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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是奴隶社会吗?(下)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4.以皇帝为首的官僚行政体系的确立
     从奥古斯都以后,罗马国家开始被称为“帝国”(Empire),而罗马帝国的最高首领被称为“皇帝” (Emperor)。
     Emperor,这个英文单词所包含的意思,正好基本上和汉语中的“皇帝”相似。虽然当时的罗马人和中国人完全不认识,但他们却创造了十分相似的政体——统一的军事官僚帝国;十分相似的职位――不论是将它称为“皇帝”还是“Emperor”。罗马从公元前6世纪开始向外征服,到奥古斯都公元前27年自称“奥古斯都”,已经控制了大部分的欧洲,再到5世纪罗马帝国灭亡;这段时间正好对应中国的秦、汉两朝:秦朝从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6年,汉朝从公元前206年至公元220年。我们说:历史经常会出现惊人的相似;可是,各文明体之间也会出现惊人的相似,哪怕她们完全的互不了解,完全不可能互相学习。
     奥古斯都对国家行政体系的改革工作,被他的继承者们继续着。官僚行政机构继续发展着,领导权日益集中在皇帝手中。元老院被排除于行政工作之外。皇帝掌握了罗马国家的全部资源,只有他一人才有权处理罗马帝国的收入和安排支出。整个帝国官僚行政体系全部由皇帝掌握,从而出现了一个由皇家官吏组成的新社会阶级。这个阶级在奥古斯都时代尚处于萌芽状态,而到了他的继任者的时代,这个阶级在人数上和势力上都迅速增长了。
     约翰•麦克指出:“罗马政府自从奥古斯都以后在不断完善着。其中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就是在克狄奥斯治下,帝国的官僚机构迅速壮大。而随后的皇帝哈德良则把这一套官僚体系建设得十分富有组织性。••••••哈德良把文官体系和武官体系分开,••••••哈德良要求自己的官员们具有专业能力。上述皇帝的努力都提高了帝国运转的效率和皇帝的权威。”9 所以,罗马帝国可以被称作“官僚集权国家”,在这一点上和中国历代王朝相似。罗斯托夫采夫这样论述罗马帝国的社会性质:“在所有城市之上,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它执掌国家大事――外交、军事、国家财政。这个中央政府的首脑就是皇帝,他是居于首位的统治者,是元首,是领导者。他的代理人,有文职的,也有武职的,都以他的名义行使职权。••••••它是一个专制的君主政府,不过因为把某些特权赐予了罗马公民的上层阶级,同时因为各城市有自治之权,所以专制的程度有所限制。••••••罗马帝国与现代同类型国家的区别就在于:罗马帝国的中央政府既不是由帝国中有政治权的国民选举出来的,也不受他们的控制。••••••这个中央政府好像是一个独立的单位,••••••不过这个城市(罗马城)现在已经成为世界的霸主了。”10 罗氏的这番话,如果用在我国的秦朝、汉朝,乃至唐宋元明清历代中国王朝,我看都没有什么不合适的。
     5.理想的皇帝
     作为国家中统治性的军事官僚集团的首领,皇帝既要为自己和集团内的各级成员谋取更大的物质利益,要从老百姓那里榨取更多的剩余产品;又要管理整个社会,维持社会秩序。作为被统治者,农业社会里的农民百姓是接受皇帝的权威的,因为他带来秩序、和平和安定。至于要缴纳一定的剩余产品,他们也可以接受,接受保护就要缴纳保护费,这种黑社会式的做法,不能说就完全没有道理。
     如果一个皇帝,既要从老百姓那里榨取过分多的剩余产品,又不善于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在管理社会、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做得比较差,那他就显然不是一个好皇帝。这样的皇帝,既不符合老百姓的利益,也不符合官僚集团的总体的和长远的利益。因此,如果作皇帝的是一个贪图享乐、自负自大、目光短浅、愚蠢昏庸的人,坏皇帝就出现了;这时,虽然整个社会对皇帝的约束机制十分的弱,但不论是在官僚集团内部,还是在民间,都始终有一种呼声和力量,试图把当时的皇帝往“好皇帝”的模式上矫正。
     1世纪时的多米戚安皇帝,就是一位典型的坏皇帝。他不听任何人的意见,对付反对者十分的严厉残酷,他和尼禄、卡利古拉等被称为是罗马帝国历史上最坏的皇帝。对于他的统治,不仅是广大的平民百姓,而且官僚集团内的大部分人都是怨声载道。针对他的行径,斯多葛派和犬儒学派提出了关于“好皇帝”、即“王政”的思想。这种思想并不反对皇权,但反对专制暴政。在当时的哲学家迪约•克里索斯托姆所著的《王政论》中,“王政”的思想得到了集中的体现。其要点如下:皇帝之立,出于神意,其所作所为自应符合天意。但是,他本身并非一位神;他不应将自己的权利视为一种个人的特权,而应将其视为一种职责;他的生活应该克勤克俭,而不应当耽于逸乐;他应当是臣民的父亲和恩人,而不是他们的主子;他的臣民是自由的人,不是奴隶;他的臣民必须爱戴他,而他必须既爱民、又爱兵;他必须英武,他又必须慈祥;最后一点,他必须有一些人辅助他,这些人应当分掌国家的政权。可以说,没有哪一个罗马皇帝真正符合“王政”的标准。以皇帝为首的那个统治性的官僚集团,对平民百姓的压迫压榨关系,在所有的农业社会中都是一样的;在农业社会中,就官僚集团和平民百姓的关系来说,压迫压榨是最本质的关系。但是,压迫压榨的关系不能太过分、不能太露骨,太过分太露骨,这种关系就难以持久。所以,不论是罗马国家还是中国的历代王朝,都把官僚与百姓的关系比拟成父子关系,以至于韦伯把父权主义作为传统社会最基本的关系形态。父权主义就是要在这种关系中,既要讲统治、管教,也要讲道义、情感、共同利益,这样才有利于官僚集团与百姓关系的长期维持。“王政”与“父权”是一脉相承的。
     斯多葛派和犬儒学派的上述王政学说,对于中国人来说,实在是并不新鲜。儒家学说中有很多类似的思想。按照冯友兰的论述,儒家学说中,有两种治道。一种是王道,另一种是霸道,它们是完全不同的种类。如果圣人为王,他的治道就叫作王道,他是通过道德、通过令人信服的方式进行治理;而霸主的治道则是通过暴力和强迫。孟子在《孟子•公孙丑上》中说:“以力假人者霸。••••••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11儒家学说的一个重要论点,就是在农业社会君主制的前提下,所有的人,都要讲道德、讲爱人、讲规矩。相对于那些不爱百姓、不讲道德的君主的行径,儒家(和斯多葛与犬儒主义一样)讲“王道”“圣人为王”“君臣有义”“仁者爱人”,这当然是蛮可爱的,广大人民群众是欢迎的;只有到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些农业性政治社会基本的规范变得不合时宜的时候,百姓们才会感到儒家不可爱的一面。
     在农业文明的国家形态中,人民大众所能设想的最好的政治状态,就是开明专制了,就是“王道”“圣人为王”;就像在农业社会中,人民所能设想的最好的官,就是清官了。农业社会中农民的梦想,就是有一个好皇帝,有一个清官。如果今天的人指责他们为什么这么奴性,为什么不使用民主的方式,选出皇帝选出官,监督皇帝监督官,这种指责是没有道理的。这就像指责他们为什么不使用拖拉机来耕种,而是数千年如一日地使用老黄牛来耕种一样的没道理。在农业中广泛地使用机械化,是需要长期的生产力发展的积累的;实行民主政治,则需要更长期的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文明的积累。伊恩•罗伯逊(Ian Robertson)认为,要实现民主,起码要具备6个社会条件,首先就是比较发达的工商业,以及社会被充分地城市化。12在一个小村庄里,确实可以实行一定的民主;但没有哪个农业国家,其范围仅仅是一个小村庄。农业国家一定是一个较大范围的政治体,它一定是通过军事和暴力手段而不是民主的方式建立的。
     6.如何看待罗马法
     任何一个规模较大的国家,不论是专制国家还是民主国家,都会有法律,并以此去处理大量的社会事物和社会纠纷。在中国历代王朝,刑法一直比较发达、完善,休斯•托马斯在《世界历史》中则历述了世界各个古代国家的法律情况,包括埃及、伊拉克、印度和中国等。13而罗马作为一个规模庞大的国家,一个规模庞大的社会组织体,没有一套法律是不可想象的。
     罗马的法律是从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发端的,而到奥古斯都成为元首后发展为一套十分齐备的体系。主要原因是奥古斯都委派了一些法律专家,在很多法庭判案上给予指导,并制定法律条文,积累以后便成为一个内容齐全的法律体系。
     罗马法律包括三方面。第一是罗马公民法(Civil Law)。它应用于罗马公民,包括元老院颁布的法令、元首颁布的法令、法官颁布的法规、以及一些传统习俗。第二是万民法(The Law of Peoples)。它应用于罗马帝国治下的、不分民族的所有人民;它保护奴隶制和私有财产,并保护商品交易行为,比如买卖、合伙制和合同;它并不优先于罗马公民法,而是对它的一个补充。第三是自然法(Nature Law)。它由斯多葛派提出,虽然没有多少具体内容,但它强调一个重要理念:自然法是自然和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秩序,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基本权利,而政府对这些权利不能侵犯。人们不能通过元老院或其他组织来摆脱自然法,如果国王不遵守自然法那他将自动变成暴君。西塞罗说:“真正的法律,是和自然和谐统一,并永恒地适用于所有的人;任何违反它的法规都将被禁止。”14 罗马法的产生,标志着文明的进步。社会体需要秩序,大的社会体更需要秩序。如果一套规范化的秩序能应运而生,则会对该社会体的维持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从这个角度说,如果没有儒家学说,那么中国古代社会的人际关系可能就不会那么和谐,人与人之间的矛盾纷争就会多一些,社会可能就不会那么安定。罗马法也有这个社会功能。在罗马之前的其他社会体中,和罗马同时代的其他社会体中,都没有罗马法那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弗斯特指出:“可以把罗马法和罗马帝国以前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相比较。比如古埃及的法律,就是国王和法官说的一些话,没有统一的基本原则。巴比伦和希伯来人的法律只有限制很紧的法律条文,没有给法官留下根据具体情况斟酌的余地。希腊城邦国家的法庭则过分尊重了法官的意见,而不怎么考虑以前的先例。••••••罗马法学家们关于罗马法的制定是做的如此出色,以至于当时罗马帝国以外的野蛮人都直接搬用罗马法。罗马教会的教会法也在很大程度上照抄罗马法。”15 一些倾向于从文化传统中寻找造成今天东西方差别原因的学者,经常用罗马法、尤其是自然法来说明东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我的观点与他们不同。
     第一,在罗马真正起作用的,是罗马公民法和万民法,它们基本上都是罗马的统治者颁布的,维持的是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佩里•安德森认为:“奥古斯都选择著名的法学家为顾问,并授予他们解释法律的权利。••••••有产阶级的财产受到保护。刑法——基本上是为下层阶级制定的——仍保持着以往的专断和压迫的特性,它保证了整个社会的统治秩序。元首制保存了罗马古典司法体系,同时附加上公法领域中新改进的皇帝权利。”16。有人会说:罗马法保护私有制,从而为后来的资本主义开了先河。罗马法确实保护私有制,但它保护的是奴隶私有和大小地主们的土地私有,这实际上是把统治阶层的特权和既得利益合法化、常规化的做法。而保护土地私有,同样是中国历代王朝的做法。西汉王莽曾试图废除土地私有,结果只能以失败收场。费正清说:“王莽在公元9年下令废止土地私有制,私人土地一律转为‘国有’并分配给农民耕种,同时还废除了奴婢制度。如此极端的措施即使在汉武帝时期也是不可想象的。••••••新朝本来就苦于经济、政治的衰退,如今王莽的‘国有政策’又使他失去了豪门贵族的支持。”17所以王莽的政权很快就灭亡了。
     第二,在罗马法中,自然法确实在道义上起到一种整合全体人民的作用;但它主要是作为一种理念存在,它既没有什么具体内容,也不能在现实中得到真正落实。其实相似的理念在中国传统中同样存在,作为中国古代官方正统学说的儒家,就一直有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至高无上的思想。
     冯友兰解释孔子“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思想时认为:“君的本质是理想的君必备的,即所谓‘君道’。君,若按君道而行,他才于实,于名,都是真正的君。这就是名实相符。不然的话,他就不是君,即使他可以要人们称他为君。”18费正清则认为:“孔子不反对君主世袭制,但他强调君主首先的任务就是以身作则按照道德准则办事。” 19冯友兰说明孟子思想时说:“君若没有圣君必备的道德条件,人民在道德上就有革命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杀了君,也不算弑君之罪。这是因为,照孟子说,君若不照理想的君道应当做的做,他在道德上就不是君了,按孔子正名的学说,他只是‘一夫’。孟子还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20费正清则这样说明孟子的思想:“在政治方面,孟子甚至比孔子更为强调统治的基础是伦理道德。••••••事实上,‘天命’还是通过民心而得到体现的,如果百姓诛杀或罢黜了国君,这表明国君失去了上天的支持。因此孟子得出结论说,武王伐纣,‘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21接着,“儒学在宋代理学思潮中发展到了极致,••••••国家被视为一个大家庭,君主同父亲一样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但象孟子所强调的,他必须具有完美的道德。”22所以,不论是罗马帝国还是中华帝国,其官方思想中都有道德规范至高无上的理念;君主必须服从道德规范而不是相反。如果这种理念真的得到落实,那么罗马帝国以及中国历代王朝,便不会每到后期,百姓就因不堪重负而民怨沸腾、揭竿而起。可见,虽然这种理念会在社会上起到一定程度的维持社会关系、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但肯定起不了根本作用。
     专制社会是有法律法治的,在这一点上,专制社会和民主社会是一样的。它们的区别在于以下三点。
     其一,社会规范、法律的形成机制不同。比如中世纪领主与隶农的关系规范,是在领主对隶农拥有更强大力量的基础上形成的;比如罗马法,则是由罗马贵族中的法学家们制定的;比如中国古代的刑法,也是由官僚统治集团制定的。简单说,农业国家中——无论是统一的军事官僚国家还是松散的封建国家,法律都是统治者们制定的,至少是得到了统治集团的首肯,而且要有利于统治阶层的利益。而典型的工商业国家,因为实行的是全民民主制,所以法律是由大多数国民制定首肯的,要满足大多数国民的利益。其二,社会规范、法律的内容不同。专制社会强调对百姓的统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要满足这一需要;民主国家的法律则会强调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如果一个国家处于农业文明阶段,其法律的内容就会相对简单;而工商业社会的社会生活比农业社会的复杂一万倍。当一个社会体——比如今天的中国,社会生活在迅猛地复杂化、多样化时,大量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就需要制定规范来加以调节;而原有的社会规定或法律则因为社会的变化而需要重新制定。于是,民法、商业法、契约法、诉讼法、行政法、家庭法等就会纷纷应时而生。
     其三,法律制定的详细性、法律执行的严格性不同。专制社会的法律,条文相对较粗,在具体执行时有较大空间;而且在执行中,由于执行者受到的监督不强,所以不时会发生不按照法律办事的情况。比如休斯•托马斯就指出:“从罗马的一些历史学家的著作中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法律经常被忽视,而贿赂法官的现象则十分流行。”23而一个较为民主的社会,在这两个方面都与专制社会相反。
     古罗马社会可以被称作“农业文明阶段的军事官僚集权国家”,其国家机器和百姓之间是专制和压迫的关系。因此,古罗马和中国历代王朝的社会性质是一样的。 人类社会的发展在很多地方体现出惊人的相似。在中国,大一统的农业官僚集权国家延绵三千余年,在西方,同样性质的社会体则以古罗马的形式持续了七、八百年。为什么后来中国和西方走上了不同的社会道路呢?那将是另文探讨的问题了。
     注释1.John P.Mckay/Bennett D.Hill/John Buckler,《A History of Western Society》,Third Edition,Houghton.Company,1987,137页。
     2.E.M.Burns,《Westen Civilizations》,W.W.Norton&Company,INC,1973,178页。
     3.E.M.Burns,《Westen Civilizations》,W.W.Norton&Company,INC,1973,181页。
     4.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49页。5.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8页。6.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49页。7.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51页。8.Kent Foster,《Man and Civilization》,Lyons and Carnahan,Inc, 1965, 137页。
     9.John P.Mckay/Bennett D.Hill/John Buckler,《A History of Western Society》,Third Edition,Houghton.Company,1987,175页。
     10.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96~201页。
     11.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90页。
     12.伊恩•罗伯逊,《社会学》,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650~651页。13.详参Huge Thomas,《A History of the World》,Harper & Row Publishers,1979,155~158页。
     14.Robert E.lerner /Standish Meacham /Edward Mcnall Burns, 《Western Civilizations》Volume 1,11 Edition, W.W.Norton & Company,INC 1988,200页。
     15.Kent Foster,《Man and Civilization》,Lyons and Carnahan,Inc. 1965,148~149页。
     16.佩里•安德森,《从古代到封建主义的过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67页17.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 86~87页。18.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52页。
     19.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52页。20.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90页。
     21.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 60~61页。22.费正清,《中国:传统与变迁》, 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2002,170~171页。23.Huge Thomas,《A History of the World》,Harper & Row Publishers, 1979, 159页
     E_mail: xiaoqun_zhang@hotmail.com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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