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日耳曼王国最初的国王,大多为在战争期间英勇善战的军事首领。当他们在罗马帝国定居之后,这些首领的地位开始发生变化。 法兰克人也并不例外,他们就是在几位公爵的带领下来到莱茵河左岸罗马行省的,但不能确定谁为法兰克人的第一个国王。一般传说,法兰克人在渡过莱茵河之后,按照村落和城镇推选出那些出身于本族中的头等的,也即最高贵家族的披着长发的国王。同样根据传说,以才干卓异和门庭高贵而超越流俗的克洛吉奥(Chlogio)曾是法兰克人的国王,据说墨洛维(Merovech)——查尔德里克(Childric,?-481年在位)的父亲就是该家族的后裔。[3] 在法兰克王国初期,国王一般根据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在公共集会中进行,一旦选举出国王,他就被高高地举起在盾牌(shield)之上,[4]而且作为权威的象征,他将被授予矛和盾。这些出席集会者则发誓作为他的忠实追随者。民众集会可以推举国王,在有些情况下他们同样也可以废黜国王。比如,查尔德里克统治时期,因沉湎于酒色,且常侮辱法兰克人的女儿,法兰克人在将其驱逐之后一致选举罗马派来的军事长官埃击迪乌斯( Egidus)为国王,在他统治法兰克人至第8个年头,当在安抚法兰克人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之后,埃击迪乌斯才将其朋友查尔德里克重新邀请回法兰克,两人联合为王实行统治。[5] 当然,我们不能将此时期的选举产生国王与现代意义上的自由民主的选举制度联系起来,事实上,无论是从被选举者的可选择范围还是从选举人的自由表达意思上看,法兰克国王的选举都具有那个时期的特色。 一方面,从被选举者的可选择范围看,国王的家族成员比任何其他人都更有权取得王位,当然妇女例外,因她无能力参与战争,故而不适宜成为统治者,但通过婚姻,她能传承这种权利。这是日耳曼人的家族法则适用于国家的一个例证,某种意义上说,王权即为国王家族的一项权利。只是这种家庭权利必须得到特殊成员组成的团体进行选举加以认可才能生效罢了。 另一方面,国王的选举者名义上为民众大会,而且也确实不能怀疑民众大会是选举产生国王的重要组织,但是参加这种集会的往往是高贵的和富有的成员,那些在内战中权力得到加强的大贵族们常要干涉国王的任命,有时甚至出现这种选任为某个贵族所操纵的局面。比如,575年,法兰克国王西吉贝尔特(Sigibert)被害,次年,公爵贡多瓦尔德(Gundovald)召集国王所统治过的人,将国王的年仅5岁的幼子查德勃特(Childebert)宣布为国王。[6]而民众大会被架空的另一种情况是,当法兰克国王自己决意要将王国的权力授予某个继承人后,只是象征性地向王国的权贵们宣布一下他的这一决定而已。比如,约在580年前后,法兰克国王贡特拉姆(Guntram)在宣布他的侄子,即前述的另一个法兰克国王查德勃特为他的义子和继承人时就采取了这种仪式,《法兰克人史》对此事件有如下记载: 贡特拉姆国王将自己的长矛放在查德勃特国王的手中,说道:“这就是我将我的整个国家赐给了你的标志。靠着这个,你可以把我所有的城市置于你的统治之下,就如同它们是你自己的一样。因为由于我的罪孽,我这一支的男人已经一个不剩,只留下我弟弟的儿子你一个人。我拒绝其他一切的人来继承我,就由你作为继承人来继承我的全部国土吧!”……之后,当他们在宴会上一起出现的时候,贡特拉姆国王用下面的话向他的全体臣民发出告谕:“伙伴们!你们看,我的儿子查德勃特现在已经长大成人了;大家要注意,不要再把他当作小孩子了。你们现在要抛弃你们的固执和骄横;因为他现在是一位你们应该为之服役的国王了。”[7] 因此,可以这样说,在墨洛温时期,所实施的是一种选举与世袭相混合的制度,即国王是因选举而产生,但他只是从王族中选出。[8]也就是,通过选举这种严肃方式,来表明具有王族血统的国王的领导地位是来源于高贵和富有的成员相互商讨的结果。[9] 481年,查尔德里克死亡,其子克洛维接替他统治王国。自此之后,墨洛温王朝的王权事实上就一直掌握在克洛维的后裔手中。 国王事实上的世袭制导致了将王国作为一个家庭的世袭财产一样传承,如同法兰克人的私法领域不采用长子继承制一样,王位及王国的财产也不采用长子继承制。克洛维国王之后,其四个儿子像分割王家财宝那样划分王国内的城镇。[10]但是,克洛维时期曾拟定了一个灭绝自己家族其他成员的计划,并且成功地执行此计划,因为他害怕,如果不这样做的话,法兰克人也许会选择他人做国王,他的儿子和继承人们也极力效仿他的做法,因此,兄弟、叔伯、侄子,甚至儿子、父亲都在不断地进行残害自己整个家族的阴谋。法律不断地分割王国,而恐怖、野心和残忍却又把王国重新统一起来。[11]此时期经常采取诸子共享王位的措施,在加洛林王朝时期也仍是如此。[12]如果国王没有男性的子孙,女儿也不能继承王位,而是由国王的兄弟继承。如果国王的一位兄弟先于其去世,死者的儿子们不能与其伯叔们一起被作为继承人加以考虑。有时,国王的私生子也如同合法的儿子一样有权继承王位,但因受教会的影响,他们基本上是被作为次级顺序的人选。没有子孙的国王也能将他的王国传给其某位亲戚。 根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未成年人只是家庭的一部分,而非王国的一部分,因为这个缘故,在早期,国王的未成年儿子不能被宣布为国王,此种情况下,一般自然产生具有国王监护人性质的摄政,除非大贵族和宫廷长官们已经驾御国家的权力。[13]但是一旦他们能够携带武器,就可以成为国王。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克洛维的4个儿子之一——克洛多梅尔(Chlodomer)死亡时,其年幼的儿子们并没有被宣布为国王,那时国事由他们的祖母,也即克洛维的遗孀克洛提尔德(Clotild)治理。后来,当这两个孩子,一个十岁,另一个七岁时,被他们的两个叔叔杀害,后俩者还平分了其兄克洛多梅尔的国土。因此,在墨洛温王朝后期吸取教训,未成年的太子在其父亲死后,便立即被宣布为国王。虽然有了这一变化,法兰克人仍遵从民族固有的精神,所通过的法案一般并不使用幼君的名义。[14] 加洛林王朝初期,王位的正常传承仍然采形式上的选举制和实际上的世袭制的混合制。但是,发生了一些变化。 一方面,从加洛林王朝一开始,教皇就开始介入国王即位事务。矮子丕平于751年践祚为国王时,为了赢得法兰克人的尊敬和拥护,请求教皇对其地位的认可,当时的教皇扎加利(Zacharias, 741-752年在位)就以教皇的权威,下令丕平应该成为国王。[15]这在此前法兰克人的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过,其主要目的是在于使没有墨洛温王族血统之神圣力量的丕平,能够获得他自己所独有而且更强大的神圣力量,也即是上帝的恩宠。当查理曼于800年在罗马接受教皇的加冕而称帝时,法兰克的国王与罗马的皇帝合二为一。 另一方面,实质上的王位世袭制的特征更为明显。在矮子丕平754年被第二次加冕的仪式上,教皇也同时给他的两个儿子,即查理(即后来的查理曼)和卡洛曼(Carloman)也涂抹圣油。当丕平自感生命临近结束时,便在教俗两界的领主们的集会上,经贵族们同意,将王国分给了他的两个儿子。查理曼也曾于806年制定敕令,准备死后将他的帝国分给他的3个儿子,并规定,如果三兄弟中有一人生有一个儿子,而民众又要选这个儿子继承他父亲王位的话,叔伯父们必须同意。当查理曼的两个儿子,即长子查理和次子丕平分别于811年和810年死亡后,813年,在亚琛举行的会议上,查理曼当着高官显贵的面为其唯一在世的儿子路易加冕,使之成为共同掌权的皇帝,他就是虔诚者路易。虽然国王(皇帝)的这种任免的生效和敕令的通过,都有赖于出席会议的贵族领主们的首肯,但大多情况下,这种同意都仅有形式意义。[16] 加洛林时期也没有采用必须由长子继承王位的制度。尽管查理曼举行过加冕礼,尽管他建立了帝国,但他还是按照法兰克国王的习惯行事,对他来说,分皇帝的职位及帝国的其他遗产就如在战争中分战利品一样,但由于另两个继承人早亡,就使他的唯一在世的儿子虔诚者路易于813年继承了所有全部的遗产,包括皇位。虔诚者路易是第一个试图确立一种防止国家被分割的继承法则的国王,他曾宣布其长子罗退尔为唯一的皇位继承人,但其后他的其他儿子和侄子都参与争夺皇位,加上其后他又改变初衷将续娶的妻子所生的儿子(即后来的秃头查理)指定为皇位继承人,引起了进一步的纷争,导致罗退尔在王国全体贵族的帮助下,以贵族们的名义掌权。后经反复,贵族们也因支持不同的人争夺王位而分派,及至843年签定《凡尔登条约》,致法兰克王国分裂。 法兰克国王即位以后,按照习惯都要在国内各地巡行。法兰克人的国王及其家族都留着长发以作为区别于一般人的标志。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这是日耳曼人民风朴实,不以技艺为他们的装饰服务,而是利用天然产物来装饰的结果。而且,在当时人的观念中,剪掉王族某个成员的头发就是贬黜其身份。其他日耳曼人,如勃艮地人和西哥特人的国王及其家族也同样如此。此外,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如同法兰克王国的一样,所有的儿子也同样都有继承父亲留下的王位的资格,但是,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经因此而发生过多次暴行、暗杀和篡夺。[17]而西哥特人有一种明显的、令人憎恶的习惯:他们对于不喜欢的国王,就将他杀掉;他们中意的人,就推举为国王。[18]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