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铜表法 》所体现的罗马法思想及现代启示
《十二铜表法 》所体现的罗马法思想及现代启示所体现的罗马法思想及现代启示所体现的罗马法思想及现代启示所体现的罗马法思想及现代启示 《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典,是罗马成文法的开端。更是被古罗马著名历史学家李维称为“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作为西方古代最重要的法典,其对罗马法系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俗语“好的开始是成功的一半”,研究这部成文法对于研究罗马法的发展历程和思想体系以及探讨我国当代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都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一一一 《十二铜表法 》》》概述概述概述概述 《十二铜表法》的原文由于公元前390年高卢族对罗马的入侵时的毁坏而散佚,现在我们只能从古代著作中略见其梗概。《十二铜表法》包括第一表,传唤;第二表,审判;第三表,求偿;第四表,家父权;第五表,继承及监护;第六表,所有权及占有;第七表,房屋及土地;第八表,私犯;第九表,公法;第十表,宗教法;第十一表为前五表之补充;第十二表为后五表之补充。 由篇目可见,《十二铜表法》内容广泛,包括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基本上是习惯法的汇编。在结构和内容上存在着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先于实体法的特点。 二 所体现的罗马法思想所体现的罗马法思想所体现的罗马法思想所体现的罗马法思想 限于时代和立法技术的局限,《十二铜表法》不可能把所有的法律问题规定尽善尽美,即使在当代也没有哪个国家可以保证其立法是完美的。但是作为开端,《十二铜表法》所体现的罗马法精神虽然朴素但却是极其宝贵的,具有超越时代的先进性。 1、在《十二铜表法》中,自然法理念已经有初步体现。自然法观念是指导罗马法的基本思想,也是罗马法有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特征。自然法不是实在的或具体的法律,而是一种带有理想和规范色彩的正义论与价值观,其基本精神包括公平精神、理性精神和人权精神三个方面。例如,第八表私犯第二条规定,“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形体" (原文为memberum rupsit)。”体现了朴素的公平理念。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九条规定,“凡以他人的木材建筑房屋或支搭葡萄架的,木料所有人不得擅自拆毁而取回其木料。”体现了理性的追求利益平衡和最大化的精神。法典化即《十二铜表法》的制定是理性精神最大的体现。第九表公法,第一条规定,“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以及第八表私犯对人身权、私人财产的保护体现了较为先进的人权保护精神。 2、综观《十二铜表法》全文,虽然保留了一些原始社会氏族习惯像同态复仇等,但还是以私法为主要内容。私法中的平等精神、理性精神、和意识自治精神在该法中得到了较好的体现。第四、五、六、七、八表都是完全私法规范,其它七表也在不同程度上反映了私法的规范。罗马法中债的制度、物权制度、人格权制度历经二千年依然颠扑不破,为后人所亲睐。《十二铜表法》中,第三表执行,第二至七条是关于债权保护的制度;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一、二条,第五表继承遗产等是关于契约之债的规范;还有第八表私犯,因侵权行为引起侵权之债等都是关于债的制度的构建。物权制度的构建主要体现在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人格权的构建主要体现在第四表家长权。罗马没有我们所理解的宪法或行政法,刑法也只是在私法周围发展,因而它基本上似乎是有关私人(犯法者和受害者或其家属)的事务,刑法实际上从未成为公法部分,从未达到私法那样的发展程度。 三 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十二铜表法》》》》的现代启示的现代启示的现代启示的现代启示 1、程序法先行是实现正义的必要保证。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十二铜表法》在第一、二、三表就非常鲜明的就诉讼程序做了较详细的规定,其它条文也有涉及,程序性的规范占据整个法律条文的1/4还多,足见其对程序的重视,这也正是罗马法公平理性精神的体现长期以来,在我国“重实体而轻程序”的观念根深蒂固,对于法律公正,人们通常把关注的重点放在实体公正方面,而相对忽略了法律适用程序尤其是司法程序的公正性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主体对程序的破坏以及对人权的忽视日益严重,譬如:公安机关毫无根据的拘留,检察院任意批捕和起诉,法院审判偏离法定程序以及公检法三大机关超期羁押人犯,非法延长结案期限。凡事种种,都是无视法律和践踏公民权利的表现,突出说明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法律上还没有得到认同。 2、私权利的保护必须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加大。前文已经论述了《十二铜表法》主要内容是私法规范,是以保护私有制为核心的。而同时期的《法经》则是以刑法条文为重要内容,可以说中国自古以来对私权利的保护就不够。即使在当代中国也还有小商贩的生存发展权和市容市貌的权益博弈,中国百姓活着争房死了还要争墓地等法治乱象。 在当代中国社会的转型过程中,权利的冲突和矛盾,主要集中在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的冲突。从一般的理论上讲,公权力来自私权利,是为私权利服务的,离开私权利的公权力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尊重和服从合理、合法的公权力是私权利发展的基础,没有公权力的合理保障和支持,私权利也会失去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在社会权领域,公权力的适度干预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对一个公民来说,公权力并不是可怕的存在物。但是公权力在法治社会中存在着客观上的界限,宪法和法律对此必须做明确的规定,超越其界限其结果必然是对公民权利造成损害,离开公民权利的公权力是缺乏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 3、严惩贪污腐败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必要保障。《十二铜表法》第九表公法,第三条规定“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刑。”几千年前制定法律的人就已经意识到贪污腐败对司法公正的危害,并制定了严苛的法律规范官员的行为。虽然死刑存废还有争议,但是对于贪污腐败的惩治力度必须要加强的。这不仅仅要反映在法律的制定上是否严苛,更重要的是反腐的执行制度环境和政治环境的健全。 4、无罪推定原则需要得到应有的确立和保障。《十二铜表法》第九表公法,第六条“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可以说是无罪推定的雏形,经过几千年的完善,无罪推定原则已经成为欧洲法治国家普遍认可的铁律之一。但是在我国无罪推定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是不够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这只是确立了法院的统一定 罪权,尚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石,是国际刑事司法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衡量一国刑事司法文明的标志性要求之一。如何看待无罪推定并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置这一原则和相关制度,是我国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5、契约自由原则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私法精神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体现是意思自治原则,即要求法律主体能够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地作为或不作为,不受外部其它人的干涉。但这种作为或不作为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十二铜表法》第六表所有权和占有第一条“凡依"现金借贷"(nexum)或"要式买卖"(mancipium)的方式缔结契约的,其所用的语言即为当事人的法律。”无疑是对意识自治原则的诠释。虽然借鉴罗马法精神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我国通过《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和《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确定了意思自治的依据。但是在垄断行业和国有资产的流通方面,意识自治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和国家的不合理干预。 6、取得时效有必要考虑确立。时效制度,正是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的不同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的不同,民法理论又将时效区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对于取得时效,外国民法上经历了一个由“反感”、“犹豫”、到“契成”的发展过程,公有制国家对取得时效制度也正经历着一个认识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受前苏联立法模式、民法理论以及我国传统法律观念的影响,我国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尤其是我国在加入WTO之后,不仅经济的高速运转要求我们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在法制建设上也应与国际民事立法接轨,接受历史已证明为行之有效的适应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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