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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早期文明的特点

http://www.newdu.com 2017-11-11 未知 newdu 参加讨论
 

    文明是人们对客观世界的改造,是人类所创成就的总和。人们在创造文明的同时.也改变着文明的主体——人类自身.推动着人类朝着更高的方向发展、演进。每个民族在进入文明的过程中,次序不一,时间不定。有共性,但确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世界上各主要文明进行具体的研究.不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文明本身的理解,而且也有助于我们更加准确地判断文明的特性及其未来的发展走向。本文拟从共和政体、公民划等和成文立法等三个方面对罗马早期文明的特征作--N析.以求教于学者同仁。
    
    政治体制显然是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一个民族的生存、发展影响甚巨。罗马最初实行的是王政统治。至公元前509年,罗马废王政、建共和,在政治体制上找到了一条非常适合于其自身发展的道路,得到了后世历史家和政治家们的众多赞许。
    拉丁文“Res Publica(共和国)”一词为“公共事业”之意,小西庇阿把它称作是“人民的事业”。在罗马的共和体制中.最高行政首领不是国王.而是两位权力相等的执政官。执政官的主要权力来自公民.由百人队大会每年选举产生。谋求公民利益是执政官的主要任务。执政官拥有全国最高的行政权、军事权,他们既是国家的首脑.也是罗马军队的统帅。执政官制的特点是集集体性(同僚2人)、时限性(任期l年)、权责限定性等于一体,与君主制下国王的单一性、终身性、权力无限性和不承担责任性形成了明显的区别。除了执政官以外,罗马还有一些其他官职,如行政长官等。这些官员也皆由公民选举产生.行使公民们所赋予的权力。
    元老院在共和政体中处于中枢地位。这主要是由下述原因决定的:首先,执政官任期只有l年,且又是权力相等的两人,双方的制约作用非常明显。其次,执政官手下没有一支训练有素的官僚队伍。第三,元老院成员具有任期长、威信高、政治经验丰富等特点,他们大多来自社会显要,有很好的判断和决策能力。元老院权限广泛,队伍稳定.在罗马成功的对外扩张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罗马著名政治家迦图曾对此有过精辟的分析,他说:“我们国家的政体胜过其他国家,在那些国家里。多半由某个个人根据自己法律规章来立国……;相反,我们国家不是在依靠个人智慧而是在依靠众人智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不是由一代人而是经过数个世纪、由数代人建立而成的”。这里的“众人智慧”显然包含着元老院这个集体。皮鲁斯的使者启尼阿斯在看了元老院的决策过程以后,说得更加清楚,认为罗马是由“许多国王”治理的国家。这显然是对罗马元老院作用的肯定。
    罗马是一个重视总结经验的民族。罗马人在实践中懂得,一个自由社会唯有在满足全民——而不仅仅是掌权者——的需要时才能存在。他们善于以有效的妥协来换取国家内部的安宁和发展,善于建立一种均衡的宪政制度,保障大众的利益。保民官制的设立就是明证。保民官是共和之初罗马建立的旨在帮助平民制衡执政官及元老院权力的一种官职。他们从平民中选出,其人身不可侵犯。作为平民的代表,他们帮助平民向执政官和元老院提出申诉和抗议,反对任何官员滥用职权。保民官不能参加元老院会议,但有权否决不利于人民的所有立法,其制约元老院和执政官的作用非常明显。
    罗马的这种共和政体基本上兼顾了公民内部多方面的利益.克服了古代民主制、君主制等多种政体的弊端。行近五百年而不倒,把罗马带进了地中海世界.同时也将地中海世界带上了罗马文明发展的轨道,创造了世界古代文明史上无与伦比的奇迹。
    
    以财产的多寡划分公民等级,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是罗马进入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同时也是罗马文明的重要内容和特征。 
    “等级、阶级”一词,拉丁文为“Classis”。在公民间划分等级,然后再根据等级规定其征兵和征税的义务,授予其相应的管理国家的权力,这是罗马王塞尔维乌斯的创造。李维说:“他承担起和平时期最重要的工作.像努玛曾是宗教法规的开创者一样。后人应称颂塞尔维乌斯是公民差别、公民等级的创立者。他使各等级间的地位和财产有了明显的区别。他创立了户籍调查,这对于一个将成为泱泱大邦的国家来说,是极其有益的。依此,就可以比照各人所持财产的情况按比例分派战时和平时所需的各种负担,而不是像以前那样按人头摊派。他根据户籍调查组建了等级和百人队.以及战时和平时兼适用的分类原则。”
    按照塞尔维乌斯的分类原则,凡拥有10万或l0万以上阿司财产的人.组成80个百人队,另外出l8个骑兵队(称骑士),他们均属于第一等级;第二、三、四3个等级,各有20个百人队;附属于第二等级的工匠和附属于第四等级的乐队各有2个百人队:第五等级有30个百人队。以上各级因为为国家提供钱财,被称为“assidui”。第五等级以下的公民组成1个百人队.免于兵役义务,被称作“proletarii”,即只能为国家提供孩子(proles)者。 
    百人队是军队编制。按照罗马的规则,由第一、第二等级组成的百人队出重装步兵.在罗马军团中发挥绝对主力作用。他们为罗马提供最重要的财力.是罗马开疆拓土的功臣,当然也是伤亡最多的群体。他们为此也获得了许多权力和尊敬。例如。在百人队大会上。他们能够利用自己的投票权,决定围策。因为根据塞尔维乌斯制定的规则,每个百人队只有l票,投票的次序又从第一等级开始,而第一等级的总票数就达98票,已经超过总数的一半。因此只要他们达成一致,就能通过任何决议。西塞罗十分赞赏塞尔维乌斯改革,他借小西庇阿之口,这样说道:“这样划分的结果是使最大多数的表决权掌握在富人而非普通人手中.而由此建立起来的一个原则。也是我们国家此后应该永远坚持的”。
    在公民间划分等级并确定其相应的义务与权利,从表面上看似乎会加大各等级之间的矛盾.但实际上并不如此.因为塞尔维乌斯设置的各等级是开放性的。每个公民只要达到规定的财产数量,他就可以进入相应的等级,获取相应的社会地位和荣誉。据狄奥尼修斯记载:在公元前494年,就有400名平民被补充服骑兵役,进入第一等级,其流动速度之迅速由此可见。而这方面又恰恰是研究者们所未加关注的。
    
    成文法典是人类文明的真实写照,是社会发展轨迹的浓缩。每部成文法律都镌刻着每个民族典型的民族情感和特性。成文法典的问世是公民立法的结果.人类文明成熟的标志。
    从法制发展史的角度看.宗教性常常是人类幼年时代法律的共性.罗马也不例外。上古罗马所使用的大量不成文法皆依赖于神的启示和命令.拉丁文叫做“fas”,其解释权掌握在祭司手中。这种法律的特点是:其渊源来自于神,因此缺少法律的现实发展基础和改进机制:宗教神秘主义色彩浓厚.掩盖了法律的公正因素:宗教形式主义严重,阻碍了法律效率的充分发挥。
    早在王政时代,罗马为解决其自身面临的现实问题,就出现了世俗性的立法活动。公元前451—450年,罗马正式制定《十二表法》。此法为罗马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是罗马法律世俗化进程开始的象征。它虽然有其明显的局限性,但不失为一部世俗性法律的典范之作。在这部法律中.无论是公法、私法,还是诉法.都几乎不再带有宗教色彩,即使是第十表规定的“宗教法”也被纳入公法系统,有强烈的世俗性质。罗马法律世俗化的开始大大地推进了罗马的法制文明建设.为罗马法的不断丰富和完善提供了很大的空间。而罗马法的不断丰富和完善又为罗马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创造了条件。 
    《十二表法》是十人委员会“高度公正性和智慧”的结晶.是罗马法制史上的里程碑,李维称其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从现存的文字看,《十二表法》在私法建设方面所作的贡献更大、更明显。据统计,此法典共有108条条款.私法属性的民事法律在整个法典中占非常突出的地位。约占总条款的49.2%。其中有关纯民事的法规有38条,占总量的35.2%:涉及民事或民事化的法规有16条,占总数的14.8%。足见私法在该法律中所处地位之重要。
    《十二表法》从颁行之日起,一直流行至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时代,历经千年,虽一再修正补充,但始终是罗马的基本法.从未有人将其明文废止。这本身就表明《十二表法》具有强烈的生命力。它既是罗马法律文明之源.也是罗马法律文明之流.是罗马走向文明之界碑,罗马法发展之基石。正如著名法学家梅因所说:“从罗马法历史的开始到结束.它的释义者一贯地在其用语中暗示着,他们制度的实体是建筑于‘十二铜表法(Twelve Decernviral Tables)’,因此也就是建筑于成文法的基础上的。”因为它参与了罗马法制文明的整个塑造过程,对罗马地中海文明的形成做出了重大的贡献.所以它在罗马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应该说.创共和政体、立公民等级及制成文法典都是罗马人在创建文明过程中所取得的重要成果。这些成果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们不但开启了罗马向前发展的大门,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罗马的发展方向。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本身就是架构罗马文明传统的核心。是罗马早期文明区别于其他文明的关键。罗马文明的独特性和民族性皆因它们的存在而更加耀眼,更因它们的贡献而更加灿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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