P220)古封建与中世纪封建的区别,在于古封建是“宗法封建”,“是按照父家长家族作为分封的单位与对象的,即所谓宗法关系”;中世纪封建“是由于土地的等级的占有而形成的”。(P223)
    八十年代初的斯先生已经由关注政治、经济转变到更为关注血缘关系,从更本质的社会关系结构——人类自身的繁衍来看殷周社会,一步步逼近上古社会演变更深层的根源。与《封建考源》同时发表的《说德》即是这一思考的集中表达。如果说《论庶人》是对社会现象的辨析,《说德》则是追根溯源。也可以说,《说德》是斯先生对于先秦社会认识的总结。关于《说德》,我们在《会心不觉拈花笑》文中已有较详细的介绍,这里就不再重复。
    本文集最后一篇《释“皂隶食职”并论奴隶制农奴制的问题》,1983年上半年作于云南民族学院。斯先生肯定,商周时期,“奴隶的职役主要是家内劳役”(P249)。郭沫若曾经说到:“严格按照马克思的意见来说,只有家内奴隶的社会是不成其为奴隶社会的……如果是太强调了村社,那中国就会没有奴隶社会”。我们前面说过,在上世纪中期的中国先秦史学界,是把包括中国在内的全人类历史上都存在奴隶制社会形态,作为先验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不容讨论的真理的。因此郭老采取了不强调“村社”的办法——回避或曲解史料的办法,来适应奴隶社会说。斯先生也不能否认奴隶社会说;他尊重史料,不能不强调“村社”(家族公社),于是就只好用另一种办法——曲解理论的办法,来适应奴隶社会说。斯先生说:马克思把奴隶制分为两个类型;一个是“家长式的,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标”,另一个是“以生产剩余价值为目标”。我国商周的奴隶制是前一种。商周的“家长奴隶制与农村公社同时存在,主要的生产者是公社农民而不是奴隶,所以构成与希腊、罗马不同的奴隶社会”。实际上,商周时期奴隶的家内劳役是不能看作“以生产直接生活资料为目标”的;因此,说商周是“奴隶社会”是不妥的。斯先生也感到了这种不妥。所以他说:“这个问题尚待更认真地研究”。(P252)
    收入本文集的还有《古代史官与典籍的形成及其作用》一文,1982年发表于《史学史研究》。对于史官作用的解释,仿佛总结了斯先生一生为之奋斗的事业。史官之职责,似可概括为以下几句话:掌文化知识,通古今变幻,持世道公正,矫人心邪恶,解文献典籍,促社会进步。
     2008年10月13日  初稿
               10月25日  二稿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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