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奴隶社会两阶段和两类型 育龙网核心提示: 奴隶制社会发展的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是古代世界历史研究中的两个学派。这两个学派先后于20年代和50年代产生在苏联,对我国史学界 奴隶制社会发展的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是古代世界历史研究中的两个学派。 这两个学派先后于20年代和50年代产生在苏联,对我国史学界的影响较大。 对于它们的评价,迄今仍在争论。 本文试图对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形成、它们之间的异同等几个问题,并结合对它们和亚细亚社会特殊形态论的区别和联系问题,作些探讨,就教于同志们。一、两阶段论的形成 所谓两阶段论,即把古代奴隶制的社会划分为两个阶段,古代东方是早期的、不发达的奴隶制社会,古代希腊罗马是发达的奴隶制社会。 它形成于30年代,是当时苏联史学界的一场大论争的产物。 在十月革命后的最初一些年代里,由于资产阶级史学理论、尤其是反动的循环论的影响,一些研究者试图折衷地将马列主义关于历史发展进程的概念同循环论的观点相调和,急于断定古代东方为封建社会。 有的学者甚至“发现”,古代两河流域的乌鲁卡基那时期是封建关系解体的开始时期,汉谟拉比统治时的古巴比伦王国是封建官僚专制制度的国家,而新巴比伦王国则是大银行资本统治的时代①。 因此,当20年代末苏联开始进行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大争论时,史学界对于古代世界尤其是东方国家的认性质问题,认识相当紊乱。 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大争论主要在20年代末和30年代初进行,但持续到整个30年代,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 ①H.M.波斯托弗斯卡娅《苏联对古代近东史的研究》,苏联科学院出版社,1961年,第77—78页。 1929—1932年为第一阶段。 这是争论最剧烈的阶段。 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东方社会是否是特殊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 当时,对于古代东方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问题,有三种说法亚细亚生产方式说、封建制说和奴隶制说。 奴隶制说是BB斯特鲁威提出来的。 他原先也曾主张过古代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说和封建制说,后来经过对两河流域社会经济史文献的研究,于1932年在苏联国这物质文化史科学院所作的报告中,认为古代东方阶级压迫占统治地位的形式是奴隶制度,其主要支持者有A.米舒林和B.阿甫基耶夫等。 以上三说通过第一阶段的争论,亚细亚生产方式说被否定了,苏联史学界确立了以下观点亚细亚生产方式不能看作是独立的、区别于奴隶制和封建社会的经济形态,否则就否认了人类历史发展的统一法则,承认东方社会发展的特殊道路。 在这个阶段,两阶段论尚未出现。 1933—1936年为第二阶段,争论主要在古代东方封建制说和奴隶制说之间进行。 封建制说的主要代表者H.M.尼科尔斯基、H.M.卢里叶和A.H.久梅涅夫等。 主张奴隶制说的最活跃者仍为斯特鲁威。 他在1933年作了题为《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的产生、发展和衰落问题》的报告,1934年发表了大学教材《古代东方史》,系统地阐明古代东方社会是奴隶制社会。 1937年,《历史家——马克思主义者》杂志部组织《古代东方史》一书讨论时,写道“斯特鲁威关于古代东方社会奴隶制性质的基本原则,已经得到苏联专家压倒多数和承认和支持。 ”①通过第二阶段的争论,古代东方封建说也被基本否定了,奴隶制说开始得到公认。 但是,主张古代东方是奴隶制社会的学者中也有分歧,斯特鲁威认为古代东方存在着发达的奴隶制,而米舒林和阿甫基耶夫则批评他没有区分古代东方和古典奴隶制社会的不同特点。 米舒林在其为斯特鲁威《古代东方史》1934年版所写的前言中,首次提出了关于古代东方社会早期奴隶制性质的论点②。 他说,“原始奴隶制形式”是古代东方国家奴隶制的典型形式,是“奴隶制的一种‘变形’,这种变形早在公社所有制尚未衰亡时就已开始形成;由于‘原始奴隶制形式’正好在东方国家中显得最富有生命力,于是阻碍了这种奴隶制变形的发展,使它不能达到古代奴隶制的更高形式”③。 阿甫基耶夫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 于是,这个阶段开始出现了两阶段论。 1937—1939年为第三阶段,争论集中在古代东方是否是早期奴隶制社会的问题。 争论中,关于古代东方早期奴隶制社会的观点有了发展,并渐居上风,斯特鲁威也表示赞同。 他在其《古代东方史》1940年第二版中,把古代东方史解释为原始的奴隶制社历史,而把古代希腊罗马解释为古代世界发展的最高阶段。 阿甫基耶夫谈到两阶段论形成的过程时说“从1933年起,与斯特鲁威同时,其他的苏维埃历史学家在古代东方史的专著中也提出并证明了下面的一个原理在古代东方各国,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之上产生了奴隶制社会,但是 ———————— ①H.M.波斯托弗斯卡娅《苏联对古代近东史的研究》,苏联科学院出版社,1961年,第105页。 ②H.M.波斯托弗斯卡娅《苏联对古代近东史的研究》,苏联科学院出版社,1961年,第1111—112页。 ③转引自A.H.卡札玛诺娃《公元前六至四世纪克里特的奴隶制》,《奴隶制社会历史译文集》,三联书店,1955年,第150页。 这个社会里,奴隶制度并没有达到像在古希腊和罗马那样巨大的充分的发展。 ”①两阶段论在这个阶段获得了普遍的承认。 由此可见,关于奴隶制社会发展的两阶段论,是在第一次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大争论中,在苏联史学界摒弃古代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说和封建制说的同时,逐渐形成的。 它的形成,对当时苏联史学界批判反动的循环论,反对亚细亚社会特殊形态论,是有着一定积极意义的。 但是,两阶段论把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对立起来,说古代东方社会的发展极其缓慢、停滞和落后,这说明它仍然受着西欧中心论的影响。 关于两阶段论的形成问题,史学界有种说法,认为古代东方早期奴隶制社会的观点,是在1938年《苏联共产党历史简明教程》出版后,斯特鲁威为适合斯大林关于五种生产方式的理论而“费尽苦心”想出来的②。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斯特鲁威是第一个提出古代东方社会结构并断定其为早期奴隶社会的人,甚至把关于五种基本社会经济形态的学说当作他的发明而大加宣扬③。 这两种说法都不符合两阶段论形成的实际过程。 两阶段论的形成不是始于1938年之后,而是在这之前;最早提出古代东方早期奴隶制社会观点的是米舒林,斯特鲁威后来加以赞同并详加论证。 后一说还歪曲了历史,因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五种社会经济形态的理论是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确立,并为列宁所充分肯定的,怎么能归之于斯特鲁威的“发明”首次明确肯定亚洲古代社会为奴隶制社会的,也不是斯特鲁威,而是恩格斯。 恩格斯早在1887年就指出,在亚细亚古代,“阶级压迫的主要形式是奴隶制”④。 二、两类型论的产生 所谓两类型论,即把古代奴隶社会划分为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两种发展道路不同的类型。 它产生于50年代,是针对两阶段论而提出来的。 从40年代到50年代初,在苏联世界古代历史的研究中,两阶段论占据了统治地位,但随着古代世界历史研究的深入,两阶段论的模式和愈来愈多的新发现的史料相唐突。 于是在50年代,开始有人对两阶段论提出怀疑和批评。 批评首先来自30年代主张古代东方封建制说的一批学者,他们在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第一次大争论中,曾先后表示放弃古代东方封建制说,而接受奴隶制说。 然而,这个学派并未完全放弃其原有的学术倾向。 “如果说,斯特鲁威学派主要集中研究和分析奴隶制的结 ———————— ①阿甫基耶夫《古代东方史》,三联书店1956年,第15页。 ②吴大琨《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研究的几个问题》,《学术研究》1980年第1期。 ③苏联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第24卷,1976年,第596页;B.H.尼基福罗夫《东方和世界史》,转引自《世界历史》1979年第2期第17页。 ④《马恩全集》第21卷第387页。 构,那么封建概念的拥护者则将其主要注意力用于研究处于公社形式中的自由农民经济。 ”①例如,尼科尔斯基这个被认为是古代东方封建说的最顽固的拥护者,在“表示信服1933—1936年讨论的基本结构的正确性,即关于古代东方奴隶占有制性质的原则”之后,把它的注意力集中于研究古代两河流域的租税、农村公社和公社土地占有制②。 50年代第一个提出两类型论观点的是卢里叶。 他在30年代曾激烈反对古代东方奴隶制说,直到1939年仍认为古王国的埃及是不发达的封建社会。 后来,他虽同意古代东方是奴隶社会,但并不同意两阶段论。 他在1952年和1953年写的关于《世界通史》一、二卷大纲的评论中指出,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不是相互交替的发展阶段,而是两个并存的奴隶制社会类型③。 系统地论述两类型论的是久梅涅夫。 他曾是古代东方奴隶制说的最初反对者之一。 在放弃古代东方封建制说之后,他致力于研究楔形铭文,阐明两河流域南部对于劳动力的特殊剥削形式。 1956年,久梅涅夫发表了《古代苏美尔的国家经济》一书,认为在苏美尔各国,奴隶制的剥削是对国内基本居民的剥削交织在一起的,初步表达了两类型论的观点。 次年,他发表《近东和古典世界》一文,全面阐述了两类型论。 他认为,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在社会制度及命运上的差异,不能归结为发展阶段的先后,而是发展道路本身的不同。 他说“在古代东方和古典的奴隶占有制社会的历史上,我们看到的不是奴隶占有制的两个连续发展阶段,而是各具特点的两种奴隶占有制社会类型。 ”④久梅涅夫直到1959年6月去世之前,还撰写了几篇,重申并发展了这一观点⑤。 久梅涅夫的《近东和古典社会》发表之后,两类型论在苏联史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如由苏俄教育部核准、B.H.狄雅可夫和C.H.科瓦廖夫主编的师范学院历史系教科书《古代世界史》,其1952和1956年版,均按两阶段论编写,但1962版却批评了两阶段论,而接受了两类型论。 该版古代东方部分的前言中说“在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和国家具有某些专门的特点,这些特点同建立于希腊罗马领土上的古典奴隶制社会和国家,形成了对比。 ”⑥ ———————— ①ю.M.卡里斯亚查《论亚细亚生产方式》,苏联《历史问题》1966年第2期第95—96页。 ②《苏联对古代近东史的研究》第104、112页;阿甫基耶夫《苏联对古代东方史的研究》,《史学译丛》1958年第2期第23页。 ③苏联《古代史通报》1952年第4期第172—173页,1953年第2期第233页。 转引自苏联《历史问题》196年第11期第67页。 ④久梅涅夫《近东和古典社会》,译文载《史学译丛》1958年第2、3期。 ⑤и.д.阿姆辛《A.и.久梅涅地院士著作中的古代世界社会经济史》,载《古代世界社会经济史问题》一书,莫斯科——列宁格勒1963年版,第14—17页。 ⑥狄雅柯夫、科瓦廖夫主编《世界古代史》,莫斯科1962年版,第60、80页。 两类型论虽是50年代提出来的,实际可溯源到30年代。 久梅涅夫早在30年代的手稿中,就涉及到后来两类型论的部分观点①。 两类型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30年代古代东方封建制说的拥护者。 两类型论的提出,可以说是古代东方封建制说与奴隶制说两个学派长期调节器合的产物。 它吸收了奴隶制说关于古代东方是奴隶制社会的基本主张,同时又保留了封建说关于自由农民是古代东方社会生产劳动主要承担者的观点。 应该承认,两类型论的提出,对于冲破两阶段论的陈旧历史模式,促使人们具体研究古代各国、尤其是古代东方各国的历史,有着一定的作用。但它又搞了一个新的历史模式,强调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走着两条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这实际是向历史的二元论、朝亚细亚社会特殊形态论倒退了一步。无怪乎在60年代关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第二次大争论中,苏联一些主张东方亚细亚生产方式说的学者,几乎一致抨击斯特鲁威而称赞久梅涅夫。我国主张古代东方封建说的同志,也肯定两类型论“不自觉地触及到了问题的本质——古代东方三是走着与古典世界大不相同的发展道路”②。 ———————— ①и.д.阿姆辛《A.и.久梅涅地院士著作中的古代世界社会经济史》,载《古代世界社会经济史问题》一书,莫斯科一列宁格勒1963年版,第1417页。 ②张广志《略论奴隶制的历史地位》,《四川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第62页。 三、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异同 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之间的主要分歧在哪里 两阶段论认为,古代东方存在着双重的剥削形态第一种是原始的家长制的剥削形态,其方式是由国家向农村公社的农民居民征收租税;第二种是奴隶制的剥削形态,这种形态是主导的、进步的,但它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而大体上停留在家内奴隶制阶段。因此,古代东方社会是半奴隶制半家长制的社会,可称之为原始奴隶制社会,或早期奴隶制社会。而在古代希腊和罗马,奴隶制关系得到迅速的发展和充分的繁荣,因此,希腊罗马是奴隶制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古代东方和希腊罗马便分属前后相承的两个奴隶制社会。 两类型论认为,古代东方经济基础的特征是,除了剥削奴隶劳动外,同时也极广泛地剥削当地居民——农村公社成员的劳动。后者是国内基本生产者,他们遭受奴隶制国家和奴隶主贵族的剥削,其残酷程度不下于对奴隶的剥削,这就是所谓的“普遍奴隶制”①。他们和战俘奴隶融合为一个共同的阶级,其间没有鲜明的界限。而在古代希腊罗马,一开始便走着发展私人占有制田庄的道路,剥削战俘奴隶即所谓最纯粹形式的奴隶制占绝对优势,而奴隶和自由民之间有一条鸿沟。因此,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走的是完全不同的两条发展道路,是彼此相异的两种类型的奴隶制社会。 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之间的差异,主要不在于对古代希腊罗马社会的分析,而在于对古代东方社会的分析。对古代东方社会的分析,关键又在于如何理解古代东方自由民劳动者的地位问题。两阶段论把对这种劳动者的剥削解释为原始的、家长的剥削,它虽接近于奴隶制的剥削,但并不等于是这种剥削。由于这种原始剥削形式的存在,使古代东方一直处于早期奴隶制社会阶段,而未发展到像希腊罗马那样的发达的奴隶制社会。两类型论认为奴隶制度之有别于其他剥削形式,不在于它的剥削对象的不同,而在于他们是怎样被剥削的。既然在古代东方,奴隶主对自由民劳动者的剥削不下于对奴隶的剥削,那么就应把这种剥削解释为奴隶制的剥削,将这种剥削制度称之为普遍奴隶制。希腊罗马则是剥削战俘奴隶的纯粹奴隶制。所以,两者的发展道路不同,奴隶制的类型不同。 然而,当我们进一步具体研究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对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历史的叙述时,却发现它们在基本的方面却是一致或者接近的。例如 在土地关系方面,双方都认为古代东方农村公社长期存在土地国有,而在希腊罗马,农村公社彻底瓦解,土地私有。斯特鲁威说,古代东方原始奴隶制社会与希腊罗马古典世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原始公社制度残迹与家长制关系成分的保留,表现在农村公社之长期存在及其发展缓慢而停滞的状态”②。阿甫基耶夫也说,古代东方社会制度最重要的突出特征,就是它长期地保存了古代的农村公社③。久梅涅夫也认为,古代东方国家“占有全部被灌溉土地的最高所有权,将这些土地的大部分直接作为国家田庄,即充作王室和寺庙的田庄,而只把承袭占有权留给公社”④。 在阶级关系方面,双方都认为古代东方纯粹奴隶制不发达,战俘奴隶数量少,直接生产者主要为农村公社成员。不过,斯特鲁威等认为农村公社成员只是实际处于奴隶的地位,而久梅涅夫则把他们看作是普遍奴隶制度下的奴隶。对于古代希腊罗马,双方都认为发达的奴隶制或纯粹奴隶制在这里占优势,基本生产者是战俘奴隶或纯粹的奴隶,自由民被排挤于生产劳动之外。 在政治制度方面,双方都认为古代东方从一开始就是东方专制制度,希腊罗马则是城邦共和制度。斯特鲁威说,古代东方“部落领袖的权力与奴隶占有制社会的执政者的权力结合起来,从而创立了古代阶级社会的原始专制制度”⑤。久梅涅夫也说“在两河流域,氏族制度的瓦解以及阶级社会和国家的确立是在氏族贵族同专制政权作斗争的条件下进行的,随着专制制度的胜利,国家确立的过程也告完成。”而在希腊罗马,古典城邦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从来不加改变”。因此,久梅涅夫认为,古代东方“表现为东方专制制度形式上的上层 ———————— ①“普遍奴隶制”是借用马克思的话,见《马恩全集》第46卷第493,496页。其实,马克思使用“普遍奴隶制”只是一个比喻,说明在所有制的亚细亚形式下,单个的人不有成为所有者,就好比被剥夺了财产的奴隶似的,并非说明东方奴隶制的特征。 ②斯特鲁威《古代世界史选读》序言,见华东师大函授部编《世界史选辑》,1950年。 ③阿甫基耶夫《古代东方史》。 ④久梅涅夫《近东和古典社会》。 ⑤斯特鲁威《奴隶占有制度崩溃与封建主义形成的问题》,《史学译丛》1957年第1期,第161页。 建筑”,“必然估发生与古典城邦截然不同的影响和不同的作用”①。 在思想文化方面,双方也都认为古代东方的文化受宗教束缚,较古代希腊罗马落后。阿甫基耶夫说“东方的文化比起希腊罗马的文化也同样是较为原始的,……由于宗教魔法世界观在古代东方占着统治地位,所以在那里只产生了科学底最初萌芽。在希腊和罗马,我们看到了科学和那想摆脱宗教桎梏的世界观都有进一步的大发展”②。久梅涅夫也说,在古代东方各国,“除要实行肉体压迫外,还要实行精神压迫,麻痹群众的思想意识。因此,这里的思想体系的发展没有超出旨在提高和建立专制政体的神圣威望的宗教思辨范围”。而在希腊罗马,“要保证对奴隶的统治,单是实行直接的肉体压迫就够了监工的鞭子排除了对奴隶的心理进行任何思想影响的必要性。这种情况解放了希腊哲学家的思想”③。 以上种种关于古代东方和希腊罗马古典社会的差别的原因何在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双方都首先而且主要归之于自然环境的不同。斯特鲁威认为,古代东方社会之所以和古典社会不同,是由于“主要的东方民族有以灌溉为其经济基础的缘故”。例如,“各公社加强团结以从事灌溉系统建设的必要性,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上,产生了那形成东方专制制度形式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前提”④。久梅涅夫也认为“在河流文化的国家里,全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必须建立要求所有居民全都参加的庞大灌溉系统的建设。”⑤看来,无论两阶段论或两类型论,都是主张自然条件决定论的。 通过对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一系列共同点的分析,不能不使我们联想到二三十年代的亚细亚社会特殊形态论。两阶段认和两类型论坚持人类社会五种基本经济形态的理论,坚持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性质的主张,这是和特殊形态论的观点根本对立的。但是,它们关于古代东方社会上述种种共同特点的看法,却和特殊形态论很相类似。 30年代的亚细亚社会特殊形态论者认为,从原始社会瓦解到近代殖民主义者入侵,东方的社会是一种独特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这种社会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还用一种永佃制度转佃给人民,地租采取一种赋税的形式; 第二,全国分成无数的公社,公社都是各自独立的小社会; 第三,国家和官吏是社会事业的承担者,水利的掌管者,统治着那些各自独立的小社会,专制政权便由此而形成。⑥ 特殊形态论者也是自然环境决定论者。他们说,东方社会的地理条件在东方和西方之间划出一个分水岭,水是亚细亚社会的主要基石,因此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也可称之为“水利社会”。 从水利灌溉事业之必需出发,导致古代东方农村公社长期存在、土地国有、东方专制制度,这些,无论是两阶段论或两类型论,都与特殊形态论相吻合。因而,30年代形成的两阶段论,虽然排斥了特殊形态论,但却不能真正从理论上和史实上驳倒特殊形态论;50年代提出的两类型论,尽管仍然认为古代东方是奴隶制社会,但朝特殊形态论倒退了一步。 ———————— ①久梅涅夫《近东和古典社会》。 ②阿甫基耶夫《古代东方史》第9页。 ③久梅涅夫《近东和古典社会》。 ④斯特鲁威《古代世界史选读》序言,见华东师大函授部编《世界史选辑》,1950年。 ⑤久梅涅夫《近东和古典社会》。 ⑥参见吕振羽《史前期中国社会研究》,三联书店,1961年,第8页。 四、关于古代东方的共同特点 从以上的比较可知,两阶段认和两类型论都认为古代东方社会具有和古典社会迥然不同的特点。这些特点即农村公社长期存在,没有土地私有制,奴隶制不发达,东方专制制度,文化落后等。对这些所谓共同特点的具体分析,分别构成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基础。然而,历史事实却与这些“共同的特点”出入很大。 古代东方各国都长期保存农村公社,从而土地国有,没有出现土地私有现象吗事实并非如此。农村公社是原始氏族公社晚期向阶级社会过渡时出现的社会基层组织。农村公社之内实行土地公有,农业和手工业结合,这种自给自足的经济统一体是比较牢固的。进入文明时代后,它继续残留到奴隶社会乃至封建社会中。世界上许多地区和国家,如印度、爪哇、俄国、爱尔兰、苏格兰、德国、瑞典等,农村公社的部分残迹一直保留到近代,直至被资本主义的发展所彻底摧毁。但是,农村公社毕竟“是从公有制到私有制、从原生形态到次生形态的过渡时期”①,它的基本特征是公有和私有并存的两重性。随着私有制的发展,公有制必然走向瓦解,只不过由于各国具体条件的差异,其瓦解的速度和程度有差别。如果认为古代东方各国农村公社都长期保存而不解体,那是片面的。相反,关于古代东方各国农村公社解体、土地私有的材料,日益大量地被发现。古代两河流域,早在公元前2600年左右,苏美尔就出现了土地买卖,拉格什之王恩克格尔用铜、大麦等购买了土地150布尔计952.5公顷②。阿卡德王朝的国王玛尼什吐苏在四个地方买了八项土地,其中七项总计合3158公顷③。加喜特时期的文物“界碑”,在当时是国王对其臣民颁赐土地的凭证,拥有界碑的所有者都是世袭的大地产所有主④。这些都说明了农村 ———————— ①马克思《给维拉查苏里奇的复信和草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35页。 ②G.A.巴尔吞《苏美尔和阿卡德的王室铭文》,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93页。 ③贾可诺夫《苏美尔》第71—79页,转引自刘家和主编《世界上古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00页。 ④《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世界上古史纲》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90页。 公社土地公有制的被破坏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到古巴比伦王国,村社份地基本上已是私有土地。两河流域奴隶主制订的一系列法典,都有严格保护土地私有制的条文。乌尔第三王朝《乌尔纳姆法典》新发现的一条断片,就是处罚非法占有他人田地的①。在埃及历史上,买卖土地的最早记录是《梅腾自传铭文》,其中先后两次提到梅腾“他用酬金从许多尼苏提乌那里获得二百斯塔耕地”②。用酬金获得,即购买之意。被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作为土地国有典型的古代印度,也不乏有关农村公社瓦解和土地和私有的材料。《乔达摩法经》曾提到“人通过继承、购买、分配、侵占或发现成为所有者。”③《政事论》中也有关于买卖土地的记载“亲属、邻居、富人应依次购土地和其它财产。”④印度孔雀帝国时期,作为份地归各家耕种的农村公社土地,可以继承、出卖,自然基本上已是私有财产了。 古代东方的奴隶制主要是原始的家内奴隶制或所谓普遍奴隶制吗事实上也并非如此。奴隶制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进入文明时期后发展为占有统治地位的生产方式,古代各国皆然。奴隶制关系在各国也都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由于各国各地区的具体历史条件和自然条件之不同,奴隶制的剥削方式往往表现出这样或那样的特点,如有完全被剥夺财产、不能组织家庭、由奴隶主配给口粮衣物的所谓“纯粹的”奴隶,也有可领取份地、组织家庭及掌握少量财产的希洛特式的奴隶。但是,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奴隶数量大量增加,奴隶劳动日益深入各个生产领域,居于支配的主导的地位,却是带有普遍性的规律。两河流域的苏美尔时期,即苏美尔奴隶制城邦全盛时代,各城邦大都已经形成了奴隶制大经济。拉格什在乌鲁卡基那改革前夕,据и.М.贾可诺夫的估计,自由民人数与奴隶人数之比为31,而在神庙经济范围,则自由民与奴隶约为2比1,成年男子人数之比,则自由民与奴隶相近,神庙经济中的奴隶超过自由民⑤。乌尔第三王朝时期,奴隶制有了新的发展,出现了大规模王家经济系统的奴隶制农牧场和手工业作坊。古巴比伦王国也有比较发达的奴隶制经济,而亚述帝国则出现了空前规模的战俘出身的农业奴隶。在古代埃及,陆续发现大量关于战俘奴隶和奴隶制田庄、作坊的材料。如古王王国斯巴弗鲁曾“击破尼西人的境土,获男女俘虏七千,大小牲畜二十万头”⑥。新王国第十八王朝国王阿蒙霍特普二世一次远征叙利亚,即俘虏十万一千多人为奴隶⑦。由于获得大量的战俘奴隶,新王国时期的奴隶制获得空前发展,奴隶劳动应用于许多生产部门,特别是农业。印度的孔雀帝国时代,奴隶劳动不仅用作家内仆役,而且大量用于农业、畜牧业和酿酒、 ———————— ①《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编《世界上古史纲》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75页。 ②《古代东方史文选》,莫斯科1963年版,第27页。 ③《世界上古史纲》编写组《世界上古史纲》上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401页。 ④《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商务印书馆,1964年,第214页。 ⑤贾可诺夫《古代两河流域的社会国家制度》第37页,转引自《世界上古史纲》上册,第160页。 ⑥日知选译《古代埃及与古代两河流域》第8页。 ⑦《古代东方史文选》,莫斯科1963年版,第98—99页。 榨油、纺织、建筑、采矿等。史料表明,印度同样有使用大批奴隶的私人奴隶制大田庄,其中的一个稻田农庄,面积达一千迦梨沙①。 古代东方一开始就是君主专制,而希腊罗马始终是城邦共和政体吗非尽然。在两河流域,约当公元前3500年左右,开始出现了一些苏美尔城市国家,即奴隶制城邦。城邦的首脑EN,尚不是国王,而是执政,此外还有人民大会和长老议事会。因此这些城邦最初并不是专制主义国家,而是贵族共和国。有的城邦如乌鲁克,在战争与和平问题上最后起决定作用的是由人公民男子组成的人民大会,因此可能接近于奴隶民主共和国②。苏美尔城邦的历史长达约千年,经阿卡德王国的过渡阶段,到乌尔第三王朝才确立中央集权的统治,原来的城邦成为地方单位。在埃及,古王国之前有长达数百年之久的“州”的历史阶段,这个阶段也并存在什么东方专制主义,贵族统治是基本的政治形式,直到古王国时才开始出现了中央集权的君主政治。在北部印度,公元前六至四世纪,有二十多个大大小小的城邦,其中大的有十六个。小邦大多是共和国,和希腊城邦很相类似,其余为君主国,可能也是由小的共和国发展而来③。同样,希腊罗马也经历了由城邦发展到帝国、由共和制发展到君主专制的过程。马其顿统治时的希腊、恺撒独裁后的罗马,都是专制制度。因此,专制主义并不一定产生在东方,城邦共和制度也不一定限于希腊罗马。地域概念和政权形式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列宁说,最初出现的奴隶制国家,“是在比现在狭小得多的地理范围内形成起来的”④。两河流域的城市国家,埃及的“州”,或者希腊罗马的城邦等,就是这样的国家。最初的奴隶制国家机器,是由原始社会末期的军事民主制的机构脱胎演变而来,因而往往保留着军事民主制的残余,表现为自由民内部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原始民主制的色彩,政权形式具有共和制的特征。后来,随着奴隶主对外征服扩张,随着奴隶制经济的发展,阶级斗争日益尖锐,奴隶主阶级逐步抛弃各种形式的民主外衣,采取赤裸裸的奴隶主君主专制。如果仅把专制制度当作古代东方的特征,而城邦共和制度当作希腊罗马的特征。岂不是截去了两河流域等几百年甚至上千年的城邦历史,砍掉了希腊罗马数百年之久的帝制时期! 至于古代东方的文化,是否如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所说的那样“原始”、“落后”,科学知识仅有“最初萌芽”回答也是否定的。我们知道,人类最早的太阳历产生于埃及,太阴历产生于两河流域,零的符号最早出现在印度,字母文字最早出现在腓尼基。无论在数学、天文学、医学等科学领域,古代东方都有着巨大的成就,对世界文明宝库作出了杰出的贡献。在文学方面,两河流域有可与希腊罗马史诗相媲美的长篇叙事史诗《吉尔伽美什》,印度的大型诗篇《腊玛延那》和《玛哈帕腊达》更是闻名于世。 ———————— ①E.B.考埃尔主编《佛本生经》第4卷第175页,转引自《世界上古史纲》上册,第405页。 ②据史诗《吉尔伽美什与阿伽》,译文见《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31—37页。 ③参见《古代印度和印度文明》,伦敦1951年版,第88—93页。该书英文版译自法文。 ④《列宁选集》第4卷第48页。 虽然,古代东方有些国家的思想文化受宗教的影响较大,但也不是没有出现“想摆脱宗教桎梏的世界观”。就说宗教势力特别强大的古印度吧,其列国时代的奴隶制城邦国家,曾出现过如同雅典古典时期那样的百家争鸣的文化繁荣局面,有所谓六大师、六十二见或九十六种外道。其中,顺世论哲学主张世界由地、水、风、火四大元素组成。该学派用物质来解释人的形成和意识的存在,否定了一切宗教和唯心论哲学所主张的灵魂独立存在等谬论,从而根本上打击了宗教的造业轮回、因果报应等说教,反映了人民大众的世界观。它和婆罗门教、佛教等唯心论宗教哲学是根本对立的。而在希腊和罗马,奴隶主对奴隶也并不限于肉体压迫,同样要利用各种不同的形式实行精神压迫,麻痹奴隶们的思想意识,以维护其统治。罗马帝国的皇帝把基督教变为国教,就是一个例子。 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还以大河流域的水利灌溉为出发点,把古代东方与希腊罗马区别、对立起来。可是,他们所谓的古代东方的范围,却不仅包括大河流域,而且把大片非大河流域地区包括了进去。他们所谓的由于灌溉事业所需而产生的专制制度,也出现在非大河流域的希腊罗马;而类似希腊罗马那样的城邦共和国,也在尼罗河、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以及恒河和印度河等大河流域的文明初期出现过①,其经历的时期甚至比希腊罗马的城邦更长久。他们所谓的大河流域地区公社长存、土地国有、奴隶制不发展等特点,正为日益增多的史料所否定。可见,以地理条件决定论来区别古代东方和古典世界,是行不通的。 古代世界各国奴隶制社会,遵循着奴隶制生产方式的基本经济规律,经历了产生、发展、繁荣和衰亡的过程,各自表现出自己的特点。虽然其中的某些地区和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会在这样那样的方面出现相似之处,但在整个所谓古代东方,并不具有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所认定的为早期奴隶制或东方类型奴隶制社会的那些共同特点。古代东方地区的农村公社已经逐步解体,土地私有制出现了而且有了发展,奴隶的劳动不但使用于奴隶主的家务,而且日益广泛地使用于各个生产领域,包括使用于私人大田庄。古代东方许多地区在专制主义形成之前,也有或长或短的城邦共和时代,其文化并不都具有宗教神学色彩。因此,如果像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那样,把古代东方看作是和古典世界前后相承的两个阶段,或发展道路不同的两种类型,显然不符合历史的本来面目。 ———————— ①近来有些研究者认为,古代中国也同样存在着城邦共和制度,如林志纯《孔孟书中所反映的古代中国城市国家制度》,《历史研究》1980年第3期。 五、关于古代世界的二分法 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在分析古代世界历史时,采用的都是“二分法”,即把古代世界分为古代东方和古代希腊罗马,或则作为两个阶段,或则作为两种类型。 古代世界的二分法,是西欧和俄国史学的传统。 把世界划分为东方和西方,渊源于古代希腊罗马时代。希腊人首先把自己作为西方的代表者,而与东方相对称。最初,希腊人所说的东方,仅指波斯,后扩展到所有位于希腊以东的地区。罗马人沿用东方、西言的术语,拉丁文"Oriens”,意为“日出处”,转义为“东方”;与它相对称的"Occidens",意为“日没处”,转义为“西方”①。对罗马人来说,东方是指所有位于意大利以东的地区,其中包括希腊。此后,东方与西方的术语便渐具有约定俗成的意义。西方通常指欧洲,但主要是指西欧;东方通常指亚洲和北非,但有时也将东欧包括进去。 到了近代,随着西欧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殖民主义掠夺的加强。,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历史家为适应殖民主义的需要,把西欧说成是世界的中心,人类命运的主宰,而东方则被说成是一贯落后、停滞、野蛮,理应受西方殖民主义的统治。于是,对他们说来,历史就是解释两个仿佛根本冲突的文明——先进的西方和落后的、自身无能发展的东方。他们从资产阶级的阶级偏见出发,只看到当时亚非地区尚处于前资本主义阶段的落后的一面,而故意抹煞这些地区和国家的古代先进文明,因此,对他们来说,“只是从希腊人和罗马人起,才开始了真正的历史”②。显然易见,西欧资产阶级的世界二分法的核心,是西欧中心论。黑格尔正是从西欧中心论出嫁,把世界历史划分为四种王国东方的,希腊的,罗马的,日尔曼的。在黑格尔那里,古代世界被分为二个部分东方和希腊罗马。 十月革命前,俄国的资产阶级学者也是把古代世界二分为古代东方和希腊罗马世界。俄罗斯东方学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BA图拉耶夫1913年著有《古代东方史》大学教程,把古代东方史的编年范围一直叙述到“希腊化时代”的后期。 十月革命后,苏联历史学家继承了西欧和俄国的这种传统,不过把古代东方的范围逐步扩大了。西方的史学传统中,古代东方史主要指近东各国古代,即所谓“古典东方”的历史,印度和中国古代史一般不包括在内。苏联的历史学家开始把印度和中国纳入古代东方国家范围之内。几十年来,尽管古代世界各国历史的研究不断深入和扩展,他们则只是将古代东方所包括的地理范围,由小亚扩至外高加索,由伊朗扩至中亚,由印度扩至中国,希腊罗马以外的古代世界几乎都被囊括进古代东方的地域概念之内,从两阶段论到两类型论,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第一次大争论到第二次大争论,都丝毫未能触动这种二分法。1979年苏联出版的大学教材《古代东方史》,其序言中仍然把古代世界分为古代东方和古典世界两大部分,并且继续认为古代东方国家历史发展缓慢,经济停滞不前,劳动分工不深入,奴隶制关系深度和广度不及希腊罗马等,基本上还是两阶段论的观点。 需要指出的是,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本来是继承西欧和俄国关于古代世界二分法的传 ———————— ①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第十五版第19卷,1978年,第174页。 ②德国赫尔达的观点,见《国外社会科学著作提要》1980年第2期第157页。 统,但其首倡者却力图指导它们说成是马克思的主张,甚至认为是马克思学说科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其根据之一是,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曾提到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古代生产方式。他们认为,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即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其实,马克思在这里是把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古代生产方式,看作如同封建的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那样,是社会经济形态先后演进的二个时代,而不是把它们看作是奴隶制社会的先后两个阶段,或并列的两种类型。马克思所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他在探索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过程中,对原始社会的一种表述①,其中心内容是所有制的亚细亚形式,即农村公社公有制。它不中一个地域性概念,而是“一切文明民族的历史初期都有过的”②。因此,把马克思提到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看作是古代东方奴隶制社会,未必符合马克思的原意。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根据之二是,马克思曾在一些著作中谈到过东方社会土地国有、农村公社、专制主义等特点。他们认为,这些特点也就是古代东方早期奴隶社会或奴隶制社会东方类型的特点。然而,这些特点,马克思主要是从东方封建社会归纳出来的。后来随着研究的深入,马克思对它们是否是东方社会的特点,或则产生怀疑,或则予以否定③。例如,马克思在1853年6月2日给恩格斯的信中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但在同月十四日给恩格斯的信中,对印度的土地国有制已持怀疑态度,认为在印度克里什纳以南的山区,“似乎确实存在土地私有制”。而在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马克思在《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中,多次提到印度有私人土地所有制,事实上否定了印度的土地国有制④。因此,把上述特点说成是马克思的一贯主张,是缺乏根据的。 我们在前面讲到,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不赞同特殊形态论,却又在一系列观点上和它相雷同,这是为什么究其原因,就在于它们都采用西欧和俄国史学的古代世界二分法的传统,并把马克思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和古代东方等同起来,把马克思后来自己已经怀疑或者予以否定的关于东方社会的一些提法当作古代东方社会固有的、不变的特点,加之于除希腊罗马以外的古代世界各国。不同的是,特殊形态论将东方社会从整个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中分割出来,认定它是既不同于奴隶制,也不同于封建制的特殊的亚细亚形态的社会;两阶段论则把所谓亚细亚社会的特点,当作古代东方早期奴隶制社会的特点,两类型论也只不过把它解释为东方类型的奴隶制社会的特点。所以,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不可能真正摆脱特殊形态论的影响,因而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战胜它。 ———————— ①参见詹义康《从历史发展阶段的三种提法看亚细亚生产方式》,《争鸣》1981年第1期。 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4页。 ③参见马克尧《学习马克思恩格斯论东方古代社会的几点看法》,《北京大学学报》1978年第2期。 ④《马恩全集》第28卷第256,272页;马克思《科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人民出版社,第35—36页。 当前国内外有关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的争论中,一些人的基本观点和二三十年代的特殊形态论相同。有的人则走得更远,如意大利梅洛蒂教授加进了一个马克思没有提到过的新成分——实行所谓“普遍农奴制”的“官僚集体主义”。他认为在一些所谓亚细亚或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社会,如俄国、中国、埃及等,只有经过“官僚集体主义”,才能进入社会主义,并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污蔑为“官僚集体主义”制度①。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从古代世界历史的二分法传统,从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束缚中,彻底解脱出来,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指导下,进一步加强古代世界各国各地区历史特点的具体研究,并进行实事求是的比较,以尽可能得以符合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而不是先验的结论,这样,才能有力地用历史事实来反驳特殊形态论。 同时,世界古代历史研究工作的继续深入,也要求打破二分法的传统,从两阶段论和两类型论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因为,随着考古发掘和古文字释读的新发展,一些过去很少甚至未为人所知的古代文明,例如欧洲的克里特—迈锡尼文化,非洲的麦洛埃文化,西亚的埃勃拉古国,美洲的玛雅文化等,正逐渐为人们所认识。由于大量新的史料的发现和研究,一些过去认为是正确的结论,如古代东方社会公社长存、土地国有等特点,已被人们所怀疑和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采用二分法,将古代世界分割为古代东方和古典社会两个部分,再套上两个阶段或两种类型的模式,那就会削足适履,有碍于世界古代历史科学的进步。 ———————— ①翁贝托梅洛蒂1978年9月在一次国际讨论会上的报告《发展中国家的社会主义和官僚集体主义》,见《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1年第2期。 (责任编辑:admin) |