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法律制度是早熟的。早熟使英国从此与欧洲其他国家分道扬镳。在以后的几个世纪内, 英国循着自己的道路独自向前迈进, 普通法日趋完备, 并深深地融入英国的社会生活和民族文化传统中。当一场声势浩大的罗马法复兴运动席卷欧洲大陆的时候,普通法传统在英国早已根深蒂固, 成功地抵挡住了罗马法的冲击。 一罗马法在英国没有被普遍接受的原因 (一)英国民族的精神影响了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与法兰西民族和德意志民族不同,英国民族的显著特征是重视实践经验,比较务实。他们对理论系统化的罗马法总是敬而远之,认为罗马法是依据理性而建立起来的一套远离事实本来面目的形而上学体系。讲求实用的英国人更喜欢从以往的经验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在法律领域里,英国人认为判例是活生生的法律。英国民族的保守性也是英国民族精神中排斥罗马法的一个原因。自身业已形成的法律体系若能够正常运转便不愿受外来势力的影响而轻易变革。正是英国人的经验主义和保守性等民族特性,制约了英国人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并深深影响了并继续在影响着英国历史发展的道路。 (二)英国较早地通过统一的权力构筑了比较完备的普通法体系,这有力地限制了英国对罗马法的接受程度。 (三)法律职业阶层有助于英国长期保持自己独立的普通法传统,维护普通法的独立品格,限制了罗马法在英国的传播。在英国普通法环境下成长起来的法律职业阶层虽然对罗马法不是很精通,但是他们足以运用判例法来解决实际问题,他们固守普通法传统,对普通法进行论述和传播,成为普通法的坚定的捍卫者。 但是从十三世纪晚期开始, 普通法因为其严重的形式主义、诉讼规则机械、救济方式僵化而越来越与实践脱节。时代呼唤另一种新法的出现, 以弥补普通法的不足。所以衡平法应运而生。虽然普通法将罗马法拒之门外,但是衡平法在实体法中却大量运用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 二、衡平法应运而生衡平法应运而生衡平法应运而生衡平法应运而生 衡平法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 经济、社会和政治原因 14、15世纪英国资本主义的产生,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动是衡平法产生的社会基础。14世纪是英国封建社会的转折时期,商品货币关系渗入农村和城乡工商业的发展使货币地租的盛行和劳役制的解体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黑死病和1381年农民起义促进了农奴制的崩溃和农业资本主义的萌芽的产生。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出现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动,封主和封臣之间的封建纽带正在断裂,人身依附关系日渐松弛。作为农业资本家前身的契约租地农、与工商业发生联系的骑士与乡绅势力上升开始登上政治舞台。 资本主义萌芽带来的新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给普通法提出了许多前所未遇的新问题。因为形成于12、13世纪的普通法主要是封建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产物,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法。其基本功能是调整土地关系及其相关利益保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因此随着契约商务等非地产性案件数量的剧增普通法越来越不能满足新时代的需要。14、15世纪的英国亟需某些新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已经在发生变化的社会经济关系。 社会经济的变化只是14、15世纪英国社会面貌的一个侧面,从政治层面来看该时期是英国历史上变乱最频繁动荡、最剧烈的时期之一。黑死病、百年战争和农民大起义接踵而至,进一步加剧了因经济变动和利益关系失衡所引起的社会混乱。人们的正当权利无法实现,生命财产缺乏安全保障,这是促使衡平法产生的政治方面的原因。 (二)当时英国的普通法自身的原因是产生衡平法的直接原因。普通法有一项根本原则是:没有令状,就没有救济,在普通法院起诉必须首先获得令状。而当时令状的种类十分有限,只有十几种。结果,许多争议根本不能起诉。而且,普通法的救济只有损害赔偿,这种经济上的补偿是不充分或者不合适的。 既然救济不能从普通法处觅得, 民众于是直接向国王寻求正义。在最开始, 这样一些诉求有的由国王自行处理,有的则由国王转交掌玺大臣代为处理。久而久之, 由掌玺大臣受理这类请求即成为一种惯例。而到了1474 年, 掌玺大臣及秘书处更进一步从枢密院分离出来, 掌玺大臣也开始以自己的名义做出裁判, 开始在事实上作为一个法院正式地行使审判权。掌玺大臣在处理这类诉讼的时候不必拘泥于普通法的先例拘束, 而纯粹出于良知, 以其内心的衡平观念为依据, 所以, 由国王秘书处演化而来的法院被称之为衡平法院, 而衡平法院所创造和适用的原则就被称之为衡平法。 三、普通法与衡平法之冲突和妥协。因为衡平法院救济的是普通法院所不能救济的案件, 同时衡平法院的大法官也意在弥补普通法之不足, 而并不认为自己正在普通法之外建构一全新的法律体系, 所以, 在最开始, 衡平法院与普通法院谈不上什么冲突, 二者的联系甚至还相当紧密。 但是,随着衡平法体系日渐的成型化和系统化, 衡平法也不能再屈居于普通法的补充的地位, 两套法律的矛盾开始逐渐显露出来。衡平法院的决定往往与普通法院的判决大相经庭, 当事人到底遵守哪个裁判就无所适从。为了迫使当事人遵从自己的裁判, 衡平法院大法官通常会颁发一个“禁令”, 规定一旦衡平法院做出了裁决就不准当事人再到普通法院起诉, 否则衡平法院可以判其监禁。这样普通法与衡平法形成了强烈的冲突。 特别是到了17 世纪,二者的冲突不断升级并趋于政治化。当时担任最为重要的普通法法院--王家高等民事法院首席大法官的是爱德华·柯克爵士,他拒绝受理来自大法官法院的上诉,更让大法官恼怒的是,他开始发出提取案卷令状,中止大法官的案件,将其转移到自己的高等民事法院。最后,国王詹姆士一世不得不出面调停,国王裁决:原则上衡平法须遵循、弥补普通法,如果发生冲突则衡平法优先。 经过这一番较量及此后的英国革命,普通法获得了新的生命力和声誉,大法官法院被迫退让,同意不再审理任何在普通法中有适当救济办法的案件。当然,大法官法院也并没有消失。大法官法院所适用的衡平法,也逐渐被普通法法律家认可。这两种法律获得了一个新的均衡,它们同时为“英国人的自由”提供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