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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法”之争与蒋介石软禁胡汉民事件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浙江大学蒋介石与近代中 佚名 参加讨论

    【内容提要】孙中山早年主张法治,晚年倾向于党治。1928年,国民党统一全国,宣布训政开始,由此产生党治和法治之争。蒋介石受中原大战刺激,接受胡适等人权派的要求,主张制定约法,进行“政治刷新”,而胡汉民则以孙中山“遗教”为依据,反对在当时制定约法,并在许多问题上批评和牵制蒋介石。其结果是,蒋介石以暴力压制不同意见,一场有关民主和法治的论争转化为反民主、反法治的演示,国民党由一党专政进一步发展为个人独裁,陷入规模更大、时间更长的分裂。
    【关 键 词】约法之争/蒋介石/胡汉民
    【正 文】
    一、南京政坛的一次强震
    自1931年2月上旬起, 蒋介石日记中逐渐出现对胡汉民的强烈不满和攻击之词。2月9日日记云:“见人面目,即受刺激,小人不可与共事也。纪念周时几欲饮泣,而又耐止,何人而知我痛苦至此耶!”(注:《蒋介石日记》,毛思诚分类摘抄本,未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所引,除个别地方根据日记原稿本外,均同,不一一注明。)这里,蒋介石仅用了“小人”一词,没有点名,但是,这位“小人”在第二天的日记中就登场了。10日日记云:“胡专欲人为其傀儡而自出主张,感情用事,颠倒是非,欺罔民众,图谋不轨,危害党国,投机取巧,毁灭廉耻,诚小人之尤者也。余性暴气躁,切齿胡某,几忘其身矣,奈何弗戒!”从这一段日记可以看出,蒋介石认为,“胡某”也者,罪大恶极,他使得蒋介石“性暴气躁”,“切齿”痛恨。
    其后,蒋介石在日记中对“胡某”的攻击就接连不断。13日日记指责其“挑拨内部,诋毁政治,曲解遗教,欺惑民众”。15日日记指责其“破坏党国,阻碍革命”,“以‘司大令’(斯大林)自居,而视人为‘托尔斯基’(托洛茨基)”。25日日记则称:“今日之胡汉民,即昔日之鲍尔廷(鲍罗廷)。余前后遇此二大奸,一生倒霉不尽。”十几天之中,由“小人”,而“胡某”,而直书“胡汉民”,标志着蒋介石怨愤的迅速增强。
    这一时期,胡汉民问题使得蒋介石性情乖戾,难以自制。18日日记云:“近日性躁异常,恐将偾事。”25日日记云:“为胡事又发暴怒。”26日日记云:“在汤山俱乐部痛述某之罪状,几为发指。”当日中午,蒋介石与邵力子谈起胡的“罪状”时,再次动情,“心为之碎,自知失态。”
    也就在25日,蒋介石制定了一个处理胡汉民的14点计划:1.请胡私邸;2.派监视护兵;3.令警察监视胡的寓所;4.请孙科往见,在“公开审判”和“自行辞职”两者中问胡自愿;同时要胡保荐立法院正副院长,并要胡函慰立法院各委员,使其安心供职;最后将胡迁往中山陵。以上各项对胡,以下各项为善后,计有:明告中央委员;开国民党中央临时政治会议;开中央常务会议,推任立法院院长;由监察委员提起弹劾,令国府紧急处分,严重监视;监察院提起政治弹劾;通告各地党部与各军队等。当然,蒋介石也没有忘记控制新闻,“令各报不准登载中央未发表之消息”。其中还包括“请立法委员组长明午吃饭”一条,考虑得相当周密。
    28日晚,蒋介石以宴客为名,邀请胡汉民到自己的住所晚餐。胡到后,便从首都警察厅长吴思豫手里得到了一封蒋列数其“罪状”并有其亲笔修改手迹的信件(注:《蒋介石致胡展堂书》,原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以下行文,简称《蒋致胡函》或《致胡函》,不一一注明出处。),又从邵元冲口里得知:“蒋先生想请胡先生辞立法院院长。”胡坚决要求蒋出面,两人激烈辩论到深夜。第二天,胡汉民具书“辞职”。当日,移送汤山软禁。3月8日,移回南京,仍然处于软禁状态中。
    这就是本世纪30年代初著名的胡汉民“被囚”事件。早在同盟会时期,胡汉民就追随孙中山,献身革命,长期充任孙的助手,堪称“党国元老”。他当时任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南京国民政府委员、立法院长。“事发以后,举世骇然。”(注:《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与中国国民党之复兴》,国民党中央执监委员非常会议印行,1931年9月。 )他的被软禁无疑是南京政坛上的一次强震。
    二、20年代末期至30年代初期的“党治”与“法治”之争
    要了解蒋胡之争,首先必须了解孙中山的有关思想和蒋胡之争的历史环境。
    孙中山是伟大的民主主义革命家,他的目标一开始就定位在将中国建设为世界上的头等民主国家。但是,他又认为,这个境界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还在同盟会时期,孙中山和他的战友们即将中果实现民主和法治的进程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阶段。军政时期适用于革命军初起之时,军民共同受治于军法。训政时期适用于三年之后,各县军政府将地方自治权归之于当地人民,由人民选举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员,同时制定约法,规定军政府和人民之间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宪政时期适用于全国实行约法六年之后,其特征为制定宪法,由国民公举大总统,公举议员,组织国会,一切国事,均依宪法而行。此后,孙中山对他的“三阶段论”做过多次说明,其大原则虽始终如一,但也出现了某些相异或模糊之处。
    辛亥革命后,南京临时参议院迅速制定了相当于宪法的《临时约法》,它规定了前此中国从未出现过的一系列民主原则。但是,曾几何时,即被袁世凯和北洋军阀扔进了字纸篓。孙中山多次发起护法运动,都一无所成,其旗号反而为曹锟、吴佩孚辈所利用。这种情况,其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社会源远流长的封建传统和当时社会中强大的封建势力。但是,晚年的孙中山总结经验,却认为其原因在于人民没有经过必要的训练,“未经军政、训政两期,而即入于宪政”,他说:“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之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陷于反革命而不自知。”他甚至说:“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注:《制定建国大纲宣言》,《孙中山全集》第11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02页。)这一时期,他接受苏俄经验,强调“以党治国”。1924年1月,孙中山起草《建国大纲》时, 仅云:“(训政时期)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没有出现“约法”二字。这就为后来滋生论争留下了缝隙。
    1928年6月,蒋介石、冯玉祥、 阎锡山等人所率领的国民革命军和平占领北京和天津,奉系军阀退出关外。同年8月, 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称军事告终,训政开始。会议决议,遵照孙中山“遗教”,迅速起草并颁布约法(注:荣孟源主编《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光明日报出版社1985年版,第534、543页。)。10月 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会议通过胡汉民、孙科提出的《训政纲领》。该纲领规定:训政期间,以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平日则将政权付托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该委员会中的政治会议指导国民政府施行重大国务。同日,通过胡汉民等提出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国民政府设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其正副院长均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这样,国民党就提出了一个完整的以一党专政为特征的政治体制。胡汉民的《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将这一点表述得很清楚,很坦率:“一切权力皆由党集中,由党发施。”(注:《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民智印刷所1932年版,第416页。 )次年的有关决议甚至说:“中国国民党独负全责。”(注:《革命文献》第76辑,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1978年版,第82页。)
    1929年3月13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 胡汉民在开幕词中声称:“总理给我们的遗教,关于党的,关于政的,已非常完全,而且事实上都已条理毕具。我们只要去奉行,只要摸着纲领,遵循着做,不要在总理所给的遗教之外,自己再有什么创作。”(注:《国闻周报》第6卷第11期。)在这一思想指导下, 会议“确定总理所著《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地方自治开始实行法》为训政时期中华民国最高之根本法”(注:《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654页。)。这样, 孙中山思想就被凝固化、绝对化、法律化,而不能允许有任何发展和匡正。会议并就此作出说明,声称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当时就“不惬总理本意”,所以后来总理即“不复以约法为言”(注:《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655页。), 这就明确否定了训政时期有制定“约法”的必要,也否定了二届五中全会的决议。
    胡汉民、蒋介石等推行的“党治”受到了民族资产阶级、自由知识分子和国民党内的非主流派以及部分地方实力派的反对。
    早在1928年8月,上海48个商业团体就曾组织请愿团, 要求国民党中央“颁布约法”(注:《商业请愿团请愿书》,上海钱业公会档案,卷66。)。1929年5月,胡适发表《人权与约法》,批评当时中国社会严重缺乏人权的现象:无论什么人,只须贴上“反动分子”“土豪劣绅”“反革命”“共党嫌疑”等招牌,就可以任意侮辱其身体,剥夺其自由,宰制其财产;无论什么书报,只须贴上“反动刊物”的字样,就可以禁止。他要求制定宪法,或训政时期约法,用以“规定政府的权限”和“人民的‘身体、自由、及财产’的保障。”(注:《人权论集》,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5),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9页。)7月20日,胡适进一步发表《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孙中山手拟的《建国大纲》提出疑问。该文认为,民国13年(1924年)的孙中山“简直是完全取消他以前所主张的‘约法之治’”。该文由此进一步地批评孙中山“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的参政能力”,其言论中有“根本性大错误”。文称:“民国十几年的政治失败,不是骤行宪政之过,乃是始终不曾实行宪政之过;不是不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遽行宪政,乃是始终不曾脱离扰乱时期之过。”胡适明确地要求迅速制定宪法。他说:“我们不相信无宪法可以训政;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注:《人权论集》,欧阳哲生编《胡适文集》(5),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539页。)
    胡适的呼吁受到他的朋友罗隆基、马君武、张元济等人的支持。罗隆基称:“人权破产是中国目前不可掩盖的事实。”他尖锐地提出:“明火打劫的强盗,执枪杀人的绑匪”,其“蹂躏人权”的危害,“远不如某个人,某家庭,或某团体霸占了政府的地位,打着政府的招牌,同时不受任何法律的拘束的可怕”(注:《人权论集》,《胡适文集》(5),第548页。)。同年12月,胡适将他自己和朋友们的文章编辑为《人权论集》。
    胡适、罗隆基等人的批评锋芒直指国民党的“党治”,在当时的思想界掀起了要求民主、人权和法治的波澜。继胡适等人之后,国民党内的非主流派和地方实力派相结合,进一步掀起批判独裁,要求实行民主和法治的潮流。
    国民党三大之后,以蒋介石、胡汉民为代表的国民党主流派掌握中枢,权倾一时,但是,以汪精卫为首的改组派和以邹鲁为代表的西山会议派则处于失势地位。他们以反对蒋介石的“专制”“独裁”,要求“民主”、“法治”为名,积极进行反蒋活动。和他们站在一起的有晋系阎锡山、西北军冯玉祥、桂系李宗仁等地方实力派。1929年1 月编遣会议后,他们的利益、权力、地盘受到损害,因此,力图武力倒蒋。
    1930年2月10日,阎锡山首先发难,提出“礼让为国”, 要求蒋介石与自己同时下野。3月15日,冯玉祥部鹿钟麟等人通电, 拥护阎锡山为陆海空军总司令。自然,南京国民政府视此为叛逆,下令通缉阎锡山,并于5月1日发布讨伐令,持续6个月的中原大战由此展开。同年7月13日,反蒋各派在北平联合成立国民党中央党部扩大会议。汪精卫等在《联名宣言》中指责蒋介石:“背叛党义,篡窃政权”,将民主集中制变为个人独裁。宣言称:“本党目的在扶植民主政治,蒋则托名训政以行专制。人民公私权利剥夺无余,甚至生命财产自由一无保障。”(注:《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839、843、844、845、881、849页。)8月7日,再次发表宣言,指责蒋介石借党治名义实行独裁,“号称训政,于今三年,而约法一字亦未颁布”。宣言称:“吾党提倡民主政治四十余年,民国成立亦已十九年,而仍滞于极端专制之境,此诚吾党之大耻,而国民之大不幸。”宣言表示,决于最短期内按照孙中山遗教筹备召集国民会议,制定约法(注:《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839、843、844、845、881、849页。)。汪精卫为此特别说明,孙中山晚年所批评的是民初制定的“实际即是宪法”的《临时约法》,至于《孙文学说》中所说“训政时期的约法”,其目的在于确定政府对人民的关系,限制政府对于人民的权利的干涉程度,仍为革命时代所必要(注:《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839、843、844、845、881、849页。)。汪精卫不是胡适,他不敢对孙中山稍有批评,只能在其学说的范围之内做文章。
    9月1日,“扩大会议”诸人在北平成立以阎锡山为主席的“国民政府”。15日,成立包括罗文干、周鲠生等六名法学家在内的约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约法并向全国征询意见。其间,曾计划聘请胡适为起草委员,胡也认真地和罗做过讨论,意见“大致相投”(注:《胡适的日记》,1930年9月12日、10月11日,台北远流出版公司影印本。)。
    在南北两个“国民政府”兵戎相见的关键时刻,张学良支持蒋介石,率兵入关。阎锡山被迫退回山西。汪精卫、邹鲁等眼看失败在即,决定抓紧时间演出最后一幕,向南京政权作一次“悲壮”的宣传战。10月27日,“扩大会议”在太原继续开会,通过约法起草委员会所拟《中华民国约法草案》,用以作为“宪法未颁布以前的根本大法”。该草案所规定的人民人身、财产、居住、集会、结社、言论等“私权”和选举、罢官、创制、复决等“公权”,在相当程度上体现出现代民主思想,与胡适等人权派的观点一致,而与南京国民政府一党专政下的情况迥然相反。《大公报》曾评之为“从理论言,此项草案实有许多优点”,“极合人权法理”,“比较任何国家现行宪法为周密”(注:1930年11月1 日《大公报》社评。)。同日会议即将草案公布,“征求全国人民真实意见及正当评判”(注:《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839、843、844、845、881、849页。)。次日,汪精卫等人离开太原,转到天津、上海等地活动。
    “扩大会议”的组成人员很复杂,其中大部分人员并不是民主派,其反蒋目的也并不都很纯洁,但是,他们是非主流派或在野派,在和主流派斗争时,有可能看到主流派所不可能看到或不愿意承认的现实,为争取民心,他们所批判的,所用以作为旗帜的,也可能反映出人民的某些要求或愿望。民主和法治是现代国家的基本特征。应该承认,“扩大会议”诸人对南京国民政府以“党治”为名而专制、独裁为实的批判,对民主和法治的呼喊,以及太原“约法”的起草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曲折地反映出近代中国的历史发展要求。
    胡适等人权派的出现,中原大战的爆发,“扩大会议”的召开,这一切表明,在当时的中国,要求制定约法不仅已经形成思潮,而且形成了势力,威胁着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地位。
    三、蒋胡在制定“约法”问题上的分歧与冲突
    面对自由派知识分子和“扩大会议”派的“法治”要求,国民党主流派内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态度。蒋介石企图接过胡适等人的口号,召集国民会议,制定约法,而胡汉民则坚持一贯主张,反对在当时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
    胡适要求制定宪法,批评孙中山的文章发表后,招来了国民党一场颇具声势的“围剿”,极端分子甚至要求将胡适逮捕法办。但是,蒋介石特予“优容”,没有采取任何措施。1930年10月3日, 蒋介石所率领的南京“讨逆军”克复开封,阎锡山、冯玉祥、汪精卫等人的失败已成定局。同日,蒋介石致电南京国民政府,前所未有地首先作出自我批评,声称“中正自维凉德,诚信未孚,对人处事,每多过误”。电报建议,在军事大定之后,赦免陈炯明、阎锡山之外的所有军事、政治上的“罪犯”,“取消通缉,复其自由”。电报甚至提出,共产党员个人如能“悔过自新”,“得有切实保证人”,可以“暂予缓刑”,三年之后,实无“犯罪行为”时,得确定赦免之(注:1930年10月3、8日《中央日报》。)。同日另电国民党中央,要求在最短期内召集四中全会,讨论提前召开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便进一步讨论召集国民会议,起草宪法,“准备以国家政权奉还于全国国民”等问题。蒋并提出,在宪法未颁布以前,先行制定训政时期适用的约法,“使《训政纲领》所规定,与《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之《政纲》,益能为全国人民所了解”(注:1930年10月3、8日《中央日报》。)。上述两电,通常称为“江电”。10月10日,蒋介石发表文告,进一步作出革新姿态,声称“负责建国之中央,则尤必于讨逆胜利之后,紧接之以政治之刷新。”(注:秦孝仪:《蒋公总统大事长编初稿》(2),台北1978年版,第331页。)
    蒋介石的“江电”受到部分舆论赞许,视为“制度上之重要改革”,“开政治的解决之端”(注:社评《蒋请开国民会议之江电》,胡适存剪报,见《胡适的日记》,1931年10月7日。),但是,却遭到胡汉民的顽强抵制。胡面谕中央通讯社负责人,“要等到中央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才能公开”(注:程思远:《政坛回忆》,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3页。)。11月13日,国民党中央委员会三届四中全会开幕,蒋介石的提议虽被列为主席团提案,但在会前审查时,由于胡汉民力持异议,做了很多修改。15日,张群等人提案,支持蒋介石,要求采纳“扩大会议”等“反对者的意见”,立即召开国民会议,制定约法。提案称:“今日通称党国,固非常高于国,或党即国之解释;党与国的机关,不能混合”。又称:召开国民会议,可以密切国民党和人民的关系,增进与人民的团结。该提案还对三全大会将孙中山遗教定为“最高之根本法”的有关决议明确提出异议,认为孙中山的遗著“不含法律性质者亦复不少”(注: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速记录,转引自蒋永敬《胡汉民先生年谱》,台北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93—494页;参见《中国国民党第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记录》,中央执行委员会秘书处编印,第19页。)。但是,该案遭到胡汉民的强烈反对,胡称:该案已经三全大会决定,不必讨论。他并称:孙中山所指约法,乃是军政时期,对军政府而言;民元时期的“约法”就是宪法,“非我们之约法”;“总理在《建国大纲》内,就没有提到约法两个字,而单讲训政了。”(注:蒋永敬:《胡汉民先生年谱》,第496页。)
    胡汉民在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的有关发言不是偶然的。早在1928年,他就在《训政大纲提案说明书》和有关演说中批判民初制定《临时约法》的举措,强调必须坚持孙中山设计的“训政程序”,反对“躐等而上”(注:胡汉民:《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第411、403页。)。1929年9月23日,他在一天中两次发表演说,重申孙中山晚年的观点,指责民初制定《临时约法》,“不遵守总理训政方案,已误国家。”他说:人民必须首先受训练,“到了能运用自治民权,方能有宪法”;如果“人民不知如何运用参政权,宪法岂不是假的”。他并以三全大会的决议为依据,不点名地批评胡适等人,声称“总理的一切遗教就是成文的宪法”,“如再要另外一个宪法,岂非怪事!”(注:1929年9月24 日《中央日报》;参见胡汉民《从党义研究说到知难行易》,《革命理论与革命工作》,第132—133页。)1930年1月, 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委员长集易堂提出《人权法原则草案》13条,拟作为“实质约法”的一部分,但是,在胡汉民主持召开的国民党中常会上,此案也以上文同样的理由被决定“缓议”(注:《胡适的日记》,1930年1月29日附存资料。)。对于扩大会议诸人提出的制定约法的主张,胡汉民更斥之为“胡闹”,再次强调,孙中山的“主要遗教”已被定为“效力等于约法的根本大法”,不应将之“一齐搁开,另寻一个所谓约法”(注:《国家统一与国民会议之召集》,《中央周报》第124期。)!
    由于胡汉民的反对,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未能就是否制定约法一事作出决定,仅议决于次年5月5日召开国民会议。会议通过的蒋介石有关提案也是模糊的。这次会议,蒋虽被加推为行政院长,但“江电”所提召开国民党四全大会等意见,或被否定,或被搁置。 三届四中全会结束后,蒋介石加紧筹备召开国民会议。1930年12月末,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次年1月, 成立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总事务所,以戴季陶为主任,孙科为副主任。2 月15日,加派陈立夫为总干事。
    按蒋介石的意思,这个国民会议仍然要制定约法。但是,胡汉民继续反对。1月5日,胡在立法院演讲,列述孙中山的有关主张,而不及约法二字。他说:“关于国民会议的一切,无论是会议前的召集,会议中的讨论,必须完全遵依总理的遗教。”(注:《遵依总理遗教开国民会议》,1931年1月13、21日《中央日报》。)他表示, 希望大家“能深识国民会议的性质、组织效能,避免许多无谓的误解。”(注:《遵依总理遗教开国民会议》,1931年1月13、21日《中央日报》。)2月24日,胡汉民、戴季陶、吴稚晖、张群等在蒋介石处聚会,商讨约法问题。张群力主“立宪救国”,受到胡汉民的强烈批驳。胡称自己是“真的为约法宪法而奋斗者”,但他坚持当时条件不够,“各项法律案还没有完备”,“军权高于一切”,“约法这件东西,寒不能为衣,饥不能为食,有而不能行,或行而枉之,只于人民有害”(注:《胡汉民自传续编》,《近代史资料》1983年第2期,第54页。)。同日,《中央日报》记者访问胡汉民,征询胡对于国民会议的意见。胡称:“我追随总理数十年,总理之重要著作,我亦曾参加若干意见,从未闻总理提及‘国民会议应讨论约法’一语。”他提出,国民会议的议题只应限于孙中山手定的三项:谋中国之统一;谋中国之建设;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注:《胡院长谈国民会议意义》,1931年2月25日《中央日报》。)。这就将他反对国民会议讨论约法的态度彻底公开了。
    胡汉民的态度使蒋极为愤怒。2月25日胡汉民谈话见报的当天, 蒋介石即在日记中写道:“彼坚不欲有约法,思以立法院任意毁法、乱法,以便其私图,而置党国安危于不顾。又言国民会议是为求中国之统一与建设,而不言约法,试问无约法何能言建设!”28日,他在《致胡汉民函》中尖锐地责问说:“遍查各国历史,在革命政府成立而统一亟需巩固之时期,是否均有一全国国民公守之大法?今即退一步而政府不提出训政时期之约法案于国民会议,亦必由国民会议自身决定应否议及约法,乃先生必预欲剥夺国民会议提及约法之权,是直欲限制国民会议,压迫国民会议,使国民会议之真意全失,仅预为捣乱者再留一为约法而战之题目而已。”(注:《蒋介石致胡展堂书》,亲笔修改本。)
    蒋介石高度评价约法的作用,称之为“本党与中国生死存亡之最大关键”(注:《蒋介石关于胡汉民辞职的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他认为,孙中山晚年并无不要“约法”的主张。《日记》称:“总理革命,主张严弃民国元年参议院之约法,而重定训政时期之约法,是审正革命之约法,而非不欲有约法也。 ”(注:《蒋介石日记》,1931年2月25日。)他和汪精卫一样, 也只能在孙中山思想的范围内做文章。
    蒋介石虽然早年就参加辛亥革命,但始终并无多少民主思想。他此际之所以重视约法,主要是中原大战和北平扩大会议的刺激。《致胡函》称:他的“江电”是“积数十万将士之鲜血、战地无数人民之牺牲,疮痍满目,痛定思痛,惩前毖后,滴滴血泪之所成”。这段话虽不无美化自己之嫌,但道出了他的“政治刷新”主张和中原大战之间的关系。同函又称:“两年以来,党国多故,叛变纷起”,“不能不为拔本塞源之计,以求战祸之永不复行”。这段话比较真实地道出了问题的实质。中原大战是国民党统一中国后第一次大规模的军阀混战。双方动员兵力高达160万人,其中“逆军”伤亡20万,“讨逆军”伤亡近10万。 它不仅造成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也严重威胁着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蒋介石不得不接过政敌的口号,力图以此争取人心,剥夺反对派的借口,从而稳固自己的统治。
    这一时期,蒋介石思想中确有某些“刷新”的念头。除赦免军事、政治犯、制定约法外,废除国民党代表大会的指定和圈选制度亦是一例。
    国民党采用指定或圈选制由来已久。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共有代表406人,其中指定者211人,圈定者122人,选出者仅73人。 当时就受到不少地方党部的反对。三全大会甫经闭幕,所谓“护党救国第一方面军”等反蒋力量即乘时而起。北平扩大会议宣言更称:“本党组织为民主集中制,蒋则变为个人独裁。伪三次代表大会指派圈定之代表数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注:《中国国民党历次代表大会及中央全会资料》(上),第839页。)针对这种情况, 蒋介石曾在日记中写道:今后“各省党部选举绝对自由,不再圈定,而一切议案亦绝对公开”。他还表示,即将召开的国民会议“必须自由提案,自由决议,不加限制”(注:《蒋介石日记》,1931年2月15日。)。
    尽管蒋介石的目的是“阏绝乱源”,巩固统治,但是,赦免军事、政治犯,制定约法,自由选举、自由提案,议案公开,等等,毕竟是在向着现代民主和法治前进。他在“江电”中重提曾作为国共合作基础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也颇有耐人寻味之处,无奈蒋介石专制、独裁成性,一遇到反对意见,他就又用起老套路来了。
    四、蒋胡矛盾的其他方面
    除了约法之争,蒋胡矛盾还有其他一些方面:
    (一)胡汉民多次批评国民党、国民政府行政院和蒋介石本人。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即以“造成廉洁政府”相号召。2月16日, 胡汉民发表演讲,指出四年中不曾检举过一个贪官污吏。他质问道:“我们能相信今日之政府,是真实廉洁了吗?政府之下的公务人员,是真实都奉公守法了吗?不待言,是一个绝大的疑问。”(注:1931年2月20、 23、24日《中央日报》。)同日,又在国民党中央党部发表演讲称:“目前我们党的生气,似乎一天一天在那里消沉了。”“从前国民党包办一切,不许人家来染指,现在则包而不办,形成了一个特殊的阶级。”(注:1931年2月20、23、24日《中央日报》。 )胡汉民当时此类言论很多,其最尖锐者为批评南京国民政府“政不成政,教不成教”,这使蒋大为不满,指责其“诽谤行政院”,“漫肆讥评”,“若必欲使中央信用丧失,革命无由完成而后快者”(注:《蒋介石日记》,1925年2 月25日;《蒋介石致胡展堂书》。)。在国民党历史上,胡汉民是老资格,而蒋介石只是后生小辈,因此,胡汉民对蒋介石批评、教训起来也常常不留余地,蒋介石对此尤为恼火,指责其“以政治一切罪恶推于中正一人之身,而以军人不懂政治之诽谤,诋之于中外人士之前”(注:《蒋介石关于胡汉民辞职的报告》。)。
    (二)胡汉民反对召开国民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要求蒋介石辞退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长一职。“江电”中,蒋要求提前召开国民党四全大会,胡反对;及至法定时间已到,胡仍然反对。其原因,据蒋称,是由于胡要求蒋辞退国民党中央组织部长一职未能如愿。《致胡函》称:“先生尝对中正等自诩政治手腕,惟史太林差可比拟,其不欲第四次代表大会早为召集,是否以强迫中正辞退组织部未遂所欲,乃致先生之个人布置未周妥,所以模仿史太林者尚须逐渐准备?”
    (三)胡汉民企图以立法院牵制以蒋介石为首的行政院。胡汉民认为:“立法者只该忠于党,忠于国,忠于由法律案所产生的政治设施。”(注:《胡汉民自传续编》,第56页。)他企图以立法来限制行政,补救行政的过失。对此,蒋介石指责其为“阻碍革命,破坏《建国大纲》之精神。”(注:《胡汉民自传续编》,第56页。)《致胡函》称:“今先生对于政制之应单纯简捷者,必使之复杂纷纠,以致一切政治皆东牵西制,不能运用自如。”“必欲以五院院长牵制行政,且皆欲以立法院主张是从,而以立法院为国民政府之重心。”
    (四)立法院搁置《邮政储金法》。1930年,行政院交通部曾将《邮政储金法》交立法院审议,但胡汉民认为,邮政储金关系国家财政的周转和挹注,因此持审慎态度,该案始终未获通过。对此,蒋介石指责说:“行政院要案,有搁置一年之久不得通过者。”(注:《蒋介石致胡展堂函》。)
    (五)立法院对《中日关税协定》提出质疑。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即推行“改订新约”运动,企图修改鸦片战争以来列强陆续加在中国身上的不平等条约。其内容之一是改订关税条约,实现关税自主。但是,南京国民政府的这一正当要求却遭到了日本政府的蛮横拒绝。经过艰难谈判,直到1930年5月, 日本才在列强中最后一个与中方签署协定。中方承诺每年从海关税收中提取500万元, 用以偿还北洋政府向日方的借款,同时允诺三年内不提高日本对中国出口的主要货物的关税率;日本则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注: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 3册,世界知识出版社1962年版,第798—805页。)。由于让步较大,立法院提出质问,蒋介石当时在前方,命人询问胡汉民:“军情紧急,胡先生这样干,是不是想推翻政府? ”(注:《胡汉民自传续编》, 第49、47页。)胡对来人答称:“签订法律案,不经立法院认可,是违法”。他指责主持谈判的外交部长王正廷“昏聩糊涂,擅签协定”,建议撤职查办(注:《胡汉民自传续编》,第49、47页。)。对此, 蒋介石指责为“反对外交,妨碍税法”(注:《蒋介石日记》,1931年2 月25日。)。
    (六)胡汉民反对以官职为手段拉拢东北将领。1930年,为了动员张学良出兵攻打“扩大会议”诸人,蒋介石曾于当年6 月提名以张为陆海空军副司令。中原大战结束后,蒋介石又准备简拔张的部属为国府委员及部长,对胡表示:“要与汉卿合作,非这样办不可。”但胡立即驳蒋说:“不应该用这种拉拢凑合的卑劣手段”,“国家的名器也不应该这么滥给人”,“在‘中央’的意义之下,对于国内的任何个人,都谈不到什么‘合作 ’”(注:《胡汉民自传续编》, 第49、47页。)。对此,蒋介石指责为“阻碍和平,破坏统一”。《致胡函》称:“统一告成,东北竭诚拥护中央,我中央正宜开诚相与,示以大公,使各省心悦诚服,怀德知威”,“乃先生褊狭怀疑,必曰东北无诚意,严防固拒,屏诸化外,凡有提议东北之人与东北之事者,先生必从中阻挠,竭力反对。推先生之意,若必欲使中央失信于东北,引起东北对中央之恶感,使中央原定之和平政策不能实现,军政不能统一,党国永无安宁之日,诚不知先生是何居心也?”
    (七)反对蒋介石提出的“赦免军事、政治犯”的方案。胡汉民认为,蒋的方案过于宽大,在制定《政治犯大赦条例》时没有完全采纳其意见。对此,蒋介石指责说:“其对于赦免政治、军事犯亦多不赞成,今《大赦条例》与余‘江电’条例相左甚多,以胡同志要主张如此,故中央同志亦无所异议。”(注:《蒋介石关于胡汉民辞职的报告》;参见《香翰屏揭破蒋中正挑拨离间电》,《为什么讨伐蒋中正》,国民党广东省党部执行委员会宣传科1931年编印,第66页。)
    蒋介石对胡汉民的指责尚多,如“任意破坏财政”,包庇援引廖仲恺案的嫌疑分子,引用许崇智,接济曾计划谋害蒋介石的陈群、温建纲等。或无事实,或非事实,本文不拟一一列举。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蒋胡之间逐渐积累了若干矛盾,涉及许多方面。但是,在各项矛盾中,胡对蒋的批评和牵制则是招致蒋不满的主要原因。直到1934年,蒋还在日记中恨恨地写道:“五院制乃总统集权制之下,方得实行。否则未得五权分立之效,而必起五院斗争之端;未得五权互助相成之效,而反生五院牵制纠纷之病。胡汉民不明此理,专以私心自用,竟至党国衰败而无法建立健全之中央,其肉岂足食乎!”(注:《蒋介石日记》(原稿本),1934年6月9日。)蒋是个独裁主义者,追求、神往的是大权在握、个人专断的“总统集权制”,岂能容得别人的批评、牵制和反对呢!
    五、软禁胡汉民事件的影响
    软禁胡汉民的当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全体到蒋宅赴宴,得知胡汉民的“罪状”后,相顾失色,“皆噤不作一言”。蒋称:“诸同志既认展堂举动不对,应即请其辞职。”他提议于明日召集中常会,推举林森继任立法院长,邵元冲继任国民政府委员兼立法院副院长。诸人仍不敢开口。蒋称:“诸同志既一致同意,明日即照此办吧!”(注:《邵元冲日记》,1931年2月28日,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
    陈立夫依仗他和蒋多年的密切关系,客散后拉着叶楚伧去见蒋,叶仍然一句话不说,陈也不敢提出相反意见,只劝蒋“就此罢手,千万不要走极端”,“再予监禁是不妥的”。但蒋一不做,二不休,盛气表示:“已经做了,就没有办法再掩饰了。”(注:《陈立夫回忆录》,台北正中书局1994年版,第174页。)3月2日, 蒋介石在国民政府纪念周报告,“面带怒容”(注:《国闻周报》第8卷第9期。)指责胡汉民“在中央未有具体决议以前,徒凭个人见解,发为国民会议不当议及约法之言论”(注:《蒋主席报告约法问题》,1931年3月4日《中央日报》。)。蒋报告后,国民党中央随即召开临时常务会议,通过蒋介石、戴季陶、于右任、蔡元培、孙科等12人提议,决定召集国民会议,“排除一切困难与谬见”,确立约法,推吴稚晖、王宠惠等11人为约法起草委员。会议同时通过决议,声称“胡汉民同志因积劳多病”,“不足膺重要繁剧之任”,辞去本兼各职(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30 次常务会议记录》,油印本,台北国民党党史会藏;参见1931年3月3日《中央日报》。)。据孙科回忆,会议情况是:“半句钟之久,无一发言,后蒋作默认,糊涂通过”(注:《胡展堂先生被扣事件发生之经过》,《为什么讨伐蒋中正》,第100页。)。3月9日, 蒋介石再次在国民政府纪念周报告,一方面继续用“辞职”说掩盖“暴力软禁”的真相,一面大肆鼓吹“党员、官吏无自由”论,声称:“革命的党和革命的政府,因为革命的需要”,“随时可以限制党员与官吏各人的自由”,“所以胡同志的行动是否自由,不是什么重大的问题”。云云(注:《反蒋运动史》,台北李敖出版社1991年版,第260—261页。)。
    软禁胡汉民后,国民党的一党专政进一步发展为全面个人独裁。自此,南京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仅存的一点民主气氛扫地以尽。国民党元老们记取教训,“咸袖手结舌,莫敢一言”(注:《孙科致蒋介石电》,《反蒋运动史》,第300页;参见《陈立夫回忆录》,第175页。)。
    然而,任何独裁统治的力量又都是有限的。人们在辇毂之下的南京无法吭声,但是,在蒋介石鞭长莫及的地方就无所顾忌了。
    从3月3日起,属于改组派系统的上海《华东日报》连续发表评论,抨击蒋介石的“独断专行”,认为“欲谋解放,除彻底反对个人独裁,实现民主政治外,绝无他道可循”(注:1931年3月16 日《华东日报》。)。天津《大公报》也发表评论,认为“政治意见既不能无争,要当以言论为工具,以多数决从违”,“轨道内之论争,无论党治、法治之国家胥应允许。盖不如此,则政治必腐化,国家必退步”(注:《政治之正轨与常道》,1931年3月5日《大公报》。)。8日, 上海各省公团驻沪联合办事处通电指出:“专制民主,誓不两立”,要求南京各院长,各部长,“去职远引”,“勿为一姓之走狗”(注:《反蒋运动史》,台北李敖出版社1991年版,第274页。)。同月底, 中国国民党党权运动总同盟发表《讨蒋宣言》,要求开除蒋介石党籍,撤销其本兼各职(注:《反蒋运动史》,台北李敖出版社1991年版,第273页。)。
    古应芬是胡派重要人物,软禁事件发生后,他最早致电蒋介石表示不满,旋即在广东联络陈济棠等人组织“策划机关”,研究救胡及组织“西南政府”方案(注:《程天固回忆录》,香港龙门书局1978年版,第226页。)。4月30日,邓泽如、林森、萧佛成、古应芬等四人以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身份联名通电,弹劾蒋介石有“违法叛党”等六大罪状。5月3日,陈济棠以第八路总指挥的名义,率领所部陆海空各军将领联名通电,要求蒋介石“引退”。11日,桂系李宗仁、白崇禧率张发奎等全体将领通电,声援陈济棠等,声称“本军业经下令动员”,愿与各方袍泽“趁时奋起,会师长江,底定金陵”。
    “扩大会议”诸人自离开太原后,反蒋活动的重点转入舆论宣传方面。汪精卫于3月14日发表宣言,指责蒋介石“一面摆酒请客, 一面拔枪捉人,以国民政府主席,而出于强盗绑架之行径”(注:《反蒋运动史》,第282、297、314、301页。)。其后,连续发表文电,以“颠覆个人独裁,树立民主政治”及“恢复民主集权制”相号召,呼吁各反蒋派系联合起来(注:《反蒋运动史》,第282、297、314、301页。)。他探悉粤方酝酿反蒋后,即积极表示愿意参加。广东方面秘密征询胡汉民的意见,胡表示同意(注:《程天固回忆录》,第231页。)。
    南京国民政府内部此际也发生分化。孙科原是蒋倒胡依靠的人物,但他由于看不惯蒋的作为,离宁赴沪,消极抗议。5月5日,致电蒋介石称:“历代各国元首罪己,事本平常”,要蒋“自讼自劾”(注:《反蒋运动史》,第282、297、314、301页。)。21日,秘密偕唐绍仪、许崇智、陈友仁离沪赴港,和汪精卫、白崇禧等会面,讨论两广合作讨蒋问题。此后,他即成为西南反蒋阵线中最激烈的人物,演说中有云:“蒋不是寻常老鼠,是一个疫鼠,传染甚速,倘我们不忍些痛,急扑杀之,则全国皆亡不可!”(注:《为什么讨伐蒋中正》,第102页。)
    联络既有端绪,唐绍仪、邓泽如、古应芬、林森、萧佛成、汪精卫、孙科、陈济棠、许崇智、李宗仁、陈友仁等于25日联署,通电要求蒋介石在48小时之内下野。27日,汪精卫、孙科、邹鲁等在广州召开“国民党中央执、监委非常会议”,成立“国民政府”。除了原北平扩大会议的人马之外,又新增了一批反蒋分子,形成国民党内非主流派系的更大联盟。一个北平,一个广州,前后两个反蒋的“国民政府”,用以号召的旗帜都是“民主”与“法治”。
    由于九一八事变的爆发,广州非常会议所成立的“国民政府”虽然很快撤销了,但是,宁粤对立的局面却一直延续到1936年,长达五年之久。
    六、余论
    “民主”与“法治”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历史的基本走向。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法律又是极为重要的。其中,约法、宪法等“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基本民主原则,规范执政者和人民彼此的权利义务,就尤为必要而不可缺。在强权统治下,法律有时会成为具文,但是,它提供了人民保护自己、揭露强权的武器,还是比无法好。因此,20年代末期,胡适等人要求在国民党统治下制定约法或宪法,保障人权,虽有其局限,但却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合理要求。扩大会议承继这一要求,以之作为反蒋口号,正是看到了这一不可逆转的历史趋势。蒋介石将这一口号接过来也是看到了这一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是,中国长期处于专制统治之下,个人专断和独裁已经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和行为定势。当蒋介石与胡汉民发生政见分歧时,既不能诉诸民主的协商和讨论,又不能诉诸辩论与表决,而是无限上纲,暴力软禁。原本是追求民主和法治的努力(虽然是表面上的和形式上的)却变为反民主、反法治的演示。这一事件深刻地说明了现代中国民主进程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胡汉民与蒋介石的矛盾不仅是复杂的,而且是多重交叉的。就胡汉民将孙中山“遗教”绝对化,反对制定约法来说,他不懂得现代的民主和法治,但是,他又企图运用现代的多权分立制度来反对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就蒋介石来说,他准备召开国民会议,制定训政时期约法,显示出他企图迈上民主和法治的道路,或者说,他企图以民主和法治来装点门面,但是,当他遭到牵制,面临反对意见时,他又用粗暴的办法践踏了现代民主的原则。
    【责任编辑】徐思彦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
    【作者简介】杨天石,1936年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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