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第一、二届立法院组成分析 陈红民 雒军庆 立法院作为国民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于1928年10月成立。其时国民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训政时期将“以党治国”,建立五院制的国民政府来行使“治权”。以立法院的组织形式来规划国家法律体系,既源于孙中山的理论构想,也是国民党在新形势下统治国家的一种尝试。至全面抗战爆发,共产生过四届立法院,前两届与后两届在委员数量及构成上有较大差别。 [①] 限于篇幅,本文重点在对第一、二届立法院构成人员进行一些量化分析,以期深化对立法院的研究。 一、 立法院的组成及立法委员的产生 在建立立法院之前,国民党人在其所建立的政权中,对立法体制方面已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根据《临时约法》,参议院为国会的过渡机关,参议员由“各行省、内蒙……各选派5人;青海选派1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决之”, 其职权是“议决一切法律案。” [②] 即参议院为当时中央最高立法机关,参议员由各地选派。1923年春,滇桂联军击败陈炯明,孙中山重回广州组织大元帅府。它基本上是高度集权的政府,无专门立法机关,由大元帅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公布各种法律条例。孙中山逝世后,1925年7月1日,广州国民政府成立,在立法方面,无国会,亦无立法院,法制机构为法制编纂委员会,不久改名为法制委员会。最高立法机关是国民党中执会及其所属的政治会议,政治会议作为特设的政治指导机关,实际上包揽了政府立法权,大批法律由该会议决后再经中执会交政府公布施行,国民政府的法制委员会只是一个制订法律的技术机构。北伐开始后,国民政府迁到武汉,其政权组织形式及立法体制均与广州国民政府相同。 孙中山根据其革命实践,并结合对西方政治制度及中国现状的考察,提出了“五权宪法”的设想,希望未来的国家政权能实现五权分立。国民党完成北伐统一后,决定在“训政时期”建立五权分立的国民政府。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明文规定,“国民政府以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组织之。”《组织法》对立法院的职责范围及组成规定如下:“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条约案及其它重要国际事项之职权。立法院设院长、副院长各一人,须由国民政府委员任之。立法委员49至99人,“由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任命之”,每届任期两年,并不得兼任中央及地方各机关之事务官。 [③] 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还曾专门制定了立法委员的标准:“首重其人在党内之历史,以曾为国民党效忠,在革命过程中未尝有违背党义言论行动,而对法律、政治、经济有相当之学识经验者”。 [④] 可见,立法院成员的产生具有一定标准与程序,较为严格。而在标准方面既特别注重政治表现,以保证国民党对立法院的控制,又注重专业知识,以满足制定各种新法律的要求。 公布《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的当天,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议决胡汉民为立法院长,随后,又任命林森为立法院副院长。10月20日,公布了《立法院组织法》规定立法院会议以院长为主席,下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四个委员会(后又增设军事委员会),各委员会委员长由院长指定;立法院内设秘书、统计、编译三个处。1928年11月,国民政府任命了第一届立法委员49名。两年后的1930年12月,国民政府任命了第二届立法委员49名。 [⑤] 第二届立法委员任期至1932年底。 同国民党以往政权中的立法体制相比,立法院的成立具有新的特点:首先,立法院的设立提高了立法机关的地位,使立法工作正规化。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参议院是最高立法机关,但当时乃至以后并没有实施过这种权力,到最后它什么权也没有,只是被军阀用来作为一个点缀。以后的国民党政权中,立法权基本操之于党,是党权的一部分,党的声音就是法律,这样不仅从形象上而且从理念上同国民党所宣传的三民主义与“共和国”形象不符。而专设立法院作为立法机关,将立法权从党权中抽出来做为政权的组成部分。国民党虽仍可通过立法院人选、立法原则和立法程序等“隐性控制”立法,[⑥] 但在形式上立法机关的地位还是有了很大提高,便于立法走上制度化的轨道。 其次,立法院成员的资格由国民党中政会决定,人选由立法院长决定,这固然与全面民选相去甚远,但在国民党实行“以党治国”的“训政时期”,全面民选只能是奢望。从另一方面,立法院的组成方式,既能满足国民党“隐性控制”立法的要求,也基于当时的中国国情。以当时民众的贫穷落后,受教育程度低下,也不可能由全面、直接的民选产生全国性的立法机构。当时国民党内也是派系林立,由立法院长提名委员的方法,使委员的产生在照顾到地域、职业、党内派系等方面的因素外,又不纯粹以此为选择标准,这样就能在短期内组成立法机关,加速法律的制订,有利于提高立法的效率。而不至于因地域、职业的差别导致委员间争吵不已,延误立法。第一、二届立法院的实践,也为此提供了证明,至1930年初,已制定了民法、刑法、民法、刑法,土地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地方自治法等十六种法典,奠定了国民党统治的法律基础。 [⑦] 二、立法院第一、二届领导层组成分析 第一、 二届立法院的核心人物是胡汉民。1928年9月,胡汉民从国外回到南京,其声 望如日中天。他以国民党元老、孙中山理论阐释者的身份负责制定《训政纲领》,是建立五院制的国民政府的基础,他还具体筹划了国民政府的组织结构。外间对胡汉民出任并无实权的立法院长颇感意外,可胡汉民的抱负就是要建立一整套新的法律体系,“努力于立法”。 [⑧] 立法院长并非真是“闲职”,《国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院长在立法院中有着至高无上的地位,而且,行政院的各项措施也须经立法院批准。胡汉民正是利用这些规定,加上他在国民党内的地位,一度牢牢地控制了立法院,成为南京政府中影响力仅次于蒋介石的人物。事实上,胡汉民也确曾利用立法院“责难”过蒋介石及亲信。 由于立法院院长、副院长,各委员会的委员长及各处处长在院务和立法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在此先将他们的情况列表如下: 第一、二届立法院院长、副院长任期表
资料来源:1、刘寿林、万仁元等:《民国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95年8月;2、刘国铭主编:《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政职官人物志》,春秋出版社,1989年3月版。 第一、二届立法院主要领导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1、《民国人物传》各卷,中华书局;2、《革命人物志》各卷,(台湾)中央文物供应社;3、徐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4、以上人物的相关传记。 第一、二届立法院的基本构架是胡汉民确定的。他选择的林森任副院长,林森此时的政治态度已转向超然,于右任曾调侃地说:“人家都说林子超是傀儡,实际上他连个傀儡也不如,只是一张像片”。 [⑨] 林森在立法院起的作用微乎其微。负责院务的秘书长李文范不仅与胡汉民同乡,都曾在日本东京法政大学速成班学习,且在1925年底随胡赴苏俄,是患难之交。如此安排有利于胡汉民对立法院的控制。 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胡汉民并非只是任人唯亲,他所选择的多数院内委员长与处长,都是相关领域学历很高、有所专长的一时之选。正因为专家的加入,才使得立法的效率与质量得到保证。第一、二届立法委员规定是49至99人,但实际数均仅达到最低限的49名,宁可有一半的空额,也不轻易将此职作为酬庸,培植私人势力。政学系的杨永泰曾想谋出任委员,被胡汉民断然拒绝:“杨某曾反对孙总理及陷害同志,吾焉能用之?” [⑩] 以1931年初胡汉民与蒋介石矛盾激化,导致胡汉民被软禁为分界线,此前的立法院相当稳定,此后则陷入动荡,人事更迭频繁。一年多的时间里,先后有过三位院长:林森、张继、孙科;两位副院长:邵元冲、覃振;其间还有两位代理院长:邵元冲、覃振。这种动荡根源于国民党内部的派系斗争。以后各任院长、代理院长,对立法的热情与投入无法与当日的胡汉民同日而语,党内地位也不及胡,在立法建设方面多属萧规曹随,乏善可陈。 三、第一、二届立法委员组成分析 以下从几个方面对第一、二届立法委员进行分析: ㈠ 立法委员的年龄结构分析 第一、二届立法委员均保持49名,其间由于人事变动,第一届委员共计53人次,第二届委员共计67人次(以下各表均人实际人次统计)。其任职时的年龄结构经过统计如下表:
资料来源:同前表。 如果将1928年前国民党的历史粗略地划为同盟会、辛亥革命、广东革命政权三个大的时期,假定一个人以18岁以上的年龄参与不同的时期,则到1928年的年龄应分别在41岁、35岁和22岁以上。再考虑到有所成就的人实际应大于此年龄,而立法委员的任职资格中又“首重其人在党内之历史”。从上表显示两届立法委员的总体年龄结构看,年龄在30至50岁占绝大多数,分别为35名和42名,占总数的64%和76%。应该是辛亥革命前后的革命党人居多。这些人既有在国民党内的奋斗的历史、又有一定学识,正值年富力强。构成了立法院的中坚,保证了立法院的工作效率。该院成立的前年,共开过121次院会,“不但每星期没胡留过会,而且还时时增开临时会议”,以至个别委员因劳累过度,昏倒在办公室。 [11] 立法委员在50岁以上的,第一届5名,第二届6名,均在10%左右,这类委员以元老型的居多,如参与同盟会创立的田桐、钮永键等。已知年龄的立法委员中最年长的是1928年已68岁的庄嵩甫,是位老秀才,在浙江有一定声望的社会名流。30岁以下的立法委员,两届均是4名,以学有专长的知识型人士为主,如史尚宽毕业于东京大学法律系,转赴德国柏林大学进修,再到巴黎大学研究政治经济,29岁任立法委员。与蒋介石成婚一年的宋美龄当选时年仅27岁,她的情况应属例外。 两届相比,41至50岁年龄段的委员由第一届的14名上升到第二届的28名,而从31至40岁年龄段委员数则从21名下降得到14名,一个重要原因是连任两届的委员很多,共计41人次,两年以后不少人的年龄从31~40岁上升到41~50岁。此一变化不足以说明委员年龄有老化的趋势,这也可从50岁以上的委员数没有明显增加得到反证。 ㈡ 立法委员的学历分析 国民党早期曾一度将革命根据地建在海外,吸引留学的知识分子参加,许多党人将西方与日本作为学习的榜样,都着较高的学历和留洋经历。立法院的制定的法律多参照西方的法律体系,故立法委员中的受教育程度相当高,其概况如下表:
资料来源:同前表。 注:若一人同时有国内受大学与留学经历,则只计为留学。两者均计为“大学以上”。 相对于当时整个中国的教育水平与国民党党员的素质,上表所反映的立法委员受教育水平,给人以深刻的印象。两届委员相比,强调学历的趋势很明显。第二届新当选的委员计26人次,除7人不详外,只有66岁的藏族委员诺那呼图克图一人非大学学历;有无留洋经历也是重要的参考系数。第二届立法委员中,曾留学国外的超过半数,20至40岁的新选委员共6名,其中5名曾留学国外,比例高达83%。立法院的高学历其实前列第一、二届立法院主要领导基本情况一表中也能显示出,17位曾任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委员长及处长者,14 人留学国外,比例高达82%。 立法委员立法委员中毕业于法律相关专业的第一届有12名,第二届有17名,其他则以经济、政治与外交等专业居多。如此的专业配置与高学历,不仅与立法院自身工作的特殊要求有关,也与胡汉民的提出的立法精神有关与立法任务有关。他认为,立法必须“含有三民主义精神,复适于国家与国民的需要,而又不悖于世界法律思想之潮流。” 立法院的任务之一,是“对外为取消领事裁判权,收回治外法权及废除不平等条约之准备。” [12] 既然这样,曾留学国外,对世界大势与各国情况较为了解的人当然是较合适的人选。 在考察两届立法委员受教育背景时,笔者注意到其中受军事教育或职业军人出身的委员很少,虽然立法院中专设军事委员会。国民党以军事胜利获得全国政权,军人转而在新政权各部门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是可以理解的,但立法院似是个例外。 ㈢ 立法委员的地域分布 立法委员名额上并没有地域的比例,但在实际运作中还是有所考虑,第一、二届立法委员的地方代表性相当广泛,基本上全国各地都有,包括僻远的新疆、内蒙、西藏等少数民族地方,以下表为证:
资料来源:同前表。 关于立法委员的地域分布,从上表中可以看出三个特点:一、粤、鄂、浙、湘四省籍委员占绝大多数,比例很高。所以如此,和清末以来上述地区开风气之先,外国思想传入较早,经济发达,人才济济固然有一定关系,而更重要的则是,以上几省与国民党的历史密切相关,广东是孙中山的故乡,许多国民党的重要领导人均是粤籍。两届立法院长中,胡汉民、孙科是广东人;湖北是辛亥革命的首义地;湖南是华兴会、江渐的光复会也是国民党早期干部的重要来源。二、两届相比,粤、鄂籍立法委员所占比例下降,苏、浙两省籍委员比例上升。广东、湖北是革命的首发地,政权初创时期,人才济济;但由于政权北移,加上其它省区的发展,比例下降也在情理之中;江苏籍委员由第一届的1人增到第二届的4人,比例由2%上升到7%。这或许由于是定都南京,本地人占有地利,但更重要的则可能是与江浙地区经济与教育事业发达,专业人才较多有关。三、北方各省籍委员数量明显少,多在每省仅为一、二人,在已知省籍的委员中,甚至没有山东、河南两省籍的。这显然与国民党政权是由南方北伐起家,长期与北方政权对抗有关。 此外,两届立法委员都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特殊的地区与特殊的阶层。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新疆、蒙古、西藏和黑龙江等都有委员,如第一届的图克巴图,第二届的诺那呼图克图、广禄等;在性别上也照顾到了女性,两届立法院中各有两名女委员。值得一提的是,女性立法委员们的夫君都是国民政府的高官:连任两届的宋美龄是蒋介石之妻,第一届的郑毓秀是王宠惠之妻,第二届的张默君是邵元冲之妻。虽然宋美龄留学美国,郑毓秀是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张默君曾就学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郑、张二位更是1905年即加入同盟会的老国民党人,完全有资格成为立法委员,可仍给人以“妻以夫荣”的感觉。因而,立法院中这类委员更像是国民党用以展示其政权向更多的人开放,扩大政治参与的象征与点缀,却而很难说明国民党政权的开放程度。 通过以上对第一、二届立法院组成人员的分析,大致可以看出该时期立法院的一些特点:由于院长的特殊地位,其个人作风会对立法院构成及法律制定过程有相当的影响;前两届立法委员的选择上,除强调其在国民党内的历史外,也注重年轻化、高学历,兼及地区与阶层的代表性,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立法的速度与质量。 美国易劳逸教授曾借用“军事北伐,政治南伐”的民间顺口溜,来描述1928年后国民政府中吸收部分北方官僚(主要在外交与技术部门)参加政权的情况,并指出大批北方旧官僚加入国民党政权,将旧政权的价值观念与态度带到新政权,“其长期的结果是难以数计的。”他们腐蚀了国民党人的精神,并成为国民革命失败的重要原因。[13] 基于前文对国民政府立法院的分析,笔者认为国民党对政权开放的程度极低,对北方官僚吸纳的实际数量并不及传言那么多,后者对国民党的影响程度也不及易劳逸教授所断言的那般严重。 [①] 前两届立法院基本上由胡汉民主导,是“强势”,建树较多,委员均为49人;后两届则由孙科主导,属“弱势”,委员数分别增加至90人和86人。 [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载《民国丛书》第一编(29),第93页,上海书店出版。 [③] 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一),第24页,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 [④] 《中央周报》,第21期,转引自徐矛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258页。 [⑤] 第一届立法委员名单 (总额49人,共53人次) : 王用宾、王葆真、王世杰、方觉慧、田桐、史尚宽、朱和中、吴铁城、吴尚鹰、吕志伊、宋美龄、邵元冲、周震麟、周览(辞)、林彬、马寅初、图克巴图、孙境亚、庄嵩甫、陈肇英、陈长蘅、陶玄、黄昌谷、黄居素、郭泰祺(另任)、曹受坤(辞)、张凤九、张志韩、傅秉常、焦易堂、曾杰、赵士北、楼桐荪、邓召荫、刘盥训、刘克隽、刘景新、刘积学、郑毓秀、郑忾辰、蔡 、卫挺生、卢仲琳、卢奕农、缪斌、戴修骏、魏怀、罗鼎、钮永建、马超俊(补)、彭养光(补)、周纬(补)、冯兆异(补)。 第二届立法委员名单 (总额49人,共67人次) : 王用宾、王葆真、方觉慧、史尚宽、朱和中、吴铁城(另任)、吴尚鹰、吕志伊、宋美龄、周纬、林彬、马寅初、孙境亚、庄嵩甫(辞)、陈肇英、陈长蘅、陶玄、黄右昌、张凤九、张志韩、傅秉常、焦易堂、曾杰、赵士北、楼桐荪、邓召荫、刘盥训、刘克隽、刘景新、刘积学、张默君、郑忾辰、蔡 、卫挺生、卢仲琳、戴修骏、魏怀(辞)、罗鼎、钮永建、 彭养光、周纬、冯兆异、史维焕、朱履稣、黄右昌、郗朝俊、刘师舜(另任)、李书华、竺景嵩、张维翰(补)、王柏龄(补)、胡庶华(补)、南桂罄(补)、黄序 (补)、董修甲(补)、赵乃传(补)、王柏秋(补)、程中行(补)、狄膺(补)、诺那呼图克图(补)、何遂(补)、凌 (补)、广禄(补)、邓家彦(补、辞)、傅汝霖(补)、贾士毅(补)、李仲公(补)。 (以上资料来源:1、刘寿林、万仁元等:《民国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95年8月;2、刘国铭主编:《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军政职官人物志》,春秋出版社,1989年3月版;3、郭卿友主编:《中华民国时期军政职官志》(上),甘肃人民出版社。) [⑥] 关于国民党如何隐性控制立法,陈炳山的硕士论文《战前“训政”时期立法体制考析》有详细论述。论文藏南京大学历史系资料室。 [⑦] 周聿峨、陈红民:《胡汉民》,第222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 [⑧] 胡汉民:《革命过程中之几件史实》,《三民主义月刊》第二卷第六期,第102页。 [⑨] 傅德华等:《民国军政要人归宿》,第113页,上海书店出版社1995年。 [⑩] 胡汉民:《革命过程中之几件史实》,《三民主义月刊》第二卷第六期,第106页。 [11] 《胡汉民先生文集》,第4册,第912页。 [12] 《中央周报》,第27期,转达引自徐矛著《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第260页。 [13] 易劳逸:《流产的革命:国民党统治下的中国,1927—1937年》(中译本),第16页,中国青年出版社1992年版。 本文发表于《民国档案》2000年第二期 附件1: 国民政府第一、二届立法院组成分析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