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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兰克王国的王权战略之国王的权威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在日耳曼王国的体制中,国王的职位特殊,一旦某人成为国王,不管是通过何种方式取得王位,他都享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权力,其身份和地位受到特别的保障。[19] 日耳曼人的王权于6世纪末开始诞生。[20]不同的王国,不同的时期,王权的范围、强弱均有所不同。
    就法兰克王国言,国王集三种不同的特性为一体,也就是说,他是:法兰克人的首领,罗马皇帝的继承人,及后期的被涂圣油的神圣皇帝。
    第一,法兰克国王为法兰克人的首领。 在法兰克王国初期,国王作为法兰克人的首领,其地位还没有达到绝对优越于其他人的程度,这一时期发生的“苏伊松金杯”事件即为典型的事例。 大约在486年,克洛维带领法兰克人将理姆斯的各教堂掳掠一空,当地主教见无从施行宗教仪式,乃派人拜见克洛维,希望他至少能归还一个施圣餐用的金杯。克洛维由是决定从其所请,当所有的战士聚集一起,将均分所抢掠之物品时,克洛维于未分之先,乃请把此金杯分给他,意要把它归还给理姆斯的主教。虽然集会上其他人对此都表示同意,但其中有一位自负的士兵还没有等克洛维将话说完,就举起他的战斧,砍向此金杯,一边还高嚷着“王不能得份外之物”。[21]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此时王权并不发达,虽然对于克洛维的主张仅有一个士兵提出反对并加以阻止,但假如处于国王地位至高无上、王权发达时期,即使该士兵最怎么自负和易激动,也断不敢有此阻止国王的行为,更何况仅是为了一只金杯而已。但是,在此事件发生之后的第二年,克洛维在三月校场(Champs de Mars)[22]检阅军容时,还是借故砍死了这位一年前胆敢违抗他意愿的士兵,以雪耻辱。
    另还有一例。克洛维的孙子提乌德贝尔特(Theudebert)在成为国王之前,曾遵父命与伦巴德王国的公主维西加尔德订了婚。但此后,他在收复失地过程中,爱慕并带回了一个名叫德乌特里亚(Deuteria)的已婚妇女。当他的国王地位确立之后,因为德乌特里亚之故,提乌德贝尔特迟迟不肯将与他订婚已有7年的维西加尔德迎娶进门。法兰克人于是召开集会,谴责国王的这种离弃未婚妻的行为。在此情况下,国王服从了集会的决定,将维西加尔德娶为妻子,尽管此时德乌特里亚已经为他生有一子。[23]
    但是,即使在墨洛温时期,从法律上和理论上看,国王仍然为王国中最重要的人物,对他不忠诚的人可能被处以死刑和没收所有财产。在国王的权力中,最重要的是军事权力,它根据人而不是根据他们已经安营扎寨的领地而执行,它的象征是矛。国王的私人权力只是起源于公共防卫义务,它们以盾作为标志而且以术语scutum potestatis,mundium, mundiburdium regis, tuitio等来表达。国王的统治就是要防卫和惩罚内外的破坏安宁者,也就是,领导战争和进行管理、审判。其中,后一职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王为王国内所有人的安宁的保护人,被认为是王国这个大家庭的首脑,侵犯公共安宁的将被处以额外的罚款,称和平金(fredus),其中的三分之二交给国王。国王管理审判,向国王起诉就是向最高的法官起诉,因为所有其他法官的权力都来源于国王,国王还公布和执行集会所通过的法律,他的命令具有约束力,通过其官员进行适当的管理,并永远倾听其下属的恳求,而国王自己则可以通过签署禁令(bannum)来逃避法律;另一是国王还是那些没有保护人和不能自我保护者的保护人,具体而言,他为穷人、未成年人、寡妇、外国人、教会及所有通过服务于他的法院或根据誓言与他有特殊关系者的特殊保护人,并从保护他们的人身而扩展至保护他们的财产。[24]假如这些人死亡而没有留下继承人的,国王将得到他们的遗产。伤害受国王保护的人,将会招致比普通的惩罚更严厉的惩罚。比如,根据法律,如果杀害一名正在国王的军队里服役的自由民男子的,赎杀金为杀害一般自由民的3倍(即600索尔第)。[25]杀害一名普通奴隶,需要赔偿36索尔第,或者以6个辅助誓言人帮助提供誓言,但若杀害一名国王的奴隶,则需要赔偿100索尔第,或者以12名辅助誓言人帮助提供誓言。[26]这些得到国王保护的人享有较多的权利(包括本人及其家庭,甚至财产)和向国王法院提起诉讼的特权。当被保护人遭谋杀后,保护者就有权享有他们的赎杀金。被国王保护的妇女若没有得到国王的许可不能擅自结婚,因为婚姻将使她们脱离国王而转而处于其丈夫的保护之下。
    国王维护公共安宁的权力还包括对于特定地方的保护。比如国王的宫殿、国王巡行所至的城镇、教堂和修道院等,也享有受特殊保护的安宁。假如在这些地方犯罪的,将被处以特别严厉的处罚,甚至被判处死刑,或者被宣布处于法律保护之外(outlawry)。[27]
    在行使公众职责的同时,法兰克国王还是那些依附于他的随从的首脑。国王对于这些随从的权威,完全是私人性质的,这种权威非常不稳定,因为这些随从会因为很细微的事情而脱离他。为了维持他们对于自己的依附,唯一的措施是不断地给予他们以恩惠。但这又是极其危险的政策,因为一直实施它就意味着国王财富的不断减少,有朝一日,当国王不再拥有财富时,他也就失去了权威。但是,法兰克的国王们则经常采取这种措施,因为他们相信随从们加盟时对自己所立下的忠贞誓言。据说,在墨洛温时期,誓言的主要内容是发誓为国王效忠。802年,一个随从向国王查理曼发誓的套语是“sicut debet esse homo domino suo”,这与附庸向领主发誓的相似。后来,其封建的特征更加显现,发誓具有了相互性,当依附者发誓后,国王也要发誓,这样他们之间就有了相互的誓约关系。因此,若没有得到贵族们的赞成和许可,国王几乎不能作出重要的决议。[28]
    第二,法兰克国王为罗马皇帝的继承人。在罗马人的观念中,国家首脑的权威为抽象和非个人性的,对皇帝的服从是服从其职务而不是服从其个人。长大数个世纪的长官的正常更替使他们形成了这种观念。在法兰克王国中,并不盛行这种观念,国王的权威常是利用颁布禁令和强调人们对他的忠贞来得到加强,但是从若干方面看,法兰克国王都被视为继承了罗马凯撒的权利。法兰克国王拥有罗马皇帝的许多头衔,如“光荣的”,“杰出的”,“崇高的”,“陛下”等。他按照罗马的方式统治,掌握着法院,任免公爵和伯爵等官吏。在国王即位时,要求所有自由民(不管何种种族)都要向他发忠贞誓言,这也起源于罗马。当然,假如罗马帝国不存在这种仪式的话,法兰克人也许也会发明出这种制度,因为这种仪式一定程度地象征着王权的个人特性。通过宣誓,王国内的依附者与国王的关系就如附庸对于其领主的关系。
    第三,后期的法兰克国王为被涂圣油的神圣皇帝。加洛林王朝的第一个国王丕平为了赢得法兰克人的尊敬和拥护就请求教皇对其地位的认可。在教堂任命国王,致使国王的职位具有半宗教性,国王也成了神职人员中的一员,他依靠主教和伯爵们进行统治。他的首要职责是强迫其所有依附者,包括教俗双方的,履行遵守基督教教义,他自己则有义务根据正义,也就是根据基督教教义来进行统治,否则将被视为暴君。800年,查理曼在罗马被教皇涂抹圣油,被拥立为皇帝,其正式名称为:“查理,最安详的奥古斯都,由上帝所加冕任命,是统治罗马帝国的伟大太平皇帝,且以上帝的怜悯,担任法兰克人与伦巴德人的君主”。[29]因此从名义上说,此时的查理曼为法兰克人和伦巴德人的国王,同时他又是罗马的皇帝,对于罗马帝国也拥有了统治权。
    由于皇帝名义上是“由上帝所加冕任命”,查理曼及其继承者都称自己是“受上帝恩宠的国王”,表达为“episcopus dei gratia ”或“dei misericordia”。[30]后来,这一称号成为了神圣权利的标志,而且被用来确定君主们的绝对的、世袭的权力。因为此短语简单地意味着国王的权威因得到上帝的允许(通过教会这一中介组织)而存在,国王把它作为对付教会的权力和民众选举制。从查理曼时期起,完全是为了王权利益而作的这种解释已经开始得到发展。但事实上,那些授予国王以王冠的教皇及主教们实际上行使着对国王政府的一定的控制权。 859年,秃头查理曾在一个声明中说明了这一点:“没有经过那些授予我王位的主教们对我的审问和判决,任何人不能将我赶下王位”。
    而教皇制约皇帝的典型事例是教皇尼古拉一世(Nicholas Ⅰ)对秃头查理的侄子罗退尔二世离婚事件的干预。856年,罗退尔娶勃艮第的一位伯爵的女儿端特贝格为妻,次年,国王指责她犯有通奸行为将其驱逐,并公开地与另一个自己所喜欢的女子生活在一起。858年,通过热水审考验,端特贝格证明自己无罪,这样罗退尔不得不再娶了她,但仍不断设法摆脱、刁难她,最终可能是因为确有其事,也可能是因为恐惧,她承认了被指控的罪名。于是,860年和862年间于亚琛召开的三次宗教会议上,端特贝格被正式定罪,且婚姻也被取消,并准许国王与他自己喜欢的人结婚。大约在859年,端特贝格就已经向此前一年成为教皇的尼古拉一世提出申诉,但直至862年在亚琛举行的三次宗教会议之后,尼古拉一世才派遣两名主教作为代表去调查此事。为此目的,863年在梅斯(Metz)召开了一次宗教会议,此次会议认可了前几次的宗教会议就此事所作出的结论。但这一决定传到罗马后,尼古拉一世从中看出了此决定是所有与会者的奴性和贪污受贿的结果,于是他凭自己的权威,不但取消梅斯宗教会议的决定,而且还免除了被派去调查此事的两名主教的职务,并命令罗退尔重新娶回端特贝格。虽然罗退尔国王试图反对,但最终还是服从了这一决定。[31]
    从尼古拉一世就此事于863年写给梅斯主教的信中可以看出教皇主张的国王应受到制约的理由:“国王们若想统治好,首先他们自己要行得正,然后才能统治他人;如果他们不能根据法律来统治,他们就是暴君,反抗他们是一种权利和义务。”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作为人还是作为国王,他们都应受到制约,尤其是受到教会的监督。[32]
    当然,关于国王的权力,墨洛温时期与加洛林时期的国王有不同,同一王朝不同国王的权威也有不同。
    总体言之,墨洛温王朝的克洛维国王时期,在对内对外都取得了斐然的成就,他死后保留下来的向外扩张征服的动力也由其继承人继续维持了一段时期。但6世纪中叶以后,因为不断发生的内战,使王公贵族得利,7世纪时,他们逐渐操纵王国大局,那些拥有王位的克洛维的子孙们仅仅依赖墨洛温王朝的血统维系着其存在的必要,政治实权逐渐丧失,大权旁落,最终导致王朝的终结。这些国王得到时人所加给的“懒王”(Rois faineants)这个轻蔑的称号。艾因哈德(Eginhard, 770-840)对于墨洛温王朝崩溃前已经衰落的王权有比较生动、细致的描述:[33]
  
    国王是满足于他的空洞称号的。他披着长发,垂着长须,惯于坐在宝座上面,扮演着统治者的角色,他倾听来自任何地方的使节的陈词,在他们离去的时候,向他们说一说别人教给他或者命令他回答的辞句,好像是出于自己的意旨似的。这就是他所执行的唯一职务,因为除了空洞的称号,除了宫相凭自己的高兴许给他的不可靠的生活费以外,他自己只有一处收入很微薄的庄园,此外一无所有。他在这块土地上拥有邸宅,从这块土地上征调为数寥寥无几的仆役做必要的事务,替他装点威仪。无论到什么地方去,他都乘坐一辆车子,车子由两只牛拉着,一个牧人赶着,颇具乡村风味。他通常就是这样到王宫或民众大会去的,也是这样回家的。
  
    加洛林王朝的查理曼时期,是整个法兰克王国最为鼎盛的时期,他对外通过武力,对内通过各种机构和法律,行使巨大的权力。通过在位期间发动的53次战争,一方面彻底降服了仍在企图摆脱蛮族统治的罗马人,另一方面也彻底制服了还没有完全立稳脚跟的日耳曼后来者,使现代欧洲大陆的重要国家,如法国、比利时、荷兰、德国、瑞士、奥地利、北意大利的全部、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及匈牙利之一部分,都为其统辖,几乎将原来西罗马帝国的所有省份都重新统一起来。在行政管理工作方面,查理曼力图建立庞大的行政管理体系,他是整个行政管理机构的中心,他决定王国会议的召集及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法律、批准法律的也是他,在位期间,有过大量的立法活动。他经常到各地巡视,[34]既当改革者又要当监督者,并且还派遣监督人赴各地行使这种监督职能。此外,在位期间,他还是一个科学、文学艺术和一般智力发展的保护者,出现了“加洛林王朝的文艺复兴”。但是,需要说明的是,800年成为皇帝后,其实并没有为他带来或增加具体的权力,原来任国王时所要担负的责任,也没有因为加了帝号而有什么区别,但是登基引发他着手加强他原来就已开始进行的改革,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各阶层的控制。
  
    由上可知,在法兰克王国的王权制度中一定程度地保留着早期习俗,同时又有一定的发展。从国王的产生看,王位的正常传承采取的都是一种选举与世袭相混合的制度,也就是经过王国的集会从具有王族血统的侯选人中选举国王,或者是王国的集会对于前任国王所指定的王位继承人进行确认。王国集会在确定国王人选时,主要考虑的是被选者的军事才能,此时并没有形成长子继承的规则。当然,在王国的不同时期,因王权的强弱、封建因素的出现,都对王位的更替产生一定的影响。而在后期,教会对于王位更替的主要影响是,教皇或主教常常介入国王的即位仪式。从国王的权威看,它既受到教会的限制,后期还受到领主的限制。不过,在查理曼时期王权得以长足的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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